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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管理论文

渔业管理论文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教学方法;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6-0149-03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是捕捞学、农业推广硕士渔业领域硕士研究生的学位专业课,是一门综合性的渔业管理学科,旨在研究渔业政策法规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因素、外部动力;渔业政策法规的内涵及其对渔业管理的影响、渔业管理的本质、特征、内容、要求及发展趋势等,以培养学生研究渔业政策法规、解决渔业管理问题的思路与能力。由于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内容抽象、理论性强且较难理解,因此,改革教学方法十分必要。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中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作用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20世纪初美国的哈佛大学医学院、法学院,以后经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推广与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教学方法,被美国较多工商管理学院以及国内外著名的商学院接受,并培养出一大批商业精英。目前,案例教学法已普遍应用于医学、法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等专业的教学中。

案例教学法是以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主要内容,引领学生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总结规律和结论,从而掌握基本理论知识,进而找到更多的实际生活范例或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与方法。总之,案例教学法是利用案例作为教学媒介,引导学生分析问题,以期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法,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是引导者,而不是纯粹的知识传授者。案例教学法以案例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教学内容密切联系实际。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和学生参与相结合,它通过教师和学生的课前准备、小组讨论、学术讲评、教师指点、分析报告写作等教学环节,使学生认识事实、总结事实,促进学生扩大社会认知面以及激发学生解决一些社会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主性思维习惯。

二、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主要讲授渔业政策法规及渔业管理的基本知识、国际国内渔业政策法规的形成与发展、渔业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制度与措施、问题与对策等,课程教学内容涉及多个学科,知识面广、理论性强,教学难度大,学生对知识往往难于理解或掌握不深。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虽然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了一些优化、背景知识上进行了一些补充、前沿发展上对学生进行了引导、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作了持续的改进,但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决策能力仍不理想,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通过调研,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十分必要。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本课程性质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渔业政策法规的形成来源于渔业生产与管理实践,渔业生产与管理实践又推动着渔业政策法规的完善,因此,在渔业生产与管理中应用的政策、法规等都来源于实际生产中的案例。通过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理论联系实践,一方面有利于学生理解渔业政策法规与渔业管理的理论知识和专业背景,另一方面有利于培养并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学生的意愿。笔者曾对141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139名学生认为该课程应采用理论和案例教学相结合,占总人数的98.6%,另外有92.2%的学生认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可见,能力的培养也是学生渴望的。因此,通过具体的案例,引领学生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是符合学生的要求的,同时也能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3)教学效果明显。案例教学法对管理类课程有明显的教学效果,因为管理类课程本身就是从案列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进而得出结论。(4)应用效果良好。学生在课堂上已经接触到实践中的案例,并结合理论知识,学会了对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因此,在工作中能快速转换角色,深入一线进行渔政执法。根据用人单位的反馈,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强且较合理。

三、案例教学法的改革实践

(一)调整课程教学大纲

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学时数从原先的64学时缩减到现在的32学时,课堂教学学时明显减少,而要实施案例教学,则首先需调整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研究确定哪一些内容有必要设置案例教学,并充分利用多媒体、网络教学等资源及课外自学与实践环节,合理设计案例,使理论讲课、案例教学等的学时分配科学合理。通过改革,《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案例教学学时应占课程总时数的50%左右。

(二)设计案例

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不能把所有的在实践中发生的事例都作为课堂上的案例题材,这样肯定不行,而且会适得其反,混淆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因此,案例设计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对广泛收集案例进行整理分析,筛选出有针对性、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考虑案例的难易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例进行系统设计,同时须恰当地把案例的背景、事件的过程、反映的问题、矛盾和冲突等提示清楚,因为在案例设计过程中追求案例的实际教学价值。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课程遵循上述原则设计了系列教学案例,设计的案例类型可分为描述引导性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综合提高性案例三类。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和研究,可以使学生理解国内外渔业政策制定的背景、掌握专业知识的应用技巧、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对国际渔业法形成发展的理解。在国际渔业法形成发展这一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引导性的案例,如较早出现的公海渔业冲突的案例“英国与法国在英吉利海峡的渔业冲突”、第一个多边渔业协定案例“北海渔业争端与《北海渔业公约》”、“北太平洋海豹渔业争端”案例、国际淡水渔业协定案例“美国与加拿大的五大湖渔业协定”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形成过程的相关案例等。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可以使学生掌握渔业政策、法规等的制定背景,从而更深入地理解政策法规等的内涵,有利于在渔政执法中,将渔业政策正确地应用于渔业管理中。

2.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把握国内外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的特点。在本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引导性案例和问题讨论性案例。引导性案例主要设计了日本、韩国、美国、挪威、新西兰等国家有关的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方面的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主要设计了国家之间相关知识点的比较研究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教学,使学生能更深入地理解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的专业知识。

3.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主要的国际渔业管理制度。本知识点中,主要设计了问题讨论性案例,有日本和韩国的渔业权制度、中国的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伏季休渔制度、挪威和加拿大的TAC管理制度等相关案例、不同国家之间渔业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案例、我国渔业管理制度存在问题分析案例等,如韩国和中国的渔业许可证制度的区别和共同点。通过对比分析,使学生能进一步掌握国内的渔业政策、法规等的相关内容,从而更有助于渔政执法。

