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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利用方案

矿山开采利用方案

矿山开采利用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局明显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定,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五、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各省(区、市)要在20**年3月底前,完成整合总体方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在20**年年底前,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在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为编制总体方案、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

(一)编制总体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现状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合范围,明确工作任务,编制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整合区域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相关省份协商编制总体方案;协商不一致的,由国土资源部商发展改革委根据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和地质条件协调确定。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级整合总体方案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方案实施。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

(四)检查验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国的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同时加强通力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煤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山开采利用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煤矿;开拓方案;比较

0.概况

福禄煤矿位于广西百色煤田南翼西部,距百色市直距13km,矿区呈NWW~SEE向展布,属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原那毕乡)管辖,矿区水陆交通方便。其范围:井田边界东以久索屯一带为界,西以28勘探线以西约200m为界;南以E煤层至福禄正断层(F1)及煤层风氧带为界,北以那巴正断层(F5)为界,矿井东西长约3.56km,南北宽约1.08~1.79km2,面积约4.4254km2,开采标高:+135m~-225m,煤层倾角一般10~15°。矿区范围内现无其他小煤矿开采,不影响福禄煤矿建设以后的生产安全。该矿井矿区范围内地质资源量为809.4万吨,其中I煤层(332)类31万吨,(333)类97万吨;F煤层(333)类249.2万吨;E煤层(332)类228万吨,(333)类204.2万吨。矿区水文地质为中等,主采煤层赋存较稳定,发热量约为20.14MJ/kg。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45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3.2年,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和综合机械化掘进工艺。矿井投产后,其正常涌水量预计为70m3/h,最大涌水量为95m3/h。投资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

该矿井主采煤层共有3层,自上而下分别为I煤、F煤和E煤,煤层平均厚度分别为2.03m、1.12m和1.33m。I煤与F煤平均层间距为49.44m,F煤与E煤平均层间距为64.64m。煤层间开采顺序采取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方式,即先采上层I煤,后采中间F煤,最后开采下层E煤。

1.开拓设计方案

1.1开拓设计方案一

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开采技术条件,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划分为两个水平开采,开采水平标高分别为-25m和-100m。主斜井井口距离31勘探线约100m,副斜井位于主斜井西侧,距离主斜井35m,专用回风斜井位于副斜井西侧,距离副斜井35m。先通过-25m水平大巷及沿I煤层底板的轨道上山、运输上山和沿I煤层的回风上山开采上层I煤层,因I煤层在F6断层东侧I煤层不可采,而F6断层右翼的F煤层由于F6断层的缘故被抬高50m左右,其F6断层右翼可采煤层刚好可以利用I煤层的这组上山进行开采。开采F6断层左翼的F煤层和E煤层时,先延伸主副斜井至开采水平标高(-100m),然后通过大巷或石门等揭露煤层并布置回采巷道,回采巷道的布置参照I煤及F6断层右翼的F煤层。如图1所示

1.2开拓设计方案二

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开采技术条件,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划分为两个水平开采,开采水平标高分别为-50m和-125m。回风斜井井口距离31勘探线约64m,主斜井位于回风斜井东侧,距离回风斜井30m,副斜井位于主斜井东侧,距离主斜井30m。I煤层在F6断层西翼可采,东翼不可采,开采I煤层时,设计将-50m轨道大巷、-40m总回风巷均沿I煤层顶板布置,采区轨道上山沿I煤层顶板布置;运输机上山和专用回风上山沿I煤层布置。由于F6断层东翼的F煤层受到F6断层的影响被抬高50m左右,因此F6断层东翼F煤层刚好利用I煤层的这组上山进行开采。开采F6断层西翼F煤层及E煤层时,设计先将主斜井、副斜井延伸至-125m水平,回风斜井延伸至-115m水平,将-125m轨道大巷、-115m总回风巷均沿E煤层顶板布置,然后通过大巷或石门等揭露F煤层,布置一组上山进行F煤层开采,其中轨道上山沿F煤层顶板布置,运输机上山和专用回风上山沿F煤层布置;另再布置一组上(下)山进行E煤层开采,其中轨道上(下)山沿E煤层顶板布置,运输机上(下)山和专用回风上(下)山沿E煤层布置。如图2所示

