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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学前教育

民国时期的学前教育

民国时期的学前教育范文第1篇

关键词:学前教育制度 变迁 历史进程

学前教育是对学前儿童进行教育的过程,是奠基性事业,具有极高的个人和社会发展价值,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奠定基础。从1923年陈鹤琴先生在南京创办我国第一家带有实验性质的幼儿园――鼓楼幼儿园算起,我国学前教育研究已有91年的历史。近一个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历经沧桑,在曲折的道路上,取得了丰硕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然而,从制度角度研究学前教育,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将我国学前教育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分为清末民初时期的初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新生。[1]

一、清末民初时期的初创

一般认为,1904年我国近代第一个学前教育法规,《癸卯学制》的组成部分,《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的颁布,迈出了我国近代学前教育制度建设的第一步。“蒙养院作为幼儿教育机构纳入学制系统,但不算做正式学校制度。” 章程详细规定了蒙养院入学年龄等条件,以及授课方式、教育宗旨等。1906年学部颁布了教育宗旨,“忠君、尊孔、尚武、尚公、尚实”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个以政府法令形式确定的教育宗旨。[2]

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确立了新的教育宗旨,对清末以来的教育进行改革。相继公布了《壬子癸丑学制》等,较《癸卯学制》,该学制有两项关于学前教育制度的变动。一是可设女学的规定,有利于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二是清末“蒙养院”更名为“蒙养园”,而且不占学制年限。此学制虽然较《癸卯学制》有较大进步,反映了资产阶级对于学前教育的要求,但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很多规定依然没有改变封建落后的性质。[3]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

南京政府自成立起,为结束教育的混乱,恢复正常教育活动,就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1922年新学制的颁布,是我国全国上下长时间酝酿、讨论后形成的思想结晶,也是中国近代以来影响最大的学制。学前教育机构改名为“幼稚园”,属于初等教育阶段,确立了学前教育在中国教育史上的地位,推动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使得我国的学前教育更加地偏向西化,如教育家陶行知所说的那样,患上了“富贵病、花钱病、外国病”。对后来乃至当代学前教育的本土化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在抗战期间,“战时须作平时看”的教育方针,加强了政府对教育的控制,一方面对于战时的教育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民政府控制民众的企图。[4]

此时期的革命根据地确定了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教育总方针,提出教育要“为革命战争和阶级斗争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联系起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苏区以及后来解放区的儿童教育业取得了初步的发展。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新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新阶段,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与此相应,我国学前教育事业也经历了发展期(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普及与提高期(改革开放后)。1952年,幼稚园改称“幼儿园”,这也象征着学前教育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有了一个新的开端。[5]

1951年10月政务院公布施行《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学制,该学制第一部分为幼儿教育。同时学习苏联教育理论和经验,制定了《幼儿园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领》,为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学前教育新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进一步学习苏联经验,学前教育事业有了稳步的发展,管理不断加强。时期整个国家全面遭到浩劫,教育领域是重灾区,学前教育遭到史无前例的破坏。1978年以后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学前教育开始振兴。恢复和健全了各级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及管理体制,颁布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学前教育事业迎来了新的春天。[6]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2014年1月22日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大力推进依法治教。[7]……力争完成学前教育法、教育考试条例的起草工作。”将学前教育纳入学制系统之中,标志着我国教育正在向着纵深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曲铁华主编.新编中国教育史[M].吉林: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2]朱宗顺.百年中国学前教育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5(3)

[3]张殊夏.民国时期学前教育研究[D].吉林: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2007.

[4]崔青华.民国时期学前教育制度的嬗变及历史影响[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2(12).

[5]唐名淑.再论学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理论与现实[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06)

[6]唐淑.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教育60年大事记(上)[J].学前教育研究.2009(9).

[7]唐淑.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教育60年大事记(下)[J].学前教育研究.2009(10).

民国时期的学前教育范文第2篇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边疆基础教育发展;激励政策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边疆基础教育发展激励政策研究的重要性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民国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阶段,内有军阀混战,各种社会矛盾激化,外有帝国主义国家插手的分裂活动,使得民族矛盾激烈凸显,民族教育问题显著突出,选择边疆基础教育来研究,对于加强民族团结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对当时边疆基础教育中的问题做一澄清,对现代民族教育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在区域上选择边疆,首先边疆的教育历来被忽视,边疆的教育发展更是步履缓慢。然而,民国政府成立以来,社会动荡不安,边疆危机的进一步加深,使得民国政府深深地意识到了边疆的民族问题对于维护统治所起的重要作用,然而民族教育乃民族问题之根本,是解决其他民族问题的先决条件。因此,为抗日和国防的需要,南京国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边疆基础教育发展激励政策。故本研究就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边疆基础教育发展激励政策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分析,期望为下一步的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边疆基础教育发展激励政策的相关研究综述

