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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的工作总结

农业保险的工作总结

农业保险的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为了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从根本上保护农业、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府发〔20*〕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筹资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投保人灾后恢复生产和保险机构可持续经营为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的推行试点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主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低保障、广覆盖,有限风险与责任分担相结合的保险经营原则。

(三)筹资机制。

保费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和参保对象共同筹集,同时,建立县人民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筹资分担机制,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强化超赔风险控制。

二、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保险试点品种。

保险试点品种为水稻、玉米和生猪。各镇乡同时开展3种品种试点工作。

(二)保险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种植业保险以大灾如旱灾、洪水(政府性蓄、泄洪除外)、风灾、内涝、雹灾、冰冻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生猪保险以然灾害和疫病造成生猪死亡为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障。

(三)参保对象及方式。参保对象主要是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重点选择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干部和农民投保积极性较高、产业化程度较高的村组实施。加大引导力度,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贯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以村、组为单位联户投保。要求各镇乡水稻、玉米保险分别要达到种植面积的40%,生猪承保面要达到出栏数的20%。

(四)保险机构。

采取政府与保险经营机构联办的合作方式。保险经营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试点阶段我县在省确定的保险机构中选择一家公司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承办工作,今年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支公司承办试点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由省统一确定。

由于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的是政府与保险机构联办的合作方式,因此,要求全县各级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农业龙头企业的车辆险、综合财产险等在集中采购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由承办政策性农业险的保险机构承保,以险养险,以促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五)保费补贴。

1、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对试点品种的保费补贴,除中央、省、市、县财政承担外,也可以动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资补贴,以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系。县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财政支付。为承担今后巨灾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超赔责任是指保险赔付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部分而产生的赔付责任),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年度预算安排。当年如有结余,不抵减下年度预算,作为保险超赔和巨灾准备金。财政部门按保费补贴年度计划,提前向保险经营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

(六)风险管理。

在试点阶段,实行试点范围内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县保费3倍内封顶,并承担在此封顶线以内保险赔付责任的方案;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的2倍以内,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赔付责任;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2-3倍的部分,由保险经营机构与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县财政按规定分担。

(七)理赔支付。

保险经营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赔付分两次进行:损失发生后,先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的50%的预付赔款;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年全县总赔款后,再进行个案清算。全县全年总赔款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3倍以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3倍,则个案赔款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保费×3/全县总赔款),再扣减预付赔款后的额度。在操作中,要在保单中注明"全县全年总赔款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3倍以内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3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八)配套措施。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与农村信贷相结合,把是否参保作为享受信贷支持、各类政策性扶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利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动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要与农技服务相结合,发挥基层农技队伍渗透到农村的网络优势和技术优势,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防灾防损预防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镇乡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经营企业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

在加强引导和愿的前提下,各乡镇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险经营机构拓展相关业务。要积极支持保险经营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分散保险风险。要加强对试点动作及项目的监管,合理控制管理运作成本。要建立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评价预警和运行监控体系。

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构建组织体系。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承担试点方案制订、日常联络和协调等工作。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农办、县气象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农民参保的宣传发动工作,协调指导理赔纠纷的技术鉴定等。县财政局负责农险补助和超赔责任的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县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专家理赔组,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好理赔工作。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技术服务小组,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二)工作要求。

农业保险的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城乡;现状

一、从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资金筹集水平、基金结存情况对我国城乡医疗保险现状进行分析

(一)覆盖面现状分析

我国城乡医疗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一般情况下,我们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称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表2得出,在2007-2011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增长较为迅速,截至2011年,参保率达到95.14%。

(二)筹资水平现状分析

筹资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高低,资金的来源有了保障,参保群体才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根据2007-2-11年统计数据显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水平逐年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由2007年的1649.92元增长到2011年的2479.38元,平均增长速度为10.4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筹资水平由2007年的100.14元,提高到2011年的165.82元,平均增长速度为13.85%,高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均筹资平均增长速度,但是人均筹资规模总体偏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水平有2007年的58.90元。提高到2011年的211.30元,平均增长速度为38.41%,高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水平增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存在筹资总体水平偏低的现象。

(三)基金结存情况现状分析

2007-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率呈下降趋势,并逐步趋向合理区间;基金累计结余率呈缓慢上升趋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年结余率与累计结余率呈下降势态,并趋于合理。