4.以案例教学促进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主要设计了问题讨论性案例和综合提高性案例,问题讨论性案例主要设计了违反禁渔区线、无证捕捞、违反公海大型流刺网作业、涉外渔业违法案件等一批案例;综合提高性案例主要设计了一批调研专题,由学生选题,主要利用课外时间在渔政执法部门完成,对于这一举措,用人单位比较赞同,认为相当于让学生提前进入实习阶段,有利于学生今后工作的开展。

(三)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教学的过程,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扮演设计者、引导者、评判者的角色。引导性案例采取教师讲解和学生提问相结合的方式;问题讨论性案例采取学生讲解、其他学生提问、教师引导评判的方式;综合提高性案例采取学生通过调查研究,完成论文报告并参加答辩,学生和教师共同参与讨论,教师学术讲评等方式。在案例教学中,还可邀请渔业生产主管、渔业管理专家等参与,开展专题讲座和实际案例剖析等方式。通过案例教学的实施,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培养了学生的综合能力。

四、加强案例教学法的几点建议

1.转变教学观念。教师应转变教学观念,由注重知识的传授向注重培养学生探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转变,由注重结果向注重教学过程转变,由单向信息传递向综合讨论互动转变。要改革传统课堂的教学模式,敢于创新,不断开发学生课堂教学的参与热情,使课堂不再是教师一个人的课堂,而是广大学生的课堂。

2.提升案例教学能力。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高。案例教学中,教师是设计者、引导者、评判者,不仅要求教师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更要求教师不断研究学习,在课前教师须精心策划、设计案例,做好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案;在课中要引导学生思维,控制课堂的氛围和秩序,把握案例讨论评析学术方向;在课后要调研小结,及时改进案例教学效果。教师应加强案例教学研讨,积极参与校际经验交流,吸取案例教学成功经验,提升案例教学能力。

3.加强教学案例库的建设。案例教学的核心是案例设计,关键是实施方案,因此,加强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十分必要。案例库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需要教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本课程的教学案例要有历史案例、现实案例,国际案例、国内案例,同时由于海洋争端加剧,国际渔业政策法规变化较快,因此要求教师关注国内外渔业政策法规变化,及时收集更新教学案例。同时,在案例设计上应研究不同案例的格式、内容,注重案例的针对性、代表性、实用性和层次性,力求案例教学能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4.改革课程成绩考核方法。课程成绩应能较好反映学生学习所取得的业绩,本课程实施案例教学法以后,原来的课程成绩考核方法需要改进,应从结果考核为主向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并重转变。案例教学法贯穿于本课程教学各主要环节,因此需加强教学过程考核,细化考核办法,增加过程考核在课程成绩的比重,建议过程考核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提高到50%。通过改革课程成绩考核方法,能一定程度地促进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对案例教学法在本课程中的应用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湘玲.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行政管理课程教学的探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17(12):148-149.

[2]王青梅,赵革.国内外案例教学法研究综述[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31(3):7-11.

[3]李英,颜行志.国际法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探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3,(26):73-74.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 水资源所有权极为抽象,而水域所有权相对具体;水资源所有权在我国现行法上是一个同一的、抽象的所有权,而水域所有权存在着若干个。渔业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为其母权,寻觅渔业权的母权可以先找渔业权的客体,尔后锁定渔业权的母权。但渔船在专属经济区、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作业的情况下,寻觅渔业权的母权时需要稍微变通。

三、对渔业权母权的具体考察

1.存在于内陆水域和领海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在作为渔业权客体的水域为内陆水域和领海时,该水域属于我国领土,我国的国内法完全适用。这样,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和使用权制度及其理论就充分地发挥着作用。水域所有权,就是渔业权的母权。

2.存在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虽属领海以外的区域,但依据国际公约及法律的授权,沿海国及于其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多于和强于及于其他公海海域的权利义务,沿海国对于利用上述海域开发、养护和管理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生物资源的活动行使主权权利。笔者赞同上述海域不再是公海一部分,而是具有特殊性质的海域的学说,因而,上述海域可以成为沿海国法上的渔业权的客体,渔业权可以存在其上。但因为沿海国不是对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本体享有主权权利,只是对于开发、利用、养护其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享有主权权利,所以尚不能说我国对此领域享有海域所有权,也就不可以说该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

那么,何种权利才是存在于此类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呢?可以有四种解释路径,一是国家主权是渔业权的母权;二是沿海国对于开发、利用、养护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作为渔业权的母权;三是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所有权是渔业权的母权;四是我国国内法上的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

笔者认为,无论是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是依据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沿海国对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都不享有国家主权,所以,将国家主权作为渔业权的母权不符合法律和事实。再者,渔业权属于国内法上的制度,应该和国内法上的相关制度衔接,而国家主权适宜用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用于国际法领域,因而把国家主权作为渔业权的母权在学理上不精细、不到位。因而,第一种解释路径不可取。

第二种解释路径,即沿海国对于开发、利用、养护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作为渔业权的母权,这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明确规定的,具有合法性。同时由于该主权权利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内容,作为渔业权的母权可以说得过去。不过,如此处理会出现如下割裂的局面:存在于我国内陆水域和领海海域的渔业权,其母权是水域所有权;存在于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海域的渔业权,其母权为国家主权权利。这不符合一项理论应当一贯到底的要求,显然不是最佳的方案,不到万不得已,不宜如此解释。

第三种解释路径是否可行呢?存在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渔业权,其作用范围为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也就是说渔业权的客体是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按照渔业权的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即为渔业权的母权的思路,应当得出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之上竖立的所有权是渔业权的母权的结论。