学界各家历来对于边疆教育尤为重视,关于边疆基础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多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因国防和抗日的需要,大力发展边疆民族教育。于1930年2月成立蒙藏教育司,依照三界二中全会关于“优待蒙藏学生的决议”,教育部会同蒙藏教育委员会相继颁布了《蒙藏委员会保送蒙藏学生办法》和《待遇蒙藏学生章程》,其中对蒙藏学生的学费以及升学优待政策有明确的规定。1935年教育部依据中央常务委员会关于“蒙藏教育的决议”,制定并颁布《推进蒙藏回苗教育计划》,将边疆学生的优待范围扩大至苗回学生,进一步扩大了边疆民族教育的范围。除此之外,蒙藏教育司于1943年将历年来颁布的法令法规汇编成《边疆教育法令汇编》(教育部边疆教育司编印,1944年),同年还编辑印行了《边疆教育概况》(教育部边疆教育司编印,1944年),具体记录了民国24到民国31年间民国政府的边疆教育概况,其中对于边疆基础教育发展的激励教育政策有所涉及,随后1947年又出版的《边疆教育概况续编》(教育部边疆司印,1947年),具体记录了各省举办边疆教育的概括,并附有各项数据统计,对于各省的民族教育实施概况记录详实。尽管如此,但截止目前,尚没有专门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发展边疆基础教育激励政策研究的成果,涉及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大多散见于教育史和民族政策史等著作中的部分章节中,或是对某些教育机构的相关研究中,相关论文也只涉及到边疆基础教育发展激励政策的某一方面,笔者现就目前的研究状况做以下分析:

(一)在边疆史和教育史专著中的相关研究

最早的一本有关边疆教育的著作是商务印书馆于1936年出版的刘曼卿女士的《边疆教育》,该书是刘曼卿女士亲赴康藏历时三个月之久,深入调查的基础之上所编著的,全书分为三篇,其中在第三篇“计划”篇中对于实施边疆教育的理论原则、教育经费的规划、师资培养等有具体的阐述,其中师资培养中对于教职员的激励政策深刻的见解。[1]另有曹树勋的《边疆教育新论》一书不仅对于边疆民族教育的方针、边疆教育的语言和经费有所涉及,尤其是对于边地青年教师和学生的优待政策进行了具体的论述。[2]建国以来出版的第一本民国教育史专著是熊明安编著的《中华民国教育史》,该书第七章中,对国民政府的边疆教育政策、推进边疆教育的主要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概括,其中关于教员的激励政策有所涉及。[3]关于这方面的著作还有:高时良的《中国教育史论丛》(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年)、申晓云主编的《动荡转型中的民国教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

(二)在民族教育史和民族政策史中的相关研究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吴明海主编的《中外民族教育政策史纲》,该书的第二章是关于中国近代中央民族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的研究,其中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文教政策的论述中具体阐述了有关边疆民族学生在经费,升学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以及对于边远地区教育督导员的相关优待政策。[4]另有滕星、王军编著的《20世纪中国少数民族与教育理论、政策和实践》其中第十一章少数民族教育发展史中对于少数民族的激励教育有所阐述。[5]相关的论文中有代表性的有马廷中的《民国时期的民族教育政策研究》一文中对民国时期颁布的边疆民族教育法令、对从事民族教育的教职工实行的奖励政策、对在招生和升学等方面实行的倾斜政策、发展民族初等教育的政策等做了全面的论述。[6]除此之外,相关的论文还有: 张双志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族思想和民族政策—以蒙藏问题为中心》(载《中国藏学》,2003年第4期)、张建中的《战后边疆教育的衰退及其原因分析》(载《教育研究》,2011年第1卷第5期)、周泓的《民国时期的边疆教制度》(载《民族教育史》,2000年第4期)。

(三)在对民族管理机构研究中的相关研究

对民族管理机构的相关研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有王海文的硕士论文《南京国民政府蒙藏教育司创设及其实践研究》一文,在描述蒙藏教育司的创设动因、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的基础上,对于边疆教育政策的制定,边疆教育的视导与考察,教材编译与边疆文化研究,边疆教育经费及师生优待等做了系统介绍,其中边疆教育经费及师生的优待占有很大的篇幅。[7]期刊论文方面有田正平、张建中合作的《近代边疆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创立与演变—-以中央政府一级为中心的考察》一文,其中对于中央一级边疆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机构性质和作用做出了如下概括:“这一部门是近代中央政府出于解决边疆危机和在边疆地区发展新式教育的需要得以设立,在抗战期间获得快速发展,并在20世纪40年代末最终形成,部门的设立为推动近代边疆教育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8]周竞红的《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十年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制与政策》,一文中的第二部分对边疆民族教育政策中有关边疆基础教育经费以及对蒙藏学生的招生政策上的优待都有具体详细的阐述。[9]与此相关的研究成果还有:朱慈恩的论文《蒙藏委员会与民国时期的边疆教育》(《民族教育研究》,2008年第5期)等。

(四)以某类专题为中心的相关研究

1.专门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边疆学生的激励政策的相关文章:张建军的《南京国民政府对蒙古族学生的保送升学政策及其变动》一文中就优待蒙古籍学生升考内地大专院校的政策法规,做了系统论述,对当时蒙古籍学生升学保送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有全面的阐述。[10]余书麟的《战后我国边疆教育建设之途径 》一文中提到边疆师范生除了享受内地师范生同等待遇外,学习期间的医药、书籍费用均由国家提供,并且免除徭役,作为对学生的激励。[11]与此相关的文章还有: 曹树勋的《抗战十年来中国的边疆教育》(载《中华教育界》复刊,1947年第1卷第1期)、王一影的《泛论边疆教育夷族青年的教育与训练》(《边政公论》,1941年第1卷第3、4期)。

