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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对策措施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作用是规范建筑市场的信用活动。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仅对推动建筑产业健康发展,而且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信用体系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发育程度不断提高,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也有所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诚信、新世纪等一批为企业发行债券和资本市场发展提供服务的资信评级机构建立起来。专业担保、信用调查、商账追收类信用管理机构也开始出现。90年代末期,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信用担保行业得到迅速发展。进入21世纪初,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加快了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我国第一家个人信用调查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2003年4月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提出了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2005年8月12日建设部出台了(建市[2005]138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与此同时,辽宁省政府印发了辽政发[2005]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省政府成立了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11月1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的“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讨会”上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同时,以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青岛、沈阳、大连等地为主构建一个城市间联合诚信信息平台也将陆续启动,可以说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我市信用信息的归集与整理在各大部门内部已初具雏形。工商、税务、建筑、银行、公安、法院、财政、证券、保险、统计等部门基本已建成内部的信息数据库,基本实现了内部信息的整合,并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市住建委根据2002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组织并建立了部分企业和人员数据库、加快了企业数据库建设的步伐。

二、建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信用的信息收集、标准制定、评价结果应用缺乏统一;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滞后;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措施

1.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信用意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信用意识直接决定了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信用意识至关重要,只有他们的信用意识加强了,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才能够提高。如果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代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不守信,即使企业的债务到期偿还也会影响企业的信用形象,不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

2.建立建筑企业综合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以物资流为主线、以资金流和工作流为核心的综合管理系统。主要包括计划进度控制,估算与费用控制,采购管理和材料控制,质量控制,费用进度综合监测,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电子文档管理系统,管理信息协同平台等共十二个子系统。同时,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

3.加强对企业信用的外部监管。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充分发挥建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现有的监督系统的作用,逐步实现部门监控信息的互通互联,建立综合的企业信用风险预警、传递、监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开展重塑企业信用形象活动。第二,试行企业信用公示制度。第三,试行守信企业信誉免检制。

4.加强建筑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建筑企业要牢固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品牌意识、形象意识,增强维护自身信用的自觉性,积极创建以讲信用为核心(下转第77页)(上接第75页)的企业文化,使诚实守信成为建筑企业员工共同遵守的核心价值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教育建筑企业树立信用意识,建立对建筑企业经营者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帮助其树立“效益第一,信用为本”的观念,纠正轻视信用的错误思想,大力提高经营者的信用素质,增强经营者维护企业信用的自觉性。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范文第2篇

因此如何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减小建筑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建立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产业健康安全发展是我国现阶段政府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十五”期间,我国建筑业相关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各部门已基本完成内部局域网建设,有的部门已经完成了其关键业务系统的建设。

建设行业针对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开发了勘察设计管理系统、招标投标管理系统_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工程监理管理系统、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机构管理系统、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系统等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但是在我国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的相关系统建设不平衡,系统兼容性差,信息资源开发与应用不足、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还未形成等问题。造成了数据、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

究其原因,除了存在资金不足,缺乏相应的信息化标准和相关的法律保障之外,其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现有的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仍然延续了传统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体系。局限于对原有管理职能部门的功能复制,缺少统一规划。

我国原来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属于职能需要,各划一块,如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归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归口商务部管理,建筑业归口建设部管理,公路、铁路、航空项目建设还要得到有关公路、铁路和航空管理部门的许可。所以在进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时,各部门仍然各自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的系统建设,根本役有针对建设项目生命周期管理信息流的特点结合起来整体统一规划,从而形成了建设项目政府管理链条上的一个个信息“桥堡,’。无法实现横向和纵向信息传递,阻碍了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的信息流通,没有实现以现代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中的信息共享。

发达国家建设项目的 政府管理信息化

(一)新加坡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化

作为电子政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的新加坡,建设项目政府管理系统是相当完善的。1991年,新加坡工T2000总体规划启动,其中有关于建筑和房地产部门的增值I算机网络CORENET即建筑和房地产网络,支持不同建筑活动的建筑和房地产综合系统、EDI电子数据交换及CORENET商务系统的推荐策略。

