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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业 税负分析 成因剖析 改革建议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大背景下发展了30多年,其在金融资源的有效利用、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税负普遍较重,尤其是财产保险业,税负过重已经严重影响了其盈利水平,从而降低了其国际竞争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不利于我国财产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积极研究解决对策。

一、我国财产保险业的税负分析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业的税负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占其总税额的95%左右,其中营业税占比能达到70%以上。因此,比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大小,尤其是营业税的大小,就能够直观地分析出税负的轻重。下面就针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税负在国际、国内进行比较分析:

(一)与其他国家财产保险业的税负比较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财产保险业适用的税率为25%,与国际平均税率基本持平,与发达国家相比略低,如英国(28%)、德国(33%)、美国(35%),但与部分周边发展中国家相比仍然略高,如俄罗斯(20%)、波兰(19%)。

在营业税方面,我国财产保险业适用的营业税率为5%,并且是以全部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而国外财产保险业的税负水平普遍较低,一般是免征或者少征营业税,如欧美国家一般不征收流转税;在亚洲,韩国实行0.5%的营业税率,像泰国这样的东南亚国家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也只有3.3%。

毫无疑问,在国际比较之下,我国财产保险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为合理,但主要税种营业税税负明显偏重,从而直接导致整体税负过重。

(二)与国内其他金融业的税负比较

在当前“营改增”的大背景下,部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都改征了增值税,而金融行业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因此,单从税基上就可以看出,金融行业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就比按增值额征收增值税的行业税负重。那么,在金融行业中,财产保险业的税负水平又如何呢?下面就以财险、寿险、银行、证券四个行业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家公司,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的数据来具体进行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中国人保除所得税税负略低于建设银行外,其他税负指标全都高于另三家公司。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一是在流转税税负上,我国财产保险业明显高于寿险业,和银行业和证券业相比也是高出一截;二是由于财产保险业发生赔付的几率较大,营业利润率低,导致营业利润流转税税负畸高;三是利润总额低于纳税总额,每元利润税负超过100%,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税负过重影响了其盈利水平。

二、 成因剖析

综合以上比较分析,笔者认为,造成我国财产保险业税负偏重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业税税基不合理、税率偏高

在营业税的税基上,我国目前对财产保险企业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财产保险企业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收负担。因为财产保险行业是聚集风险与分散风险的行业,高负债经营是其经营的特点,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收入大部分属于公司的负债,在保单有效期间内,总保费收入的相当一部分要作为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其所有权不属于保险公司,故不应该对其全额征收营业税。

在营业税的税率上,财产保险业现行的营业税率为5%,与国际同行、国内其他行业相比都过高,而财产保险业承载着巨大风险的同时,对社会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将这样一个行业设置较一般行业更高的营业税率,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满足经营需要

鉴于财产保险业的特殊情况和扶持部分特殊险种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制定税收政策时给予了一些优惠,主要包括:农牧保险免征营业税;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征收营业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免征印花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等。

上述对财产保险业的税收优惠有限,大部分财产保险产品都被排斥在政策优惠之外,与我国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营业税和对全部人身保险合同免印花税相比,优惠力度相差太大,这也直接导致产、寿险税负差距悬殊。由于优惠少,利润低,财产保险业务结构转型困难,严重制约了其发展。

(三)部分税收政策脱离实际

税收政策应贴合实际、与时俱进,否则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现行的税收政策,有部分已经不适应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实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成本。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手续费税前扣除比例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产保险企业的手续费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限额扣除。而实际上,财产保险企业的手续费普遍在15%以上,均需对超比例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税收负担较重;二是理赔费用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不明确。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理赔费用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比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都没有进行税前扣除,实际上这部分费用中的已发生已报告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应税前准予扣除的;三是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比例不合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此限额过于严格,加之业务招待费支出中的赠送礼品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由业务招待费产生的税负过重,例如:企业赠送1元礼品,需要代扣代缴0.2元的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0.4元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缴税0.6元,占成本的60%,这明显是税负偏高了。