2.专门研究国民政府捐资兴学问题的相关文章:李敏的《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捐资兴学产生的的历史动因》一文从传统伦理道德影响和政府的政策激励两方面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捐资兴学产生的历史动因进行了系统的阐述。[12]高耀丽的《民国时期教育经费短缺的原因、对策以及启示》一文对于民国时期边疆教育经费短缺的原因从两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其中关于社会团体的捐资兴学的激励的阐述是一个重要方面。[13]

3.专门研究边疆师资的相关文章。顾岳中在《抗战建国中我国社会教育及边疆教育概况》分为边疆学校员生之救济;边疆教育师资之训练;边疆学校及教育机关之增设三部分,期中对于边疆基础教育的激励政策做了系统的阐述。[14]此外黄熙庚的《边疆教育的特性及其应有之设施》一文中关于边疆师资训练中对于改善边疆师资待遇有详细的论述。[15]武志华2010年发表的硕士论文《国民政府蒙旗教育政策及相关措施》在蒙旗教育政策与实践中有关于师资培养与师生优待等方面做了系统的论述。[16]与此相关的研究成果还有:方东澄的《边疆教育问题概况》(《边疆半月刊》,1937年第2卷第2期)、宗亮东的《边疆教育的三个重要问题》(《教与学月刊》,1940年第5卷第7期)等。

三、对已有相关研究的评价

总体来说,学界已经对民国时期边疆民族教育政策方面进行了丰富的研究,这些成果对于深入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边疆教育政策提供了丰厚的基础和充足的条件,成为不可多得的宝贵材料。但是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边疆基础教育激励政策研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一)缺乏整体的研究。对于民国时期时期边疆民族教育激励政策研究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目前学界尚没有一部专门以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边疆基础教育发展激励政策研究为题的成果,大多是以激励政策的某个方面为题展开的研究,而且散见于民族史,民族教育史和边疆史等的研究成果也不多。

(二)研究深度有待提高。目前大多数的研究成果基本停留在对政策的罗列和陈述上,缺乏对政策的深层次的分析,对于实施效果也只是做数量上的罗列,而对优缺点,社会影响以及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的挖掘不够,亟待进一步的拓展深入,这也正是后续研究中有待深入挖掘的地方。

[参考文献]

[1]刘曼卿.边疆教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2]曹树勋.边疆教育新论[M].台湾:正中书局,1945.

[3]熊明安.中华民国教育史[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

[4]吴明海.中外民族教育政策史纲[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5]滕星,王军.20世纪中国少数民族与教育理论、政策和实践[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6]马廷中.民国政府的民族教育政策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5).

[7]王海文.南京国民政府蒙藏教育司的创设及实践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9.

[8]田正平,张建中.近代边疆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创立与演变——以中央政府一级为中心的考察[J].社会科学战线,2008,(3).

[9]周竞红.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十年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制与政策[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3).

[10]张建军.南京国民政府对蒙古族学生的保送升学政策及其变动[J].中国教育制度史研究,2009,(9).

[11]余书麟.战后我国边疆教育建设之途径[J].教育杂志1947,(2).

[12]李敏.论南京明政府时期捐资兴学产生的的历史动因[J].南方论刊,2007(8).

[13]高耀丽.民国时期教育经费短缺的原因、对策以及启示[J].江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版),2003(3).

[14]顾岳中.抗战建国中我国社会教育及边疆教育概况[J].教育杂志,1939,(12).

[15]黄熙庚.边疆教育的特性及其应有之设施[J].贵州教育,1942,(7—9).

民国时期的学前教育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德国;魏玛共和国;教育改革;民主教育

中图分类号:K51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0-0169-02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惨败,使德国垄断集团认识到进行教育改革的必要性。1919年《魏玛宪法》宣布建立联邦共和国,也就是魏玛共和国。魏玛时期是德国现代学校教育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时期,它对由以前各阶段演变下来的德国教育制度,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变动。

一、魏玛共和时期教育改革

魏玛时期教育的目标是对全体人民进行透彻的道德和精神教育,“以使来到德国的每个人都将会感到自己正在进入新时代”[1]367。因此,新时期以改变当时德国的教育影响为基础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共和时期的德国教育与以前相比,已有了较快地发展,它对以后联邦德国的教育改革产生了深远地影响。

(一)确立了当代德国教育的基本模式,推动了德国民主教育的进程

1.形成灵活多样的教育管理体制,注重自由和合作

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渗透了教育民主平等的思想,如设置参与学校管理的“家长委员会”、女子可以接受各级教育,可以得到学校管理者和学校督学的职位等。此外,中央政府下放教育权力给各邦,以使其能够因地制宜地实施教育。这种地方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在魏玛共和时期虽未完全实行,但它对二战后联邦德国的教育管理体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因而可以说,德国现代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是在魏玛共和时期形成的。这一时期,德国学校教育提倡学生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主张学校应当向青年学生提供自己负责生活的可能性,学生们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成立能够“表达自己要求和意见”的教育团体和学生会。自由和合作的精神开始在魏玛共和国的众多学校得到体现,这与帝国时期学校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可以说这是共和时期教育趋向于民主、平等的一个重要表现。

