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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故事

民国故事

民国故事范文第1篇

故事是我一个阿姨说的。

此阿姨是我一个叔叔再婚的老婆。家是四川农村的,人倒是朴实善良,对我叔叔的女儿也很是照顾,我觉得做后妈,像她这样,已是不易。

这个故事倒是我无意中听来的。

阿姨姓谢,我就叫她谢阿姨吧。有一次我妈让我去叔叔家拿个什么东西,我去的时候,叔叔不在家,谢阿姨的姐姐正好从农村来看她,便给谢阿姨说了一件发生在村里的奇事。

那是一个比较偏远的小山村。四面环山,交通不是很方便,村里几十户人家关系都不错,相互之间都粘亲带故的。村里有一个谢大仙,此人自称是蛇仙符体,经常给村里人看看病啥的。我们都知道,大多数农村都有这样的人,不过一般都是一些江湖医生,会看一些小病,常常借用什么仙符体,来增加村民对他的信任。谢大仙估计也是这样。不过,这个谢大仙还真有些本事,但凡村民们有个感冒发烧什么的病,他都是药到病除,最关键的是,他不收钱!所以村民们对这位谢大仙很是尊敬。

三个月前的一天早晨,谢大仙突然把全家召集在一起,宣布了一件事情。谢大仙说:我在人间阳寿已尽,七日后就是我离世之日,你们听好了,等我死了以后,切记,什么衣服也不能给我穿,不能火化,不能埋葬,直接把棺材放在村子东边的山里去。越深越好!

家里人一听,不免一阵伤心,但也并没有将他的话怎么样放在心里,必竟一个好端端的人,哪能说死就死了呢?

七天很快就过去了。谢大仙的一早就起了床,仔细的洗了脸,还到村口的理发店去理了个发。回到家中,便躺在床上。这一躺,就真的再也没起来。家里人伤心过后,想起了谢大仙的吩咐,于是便按照他的吩咐将装着谢大仙尸体的棺材趁天黑悄悄的抬到了东山里。只有一条,没有按照谢大仙的意思办,那就是不能穿衣服这一条。儿女们心想,不穿衣服必竟不雅啊,于是便在尸体上套上了一条红色的内裤。

谢大仙去世以后,村民们也不免难过,必竟他也曾经帮助过很多村民。大约一个多月以后,有村民上东山砍柴,竟然发现了一条大蟒。吓得这个村民病了三天。后来带人上山,大伙一看,果然是一条绿油油的大蟒!长约两米!不过,是一条死去了大蟒。大伙仔细一看,这条大蟒仿佛是想换皮,因为在它的身上,有一大块红色的皮卡在身体的中间部位没有褪下去。这时候,谢大仙的家人,发现这个地方就是他们放谢大仙的棺材的地方,可是棺材却不见了踪影。再看看这只大蟒,谢家人像是明白了些什么,后悔不已。

民国故事范文第2篇

1、说曹操曹操就到汉献帝在李催与郭汜火拼时曾一度脱离险境,然而李郭二人合兵后继续追拿汉献帝,有人献计推荐曹操,说他平剿青州黄巾军有功、可以救驾,然而信使未出时联军以杀到,眼看走投无路之际夏侯敦奉曹操之命率军“保驾”成功,后将李郭联军击溃,曹操被加封官爵。故有“说曹操,曹操到”之说。

2、吃力勿讨好,阿旺炒年糕宁波谚语。喻卖力干活 ,但得不到赞赏。宁波的男子名字中多“旺”,凡名字中有“旺”者,小名就被叫作“阿旺”。传统的宁波习俗中,保持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习惯,即男子不做家务。炒年糕须用慢火,心急而又不善于家务的男子不懂炒年糕的窍门,会以旺火炒年糕,年糕肯定会炒焦。他出了力气不但得不到表扬,还会遭到妻子的臭骂。由于“火旺”和“阿旺”谐音,于是原“火旺炒年糕”就讲作“阿旺炒年糕”。

