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加强内部监督措施

加强内部监督措施

加强内部监督措施

加强内部监督措施范文第1篇

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建设组织机构

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各股(室)、分局、稽查局负责人

办公室下设监察室,监察室主任为主任,监察室干部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效能政府四项制度日常事务。

二、目标和总体要求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省、市地税局和县委、县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坚持从源头预防腐败、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局在新形势下深刻认识和把握权力运行特点与规律、进一步加强系统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探索,对构建为民、务实、高效、透明、清廉的地税机关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局将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通过加强行政管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审核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逐步完善监督体制,明确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重点领域、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入手,排查廉政风险,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突出监督重点,前移监督关口,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执行制度的监督,实现对重点人员、关键岗位、重点环节、重要职能、重要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切实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自觉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范、清正廉洁,促进腾冲地税干部自觉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促进腾冲地税机关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地税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行政的原则,防止行政行为失控,促使行政权力依法合理行使,规范有序运行。二是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人、财、物的审批、管理和使用等行政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行为监督机制。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岗位与重点环节,认真查找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四是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网上审批、信息公开等功能,拓展网络监督等方式,强化监督,切实增强行政行为运行的透明度。

(三)实施范围

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适用于全县地税系统。

四、实施方法、主要内容和时间安排

按照省、市、县政府和省、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县地税系统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要有计划、分步骤进行。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抓好学习教育

全县地税系统要认真抓好学习教育活动,纪检组、监察室,分局兼职监察员应承担起宣传学习职责,充分利用纪检日和党风廉政学习日,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地税干部认真学习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总理在国务院廉 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二是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省纪委八届五次全会、省政府2月25日全省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三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40号)、《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4号)、《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工作方案》(云监〔〕6号)、《关于加强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云监〔〕5号)和《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行政行为》。四是全省地方税务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关于推进效能政府建设的领导讲话精神和文件要求,全市地方税务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五是结合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纪律要求,加强对本部门制度、运行规则的学习教育,提高自觉执行制度的意识。全局地税干部要通过学习,达到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掌握方法的目的,深入领会和把握建设效能机关、加强行政行为监督的精神实质,准确掌握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具体事项、方式方法和实施方案等内容,把学习教育工作贯穿于整个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全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做遵章守纪的表率,增强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和纪律要求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严格组织实施

县局将按照效能政府建设和加强行政行为监督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有序推进。

1.认真实施对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等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的监督

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将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科学配置权力,健全运行机制,围绕以下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完善监督措施。一是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中,人、财、物的管理使用等关键岗位和环节。二是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关键岗位和环节。三是税收执法权行使过程中的征收、管理、稽查等关键岗位和环节。四是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举报、案件查处等岗位。五是群众关注、反映较为强烈且问题易发多发不正之风的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环节。六是县局确定的其他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4月1日前,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将以人、财、物的管理使用等为关键岗位,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为重点环节,认真查找、分析、确定3个以上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认真组织实施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大预防力度。具体做法是:(1)在认真梳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风险主要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监督、加强监督的防范措施,并认真填写《云南省行政部门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行政行为监督登记表》(表二),在全局范围内公示和征求意见,除事项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报市局监察室备案,同时报县监察局备案。(2)县局按照部门主要职责,提出行政行为风险防范措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重要部门作出接受监督的承诺,填写《云南省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监督承诺表》(表三),并在本单位以通报或张贴方式公示。(3)全局在职公务员按照本人主要工作职责,提出行政行为风险防范措施,作出接受监督的承诺,填写《云南省个人行政行为监督承诺表》(表四),本人应亲笔签名,在本单位以通报或张贴方式公示。

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以年度或项目为周期,分为排查、执行、评价、完善4个环节,实行循环管理。一是排查。县局将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并以预防、监督和处置为手段,制定工作措施,于每年4月1日前报上一级地税局监察部门。二是执行。严格实施排查阶段制定的工作措施,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补救,有效规范行政行为。三是评价。于每年7月1日前,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行政行为监督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报上一级地税局监察部门,抄报当地监察机关。每年12月1日前,通过明查暗访、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全年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完善。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将每年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每年4月1日前,在总结上一个年度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年度工作重点,确定本年度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提出监督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上一级地税局监察部门和当地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2.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重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按照高效、廉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地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积极推进电子化审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实现行政审批的透明、便捷、公正,促进行政审批高效运行。推进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务监察,严格对行政审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督。7月1日前,推进省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按照省、市、县监察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推进网络监察。通过视频监察、网络监察和统计监察等方法,实行电子监察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违纪违法的行政行为。

