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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医疗融合

体育与医疗融合

体育与医疗融合范文第1篇

关键词:消费;生活消费;教育;医疗;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布实施近二十年来,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消法》的社会不适应性日益明显,社会各界要求修改的呼声日盛。经过几年的酝酿,关于修改《消法》的讨论逐渐深入,其中《消法》的调整范围是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在消费法律关系中,主体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客体是商品或服务。现行《消法》没有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也没有明确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消费者和消费的内涵与外延,关系着法律调整的范围。如何界定消费者的概念,明确消费的范围尤其是服务消费的范围,成为《消法》调整范围修正的关键所在。

一、消费者的界定: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属于消费者

《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整部法律只有这一条涉及“消费者”概念的描述,立法的模糊导致消费者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消费者是否应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理论界观点与地方立法情况分歧很大。理论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消费者不应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梁慧星、王利明、谢晋等;①只有少数人赞成,如钱玉文。②而地方立法中的情形则有很大不同,立法中对消费者概念的描述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大部分地方立法直接将单位③纳入消费者范围,如安徽、广东等14个地方。第二种,少部分省份采取与当前《消法》相同或类似的表述,未明确消费者的范围,如广西、湖南等11个地方。第三种,直接将消费者限定为自然人,目前采取这种做法的只有四川。《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第四种,没有规定消费者的概念,如甘肃等5个地方。

理论界多数观点认为消费者仅指自然人,不应当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消费者仅指自然人是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做法,如英国等。④(2)《消法》所确定的消费者权益,都是与个人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3)《消法》中所称的消费是指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单位可以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但不能作为最终的消费者。⑤与此相对,地方立法大多倾向于将“单位”纳入消费者的范围,基于以下考虑:首先,“单位”一词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一直是“单位办社会”、“企业办社会”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构成很大部分的消费群体。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部分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仍在承担部分的生活管理职能,加之有很多单位为员工福利而采购商品,单位仍为生活消费品的购买主体。其次,各地方为在本地区实施《消法》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主要基于当前社会生活消费情况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将单位纳入消费者范围,而很少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理论分析。此外,有学者谈到,单位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信息不足,处于被动选择的地位,相对于经营者同意处于弱者地位。⑦

综合理论和实际情况,我国不应当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消费者保护范围,消费者应仅指自然人。除理论界所持理由外,还可从以下角度分析。第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之所以在全世界产生,是由于消费者个人自发组织起来的消费者运动发展的结果,个人消费过程中对于安全、健康、公平交易等方面的需要是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日趋完善的原动力。法人和其他组织并非最终消费者,将其纳入消费者范围,无法体现《消法》的功能。第二,《消法》作为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的民事特别法⑧,作用在于平衡交易过程中的不公平处境。个体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表现在:一是个人往往势单力薄。二是个人不是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人,与经营者相比较,通常欠缺足够的交易信息和能力。而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对于个人而言有较强的实力,将其纳入消费者范围不符合《消法》对个体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目的。第三,在法律实施时,若将单位纳入消费者范围,可能会分散《消法》对个体消费者的保护资源⑨,难以实现其立法宗旨。第四,与国际趋势接轨,这点从地方立法的趋势可以看出。2001年以后,依次有上海、天津、湖南等省市颁布或者修订了地方立法,上述地方均没有将单位列入消费者范围;四川则在立法中直接将消费者定义为“自然人”,走在了国家法律的前面。总之,将消费者限定为自然人,应该成为当前《消法》修改的立法选择。

二、消费的界定:消费是否限于“生活消费”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是《消法》有关消费概念的规定,这一规定并未能界定消费的范围,而“王海”等知假买假者的出现,更是引发了如何界定“生活消费”以及消费者是否需要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两种讨论。