3、孟母三迁孟子三岁丧父,由其母亲抚养成人。小时候住山东邹县城北二十五里的马鞍山下,村名叫范村,村不远有一片墓地,出殡的人群常从孟子家门口经过,於是孟子就模仿送殡的人,孟母看见了,认为「此非所以居吾子也,就把家搬到城国北部的庙户营。可是这裏街上相当繁华,东部住一个杀猪屠户,孟子就学屠户的样子,整天嬉戏。孟母感到这裏也不宜培养孩子,便又移居於「学宫之院,即县城南门外子思书院旁。从此,孟子被琅琅的读书声所吸引,孟母甚喜,就把孟子送进了这所学宫读书,他勤奋读书,终成大儒。

民国故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制度;尸检条款

一、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概述

(一)医疗事故的内涵

按照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

医疗事故中所指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与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现诊疗护理过失,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等权利,从而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所涉及的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侵权民事责任,一种是违约民事责任。

事实上,医疗事故本身就同时包含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也就是说,一个医疗事故的产生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也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我国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现行立法的不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我们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医患关系,解决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划分,从而确定损害赔偿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在预防医疗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非常明显的进步。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并不十分合理,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医疗事故认定中四级分类标准的不足

要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首先要解决的是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这是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的人身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级是指造成患者死亡和重度残疾的:二级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三级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在四级医疗事故体制中,本来应该作为兜底条款而对其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形加以涵盖的第四级医疗事故,却被限定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该规定对患者利益保护范围不够全面。

(二)尸检条款的不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当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该条规定只是明确了尸检的前提和时间,但没有明确规定出在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由谁提出尸检,如果其未提出尸检,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里所说的责任其实是举证责任,即不能通过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所应承担的败诉风险。

三、完善我国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医疗事故认定中四级分类标准的建议

针对在四级医疗事故体制中第四级医疗事故规定的不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并没有限定这种伤害究竟应该是明显的人身伤害或者不是明显的人身伤害。因此,将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改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去掉“明显”的限制以扩大其保护范围,更能起到兜底条款的作用,切实保护患者的利益。

(二)完善尸检条款的建议

由于医疗机构负有举证责任,所以应该由其提出尸检。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及时提出进行尸检,就有可能因为缺少证据而不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活动与患者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医疗机构提出尸检,而死者的近亲属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拒绝或拖延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医疗事故中的死因认定就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主张来进行。同时,为了防止死者的近亲属拒绝或拖延尸检从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也为了保全证据和采集证据的便利,应当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细则中做出明确的规定:由医疗机构向死者的近亲属提出尸检,提出尸检的法定形式应当为书面通知,死者近亲属的拒绝或同意尸检的意见的法定形式也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应当在病案中予以记载。

民国故事范文第4篇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等。

1.3适用范围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1.4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体系框架

2.1.1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

2.1.2应急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组织机构及职责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设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

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设立地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工作。

3应急响应

3.1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1.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本预案“1.3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3.1.2Ⅱ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Ⅲ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Ⅳ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运输机场应急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方安全监察办公室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应急响应内容

3.3.1应急响应程序

(1)启动本预案后,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所属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省级及相关市(地)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并做好续报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以上飞行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民用航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2)信息通报。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3.3.3通信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现场指挥和协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重大决策。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3.3.5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拟订陆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陆上搜救。

省、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海上搜救。

国家海上搜救部门负责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沿海省(区、市)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拟订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参加海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3.3.6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处置力量进行。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时,应优先将旅客、机组人员及其他机上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区域,及时救助机上及地面受伤人员和幸存人员。

及时掌握机上运载的货物及危险品、航空器危险品及周边地面设施危险品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迅速探明危险品状态,并立即采取保护、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

当飞行事故发生在民用运输机场区域内时,机场应急指挥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机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工作及事故调查的前提下,尽快搬移、清理停留在机场道面上的事故航空器或其残骸,尽早恢复机场的正常运行,避免机场长时间关闭。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调配与本机场运行有关的航班。机场及相关航空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疏导、安置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滞留机场的旅客,维护机场运行秩序。

3.3.7医疗卫生

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上级卫生部门根据需要派出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支援。