2.建立统一的初等教育,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在初等教育上建立以公立为主、统一的基础学校,是德国初等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从那以后,小学生能升入中学。《魏玛宪法》中明确规定实施普及义务教育,国家、邦和政府应资助那些有能力的青少年完成学业,这就是在法律层面上保证了均等的教育机会和人人受教育的权利。四年制基础学校的实施体现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各阶级平等的享受初等教育的权利,从而为根本上废除双轨制教育奠定了基础。建立统一学校制度的思想体现了德国民众民主、革命的要求:主张每个青少年,不管其社会出身和经济状况,只按其才能来获得相应的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和大学教育。“统一学校”的基本原则越过其产生的时代,对德国学校民主改革始终起着作用。这也是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教育界为建立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教育体制所作出的最大贡献。这项革新向比过去广泛得多的居民阶层提供了接受更高一级教育的可能性。下列数据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点:1910年,所有十岁学生的8.9%升入了中学一年级,1928年上升到17.6%[2]331。此外,劳动学校的实践,是共和时期初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现象,促进了初等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全面变革,从而推动了德国小学从近代向现代的转变。可以说德国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初等教育正是在这个时期发展起来的。

3.设立新型中学,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育体系

魏玛共和时期,为了适应国内民主化的趋势和民众对享受中等教育的广泛要求,德国政府在原有的三类中学的基础上,又设立了新型中学即德意志中学和上层建筑学校。虽然传统中学仍占统治地位,但新型中学的设立是一次重要的教育实验,也是德国中等学校历史上的一次革新,它使德国的学校教育体系进一步充实、完善。新型中学为有才能的儿童接受完全的中等教育提供了机会,而这正是长期以来德国的等级教育制度所忽视的。中等教育的变革使传统的双轨制教育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从而为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的民主化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4.恢复大学自,增强大学的民主化

高等教育上的改革强调恢复洪堡时期提倡的教育与学术的自由、大学自治的主张,吸收进步和开明的学者来校任教,从而极大地丰富和推动了德国大学学术活动的繁荣。由于这一改革,这一时期德国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比其他国家发展更快。纳粹上台前,德国的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水平一直居于世界各国的领先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德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实际上就是按照这一改革设想来进行的。另外,这一时期,高等教育向劳苦大众打开了大门。除大学外,还建立了各种类型的高等技术学校。不仅女大学生人数迅速增加,而且来自上层建筑学校的大学生大多是工人和农民家庭的子女。如1913年德国大学生人数为7.5万人[2]331,1930年夏,大学生人数达13.2万人,其中女大学生1.94万人[3]405。

(二)重视教育,加大教育投入,教育成为兴国之本

民国时期的学前教育范文第4篇

【关键词】学前教育;中长期发展;普及;政府主导;投入体制;办园体制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0)01/02-0001-06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国家整体发展全局和经济、社会、教育、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都在积极进行未来的发展规划。在这一崭新历史时期,学前教育作为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奠基阶段,作为建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满足民生重大需求的重点领域,成为我国政府未来教育改革的重要着力点之一。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时代挑战,迫切需要探讨和规划中长期发展的方向和道路。

作为上海世博会唯一关于儿童教育与发展的论坛,2009年国际儿童教育与发展论坛以“城市儿童教育的美好未来”为主题,于2009年10月19~21日在上海隆重召开。① 全国人大常委、国家督学、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庞丽娟应邀在论坛上所作的“中国学前教育中长期发展的思考:目标、思路与机制”的主旨报告倍受与会代表关注。为帮助广大读者全面了解庞教授对我国学前教育中长期发展的思考,会后本刊记者对庞教授进行了采访。

研究与思考我国学前教育

中长期发展方向的五点依据

本刊记者: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作为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家督学,您全程参与了我国教育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的相关制定工作。我们知道,近年来您对建立适宜于我国国情的学前教育中长期发展方向与机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研究与思考这一问题时,您主要考虑了哪些相关因素?

庞丽娟:在研究和思考一项事业的未来发展方向与道路时,确实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特别是要理顺和明晰此项事业的性质、地位、现状、需求、条件等。在研究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学前教育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与机制时,我认为应立足于以下五方面的思考依据。

一是学前教育的重要价值与性质地位。学前教育是人一生发展的奠基性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个体在早期的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全面提升国民素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教育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价值。作为个体发展的始端和教育的发端,学前阶段儿童所拥有教育机会的多少和教育质量的优劣,不仅决定了其学前期的发展水平,而且影响着其终身学习与发展的质量和效果。也因此,学前教育对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尤其是基础教育的质量与效益具有重要影响,是国民素质整体提高的奠基工程。学前教育还具有显著的补偿作用,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学前教育可以通过保障教育的起点公平,打破贫困的代际循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并增进社会稳定,因而对国家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具有长期而巨大的影响。多项历经三四十年的长期追踪研究共同证明,学前教育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各教育阶段中投资获益最多的阶段。因此,可以说,学前教育的功能和价值已远远超越了个体发展和家庭的范畴,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它是直接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且对国家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应从国家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学前教育的重大价值,将其定位为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公平、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大奠基工程。

