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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创业教育;法制教育;课程设计;实践;思考

[中图分类号] G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5-0100-03

总理在2014年9月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首次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大大激发了民族的创业精神和创新基因。创业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一个创新,也是一种责任,在全民创新创业教育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创业教育是培养具有从事一定职业的劳动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人的教育,是职业和创造相结合的教育。[1]创业法律教育是基于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涉及相关法律事务需要运用的法律知识和处理法律事务技能的教育。这种法律教育与普通法律教育不同,n程设计密切联系创业学生的创业意愿,立足于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着重培养基础法律知识,课程设计注重针对性和应用性,强调处理事务能力,强化应对法律事件的变通能力,努力使创业的大学生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创业教育法律课程一般不作为职业教育的专业课程来安排,但可以参考当前主流的学习领域课程设计模型进行课程设计,主要的设计依据有:1.由实际的创业教育法律课程设计的要求决定,首先让学生通过学习来掌握基本法律知识。要确立法律意识,培养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离不开法律知识,因为教育对象是要在创业中解决涉及法律问题事件的学生;2.学习领域课程设计模式自身具有较大兼容性,可以进行法律课程的设计,因而对创业教育法律课程开发也适用。学习领域课程设计具有比较完善的课程设计理念和课程设计框架,对于普及性的法律知识教育课程设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3.学习领域课程设计流程符合应用性的法律课程开发的过程。学生从事创业主体设立起始、业务经营、人事管理及主体撤销等过程都涉及各方面的法律问题,在对法律事务筛选的基础上要选择重要的法律事项作为学习领域,可将课程设计转化为一般性的课程标准。所以,法律课程设计要求具有一定的结构化,也要具有普适性,学习领域课程设计可以满足这样的要求。[2]

一、高职创业教育中法律课程设计状况

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与本科有所不同,高职教育更注重以职业技能、技术应用培养为主,所以其课程设计理念也有所不同。为适应学生就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在创业教育过程中增加了法律课程教学内容。当前,创业教育法律课程设计的主要模式有:一是课堂式法律知识教育,这种模式利用课堂讲授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短期的教学活动来认知和了解法律法规知识。这种模式能确立学生粗浅的法律意识,必须要在具体的创业中检验法律素质。二是案例式法律教育,任课教师通过设计案例,模拟在创业过程产生法律纠纷的场景,让创业学生参与到法律事务处理中,从而提高法律事务处理能力。三是混合式法律教育,这种模式是在讲授法律专业知识的课堂中培养法律素质,同步为创业学生提供法律咨询,甚至由教师组成法律顾问小组,跟踪服务创业的全过程。但是从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来看,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存在不少问题,还需逐步完善和优化。

二、高职创业课程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因为创业课程是新生事物,课程对象更是特殊的在校学生群体,虽然不缺乏创业经验丰富的个体,但毕竟是少数。高职院校在摸索着各自的法律课程设计,在百花齐放的局面下各有特色,但也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

(一)创业领域内的法律课程设计认识误差

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课程设计方面处于摸索的起步阶段,尽管创业教育课程设计已经引起院校的高度重视,但对法律知识教育的意义等认识其还不够重视,认为创业是学生的事,与教师自身无关。第一,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开设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就如教授专业课程设计一样,对法律教育课程的特殊性理解不够透彻。第二,高校教师对创业法律教育的作用不去主动了解,对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到点,总认为创业法律教育本应该是法律专业教师负责的,因此其在具体教学中不能向学生灌输法的精神。第三,经济社会发展层次也决定了法律的被重视程度,依法办事还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社会对高校法律课程教育了解得不够,支持也就更少了。这些都导致了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发展缓慢,缺乏统一规范的课程和培养准则。

(二)“创业”+“法律”双师型队伍缺乏

创业教育课程在我国起步算比较晚了,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师资建设更是新生事物。创业教育本身需要从创业品质、冒险精神、团队领导能力方面进行培养,内容涉及广泛,是一件十分现实的实践活动。因此要求创业学生具有较高的应变能力,更要求从事创业教育的教师要有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当然,教师如果是创业者的话,那就更完美了。而学生创业的激情或许要比安分守己工作的教师更为容易带动其他学生,调动他们的创业积极性,虽然这样的创业者未必能够开发出一整套创业法律知识课程,但是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忽视了他们的存在。此外,教育部举办了“创业教育骨干教师”培训班,对来自全国各地的教师进行培训,培养了一批创业教师,但是教师培训的数量和质量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5]高职院校还缺乏吸收创业学生作为创业教师的勇气。