五、监督检查措施

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将把加强监督检查作为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纪检组、监察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作实效。

(一)严格自查自纠

紧紧围绕省政府《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实施办法》、省局《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严格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自查中要做到“五看”:一看广大地税干部是否普遍受到了教育,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意识是否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是否提高。二看是否找准了工作中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是否采取了“一岗双责”等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三看各类重要制度是否完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是否到位。四看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建设是否有效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实现有效监督。五看制度的权威性和落实制度的有效性是否得到提高,保证各项制度和内控机制执行的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二)抓好整改落实

县局将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马上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同时适时向社会通报整改落实情况。

(三)严肃责任追究

县局坚持把贯彻执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 查、一起考核。把责任追究作为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实施办法》和省局《实施方案》的重要措施,通过明查暗访、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搞形式主义、不积极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要坚决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督促其采取措施,及时推进;对欺上瞒下、有令不行、超工作要求时限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行政管理和税收执法的每项制度都要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使制度执行的监督责任无可推卸,对执行制度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行为,必须从严查处。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落实

各股(室)、分局、稽查局要在“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行政行为监督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妥善处理好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与推进业务、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关系,精心部署,抓好结合,做到相互促进。各级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把制度执行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行行政行为监督制度,使制度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自觉行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组和领导班子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二)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健全完善行政行为监督制度

各股(室)、分局、稽查局对开展行政行为监督的情况要及时总结报告。对推进制度落实的进度、采取防控措施取得的成效和不足之处要认真总结,查找分析问题要全面深刻,提出的整改措施必须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系统性和配套性。

按照省、市、县局的统一部署,各股(室)、分局、稽查局要将推进行政行为监督情况按时上报。一是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推进情况实行双月报告制度:逢双月底前(4月起),分局、稽查局要将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推进情况(含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情况),报送县局监察室。二是认真做好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每年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分局、稽查局要将贯彻落实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的情况(含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情况),报送县局监察室。三是县局对各基层分局、稽查局的双月报告、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情况进行汇总,于当月30日前报送市局监察室和县监察局。同时,县局、分局、稽查局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

加强内部监督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安全监督;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32-0147-02

1 概述

现场安全监督是供电企业各级安监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规程、标准,对电力生产和建设现场的人身、设备、环境进行全方位安全监督的过程,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能有效地促进各项生产工作的安全进行。

2 存在的问题

目前许多供电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安全监督的方式、方法仍需进一步研究、完善。随着电网建设的不断发展,多地点同时施工、检修的情况越来越多,各级安监人员无法保证到每一个工作现场进行全程监督。

二是安全监督的环境不容乐观,职工队伍素质仍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职工对安全工作认识不深入、不全面,特别是在安全生产长周期、安全生产形式相对较为稳定的情况下,容易产生麻痹思想,存在凭经验干活、不深入思考现象。

三是安全监督管理还相对粗放,离安全精益化管理要求还有差距。

3 改进措施

3.1 确定管理范围和目标

安全监督管理包括施工三大措施的编审、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制定、布置、确认;作业开、收工会情况;工作票、操作票、(多)班组作业控制卡、作业指导书执行、危险点控制;各级人员到位情况;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职责人员的作业行为等各个环节,涉及变电运行、变电检修、输配电检修等各生产部门和单位,以确保人身、电网、设备安全为目标。

3.2 制定工作流程

合理、流畅的工作流程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管理措施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点。通过对安全监督工作的深入分析,制定流程如下:

3.2.1 根据月度停电计划提前制定各级安监人员周现场到位监督计划。加强作业现场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监护情况检查,加强停送电操作发令、复诵、检查及五防闭锁等关键环节监督。对现场签到表、现场监督卡进行月度统计审查,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到位监督。

3.2.2 严格执行施工检修三大措施编审管理办法。组织生技部、检修单位、运行单位等相关部门对施工三大措施的制定进行会审,确保施工三大措施的正确、全面。

3.2.3 在局域网调度检修管理系统中,申请停电单位在录入检修申请时一并录入现场应做的安全措施、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车间领导进行审核,安监人员在计划停电前一天对录入的安全措施是否有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措施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每一个停电现场安全措施编制的正确性。

