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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

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

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灰空间;现代公共建筑;场所;意象交融

一、引言

灰空间即过渡空间,它能创造多样且具有层次性的“中介”形态,可以使得相对的内、外空间形态在层次与性质上都发生了转换,建筑内外“中介空间”在这里已并非只具有单一的机能,而是一种能兼顾内外,公、私二元融合共存的整体性关系。由于其介于两种不同类型的空间之间,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暧昧性,以及由此延伸出含蓄和耐人寻味的意境,因此,多用于处理空间与空间的过渡、延伸等方面,其主要的表现载体有廊道、楼台、玄关、植被等等。

灰空间在建筑中的应用,尤其在公共建筑中的应用,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和非常丰富的经验,比如我国清朝末期和民国时期的不少公共建筑,就都相当重视灰空间的融入与应用问题。自上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事业的繁荣发展,灰空间更成为了公共建筑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版块。到新世纪,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人们对建筑的需求亦随之发生着急速的变化。一方面,这使得人的需求与建筑环境一直存在着矛盾;另一方面,这种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也使得许多人都处于亚健康状态。因此,人们开始呼吁场所或建筑诗意的回归、人性的回归和艺术的回归。在此背景下,作为现代公共建筑中灰空间――要强调“人”处于环境中的体验,强调“人”在生活环境中的活动,强调场所的特征,以及三位一体的整体性。近年来,不少的建筑师都已经意识到:灰空间对满足“人”需求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从笔者查阅到的相关资料来看,业界对灰空间的研究与应用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层次。

二、灰空间在现代公共建筑中的作用与意义

灰空间在现代公共建筑中扮演着独特而重要的角色。景观设计所囊括的设计要素比较全面,从实体到空间,即建筑主体到环境的过渡,由硬质空间到软质事物,如建筑、山石到植物水体的过渡,以及色彩等各方面的变化,几乎建筑景观中都能得到体现。因此,建筑景观中的“灰空间”作为独特的设计要素,一方面充当固定的装饰或特有的功能角色,弥补了建筑空间的不足;另一方面就是难以替代的中介作用。灰空间中的各种设施,出现在内外空间的衔接处,界定了建筑空间的比例,丰富了建筑空间的层级。当然,这些作用或意义,最终都是为了烘托建筑空间的意味,情趣、风格、主题,即公共建筑的整体意境。

1.弥补建筑机能的不足

灰空间的开敞、半开敞式的围合为空间的过渡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将现代公共建筑的某一部分或元素向外延伸会限定出具有新特性的“灰空间”形式,这就弥补了建筑内外部空间之间跨度的不足。若从人的需求出发,灰空间还弥补了人的生理、心理等跨度过于直接的不足。

2.丰富建筑空间的层级

在“室内空间――灰空间――室外空间”的关系中,灰空间作为室内与室外之间的一个插入空间,介于内与外的第三领域……“基于此广义的空间观念,灰空间的概念已由单纯的建筑个体层次延伸至建筑组群层次、地域层次,乃至整体环境层次相互间相对的交融渗透关系。而从狭义的“灰”空间色彩角度来说,建筑形态上的灰空间不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还在建筑设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建筑设计色彩展示的元素之一,通过灰色可以创建情调和气氛,是一种十分实际的装饰因素。灰色是形成建筑整体美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丰富了公共建筑的色彩层级,协调了整个空间的色调。建筑师在设计中有必要高度重视灰色的应用,充分利用其过渡性、暧昧性、多义性等不断美化、优化城市环境质量,凸显空间品位。.

3.烘托建筑空间的意境

公共建筑空间中“意境”一词和自然景观的关系最为密切,但“意境”并不专属自然景观,灰空间的物象、远近透视、洇晕推递都能得“意境”。区别主要在观念上,意境其实还也表现在内容、形式、造型、意味、情致、韵律等等。现代公共建筑中的灰空间与其他建筑空间一样,其洇晕与推递方式主要是色彩、形体、光线、空气的透视,渲染和推递,突出了灰空间的“层”。层,即一层一层的向纵深推递,不时中断,平滑过渡,中断后又继续向纵深推递,由此形成山重水复、柳暗花明、有无相生、虚实相应的无穷意韵。