(三)创业的法律课程设计尚未形成体系

当前,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依靠院校的统一安排,创业学生较少有自主选择空间,学生都在被动地学习,不管学生是否具有创业意愿,也不管学生创业的进度,课程设计模块化、标准化和结构化严重滞后。法律课程设计还是停留在说教式的知识灌输上,案例分析和实验课堂较少。由于创业的不可重复性,特别是涉及法律事务的情况,具有天然的不可重复性,学院也不可能与企业或者公司进行联合实践活动。

有限的创业基地实践活动辐射范围较小,创投基金资助下的孵化企业和创业项目成功率低下,无法为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结果是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计上缺乏实践优化,内容雷同、知识乏味、门类单纯,没有充分考虑创业过程的差异性。

(四)创业法律课程设计缺乏权威参考模式

很多高校都是独立设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模式,各自为政,各显特色,始终缺乏权威的设计规范来指导课程设计。虽然院校统一的创业法律课程设计也许是基于创业学生的个性特点,但由于没有权威的参考设计规范,其缺乏创业系统性思维和创新市场公平竞争精神。整套法律课程设计教学内容照搬法律专业课程,偏离创业中心目标,知识结构混乱,让学生无所适从。学院派的教师教学也只是单纯讲解法律知识,无法引用更鲜活的创业实践,去调动创业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缺乏法律技能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三、创业法律课程设计实践

(一)教学目标

法律课程目标是使学生把握创业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让学生确立防范创业风险的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等交易规则的意愿,提升学生创业中预防法律纠纷缠身和解决法律纠纷的技能,全面提高创业者主动运用法律工具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利的能力。[3]课程教学目标是任何教学活动必须追求的结果,是学生在通过学习后应达到的新状态,是预设的知识教学效果,是教师评估教学对象学习效果的重要指标。通过认真学习课程之后,创业者具备能够根据具体现况选择创业行业法律主体的能力,基本能独立完成主体的创立、变更、撤销等相关商业管理程序性手续,依法制定法定主体治理的章制度去规范员工管理,主动利用法律工具来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审核主体各类契约的执行和控制契约的履行,及时依法解决劳动和契约纠纷问题。

(二)教学内容

课程教学内容是法律课程设计的核心,应具有面向创业者的特色,又要区别于法律专业课程设计,能满足创业者的基本需求,适应创业者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首先是涉及创业主体创立,主体设立条件、主体的优缺点、名称登记规定、法定流程、治理内容和行政许可等问题,都需要创业者十分清楚,明确到文字的描述,要准确无误,不能产生歧义。其次是产权保护法律事项,专利申请与保护、商标和秘密保护、产权合法利用、侵权的责任等,专利是创业主体竞争力核心,创业者一定要保护好。再次是契约签订事务,交易的合法流程、签约谈判、形式和内容、执行与毁约责任等,契约事关创业主体的法律文书存在形式,千万马虎不得。第四是主体治理的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制定、依法执行,如员工招聘辞退、产销流程、争议仲裁等,创业者要能够及时、依法妥善解决争议的事务。这些都是基本的教学内容,是每个创业者要直接面对的法律规制。

(三)教学载体

教学载体是使教学目标转化为学生的认知和掌握的技能,是实现师生间交流的内容和方法的中介。而针对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重要且常用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是法律课程目标确定和课程内容的相融合,是模拟法律事务产生场景,让创业者尝试解决法律事务的仿真式课程教学设计的重要形式。课程案例教学是选取典型的创业法律事务事例,设定创业者将要面对的法律事务处理,包括主体设立、内部管理、经营活动、劳资纠纷、资格终止等几个模块,各个模块可能预设的法律问题,及提供可参考解决法律依据和形式,甚至是处理不当的估计后果都可以设定。