新加坡建筑房地产网CORENEI’是由国家发展部和国家建设局负责的对建筑业进行业务重组的主要IT项目。经过了几年的信息化建设,建筑和房地产综合系统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全过程系统实现文字、图片两种格式的文档在线递交审批的。CORENET的核心目标是:通过项目有关信息在项目各参与方中的有效流动,加快建设项目计划与评估过程;实现与设计相关工作的流水型工作流程,评估建筑设计与法定标准的一致性使人为因素降到最小,达到共同的采购程序与文档标准。通过CORENET,建筑和房地产业的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可以与自动规范的审批程序相连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通过互联网得到房地产发展的有关信息,并递交相关申请得到政府的审批。

通过CORENET,大大缩短了新加坡建筑与房地产业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在13个协调部门的周转时间,节约了时间、提高了信息透明度,有效地减小了信息不对称性。

(二)美国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化

在美国,与建设项目管理有关的公共机构有两个:商务部(DepartmentofCommerce)和住宅与城市发展部(Depatrmentof H ousing and Urbandevelopmen t)。目前,这两个部门已经进入运用电子政务系统进行网上数据处理和政务整合阶段。各市相应的管理机构与各区(小市)之间的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与各承包商、管理机构与各专业协会都采用基于INTERNET的管理系统。各建筑物的基本概况,各在建工程的各种数据,各协会专业工种的结构及队伍素质状况,各工地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电气、锅炉等各种设备的运转情况等全部输入电脑,随时可以查阅各种数据。甚至连项目报建制度也采用电脑手段。各承包商、业主不需要书面资料报建,可以把项目的各种数据资料直接输入电脑报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直接从联网电脑中审批报建手续。还有所有申请竣工的报告,也输入计算机软盘,审查批准后,也通过计算机输送给申请方。这样达到了信息共享,全程监控,有效地防范了不对称信息的产生。

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体化是建立建毓开溺秸用体系的有效途径

(一)建设项目相关政府管理体系的变革与完善业务再造

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发展,首先要求我国建设项目行政管理业务整合。因此要进行建设项目管理业务整合,就必须对建设项目政府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进行梳理,对现行建设项目管理体系进行重新整合和科学的分组,形成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建设项目管理业务体系。其次,结合建设项目生命周期特点,优化政府管理业务流程。业务流程优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一项业务的流程在一定时期是先进的,在另一时期就可能不适应了。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业务流程的优化有很大的空间,包括的范围也很广,业务流程的优化包括关键业务的重大变革,这些变革有的属于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自行解决的问题。例如质量安全一体化管理取代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是建设管理部门需要解决的自身问题,有的是需要在政府部门之间共同研究才能解决的问题,例如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的审批程序,有的需要在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审批手续方面进行的改革,例如电子方式申报、网络注册等。无论是管理业务整合还是流程优化,都将从组织管理上触动我国传统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无疑会推动我国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体系的变革与逐渐完善。

(二)标准规范一体化发展

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发展的目的之一,是促使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相关信息、数据有效流动和共享,这必然要求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如近年来兴起的国际标准,IFC(Industry Foundation Classes)标准已在发达国家的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工程施工、电子政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处于基于该标准的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发展必然会推进政府审批备案、建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营维护的标准规范一体发展,增加了建设项目的规范化运作,减小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土壤环境”。

(三)软件、硬件平台和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一体化发展

建设项目生命周期涉及的政府监管业务范围广泛,包括了企业资质许可、建设环境监测、用地监管、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审计监管直至运营监管,涉及到投资、土地、规划、工商、税务等l0多个行政部门。如果每个部门各管理一段而信息不能共享,造成信息不完全导致决策失误。如果一个部门全程监管,监管成本太大不可能实施。而且各部门的监管系统不仅需要满足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企业管理、执业人员管理、项目管理等多方面的业务需求,同时需要满足跨行业数据查询、数据挖掘和其他监管系统的信息管理、数据融合、汇总分析和行业发展预警预测等辅助决策的特定需求。因此,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发展将使投资、土地、规划、工商、税务等l0多个行政部门的相关信息有机融合在一起,使项目最初批准的可行性方案、用地许可乃至拆除方案信息“一次输入,全程应用”,将有效实现建设项目管理链间的信息交换,改变现存各应用系统垂直、横向割裂的状况。因此,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将促使各个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集成、信息资源实现统一规划、开发和利用,提高各硬件平台、软件平台、网络平台和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增加信息的共享和透明度,减小建筑市场中政府部门与建筑市场主体之间、建筑市场主体之间和建筑市场主体与业主方的信息不对称,将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尽快形成。