特殊情况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需求,及时协调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调用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3.3.8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3.3.9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管理。

3.3.10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地方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3.3.11信息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

3.3.12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2)应急终止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批准应急终止。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通知。

应急工作终止后,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部门)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民航运输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进行赔偿,对地面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赔偿;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按有关航空保险规定办理事故理赔工作。

4.2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情况的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组的组成,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

事故调查组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并对现场应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听取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介绍,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需要完成的主要调查任务有:现场监管保护,初始证据接收,证人和目击者询问,危险源的探测、排除、监护,现场人员防护等。

4.3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应急保障

5.1装备保障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数据库系统,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5.2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卫星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方面的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形式多样。

5.3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5.4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6宣传、培训和演练

6.1宣传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防范事故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工作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航空器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培训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民用航空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6.3演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年协调组织一次针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综合演练,加强和完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级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7附则

7.1名词解释

航空器: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机器。

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指机场围界以内及距机场基准位置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应给予奖励:

——由于报告及时,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处置措施适当,避免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他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对未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在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民国故事范文第5篇

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时间比新中国建立时间早两年的内情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解放斗争的同时,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结合我国的民族实际,开始研究和制定我国的民族政策。在极其艰苦的斗争条件下,我党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解放斗争,着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党的建设和精心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团结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逐步建立少数民族地区以当地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上层人士为主的基层政权。

中共二大之后,我们党便开始在内蒙古地区,从蒙古族群众中发展进步青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经过党的培养,1923年初,韩麟符、李铁然、荣耀先等率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中共北方地区组织和党的创始人及革命活动家邓中夏、赵世炎、何孟雄、黄日葵等人的精心培养下,在北京蒙藏学校学习的、来自土默特旗和喀喇沁旗的蒙古族学生云泽(即乌兰夫)、奎璧、多松年、李裕智、吉雅泰、佛鼎、赵诚、高布泽博、白海风等数十人,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建立了内蒙古地区的第一个党支部。随后,党组织为保护和继续培养他们,分批将他们派往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蒙古党务学校、中国广州黄埔军校和农民运动讲习所,学习政治理论、农民运动、军事等知识,为在内蒙古建立党组织准备了干部条件。

不久,中共北方组织为开展民族工作,在国共合作的条件下.在帮助在内蒙古建立党部的同时,建立了中共党组织。1935年,党中央就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关政策,到抗日战争时期,在延安设立了民族学院,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1938年10月,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提出:“蒙、回、藏等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的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

抗日战争胜利后,各地蒙古族人民同祖国各民族人民一样,渴望建立一个民主、自由、平等、团结、统一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但是,以为首的抱着消极抗战态度的反动派妄图继续维护其专制独裁统治,最终在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发起了内战,以期消灭一直积极抗战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武装力量。

在攸关国家存亡的关键时刻,各地蒙古族人民及其有识之土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在“反对内战、打倒、创建新中国”的号召下,响应在《论联合政府》中提出的建立少数民族武装的主张。于是,西起黄河岸边东抵松花江畔,南自长城脚下北达呼伦贝尔草原,掀起了一股报名参军组建自己民族武装、有人出人、有物出物、反对内战、上前线打倒老蒋的一股强大的浪潮。

抗战胜利前夕,党派乌兰夫等一批蒙古族、汉族干部,由延安回到内蒙古民族聚居地区开展民族解放运动,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尝试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政权,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时,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针对内蒙古地区存在的民族分裂和所谓“独立自治”活动等复杂斗争形势,展开了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伟大实践。当时,内蒙古面临着两种命运、两种前途的历史抉择。在苏尼特右旗出现了所谓“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在乌兰浩特出现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把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成为当时内蒙古地区民族民主革命的关键。

针对这一严峻形势,1945年中共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党中央提出:对内蒙古的基本方针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由于内蒙古人民长期受日本侵略者的统治,东部地区刚刚解放,西部地区尚未解放,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还缺乏基本条件。因此,决定先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开展群众性的自治运动。为贯彻这项方针政策,乌兰夫给中央写了关于建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领导自治运动的报告。