(四)教学评估

面向创业学生的法律课程考核与评价,应注重采用课程过程性考核,因为现实中创业的不可复制性,还有创业者的知识运用能力的差异,创业资源整合能力的高低,只能采用过程性评估的方式,一般来说,也只能是阶段性或者个案的评估。评价内容包含有法律条款概念的理解认知度,法律事务处理技能的掌握情况,课程设计中的法律法规的理解水平等。[4]评价形式主要是任课教师的调查报告,而不是像专业课程设计评估,还需要考试、回答问题、写作业之类,这都与日常创业面临的千变万化的经济社会情况不符合。

四、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思考

(一)转变教学理念,重新认识创业法律教育

创业法律教育不仅是解决当前创业中法律事务问题的重要途径,还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其自觉运用法律工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处理法律事务能力的关键所在。高职院校要重新确立教育理念,重视创业法律教育,调整好法律专业知识教育方式,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将创业法律教育作为创业教育培养的主要内容之一。要结合创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为长远发展作铺垫。创业者应深刻认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要积极学法,自觉用法,勇于护法。

(二)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水平,保障课程建设落到实处

师资队伍素质的保障和提升是高等教育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创新课程设计和教学,需要有一支高素质、强技能、重创新的师资队伍。高职院校要开创师资增员新机制,邀请既有创业经验又有实践经验的创业人士担任教师,其创业成功或者失败的故事都是非常好的案例,需要充分利用;还要加强对创业法律任课教师的培训,选派专兼职创业教师参加高层次培训,有条件的高职院校还可以直接资助教师参与创业实践,丰富创业法律应用经验。

(三)规范课程设计,完善法律课程体系

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是实施创业法律教育的前提,要注重创业法律意识、基础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还要模拟处理法律事务的实践和训练。根据法律教育目标,要初步设计法律课程体系,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断完善课程结构,扎牢基础知识课程,普及通识教学,增加特色课程,侧重法律知识的应用等内容。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外派教师参加创业法律事务解决过程,通过现实的法律应用实践,补充法律课程设计仅仅依赖课本知识的不足。

(四)鼓励创新教学,开拓课程教学模式

创新是要求突破传统和现成体系,是社会活力所在,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但是法律总是倾向保护现有的体系、体制。因此,创业法律教育要保证足够的开放性和兼容性,要让学生保持旺盛的创业状态,又要使其注重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充分采用案例分析方法,让更多创业学生参与其中,注重培养法律意识。要开展创业法律知识应用技能比赛,在比赛中锻炼创业学生的法律事务处置应变能力,提升创业法律教育水平。

五、结语

创业学生面向社会和市场进行创业,是非常值得政府和社会鼓励的,但其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非常有必要进行保护。第一,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基本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有利于学生在创业中规避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创业时涉及主体的选择、融资投资、治理经营、管理、纠纷等法律事务,如无相应的法律意识,就容易滥用权力;如缺乏法律能力,就容易掉入陷阱,还可能违法犯罪。第二,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有利于学生降低创业治理成本和提升自我竞争力。执行市场规则是创业初期树立品牌形象,赢得客户的根本。经过法律规范规划和依法管理公司事务可降低成本和规避风险,确立公司治理的诚信形象。第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有利于学生在创业过程中时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能及时、恰当地解决法律纠纷。当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法律意识的学生会及时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当法律纠纷产生时,掌握法律工具的学生会根据法律规定来选择合法的途径解决,避免违法违规地解决纠纷。创业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可以通过系统的教育和技能培训获得,而针对性强的教育课程设计是关键。

创业法律教育是适应政府、社会需求而进行的创业教育内容之一,法律课程设计是其中关键的环节,虽然当前高职院校没有高标准的教学课程设计模型,但是相信高职院校的专兼职教师通过大量实践,总能把创业法律课程设计架构好,完善好。

[ 参 考 文 献 ]

[1] 韩广.高等院校创业教育探索[J].企业导报,2012(7).

[2] 潘伟琪.高职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研究[J].时代经贸,2013(4).