在2007-2011年之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率由2007年的110.23%上升到2011年的117.38%,这充分表明了基金的支付能力不断增强;城镇职工当年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率由2007年的29.92%下降到了2011年的16.31%,表明基金结余率逐步回到合理的区间根据数据显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率由2007年的83.96%上升到2011年的105.72%,基金的支付能力得到增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由2007年的76.45%下降到2011年的26.13%,逐步趋于合理。由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原则上应该以收定支,略有结余。从总体上看,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率略高,应该采取措施降低结余率。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累计基金结余率由2007年的35.64%下降到2011年的30.15%,当年结余率由2007年的18.94%下降到2011年的9.14%,基金结余率逐步回归合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现收现付制模式,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遵循的原则一样,所以应当略微降低基金累计结余率,基金当年结余率在合理区间。

综上所述,得出以下结论:1.我国城乡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已达90%以上,扩大覆盖范围的工作已有显著进展;2.2011年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水平已达到国家的要求;3.我国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结存情况不够均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率逐步趋向合理,城镇居民基金结余率总体偏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率基本合理。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问题

当前,我国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在建筑业、餐饮业、制造业等行业驿站从业人员的半数以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农民工的工作环境以建筑工地等外部环境污染严重、高风险地点为主,在患有职业病的人群中,大部分是农民工,近几年来,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几率大大增加,农民工面临着对医疗保险强烈的现实需求。

但是在现阶段,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率低,覆盖面窄、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底、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相应的保险关系难以接续和转移,这些问题都影响到农民工更好的享受医疗保险,所以在当前的情况下,农民工参与医疗保险的问题较为突出,相关部门应就此采取措施来解决这类问题。

综上所述,在我国城乡医疗保险发展的进程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某些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只有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才能够完善我国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农业保险的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为推进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农民群众创业致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增设政策性林木油菜奶牛保险险种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以确保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原则,采取“共保经营”为主、“互保合作”等形式为辅的运行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为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各镇、街道要按照“广覆盖、多品种、高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民或农业龙头企业自愿参保,在2009年6月上旬全面启动参保工作,2009年6月底前承保面达到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80%以上,2009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符合参保条件对象的承保工作。

三、保险品种

保险品种分为必保品种和选保品种两类。必保品种包括水稻、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公益林;选保品种根据农业产业发展和抗风险需要,选择大棚蔬菜、柑橘树、杨梅、林木、生猪、鸡、鸭中的6个品种开展保险。

四、参保对象和方式

能繁母猪、奶牛、油菜、杨梅、公益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水稻、大棚蔬菜、柑橘树、生猪、鸡、鸭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社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以村为单位联户投保。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开展“保险服务村”创建活动。

五、运作方式和办法

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由人保财险*支公司承担经营。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对国家和省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参保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我区农业生产性救灾资金统一纳入农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不再以其他形式补助救灾资金。根据省定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和渔业互助合作保险。

(一)保障程度。以保障承保对象物化成本为主,保险金额为承保对象物化成本的50%左右。保险责任以保大灾为主,主要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具体责任见保险条款)、暴雨、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灾害。具体保险责任和参保条件按省农险条款规定执行。

(二)保费补贴。中央、省、市、区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保费补贴。其中:水稻、公益林(火灾险)保费全额补贴;油菜种植的保费补贴为90%;能繁母猪保费补贴为80%;生猪、鸡、鸭养殖保费补贴为65%;奶牛养殖、钢架大棚蔬菜(瓜果)保费补贴为60%;柑橘树、杨梅、林木、竹架大棚蔬菜(瓜果)的保费补贴为45%。以上所有品种保费的财政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除水稻、钢架大棚蔬菜瓜果外)由市财政补助50%;水稻种植、钢架大棚蔬菜(瓜果)保费补贴由区财政分别增加补贴10%、15%,其余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补助50%。财政局与保险公司以“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形式结算。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超赔补贴和购买再保险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以区为单位设立核算账户,市、区财政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预算安排的结余部分,应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三)风险分担。按省定政策,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倍(含)以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2-3倍(含3倍)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业保险保费3-5倍(含5倍)的部分,由保险公司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各级财政分担,分担比例按照浙政发〔2009〕26号文件执行。在年农业保险赔款总额超过当年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度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按省定政策由省与区政府按二八比例执行。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再按全省范围内5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转换后统一结算。