2.开拓设计方案比较

2.1根据两个开拓方案的特点,把方案一和方案二主要项目进行了综全比较,如表一所示。

表1福禄煤矿开拓设计方案比较分析表

2.2对方案一分析

对比福禄煤矿开拓设计方案比较分析表可知,方案一开拓大巷布置方式投产前井巷工程量较大、井筒倾角大、不利于综合掘进机施工,施工工期较长;同时方案一把皮带运输机布置在进风巷,造成井下用风地点粉尘大,不利了通风防尘;再次方案一在布置首采面前需要掘进巷道较长,且首采面进回风巷较长,投产较慢,经济效益见效慢。

方案二井巷工程量相对较短、井筒倾角较小,有利于采用进行机械化掘进;布置首采面3.3对方案二分析方案二井巷工程量较短,井筒倾角相对较缓、有利于综合机械化掘进,施工工期短;而且把皮带运输机安装在回风巷中,有效减少进风巷中的粉尘,井下各用风地点空气质量较好,首采工作面布置在井底附近,前期工程量少,见效快。

矿山开采利用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园林型城市总体要求,坚持“资源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有偿使用”方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对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进行重组,依据市场情况科学合理的对矿业权实行有偿使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全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加快推进生态城市建设。按照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生态园林城市要求,优化非煤矿山开局,调整产业结构,既要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又要保护生态环境。

(二)统一规划,以优并劣。城区逐步退出非煤矿山采掘业,培养建设一批规模大、效益高、管理水平高的优势企业。按照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调整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有计划的整合其他矿山。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四)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关闭,使全市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压减25%以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矿区古交市铁矿区铁矿和娄烦县铁矿区铁矿分别压减30%以上;保留矿山的资源回采率达到70%以上,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0%;主体矿区内骨干企业增扩资源量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原占有量的10%;各县(市、区)以符合省政府规定的整合范围内的矿山数量为基数各自压减25%。所有保留的非煤矿山企业全部实行有偿使用,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环保要求。

四、资源整合

(一)整合方式和范围

1.整合方式。以符合保留的矿山为基础,通过合并矿区、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所划出的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开采布局,提高矿山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实现规模化开采。鼓励国有重点矿山企业、地方国有骨干矿山和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对地方中小矿山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对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管理水平,实现低成本扩张和综合利用。

2.整合范围。各县(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内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含20*年1月1日后到期正在办理延续手续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公开出让采矿权正在划定矿区范围的非煤矿山。

整合重点区域为:古交市狐堰山铁矿区、娄烦县铁矿区。

(二)整合、关闭条件

1.整合条件。多个矿山开采同一矿区的、省属矿、市属矿范围内开采同一矿种的小型矿山、同一矿种在矿区范围内重叠开采的矿山,必须进行整合,不得单独保留。

2.关闭条件。经安监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布局不合理的、矿区面积小不便于布置采掘系统的、三年内存在两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保有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经环保部门认定生产工艺落后(无环保设施)或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非煤矿山,应予关闭,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与整合。

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重要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泉域水出露带、重点建设工程地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的非煤矿山,必须在20*年6月30日之前关闭,其资源不得进行整合。西边山(包括晋源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主要公路干线可视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登记;位于西边山的非煤国有矿山,重新选址,2009年底前逐步搬迁。

五、资源有偿使用

(一)有偿使用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截至本方案实施前已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和部分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所有非煤矿山,均属于有偿使用范围。

(二)资源储量核查备案

1.资源储量核查。根据核准的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组织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所有单独保留的矿山和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进行储量核查,按有关要求编制储量核查报告,提交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资源储量。