[3] 崔玉隆.高职学生创业教育法律课程开发探索[J].职业教育,2014(27).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角度;社会管理创新

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是新形势下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但创新所要求的变动性与法律所要求的稳定性之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2011年2月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以“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为题作重要讲话,极大地强化了理论界对此问题的关注。笔者认为,社会管理作为国家治国的一个重要侧面,不可偏离国家治理的主旨———法律,法律是社会管理创新之准绳。

1.法律至上,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理念

社会管理创新是党和国家面对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特征,而对社会管理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这种“新”绝不是一种抽象的一般要求,而是为政理念的调整,是社会管理目的、方式和体制的大改革和大进步,是个系统工程。整体而系统的社会管理变革必须以一定的理念为先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党全国致力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管理的理念。”法律至上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理念。在社会管理创新的理念方面,中央政法委书记从社会管理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政治体制以及开放、动态、信息化社会环境相适应出发提出了社管理创新的五大理念。其“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本质是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仅是形式法治,而且要使法律内含“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实质法治; 其“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是要求法律制度的设计尤其是关涉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应以多方主体参与为目标; 其“树立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可理解为强化源头立法的法制要求;“树立统筹兼顾,协商协调”的理念亦是对法律处理多元利益和多元诉求的要求,这些理念最终要以法治理念实现,而其要树立“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理念则对法律理念的直接表达。在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有效遵守的同时,还要求这种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具有稳定性,以保证人们可据此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从而保证社会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之下。从法治的内涵可知,以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为基本要求,以法律的稳定性为基本保障。有别于此,社会领域的创新则要求人们对既有的体制、制度、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适时作出调整与变动,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所要求的稳定性和创新所体现的变动性至少在表面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一方面,要进行创新,就势必面临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稳定性问题;另一方面,要实施法治,则又面临如何保证创新的及时进行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问题。在社会管理领域,这种情况同样存在。

2.法律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

系统是指由相同或相关的事物互相作用、互相制约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一切事物都是以系统的形式存在。和其他事物相比,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系统更加突出。社会管理创新和法律的系统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整体性

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本身就是一个体系,是一个由各种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构成的有机整体。宏观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目标和原则,是其他各项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重要依据。反之,各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和具体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又决定了宏观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确定目标和原则能否实现。没有各项基本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和具体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以及不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互相间的联系与配合,也就没有总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2.2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动态性

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和世界上一切开放系统一样,需要不断的与外界环境交流能量、物资和信息。从而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就社会管理本身来说,即便是解决一个稍微复杂的社会问题,也不可能一次制定管理创新就达到“最佳方案”的程度,需要管理创新在与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不断地进行调整、修订和完善,才能逐步做到优化。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本身也不只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管理与法律的文本,而是一个由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制定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执行、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着重通过执行和实施的环节作用于社会环境。作用的结果又会通过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评估等环节影响到新一轮的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制定。只有社会创新管理这个政策和法律存在,这个动态过程就不会停息。

除了上述的2个方面外,管理法律的系统特性还包括层次性、结构性和相关性等。在社会管理创新与法律的系统特性中最重要的是管理创新法律的整体性。因此,人们在研究社会管理创新、制定社会管理创新和实施社会管理创新时,必须具有综合的观念、系统的观念、整体的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条件下,认识和运用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要求。

结 语

法律服务创新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既要关注其所属的上级系统间的相关性,如法律制度创新与政治管理创新、行政管理创新、经济管理创新等的相关性及其协调;也要关注平级系统间的相关性,如法律服务创新与立法创新、司法创新和行政执法创新的相关性,法律服务组织作为中介服务组织,与社区管理组织创新、新的调解组织创新等的关联性和协调;更要关注法律服务创新系统的内部组成部分创新的关联性和协调,如内部人员观念创新、内部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创新、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和方式的创新等等。只有统筹兼顾所有相关因素的关系,才能真正全面提高法律服务乃至整个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参考文献

[1]戴佳.在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上实现新突破[N].检察日报, 2011-08-22

[2]于洪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路径何在?[N].光明日报,2011-08-14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第3篇

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然而,虽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的法治状况仍存在诸多问题。现代社会,在高度行政化的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后,社会管理主体已由相对单一趋向多元化。法治之下的社会管理要遵守法治的精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归属于负责社会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管理部门之中。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有其自身的角色定位,并有所作为。

关键词:法治 社会管理 创新 作为

一、法治的内涵及我国当前的法治状况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与人治相比,法治具有诸多的优越性,如: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等等。

法治的精神内核包括:法律至上、良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保障人权等。法治的最大好处在于能防止特定的个人凌驾法律之上而伤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