(四)理赔支付。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全省范围内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在定损后,保险公司分两次向农户支付保险赔款,先由保险公司向农户预付核定赔款的50%,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若全省全年总赔款在保费5倍之内的,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省农业保险保费5倍的,则个案清算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封顶系数-预付赔款额。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农业防范和抵御风险能力,事关农业长远发展,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新农村建设内容,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机制,落实责任、精心部署、广泛动员、积极推进。健全以镇(街道)干部和农技基层工作人员为主的专家理赔定损队伍,加强协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发改部门要及时掌握进度,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农业部门要积极提供农业生产基础数据,强化技术服务,协调巨灾定损,指导理赔纠纷的技术裁定,会商有关部门制订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相配套的具体措施;要充分利用农业保险信息资料,为参保农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农业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补助资金,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跟踪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进行。

(二)深入调研,制定方案。各镇、街道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核准农户基数,了解农户参保意愿,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要把农户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享受有关农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农户在财政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财政不补助。要在摸清参保底数的基础上,编制好保费补助和风险责任承担的财政预算方案,将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要积极落实以险养险配套政策,区及区以下财政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和镇(街道)的商业车辆险、综合财产险、龙舟意外险等,由人保财险公司承保。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角度,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人保财险公司相关业务的拓展和落实,积极支持人保财险公司发展其他涉农保险业务。

(三)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各镇、街道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召开各层面政策性农业保险动员会议、发放各种形式宣传资料等,广泛动员各基层干部、种养大户,讲深讲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条款责任、保险费率等,切实调动广大农户参保积极性,努力做到让广大农民高高兴兴投保,明明白白理赔。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培训对象包括区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人员、重点镇(街道)主管干部、基层农技人员,也可以扩大到重点村干部和种养大户。

农业保险的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为建立农业风险保障和灾害损失补偿制度,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和苏政传发〔*〕84号、苏财外金〔*〕39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保险的重大意义

开展农业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全局性、长远性战略决策,也是继取消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后又一项支农、惠农政策,更是农业实现现代化、提高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和迫切需要。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对于提高农民生产投入积极性、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促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的形成和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拥护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农业保险试点的工作思路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试点的总体思路是:通过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的办法,采取政策性保险、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从农业基本品种生产成本保险做起,适时扩大险种范围,稳步实现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强有力的风险保障。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必须严格坚持以下四条原则:一是政府扶持。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确保政策规定的保费补贴和大灾风险基金补贴及时足额到位。二是市场运作。由保险公司承办,提供专业保险服务。三是投保自愿。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农民参保。四是积极稳妥。各地要在认真研究和掌握上级财政扶持政策的同时,充分考虑农业灾害、农民意愿、政府财力和灾后理赔等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推进,努力形成规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农业保险试点主要内容农业保险试点,市统一设定主要险种、保费、理赔标准,统一制定定损理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等管理制度。

(一)试点险种。重点开办关系农民基本生活的小麦、水稻、玉米、能繁母猪四个品种的生产保险。*年,六县(市)和贾汪区要全面推开以上四个品种生产保险,小麦、水稻、玉米和能繁母猪投保面以县(市)区为单位,要分别达到60%、40%、40%以上和100%。同时,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鼓励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和高效特色农业项目开展试点。

(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设定为我市发生较为频繁和易造成较大损失的灾害风险,主要包括火灾、水灾、风灾、雹灾、旱灾、冻灾等灾害以及流行性、暴发性病虫害和动植物疫情等。(三)参保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户、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农场、农业园区、农机户等,均可根据试点险种自愿选择投保。鼓励试点地区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统一投保,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园区、农机服务组织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资金投保的方式,使广大农民都能够享受到最基本的农业保险。