三、灰空间在现代公共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在现代公共空间中,有越来越多的公共建筑,比如大型的商厦,有的已开始重视“灰空间”的布置,或在某楼层辟出渐次“出室越廊”的平台,开设咖啡冷饮座;或在穿堂水池旁特设鲜花亭;或在敞开一面墙、摆置着大盆绿色植物的地方设置休憩点……可以想见,这种有“灰空间”的商厦,定会比全封闭的同类商厦更能吸引顾客。当然,对于灰空间的处理,也应结合具体的空间形式与人的意识感受,灵活运用,创造出人们所喜爱的空间环境。现代公共建筑空间是以人为主体的,应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组织各种为人所用,为人所体验的人性空间。通常认为在现代公共建筑空间中人们能通过各种行为活动,获得亲切、舒适、轻松、愉悦、尊严、平静、安全、自由、有活力,有意味的心理活动,就是所谓人性化空间。这里强调的是一种切身的体验,也就是说一个空间是否人性化,只有等这个空间完全建好后去切身体验一番才能作出评判,显然对于公共空间的建设缺少指导意义。此外,还应看到公共建筑空间的基本功能,现代公共建筑均有着不同的文化功能,如:历史文化、教育文化、饮食文化和娱乐文化等,在考虑这些基本功能中要提高到具有文化品质,在建筑群、公建、绿化至小品雕塑方面均要具有高层次的文化特征,使灰空间不仅在空间与视觉环境上提供了幽雅宁静的过渡场所,又有浓郁的文化气息来陶冶自己的情操。根据这些因素,创作主体在具体实践设计中,对灰空间的应用可尝试以下方法:

1.巧于因借

在现代公共建筑空间中,景观因素往往是室内外视觉联系的首要纽带。公共建筑设计提供的灰空间应能提供必要的视觉联系信息,它为改善整个公共空间的室内外视觉环境提供积极因素,在设计中对这些因素的处理尤其显得重要。建筑师在进行灰空间的环境设计时,为了帮助人建立室内外定向的参照系统,应注重提供能帮助人们确定空间方位和通路的信息。譬如公共建筑中灰空间的设计,如果其视觉信息与视知觉模式是充分一致的,就会对人的定向有很大的帮助。可以将空间序列的各不同部分用不同的光线、形式、材料和色彩加以区分,对公用的和私用的通道加以区分,各入口设置标志性的小品等,都有助于建立空间秩序,从而有助于人们对建筑空间系统的理解和认识。如将公共建筑中的灰空间和垂直、水平的交通枢纽给予具有特色的光线、装修和引导性的标志,引起人对重要部分的注意,都能提供充分的视觉信息。因此,良好并具有指向性的灰空间设计或指向性标志是公共建筑中必不可少且应强调的,但这类方式若处理不当有时会形成相反的效果。因此,在设计中,只有注重空间的营造尤其灰空间的视觉作用,才能为人们的生活创造更多更好的生活环境。

2.尊重场所

建筑应该顺从自然而生存,还是应该打破这个限制,为人类创造更好的环境而存在?建筑和场所之间的这些问题一直就是在打破顺从和受限制这两个方面中争论不休:一方面,希望建筑能够符合自然的条件,合理的发展,用简单的技术与理论去建造公共设计,这样产生的建筑不会或尽可能少地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另一方面,人们又希望把自己的建筑空间塑造得更加迷人和舒适,当原始的自然条件不能满足人们舒适度之时,人就会去探索人工的环境,而人工环境终究会对自然环境产生消极影响。究竟何去何从呢?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筑界开始重新关注地域、自然和生态的特征和演进机制,研究自然环境的可能和限制,寻求现代技术和地域气候、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结合,探索一种在地域自然生态意义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建筑理论和设计思想。笔者认为应该把这些领域的知识更加系统地运用到建筑当中,把建筑当成环境中的一部分,让建筑也在自然界中生长,也参与生态系统的运作。这样建筑就不再是为了破坏自然而存在,而是对自然起到良好的作用。设计师用人类发明的技术去创造出优秀的建筑和供人类享受的空间,同时要让这些建筑对环境起到有意义的作用。因此,建筑设计师必须将地域性建筑与自然环境问题相结合,来探讨一条双赢的策略。具体到公共建筑的灰空间,由于其场所属性各不相同,在灰空间设计中,要根据场所的具体性质来选择空间的营造方法。

3.重视文化

对于灰空间在现代公共建筑的应用来说,文化的内容既有建筑文化的延续,也有地域文化的传承,当然,最重要的是要重视时代文化的演进。建筑的文化性、地域性、时代性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三者又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事实上,地域性本身就包括地区人文文化和地域的时代特征;文化性是地区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的综合表现;时代性正是传统文脉与现代科技和文化的综合和发展。建筑的这三个概念是一个整体,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第一,地域性本身就包括地区人文文化和地域的时代特征;其二,文化性是地区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的综合表现;其三,时代性正是传统文脉与现代科技和文化的综合和发展。建筑的此三性中,地域是建筑赖以生存之根基,文化是建筑品位与内涵,时代性体现的是建筑精神与发展。此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若建筑师能很好综合、理解应用建筑的三性,强调统一性、整体性,就能创作出具有现代特色的公共建筑。