当今时代,大部分国家都认同法治的重要,虽然各国在时代背景、在法律的产生等方面并不太相同,但法治仍然是各国的追求。我国也倡导建设“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我国的法治原则有“坚持人民、必须实行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人权、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1

但时到今日,我国的法治状况仍不容乐观。江平教授曾经讲过,中国法治建设的独特路径是“进一步,退两步”。著名律师张思之先生也以“扭秧歌”来形容中国法治道路的弯转曲回。实际上,我国确实存在着一些非常不和谐的情况。“官场上的买官贿爵,无可扼制风行成势的腐败;社会风尚的日趋日下,个人文明诚信的根本丧失,唯利是图的拜金主义;普通公民权益的丧失危机,维权之路的漫长艰辛与无望;自然生存环境空前的破坏与污染,灾害损失的壮观与凄惨等等……均是中国法治状况的非常演绎与惊世创造。”2这些无不都是与法治的精神相背离的。近些年来,贫富差距拉大,外来人员犯罪增加、三聚氰胺事件、塑化剂事件、上访、拆迁等引发的伤害事件等等,一系列、恶性事件的发生,无不让人震惊。同时也造成了现在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复杂化。这虽然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原因,但与政府社会管理的缺失是分不开的,尤其是政府行政法治的缺失。主要表现有:“法治政府理念尚未完全形成普遍共识、部分已颁布法律被不同程度地异化或虚置、法治政府建设的速度、效益发展不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有限、舆情应对能力不足和行政纠纷解决与救济机制缺陷明显等等。”3如有些官员至今仍把法律看成治民的,这样治民的“法治”与“人治”其实没有什么区别的。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在一次讲演中提到某地有一条标语:“非正常越级上访第一次发现警告,第二次行政拘留,第三次劳动教养。”这句标语体现出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待法律和法治的典型态度。

二、社会管理的主体及创新的法治要求

(一)社会管理的主体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及其成员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狭义上,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而广义上的社会管理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它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

现代社会,在高度行政化的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后,社会管理主体已由相对单一趋向多元化,既包括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自治组织,也包括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和公民个体的自我管理。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特点和部门分工,可以把社会管理部门原则上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负责社会公平,主要手段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包括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体育、劳动社保等;第二类负责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主要手段是行政和司法,包括公安、司法、安全、社团管理、安全生产等。”4当然,二者的分工不是绝对的,有些部门兼顾两种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从事司法工作,所以,一般应归类到负责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部门之中。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要求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当今中国,社会管理模式主要是以政府主导型模式为主,市场管理模式和社会自治管理模式为辅,尤其是社会自治管理模式最为薄弱。而“未来我国社会管理范畴的调整目标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5“新的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就是逐步向以社区组织为主体的、社会自主管理为核心的自治管理模式转型。政府的主要职能不是行政干预和管制,以政府行为代替社会行动,政府包办,而是运用法律法规、社会政策来规范、引导、支持、服务社会自主管理,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化解社会各种矛盾、冲突和问题,科学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民权利。”6

正如前面讲到的,当前社会的诸多矛盾,多是源于政府行政法治的缺失,源于一些国家行为与法治精神的相悖造成的。所以,建设法治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就应高举法治精神,通过运用法律法规、社会政策来规范、引导、支持、服务社会自主管理。

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治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律依据,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合法性;因为法律为国家制订,这又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了权威性;同时,法治又可以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操作性和反复适用性。这是由法治的优点决定的。

为此,法治之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就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充分体现民意的原则;三是充分运用社会资源的原则。”7法治之下的社会管理创新,要在坚持以上三个原则的前提下, 注意四个方面的工作:“(一)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科学发展的需要;(二)社会管理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三)制定的规则要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四)重视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8

三、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有所作为

(一)要处理好二个关系

1、要处理好与党委之间的关系。做到不威不违,即要尊重党委的决定,又要保持检察机关独立的话语权。要有大局观念。在检察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各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服务。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贯彻执行党委决定的过程中,要坚持审慎的态度,对有违法律的决定,应以适当的方式作出适当解释,避免因一味的执行地方党委决定而做出有违法律规定的行为。

2、要处理好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在创新管理过程中,要树立检察权威,避免有损检察权威行为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获取各部门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增加检察工作的执行效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不能大包大揽,将原来不属于检察工作职责的内容包揽过来,避免沦为一般的行政管理机关。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也要考虑合法性,决不能突破法定职能包揽检察机关不宜承担的工作,更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乱作为,以免对检察权威造成不利影响。