(四)保费及赔偿标准。根据低保额、低保障、低收费的原则,按照保障恢复生产、实行成本保险的要求,小麦、水稻、玉米每亩保费分5元、10元、15元三档,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造成减产的,参保农民最高可以得到每亩100元、200元、300元的保险赔偿。能繁母猪保费为60元,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造成死亡的,参保农户可以得到每头1000元的保险赔偿。经济作物、养殖项目等根据市场价格、投保数量等确定保费和保险金额;内塘养殖按鱼类品种分项确定保费和保险金额。(五)保费补贴。试点阶段,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对全市统一开办的小麦、水稻、玉米三个险种保费,中央和省财政补贴50%,县(市)区财政补贴10%,农民个人缴纳40%。能繁母猪保险费,财政补贴80%,饲养者负担20%。凡开展经济作物、养殖项目和高效特色农业项目保险试点的省财政给予50%的补贴。对小麦、水稻、玉米投保面达40%以上的县(市)区,市级财政将按农民实缴保费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各县(市)区应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奖励参保好的镇、村,以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六)资金管理。建立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当年实收的保费、历年节余、利息纳入基金专户存储。其中:70%留县(市)区级、30%交保险公司。县(市)、区要按照本地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不低于5%的比例建立政府大灾风险基金。所有资金都要实行滚动积累、封闭管理、定向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使用农业保险资金参与股票买卖、期货交易和各种借贷、担保活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细致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农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财政、审计、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七)定损理赔。小麦、水稻、玉米定损比例计算统一以前3个正常年景统计部门统计的单产平均数为基准。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由保险公司牵头,会同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查勘定损,并统一标准、公开程序、阳光操作。定损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因灾理赔所需资金,政府与保险公司按7:3比例支出,原则上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专项账户历年积累、政府大灾风险基金,由保险公司直接兑付给参保农户;因大灾,当年农业保险收不抵支,且历年积累的农业保险发展基金和政府大灾风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政府和保险公司超赔支付总额按照7:3的比例承担。

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步骤

全市农业保险试点的实施工作,原则上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建立工作网络。为推动全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成立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市制订全市农业保险的实施方案;做好推进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和促进农业保险机制的完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业保险基金实施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工办。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定期召开农业保险会办会议,分析情况,排查问题,研究对策。农业保险试点,镇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农经工作的副镇长作为具体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抓好落实;乡镇班子成员要分工联系到村,包干负责所联系村的农业保险工作;各镇农经服务中心要明确1—2名专职农业保险协办员,会同村会计负责农户投保核查、签单工作。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级要全面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活动,通过会议、电视、报纸、广播、文艺演出以及张贴标语、入户发放宣传资料、设点接受群众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向全社会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开办种类、缴费及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让广大农民了解、接受和主动参加农业保险。特别要运用本地、外地农业保险受益的典型实例,教育农民增强风险意识,自觉提高投保积极性。

(三)规范组织实施。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保险公司、相关部门完成保险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制定,搞好县(市)区、镇业务人员保险实务操作和相关农业知识的培训、保险所需单据印制发放。农业保险保费由镇、村统一组织收取,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登记、收费、开票、单证发放和汇总统计。不得强制参保,严禁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更不得组织“小分队”强行收取保险费。保险公司和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分别建立单证领取使用登记薄。所收保费及时存入农业保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实际承保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入农业保险资金专户。

实施期间,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承保单位要切实加强调研,及时了解掌握、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提高农业保险试点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水平。

(四)总结检查验收。8月中旬,完成水稻、玉米保险工作;11月底前,完成三麦保险工作;能繁母猪的保险,以县为单位统一进行参保,时间越快越好。11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全面完成年内各项投保任务,建立农业保险正常工作制度,并形成试点情况总结报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份,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试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兑现奖励政策。

农业保险的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城乡统筹发展视角下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农业保险对于实现城乡保险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保险业发展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城市保险发展较为迅速,农业保险却逐年萎缩。2004年全年保费收入4318.1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7.74亿元,增长11.28%;同年农业险保费收入累计只有3.77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0.88亿元,增长-18.86%。[1]2005年全年保费收入4927.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09.17亿元,增长14.11%。自2004年起,农业保险虽然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持,各地也纷纷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地方政府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2005年农业险保费收入达到7.29亿元,结束了1994年以来农业保险逐步萎缩的局面。然而,由于农业保险底子弱,基础薄,2005年我国保险全年增长总量超过600亿元,农业保险的增长只有不到4亿元,[2]农业保险增长总量远远小于城市保险,我国保险呈现出重城市、轻农村的局面,保险发展存在着严重的结构失衡,农业保险的发展不能满足广大农村的需要。为此,需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缩小城乡保险差距,实现我国保险业的协调发展。

(二)发展农业保险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城乡二元结构十分突出,城市经济发展快速增长,农村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城市经济总体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农村经济,出现了城乡经济割裂的状况。农业又属于弱质性产业,很容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民个体又属于分散经营,对抗自然灾害的力量非常微薄。因此,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减损功能和风险补偿功能,推动保险公司按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与之适应的保险产品,如提供小额贷款保险、农业设施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农村机动车辆保险、巨灾风险等,才能增强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意外事故的能力,确保农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经济统筹发展。