印花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此文是1994年印发,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也记入了资本公积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对资本公积的影响巨大,而公允价值变动不应做为计税依据,在计算资金帐簿的印花税时,应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值变动因素剔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产险营销员大多数是下岗再就业职工,收入不稳定,但税赋却较重,不仅要缴纳营业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在工薪、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3500元后,产险营销员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仍然是800元,即月收入超过1334元,扣除40%展业成本后,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相对较重。在这种情况下,产险营销员展业积极性下降,企业列支的手续费成本居高不下,不利于财产保险企业利润的提高和税负的降低。

三、改革建议

(一)积极推进“营改增”,避免重复征税

我国目前亟需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将包括财产保险业在内的所有行业都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平衡各行业税负水平,体现税制的公平原则。在财产保险业改征增值税后,按照增值额征税,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降低税负;在税率的设置上,应该使用较低税率来鼓励、促进其发展。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有效降低税负

在财产保险领域,除了农险和出口险,国家还应对其他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风险概率较大的险种给予税收政策上的扶持,以鼓励财产保险企业扩展这些业务的积极性。建议以各险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程度、对社会保障的大小、和国民日常生活的关联性、是否是政策性和强制性保险为依据,分险种确定不同的税率。同时,可以扩大流转税和印花税减、免税的险种范围,如强制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涉农险、家财险、地震险、洪水险等,以充分体现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发挥保险税收政策的社会保障和自动稳定器作用。

(三)完善税收政策,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需要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改革创新持续深入,加之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和准则解释的不断出台,给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充分研究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力求税政紧密贴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随着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变化,应及时更新完善税收政策,使税政能够不断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陈建华《浅析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中国保险报》2011年9月23日

[2]朱磊《我国保险业营业税税负分析》,《产业经济》2009年第10期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要与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农业保险过高的赔付率与过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并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相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如美国,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以此为教训,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费用补贴水平及税收减免优惠的力度一定要考虑国家的财力,既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又不能给财政带来太大压力。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字】财产保险,市场特征,市场结构

一、财产保险的市场特征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长远发展。从财产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入手可以深化对财产保险市场的研究。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特征主要有:

1.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增长迅速,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发展都取得较大进展。

1980年我国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6亿元,发展至2011年末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已经达到4779亿元,不考虑价格指数因素平均增长率达到24%,远高于同期的15%的GDP平均增长率。就保险密度而言,1980年我国的财产保险密度为0.5,而2011年达到357,增长幅度巨大。从保险深度来看,1980年我国的财产保险深度为0.1%,2011年成长到1%,可见财产保险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逐渐增大。

2.财产保险市场主体明显增多,市场集中度逐渐降低。

我国最初在开展国内保险业务时,仅有人保财险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发展至今已经达到59家,其中中资财产保险公司38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21家,市场主体明显增多。随着我国2001年加入WTO对外开放程度加大,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不断涌入抢占中国市场,以及国内本土的财险公司逐渐新增,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集中度逐渐降低。

3.财产保险业务结构创新不足,整体保费增长主要由机动车辆保险拉动。

我国保险公司自1996年开始分业经营以来,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在1997年首次超过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并且从此一路遥遥领先。与我国人寿保险在传统寿险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了目前占大部分市场份额的新型寿险相比,我国的财产保险明显创新不足。财产保险市场业务险种不够丰富,市场发展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依赖度过高。2012年5月1日,我国正式全面对外开放交强险,相对之前对外资保险公司未开放经营交强险而言,将对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发展带来巨大影响,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增速或加快。

二、对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相关建议

1.改善市场结构,注重新型产品的创新与研究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结构严重失衡,主要靠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拉动并且这种趋势愈演愈烈。对于传统业务、低技术含量以及开发难度小的业务依赖程度比较高,几十年的发展并没有在险种业务和产品层次上有重大突破口,特别是对家庭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拥有巨大潜力的市场没有深层次的挖掘。相对于人寿保险在新型寿险方面的积极创新以及取得的较好成果,财产保险的发展路径确实应当有所调整,注重研究满足消费者切实需求的创新产品以达到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双赢局面很重要。

2.逐渐放弃价格竞争,而走向产品和服务竞争阶段

市场竞争的两种主要方式就是价格竞争和产品服务竞争,对于寻求在短期的竞争优势低价浸透战略是不错的选择,但是从长远考虑以及促进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产品和服务竞争才是王道。目前市场上的财产保险价格大同小异,决定消费者购买的因素主要是全面的服务以及高效率的理赔工作。2012年5月的全面对外开放交强险使得原本竞争激烈的财产保险市场面临新的冲击。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外资公司的市场份额侵蚀,想必提高服务质量是关键。