4.意象交融

庄子说:“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物象是达“意”的工具和手段,建筑艺术的内涵不在物象,而在营造“意”的氛围。唐代画家张彦远也提出“意存笔先”的主张。可见,“意”是现代公共建筑设计的核心。那么,在现代公共建筑的中灰空间该如何应用“意象”呢?现代公共建筑凭借什么来体现“情”与“境”呢?首先是物象交融。在公共建筑的景观规划中,要处理好灰空间物象的属性。张家骥先生说:“空间当中的艺术语言,如:花木、建筑、山石、水面等都能引起其自身物象的哲理和感受。”是的,长期以来,许多物象已经形成了特定的含义,作为建筑设计师就必须考虑到物象属性的交融。其次是意韵交融。意韵是关于灰空间整体格调的研究内容,其主体是人。即人与建筑“灰空间”的物象、意味的交融。要实现灰空间意韵的交融,现代建筑设计者还应提高自身的情致与丰富生活的体味,来为公共建筑的设计服务。再次,意境交融。意境的交融需要设计者有相当高的艺术修养。“自然中之物,互相关系,互相限制”,然写之于公共建筑设计中,遗弃“相互关系,限制之处”,故虽用“象”,亦有其“意”,是大境界。又虽如何虚构之境,其素材求之于自然,而其构造亦必从自然之法则,故虽求“意”,亦写其“象”,是为境界。

四、结语

文章对于建筑内外过渡空间的研究和分析,是以建筑物理空间的存在为基础和出发点的。本文始终在强调建筑空间环境,空间精神与人的行为、心理之间的相互关系,目的就是要说明一个适宜公共行为空间的创造不是仅仅依靠相应的建造技术和美学经验就可以完成的,它还必须与人的行为、心理活动紧密相关。另外,设计者本身是否能真正从关爱“人”的角度出发去解决设计问题也直接影响到公共建筑空间环境的品质。公共建筑的空间及其围合体,在人们公共活动之中的地位要比纯技术、美学甚至是符号学所描述的更为重要。灰空间存在的作用和意义以及与“人”的相互关系,文章中已经作了详细地论述,这些原则实际上是同一问题本源的不同方面,它们之间有着很强兼容性,并随着特定空间的改变而相互转化。原则方法的使用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具有很强综合性的,这些内容最终把灰空间的营造推向了一个词――意境。

【参考文献】

[1]计成[M].园治.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8.88

[2]李艾芳,赵晗,童洲. “灰空间”在建筑中的应用及设计手法[J]. 热带建筑, 2006,(04)

[3]刘溪,施勇,陆晓东. 灰空间在建筑中的表现及运用[J]. 山西建筑, 2006,(08)

[4]郭新发.论当代建筑的地域、文化和时代特征[J].城市建筑.07年07期

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规范;条文;商榷

中图分类号:TU991

文献标泌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7-0193-01

局部修订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6月份终于与广大读者见面了。作为建筑给排水领域的一部重要技术法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 5-2003(以下简称“规范”)不仅是设计依据,更是处理纠纷、打官司的法律依据,因此,其条文应力求准确、严谨,不生歧义。例如新《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但5月份才第一次印刷,显然“4月1日起实施”无法做到,这里就出现了漏洞。鉴于此,笔者根据学习新《规范》的体会,结合多年的设计、审图经验,就新《规范》个别条文存在歧义、不够严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借以抛砖引玉。(以下加黑字表示规范条文)。

4.5.7厕所、盥洗室等需经常从地面排水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与老《规范》比,该条删除了“卫生间”一词。条文解释为“本次局部修订不强调在卫生间设地漏。”意思是卫生间可不设地漏,但正文又要求厕所应设地漏。正文与其解释自相矛盾!从正文看不出“卫生间可不设地漏”,因为卫生间俗称厕所。根据《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第2.5.6条,卫生间是“供人们进行便溺、盥洗、洗浴等活动的空间。”,即只要是能进行“便溺”或“盥洗”或“洗浴”活动的空间,均可称为卫生间。设计规范没有关于厕所的定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厕所是“专供人大小便的地方。”显然厕所亦属卫生间。现实生活中,卫生间、洗手间、化妆间、厕所等是同一个意思。因此,条文应该明文规定哪些卫生间不设地漏,以便操作。

4.5.14在排水管上设置检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埋地横管上设置检查口时,检查口应设在砖砌的井内;

注:可采用密闭塑料排水检查井替代检查口。

3 地下室立管上设置检查口时,检查口应设置在立管底部之上;

4 立管上检查口检查盖应面向便于检查清扫的方位;横干管上的检查口应垂直向上。

第2款应删除“砖砌”二字,任何检查井都可以。

第3款可删除。在立管上设置检查口,自然会在立管底部之上,不可能在立管底部之下,否则就到横管上去了。

第4款“横干管上的检查口应垂直向上”,规定过于呆板。如果楼层的横干管紧贴楼板,检查口垂直向上反而不方便检查清扫,侧向或者朝下可能更方便。宜改为“检查口检查盖应面向便于检查清扫的方位”。

4.6.2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通气立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2 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