2.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市、县级审批登记的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县级审批登记的资源整合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并备案;省级审批登记的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级审批登记的资源整合矿山、省属矿、市属矿和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及以上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所有评审备案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核实历年储量动用情况,并出具意见。市、县组织储量评审时,聘请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进行会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由省核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所涉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标准按省制定的规定执行。由市核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所涉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标准由市制定。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采矿权评估机构,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提交全市不同矿种采矿权价款标准,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对所有资源整合中新增的资源(含过去已关闭矿的资源),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所有新增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均根据审批权限,以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现行采矿权价款标准为基数上浮100%。

以折股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非煤矿山,省属矿、市属矿和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由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依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指南》评估后,按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结果计征。

(四)采矿权价款征收、分成及使用

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他所有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全部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征收。采矿权价款在中央与地方2:8分成后,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3:2:5比例分成。

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缴纳。采矿权价款总额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在3年内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数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率。

以资金方式向国家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中型及以上矿山,经批准可以股份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股份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695号),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协同国土局制定,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非煤矿山企业所涉及镇(乡)、村地质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以及合法矿井关闭补偿等。

采矿权价款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非煤矿山整合工作经费可从征收的采矿权价款中列支。

六、方法步骤

(一)确定关闭名单、编制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整合关闭、关闭矿山名单,组织编制包括辖区内所有矿种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方案编制严格按照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编写大纲>(试行)的通知》执行。方案经听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后,报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古交市狐堰山铁矿区、娄烦县铁矿区整合方案单独编制。

(二)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核准。属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的非煤矿山包括铁矿、铝土矿、耐火粘土和花岗岩(辉绿岩)、地热(矿泉)水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由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汇总,经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审核后,报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核准。

属省、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的非煤矿山包括石灰岩、石膏、白云岩、石英长石、砂岩、砖瓦粘土、河沙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由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核准。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合方案及核准意见报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三)方案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主体,明晰产权、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矿区范围,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认定、征收采矿权价款、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按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四)检查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提交自查报告。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验收。

七、时间安排

20*年*月*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压减、关闭矿山名单,*月底前,完成报省、市核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编制、报送工作。

20*年*月底前,完成对县(市、区)所报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核准。

20*年*月底前,完成相应矿种采矿权价款标准制定、听证和审批。

20*年*月底前,完成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及备案。

20*年*月底前,完成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换发相关证照所需资料上报。

20*年*月底前,完成《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换发。

20*年*月底前,全面完成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为切实推进*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市政府成立*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保障人员和经费,成立相应机构,全面负责本辖区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环保、安监、林业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征收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保留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林业部门负责对破坏绿化林带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矿山开采利用方案范文第4篇

1广西锰矿资源开发现状

1.1矿山规模及开采情况目前广西锰矿矿山约有99个,其中,大型矿山12个,占锰矿矿山的12.12%;中型矿山36个,占锰矿矿山的36.36%;小型以下的矿山51个,占锰矿矿山的51.52%,年产矿石量299.22万t,平均生产规模为9万t/a(正常生产矿山)。广西锰矿开采方式分为露天开采、地下开采、露天—地下联合开采3种。露天开采矿山的采矿方法以组合台阶采矿法为主,还有分区分期采矿法和横采掘带采矿法等。地下开采矿山的采矿方法以留矿采矿法为主,还有全面采矿法、留矿—全面联合采矿法和分段矿房法等。据统计,广西锰矿开采回采率平均值为89.23%,详见表1[3]。

1.2土地恢复治理由于广西锰矿矿山以露天开采为主,对地表环境破坏强度较大。据近3年统计资料显示:广西锰矿山土地恢复治理平均完成率为5.9%。2011年,平乐二塘锰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全州县雷公岭锰矿地质环境治理等2个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获得批准。目前,全州雷公岭锰矿已成功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经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优化了当地区域环境,为广西矿山公园的建设提供借鉴。