二是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其对教育改革的要求。近年来,我国政府陆续提出了“科教兴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等重要的国家中长期发展理念与战略,为各项事业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教育领域,各项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的贯彻与深化不断推动着教育改革的进程,并越来越清晰地为我国教育事业的未来发展指明了重点与方向。其中,一个能影响教育事业发展全局并能切实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的关键性、重点发展领域就是学前教育。可以说,学前教育正是影响未来中国教育改革与突破的关键点。学前教育直接影响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质量,对国民素质整体提高和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均具有重大价值。学前阶段还是个体探究意识、求知欲、创新意识与能力、社会责任感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国要创建人力资源强国,要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与能力的人才,必须从个体终身发展的奠基阶段――学前教育着手。同时,为实现未来中国城乡、区域的均衡发展,缩小和消除目前城乡、区域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存在的显著差距,必须大力推进教育公平进程。而学前教育公平则是教育起点的公平,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关键所在。

三是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主要职责和我国政府施政的着力点。自2004年国务院总理明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起,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成为现阶段我国政府职能转型的目标与基本定位。当前,我国政府正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而转型的关键就是将政府的主要职责转移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和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上。教育作为民生的主要内容,理应被优先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尤其在注重建设以教育和科技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型公共服务体系的今天,教育正日益成为公共服务领域的核心。学前教育以公益性为根本属性,是教育的起始与奠基阶段,其公共性仅次于义务教育,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其强正社会效应的日益凸显,学前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正不断趋强,因此,在所有的教育类型中,学前教育应在义务教育之后被优先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以充分体现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支持与主导作用,确保政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职责不断增强。努力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积极、健康、有序发展,应成为我国政府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也是我国政府促进教育发展、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着力点与突破口。

四是我国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及主要问题。近两年来,由于政府、社会的重视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学前教育逐渐走出谷底,开始呈现恢复性回升的态势。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原因,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状况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与国家社会、经济和教育的发展需要也很不相适应。据统计,2007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44.6%,是我国各段教育中普及率最低的。同时,东中西部、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差距显著。2007年全国城镇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55.6%,农村只有35.6%,两者相差了20个百分点。目前,在我国中西部22个省(市、自治区)的27284个乡镇中,仍约有一半乡镇没有中心幼儿园。另外,由于政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职责尚未在法律上和实际中得到明晰,一些地方政府履行学前教育发展职能不到位,使得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多年发展迟缓,教育质量偏低;幼儿教师的身份与地位不明确,长期以来待遇偏低,培训、医疗与养老保险等基本权益缺乏保障。而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学前教育重要作用的认识日益深入,广大民众,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民群众,对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不断提高,更日益渴求优质、科学的学前教育。面对如此热切的社会需求与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学前教育不仅已成为我国整个教育体系的一个薄弱环节,同时也成为当前我国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满足民生重大需求中的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

五是我国在未来中长期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基础。近年来,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关注下,我国在未来中长期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已经具备了良好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基础。在政治基础方面,近两年,中共中央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重视学前教育”和“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要求。目前中央政府正在抓紧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又将学前教育作为其中的重要方面,为学前教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在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中国学前教育法的立法工作已于2006年年底正式启动,并且已成为国家教育部近年的工作重点之一。在社会基础方面,随着相关研究对学前教育价值的深刻揭示,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已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学前教育成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加大力度、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社会呼声日渐增强,成为教育界、幼儿家长和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在经济基础方面,从国家层面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意味着各级政府必须大力加强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切实承担起更多的宏观规划和建设发展的责任。随着我国国民生产总值连续20年以近10%的速度大幅增长,应该说,我国已基本具备了相应的经济基础,有能力增加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承担起更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职责,大力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我国学前教育中长期发展的目标、思路和机制

本刊记者:感谢您对我国学前教育中长期发展思考依据的阐释。基于您所提到的上述依据,您认为我国未来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与机制该如何确定?

庞丽娟: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及其对教育改革的要求,以及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基础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迫切需求,我认为,我国学前教育应以“加快实现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中长期发展方向,重在加快普及,争取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当然,这应该是一个分阶段、分年限、逐渐推进的过程与目标。我期望,争取到2012年,我国能实现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的目标;到2015年,能实现全国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的目标;到2020年,除西部少数地区外,全国能实现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要实现这一发展目标,重点和难点在中西部、农村地区。为此,国家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有了明确的学前教育发展方向与目标,还应明确发展思路,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以保障发展目标的实现。就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思路与战略而言,当前最迫切需要的是研究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学前教育发展责任主体和机制。一方面,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发展学前教育,同时政府应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举措,广泛发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投入发展学前教育。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能建立起一个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公共财政支撑、多渠道投入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发展机制。

本刊记者:您刚才提到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能否请您具体谈谈政府为何必须履行又如何履行主导学前教育发展的职责?