与老《规范》比,2款主要增加了“卫生间”,“住宅”后面的“和”改为“、”,“宜设”改为“应设”。

首先,“建筑标准要求较高”这一定语涵盖范围不清。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只涵盖“多层住宅”;第二种是涵盖“多层住宅、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从“10层及10以上高层建筑”分析,这类建筑不必要求“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确实应设置通气立管,笔者以为还是应作第一种理解。

其次,建筑分类重叠,缺乏逻辑性。民用建筑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条文应从这两类建筑进行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应设通气立管的建筑包括:

1)公共建筑(含高层和多层);

2)部分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如宿舍等):

住宅:高层住宅、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综上所述,只有10层以下的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建筑标准要求不高的多层住宅,可不设通气立管,其他建筑均应设通气立管。故本条文宜改为“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居住建筑、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这样,既无歧义,建筑类别又更加清晰明了。

4.6.5建筑物内各层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层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6.3~4.6.5条文解释图1,结合通气管的连接层数还是沿用老《规范》每隔2层连接,与4.6.9第4款“每层或隔层与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规定不符,易造成误解。

4.6.9 6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H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

不宜强调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应扩展为两根排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的情形。

宜改为“当两根排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H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2根排水立管立管连接,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

4.6.13通气立管长度小于等于50m且两根及两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一根通气立管相连,应以最大一根排水立管按本规范表4.6.11确定通气立管管径,且其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

表4.6.11通气立管均比排水立管小一号,由于规定通气立管“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表4.6.11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

宜简化为“通气立管长度小于等于50m且两根及两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一根通气立管相连,其管径不宜小于最大排水立管管径。”

本条规定了多根排水立管共用一根通气立管,且通气立管长度小于等于50m时的情形,也应明确规定通气立管长度大于50m时,是否允许多根排水立管共用通气立管。

4.6.16当两根或两根以上污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0.25倍。

不必强调“污水立管”,宜为“排水立管”。

4.9.22A满管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管径应经过计算确定。

新增条文,疑画蛇添足。任何给排水道管径均应经过计算确定。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系统使用了多年,并非新技术,亦无需强调。

4.9.36A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应设置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至室外雨水检查井。

新增条文。不应限定提升到雨水检查井,排到沟、渠、湖泊等均可。后句宜改为“应设置雨水集水池和排水设施。”

5.1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 宜改为“热水定额、水温和水质”。

5.4.1水加热设备应根据使用特点、耗热量、热源、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生活热水侧阻力损失小,有利于整个系统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第2款像条文解释。作为条文应只提要求,不阐述理由。结合5.4.1的要求,该款宜改为“生活热水侧阻力损失小。”

5.4.3医院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或水加热器不得少于2台,其他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不宜少于2台,一台检修时,其余各台的总供热能力不得小于设计小时耗热量的50%。

医院建筑不得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

老条文。如果竖向有分区,应规定各区的水加热设备不宜少于2台。

条文解释逻辑混乱。“医院建筑不得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因为医院是各种致病细菌滋生繁殖最适宜的地方,带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其滞水区是水温一般在20℃-30℃,是细菌繁殖生长最适宜的环境……”这里谈的细菌繁殖生长环境是指“容积式水加热器滞水区”,非“医院环境”,显然是混淆了二者的概念。因此,应规定“所有建筑不得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当然,直接淘汰“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最省事。

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术语;公寓式住宅;技术经济指标;设施标准提高

Abstract: combining the residential design practice, the 2011 edition of the residential design specification of analysis in some terms, it proposed some ideas and knowledge.

Key words: term; Apartment house; Technical and economic index; Facilities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概述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以下简称《99住规》)自1999年起施行至今已超过10年,2003年局部修订,执行至今也有9年了,《99住规》在我国住房商品化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变化,住宅所承载的功能也被赋予许多新的内涵,老规范中的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2011住规》),得以颁布。

新规范扩充了部分内容,对部分术语、经济指标等内容也做了重新定义。笔者对新老规范相关条文进行了仔细分析,下面结合住宅设计实践,谈谈自己的粗浅见解。

二、分析解读

1、术语增减与明确。《2011住规》在第2章术语部分做了调整。增加了凸窗、架空层、联系廊的概念,取消了《99住规》中单元式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及通廊式高层住宅的概念,明确了附建公共用房的主要功能。上述术语定义准确且符合近年来我国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对住宅设计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凸窗、架空层、联系廊在住宅实例中已很常见,以前无规范明确定义,设计中其功能界定、面积计算等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执行要求也不尽相同,给住宅设计工作带来很多不便,新规范的术语给出的明确定义使设计有据可依。

《99住规》中对住宅的术语分类按平面形式,由此产生了单元式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及通廊式高层住宅的概念,防火规范也据此区分设计要求。设计实践中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有些住宅仅一个疏散核心筒,按平面可定义为塔式住宅,但其一层达到8户甚至10户,一层面积接近甚至超过650平米,从楼梯到户门通道长且曲折,按照塔式高层住宅要求布置一组垂直交通和消防疏散核心即可,但从使用功能和消防疏散角度看极为不合理。诸如此类问题核心在于住宅的定性分类,新规范取消这一分类术语后代之以单元面积、疏散路线距离等定量指标来规范住宅功能与疏散,更加科学也更严谨。