1.3典型矿山开发现状大新锰矿为广西保有资源储量规模及采选规模最大的锰矿矿山,位于崇左市大新县,矿区有公路通往大新县、靖西县等,交通便利。大新锰矿为我国最大的碳酸锰矿床之一,矿床类型为海相沉积层状碳酸锰矿矿床,地表发育风化帽型氧化锰矿,2011年底累计查明锰矿石资源储量8208.98万t,保有锰矿石资源储量7669.17万t。矿山为露天—地下联合开采,采矿方法为纵运采矿法和留矿采矿法,设计采矿能力为90万t/a,实际采矿量为每年107.52万t,其中露天开采矿石量72.80万t,地下开采矿石量34.72万t。矿山实际回采率为87.66%,略高于设计回采率(85%)。矿山实施的“4a~5a线280~320m标高残矿回收节约锰矿资源示范工程”采用串车斜井开拓,回收4a~5a线280~320m标高之间的残留锰矿资源,每年回收锰矿石8万t,原矿品位为含Mn19.32%,在服务年限内可回收锰矿石24.2万t。总体来看,广西锰矿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可作为最低准入门槛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2广西锰资源开发最低准入门槛体系构建与分析

依据国家及广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结合相关数据库文献、现场调研基础数据,笔者分析了锰矿资源开发最低准入门槛的关键指标及基本内容。

2.1最低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分析依据《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的规定,锰矿生产规模:大型≥10万t/a,中型5~10万t/a,小型≤5万t/a,最低生产规模是2万t/a。《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中规定锰矿最低开采规模:大型10万t/a,中型5万t/a,小型3万t/a;最低服务年限:大型20年,中型10年,小型3年。目前,广西锰矿山平均生产规模约为9万t/a,大中型矿山所占比例为48.48%,所占比例较高,且广西锰矿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较高,故制定的生产规模准入门槛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笔者认为小型锰矿不宜再批准建设,即新建锰矿矿山最低建设规模应该为:不批准建设小型锰矿,中型矿山5~10万t/a,大型矿山≥10万t/a;锰矿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中型矿山不少于10年、大型矿山不少于20年。

2.2“三率”指标分析目前广西已率先完成锰矿资源“三率”调查报告[3],由该报告可知,锰矿矿山开采回采率平均为89.23%,与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平均值88.32%基本持平;选矿回收率平均为87.90%,高于开发利用方案设计的平均值80.75%;综合利用率平均为79.82%。近年来,广西大型锰矿山通过产业升级,开发利用水平有所提高,但是,大多数中小型及以下锰矿山采选技术和装备依然落后,生产粗放,开发利用水平低下,资源浪费和破坏较为严重,平均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分别为89.20%和75.80%,综合利用率平均为67.72%。由此可见,广西国有矿山矿产资源利用水平较高,而小型矿山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仍然较低。根据上述分析结果,结合广西锰矿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笔者提出广西锰矿资源开发最低准入门槛“三率”指标要求为:露天开采回采率达到90%以上,地下开采根据锰矿矿床的围岩稳固性和矿体倾斜度等自然赋存条件的不同,回采率应达到85%~91%。选矿回收率控制在85%~90%,锰矿综合利用率控制在75%~85%。

2.3最低准入门槛的基本内容为规范锰矿开采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加快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广西锰矿工业的安全生产和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广西锰矿资源开发最低准入门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矿产开发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遵循“广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的要求,并结合广西锰矿资源开发现状进行制订,其基本内容应包括:开发原则,企业布局、规模与外部条件,企业人力资源要求,工艺装备水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等方面。

2.3.1开发原则广西锰矿资源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优化配置,规模开发;依法开采,规范秩序。