晋察冀中央局将乌兰夫的报告上报党中央,中央书记处复电晋察冀中央局,同意先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乌兰夫根据中央书记处的指示,结合内蒙古的实际情况,起草了《中共中央晋察冀中央局目前对内蒙古政策的几个要点》,并经中央局通过后,于1945年11月23日下达执行。乌兰夫随即着手开展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的筹备工作。

11月26日至28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乌兰夫在张家口主持召开了内蒙古各盟旗代表大会,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取代了“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大会一致通过《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章程》和《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大会宣言》,选举产生了以乌兰夫为首的执委会。11月29日召开了执委会会议,乌兰夫当选为执委会主席兼常务委员会主席、军事部长。大会经过深入讨论,通过了《关于发展各盟旗经济建设》、《组织盟旗武装》、《推行医疗卫生保健》、《确定新民主主义教育体系》等决议,并向主席、总司令发了致谢电。“决议”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内蒙古的领导地位,指明了内蒙古解放的方向和道路,并对内蒙古自治运动的路线、方针、政策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决议”规定:“内蒙古民族解放运动的方针是平等自治,而不是独立自治。蒙古民族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帮助下,才能获得解放。在目前形势下,以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为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领导机关。”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联合蒙古族各阶层、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群众,共同开展内蒙古自治运动,竖起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内蒙古自治运动的大旗。

194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运动统一会议在承德召开,协商撤销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建立起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东蒙总分会。乌兰夫代表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讲了话。他指出:“内蒙古自治运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始了新的历史时期,东、西部的蒙古族同志们,在这里能谈自己的自治和民族如何解放问题,对内蒙古解放运动史来说,是有着深远历史意义的。我们只有站在为内蒙古共同利益的一个立场上去争取,去努力,任何问题都是不难解决的……”

1947年2月14日,中国共产党派乌兰夫率领自治运动联合会的一部分领导人员抵达王爷庙。3月,东北局在哈尔滨召集自治运动联合会和兴安省工委负责人开会,研究了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问题。

4月23日,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在王爷庙胜利召开,来自东、西蒙的392名代表出席了大会。大会由乌兰夫主持,西满分局派张平化参加会议并致贺词。

1947年5月1日,伴随着即将到来的全中国解放的隆隆炮声,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宣告诞生。乌兰夫当选为内蒙古自治政府主席。乌兰夫在成立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是内蒙古人民数百年奋斗的结果……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结果。我们的自治已经取得了初

步胜利,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给反动派在政治上以沉重打击。只有全内蒙古各民族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粉碎进攻,才能取得自治运动的彻底胜利。”大会通过了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暂行组织大纲,通过了撤销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和兴安省政府,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决定。

5月19日,主席和总司令联名给自治区政府发去了贺电,指出:曾经饱受苦难的内蒙古同胞正在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号召蒙古族群众与国内其他民族亲密团结起来,为建设新家园与新中国而奋斗。内蒙古各族群众追求解放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

实现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自治的背后

尽管内蒙古自治政府正式成立了,但是历史上蒙古民族聚居的地域还没有统一为一个自治区,民众期望内蒙古的完全解放和恢复统一行政区划的心愿与日俱增。1949年3月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着重讨论了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城市的问题。在这次会议上,党和国家领导人非常关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的界定问题。会议期间,乌兰夫向中央领导呈交了关于内蒙古基本情况的报告。批示印发与会代表,中央领导随即进行了讨论。当时就提出:“恢复内蒙古历史上的本来面貌。”他在会下征求乌兰夫的意见时还谈到:“……把阿拉善和额济纳也划归你们,因为那里也是数百年来蒙古族人民休养生息的地方。”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内蒙古军区骑兵第2师参加北京国庆盛典,在天安门广场接受党中央、主席和全国人民的检阅。内蒙古各界干部群众分别集会,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同年1 1月,经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总理批准,内蒙古自治政府迁址张家口。12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内蒙古自治政府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年初,总理在中南海召见了乌兰夫等人。一边在一张挂图前重申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期间党中央关于内蒙古区划的方针和意见,一边向乌兰夫询问:“内蒙古与周边新、甘、宁、陕、晋、冀、辽、吉、黑兄弟省区之间,从历史上看,习惯界限如何?有无重大的争端?”乌兰夫谈了这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主要是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听了之后赞许地说:“尊重历史,照顾现实。这个原则说得好!”当即在地图上划出了内蒙古自治区的区域四界。