3.跟进先关法律建设,丰富市场主体形式

我国法律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仅能以股份制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设立,发展到后来废除了仅能以这两种形式设立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及可以建立哪些其他形式的保险公司,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例如国际保险市场上有一种重要的主体形式相互保险公司,但是我国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实践先行于立法我国已经在2005年有了第一家相互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成立后的7年中,阳光农业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虽然是相互保险公司形式,但是各部门总是用股份制公司的规定要求其资本充足率和纳税等对其发展形成严重阻碍。因此,要挖掘向农业保险等市场需要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支持。我国应当积极完善先关法律建设,用相互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保险合作社等丰富市场主体形式,进而推动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范文第4篇

说到遗产继承,就不得不说到遗产税。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从2012年遗产税在深圳试点后,就一直让人们神经高度紧张,随即便掀起了相关富人咨询保险避税的热潮。

不可避免,拥有“避债避税”特性的保险成为避税首选,但也不乏相当一部分富人为避税将资产转向国外。资金外流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伤害是很大的。怎样才能做到既缩短社会贫富差距,又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资金不外流?保险的“避债避税”的特性真得是合理避税的不二法宝吗?

保险避税引青睐

北京一位从事食品加工业的李女士生意越做越红火,十几年下来手头上已经积累了上千万的固定资产。人到中年的她现在想要把手里的产业慢慢交给下一代人去继承和经营,但是面对呼声越来越高的遗产税开征让她感到很犯愁。她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十几年辛劳和汗水打造出来的财富缩水。

为了让后人更好的继承自己的财产,李女士咨询了相关理财顾问。根据理财顾问的建议,可提早转移给下一代的保值性产品成为李女士资产规划的首选,如房产、黄金、艺术收藏品以及购买大额保险等。而购买保险的直接原因就是可以避免遗产税。李女士投保的是一种返还型人寿保险,年缴保费100万元,缴费期为15年,她本人已近五十岁,个人的医疗、养老等物质需求都不成问题,李女士说出她买这份巨额保险的初衷,“我只是希望子女能够尽可能多地继承我辛苦多年打拼下来的家产。”

中国平安保险业务员白小姐告诉记者,买保险可以巧妙合理的避税是富人愿意为巨额保险买单的最直接原因。比如说一个亿万富翁生前为自己投保巨额的人身保险,他的这部分财富可以免税由子女继承。

“虽然国家距离正式征收遗产税还有不短的时间,但有一定财富积累的人群已经看到了未来征收遗产税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这种年缴保费在50万元以上的投保人很多。”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业务经理张力告诉记者,“以一些返还型寿险产品为例,客户选择年缴费50万元,缴费10年的话,自缴费第2年就开始返款,年返生存金共为5万元左右,可一直返至客户90岁,而且在客户达到一定年龄后会返还本金和一定的红利,这部分保险金所得都不计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内。”

避税不止保险一条路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所谓的避税业务,并不是什么新险种,更多的都是原有保险和理财产品。市面上销售的保险产品,以终身寿险或者定期寿险为主,基本都属于人寿险范畴。这类以死亡为条件的人身保险具有一定的避税作用。但其他诸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则不具有避税功能。并且目前购买任何险种大部分是用收益的部分来弥补税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规避遗产税。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投保人可通过购买保险达到避税的目的。但要切记,被保险人必须要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不然未被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被作为遗产对待。” 某投资理财公司首席理财规划师王先生特别提醒,“并且购买大额人身保险并不是合理避税的唯一途径。”

既然购买大额人寿保险不是我们合理避税的唯一途径,那么还有哪些理财投资方向值得我们参考,更好地将财产传承给下一代呢?

