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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安全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范文第1篇

1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进度不断加快,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而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对于提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运营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主要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建设项目材料选购安全监督、建筑项目安全管理资金落实管理以及建筑项目安全设施管理。

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已经开始步入关键时期,国家对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通过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可以很好的改变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对于提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度以及质量都有着相当重要的保证作用。同时通过对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安全管理措施制定不科学、项目材料选购缺乏安全监督、安全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建筑项目安全设施管理混乱等。

2 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措施分析

2.1 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措施

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使保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最为基本的条件,纵观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的制定情况,发现大部分安全管理情况很不科学。基于此,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措施必须进行改进,当地的公路建设项目负责人应该结合当地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不能一味的沿用过去的安全管理措施,这些措施虽然有很好的应用经验,但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一定好的安全管理措施就可以随意使用,另外还应该提升负责人的安全管理意识,只有意识到位了,才会真正的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给予政策支持。

2.2 对材料选购加强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假若因为材料选购不当,使得很多建设材料质量过差,那么就会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所以必须对建设材料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以此来保证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的几率降低。材料采购部门必须派遣专业人员去购买材料,并且将购买的原材料进行细致的质量检验,一旦发现质量存在问题,必须及时解决,将质量不佳的材料进行更换或者报销,不能因为质量问题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安全事故。另外还应该对施工过程中进行材料使用规范的监督,有的员工为了图方便,在进行项目施工的时候,完全没有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使得农村建设项目具体施工进度和预期目标存在出入,所以必须对材料使用方法进行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够降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

2.3 规范安全管理资金的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资金一般是由中央财政部门或者是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投资,所以一般都会采取低价竞标的方式选择安全管理单位,就会导致安全管理资金使用过于混乱。安全管理单位假若人员素质较低,很多安全管理人员会谎报工作量,然后由上级部门进行安全管理资金发放,这样的行为导致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资金使用混乱。所以相关部门应该提升安全管理单位评判标准,对安全管理单位人员素质进行考察。安全管理单位应该对工作人员工作内容进行严格规定,将每一天的工作内容进行记录,一旦发现谎报的情况,及时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辞退或者给予刑事处罚。对于安全管理资金的每一笔使用情况都应该有专人进行记录,一旦公路建设项目完工之后,发现有的位置安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可以通过记录找出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2.4 加大公路安全设施管理

农村公路一般客流量不大,一定时间内通行的车辆更不会很多,所以很多地区就忽视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管理,很多地区公路建设完成之后,安全设施经常被认为损坏或者是失窃。对于这种情况,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加大公路安全设施管理力度,一旦发现有人故意损坏或者是偷盗公路安全设施就必须进行严格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进行刑事处罚,一味的进行经济处罚不能够震慑损坏者,所以必须采取严格手段,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管理,安全设施能够正常工作,对农村公路后期运行也是一种保障。

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范文第2篇

为全面提升我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提高农村公路路况质量和路网服务功能,服务全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公路管理所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和县交通部门的指导下,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统一领导、分级责任,较好地完成了农村公路管理任务。现将2020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

全镇12个行政村1个社区92个村名小组,共有硬化路83.2公里,未硬化交通优先通达道路200.32公里。

抓阵地,投入资金,突出有力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交公路发〔2017〕39号)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镇实际,镇党委、镇政府积极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计划,对全镇农村公路因“7.9”、“8.15”、“9.5”强降雨造成的道路坍塌、损毁等路段20公里进行了维修,同时在隐患易发路段组织群众进行了应急演练,加强安全防范,有效推进了村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开展农村公路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基本保障,确保能够管。

抓机构,配备人员,突出有人管。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形成了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抓总责的工作机制。同时镇上成立了以分管副镇长任组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由农村公路管理所副所长负责具体抓,各村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具体负责监督并及时报告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明确1名村干部作为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协管员,并配备了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络员。全镇上下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管理网络,做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人管、政策法规有人讲、事故隐患有人查、整改措施有人抓。2020年,全镇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12份,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行驶合同2000余份。