(三)发展农业保险对于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城市商业保险也比较发达,这些都为城市居民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地方还不完善。突出的表现就是城镇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个种类,而农村社会保险仅仅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余种类都没有,从种类的数量上存在差距;其次是城乡社会保障参保人数也存在很大差距。据2005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我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21734万人,城镇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6352万人,农村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只有5382万人,而城镇人口为54283万人,农村人口为75705万人,城镇人口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40%,农村人口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为7.1%,城乡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差距约为6倍。[3]同时,近年来我国农村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农村剩下老弱病残。二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一些农村土地被征用,出现了很多失地农民。这就使得农民在养老、生病以及遭受意外事故时严重缺乏保障。农民通过购买保险可以有效化解各种可能面临的风险。因此,发展农业保险,能够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差距,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全面健康发展。

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保险经历了上世纪20年代试办、50年代兴起和停办、80年代恢复试办等阶段,迄今为止已有大约80年的发展历史。按照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要求,1994年,保险公司由国有公司向商业公司转轨,国家减少对公司的支持力度。公司经营必须以赢利为目的,农业保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转轨后的保险公司纷纷收缩调整农险业务。农业保险陷入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工作人员数量过少

1994年保险公司转轨以后,农业保险在财产保险公司的地位不断下降,各公司大幅度削减农业保险业务。如当时经营农业保险最主要的公司中国人保就先后撤并了该公司原有的省、地、县三级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大量缩减农业保险工作人员。尤其是实行产险和寿险分开经营以后,更是将公司中代办农业保险的农村乡镇机构和网点划归寿险公司,进一步裁减了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业务人员。

(二)农业险种结构不合理,险种数量减少过半

保险公司向市场化转轨后,为了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不断调整农业险种结构,放弃了一些赔付率较高的险种,保留了一些赔付率低的险种,有效地降低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然而由于保险公司不愿意为农业保险的亏损买单,容易亏损的险种几乎全被削减,农业险种结构极不合理,农业保险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的风险责任大幅度减少。如山东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就由原来的洪涝、干旱、风灾、雹灾、霜冻、疫情、火灾等多种风险缩减到仅剩火灾、雹灾两种风险。这样的农业保险显然不能为多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提供充分的补偿,不能有效降低农民的经济损失。此外,农业保险的种类也不断减少,就全国范围来看,农业险种1992年达到最多,有60个,以后逐年下降,到目前为止只剩下30个,山东农业险种更是由原来的50个萎缩到只剩下6个。[4]

(三)农业保险发展速度与农业、保险业发展速度不成正比

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81690万元,达到我国农业保险历史最高水平。1993年由于公司转轨,保费收入便大幅缩水,降到56130万元,1994年更是只有27272万元,成为历史最低水平,随后才逐年缓慢上升到1997年的71250万元,以后又逐年缓慢下降,到2001年为39800万元, 2002年继续下降,达到30000万元。2003年和2004年处于徘徊状态,2005年由于三农问题引起高度关注,农业保费才迅速上升到75000万元。 2006年恢复到历史最高水平,达到83000万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保险复业的23年里,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0%以上,保险公司总资产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农业总产出也增长了10倍。[5]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问题的原因

保险公司转轨后,确定了“不赔不赚,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的战略目标,大量削减农业险种的数量,尽量选择不会亏损的险种。从1996年开始,保险公司经营农险的赔付率逐年下降,如:1982―1993年,我国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07.88%, 1996年赔付率已经降低到68.74%,1997年为70%。[6]这虽然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和市场存活力,却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宗旨,不能有效降低农业风险,为农民提供保障,我国农业保险陷入困境。具体来讲,农业保险陷入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自然灾害严重导致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

我国农村覆盖面积极为广阔,地形十分复杂,自然灾害容易发生。我国的自然灾害具有频率高、种类多、涉及范围广、损失严重等特点。据统计,1982―1993年,平均每年遭受自然灾害的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27%,受灾农业面积的损失率达到40.3%。由于自然灾害严重,农业保险赔付率高达107.88%。如果把大约20%的经营成本计算在内,农业保险的实际赔付率高达125%。[6]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保险公司被迫不断削减农险种类,保险规模越来越小。