3.2.4 施工现场使用管理看板。看板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停电范围、到岗到位、检修老虎口、安全措施图、人员分工情况,明确工作现场环境,以加强工作人员对现场工作的认知程度,促进安全工作。

3.2.5 结合使用网络进行监督。现场开、收工会进行录音,重点工作拍摄四张照片(开工会、收工会、安全措施布置、各级领导到位情况),将音像记录链接局域网;通过各变电站装设的远程图像系统实行远程监督,促进现场施工安全。

3.3 人力资源保证措施

在人力资源方面,由安监部门配置变电、线路、培训、劳动卫生监察专工,负责设备安全运行、安全设施的监察,生产、基建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生产、基建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安全技术、安全监督监察、安全培训、特殊工种和特殊作业管理、劳动安全和卫生监督、安全统计等工作。配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现场设备性能及基本原理和生产管理流程,满足安全监督管理的全过程要求。

3.4 考核与控制措施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的考核与控制是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现场工作开展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与控制,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促进各种安全相关制度、规定的执行,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促进现场工作安全。

3.4.1 绩效考核的组织机构。成立绩效考评委员会,由总经理为主任、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绩效考评专工为成员。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策划部,具体负责公司绩效考评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安监部负责安全目标、指标及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3.4.2 制定绩效考核的流程:

节点1:安监部根据各生产车间的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制定月度考核报表,每月编制上月绩效考评表报发展策划部。

节点2:发展策划部对考核报表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返回安监部重新上报,审核合格后送公司绩效考评考评委员会。

节点3:发展策划部考核专工根据考评委员会批准的考核意见,下发月度(年)度绩效考核表。

节点4:财务部根据绩效考核表,奖励或扣罚工资奖金,完成考核。

3.4.3 绩效数据采集。绩效数据是制定月度考核报表的基础和保证,数据采集应该全面、准确和及时,必须保证有准确的数据来源。主要的数据来源包括: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每日早会汇报;查看调度运行值班日志及调度自动化系统事项记录;每周安全情况汇报;安监部负责组织对事故、障碍进行调查分析、认定等。

3.4.4 绩效评价方法。安监部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每月统计、分析、上报各生产单位相关的指标及数据,并进行季度及年度分析评价。

3.4.5 绩效考核纪录形式。安监部根据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编制月度及年度绩效考核报表,然后按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进行审核、执行奖罚。

3.4.6 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通过合理的绩效考核流程,规范的操作,在统计分析各单位指标数据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制定进一步改进措施,通过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教育处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 评估方法

安全监督管理的评估采用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监督横向与纵向对比评估的方式。

横向对比应用为各生产单位之间,包括公司领导及各级安监人员每月查出的违章情况、各生产单位每月数据指标完成情况。纵向对比应用于各生产车间内部,包括与历史数据指标的同比、环比情况。通过数据指标的对比,发现和了解安全监督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找出根源,制定改进措施,应用于工作实际,促进各项工作的安全进行。

5 结语

无论哪一种安全监督方式都只是促进安全生产的一种手段,如何让每一个职工都真正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让安全成为本能需要并且应用到实践中,以保证各项生产工作安全进行,才是安全监督的最终目的。

加强内部监督措施范文第3篇

2009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市纪委二届四次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维护行政纪律,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开展对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监管监督部门,紧紧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这一促进科学发展的首要目标,及时跟进,全程参与,严格检查,积极提供服务和保障,确保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把专项检查、巡回检查等多种措施结合起来,不定期对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使监督检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开展起来。要针对中央投资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涉及内容新、时间紧迫、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等特点,以检查中央投资项目为主线、以资金流向为重点,特别是要抓住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地区,以及投资规模大、工作难度大、影响面广的重点项目,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情况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投向,坚决防止盲目铺摊子、乱上项目,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以及楼堂管所项目,坚决防止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攀比;加强对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办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行其是、先斩后奏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坚决防止一些部门把关不严、随意变通、简化程序甚至等行为;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国家开发银行政府类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公开透明,严防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豆腐渣”工程;加强对改善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土地审批和供应建设用地,坚决纠正违规办理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违规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行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清理,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点是积极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提高市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比例。加大查办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力度,严肃处理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的行为,坚决查处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对区域内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多发高发和查处不力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问责制。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节能减排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各地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促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开展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强化对环境行政审批权、评审权、执法权的监督。继续加强对节能减排“双三十”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纳入省级节能减排目标考核的30个重点县(市、区)及30个重点企业工作进展和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年度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行政问责,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发展。强化和改进挂牌督办措施,严肃查处违反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重点查处违反产业政策、规避环保审批、环境执法和环保项目审批评审中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基层查处阻力较大的环境污染问题,分批挂牌督办,实施全过程跟踪督办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动节能减排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治理腐败开展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督检查。一要建立监督检查沟通机制,准确及时地了解掌握抗震救灾资金的筹措划拨和援建进度等情况。二是强化对援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部门采取紧密跟踪资金流向的措施,针对资金的筹集、管理、拨付、使用等环节,开展不同形式的专项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运行规范、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三要加大对规划重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与受援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并适时赴当地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实地监督检查,努力实现监督检查的无缝隙对接。