《2011住规》术语对附建公共用房这样定义:“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住宅建筑附属用房一直是设计中的难点问题之一,难在其功能界定。住宅附建商业网点在设计实例中随处可见,也确给小区居民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有些附建公共用房功能设置不当给居民带来不利影响的案例。如有小区将水泵房、热交换站、制冷机房等布置在紧邻住宅的地下、半地下室,其噪声对住宅产生不利影响;有些布置在附建公共用房里的餐厅油烟排放对住宅环境构成影响等等。设计实践中应领会规范制定本意,将物业用房、粮油店、日用品商店等有利于居民生活的功能空间布置在附建房中,而一些会对居住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用房则应严禁设置。

2、“公寓式住宅”如何界定。《2011住规》对设计实践中常见的公寓类建筑并未提及。规范术语给出了住宅的定义:“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这一定义明确了住宅的两个关键属性:“家庭”和“房子”。阐明了住宅应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设计的原则,按《2011住规》条文说明,该规范不适用于公寓建筑。但设计实践中的确有公寓符合“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的特性。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作为社会基本组成的家庭结构也在悄然变化,家庭结构的多元化正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家庭结构决定其居住价值取向的多样性,由此带来住宅产品类型也多种多样。公寓建筑也被赋予许多新的功能。以往公寓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多为企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如:学生公寓、青年公寓、专家公寓等。但近年来市场上大量出现的公寓类产品却并非如此,通常各套产权独立,且套内厨房、卫生间、客厅等功能空间及设施齐备。这一类建筑通常以“公寓式住宅”出现,市场保有量大,且缺乏明确的规范依据。各地执行中,经常出现规划审批按公共建筑,规避住宅日照要求,消防审批按住宅,简化消防设施布置。笔者认为,应将公寓细分,符合住宅特征及功能属性,供家庭居住使用,套内厨房、卫生间、客厅等功能空间及设施齐备的应归类于住宅,不妨就定义为“公寓式住宅”,在住宅规范中予以明确,其日照、消防均按住宅要求,做到有规可依,也便于设计中掌握。

3、技术经济指标调整。《2011住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不再以住宅标准层为依据,而是以整栋楼为计算单元。住宅设计实践中,按《99住规》计算的套型建筑面积仅包含了标准层的公摊面积,屋顶电梯机房、楼栋出入口门厅等并未计入。住宅楼的楼梯、电梯、机房、门厅等属于整栋楼所有业主,业主对其拥有的使用权是平等的,所以应该共同分摊其面积,应该说新规范更加公平合理。《2011住规》还引入了套型总建筑面积的概念,即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套型总建筑面积计入了阳台面积后,对住宅套型面积大小反应的更加客观准确。

4、设施标准相应提高。《2011住规》第5.8.7条将户(套)门宽有0.90米调整为1.00米;第6.4.2条将原规范中“宜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改为“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取消了《99住规》中标准层设置垃圾收集间的规定;增加第6.6、6.7、6.8条分别对无障碍设计、信报箱、共用排气道进行了规范。

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入户门以1.20米宽大小扇门为主,0.90米宽入户门实际使用中如家具搬运等确实存在不方便之处,将入户门宽下限调整为1.00米,也是住宅发展的需要。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土地资源匮乏,随着土地供需矛盾的加剧,高层住宅已大量出现,高层住宅垂直交通主要靠电梯来解决。电梯设置除考虑日常人流垂直交通需要外,还要考虑保障危重病人安全,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能满足紧急运送病人的需求。尽管增大电梯轿厢尺寸会增加一定的公摊面积,但保障高层居民生命安全更重要,以人为本才是最重要的设计原则。

高层垃圾收集间设置,带来很多管理问题,对环境卫生影响极大,而且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袋装垃圾在小区指定位置集中收集转运处理已非常普及,事实上目前住宅设计中垃圾收集间早已不再设置,取消这一规定符合住宅设计实际。

增加无障碍设计条款是规范保障老人及残障弱势群体利益的体现;从规范层面要求设置信报箱,体现对通信、报刊等传统公共信息交流体系的认同;而厨房、卫生间公用排气道的设置,对住宅户内环境安全至关重要。上述三项在近年住宅设计中已普遍实施,其它相关规范也有表述。《2011住规》作为住宅设计的国家标准,将其列入加以详述和规范,表明我国住宅设计正逐步走向规范化、合理化。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2011住规》综合考虑了我国当前住宅设计中的实际情况,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步伐相一致,以居住舒适、安全为本,对住宅设计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关于公寓式住宅等建筑形式,期望规范再作调整时能加以界定。