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的相关对策

结合国外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化的发展特点,我国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展:

(一)成立协调管理部门,引导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有关各政府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有效集成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有关各政府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有效集成,为实现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发展提供了平台,为政府高效审批备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工具。

在我国有关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规划下,可以将建设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集中在同一个管理信息系统内,实现对工程全过程的有效监管,改变各工程数据分散在各部门中、在现有的业务流程中无法把各数据库连接起来的状况。把工程项目建设流程监管中的施工图审查、邀请招标核准、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合同管理、检查监督、行政处罚等几个主要环节相链接并共享相关信息,从而实现对建设项目的生命周期内的高效化管理。

(二)以公共服务为主导,促进土地资源网、建设招标网、工程建设信息网及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有效链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使人们需求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对建筑产品的质量、建材的应用和售后服务要求越来越严格。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政府和企业为不断满足消费者的这种需求必须将已有相关联的信息网进行整合,实现不同应用与数据的关联配合。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范文第3篇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适用本办法。各方主体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等。

第三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考核标准,定期对各方主体进行分值量化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前,应持其资质证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第六条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通过有效竞争与中标的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应通过有效竞争,总承包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需要分包建筑劳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有效竞争,将建筑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并由建筑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不得少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概算总额的30%,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八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而谋取中标。

投标人参加工程施工投标时,应向发包人提交银行出具的工程概算总额的2%以下,但最高额不超过80万元的《投标保函》。

投标人中标并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备案后,其出具的《投标保函》终止生效:未中标人向银行出具未中标通知书后,银行应给予办理《投标保函》终止手续:投标人中标后,未按中标要求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银行按《投标保函》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以下同)应参照使用国家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将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得约定垫资或以物(房)抵工程价的条款。

第十一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应提交银行或第三人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5%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人也必须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银行或第三人出具的金额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函》。

第十二条发包人应在《工程款支付保函》到期当日或担保额度发生实际支付后10日内,向承包人重新提交银行或第三人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保函》;未按时提交保函或提交保函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比例数额,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或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以及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予以签证顺延工期,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经签证确认工程量增减的,所增减的工程价款与工程进度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同步按期拨付。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建筑业企业应与建筑务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筑工程款应优先保障建筑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并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其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恶意拖欠。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发包人不依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严重拖欠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决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发包人或由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把有关工程决算文件资料提交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确认。确认结论可作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十七条发包人在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决算资料时,不得将未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违约责任与应支付的工程款相抵销,

第十八条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凭工程质量验收证明终止《履约保函》。发包人凭承包人开具的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保修款除外)的证明终止《工程款支付保函》。

第十九条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承担工程维修责任。承包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担维修任务、维修款从保修款中支付。承包人不履行工程维修责任时,发包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人维修,工程维修费用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实际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承包单位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实行监理的工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发包单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分包工程未通过有效竞争办理备案手续的,发包人将工程发包、承包、转包或违法分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人另行签订压级、压价、抬价、改变付款方式等背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以及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垫资或以物(房)抵工程价的条款,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单方或双方未出具保函,或者保函低于规定数额的,视为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资料不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报告不予备案,可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企业未按照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计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不予当年资质年审或不予资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布。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范文第4篇

一、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依据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 现代 市场 经济 的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从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完善法律法规等多个层面指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向。

2005年8月,建设部提出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围绕着信用体系建设“一个指导思想,二者同步推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的基本思路提出了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二、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2004年9月,水利部了《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决定建立水利市场主体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部分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陆续开展了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前,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信用的信息管理、评价等缺乏统一的标准

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时间不长,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管理以及水利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程序等均缺乏行业性的规范。建设部于2007年颁布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水利部正在起草水利行业相关的办法和标准,目前尚未正式颁布实施,造成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信息收集、整理、评价等暂时没有统一的标准,给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和积极推进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目前,全国水利行业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档案无法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也无法形成“一处守信、处处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动机制。

(三)信用奖惩措施缺乏法规依据

从监管方面来看,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企业如何处罚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没有形成有效的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场不能有效发挥对市场各方信用状况的约束作用,使得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的初衷无法实现。

(四)市场各方对信用的认知度较低

由于信用奖惩措施未有效落实,市场各方普遍忽视对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和重视,部分市场主体对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不清楚,没有形成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全面建立水利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根据水利行业特点,尽快制定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的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水利建筑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记录行业主体在水利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