(二)要增强二个意识

一是要提高职责意识。当前,相当一部分人都把工作当成工作来做,完成了事。没有正确分清职责和工作的关系。初看,貌似职责和工作没有什么区别。其实,职责和工作还是有区别的。如果把工作当成工作,那工作完成的程度可能会大大折扣。而如果把工作当成职责,那工作的完成可能就会比较出色。所以,检察人员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面对各方面工作,应该提高职责意识,把保护人权、矛盾化解、公平正义等作为职责来做。这样便会更好的进行社会管理。

二是要提高创新意识。在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时刻具备强烈的创新意识,可以更好、更多的发现工作的亮点和新创点,更容易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从而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管理新创工作的开展。所以,在社会管理新创过程中,创新意识尤为重要。

(三)要提高二个能力

一是要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打铁要靠自身硬”。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检察人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和法学素养,根据“法治”的精神,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从而在社会管事过程中做到依法管理。这是检察人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

二是要提高综合协调管理能力。作为执法者,检察人员不是执法的机器,在工作中,要努力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了解群众需求,提高做群众工作的协调能力,这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因为只有具备了综合协调管理的能力,才会将矛盾化解。否则,还有可能会导致矛盾的升级。所以,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非常重要。

(四)要在二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个方面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创新。

当前,在检察司法过程中,在矛盾处理过程中,可能会面对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策的不合法性、制度是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可以从制度层面上进行广泛的调研,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帮助各级政府和权力机关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进而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合理的依据,做到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

第二个方面是具体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资源法;人才培养模式;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三能型”;创新

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3)08-113-03

党的十报告提出了“美丽中国”的蓝图愿景,报告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当前,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是我们实现上述愿景蓝图必须面对的严峻现实,能熟练掌握和综合运用环境资源法律及政策的专业人才需求缺口巨大。传统模式下培养的纯理论、唯书本的旧式法学学生很多存在着“笔不能写,口不能言,进入实践层面手足无措”的弊端。与建设“美丽中国”蓝图愿景的环境法律人才需求相适应,培养“坐下来能写、站起来能说、出门能协调”的“三能型”高素质的务实创新型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化综合人才的模式创新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一、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必要性

(一)呼应并践行党的十“美丽中国”战略规划

党的十报告首次强调建设“美丽中国”,并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尤其强调了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生态文明的融入。在实现“美丽中国”宏伟景愿的过程中,还需要相应的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助力。当前,国内环保人才需求呈现“井喷”状态,实现“美丽中国”宏伟景愿人才培养必须跟上,高等学校应加大相关方面的师资投入和资金投入,尽快弥补环保类专门性综合型人才缺口。同时,在人才培养模式中只有高度重视学生实践环节和创新学生的知识结构体系,才可能更好地培养专门性综合型应用人才。党的十八报告同时指出,高等教育要“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努力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创新呼应并践行了党的十“美丽中国”战略规划。

(二)契合国家“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和地方、学校的新时期教育发展规划

在指导思想上,国家“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要求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大力推进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举措:一是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二是扩大应用型、技能型、复合型人才培养规模;三是建立人才培养与供给结构调整机制。重庆市也提出了“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加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供给”的教育目标。西南政法大学的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则采取的是“1+4”的编制模式,即一个总规划,四个分规划。一个总规划是《西南政法大学“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四个分规划分别是学科与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科研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其中的《西南政法大学“十二五”人才培养规划》明确提出:要全面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施人才培养品牌战略;实施课堂教学质量提升工程;大力开发实践教学体系;全面推进考试改革和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无疑在三个层面回应了国家、地方和学校“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纲要的上述要求,极具战略意义。

(三)实现教改、科研成果与司法实践、社会实践需要的结合,适应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解决社会实践问题的创新机制与方法的迫切需要

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项目的实施将开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新途径,并通过这一过程形成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教改成果和一个极具科研创新能力的教改团队。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化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项目的开展将实现科研、教学和社会的有机结合,使科研更好地对社会制度建构产生积极的影响,使课堂教学、理论教学能培养具有社会适应力和竞争力的人才,契合高等教育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为环境法治建设的人才输送、环境司法实践的人才贮备提供培养模式的创新机制和方法,努力打造西部地区和国家的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的教育培训中心和智囊中心。