参考文献

[1]、《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

[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主编。

[3]、《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安部主编。

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范文第4篇

1.1 研究的背景

1.1.1 电梯及高速梯电梯的定义及简介

电梯,是指在动力的驱动下,箱体沿着钢性导轨运行或者梯级(踏步)沿着某种固定的轨迹运行,实现垂直升降或水平运行输送人、货物的机电一体化设备,常规分为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习惯上不管使用何种驱动方式,将电梯作为建筑体内垂直方向上的运输交通工具的总称。

电梯空间分为机房部分、井道及底坑部分、轿厢部分、层站部分。电梯系统分为曳引系统、导向系统、轿厢、重量平衡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安全保护系统。

现代电梯应用了全数字识别乘客技术、数字智能型、安全控制技术数、节能技术等,开启了电梯行业的新纪元。

高速梯,常指速度大于 2.00m/s 的电梯。《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将高层建筑按高度分为四类:

我国高层建筑协会会议将我国境内的高层建筑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大类为 楼层高度最高为最高 50 米 ,楼层数为 9~16 F;第二大类为楼层高度最高为 75米,楼层数为 17~25 F;第三类为楼层高度最高为 100 米,楼层数为 26~40 F(最高 100m),第四大类为楼层高度在 100 米以上,楼层数量在 40F 以上的建筑。中国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将住宅建筑依层数划分为:“低层住宅是指楼层数在 1F~3F;多层住宅是指楼层数 4F~6F;中高层住宅是指楼层数在 7~9F;高层住宅是指楼层数在 10 F 及 10 F 以上的住宅建筑。民用建筑物的高度≤24 米(不包括住宅的建筑物), 则称之为单层或者多层建筑物;民用建筑物的高度〉24 米的,则称之为高层建筑(不含高度〉24 米的单层的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高度〉 100 米的,则称之为超高层建筑物”。(张凯,2012)

高速电梯虽然没有明确的官方定义,但在电梯业内有一定的共识,电梯按运行速度可以分为:低速电梯、快速电梯、高速电梯、超高速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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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中国正步入超高楼层的设计和建设发展,高层及超高楼层的发展不仅是建筑行业的技术挑战,也是高速电梯行业全新挑战和机遇。随着超高建筑的飞速发展,高速梯市场也被越来越细分化,产品、品牌、价格的定位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对于营销环境进行深入研究,站在市场环境的角度看待 XO 公司的产品、品牌和价格定位,能更有效的制定适合 XO 公司高速梯的营销策略和控制措施。

1960 年,麦卡锡提出了着名的 4P 组合,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促销(Promotion)、地点(Place),如下图 1.1:

产品(Product):基于 4P 理论及高速梯的实际销售活动,XO 公司高速梯产品不仅仅是电梯本身,还需要对电梯方案设计、安装管理、维保服务、质量控制等一系列的过程和环节做好有效地策划和管理;

价格(Price):XO 公司在中国电梯市场属于一线品牌,已有近 20 年的电梯市场销售积累,其品牌价格在电梯市场有明确的定位。基于这样的品牌积累下,结合高速梯的产品优势和高速梯客户的需求,设计适合 XO 公司高速梯的价格策略,实现高速梯市场的突破。

促销(Promotion):XO 公司近 20 年来一直取得中国新梯销售名列前三甲的傲人业绩,与她采用经销商的促销策略有极大关系。这种销售策略对 XO 公司在低速梯市场发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是在高速梯市场的发展则需要重新审视其优劣。如何利用原有促销资源,合理制定高速梯的促销政策,是 XO 公司高速梯团队迫在眉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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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梯行业的发展概况及营销模式的研究

2.1 国内电梯行业的发展历程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时期,因而也形成了世界第一大的电梯消费市场。为引入先进的技术和强大的资金,中国政府在政策上也给予大量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给这些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电梯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巨大的市场需求吸引了外资电梯知名品牌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把自己的研发中心及生产重心移到了中国,把中国作为基地中心,甚至关闭了品牌发源地的工厂和研发中心,或选择与国内知名的电梯企业成为合作伙伴,或独资建立世界一流的工厂,配备一流的设备,引进一流的技术,培训一流的管理人才。于是这些国际知名电梯企业长期以来一直垄断了中国市场 70%以上的份额,我国电梯行业也因此而成了,引进的外资及先进技术最多最全的行业之一。

经过近 50 年的发展,中国电梯市场从原来的外资企业垄断的格局,逐渐发展成为三个梯队,其中民族品牌的市场份额也逐步提升。截至 2010 年底,中国电梯行业协会统计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如下图 2.1:

上图中,占 50%的第一梯队的电梯品牌为奥的斯(包括 XO)、三菱、日立;第二梯队的电梯品牌为迅达、通力、蒂森、东芝、富士达等其他外资品牌;第三梯队则为占据 20%市场份额的民族品牌,而且近几年民族品牌的市场份额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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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高速电梯概况