不过,该结论明显不符合我国对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并无所有权的事实,就是说,第三种解释路径也不可取。现在,只好试探第四种解释路径,即我国国内法上的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该路径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虽然是渔业权的客体,但不是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欲赶走这个“拦路虎”,得把握三点。

第一点,海域具有具体性与抽象性。所谓海域的具体性,指海域可以用经纬度的方式加以特定化,将某特定海域人为地从茫茫大海中特定出来,作为渔场供渔业经营者利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确实属于此类。所谓海域的抽象性,指海域更是个抽象的整体,我国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与我国领海是连成一片的,它们都构成一个抽象意义上的海域。这种具体性和抽象性为我们观察和界定渔业权的客体时兼有原则性和灵活性提供了可能。坚持原则性,就是要求我们仍须坚持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为客体的通说,只要渔业经营者凭借捕捞许可证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我们就可以毫不犹豫地认定该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为渔业权的客体。兼有灵活性,就是即使某渔业权一直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发挥着作用,渔业经营者一直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从事捕捞活动,也没有必要一律将渔业权的客体完全局限于该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一些在该海域“部分”上存在的渔业权也存在于另外海域“部分”———领海———之上,该领海(或者领海的特定部分)也成了渔业权的客体。我国现行法确实有条件地承认了这种现象,例如《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出具证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机关批准后,由拟作业水域的主管机关核发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跨海区作业的,由农业部审批。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发放。笔者赞同这种灵活性,反对僵化的做法,因为僵化会弱化我国对于开发、利用、养护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中的生物资源、利用海域的活动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会减弱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作业的渔业权的正当性。

第二点,海域所有权或水资源所有权系一抽象的范畴,并非特指存在于某一特定水域上的权利;在一个国家,海域所有权或水资源所有权只有一个,而非数个。既然如此,渔业权系分享海域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而形成的权利,是指分享同一的、抽象的海域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而非指分享某特定海域所有权的权能。不论此类渔业权具体作用的领域位于何处,都是基于这个同一的、抽象的海域所有权而生的。[1]第三点,渔业权客体和海域所有权之间相互连接。在渔业权的客体为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也有我国领海海域的情况下,此类渔业权的客体和海域所有权的客体有重合之处,海域所有权为渔业权的母权之说应当成立,不存在法律上的、事实上的和逻辑上的障碍。在特定的渔业权仅仅以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为客体,不包括我国领海海域的情况下,将海域所有权解释为此类渔业权的母权,与“他物权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的思路有一定的距离。如何看待这个现象?一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海域的抽象性,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域与我国领海海域是连为一体的,在必要的情况下不得不淡化乃至忽略海域的具体性;二是应当注意到国家对于领土、海域的权利类似于磁场,中心地带的效力最强,外缘部分的效力最弱,从中心地带到外缘效力呈逐次减弱的趋势。这表现在主权的层面就是,国家对于领海享有主权,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某些方面享有主权权利,对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只能根据国际法准则享有相应的权利。这表现在所有权的层面就是,国家对于领海海域享有所有权,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域享有类似但弱于所有权的权利,对于自己利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的渔获物享有所有权。在未来也可能发生蜕变,国家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对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享有所有权。面对这样的状况,尽管在微观领域,渔业权的客体和海域所有权的客体不重合,但站在整体、联系和发展的立场上,可以将海域所有权认定为渔业权的母权。

转贴于 3.存在于大陆架海域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享有渔业权的渔业经营者在大陆架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此类渔业权的母权是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到大陆架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在法律地位上的异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界定大陆架时采用了“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的表述。对此,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完全肯认,并于第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权利时,涉及大陆架的,称“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第77条第1项)涉及专属经济区的,称沿海国“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第56条第1项a)。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国家主权权利时,涉及大陆架的,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第4条第1款);而涉及专属经济区的,则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为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查,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活动,行使主权权利。”(第3条第1款)这些都表明,沿海国对于大陆架所享有的主权权利较之于对专属经济区所享有的在法律效力上更强,按照当然解释方法,存在于大陆架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应当与存在于专属经济区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相同。

最后,应当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及有关法律文件,在2002年,中日两国相互为对方的渔船办理了入渔许可证,依规定可以到对方的专属经济区入渔。由于日本在专属经济区实行的是非渔业权渔业,中国渔船虽然拥有入渔许可证,但不享有日本法上的渔业权。按照中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和第3项、第17条第4项的规定,中国渔船必须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于持有此类许可证的渔业经营者享有从事捕捞作业的资格和权利,此类权利在中国现行法上应当为渔业权。

按照《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1)规定,韩国许可一定数量的中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捕捞作业,持有韩国法上的入渔许可证。按照中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7条第2项和第3项、第17条第4项规定,这些进入韩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中国渔船必须取得中国海区局核发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于持有此类许可证的渔业经营者享有从事捕捞作业的资格和权利,此类权利在中国现行法上应当为渔业权。

这些渔业权的母权不是日本法上的或者韩国法上的所有权,而是中国现行法上的海域所有权。其道理类似于中国渔船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享有中国法上的渔业权,此类渔业权的母权为中国法上的海域所有权。这将在下文阐明。

4.存在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的渔业权与其母权

享有渔业权的渔业经营者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此类渔业权同样应该有其母权。问题只在于,公海、他国海域非我国国家主权的效力范围,公海权属、他国海域的所有权怎么可能成为我国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呢?笔者亦否认公海的权属、他国海域的所有权是我国渔业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看来欲说清这里的问题需要另辟蹊径。