二、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特殊性、目标及主要内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与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有重大区别

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诸多误区和弊端:譬如重理论而轻实际,导致人才培养与社会需要脱节;人才培养同质化倾向突出;重知识轻能力,忽视解决社会问题能力需要,忽视了学生毕业走向社会若干年后“社会反映”的最客观有效的评价机制等。环境问题的特殊性、环境纠纷处理的科学技术性以及环境问题的解决与经济发展微妙、复杂的关系等因素决定了环境资源法学学科不能按照一般法学学科的培养方式来培养人才,必须有自己的培养模式,以适应社会对这方面人才的需求。本项目的开展意在培养“坐下来能写、站起来能说、出门能协调”的“三能型”高素质的务实创新性法律专业人才,全力培养和提升学生的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本项目的开展将转变观念,依照社会评价的指导思想与办学理念,构建新型的人才培养质量体系,并同时打造一支与之相适应的创新师资团队。

(二)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目标

法学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如何正确处理这两者的关系,需要全面考量法学教育的层次、现时社会及未来发展对法学教育的需求等诸多因素。传统的法学教学从方式到资源都显得比较陈旧,这就需要我们进行大胆的突破和创新。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将将对传统教学模式的转变产生积极的影响,形成培养“坐下来能写、站起来能说、出门能协调”的“三能型”高素质的务实创新性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学教育创新模式,培养学生分析社会问题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项目的开展还将形成一支全新教育理念和和熟练运用创新育人模式的教学创新团队。实现教学中传统的知识教学模式的转变,实现从知识教学向能力和素质教学的转换,实现课堂教学与社会问题相结合,让学生通过直面社会问题培养自己的思想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社会责任感的支配下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与素养,成为高素质的务实创新性法律专业人才。

(三)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主要内容

法学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院培养的学生必须能够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实行模块化教学。为了更精细、专业地培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人才,课堂教学内容将按主题分解为数个模块,如污染防治法律政策、自然资源法律政策、生态保护法律政策、国际环境法律政策、能源法律政策、气候变化应对法律政策、环境危机应对法律政策。第二,课程体系和课堂教学的优化。在原有教学课程的基础上,针对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可以考虑开设关联学科课程,如环境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政策学等课程,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实现知识结构上法学学科和其他关联学科的结合;在课堂教学的优化方面,应加强课堂讲授内容的设计,持以法律法规为中心、共识性观点为基础、最新研究成果为补充的原则,尽可能地提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度。各篇、章、节涉及的必须研读的法律、法规,应提前向学生布置,并按照课程考核要求,不定期组织随堂测试。第三。教学过程和考核方式的再造。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将贯彻课堂内和课堂外相结合、校内和校外相结合、国内和国外相结合、法学专业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将讲授和团队实践模拟练习进行结合,并推行考试考核的常态化和综合化,将平时小测验、论文写作、读书笔记、案列分析、团队作业等方面的分数作为期末总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测试成绩按照课程考核规定作为平时成绩的评定范围。需要学生阅读的相关文献资料,由任课教师根据讲授内容需要予以列示。

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作为全新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其培养的侧重点在于:督促学生养成持续学习习惯;训练学生掌握科学、系统的思维方法;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强化学生实际操作技能;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团队合作能力并客观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新模式将探索问题导向型、法律和政策融合型、多学科综合型的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的新型培养培训模式和体系,从传统的对学生学习结果导向的流程管理转向全过程管理:开展学生实践部门实训及调研项目,计划每年寒暑假分批次组织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全国典型地区针对不同的环境资源法律政策问题展开调研和实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利用西南政法大学与地方基层环境司法、环境行政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通过与环境法庭、行政部门、环境公司、环保社会服务机构合作的方式,建立多个、多类型的教学实习基地,分批次派驻学生学习实践。此外,系统加强学生实践部门实训及调研:有计划分批次地每年组织学生在全国典型地区针对不同的环境资源法律政策问题展开调研和实训;与此同时,加强建设模拟实务教学中心,通过教师和实务部门专业人员共同合作的方法,将实务界的工作方法和实践经验带进课堂,实现课堂内和课堂外学习的结合;校内学习和校外实践的结合,培养“坐下来能写、站起来能说、出门能协调”的“三能型”高素质的务实创新型法律专业人才,全面创新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和师资创新团队的培养模式。