1951年10月31日,鄂伦春自治旗隆重召开成立大会,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县一级建制的少数民族自治旗,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纷纷表示祝贺。庆祝大会上,鄂伦春人民用本民族语言高唱国歌,旗长白斯古郎宣布:多少年来被人们耻笑为“野人”的我们,已经不再是被侮辱的民族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现在已经完全站起来了!

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颁发。经过上上下下积极而又细致的工作,1952年10月21日,中央正式下达了撤销察哈尔省以及撤省后区划调整的决定,将察哈尔盟及多伦、宝昌、化德三县划归内蒙古;1954年1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举行204次政务会议,同意批准绥远省第一届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关于绥远省、内蒙古自治区合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申请》。从3月6日起,绥远省建制和省人民政府同时撤销,原绥远省辖区并入内蒙古自治区,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在呼和浩特市。

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被正式写入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至此确立了“用‘民族区域自治’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思想。

1955年7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二次会议决定,撤销热河省,将赤峰、翁牛特、敖汉、喀喇沁、宁城、乌丹等6个旗县划归内蒙古自治区。这样,包括1949年以前管辖的呼伦贝尔盟、纳文慕仁盟、兴安盟、辽北省的哲里木盟、热河省的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等内蒙古自治区东、中部区划的界定已告完成,西部巴彦浩特蒙族自治州和额济纳自治旗的划归也提到了议事日程。

1956年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完成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入后期阶段。1956年2月9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向国务院呈《报请将我省巴彦浩特蒙族自治州划归内蒙古自治区领导》的报告。4月3日,国务院第26次会议决定,将甘肃省巴彦浩特蒙族自治州和额济纳自治旗合并,组成巴彦淖尔盟、划归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原属阿拉善旗的巴彦浩特,改镇为县级市。巴彦淖尔盟辖阿拉善旗、额济纳旗、磴口县和巴彦浩特市,盟所在地巴彦浩特市。至此,蒙古民族几百年来分割流离的状态得以结束。内蒙古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区划得以顺利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和实践,为新中国正确解决民族问题创造了一个范例,为在其它民族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探明了道路,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是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个伟大创举。借鉴内蒙古自治区的成功经验,我国相继建立新疆、广西、宁夏、自治区,并建立30个自治州、121个自治县,建立了完整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共领导人情牵美丽草原的故事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代领导人始终关注内蒙的建设与发展。

“靠天养畜,逐水草而居”,“轻工业皮毛匠,重工业挂马掌”,成立之初的内蒙古自治区还保留着延续了上千年的生产生活方式,但很快这片沃土就成了新中国发展战略布局的重点之一。“一五”时期,内蒙古被列为全国经济建设的重点地区,5年的时间里,国家对内蒙古基本建设投资累计达11亿多元,在全国156项重点建设工程中,内蒙古就有5项。

1950年末,地质勘探发现,地处包头市的白云鄂博敖包山有丰富的铁、稀土、铌等矿产资源。当时,新中国的钢铁事业刚开始起步,这一发现立刻引起国家的重视。经过周密筹备,1957年7月,建设包头钢铁公司的大会战在全国人民大力支持下掀起高潮。这是内蒙古工业发展史上的火热年代。

1952年7月至9月,为总结民族工作经验,慰问各少数民族人民,主席派遣的中央访问团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彭泽民的率领下,到内蒙古地区进行考察访问,听取意见和建议。中央访问团在内蒙古、绥远和东北地区的蒙古族旗县工作了70多天,跋涉7700公里,几乎走遍了内蒙古自治区和绥远省,他们将中央人民政府和主席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