首先,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情况下,渔业经营者的渔业权可能是基于其所在国的国内法产生的,也可能是由他国的渔政管理机关依据其国内法授予的。后者属于他国法上的渔业权,本文不讨论它。此处寻觅渔业权的母权是探求我国现行法上的渔业权的母权。

其次,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渔业经营者拥有我国法上的渔业权的情况下,涉及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表明了,渔业经营者在我国取得了从事渔业的合法地位,享有了我国法认可的取得渔获物所有权的正当根据,而且该合法地位及正当根据来源于我国的水域所有权和捕捞许可。至于渔业经营者被许可从事渔业活动的领域,要服从渔业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如果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范围属于国内水域的渔场,那么,完全依据我国的国内法及其理论加以说明,确定该水域为渔业权的客体。于此场合,他物权的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之说,依然成立。如果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范围属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那么,围绕着该海域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国际渔业组织或者对海域享有主权的特定国家是该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我国是另一方当事人。渔业经营者不是该法律关系的另一方,我国法上的渔业权在其中不起作用。这个层面上的渔业———公海海域和他国海域的渔业———是非渔业权渔业。渔业经营者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在国内法律关系中,一种是他与渔业行政主管机关之间的渔业权设立的渔业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他与非渔业权人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渔业权法律关系。

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中,渔业经营者在公海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权源在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正当根据在于渔业经营者所在国与渔区所在国之间的条约、协定等法律文件的授权。由此类渔业活动引起的同他国的纷争,适用国际法的规则加以解决(《渔业法》第8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不存在渔业权及其母权的问题,一旦讨论渔业权及其母权,就移转到国内法律关系中了。我们不可因此类渔业行为同时牵涉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就将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错误地易位。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寻觅渔业权及其母权,就是错位的表现。

只要我们没有错位,寻觅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所配置的渔业权,就应当锁定在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中;寻觅该渔业权的母权,也应当锁定在国内法上的法律关系中。如果问询渔业权的母权是海洋中的海域所有权吗?就可以肯定地回答是,但不是公海海域所有权,更不是他国海域所有权,而是自己国家的海域所有权。

总结上述,在渔业行政主管机关指定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范围属于公海海域、他国海域的情况下,渔业权的母权仍然是我国海域所有权,但渔业权的客体与渔业权母权的客体不再重合,他物权的客体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他物权的母权之说,在这个领域需要作些修正。

笔者曾经认为,在公海海域渔业权、他国海域渔业权的情况下,涉及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对外关系上,恰似法人的工作人员从事法人所指派的活动时同他人发生的法律关系,捕捞作业人不是以渔业权人的法律地位出现的,而是以一个国家的内部组成成员的身份从事着构成该国行为的捕捞活动,他的捕捞行为视为该国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2]国际法学者张新军博士认为,在国际法领域,尚未承认我国渔业经营者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捕捞活动视为国家行为。[3]看来,站在解释论的立场上,应当服从国际法及其实务运作;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说,笔者觉得仿照法人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设计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在逻辑上更为顺畅。5.存在于暂定措施海域、过渡海域、共同管理渔区的渔业权与其母权中国渔船在暂定措施海域、过渡海域、共同管理渔区从事渔业活动,此类渔业权的母权如何确定?寻觅此类渔业权的母权,应当区分情形而定。(1)属于专属经济区的,例如在东海中部较大范围的水域,属于中国和日本都各自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两国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不至于因此而影响渔业活动,中日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将该水域确定为暂定措施水域,由两国共同管理。存在于该暂定措施水域的我国渔业经营者所享有的捕捞权,其母权应当是我国的海域所有权。其道理前已述及,此处不赘。(2)属于领海海域的,例如,北部湾中越的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两国存在着划界的问题。在划界之后,属于我国领海的北部湾海域,我国享有海域所有权。该海域所有权就是存在于我国北部湾海域的渔业权的母权。在划界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北部湾的某些海域为共同渔区、过渡性安排水域,存在于其中的我国渔业经营者的渔业权,仍然以我国海域所有权为其母权。因为在划界之前我国主张领海主权,而存在于领海海域的渔业权以海域所有权为其母权。(3)中国渔船在韩方一侧过渡水域、暂定措施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两国各自向本国渔船发放许可证,并相互交换船名册等渔船资料。[4]就是说,中国渔船一方面必须取得韩方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的入渔许可证,另一方面也要取得中国法上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和入渔标识。此类许可证的持有者享有在指定的水域从事捕捞的资格及权利,此类权利在我国现行法上的权利体系中应当属于渔业权。

笔者曾经认为,渔业权所具体作用的水域,属于渔业权的客体范围,不影响渔业权的母权确定。任何渔业权,不论其作用的领域位于何处,都是基于同一的、抽象的海域所有权而生的。所以,毗连区海域渔业权、专属经济区海域渔业权、大陆架海域渔业权、公海海域捕捞权、他国海域捕捞权的母权仍然是我国的海域所有权,只不过这些渔业权的作用领域是公海乃至他国水域罢了。[5]经过思考,笔者感到这仍是混淆了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的表现,即在公海海域、他国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情况下,渔业权已经隐退其后,不起作用,因而,该公海海域、他国海域就只是渔业活动的场所,不具有渔业权客体的身份,再称公海海域、他国海域是渔业权的客体或者渔业权作用的领域,显然不妥当了。至于渔业经营者之所以被允许在公海海域从事渔业活动,那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结果;之所以被允许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活动,那是渔业经营者所在国以国家的名义与渔区所在国国家之间的条约、协定所致。