(二)加快构建水利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进市场信用记录信息共享,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在 科学 划分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定期经过认证的水利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方便全社会了解各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

(三)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在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日常监管、评级评优及企业资质认定等工作中,按照规定使用水利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培育和形成市场诚信的产品需求。

(四)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制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相关规定,切实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依法实行 经济 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等惩戒方式,限制其市场准入,对其生产和经营行为实行跟踪监督,并对失信者特别是进行商业贿赂的市场主体及时予以曝光。大力鼓励守信行为,在招标投标、评级评优等活动中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 企业 ,给守信者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信息服务

21世纪初的中国建筑市场发展中,信用体系建设问题显得尤为迫切,这是由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背景所决定的。如果要为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现状寻找一个参照系,则无论是对比理论上的最优市场经济状态,或对比西方发达国家业已达到的市场经济发展层次,中国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还都相当不足。而这种不足已不再体现在国家是否以经济建设为导向、是否意识到尊重和保护非国有产权的层次,也不再体现在经济主体是否具有自身财富、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的层次。如今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最大不足和最大的非市场因素在于缺乏助推市场经济发展的信用体系,缺乏政府、企业、居民各主体共同遵循的诚信文化。

一、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尚处起步阶段

市场经济的主要驱动是微观主体的利益驱动,随着各主体利益空间的逐渐扩大与扩张,转轨经济(如中国经济)中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逐渐加剧,而市场经济的主要冲突恰恰就是利益冲突。西方国家经过数百年的市场经济实践,已经探索出了既能有效调整这种利益冲突、又不至于损及市场经济发展活力的机制。由信用体系和诚信文化构成的信用经济体制就是一种调整利益冲突、维系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模式。这里的信用体系指涉及征信机制、信用记录使用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属于制度经济学中正式规则的范畴,作为本文探讨对象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即取此意;而诚信文化则相关于非正式规则范畴,指人们对诚实信用道德伦理的普遍接受与维护,如信用安徽等提法。

在经历了早期的报复性(相对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长期生产力压抑而言)、爆发性、粗放型增长后,90年代中期以后的中国经济深受信用体系和诚信文化缺失的羁绊,各行业、产业、市场的发展都严重受制,其中建筑行业、建筑市场的发展所受影响尤深。有鉴于此,在国务院加紧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五年规划》、《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市场行为信用标准》等规划和实施方案,开始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探索。两年来,这些探索已取得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初步成果,但这些成果尚属治标层面,要从根本上改善建筑市场的信用环境,必须在两个关键问题上有所突破,即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推进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是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的保障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短期目标应是对由于信用体系和诚信文化缺失而失序的建筑市场加以整顿和规范,扭转信用环境恶化造成建筑市场主体经营风险和成本上升、产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影响投资建设效益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态势。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与根本目标则应是建立以规范的、高度市场化的信用体系为支撑,在诚信文化氛围下的良好信用环境,促使建筑市场各主体自觉诚信交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配合与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失信惩戒机制的两个层次

无论上述短期或长期目标的实现,其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其惩戒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失信主体(加害人)就其失信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向受害方支付相应对价和(或)罚款。其二是失信主体由于其失信行为而降低了信誉度,因而在以后的市场准入判别中受到额度或期限上的部分或完全限制,如果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则受完全限制,即市场禁入。这一层次的惩戒对失信主体的影响是长期性或者很可能是致命性的。

2、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

现实的建筑市场存在诸多非诚信行为,建筑企业既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加害者。一个常见的非诚信链条是地方政府、开发商等建设单位由于盲目建设、资金不到位,甚至出于恶意骗取施工单位垫资或拖欠工程款;施工建筑企业出于转嫁风险甚至恶意拖欠材料款、劳务款、银行贷款或者采取偷工减料、抢工期。在这些环节中不难发现,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难度在于如何有效遏制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工程、面子工程、GDP数字工程倾向及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如何建立政府失信事件中对责任官员的追究制度。而对建筑企业非诚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则相对容易建立与操作。

三、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健康发展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运行基础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信用主体识别、信用信息搜集与使用、失信惩戒机制等环节。其中涵盖了信用主体识别、信用信息搜集与使用的征信体系是一个关键的子系统,其实质是一个信用信息服务体系。