“如何界定‘生活消费’”,这是在现行《消法》第2条的范围内进行的,有四种判断标准:(1)以消费者的动机和目的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标准一般依“经验法则”判断,即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判断个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是否为消费行为。⑩(2)以购买的对象是否为生活消费品进行判断,即根据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性质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来判断。11(3)转售标准,即“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便是消费者”。(4)折中说,即结合经验法则和商品或服务是否为生活消费品来判断。12第一种,依“经验法则”判断在一般情况下能达到判断的目的,但 “一般人的社会经验”是一个模糊且不确定的范畴,在某些情形下难以形成判断。如购买一块手表是消费行为,那购买十块手表呢?若根据“经验法则”判断就会产生分歧。第二种,以购买对象本身来判断,这个标准在现阶段一定范围内是有效的,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已经出现了关于购买汽车、住房是否为“生活消费”的讨论。这一标准难以应对消费品范围逐渐扩张的趋势。在第三种标准中,将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进行转售是经营者的特征之一,以此认定消费者,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但其忽视了经营者和消费者角色重合的现象。如一人购买五十只碗用来自用和开早餐店,如何认定?折中说是较为合理的,它结合了第一种和第二种的优势,但也沿袭了两种标准的劣势,面对人们需求的变化和产品本身的更新,折中说仍然难以驾驭。

法律在为一种法律对象设立标准时,必须考虑这个对象本身是否需要以及是否适合以一种标准来衡量,若答案为肯定,还须考虑能否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体系来衡量。在讨论消费是否需要“生活消费”这个标准时,我们可以逆着这个思路来分析。就理论分析而言:目前通行的四种“生活消费”的标准均有其不合理之处,难以借此定义消费。而且“消费”本身的范围稳中有变,其概念边缘存在着诸多复杂的情形,若以一种标准限定,便容易犯逻辑不周延的错误。就实效而言,消费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能够解决我国《消法》实施过程中消费范围的认定问题,激发市场经济中消费活动的活力。

“消费”不应限于“生活消费”,理由如下:首先,消费包括两种,一为生活消费,一为生产消费。生活消费是指人们消耗生活资料或接受服务以满足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生产消费是指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和消耗,如机器、厂房的折旧等。《消法》中的消费,应该是与生产消费和经营相对的,但单纯地将其定义为“生活消费”,易使得概念不周延。有些消费在特定时期内就可能处于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的中间地带,比如汽车消费。其次,现在以一般人的标准不认为是生活消费的,将来就有可能成为生活消费,如旅游服务。生活消费始终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若将这个标准固定在消费的判定中,在法律适用时易出现不适应现象。最后,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标准大多没有规定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如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消费者区别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是指那些购买、使用、持有、维护以及处理产品或服务的个人”。在确定消费的范围时,应该舍弃“生活消费”这个提法,以一种开放的立法方式界定消费的范围。

三、服务消费的范围

消费的种类包括商品和服务两种。商品,通常是指用于交换的有形物品,将专用于生产的非消费品排除在外。服务,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劳务的行为。13随着服务消费行业的发展,消费市场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服务消费所占的比例日益提高。同时,服务消费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这是《消法》对服务消费的概念和范围的界定不明和法律对服务消费保护上的严重不足导致的。关于教育、医疗和金融是否应该纳入《消法》服务消费的范围成为这次法律修改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1. 教育是否应纳入消费

教育消费源于教育经济学,是指为了获取知识与技能,受教育者本身与家庭用于教育方面的各种货币支出,它属于一种高层次的文化消费。14随着国家知识经济的发展和民众对知识与技能的渴求,教育消费支出在国家和地方财政支出以及家庭支出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然而,教育消费能否成为《消法》意义上的“消费”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教育是对人进行培养和训练的过程,这个过程自然不是实物性质的商品,那么教育能否成为《消法》中的服务?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为否定说,我国教育的主要提供者是国家,教育机构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并不是民事法人;学校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教育服务,不是经营者。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定的行政关系15,而《消法》调整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公益性质的教育关系不宜适用《消法》这类私法性质的法律。16一为肯定说,教育是一种具有实践性质的服务活动,教育服务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而具有商品属性。17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契约关系,教育在我国虽然大多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但不能否认学生获得教育大都是有偿的,因此教育服务可以适用《消法》。18以上是学术界的观点,由于《消法》没有明确界定“服务”的范围,部分地方立法依据本地实际将教育纳入了其中,表1为详细分析。