“以孩子名义购置房产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王先生给出这样的建议。据了解,近几年父母以子女的名义购置房产的事情还真不少。一些高档楼盘的买主当中,有不少房主居然是几岁大的儿童,最小的竟只有几个月大。

一位私企老总以自己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300多万元别墅,他私下表示,还会考虑继续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一些房产。而购买房产的主要原因除了看重房产有保值增值作用外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将来遗产税征收的数目。

理财规划师王先生表示,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法律就保护谁拥有物权。但是父母在房产证上写孩子的名字,也会导致一些风险,“比如孩子不懂事,随意卖出房产,或孩子被人利诱,卖出房产等。”

至于风险的防范方法也很简单,“父母可以选择在孩子具有行为能力(10岁)以后在交付房款时留下付款凭证,并和孩子签订协议,以便在必要时收回房产。”

知己知彼 合理避税

在投资理财领域“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这句话我们早已耳熟能详。他的意思是指在投资理财时,要做到合理的资产配置,将风险与收益匹配到最佳状态。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保险投资。

“保险虽好也切忌孤注一掷。”专家提醒,“尽管购买大额寿险确有避税作用,但没有一个明确的目的,听信保险推销人员的怂恿,盲目乱买却有可能适得其反。”

由于试证遗产税的说法目前只是建议,尚未到实质阶段,因此尽管通过购买大额寿险保单的确能够起到避税作用。“避债险”“富人险”则作为很多保险公司向富人推销的噱头,被说得神乎其神。但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指出,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并且大量购买势必会占用许多资金,不利于企业经营,因此专家提醒,“切莫盲目跟风,在投保时仍应以个人保障的需求为主。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范文第5篇

记得2004年张艾嘉的一部《20,30,40》曾风靡一时,它讲述了20多岁去台湾当歌手的少女小洁,30多岁的空姐想想和40岁多岁的花店老板娘施亦梅各自不同的生活。可以说,对于女人而言,20岁、30岁、40岁是她们一生中最具韶华和活力的岁月,如何有效地把握这三个年龄段的财富,或许也正是广大女性朋友最为关心的话题。

20岁花样年华的时代

群体特征:20岁年龄段的女性正处于花样年华之时,跨出学校校门不久,刚参加工作,漫漫人生路刚刚开始。她们的知识文化水平较高,对新生事物有着强烈的兴趣,追求时尚,日常开销较大,经济收入要比其他年龄段低。

理财需求:处于这一年龄层的女性理财的主要目标是积累充实自我、提升自我的经济资本或是为步入婚姻殿堂而做相应的资金准备等。

理财建议:20~30岁是未来家庭资金的积累期,因此,理财的主要内容是努力寻找高薪机会并埋头工作,广开财源,投资的目的不在于获利而在于积累资金,这时期的理财可以选择“强迫储蓄形式”的产品。建议如下:

――银行零存整取。银行零存整取的手续非常方便,但是收益相对较低,一年期的零存整取利率为1.71%,三年期为1.98%。

――基金定投。所谓的基金定投是指投资者于每月固定的时间以固定的金额购买基金一种投资方式。基金定投的主要特点有:积少成多,平均成本,投资起点低,手续简便。

――储蓄型保险。储蓄型保险是一种把保险功能和储蓄功能相结合的产品,除了基本的保障功能外,还有储蓄功能,如果在保险期内不出险,在约定时间,保险公司会返还一笔钱给保险受益人,就好像逐年零存保费,到期后整取。与银行的零存整取类似,如:目前在工行热销的联泰大都会吉祥无忧产品就是其中之一。

30岁智慧独立的时代

群体特征:30岁年龄层的女性,一般已经结婚,已经有或计划要生小孩。经济收入增加且生活稳定,家庭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希望能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这一年龄段的女性较为忙碌,承受着较重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资产增值愿望比较迫切。

理财需求:理财目的相对于20岁的年轻女孩而言要复杂得多,以住房需求、子女的教育金为主。

理财建议:对于风险承受力较低,刚刚进入理财市场的投资者,保本类银行理财产品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收益预期不要太高,以战胜同期储蓄利率为起点,选择收益设计简单,投资对象明确的产品,但需要控制流动性风险。通常而言一年期的理财产品比较合适。

针对今年震荡行情的市场特点,有经验的女性投资者可以做一些基金配置,选择平衡型和新发指数型、股票型基金组合的方式,结合市场阶段性进行波段操作。

40岁成熟优雅的时代

群体特征:40岁的女性在经济上、生活上都趋于稳定,对未来人生安排和生活目标也日渐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