笔者曾经指出:“渔业权的客体,不仅有本国水域,而且可以是公海海域乃至他国海域,并非笔者的杜撰,而是有着学说的支持。可以为渔业经营的水域范围,依据学说和实务操作,存在着三种情形。一是包括沿海国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二是仅限于沿海国的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三是在实务上,不仅包括沿海国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而且涵盖外国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6]通过查阅文献,感到应当首先看相关立法例奉行的是渔业权渔业模式还是非渔业权渔业模式,如果实行的是非渔业权渔业模式,那么,专属经济区、公海海域、他国海域就不是渔业权的客体。其次,要区分国内法上的渔业权关系和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公海海域是非渔业权渔业的海域,不是渔业权渔业的领域。我国渔船在他国海域作业,可能是已经取得了该国法上的渔业权,于此场合,该他国海域是渔业权的客体,此类渔业为渔业权渔业;否则,该他国海域不是渔业权的客体,此类渔业是非渔业权渔业。

注释:

[1]参见前注1,崔建远书,第411页。

[2]参见前注1,崔建远书,第410~411页。

[3]这是他在与笔者讨论此问题时提到的观点。

[4]参见农业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2003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的意见”, 2002年12月17日,载农业部渔业局主编:《中国渔业年鉴》(2003),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207~208页。

[5]参见前注1,崔建远书,第411页。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规制经济学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如何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干预管理的产业经济学分支,经济性规制主要研究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和退出等方面的作用,如渔业中的许可证制度就是经济性规制。

规制经济学发展至今经历了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规制俘虏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五个阶段(周慧许长新,2006)。通过对其发展过程的研究,范合君等(2007)总结出西方规制经济学发展的特征,其中规制内容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演进,规制手段从传统规制手段到激励性规制手段演进与渔业规制相关,特别是规制手段的变迁。传统的渔业规制没有改变过度捕捞的激励,而基于产权的渔业规制如可转让的个体配额(IndividualTransferableQuotas,ITQs)就是一个激励性的渔业规制。

2渔业规制目标

渔业政策目标包括两个方面:经济上的和环境上的。一方面,政府应该保证渔民获得应有的利润,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政府应该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环境,避免过度捕捞。在现实社会中,渔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竭性的特点,随着捕捞者的增加,拥挤成本也会越来越大。渔业的这种开放获取的性质主要带来了以下问题:①经济上和生物经济上的无效率。与私有产权相比,开发获取导致付出较多的捕捞努力但是获得较少的收益。并且,高水平的捕捞努力使得生物经济学的均衡鱼存量低于最大持续产量。②过度捕捞。由于渔业几乎没有进入的技术障碍,因此人人都可以进入该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渔民总是试图捕捞更多,因为如果他们不这么做,别人也会这么做。这就产生了“捕捞竞赛,导致渔业资源的迅速减少甚至耗竭。

尽管有学者认为水产养殖是一个避免过度捕捞并且满足不断增加的对海产品需求的好方法,但是它也会带来一些环境问题。首先,发展水产养殖可能会毁坏海岸的地貌,破坏某些生物的栖息地。例如,在我国,许多红树因为水产养殖而遭到砍伐,而由此整个红树林生态系统也遭到了难以修复的破坏,这些损失难以弥补。另外,过多的水产养殖会降低水质,而修复水质,清洁沉积物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因此,要解决渔业资源开放性获取所带来的无效率和过度捕捞,在经济与环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能仅仅靠用水产养殖业来代替渔业。政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管制措施来纠正开发获取带来的问题,弥补市场失灵,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渔业规制目标。

3主要渔业规制手段

根据渔业规制的经济学理论,渔业规制可以分为:产出控制(限额捕捞、个体配额)、投入控制(许可证制度、个体投入控制)和技术措施(休渔制)。

3.1渔业许可证制度和限额制度政府主要通过对控制渔船和捕鱼工具,发放许可证和捕捞限额来管理海洋渔业。从1989起,政府就开始对渔船的数量和它们的总功率进行控制,以此来限制捕捞力。限额由农业部分配到沿海各省。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配额控制渔船数量和功率。在我国,在已经实行限额制度的海域捕鱼或是捕捞已经对其捕捞数量进行限制的鱼种,捕捞者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

为了更好的实施“双控”制,渔业许可证制度也开始实施了。

2002年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中将渔船分为三类: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千瓦;海洋小型渔船,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且船长不到12米;海洋中型渔船。各类渔船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发放。大型拖网、围网,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协定的共同渔区、南沙、黄岩岛海域作业以及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这三类渔船的许可证需由农业部进行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监督管理局发放。远洋渔船的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发放,其它渔船的由地方部门进行审批发放。《规定》还指出使用期一年一上的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期为两年。同时规定,我国的渔业捕捞许可禁止进行交易和转让。1999年,政府宣布每年的总捕捞量应该实行“零增长”。在此之后的第二年,新修订的《渔业法》出台,宣布实行对捕捞量的配额管制。这种对产出的控制将某海域内的目标鱼种的最大捕捞量限定在与前一年大致相当的数量上。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实施了“零增长”之后的2000年起,到2005年,总捕捞量基本保持在145万吨,增长率在0%处波动。