庞丽娟:前面我已说过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是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职责。而我国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地区相对贫困、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薄弱,无法靠百姓自身力量发展、普及学前教育。又因为中西部、农村地区的相对贫困和艰苦,不可能指望主要依靠市场来普及和发展学前教育。同时,在广大贫困、边远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还存在着大量的城乡贫困家庭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各类弱势群体。对这些弱势群体而言,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也不可能依赖市场来实现。因此,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事业,要加快普及、关注公平,特别是要加快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与普及,为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儿童提供普惠的、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政府无疑必须发挥主导作用,主导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要进一步明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改革发展力度,以加快普及中西部、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和对城乡贫困、弱势群体提供多形式的资助为重点,推进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与普及,以保障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明确“政府主导”并不等于政府“全包”。投入不是政府履职的唯一形式和体现。政府的主导职责应该是多方面的,主要应包括制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管理体制、加强行政管理力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政策与法制建设等。这些都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在当前,尤其有必要强调和明确政府上述六项主要的整体性职能。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对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能和责任都不宜狭窄化或局限在财政投入上,否则对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积极健康和可持续发展都将极为不利。

本刊记者:我注意到您刚才在谈到我国学前教育中长期发展机制时,对于其中重要的投入机制,您认为应“以公共财政为支撑、多渠道投入相结合”。能否请您就学前教育中长期发展的投入体制详细地谈谈您的观点?

庞丽娟:确实,投入体制、机制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综合考虑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的现实财力和经济发展趋势、民间的资本潜力与积极性、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我认为,我国应抓紧研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社会广泛参与、多渠道投入和家长合理付费分担教育成本相结合的投入体制。一方面,政府应切实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应以政府的财政投入为主,建立起以公共财政为支撑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研究建立政府和社会、家长共同承担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并抓紧研究建立和完善对城乡贫困、弱势群体的扶助机制。政府要通过一系列完善而有效的政策举措,将财政投入和吸引来的多方面社会民间投入并举,加大对贫困、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

在我国,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这两年我思考得特别多和具体建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稳定性与力度,必须在加大投入的同时切实推进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和保障机制的制度化建设。鉴于目前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中的核心问题、事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和我国经济财力发展的可行性,建议我国应在国家财政性教育预算中单项列支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即实行学前教育财政投入预算单列制度;明确并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比例,确立并逐步实现学前教育经费占GDP的0.4%,学前教育预算内事业性经费占教育预算内事业性经费的7%;在中央、省、市、县等各级财政中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研究建立对贫困、边远、民族地区等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支持与转移支付制度。

同时,鉴于我国城乡差距显著的基本国情,在学前教育投入和保障机制上,我认为,城乡应实行不同的发展路径与机制:农村学前教育应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城市、县城地区则可以在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广泛发动和吸引社会多方面力量多渠道投入,并采取家长适当缴费的办法,建立合理的政府与家庭共同承担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本刊记者:当前,我国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关于幼儿园姓“公”还是姓“民”的争论很大。有人认为我国学前教育应以公办园为主,有人则认为以公办为主不现实,应以民办为主。您对这一问题怎么看?

庞丽娟:这是我国当前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中必须明确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办园体制问题。为更好地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普及,更好地满足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同时结合考虑我国的现实财力和经济发展趋势、社会民间的资本力量与积极性,我认为我国的办园体制既应充分体现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办园导向,又应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广泛动员与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投入举办幼儿园。因此,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我国非常有必要明确并确立以公办为主,公办和民办共同、协调发展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普及。

同时,基于我国城乡差距显著和发展需求不同的基本国情,城乡应实行不同办园体制:广大农村地区以政府投入、政府办的公办幼儿园为主,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农村举办幼儿园,以民办为辅;而在城市、县城地区,则应鼓励多种形式办园,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吸引和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投入,形成公办和民办共同繁荣、有序发展的格局。

近年来,我国民办幼儿园数量上升很快,2008年民办幼儿园已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62.17%。 应该说,民办幼儿园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学前教育资源的不足,在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教育质量参差不齐。因此,一方面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其办园行为和收费标准;另一方面应更多地思考如何支持和促进民办幼儿园提高质量和健康发展。特别是应通过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资质和条件,重视对园长和教师的培训与业务指导,加强教育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教育过程与质量的引导和督导等,多途径帮助民办幼儿园改善和提高教育质量,支持其积极、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可探索制定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减税、免租、专项投入和支持教师培训等扶持与鼓励政策。

本刊记者:目前我国学前教育资源不足、普及率低的问题在农村更为突出。我们也注意到,在论及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时,您特别强调要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请您就此具体谈谈您的观点。特别是请您谈谈您认为应如何发展我国的农村学前教育。

庞丽娟: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滞后、城乡差距显著,是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一大突出问题和难点。据统计,2007年我国城乡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不仅相差20个百分点(城镇毛入园率55.6%,农村毛入园率35.6%),而且城乡差距比2006年增加了2.96个百分点,比2005年增加了3.81个百分点,学前教育的城乡差距在不断加大。而学前教育发展的城乡差距有可能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或奠定个体今后发展差距的基础。同时,在重民生、重教育投入和提高人力资源素质的今天,加快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学前教育的发展与普及,为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儿童提供普惠的、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无疑是一种根本上的、开发式的、造血型的教育扶贫,是着眼于未来、立足于农村长远建设和发展的投资性教育投入。因此,在当前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公平的背景下,在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应明确将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放在广大农村地区,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并由政府主导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切实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把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后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和新农村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和普及的步伐。