(二)认真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的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开发建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各地2007年以来涉及提高容积率、更改规划、变更用地性质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对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严肃处理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提高容积率和违规减免缓收规费等问题。继续加强对中央关于城市住房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财政资金投入使用等情况,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的征地、拆迁、规划、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和城乡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问题,为全面落实住房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纪律保证。

(三)加强对《招标投标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创新,规范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逐步推动建立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分别监管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推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和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建设,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加强监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违纪违法案件。

三、围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开展监督检查

(一)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保障经济繁荣稳定。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督促、配合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农资市场、建材市场、食品药品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等进行治理和整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对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导致市场秩序管理混乱的问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积极参与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发改委、粮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清查品种、数量、质量等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资金及挥霍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粮食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强化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坚决查处事故瞒报及、权钱交易、违规投资入股等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纪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保障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下半年,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2007年以来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责任追究落到实处。要努力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保障生产安全。要认真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加强行政效能监察,促进政府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加强内部监督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审环节 消防产品 监督 重要性 措施

中图分类号:X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4(c)-0226-01

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对于消防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也随之不断提升。10年,我国公安部在防火墙工程建设中明确提出了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这一专项整治工程。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工作不仅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直接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因此,加强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的监督工作,不仅是落实我国公安部相关政策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促进我国消防事业发展,保障人们生命及财产和安全的重要途径及措施。

1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所有消防产品都有不同的消防用途,其安装或使用方法,以及具体使用方法的说明等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到消防产品最后的使用效率,或者说对消防产品最后的应急功能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就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来说,不仅是保证消防产品使用途径及安装途径的正确性,保证消防产品应急消防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从技术及管理监督层面对消防产品实用性进行的最后确认环节,直接关系到建筑整体的消防安全性能。就消防产品监督的重要性来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就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来说,是从消防产品具体特性出发的,对消防产品效用进行确认的最后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消防产品功能发挥的有效性实现,因此,是建审环节审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次,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开展是我国公安部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落实不仅直接关系到建筑整体消防功能的实现,同时也是落实公安部政策要求的必然措施。

2 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通过上文论述,我们已经大致了解和掌握了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在对消防产品监督工作开展的策略进行阐述之前,我们应对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进行大体的了解。

2.1 消防产品的具体性能及功能

所有消防产品都有自己的性能及主要功能。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消防产品的性能及功能进行监督及检查。消防产品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依据建筑规模的大小,会对消防产品进行合理的安装及设计,对消防产品性能及功能的监督及检查,主要是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进行测试,查看是否存在不达标现象;除此之外,还包括对消防产品安防位置的检查,确认消防产品的设计点与其功能相对应。

2.2 设计规划是否合理

就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开展来说,除了对消防产品的性能及功能进行确认之外,还需按照国家消防产品技术标准及行业标准对消防产品的设计路径进行审查。

2.3 错选漏选情况的排除

除了以上两个方面的内容之外,消防产品监督工作还包括了对建筑工程所有消防产品的安放及设计的整体实况,排除错选或漏选的情况,进而消除消防漏洞。

3 加强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的有效策略及措施

众所周知,就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来说,已经成建筑行业建筑审核环节的重要内容,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及稳定性,同时对于人们人身财产安全都能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鉴于上文所述内容,就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强化来说,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采取措施。

3.1 落实国家政策标准

从前文相关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客观要求着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及适用性。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严格按国家消防技术的标准及行业的基本准则来进行,保证监督工作开展的方向符合科学要求。

3.2 加大经费保障的力度

除了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及政策的落实之外,消防产品监督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还应逐步加大经费保障的力度,将民间企业等组织引入到消防产品监督体系中来,为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充足的物质及资金基础,比如就大功率、大流量水罐车的备齐来说,对于保障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效率来说,能够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