1、信用信息征信与服务系统的建立是识别失信行为的前提

上文关于失信惩戒机制是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的保障的论证中,隐含了一个操作性假设,即假设建筑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是可以被识别且能够被反复多次识别的。失信行为的可识别保证了第一层次的惩戒,即对价与罚款支付的有效实施;而反复多次识别则保证了更具威慑力的第二层次惩戒,即市场准入限制作用的发挥。

现实中,对失信行为的识别尤其是多次识别,需要覆盖全国的、提供信用信息共享能力的信用信息征信与服务系统。必须指出的是,该系统的建立和运转是需要付出巨额成本的。从国际经验看,这种系统有两种形成途径与模式,即以欧洲大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为代表的公营信用信息服务体系模式(以下简称公营模式),及以美国为代表的私营信用信息服务体系模式(以下简称私营模式)。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种模式都包括政府层次监管和市场化运作两个方面,差别在于政府监管力度的深浅和市场化发育程度两方面。

2、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模式选择

公营模式主要依托政府推动与协调,其优点有三:其一,可以在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的国家,利用政府原有行业管理信息网络基础,相对较快地建立基础性的信息服务体系;其二,在政府统一协调下,制定全国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有利于尽早实现政府各行业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并进一步整合为统一信用信息服务监管下的全国性公营信用服务体系;其三,以政府公信力为依托,公营信用信息服务体系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以获得信用增强效应,较易于被潜在信用信息服务需求者所信任和接受,从而降低了信用信息交易中的不确定性成本。

有鉴于此,对于信用体系建设尚处起步阶段的中国建筑市场,在建设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早期,采用公营模式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这种模式的采用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从建设部的行业管理体系角度,在统一信用信息编制格式与平台的基础上,渐次建立从区域性到全国性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第二层次是高度重视与国民经济其他行业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衔接,积极配合全国性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整合。

但是,公营模式由于其固有的缺陷,不可能长期、经济、高效地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对信用信息服务的需求。其原因首先在于公营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是从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管理色彩较浓而服务意识不足,这就决定了公营模式的市场化服务先天不足,其具体表现在信息平台陈旧、信息更新缓慢、信息服务限制过多等方面;其次,公营模式信息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无法适应产权多元化背景下,经济主体对信用信息服务多样化、个性化、深层次的需求;最后,公营模式由于无法进行市场化、规模化的信用信息服务运作,难以形成科学的成本——收益机制评估,决定了该模式发展的不经济性,其在公营信用信息服务中的现实表现要么是将信用信息的无偿共享限制在极小范围内,要么就是索取高额的信用信息服务费用。

因此,作为信用体系重要基础的征信及信息服务系统,其长期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市场化、私营化。当今世界上信用体系建设最完善、最成功的美国,正是信用信息服务私营模式的典型代表。经过一个半世纪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以市场经济法则和信用服务行业自我管理为规范,高效、公正的市场化征信及信息服务系统。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只起立法支持与信息服务行业监管的作用,发挥核心作用的是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非国有信用市场中介。

对中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而言,一方面要认识到成熟的私营信息服务模式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市场竞争与整合。但更重要的是认清市场化的发展方向,采取切实措施,在早期公营模式发展与完善的同时,通过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机构等措施,打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市场化基础,为后期公营模式向私营模式的过渡创造条件,争取率先取得建筑市场市场化信用信息服务的初步成果与经验,推动全国性信用体系中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市场化进程。

四、解决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问题应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以及信用信息服务模式由公营逐渐向私营过渡的过程中,建筑行业协会可以发挥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行业协会对于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是由其自身三个重要特点所决定的:其一,行业协会的出现带有明显的市场经济印迹,是同行企业之间沟通信息、维护竞争秩序、保障共同利益的制度创新;其二,行业协会居于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微观运作的中间层次,是政府管理职能市场化的重要载体,在中国则更是官民沟通的重要桥梁;其三,行业协会所具有的自律监管机制具有灵敏性、针对性、实效性优势,是行业内信用信息服务的重要提供者与信用信息维护者。

总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既不可脱离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环境,又不能消极等待。必须借鉴国际经验,从中国实际、建筑市场发展实际出发,本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着眼未来”的原则,深入探讨、扎实实践、逐步推进。

参考文献

[1] 美国信用服务体系考察组:美国信用服务体系的经验及启示[J].宏观经济研究,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