为加快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根据农村的现实情况和广大农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迫切需求,我认为,我国需着力研究建立新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与保障机制,即以政府办园为主、财政投入为主、公办教师为主,加大力度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应将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农村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集体经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和家庭适当分担教育成本的学前教育投入与保障机制。同时,应加大对贫困、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的支持与扶持力度。对地方财政不足的地区,中央财政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为加快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的步伐,建议政府启动“国家中西部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以财政投入为主、政府办园为主、公办教师为主,大力推进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争取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该工程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主要对中西部农村地区人口相对集中、规模较大、贫困和留守儿童数量较多的10000个乡镇予以支持,在每个乡镇建设一所乡镇中心幼儿园,着重扶持和促进中西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加快发展和普及农村学前教育。同时建议政府将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成农村学前教育培训与资源中心,以协助承担本乡镇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引领和带动农村学前教育的整体发展。

The Intermediate-long-term Developing Scheme for Preschool

Education in China: Speeding up the Popularization

――An Interview with Prof. Pang Lijuan from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a Member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for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ference and a National Educational Supervisor

The Reporter

民国时期的学前教育范文第5篇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可见,民族平等是我国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原则。“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这一规定,确定了我国发展民族教育的基本方针[2](P294)。1950年6月8日,总理在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山:“我们的教育是民族的,要有民族的形式……我们是个多民族的国家,要注意各兄弟民族的特点和形式,兄弟民族之间也要互相学习彼此的长处,这样才能将科学的内容输送到各族人民中去,把教育办好。”1950年8月,新中国第一所民族学院———西北民族学院成立[3](P266-267)。民主革命时期民族高等教育虽然没有形成完整的教育体系,但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已经培养了蒙古族、回族、满族、朝鲜族、苗族、藏族、土家族、羌族等少数民族干部1万多人[4](P81)。同年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60次政务会议批准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这是新中国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而颁布实施的第一个民族教育法规性文件。1951年6月11日中央民族学院正式成立,乌兰夫同志兼任第一任院长,刘春、费孝通同志为副院长。1951年9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确定了新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方针和任务。教育部部长马叙伦在政务院第112次会议上《关于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的报告》提出:“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是新民主主义内容,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教育,并应采取适合于各民族人民发展和进步的民族形式,照顾民族特点。”同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批准颁发了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讨论通过的《培养少数民族师资队伍试行方案》,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民族高等教育师资队伍。1954年,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提出了过渡时期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总任务,要巩固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权利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逐步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使落后的民族得以跻于先进民族的行列,共同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1955年6月27日至7月2日,教育部与国家民委共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学院院长会议,讨论和研究了民族院校的方针、任务、教育工作和领导关系等问题,为民族院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指出,“我们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得到发展,得到繁荣,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这一时期是新中国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初始阶段,初步确立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政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召开了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和五次民族学院会议,还先后召开了一系列专门会议,如预科工作会议,干训工作会议,智力会议以及民族地区高校与内地高校横向联合会议,并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以指导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1949年—1956年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建设的过渡时期。在这一时期,民族教育主要是接受和改造旧教育,初步筹建新中国民族教育政策体系。

二、探索阶段: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1956年—1966年)

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顺利完成,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也随之进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探索阶段。1956年6月4日至17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会议讨论和确定了该时期民族教育的方针、任务,并制定出1956年—1967年全国民族教育事业规划。此后,民族高等教育步入了一个较为稳定的发展时期。1956年,高教部规定给予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录取机会。在录取新生时,只要学科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标准,汉语程度能听懂讲课,则给予优先录取。如果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的高等学校,还可以获得更多的照顾。1956年9月,据总理的指示精神,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费的指示》,强调了在经费上给予照顾。1957年3月,教育部发出《关于解决各地民族学院师资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民族学院高等师资的解决,除争取可能的外援外,应以自己培养为主。1957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少数民族创制和改革文字的方案。同年全国高等学校招考新生的规定中指出,用少数民族语文教学的高等学校或班级,可以用少数民族语文单独进行招生考试。1960年5月3日至19日召开了全国第三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会议着重讨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的经验和问题。1962年,教育部规定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民族中学生报考高等学校文史类,与往年一样免试古汉语。在考试方面,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同年8月,根据中央批准的《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提出了恢复高校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办法的指示精神,教育部发出了《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提出对报考统一招生的全国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给予照顾。1963年3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座谈声,着重研究了如何加强边远山区和边疆地区少数民族教育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并发到有关省、自治区研究执行。1964年5月15日至6月4日,国家民委和高等教育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会议讨论了民族学院的方针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管理体制等问题。会议根据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中规定“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与技术干部为辅”的方针,确定民族学院把轮训和培养少数民族政治干部的工作列为首要任务。要调整本科专科,切实办好预科。这一时期,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领导和广大民族教育工作者的努力下,我国的民族教育政策初步形成体系。这些政策比较事实求是,符合当时少数民族的实际,因而使这一时期的民族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新中国在党的民族教育政策的正确指引下,民族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从1951年到1965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在校生占全体在校生数的比例由1.4%提高到3.2%,增长了9.3倍。回顾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虽然初步形成了体系,但还很不完善,一些政策制定得比较粗糙,缺乏科学的分析和论证,法制化也不够。

三、受挫阶段:“”时期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1966年—1976年)