2.3.2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最低准入门槛中应对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进行严格规定,要求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使用标准和生态功能区规划的规定;必须履行建设项目核准和用地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坚持“三同时”验收制度。另外,禁止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采矿登记申请人申请开采的矿区地质工作应当符合地质勘查程度要求,大型矿区(床)应达到勘探程度,中小型矿区(床)应达到详查程度,零星分散资源可适当降低地质勘查程度。新建锰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达到:中型5万t/a,大型10万t/a。新建锰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中型10年,大型20年(该数值仅作为国土部门制定政策的依据和参考,具体取值应由国土部门根据广西实际来制定)。新建矿山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而且,开采锰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领相关证照;必须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并立项批复;必须完成开发利用方案或初步设计、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程序;必须编制矿山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依照方案边开采边治理恢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必须在工程建设竣工后按规定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2.3.3企业人力资源要求锰矿最低准入门槛中应分别对不同规模矿山的企业人力资源提出相应的要求。以中型以上矿山为例,该类型锰矿矿长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知识,并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必须配齐采矿、机电、通风、地质、测量、爆破作业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工种技术人员。此外,矿山企业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矿山企业应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技能培训,才能让其持证上岗。同样,有关部门应当对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合格并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2.3.4工艺装备水平锰矿矿山必须有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及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锰矿开采回采率、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应达到一定要求:露天矿开采回采率应达到90%以上,地下开采回采率应达到85%~91%(具体应依据矿体赋存条件和开采条件来定);锰矿选矿回收率指标应达到85%~90%;综合利用率指标应达到75%~85%。

2.3.5环境保护制定最低准入门槛应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提出一定要求,如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应达到100%(全面治理)。矿山土地复垦应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必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严格执行土地复垦保证金预存制度,新建矿山土地复垦率应达到100%(全面复垦)。而且矿山应对废渣、废水与尾矿进行有效管理,“三废”排放要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矿山废水回收利用率达65%以上。

2.3.6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最低准入门槛中应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方面对锰矿矿山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例如矿山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等等。

3结语

矿山开采利用方案范文第5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和学习12月11日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王琰君同志在新安县召开的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综合整治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会上市国土资源局郭建平局长传达了《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意见》两个文件精神,省地矿一院、新安县政府、河南发恩德矿业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分别作了发言,非常值得大家学习借鉴。下面,我就如何做好下一步我县这项工作的开展,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通过资源整合、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开采利用水平稳步提高,矿政管理水平位于全市先进行列。虽说我们大力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但我县一些矿山企业重开发、轻治理,采了资源、富了个人、破坏了生态,把环境治理的包袱甩给当地政府和村民群众的问题依旧非常突出。特别是露天矿山,开山、挖坑,对环境影响更大、破坏力更强。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河南省的督察、全国人大环境污染法执法检查、省委巡视反馈意见中,都将露天矿山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摆上了重要位置。所以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改变传统观念,切实加以整改,否则我们将面临被追究、被问责的风险。对此,大家一定要有非常清醒的认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的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在全国环保大会上要求,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并强调,资源开发要坚守不突破自然资源承载能力,要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今年先后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均对“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快环境修复和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讲话精神,到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我们可以深切感受到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国家战略,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已经成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基本要求和落实生态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

今年6月,省国土资源厅在驻马店市,召开了全省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现场会。9月,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下发了《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按照“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发展有效供给、结构调整切实优化”的原则,以“停产整治、关闭取缔、优化重组、生态修复、统一标准、督查验收”为主要手段,对全省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实现露天矿山开采秩序明显好转,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与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充分保障矿产资源刚性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利用三年时间,到2020年底,露天矿山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指标和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矿山大气扬尘得到有效抑制。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会议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安排部署全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针对我县矿山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彻底扭转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和治理行动迟缓的被动局面,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意见》和市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全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要求,下一步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力推进露天矿山恢复治理