(二)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限制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农业保险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具有外部经济性和非排他性。就外部经济性来说,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如参与农业生产风险管理、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等功能。因此,农业保险能够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功能,为受灾的农民提供赔付,迅速恢复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社会和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很大。同时,农业保险又具有非排他性。在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实施过程中,“搭便车”的行为往往存在。如山东德州保险公司为了预防雹灾,特意为购买保险的农民添置了防雹高射炮,如果发现会引起冰雹的乌云,就发射高射炮驱散,有效地减少了雹灾的发生。然而,该地区没有花钱买保险的农民同样因为高射炮的使用减少了雹灾,他们未曾支付费用却享受着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带来的灾害次数减少、灾害程度下降等利益。此外,全体社会成员没有支付农业保险费用也享受着农产品价格低廉和经济稳定发展等利益。但是对于购买保险的农民来说,由于农业保险具有经济外部性,购买农业保险得到的部分收益会外溢成为社会收益,个人实际收益小于购买农业保险的总收益,即“个人收益+社会收益=总收益”。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受到打击。最终导致了农业保险社会需求和农民理论需求较大,农民实际购买较少的失衡状态。

(三)政府对农业保险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

以前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部分由政府承担,如中国人保经营的农业保险亏损部分一直由国家提供政策性的补助。1996年以后,政府基本上对农业保险停止补助,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大幅度滑坡。失去了政府支持的农险保费完全由农民承担,这对于收入低的农民来说负担过于沉重,打击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失去了政府支持,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保险公司不愿独自承担经营农业保险带来的亏损,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也没有了,对农业险种进行压缩,由最多时的60余个降到30个,削减过半,容易亏损的险种几乎全被削减。没有政府支持以后,保险公司不愿意继续经营农业保险,农民参保也不积极,农险业务一落千丈,农业保险陷入困境。

(四)农业保险缺乏法律制度作为保障

我国虽然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2002年重新修订了《保险法》。但迄今为止,国内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属于低收入行业,农业保险自然也成为保险业的弱势行业,需要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制定保护和扶持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我国没有制定农业保险的有关法律,只是在《农业法》里规定“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保险法》也只简单地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近年来,每年都有人大、政协委员呼吁出台农业保险法规,但未见成形。虽然近几年,有的试点地方政府制定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文件,如四川省政府2006年5月22日就发了题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的文件,[7]该文件对“三农”保险包括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作了阐述,也介绍了该省试点地方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对进一步发展四川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然而,该文件对于政府应该给农业保险提供的支持力度和支持方式,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投保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实质性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支持是不明朗的,含糊的,小范围的,没有形成法律条文,不利于农业保险长期稳定的发展。

四、继续加强农业保险,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一)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得不到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的足够重视。国内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数量较少,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也不高,政府没有提供政策和财政扶持等问题的存在,致使农业保险一直处于低迷状态。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缺乏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制度保障。

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完善。美国经过14年的充分论证才于1938年制定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以后根据时代的变化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1980年该法被修改后更名为《农作物保险法》。日本农业保险法更是在农业保险开展以前就已经制定了。日本于1929年颁布了《牲畜保险法》,1938年颁布了《农业保险法》,而日本的农业保险在1939年4月才正式开展。《牲畜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于1947年修改合并为《农业灾害补偿法》。[8]

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开展农业保险,必须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主要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管理中的职能;二是明确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三是明确政府对参保农民和保险经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四是明确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性质、构建程序、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五是明确农业再保险的经营机制。只有从政府、保险经营机构和农户三方面进行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划分,才可能有效地扭转我国农业保险从政府到公司到农民都不重视的消极局面。只有通过落实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才可能引导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支持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的新发展。

(二)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

从发达国家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一种是互助合作经营模式。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两种保险运营模式的特点,笔者认为采用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较为可行。

实行互助合作模式最典型的是日本,在这种模式,具有共同保险需求的人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起共担风险的农业保险组织,具体组织形式有:农业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公司、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等。这种保险模式虽然具有产权明晰,组织和管理成本较低,交易成本低,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利于共同采取防灾减损措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较好地协调了政府、公司和农民之间的关系等优点。但是这种模式有很多地方与我国国情不相适应。首先,我国《保险法》没有对互助合作经营模式进行法律界定,这种模式缺乏理论依据,同时,我国农业保险也缺乏互助合作的实践经验;其次,我国农民缺乏农业保险专业知识和技术,互助合作保险则以农民为主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因此实施难度较大;第三,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地理形态复杂,土地分散不集中,主要采取一家一户独立经营的模式,农民普遍缺乏合作的传统和意识。

