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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处分论文:离婚财产处分探究

财产处分论文:离婚财产处分探究

本文作者:余栋华作者单位:海军指挥学院

根据离婚协议涉及的内容我们在上面已将离婚协议分为“大离婚协议”和“小离婚协议”,这只是形式上的区别而已,但在生效问题上可能表现出差异。在“大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双方同时到登记机关现场写下离婚协议,协议中同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进行了适当处理,登记机关也当场予以登记,那么整个协议内容同时生效,这就不存在时间上的先后,财产处分、子女等内容与离婚行为同时发生效力。然而现实当中双方的协议与登记往往总有一个时间差,短则间隔三、五天,长则一年半载都是可能的,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夫妻双方签下离婚协议,并对财产进行了处分,双方都没有反悔,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没有得到及时登记,离婚本身必须经登记方可生效,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对于财产的处分却没有强制性规定,那么关于财产处分条款(或协议)是否在双方签字时发生效力呢?同时签写的一份协议其不同条款是否会出现生效时间不一致呢?对于“小离婚协议”来说,离婚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分别在不同的协议中处分,这时各个协议分别生效似乎更容易被理解,其实两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在“大离婚协议”中表现为不同的条款,离婚必须经过登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是作为特别条款还是单独协议都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而财产分割则是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自签字时起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这里并没有以离婚登记为生效界线或要件,即并不是说登记前对双方没有约束力,登记后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就意味着在达成时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为财产处分完全是夫妻双方自主的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绝对认可的,即离婚和财产处分是可以相互分离的两个事项和行为,当事人双方既可以在同一时间行使其权利,也可以在不同时间分别行使其权利。只是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离婚生效的前提是必须经过登记,而财产分割生效的前提则是双方达成合意,而不是登记。

那是不是说只要是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财产处分协议无论最后是否登记离婚都始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呢?当然也不是。我们在上面分析离婚协议达成后的几种结局中的第五种情况,即协议后双方既没有去办理登记也没有起诉到法院,而是继续维持夫妻关系。我们说这种既可以视为一方反悔另一方默认,也可以视双方都反悔,结果就是以默许的方式撤销了原先的协议,或者是达成了新的协议,从而继续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原协议自然失效,实质上就是用新的协议取代了原先的协议,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是意思自治原则的结果,并不能因此就否认财产处分协议曾经对双方都具有过约束力。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同样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律也绝不会横加干涉,即不会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离婚登记。这就是说虽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条款达成后对双方具有了约束力,但又是允许夫妻双方自主变更、撤销的,即一旦撤销就自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处分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处分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就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条款(或协议)性质作了明确规定。这不仅解决了财产处分条款(或协议)的性质问题和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问题,而且也解决了以后可能出现的命运问题。就是说为实现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处分协议自双方签字时即生效,然而法律又赋予当事人变更与撤销的权利,这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旦撤销就自始无效,它与始终未生效却不是同一个概念。

是否诉之法院当然也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一般地说在双方达不成合意时才需要诉之法院,而双方能够达成合意,自主撤销或变更,法律也绝不会去横加干预。可见是否需要变更或撤销,以及采取什么方式变更或撤销的选择权都在当事人手里。

那么是不是说财产处分条款(或协议)的效力与离婚登记一点关系都没有呢?当然不是,首先是如前面我们说的离婚是目的,财产处分只是达到离婚目的的一个前提、一个步骤,一旦目的取消了,那么前提与步骤也就失去了意义,但我们又不能因此认为财产处分条款(或协议)就从来没有产生效力,而是当事人双方又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达成了新的协议,废除了原先的协议,效力也就终止了。其次在目的没有改变而尚未实现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或者说不能因为有财产处分协议而免除对第三人的连带义务。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时善意第三人是难以知晓当事人之间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处分,这时如果其中一方与善意第三人进行财产交易,即一方当事人处分了已经分割了的属于原共有财产,而善意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另一方不得以他们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处分而向第三人要求返还该项财产。对于第三人来说,夫妻双方没有进行离婚登记当然就是夫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财产的处理以及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以共有人身份行使的,或者是得到另一方的受权的,并且第三人付出了对价,这样第三人取得财产就属于善意的行为,当事人就不得以他们已经通过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处分,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另一方面,第三人也不能以双方已决定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处分而剥夺其权益,如继承。即使在去登记的路上发生意外,一方死亡另一方同样有继承权,而不得以他们已经签有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否认他们相互间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