对照县政府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恢复治理任务的工作目标。对我县范围内的所有露天矿山,进行全面清查,查清露天矿山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现状,责任主体灭失的也要逐矿逐项统计汇总,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台账管理。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标准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坚决恢复绿水青山。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以及可追溯矿主的非法开采矿山、合法开采已闭坑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对采矿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逾期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于经查确实无法追溯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由各级政府承担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手段,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等原则,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矿山扬尘,坚决完成“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修复绿化率达75%以上的省定目标。

时间节点要求:2018年12月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制定措施、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全面启动;2019年年底前完成70%;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依法关停取缔违法违规矿山

对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国土、环保、水利、安监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关方案设计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整治露天矿山名单和整治合格的标准及相关政策。

对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要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停产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政治任务。整治完成的矿山,经当地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治期间,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要按照有关要求注销相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要依法强制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和停产整顿期限内整改仍不到位的,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立即取缔。证照不齐全,或者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时间节点要求: 2019年1月底前公布停产整治露天矿山名单;2019年10月底前完成组织验收;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治的露天矿山,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取缔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关闭工作。

(三)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是有一定难度的,这既需要矿山企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也需要各级政府制定相关鼓励和扶持政策,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真正把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今后在我县新设矿山,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建设,努力在三年内,再建成一批“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 的绿色矿山。

(四)加强矿山固废综合治理

要加大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作,对废石废渣治理实行台账管理。要研究制定废石废渣综合利用计划,出台相应鼓励优惠政策,推动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废石废渣综合利用,实现废石废渣“吃干榨尽”,消除废石废渣造成的环境问题。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渣,特别是煤矸石山,要加大监控和防护力度,开展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估,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还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需要发改委、国土 、环保、安监、工信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促进。

(五)强化矿业权设置出让源头管控

从矿业权出让端口,严控对生态环境破坏。矿业权投放要改变以往的矿业开发利用方式“小散乱污”做法,要充分发挥采矿业自己的专业、技术和资金优势,用经济和生态理念,统筹谋划资源综合利用和周边“山水林田湖草”这一生命共同体,实现矿业开发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的目的。为实现这一目标,今后矿权出让条件必须达到最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技术保障;要在建立国土空间资源综合利用理念的基础上,开展前期系统的调查勘查工作,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在征求环保、安监、城建等相关部门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方可出让。通过“招、拍、挂”成交后,出让部门要与矿业权竞得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要明确竞得人对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义务和绿色矿山建设作出约定。“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等重点禁止区内不允许设置矿权,已设置的必须立即退出。

(六)严格矿山执法监督管理

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从严执法,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对发现的违法问题立即查处,督促整改,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对其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等手续进行限批。同时,还要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定期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生态保护进行专项督导监测,并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我县在建和生产矿山,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义务,严格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施固体废弃物资源再利用和合理有序处置,实现两个百分之百:一是矿山复绿或复垦率必须达100%;二是固体废弃物处置率必须达100%。

(七)积极推进地质环境综合治理

矿山企业是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在编制方案时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单矿块、单坑口闭坑后,要及时按方案实施治理。各职能部门要组织专家对企业治理后的项目进行验收,对治理不彻底或达不到预期的,责成其重新治理,确保闭坑后的矿山比开采前山更绿、生态环境更好。对建筑石料矿山开采中形成的高陡边坡,视觉污染严重的残留山体,可采取开发式治理,实施治理与造林、造地有机结合,也可与我市开展的“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建设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是实施主体,要切实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坚持保护优先,聚焦重点任务,抓住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一要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切实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严格按时间节点顺利推进。

二要明确部门职责。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县政府下发的《关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矿业开发、生态环境治理等相关事宜,形成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模式。国土部门负责科学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矿业权出让,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开发利用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矿业权人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并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查处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工信、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行业标准制定及生产布局,加强生产工艺和安全监管;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住建部门负责对矿山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固体废弃物;水务部门负责矿山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和河道采沙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使用爆炸物品的治安管理和涉及矿产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侦办工作;林业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电力部门负责矿山供电管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