1959年,包钢宛如一颗闪亮的明珠在千里草原上崛起。这年9月,滚滚的铁水流出包头钢铁公司一号高炉,比原计划提前一年。10月16日下午,包头钢铁公司举行出铁剪彩典礼大会,时任国务院总理的出会,并为包钢一号高炉出铁剪彩。他神情欢愉而庄严,在他剪彩的一刻,金红的铁水飞泻而出。总理登上10多米高的炉台,向欢呼的各族群众招手致意,并发表讲话赞扬包钢人在草原上建起这样一个工业,建起这样一个雄伟、美丽的高炉。还视察了炼铁厂和焦化厂,听取了包头市委和包钢领导的工作汇报,召开了座谈会和干部大会,对包钢的

生产建设作了详细指导。对工人们说:“这是世界上一流的大高炉,第一次在我们国家出现,你们要好好管理啊!”

包头钢铁公司的成立使内蒙古结束了“手无寸铁”的历史,一跃成为钢铁大省。在包头钢铁公司掀起建设高潮之时,包头第一、第二机械厂,包头第一、第二高温高压热电厂,大兴安岭森林工业基地都相继开工。仅“一五”时期,国家在内蒙古投资建设工厂、修建铁路的基建资金就达11.39亿元。在此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按计划积极发展地方工业、林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和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建起了大小厂矿750余个,实现工业总产值6.33亿元,奠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1964年4月,邓小平亲临塞外包头,他的足迹遍及内蒙古一机集团公司、二机集团公司、包头钢铁公司、白云鄂博铁矿,所到之处极大地激发起人们投入经济建设的热情。

1987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0周年之际,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指出:“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如内蒙古自治区,那里有广大的草原,人口又不多,今后发展起来很可能走进前列。”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看待内蒙古的优势和潜力,对内蒙古的发展提出了殷切希望,为内蒙古的发展确立了远大目标。

1999年1月,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来到内蒙古,走进工厂、学校和牧民的毡包。经过改革开放洗礼的内蒙古大地,到处洋溢着蓬勃的发展活力。指出,内蒙古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要注意发挥资源优势,提高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加快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力争使内蒙古成为我国下一个世纪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

2003年1月,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遭受特大雪灾。同志顶风冒雪来到阿巴嘎旗巴彦乌拉嘎查牧民那木吉拉齐仁的家里。他嘱咐说:“你们要坚定信心,搞好生产。党和政府一定尽力帮助你们。只要大家共同努力,生活一定会好起来的。”还对内蒙古自治区的领导干部说:“做好内蒙古的各项工作,不仅关系到内蒙古2300多万群众的福祉,而且对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具有重要意义。”内蒙古要“因应新形势,把握新机遇,迎接新挑战,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继续推向前进。”

末代蒙古王爷见证草原巨变的感叹

2007年5月1日,是中国北方春天中一个不寻常的日子。在这个百花盛开的日子,中国最早成立的省一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迎来了60岁生日。

60年前的内蒙古,贫穷、落后、满目凄凉。民族压迫、军阀混战、殖民入侵、封建盘剥,给内蒙古各族人民造成深重灾难。自治区成立后,内蒙古人民灵活运用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自治权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经济不断发展,走向繁荣兴旺,一个崭新的内蒙古展现在世人面前。

当多数人把眼光聚焦在东南沿海城市之时,在许多人印象中偏远、落后的内蒙古以其跨越式的发展在不知不觉中书写着中国经济增长的新传奇。2000年以来,内蒙古生产总值以年均16.6%的速度增长,增速连续保持全国第一,短短五六年时间,经济总量由全国24位跃升到17位,人均生产总值由全国第16位进入第10位。内蒙古经济发展的“奔马速度”,被世人惊奇地称作“内蒙古现象”。

目前,内蒙古风力发电、电解铝、生物制药、稀土等产业发展水平在全国位居前列,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和装备制造,这些重点产业成为了拉动内蒙古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能源、冶金、化工、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和高新技术为主的六大优势特色产业的工业增加值已占到全区工业增加值近76%以上,形成了内蒙古独具发展优势和潜力的产业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