2.2.1 高速电梯市场定义

电梯因建筑而生,高速电梯自然因高层建筑的需求而生存,故研究高速电梯市场必须得先了解高层建筑的定义。

高层建筑是指超过一定高度和层数的多层建筑。 我国高层建筑分类:

“我国高层建筑协会会议将我国境内的高层建筑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大类为 楼层高度最高为最高 50 米 ,楼层数为 9~16 F;第二大类为楼层高度最高为 75 米 ,楼层数为 17~25 F;第三类为楼层高度最高为 100 米 ,楼层数为 26~40 F(最高 100m),第四大类为楼层高度在 100 米以上,楼层数量在 40 F 以上的建筑。中国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将住宅建筑依层数划分为:“低层住宅是指楼层数在 1F~3F;多层住宅是指楼层数在 4 F~ 6 F;中高层住宅是指楼层数 在 7 ~9 F;高层住宅是指楼层数在 10 F 及 10 F 以上的住宅建筑。民用建筑物的高度≤24 米

(不包括住宅的建筑物), 则称之为单层或者多层建筑物;民用建筑物的高度〉 24 米的,则称之为高层建筑(不含高度〉 24 米的单层的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高度〉 100 米的,则称之为超高层建筑物” 。(张凯,2012) 因此我国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以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规定:住宅建筑的楼层数量在 10F 及 10F 以上的,以及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了 24 米的都称之为高层建筑。

为满足上述国家标准的要求,在高层及超高层建筑里,电梯的速度必须有相应匹配,否则整个大楼将无法通过国家的消防验收,也就无法投入销售和使用。

高层建筑除了国家标准对消防电梯的硬性规定外,大楼的电梯配置方案也直接影响着整个建筑设计合理性。试想,一幢高端写字楼,其电梯数量不够,或者电梯的运力无法满足大楼的疏散需求,则会影响大楼的后期租售率,或者会被迫要求降价或降租金。但是如果电梯运力过剩,不仅设备采购成本加大,而且不可租售的核心筒面积加大,造成大楼的可盈利面积减少,投资回报率就低。

所以合理的电梯设计方案对建筑的核心筒设计及投资回报率至关重要,尤其在高层建筑设计时,电梯方案有多种选择,由于一台高速电梯的造价动则上百万,所以电梯方案的选择也是建筑投资方决策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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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XO 公司的营销环境和目标市场定位分析 .................... 20

3.1 国内高速梯市场宏观环境分析 ............. 20

3.1.1 国家政策分析................ 20

3.1.2 国内经济对电梯行业的影响......... 21

4 XO 公司在高速梯市场的营销策略......... 38

4.1 XO 公司高速梯产品策略.............. 38

4.2 XO 公司高速梯的价格策略.......... 41

5 XO 公司高速梯营销的项目化管理体系 ............. 45

5.1 XO 公司高速梯营销人员的专业训练及培养.................. 45

5.1.1 高速电梯销售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 45

5.1.2 现有高速电梯销售人员存在的问题................ 46

5 XO 公司高速梯营销的项目化管理体系

5.1 XO 公司高速梯营销人员的专业训练及培养

5.1.1 高速电梯销售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

1)能够读懂本公司的电梯标准布置图。即根据布置图向客户解释电梯井道土建技术问题,特殊问题可以向工厂技术支持人员咨询。

2)能够识别与电梯有关的建筑图纸。销售员应该能够在客户提供的建筑施工图中找到与电梯井道相关的图纸和有关的参数。其中包括:

电梯井道剖面图(包括层高、底坑深、机房高,厅门牛腿等数据);

电梯井道平面图(包括井道内平面净尺寸、门口宽度及方向、墙厚等);

电梯机房平面图(包括机房平面尺寸、井道与机房的相对位置,门口位置等)。

3)对高速电梯的产品有深入的了解 。

高速梯销售人员不仅需要对本企业的产品了如指掌,还要熟记国家标准的限制要求,以及本企业高速梯产品的设计基本原理及规律。不仅熟悉本企业的高速梯产品性能及价格走势,而且也必须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特性及价格趋势,找出差异化,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4)能深入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

由于超高层建筑在我国刚刚兴起 ,很多房地产开发商也是第一次建造超高层建筑,对高速电梯的情况及市场往往不了解 ,也是在寻标过程中逐步了解高速电梯如何设计及选择的 。这就要求高速梯销售人员必须具备 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力,高度的职业敏感性,能够熟练的挖掘项目地理位置,客户定位等发现客户的真实的以及潜在的需求,引导客户,做顾问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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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论

随着世界经济中心向亚洲转移,超高层建筑在中国势如破竹地增长,中国成了全球最大的高速电梯市场。中国电梯行业经历了 50 多年的成长后又迎来了一个新的竞争时代——高速电梯的市场竞争时代。