抓培训,提升素质,突出管的细。为提高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突发应急处置等课题,镇上采取以会代训对镇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增强依法处置道路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业务素养。截至目前,共培训2期38人,在县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分类建立了农村公路养护台账、农村公路巡查台账和农村公路劝导台账,对辖区范围内的三轮车、摩托车、汽车以及车主信息都进行了登记备案,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基本路况进一步摸底,对辖区隐患路段进行了排查和标识,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公路管理所基础资料。

抓宣传,多措并举,突出管的稳。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多种渠道深入村、组、学校配合相关部门讲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联合交管站、司法所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村民赶集向群众散发宣传资料;镇教管中心开设了交通安全课,邀请交警向全镇师生培训了交通安全知识,将交通法制教育辐射到每一个家庭。各村交管室、劝导室利用“大喇叭”和村民举办“红白喜事”的机会,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

抓落实,完善制度,突出管规范。为确保农村公路安全能够管得住,管得好,管出成效,先后制定了《****汛期农村公路保畅应急处置预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制度,建立健全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预案演练。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巡查定期例会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职责,采取包片、包路段落实监管责任,细化了工作责任,明确了责任区域,做到农村公路安全监管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确保监管到位。今年以来,共召开相关安排部署会议11次,安排部署农村公路养护专项活动3次,安排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4次,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9处,维修水毁路段32处20公里,设立道路安全警示牌5处。

抓整治,加大劝导,突出管的好。为落实安全管理目标配合交管部门的劝导作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相结合方式,加大对重点路段、路口的交通安全检查,重点对三轮车载客、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驾驶人未戴头盔等方面的进行检查,及时进行劝导,对有违法行为的,及时上报县交通管理部门,并建立工作台帐。同时,加大对全镇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汽车的排查摸底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由于农村公路线路多、里程长,养护工作量多、难度大,特别是遇到水灾等自然灾害,时有塌方、水毁等发生,养护工作难度加大;二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重型车驶入农村公路,造成路面损坏严重,加大了农村公路的养护压力,还给行人和车辆出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三是公路沿线的群众,有的公共服务意识、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只图自家晾晒粮食的方便,把公路作为临时打谷晒场,经常把各种堆积物堆放在路边,影响道路畅通及公路养护。四是财政资金困难,投入不足,很多危险路段还没有实施安保工程,村道的路肩完成率偏低。五是部分村没有把村道养护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没有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开展雨前查隐患、雨中查排水、雨后查修复“三查”工作,完善汛期应急保通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及时抢修水毁受损公路;二是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危险有隐患的路段设置安保标志;三是引导宣传教育村民增强爱养公路的意识,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通过深入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善了我镇农村交通状况和投资环境,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村富美、农民增收。今后,我们还将继续加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力度,全力促进我镇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再迈新台阶。

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养管实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乡镇(街道)配合的体制;乡道、村道养管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养护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编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养护资金,对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年度计划,组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提供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管理养护技术与经验;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七)定期全市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日常养护与管理经费;

(二)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市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绿化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水的监管工作;

市监察、发改、审计、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有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养护,也可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化养护、委托养护、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及企业领养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与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乡道、村道的养护合同,应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开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乡道、村道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省市补助,乡村自筹”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筹措的养护配套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落实的养护资金;

(五)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

(六)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补助、自筹配套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县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乡镇(街道)自筹配套:乡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应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结果按季下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村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筹措,并按季划入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

第三十条县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乡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乡道、村道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寒山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1 高寒山区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道路与环境特征

1.1 农村道路技术等级偏低

根据甘肃省的实际情况,农村公路中四级公路占70%,四级以下占22%,大量道路尚未系统地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地形复杂,山高谷深的高寒地区,使山区农村公路的大部分的山旁水而建,布局和半山区河谷,和路边的,山或悬崖道路线形曲折,宽度较窄,转弯半径太小,连续弯道多,连续曲线和纵坡太大,宽度较窄,一般不超过6米,部分道路没有进行铺路。土路,下雨泥泞难行,晴天尘土飞扬,这些道路技术等级很低,严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