3.3 问责制的有效建立

就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来说,处了加大经费保障,落实行业政策及国际标准之外,还应实行有效的问责制,将监督的结果与监督人员进行密切联系,提供监督工作人员工作认真仔细态度,适当施压,保证监督工作开展的质量。针对每一监督细节,应落实相关步骤及标准,为监督人员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和基础,如就建筑工程设计布局图的说明及消防产品的具体安放位置等。

3.4 自检与建审的有效结合

为了提高消防产品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还应将建筑企业的自检工作与国家公安部门及相关建设部分的审核进行有效结合,在建审监督工作开展之前,建筑企业应从自身情况出发,组织内部技术人员对消防产品进行检查,将能够发现并且能够解决的问题进行处理,为建审监督的开展进行铺垫。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的工作的开展,可以对建筑企业自检的结果进行有效借鉴及参考,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对存在问题的环节进行复检,最终确认消防工作的到位。

4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消防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也不断提升。消防产品的监督工作开展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源头,同时也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环节及步骤,加强消防产品审核,不仅是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提升消防安全工作,降低安全事故发生几率,拦截隐患始发地的有效措施。鉴于消防产品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及基本内容,建议可以从政策、技术以及制度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我国建筑消防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宋泽春.浅谈当前消防产品的质量管理问题[J].安防科技,2010(9):68-70,67.

[2] 唐晓亮.浅谈如何加强建审环节的消防产品监督[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0(12):1120-1122.

[3] 莫莉.浅谈如何加强建审环节的消防产品监督[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22):189-190.

加强内部监督措施范文第5篇

1、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涉财强制措施的执行过程不规范。部分案件涉财强制措施无出具书面凭证。如在有些治安处罚案件中,公安机关依据自己的部门规章,以现场无见证人为由,由民警单独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结果常导致双方说法不一,但又找不到见证的第三方,因此引发的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公安机关在办案初期对难以区分与案件是否有关联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后,但在查明财产性质后,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迟迟不解除强制措施。如在一案中,涉案人员胡某系一私企老板,案发当日恰好从他人处借款30万元现金用于企业资金周转,后因朋友相邀未来得及将钱存入银行便前去,被公安机关抓获,随身携带的2万元赌资及30万元钱款均被扣押。嗣后胡某虽出具了多方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亦查明了具体事实,但仍迟迟未解除扣押,导致胡某企业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

3、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后,因未妥善保管而致财物丢失、损坏等造成当事人损失。实践中当事人反映较多的如长时间扣押当事人汽车而不作必要保养,致使汽车因长时间未使用、未保养而损坏。

4、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或诉讼程序完结后,对应依法返还当事人的财物消极处理,不申请就不主动返还,甚至是不多次申请就不返还。如笔者在案件中发现,参赌人员常常反映自己以前因被抓获时,有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公安机关扣押,但因自身经常害怕公安机关,不敢去要求退回财物,或者是只去了一次,但被承办民警以工作忙为由要求过几天再来,而至今仍未索回财物。

5、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图省事,对涉案当事人(单位)的财产不作区分,而将嫌疑人(单位)及其家属的个人物品、存款、生产资料、合法继承的遗产以及奖金等一并采取强制措施,而给当事人(单位)的正常生活、生产经营带来极大不便。

6、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插手民间借贷纠纷。如以办案为由强制查封、扣押、冻结经济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二、检察机关在监督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限制财产权的侦查措施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完善。我国刑诉法只是笼统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而并未直接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限制财产权的侦查措施是否应进行监督以及如何监督。另外,与民诉法不同,刑诉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权的侦查措施并未规定严格的适用程序。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对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都各自作了细化,但两者之间仍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检察机关也无法将公安机关内部的程序规定作为监督的法律依据。

上述因素导致检察机关即使发现公安机关违法实施了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但因无相应的专门法律依据与具体监督程序,而只能按照普通的侦查监督程序进行监督,故监督的针对性不强,监督效果亦不明显。

2、检察机关对掌握公安机关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的事实情况存在滞后性和局限性。当前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采取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均由其单方审批与执行。同时,因侦查活动固有的对外隐蔽性和保密性,其他部门和个人很难介入到该侦查活动中,而检察机关除对部分大要案进行提前介入外,对绝大部分侦查活动亦不具体掌握。另外,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对方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且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因此即使公安机关存在明显违法、违规情节,也不敢提出异议或根本未意识到该违法违规情况。