过去的 20 年里,XO 公司在中低速的电梯市场尤其是在住宅电梯、扶梯市场取得了连续[!]十三年保持中国电梯行业前列的傲人业绩。但是如何在新一轮的电梯竞争中取胜,成了 XO 公司的新课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首先本文结合 XO 公司现有的市场覆盖率和产品特性,确定 XO 公司高速电梯的目标市场为:华东、华中及西部地区,尤其在二三线城市;市场定位于:二三线城市的超高层住宅及其高端写字楼等大型综合体项目。

XO 电梯公司要在目标锁定的高速电梯市场竞争中获得丰收,就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升,制定对应的新策略:

1.产品策略:需要升级现有产品的技术覆盖范围,提供适应不同市场的高速电梯产品,并且在不同市场和规格上有衔接,避免产品出现“规格断层”,打破一款高速电梯打天下的局面;

2.价格策略:根据市场需求,压缩工厂制造的利润空间,将利润空间留给销售,提高销售的价格能动性;

3.促销策略:除了响应 BIS 的信息共享,建立全方位奖励政策外,更重要的是对竞争价格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即:在领导层允许的权利范围内,对于分公司申报为 MUST-WIN 的高速梯项目,允许低于成本价销售,具体价格根据项目情况单个逐级审批,以此最大程度上支持高速梯的销售;

4.渠道策略:建立一条新型渠道销售策略,即以代销商销售为基础,以高速电梯项目经理直销为主导的组合式渠道策略;

公共建筑的高层定义范文第5篇

文献标识码: A一、公摊面积的划分依据

公摊面积,又叫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属于建筑学概念,即建筑物内相关产权人对共用建筑面积中进行分摊的部分。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日渐发达、相关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公摊面积的概念逐渐被引入现行法律,并被普遍应用于理论、实务中。

商品房的面积,可分为专有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两大部分。专有建筑面积,即构造上相对独立,便于区分;利用独立,能排他使用且归属于特定业主的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即为保障专有部分权利而对各产权人划定的公用建筑面积,具体包括配套公共场所、楼梯、绿地及道路等公共设施。根据性质及不同的使用主体,公用建筑面积可分成应分摊、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两类,本文所指均为应分摊面积(公摊面积)。二、公摊面积的存在价值(一)公摊面积的意义

公摊面积,即建筑物中各业主共用的部分,是维护建筑物使用的重要保障。结构上,公摊面积与建筑物相互衔接;功能上,它能辅助专有部分使用功能的正常发挥。可见,该部分不可为单业主所有,而应由所有业主共有。《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经营性用房及住宅等专有部分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外其他部分则由共有、管理权”,上述即对该原则的立法确认。在商品房销售时,公摊部分便以公摊面积的形式依附于各个专有部分,由购房者一并购买套内面积。所以,根据“谁分摊,谁所有”这一原则,其所有权应归属分摊全体业主共有,由其使用并享受公摊面积的收益,这足以说明房地产法律关系中公摊面积的意义。(二)公摊系数大小的合理性

公摊面积,很大程度上由公摊系数大小决定。当前建筑规范未对公摊系数给予统一规定,各建筑物的公摊系数较为随意。公摊系数,也叫公用面积分摊系数。计算方法:整个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建筑物各套建筑面积之和,公摊系数大小决定了面积大小。实际中,公摊系数备受业界关注。各建筑物由于解构、定位及功能等存在差异,其公摊系数也未能明确。通常认为,多层建筑公摊系数为0.11-0.16;多层板楼为0.14-16;高层塔楼为0.18-0.26。现实中,有些建筑物的公摊系数超过该范围,因而容易使购房者不满。不过,应看到,公摊系数仅为公摊面积的量化指标,其高低只可呈现公摊面积多少,但无法说明公摊面积的合理性。基于商品房有其自身的市场定位及目标群体,其公摊面积标准必然有别于别墅区,且该种差异与市场规律相符。所以,笔者认为不应根据建筑物结构及高度确定公摊系数,而应根据房屋定位及其用途确定,以适应市场化原则,维护消费者利益。三、公摊面积的计算

公摊面积的计算,是引发公摊面积争议的重点,很多纠纷均由公摊面积计算不当导致。例如,重复计算某些公共面积、将单幢公摊面积纳入多幢公摊、选择对开发商有利的计算公式等,这就使得购房者所需支付的公摊面积远高于正常水平,引发纠纷。所以,计算公摊面积,我们应综合考虑下列几方面,以明确公摊面积。(一)计算依据

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面积包含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部分。计算公摊面积时应注意下列几点:1、建筑物通道,包括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建筑物通道是指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骑楼是指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过街楼是指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关键应明确公摊面积相应的计算依据,也就是哪些面积应纳入公摊,哪些面积不应纳入;只有明确了公摊面积的计算范围及依据,才能确保计算的合理性、准确性。第一,我们应认真遵循计算中相关法规,对律法中禁止公摊的项目,应逐渐扣除公摊面。例如,对层高2.20m,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2.10m部位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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