由表1可知,在大陆31个地方立法中,有包括湖南、四川等在内的9个地方立法将教育纳入进来;除内蒙古外,其他地方对教育服务使用的是“非公益性或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或 “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19等表述方式。而且将教育纳入地方立法的均是在2004年以后颁布的。随着非学历教育的日益发展,更多的地方倾向于将这类教育服务纳入消费的范围。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服务理念的提升,将教育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是符合时代潮流的。但在当前,应当区分公益性教育与非公益性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可将非公益性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纳入进来。原因如下:一方面,政府是我国教育的主要提供者,在教育改革背景下,我国公益性教育或者学历教育中政府、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复杂,行政法、教育法等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还未能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此时将《消法》适用于教育服务中,会产生《消法》与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间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我国非公益性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市场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教育培训的服务提供者主要目的是营利,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属于教育契约关系,可以适用《消法》。另一方面,在我国非公益性或非学历教育培训行业繁荣发展的背后,却有着进入门槛低、教育质量难以保证、人员流动大、培训机构鱼龙混杂等特征。消费者在选择这些专业的培训机构时,易受培训机构广告和宣传的影响,在与培训机构签订教育契约后,实际接受的教育服务的次数、形式和质量经常出现与教育契约不相符的情况。在消费者对教育培训需求日盛和教育培训侵犯消费者权益现象频发的双重背景下,将非公益性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显得十分必要,部分地方正是因为认识到这一点,才将非公益性或非学历教育纳入地方立法中。而就地方立法的实施效果而言,由于其立法层次较低和立法的探索性质,只在当地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急需将非公益性或非学历教育培训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规范,为维护消费者在教育培训方面的权益提供法律途径。

2. 医疗是否属于消费

医疗是否属于消费,这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即: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为何?医疗服务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两个问题学术界讨论得很多,分歧也很大,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认为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合同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目前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较少。20大多数学者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医患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对其能否适用《消法》,又有三种不同的说法。甲说认为,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完全可以适用《消法》。21乙说认为,医患关系是综合性的民事关系,包括医患合同关系、医患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和强制医疗关系,应制定专门的法律调整医患关系22。丙说为区分说。这又分为两种:其一,医疗服务内容复杂,其中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药品等,与患者发生价格、质量等方面的争议应该适用《消法》;而诊疗服务活动,应该优先适用医疗行业法律法规23。其二,对营利性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服务进行区分适用;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不适用《消法》,而营利性医疗服务可以用《消法》调整。24第三种观点认为医患关系属于医事法律关系,它既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斜向的法律关系,应受医事法调整。25上述为学术界的观点,地方立法在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时,也有不同的做法,表2就此进行了分析。

由表2可知,有20个地方立法将医疗纳入消费范围,11个地方未纳入。在已纳入的地方中,具体做法并不同,大部分地方做了一至三条的专门规定,少数地方只对医疗服务做了笼统规定;主要内容涉及患者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医疗服务规范及医疗产品价格和质量的规定。由于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已有的地方立法规定都比较粗糙,可适用性不大。就国际方面而言,目前只有巴西、我国台湾地区将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法的保护范围。美、日、韩等国消费者保护法中没有将医疗服务纳入调整范围,而药品的购买、使用则被认为属于《消法》保护的范畴;此外这些国家就医疗服务以及患者权利方面都制定了较为系统的医事法律法规,予以专门保护。26

总体来说,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且为几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集合,不能笼统地将其定义为消费关系而适用《消法》。首先,从医疗服务本身的性质而言,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是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平等民事关系;且医患关系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包含医患合同关系、医患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和强制医疗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笼统地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并可能与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条例》中关于医疗服务和医疗纠纷的规定冲突。其次,医疗服务分为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服务,前者由政府提供,后者主要由市场提供。27由于两种医疗服务在提供主体和消费主体上的差异,以及医疗服务遵循的原则的不同,将医疗服务纳入消费的范围难以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再次,就医疗服务中给付义务的性质而言,医疗机构所承担的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不同于其他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判断经营者是否履行了给付义务,主要是看消费者所接受的服务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相符,而医疗服务由于其特殊性,却不能保证患者获得医疗服务后就能达到治愈的效果,而是以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为标准。28可见,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给付义务实为一种过程义务,不同于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为结果义务。29因此,有关医疗服务给付义务的履行效果难以用《消法》来衡量。最后,《消法》的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患者虽为弱者,但其为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简单地以“患者为弱者”作为将医疗服务适用《消法》的理由。对于医疗服务而言,应该结合我国医疗体制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或者医疗关系法来调整医患关系,保护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的权益。此外,就医疗服务中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可以将其纳入《消法》的范围。