使我国的各项建设事业遭受到严重挫折。从1966年开始的“”的,民族学院遭到了严重摧残和破坏,“”全盘否定过去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使我国的民族教育事业走入低谷。1969年10月《关于高等学校下放问题的通知》规定,将中央管理的绝大部分高等学校都下放到地方“革委会”,从而使高等教育宏观管理处于极度的分散状态。“”期间所谓的“文化和教育革命”,不但没有革除管理体制的弊端,相反使建国后17年探索和创建的中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遭到严重破坏。它片面强调“突出政治”,严重违背了教育规律,造成全国教育事业的混乱、停滞和倒退。当时全国的10所民族学院有8所先后被撤消、停办,只保留中央民族学院和广西民族学院两所,而且这两所民族学院也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民族自治地方的高等院校,大都停止招生3年以上,教学质量大幅滑坡,科学研究陷于停顿。对民族高等教育所实施的特殊扶持政策和措施如民族教育专项补助、优先从宽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开设少数民族预科班、进行民族语文教学等均被取消。1966年—1971年,高等学校停止招生工作。“”中后期,民族地区的高等学校一部分得到恢复与发展。内蒙古于1972年恢复高校招生,取消以往的考试入学,采用推荐的办法,开始实行保送上大学的制度,这年招生2455名,蒙古族学生350名,蒙语授课学生为163名。这种招生制度一直延续到1976年“”结束。这一局面直到1979年拨乱反正后,才得到根本的改善。1974年4月,国务院批准科教组《关于内地支援大学、中学、专科师资问题的请示报告》,对要求配备的8所中学和—所师范学校的师资提出了具体意见。1976年4月,国务院又发出了支援师资的通知,免除原由国家机关各部委轮流派出的任务,改由山东、湖北两省在1976和1978年分两批派出教师,每期每批各派45名。1976年8月,在全国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上,教育部与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规定,民族学院必须切实照顾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区的特点,在办学形式、系科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政治思想工作以及生活管理等方面,采取必要的不同于一般高等院校的办法和措施。这次院长会议第一次把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到了与培养政工干部同等重要的地位,民族学院培养目标开始由以前的单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为主,转变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为主要任务。这一时期,由于受到1958年以来“左”的思潮影响,民族高等教育政策也受到严重干扰,教育部所属的高等院校,绝大部分都下放到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当时革命委员会对民族高校的管理无章可循,一片混乱。“”使党的民族教育政策受到全面干饶,使民族高等教育遭到惨重破坏。十年“”,使我国民族高等教育丧失了十年宝贵的发展契机。

四、恢复阶段:历史转折期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1977年—1984年)

1977年恢复高考,我国的民族高等教育也进入了恢复和发展的新时期。1978年10月9日,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领导批准的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强调,要逐步建立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民族教育体系。1978年底,中共中央召开了具有深远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经过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纠正了“左”的错误,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致《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开幕词中说:“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5](P154)1979年8月4至14日,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共同召开了全国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总结了民族学院工作经验,讨论了新时期的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同年11月,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提出学习无产阶级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将民族学院的方针任务由过去的“培养普通政治干部为主、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干部为辅”,调整为“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一方针是专门针对民族学院提出的,对整个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1981年2月16日至25日,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提出:采取多种途径和办法调整和发展少数民族的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高考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比例应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国家还要选派少数民族留学生出国深造,有计划地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人才。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制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以及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根据需要与可能,举办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员。这就对民族地方的教育自作了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举办民族师范学校、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学院,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员。该法的颁布使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有了法律保障。同时,教育部和国家民委颁发《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对民族班的招生、毕业生分配、教学和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使这种办学形式逐步正规化和制度化。从1984年起,民族班招生逐步面向边疆农村、山区和牧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这一时期是我国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恢复阶段,全国的民族教育工作有序展开,我国的民族高等教育事业逐步走上了与“改革开放”同步发展的历史轨道。

五、发展阶段:全面改革时期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1985年—1997年)

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创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还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发展教育事业。”1985年11月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规定:对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对报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委托培养的考生,在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适当予以照顾。1989年10月,国家教委与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内地与新疆高等学校支援协作规划会议,以新疆为重点,研究和落实了对新疆的三年支援协作规划,20个部委和北京市的55所高等学校参加了这项支援规划。1992年1月14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了90年代我国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1992年3月,为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会议认真学习和贯彻了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了民族教育工作的经验,明确了今后改革和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和任务,会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2月,国家教委了《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提出民族高等教育的具体任务是:在90年代,把工作重点放在适度发展、优化结构、改善条件、提高质量上,并力争取得显著成效。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一部教育根本大法。《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对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重大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全面规定。它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民族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重大举措与基本原则[6](P53-57)。1997年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印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民族和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口支援民族贫困地区的任务,调整了对口支援协作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得到较快发展,在继承前一时期成果的基础上,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一是对已有的政策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使这些政策更具体化、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二是对一些原有的政策赋予了新时期的内容;三是根据实施政策环境改变的实际,废除了某些过时政策,制定了一些新政策。这一时期的政策变化,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新思想和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因此,这一时期我国的民族高等教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1998年,全国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教材有1464种,比建国初期增长6.4倍,比1980年增长18倍,其中新出版231种,印数达3403万册,总印张17908万张。有10个省、自治区建立了相应的民族文字教材编译、出版机构[7]。

六、振兴阶段:社会“深刻变革”时期的民族高等教育政策(1998年—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