3.2休渔制休渔制既包括休渔期,也包括休渔海域。休渔制是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个特定的海域禁止捕捞特定鱼种或是禁止使用特定的方式作业。休渔期一般是在夏季,因为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在该时期进行休渔,可以保护主要经济鱼种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修养生息。在80年代末,我国就开始实行休渔制度对特定的鱼种进行保护。①1981年,从4月1日到7月31日,北纬32°到34°,海岸线以东至东经122°30’海域禁止使用拖网作业。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大黄鱼和黄花鱼。②自1988年起,渤海海域全面禁止拖网作业。③自1989年起,为了保护带鱼,从5月1日到6月30日禁止在带鱼产卵区(北纬28°30’到30°30’,海岸线到东经124°30’)作业。

全面的休渔期制度始于1995年,首先是对东海和黄海两大海域,1999年开始在我国其它海域实行。由于每年的环境、气候等情况不同,各年具体的休渔日期不尽相同,2003年农业部对休渔方案进行了调整,并强调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

4对我国主要渔业规制的评价

我国的渔业规制主要包括许可证制度、限额制度和休渔制度。但是,这三种制度都仅仅是在限制或是禁止,没有实施激励性的规制手段。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捕捞限额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的情况下,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休渔制度会导致“捕捞竞赛”,一方面“激励渔民在渔汛期为获得尽可能多的份额而激励竞争”,另一方面,“激励渔民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或扩大其捕捞生产能力”。休渔结束以后,强大的捕捞压力和“捕捞竞赛”使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在陈卫忠的研究中,也提到休渔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海洋鱼类的数量恢复几乎无所作为。尽管如此,作者仍旧对我国的渔业规制持乐观的态度。王海峰等(2006)用带有虚拟变量的计量经济模型考查了“零增长”、休渔制度、“双控”制和加入WTO对海洋捕捞产量的影响。结果发现“零增长”、“双控”制和休渔制度影响显著,但是仍需要改进。其中,“双控”制度在投入控制方面的成果还不稳定。一方面因为它“没有控制机动渔船的吨位”;另一方面,“机动渔船的千瓦数也在临界值,随时可能超过合适的渔船千瓦数”。

总的说来,我国的渔业规制尚存在激励不足,效果不明显,不能有效地改变资源耗竭的状况。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渔业的规制起步较晚,仍有很大的空间进行改进,相信通过更多更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渔业规制可以得到改进,渔业可以沿着可持续的道路发展。

【论文关键词】规制渔业中国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随之带来的资源环境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政府为了达到经济发展和坏境保护这两个主要的政策目标,实行了一系列的关于海洋渔业的规制。本文回顾了海洋渔业规制的相关文献,对我国主要的规制手段进行分析,最后对其进行简要的评价。

5参考文献

[1]宁方勇.规制经济学的理论综述[J].北方经济,2007,(1):8-9

[2]张红凤.规制经济学的变迁[J].经济学动态,2005,(8):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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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海川,陈艳.渔业政策的目标取向及关键问题剖析[J].中国渔业经济,2005,(1):14-15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休闲渔业;新型交叉产业;管理策略

引言

作为利用渔业自然环境与人文资源,结合现代旅游业发展起来的集旅游观光、游钓体验、文化教育等多方面功能于一体的休闲渔业对于推动传统渔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丰富旅游产品类型、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渔业资源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内外休闲渔业呈现产业化、规模化、综合化、多样化等特点,但也存在功能单一、经营管理不规范、海洋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发展空间受到局限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休闲渔业健康发展。

休闲渔业作为传统渔业与现代旅游业相交叉产生的新兴产业,其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旅游业基本组成部分的娱乐体验活动。刘雅丹、许传才等人在研究澳大利亚休闲渔业发展时发现,游钓活动已成为澳大利亚休闲渔业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也在厦门、青岛、大连等地先后建起了以观光和捕鱼为主的休闲渔业基地。渔文化是一种地区文化软实力,实现了休闲渔业的内涵升华。美国休闲渔业在充分利用渔业自然资源的同时也在不断发挥休闲渔业的文化教育功能,主要通过建设渔业博览园、海洋博物馆等海洋文化载体,科普海洋文化知识。我国多地相继建成水族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深度挖掘海洋的文化教育价值,满足游客高层次需求。目前,休闲渔业较发达的国家已经具备了具有本国特色的休闲渔业发展思路,在带动旅游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能够保护海洋资源,增加渔民收入,优化渔业产业结构,休闲渔业内涵更加丰富。

1发展现状

国内外休闲渔业发展态势和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当前休闲渔业的发展既存在着资源,政策,科技进步等多方面的发展优势,也面临着海洋环境污染,经营管理不善,产品与市场需求不匹配等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境。

1.1休闲渔业发展中的优势

1.1.1游客市场空间广阔

祝丽云在研究河北滨海休闲渔业发展现状时提到,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融入自然、健康绿色的休闲生活成为多数人的追求。休闲渔业作为一种贴近自然且体验性强的娱乐方式,能够较好地满足人们日益丰富的休闲、旅游、文化、体验等消费需求,市场前景广阔。目前,休闲渔业通过网络拉动消费者需求量。从技术支撑来看,“渔夫垂钓”网站建立,游客可以直接从网上预约,方便快捷。从宣传方式来看,网络宣传成本更低,传播迅速。

1.1.2政府政策逐步落实

“十三五”划明确提出要促进渔业转型升级,形成一二三产业互相融合的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具有优化渔业产业结构、推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功能的休闲渔业,显然已成为渔业转型的中流砥柱。我国多数沿海省份已出台有关政策推动滨海休闲渔业的发展。山东省制订“海上粮仓”建设规划,要求结合海洋牧场建设和养殖基地等渔业生产活动,打造多元化的滨海休闲渔业项目,广东省则允许持证捕捞渔船从事休闲渔业的同时继续享受油补政策。