三、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意义和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在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过程中尝试为环境问题突出、环境法治相对落后现状的改观提供有力支撑

我国环境问题突出、环境法治相对落后,相关问题已经日益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问题的解决急需大量的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譬如近来全国多地新建环境保护法庭、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等都离不开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的培养和输送。由于环境资源法学学科具有公共政策性极强的特殊性,具备其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专门性综合型人才是改变环境问题突出、环境法治相对落后现状的重要支撑。环境资源纠纷及其他相关问题的解决既对环境资源法学科和专门创新人才提出要求,反过来也往往会成为新的环境法律和政策诞生的起点,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专门性综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项目的开展将对相关问题的双向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在环境资源法律政策“三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过程中践行教育模式的转化和教育现代化的转型

法律创新的主要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会工作;基础工会;工会组织

一、工会工作需要与时俱进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做好工会工作,就必须坚持与时俱进。

我们应顺应历史的潮流,不断地更新观念,改变原有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模式,适应新的环境和形式,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会工作,服务广大职工,服务社会,服务我国的经济建设。就是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求,创新基层工会民主形式,使职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让职工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要求,努力创造条件,促进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的全面

提高。

二、创新务须取得实效 工作是否创新,不仅是从过去与现在的纵向比较而言之,也不仅是其它地方或单位的横向比较而言之。

工作创新的关键应当是看这些新的工作内容或方法或组织整合,是不是促进了工作的发展,是不是解决了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如果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不能把工会工作推向进步,那么,其内容再好、形式再新,也不能是真正的创新。创新务须取得实效,没有实效或者是根本就没有任何作用抑或是反作用的做法,都不能视为创新。 在深化社会经济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以后,工会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怎样适应和谐社会构建的新要求,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创新务须合法。法律是我们生活中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我国的各种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制定,工会以宪法为活动的根本准则,就必须遵守法律。

工会工作创新必须注意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或许有人认为,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其在某些方面,可能束缚了工会工作的创新。但是,我们必须指出,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法律固然有其相对的稳定性甚至是滞后性,这是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这是法律的问题。法律的问题还必须由“法律”解决即修正法律。在法律没有得到修正的时候,我们的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只可以在法律的原则下拓展我们的工作,这种拓展实际上也是一种创新,但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是法制社会国家治理及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超越法律的行为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党的理论创新了,我们工会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都必须跟进党的理论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工人队伍的结构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当前我国工人队伍中事实上存在着不同的群体阶层,农民工业已在产业工人中人数上占有了绝对的多数。以往我们工会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在城市产业工人即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及职工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面对产业工人队伍的这种结构性的变化,工会工作也必须发生变化。在做好既要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会工作的同时,必须关注且认真做好在其它性质企业中的职工组建工会的工作,做好农民工的工会组建工作,真正做到“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是工会工作创新的主要方式 。

1.发挥工会组织优势,营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

要发挥工会组织优势,通过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营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让职工明白终身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次, 要注重学习方式的引导。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使职工 “快乐工作,快乐学习,快乐

生活”。

2.基层工会工作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

以人为本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做好基层工会工作必须实践党的根本宗 旨和执政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3.积极推进思想解放。

使广大职工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广大职工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如果职工的思想不解放,必然会陷入迷茫和抵触,影响国家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适应新形势,努力创新工会工作方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会工作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和纽带作用,工会工作才能保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创新工作方法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工会应当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职工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能动因素,工会组织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方针目标,开展劳动竞赛、增效降耗、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技术革新、工艺改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引导职工积极投身到企业的生产中并发挥其各自的优势。

其次,工会应注重职工素质工程建设。为使职工成为知识型职工、技能型,工会要继续深入开展“创新学习型组织,做知识型技能型职工”活动。通过组织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传艺、师徒绝活传承等,引导职工强化素质、岗位成才。再次,工会要成为和谐劳动关系的维护者。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提质增效内涵所在。工会要正确认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辩证统一关系,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推进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同时,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企业走上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轨道,形成公正合理、互利双赢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