1.2 农村道路安全设施缺失

农村公路网基本形成,大大方便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出行,大多数人缺乏交通法规和安全意识,加上资金不足,在设计山路时,各种公路运营阶段的安全性问题考虑不足,受资金的限制,在高边坡或悬崖缺乏安全保护设施,农村公路地段大多数的山区域交通标志设置数量少,不能合理安排缺失的位置,控制效果不能发挥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过于简单,轮廓标记不全,车行道边缘线几乎没有设置,夜间行车,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

1.3 缺乏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不可忽视的一个现象是,农村公路养护的关键往往是限制路基路面、沟渠、边坡和桥梁的修复,忽视安全设施和完善,而对路面的抗滑、超高的曲线,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沿线的视线,线间隙、窄桥不够重视,导致一些危害交通安全的道路因素一直存在,除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资低,乡村公路技术管理人员的缺乏,更没有专业的养护机械设备,有些村道严重失养,严重阻碍了农民群众的正常出行。

1.4 农村公路地质条件复杂

高寒和山岭地区岩石多,土质薄,地质复杂,道路两侧山体滑坡、落石、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影响较大,大多数公路坡陡弯急,路面窄,对行车、行人存在安全隐患。

1.5 山区的水文气候环境影响农村公路

水文气候条件复杂,冬天的雪,冻结时间,冰雪路面,严重影响路面抗滑性能,夏季易受暴雨和山体滑坡,道路被淹,毁坏路基滑坡,对车辆和道路设施的危害更大,在高海拔地区,气候变化的破坏,农村公路建设由于资金有限,加上地形的限制,防范风险能力水平相对较低,维修强度大等特点,受地形等因素影响,具有不同的特点。高山公路大多属于山区公路,道路曲折,视野不好,水平低,韧性低,农村公路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

2 造成高寒山区农村公路现状的原因

2.1 历史原因

由于地形、地貌、高寒地区的地质特点,这给公路建设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加上投资成本高,家补贴和地方政府资助的个别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没有资本投资,导致资金短缺,从而降低质量和公路建设进度。

2.2 农村公路养护不到位的原因

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要到位,设定专门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养护机械等必须条件。多年来,相对以往的路基养护机构的维护和管理有很大的进步,但有些工作还不尽人意,如公路排水的维护,特别是沟、涵洞、盲沟的维护。如果排水设施差,会造成路基和路面的损坏。

2.3 农村公路管理的缺位

由于制度和人员短缺,高寒山区公路管理往往出于个人行为,参加调查道路时存在侵权现象。乱挖,重叠的情况较为严重,这些行为会造成道路交叉口堵塞和排水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

2.4 运营者安全意识偏低

由于山区的公路等级低里程长,平交路口多,安全设施缺乏,有些公路都未通客车,靠农用车出行,车况差,加上自身安全意识较低,给农村公路的安全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3 解决措施

3.1 增加生命保护工程的安全

安全设施能有效提高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给驾驶员提供安全警报。首先,应设置防撞设施,在危险路段两侧,如悬崖附近的道路,路边的水塘,这些地方和其他地方的农村公路改造过程中存在重大风险,必须建立良好的防撞设施。其次,标志应放置在适当的位置,方便驾驶员识别,应规范、统一,布局应该是明确的,狭窄而危险的道路上应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在四级公路的上下面可以设置相应的标志,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很大。

3.2 探索当地条件,探索农村公路养护模式的多元化

山区的农村公路由于长期车辆的非法经营,也容易受到损害,因此加大保护力度,延长山区农村公路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边沟和排水系统的维护,由于高寒山区公路一面靠山,一边临水,边沟排水是确保公路路基稳定性的关键。

3.3 加大农村公路管理

特别要加强道路产权行为处罚的危害性,还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同时加强对一些偏远山区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处罚,只有加强法律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对农村公路的一些破坏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

3.4 增强村民对农村道路保护的意识

近年来,虽然驱动程序数量增加,但高山地区的司机相对落后的状况却依然存在,其技术水平不高的司机,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的不足,从而为出行埋下了安全隐患,如此,应加强教育和农村驾驶员培训。同时,要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知识宣传,人们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不遵守交通规则,在农村公路免费、免费乘用车是一种常见现象。有人甚至认为,交通管理执法部门是故意的,不支持、配合交通管理。因此,普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是提高山区农村公路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证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议案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村道、专用道,包括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养护优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撑、体制创新”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规范”,促进农村公路畅、安、舒、美。