1.1.3历史文化内涵深厚

休闲渔业的蓬勃发展为渔文化的繁荣创造了巨大空间。海神信仰是渔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沿海地区渔民普遍信仰龙王,祈祷保佑他们出海平安,满舱而归。山东蓬莱“八仙过海”的传说,带火了蓬莱阁景区;青岛红岛渔祖郎君节开幕,吸引了对渔文化感兴趣的游客,为当地保留小众海神信仰找到一条经济出路。民俗节庆活动作为渔文化的展示窗口,在我国各地区发展态势良好。传统渔业节庆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形态,以其显著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吸引了大批游客。如云南丽江纳西族居住区的“龙王庙会”、澳门渔民的“妈祖祭”等。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推动渔业转型,结合当地自然资源与人文环境,开发出各种海鲜节、开渔节、海洋文化节等一些初具规模的现代渔业节庆活动,受到游客的关注和青睐。

1.2休闲渔业发展中的问题

1.2.1法律法规亟需完善

渔业法规体系仍不健全,法律层面上的空白造成了休闲渔业的发展和管理上的难题。现有的《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都没有明确的条文对新兴的休闲渔业进行界定,法律体系的覆盖面还不够细化。休闲渔业作为一个交叉产业,处在渔业与旅游业等多个产业的边缘,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其综合的特性,归属问题尚未解决,部分领域属于三不管“灰色地带”,一旦出现突发事件,问题处理效率低。

1.2.2科技运用尚未推广

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游客趋向于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方便快捷的网络支付方式。但由于休闲渔业的经营者大多为当地渔民,受陈旧观念影响,对网络支付尚不了解,服务质量有待提高。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与大数据在多行业的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尚未针对休闲渔业成立游客信息中心,造成各地信息交流受阻。

1.2.3品牌建设环节薄弱

周俊在探究宁洱县休闲渔业现状时提出国内休闲渔业发展地区普遍存在品牌建设薄弱,发展特色不突出等问题。政府和商户企业尚未形成品牌意识,发展点不明确,导致当前滨海休闲渔业发展方向模糊。部分经营者虽提出凸显特色的宣传口号,但不能落实到管理规划、产品开发、游客服务中,未能打造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滨海休闲渔业新品牌。

2管理研究

2.1法律法规与政府管理

诸如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休闲渔业起步较早且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已经形成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体系,并且越来越重视法律对休闲渔业发展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林乐玲等学者提到澳大利亚为引导休闲渔业健康发展,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形成了完备的法律管理体系;挪威自1939年至今,不断更新完善各种渔业法规,明确部门分工,推进管理落实。目前部分地区海洋环境污染严重,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小,发展规划不合理,导致休闲渔业发展势头不强劲。此外,由于休闲渔业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的职责划分不清晰,造成管理的缺失和部分职能的重叠,办事效率不高。综合相关研究和现实情况,本文认为要建立起符合我国休闲渔业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为休闲渔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财政税收优惠、法律保障,明晰渔业部门内部权力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推进管理落到实处。同时重视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我国休闲渔业健康发展。

2.2技术开发与信息应用

现代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及时更新和应用信息数据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有效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及时反映市场变化,调整产业发展方向。在信息的管理以及相关技术开发等方面,国外有着丰富的可借鉴经验,美国将科研所和管理机构有机结合,充实科研人员,配备科研设施,助力滨海休闲渔业发展;德等对挪威渔业信息管理考察后发现,挪威通过对渔业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建立渔业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挖掘利用。国内学者杨宁生认为,渔业信息是其发展的重要一环,结合渔业信息系统,共享渔业信息数据,可以使渔业发展更加效率化、正规化、市场化。目前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在休闲渔业中的用范围不广,经营者不能及时了解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情况,消费者也无法及时有效掌握相关旅游产品的详细信息,供需信息无法准确对应。因此,应当实行‘互联网+”模式,将传统经营方式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转变传统平面媒体的宣传营销方式,开发相关APP,对滨海休闲渔业发展概况、著名景点、交通线路、特色美食以及酒店宾馆等消费者关心的内容进行具体介绍。区域应成立相关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其融资集资、信息咨询等功能,统筹管理,为企业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2.3品牌建设与市场开发

面对游客日益多元化的需求,休闲渔业应当及时整合游客需求和市场供给两方面内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更新产品形式,从民俗民风,文化教育,生态保护等多方面进行市场开发,提供满足游客多元需求的产品。美国休闲渔业发展注重提高体验质量和提升公众参与度,针对儿童、妇女、年轻人、老年人,特殊人群等不同群体,培育特色针对性活动项目。我国学者祝丽云认为,在休闲渔业活动中融入当地文化特色和渔民生活元素,加强文化价值的挖掘,对于促进当地形成自己的品牌优势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休闲渔业发展普遍存在着营销方式传统落后、旅游产品类型单一、经营人员科学文化素养低下、品牌意识不强等问题,因此在发展休闲渔业时,应结合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立足于市场需求,丰富旅游产品类型,精心打造沿海地区特色龙头品牌,同时注重品牌的推广工作,吸引全国乃至海外游客,推进滨海休闲渔业产业优化与升级,带动经济发展。

渔业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根据省委、省农业厅党组安排布署,我处在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的基础上,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通过学习和参加活动,收获很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