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主要源自美国,这种模式政府只起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提供政府应该承担的保费及管理费用补贴,规定农业险种的费率,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条件,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这种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如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政府买单,容易产生农户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双重道德风险,监管成本过高等缺点。但是对于我国来说,这种模式仍然具有很强的优势。首先,能够有效利用商业保险公司既有的机构人员和营销网络等资源。中国人保、中华联合保险等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多年,不仅累积了丰富的经验,还有不少农险专业人才。第二,政府提供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政府只需做好宏观调控和监管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农业保险的工作效率。第三,我国长期实行个体农民分散经营的模式,农民普遍缺乏相互信任和相互合作的意识,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时间较长,管理规范,信誉较好,容易取得农民的信任。

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具有以上优点,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较多的采用了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2006年新成立的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等均属于商业保险公司。[9]由此可见,实行政府主导下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在我国较为可行。

(三)发展农业保险要与地方政府发展战略紧密结合

四川省的保险试点取得成效的有两个:眉山市奶牛养殖保险试点和资阳市生猪保险试点。总结这两个试点取得成功的经验,主要在于这两个地方农业保险项目的选择适应了当地政府的发展需要,与当地政府的战略紧密结合。

四川保监局结合眉山市政府“建设西部生态奶业大市”的发展战略,和眉山市政府联合在当地开展奶牛保险试点工作。2004年5月到2006年10月底的两年多的时间,眉山市累计承保奶牛10294头,占适龄奶牛的34.4%,向奶农提供了6000多万元的风险保障。在保险责任期间,死亡奶牛503头,保险公司直接赔款207.76万元,[10]减轻了农民的损失,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有力地保证了眉山市“以奶牛业带动经济发展”战略决策的实现。现在,眉山市政府又启动了新一轮的奶牛保险试点工作,计划逐步扩大奶牛保险承保面。眉山市奶牛保险试点取得成效,主要是因为奶牛保险项目的选择与当地政府的发展战略相吻合,具有很强的区域优势和时代优势,得到了眉山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农民的积极参与。其中眉山市政府更是参与了奶牛养殖保险的全部过程,并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领导机构设置和财政支持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确保了奶牛养殖保险的规模。

资阳市生猪保险试点也是在资阳市政府提出“千万山羊生猪外向型产业互动工程”战略的前提下开展起来的。由于生猪保险与政府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资阳市政府在开展生猪保险的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了主导作用,在宣传动员、组织协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资阳市政府就农业保险多次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成立发展农业保险的领导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各项制度,实行“一把手”工程,督促各级领导落实各项保证措施。截止2006年7月,全市承保生猪13.2万头,提供风险保障5300万元。2006年9月,资阳市突发生猪传染性疫病,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疫病控制,加快理赔速度,赔付死亡生猪113头,共计31640元,[11]有效地弥补了养猪农民的经济损失。正是因为保险项目的选择适应了地方政府发展的需要,眉山和资阳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才能够开展起来,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因此,发展农业保险应该考虑要与当地政府的发展战略相结合,选择重点行业的险种经营,以便争取政府的财政支持和优质资源支持。这样做,既可以缓解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亏损压力,增强其经营农业保险的信心;又能够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参保投保的积极性,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市场2004年经营状况分析[M].北京:中国保险统计年鉴,2005.

[2] 中国经济年鉴编审委员会.保险市场[M].北京:中国经济年鉴,2006.

[3]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编.1-2人口数及构成,11-31历年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情况,11-41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M].北京: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5.

[4]孙继祥,崔庆金.山东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与出路[N].中国保险报营销周刊,2007-04-11.

[5]张 咏.论农业保险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J].保险研究,2006(4).

[6]朱 蓓,张天西.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其对策[J].经济纵横,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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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曾玉珍.国外农业保险成功经验对构建中国农业保险模式的启示[J].世界农业,2006(1).

[9]仝春建.浙江政策性农险试点正式扩面[N].中国保险报,2007-04-16.

[10]魏 琳.对四川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调查与思考[J].西南金融,2006(5).

[12]任 丁,左志强.建言四川农业保险[J].四川省情,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