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进行监督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审查案卷,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过程中,根据案卷反映情况来判断公安机关采取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否合法。然而,实践中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卷前,都需经部门负责人及法制科两层审批,故即使存在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情形,一般也会加以掩饰,这就导致检察机关仅靠审查案卷难以发现公安机关违法采取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的事实,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3、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限制财产权的侦查措施进行监督缺乏有效手段。当前,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的,只能依据侦查监督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只能采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提出纠正意见等方式监督纠正(构成职务犯罪的除外)。同时,对公安机关不作答复、故意拖延甚至拒不纠正的情况如何处理,这也是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另外,当前各地普遍存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只发不管”等现象,对后续纠改措施缺少追踪监督手段,以至于公安机关类似问题一犯再犯。如2009年度我院因公安机关在扣押财物过程中违法而发出9份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经统计发现,其发放对象均为派出所(有的派出所一年之内因同一问题被通知纠改多达3次),但公安机关的纠改行动往往只是限于个案、就案论案,纠改效果极不明显。

4、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当前,涉案当事人的反映是检察机关发现此类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据统计,当前当事人前来反映问题的情况主要分为4类,按比重依次为:(1)检察机关传讯案件嫌疑人谈话时嫌疑人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2)检察机关在询问案件证人时证人反映问题(该类现象在检察机关询问类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时居多);(3)涉案当事人因对全案处理结果、方式有意见,或对公安机关承办民警个人有意见,而前来检察机关反映问题,顺便提及相关内容;(4)涉案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有异议而前来反映。

由此可发现,实践中因涉案当事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且或多或少惧怕公安机关(据不完全统计,约40%的参赌人员对公安机关扣押随身携带的所有现金持有异议,但仅有极小部分人会提出),因此普遍对公安机关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听之任之、自认倒霉,而极少主动寻求检察机关要求进行监督。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合理化建议

综上可见,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监督乏力的原因是多层次、多方面的,现阶段法律依据的缺乏显然是其中的主要原因,提请立法完善固然最佳,但毕竟无法及时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的司法现状,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由简到繁不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加强法制宣传,建立完善权利救济告知制度

针对当前涉案当事人对受到的侵权行为普遍存在“不会告、不想告、不敢告”的情况,检察机关应结合实践,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律宣传,充分利用提审、询问证人以及接待来访群众等机会,讲解相关制度规定,问清是否存在类似现象,鼓励涉案当事人及时、全面反映问题。二是逐步在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程序中引入权利救济告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该类措施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执行对象所拥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使其了解可以何种方式、何种途径合理合法地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向监督机关反映问题。

2、整合力量、信息共享、优化分工

实践中,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在工作中都可能会发现一些公安机关在限制财产权侦查措施中存在的问题,但囿于目前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完善、信息统计相互独立、监督措施各自实施等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影响了整体监督的效能与力度。

有鉴于此,为了更好的整合监督力量,全面掌握信息,加大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对于各内设部门在工作中经审查发现的问题,除涉及办案机密内容外,可交由统一部门或专人负责登记并处理。笔者建议,可充分利用当前检察机关逐步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契机,以案件管理中心(办公室)为监督平台,统一负责登记、处理和监督跟踪工作。

3、明确审查内容,提高审查素质

检察机关发现相关问题的重要途径就是审查案卷,故检察干警业务素质是否过硬、审查内容是否明确,对于发现相关问题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在对公安机关移送案卷的审查过程中,对该类问题的审查应明确以下内容:(1)限制财产权的侦查措施程序是否合法;(2)限制财产权的侦查措施是否合理及确属必要;(3)被采取措施的财产是否超过范围,与案件有无关联,是否系案外人财产;(4)相关措施的实施期间以及解除相关措施的时间是否合理,有无人为延长的因素;(5)被采取措施的财产有无涉及其他民事纠纷。

4、建立对责任个人追责建议制度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果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行为触犯刑律,检察机关无疑可以将其依法查办。但在实践中,这一类情况毕竟极为少数,更多的则是侦查人员违纪违规的行为。但如前所述,当前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对事不对人”,故很难对责任个人起到有效的警戒、教育作用,监督效果受到较大限制。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应当建立对责任个人的追责建议制度,通过检察建议或者函告书的形式,将责任人相关的违纪行为以及拟处理意见发送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其对责任人作出纪律处理。

5、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的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