    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联系我处党建工作、机关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在党建工作方面,我觉得党支部建设在新时期需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目前,我处的党建工作,一是落实各项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民主生活的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三是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需要进一步得到体现。目前,我处的机关建设工作,一是需要解决部分科室行政效能低下问题;二是需要解决少数职工在工作纪律上的懒惰涣散问题;三是需要解决有的科室在工作量不平衡中相互攀比思想问题;四是党员队伍和公务员队伍中的真抓实干、吃苦耐劳、不惜牺牲、甘于奉献精神需要弘扬。在我处的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渔政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监督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对渔业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环境实施保护,对渔业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秩序,保障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渔政管理工作要开展好,同样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需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执法为民的能力,提高为加快河北特色渔业发展服务的能力。渔政机构和广大执法人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必须自觉加强学习;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省委、厅党组的有关文件,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法律、学习业务;通过学习,全面提高政治素养,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意识,牢固树立依法治渔、兴渔意识。在学习的基础上,查找工作中的不足。从渔政自身看,主要找准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工作措施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前提

    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我对省渔政处领导班子建设问题进行了思考,我觉得总体上是团结的、坚强的、廉洁的,办了许多实事好事,在全省各市县渔政人员和机关干部职工中树立了良好形象,但是按照十七大精神的要求,与其他先进省市相比还有差距,一是解放思想和开拓创新的程度还不够;二是在业务工作上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三是在某些执法领域管理监督的手段需要进一步探讨,以求实效。   

    我觉得今后的措施:一是进一步学习十七大精神和省委七届三次会议的精神,联系我处实际,增强解放思想的程度,开拓创新的魄力,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水平。二是制定《河北省渔政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规范领导班子领导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充分调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密切干群关系,使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四是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使我省渔政管理工作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三、提高渔政队伍整体水平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根本

    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我对渔政队伍建设问题进行了思考,我觉得我省渔政队伍是一支思想作风正派、政治业务素质较高、高效廉洁不怕吃苦的队伍。但是,按照十七大精神要求,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建设。一是需要加强思想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教育广大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深化为渔业发展服务的思想意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二是搞好作风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实事求是上有新的突破,发扬成绩,查找不足。一切不符合渔业发展要求,不符合人民利益的不良风气,都坚决克服。重新审视渔政管理的工作目标、工作规范,在推动渔政工作上有新的思路和方法;重新审视自身的权力和责任、工作体制和机制,在推进职能转变和改革发展上有新的举措;通过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有意识地加强锻炼,建设一支作风硬、能力强的正规化执法队伍;三是搞好机构建设。目前我省不少渔政机构特别是基层执法机构人员大都没纳入公务员序列,经费没纳入财政预算,与其承担的渔业行政执法职责不相符,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中,对加强渔政队伍建设问题有明确的规定。结合新一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时解决基层渔政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四是搞好形象建设。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办事制度。要认真落实渔政队伍的六条禁令,从渔政机构、渔政执法人员的形象、渔政船、渔政车的形象等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建设渔政队伍形象;五是搞好设施和手段建设。采取措施,改善管理实施和管理手段,以满足现代渔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四、解放思想 开拓创新 扎实推进我处机关建设和渔政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机关建设。我在解放思想大讨论聚焦问题整改提高阶段,召开了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行政科室的几个座谈会,征求了意见和建议,许多科室提出大多数职工坚守工作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特别是一线同志们的吃苦耐劳,不畏牺牲的精神是好的,但是个别人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整体的积极性。工会的文体活动有一段时间很活跃,大家很开心,但是后来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有因噎废食的现象。有的科室提出船员待遇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影响船员工作干劲。另外,补充正式船员问题也未落实,人手不够导致船舶航行有危险。鉴于上述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一是完善工作纪律,落实责任制。主管处长、科长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请销假制度,定期通报机关在工作纪律方面的情况;二是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的领导,各项活动给予尊重和重视;三是积极呼吁上级有关部门尽快落实我处请示的船员缺编等问题。共2页,当前第1页1

    (二)渔业资源保护管理。我认为,渤海区需要加强网具管理,限制小拖网渔船从事捕捞生产活动。我省近海地方资源,如海蜇、梭子蟹、毛虾等,再不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过几年恐怕就濒临消失了。除了近海地方资源外,产卵场、育肥场也亟待采取保护措施。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觉得:一是采取投放人工渔礁的办法,一方面阻碍小拖网船作业,另一方面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二是建立近海渔业资源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新产生“三无”渔船从事捕捞业生产。

    (三)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涉海工程环评。涉海工程项目补偿资金追偿问题,主要来自于个别部门和单位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涉海工程项目对渔业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失和损失程度存在不同意见,有些基层单位迫于政府压力在调查上报渔业污染事故和参与涉渔工程项目评估方面不能积极主动,甚至存在不作为的现象,从而造成了渔业污染事故得不到及时上报和很好处理,有时涉海工程项目渔业部门意见不能被有效采纳。发生污染事故后,个别地方环境补偿资金追偿阻力较大;二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矛盾如渔船纠纷问题,养捕矛盾问题,失海失滩问题,渔民生产、生活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要解决这些问题,我觉得:1、各级渔政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涉渔工程对渔业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提出细化、量化的方案。因地制宜地帮助养殖户审核办理养殖证,或以其他方式保证养殖户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2、对于资源丰富环境好的地方,尽快建立保护区,对于资源严重衰退和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的上报当地政府及上级渔业主管部门,汇同有关部门一起协商找出解决对策;3、对于渔业污染事故,要求各级渔政机构第一时间上报处理。建立各级渔政机构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4、建立健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渔业水域环境预警机制,确保水域环境行政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