第五条县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开展专项督查,定期通报。在对各乡镇的年度绩效考核分值中占2分,绩效考核结果与养护补助资金挂钩,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县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与管理,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各乡镇成立交通管理站,挂靠“村镇建设环卫中心”,并落实2-3名专兼职人员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负责编制、审核和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资金预算;

(三)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养护工程竣工验收;

(四)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五)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抢险保通应急预案,建立机械化养护中心;

(六)检查考评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审计、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县公路养护段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县道、专用道和县城环城路(即旭阳镇连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二)负责县道、乡道及桥梁的技术状况检测评定;

(三)负责县道、乡道养护计划的方案编制;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培训及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等工作。

第十条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并及时更新本乡镇乡道和村道基础数据库,做好行业统计工作以及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

(二)组织编制并执行乡道、村道养护计划及资金预算,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养护与管理;

(三)负责所辖乡、村道及桥梁的巡查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

(四)检查考评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村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与养护,负责组织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负责所辖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二条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县路政大队是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监督乡镇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乡镇政府及交通管理站应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辖区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对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路政大队报告。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其来源为:

(一)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

(二)县政府、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实行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县道、县政府认定的专用道路以及县城环城路(旭阳镇连村公路)的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4500元;纳入列养的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2000元。其中,补助资金总额的80%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20%作为应急抢险保通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统筹管理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

县道和县政府认定的专用道路的大中修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的使用年限及运行极限按年度上报计划,县财政分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大中修专项资金。乡道的大中修由乡镇政府根据公路的使用年限及运行极限上报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查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安排资金组织实施。村道养护所需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治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集,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安排适当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全县农村公路的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运行规范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实施,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标志标线等沿线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八条县道、专用道路的经常性养护率达到100%,乡道、村道的经常性养护率分别不低于60%、50%,2013年乡道、村道经常性养护率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

逐步实现全面覆盖。未实行经常性养护的乡道和村道,要实行季节性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农村公路养护公示牌,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难易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四类。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实行专业化养护与个人承包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尽可能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对养护作业单位或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绩效考核、计量支付。

农村公路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等养护工程应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达到国家规定招投标标准的应依法进行招投标,选定作业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因严重然灾害等公路突发事件,致使县道、乡道受损中断交通时,应组织养护作业单位及时组织修复、恢复通行,并有关公路运行信息。县交通运输局应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村道的修复由乡镇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道或在路口标明绕行路线。

第二十条养护作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总上报巡查发现的病害和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加强桥梁养护,定期对县道、乡道上的桥梁进行检测和评定。对评定为三、四类桥梁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维护措施。对评定为五类桥梁的,应当关闭使用,严禁通行,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

村道上桥梁的定期检测评定及安全隐患整治,由乡镇交通管理站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区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车辆应设置明显作业标志。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修建临时道路。村道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由乡镇政府负责向沿线单位和村民通告。

第二十四条县公路养护段和乡镇政府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行道树的,应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由养护管理责任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要坚持创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示范乡镇和文明示范路,开展养护技术创新、培训、交流和技能竞赛活动,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逐步实现养护作业机械化、规范化、快速化、信息化。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路政大队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管理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严禁修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县道需先经县路政大队批准,乡道和村道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路政大队备案。

第二十七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县路政大队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县交警大队同意。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三)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四)挖沟引水、采石取土、排放污水或污物;

(五)焚烧物品、维修车辆、洗车;

(六)损坏、擅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

(七)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八)车辆擅超限行驶;

(九)擅砍伐行道树及损毁绿化植被;

(十)其他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行为。

第三十条加强农村公路超限治理。经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县路政大队应责令承运人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县路政大队可组织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确需行驶的,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路政大队办理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乡镇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三)违法实施农村公路行政许可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路政大队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路政大队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路政大队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或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款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项规定,在农村公路上擅超限运输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九)项规定,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补种,没收砍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