3. 金融服务是否属于消费

当前,由于金融领域的高度专业性和金融服务规范不到位等多种原因,金融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现象非常多。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金融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总体来说,由于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专业性强、经营者的相对垄断性等特点,金融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突出,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应对其进行着重保护。然而,以何种形式保护成为金融领域立法的一个关键问题。这里有两类主张:第一类,金融消费者符合消费者的特点,金融服务也属于一种服务消费,应该适用《消法》。第二类,由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单独在《消法》中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不足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或者金融服务法。30

结合金融服务的特点和当前金融服务立法的趋势,应该采用以《消法》为基本法,再以金融领域法律为专门法的形式,对金融服务予以规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理由如下:首先,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一部分为传统的金融消费,如储蓄和保险等,另一部分为新型金融消费,如购买基金和股票等。只要不是以生产和经营为目的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就应属于消费者。其次,由于金融服务的高度专业性和经营者的相对垄断性,以及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信息的高度依赖性,金融消费者大都处于弱势地位,加上我国金融领域行业规范不足和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的现实情况,金融服务过程中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受侵害的现象十分普遍。将金融服务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能够以《消法》作为基本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再次,我国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制仍然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金融消费者分别由《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相关金融法予以保护,然而这些法律的规定仅针对某一行业中最为典型的金融服务而提出,在目前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日益综合化发展的背景下,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模式很可能造成规范真空,无法实现对购买新型金融商品消费者的保护。31由于金融服务领域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加上我国正迅速推行放松金融管制、消除金融分业界限的金融改革,简单依靠《消法》来保护难以达到规范金融服务行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目的。当前,具有法律意义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并没有确立,专门的金融服务法律或者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也不存在32,而金融服务和金融消费者相对于其他普通服务性消费和消费者的特殊性,客观上需要构建针对金融服务及金融消费者的特别法律保护机制。最后,借鉴国际经验。英国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在坚持审慎监管的同时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日本借鉴英国的做法,先后颁布了《金融商品销售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和金融制度改革与日本存在很大程度的相似性,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将保护消费者权益纳入立法宗旨中。33

四、结 论

在《消法》修正过程中,应该明确消费和消费者的概念,界定服务消费的范围。消费者仅指自然人,不应包含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界定“消费”的概念时,应该舍弃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定义方式,以一种开放的方式来界定。关于服务消费,不能将教育服务全都纳入《消法》,但可以将教育中的非学历教育和非公益性教育纳入其中;可将医疗服务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提供行为纳入《消法》调整,其他的医疗法律关系应制定制定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或者医疗关系法予以规范;金融服务理应纳入《消法》保护范围,并由专门的金融服务法或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来调整。

注 释

①梁慧星:《关于消法四十九条的解释适用》,《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政治与法律》2002第2期;谢晋:《消费者概念的法律思考》,《科技创业月刊》2007年第1期。

②⑦钱玉文:《消费者概念的法律再界定》,《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③由于我国立法和实践的特殊情况,在此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单位两个概念可以互用。

④英国1974年的《消费者信用法》中的消费者,以个人为限。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19页。

⑤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⑥吴景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4页。

⑧⑩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18页,第139页。

⑨保护资源是指,当消费争议发生时,消费者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主管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请求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时得到合理合法处理的机会和资源。

11马小花:《从一则案例谈“生活消费”的应有内涵》,《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9期。

12饶世权:《法律语境中的消费者》,《湖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3刘大洪:《经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83页。

14陶美重:《论教育消费的本质》,《教育与经济》2007年第4期。

15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有学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这两种观点论述的关系均具有行政性。尹力:《试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杜文勇:《试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内蒙古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

16李天霞:《浅析公共经济性消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影响》,《时代经贸》2008年第2期。

17靳希斌:《论教育服务及其价值》,《教育研究》2003年第1期。

18刘敏:《从教育消费维权看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教育科学》2003年第6期。

19非学历教育现在一般指各种培训、进修,研修类如培训班,驾校、研究生课程班、考研辅导班等。

2025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第19-20页。

21李豪飞:《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研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视角》,《福建法学》2011年第2期。

2228柳经纬:《保护患者权益不宜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便车――兼谈保护患者权益的立法问题》,《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3孙虹:《消费者保护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50页。

24李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医疗服务的区分适用》,《中国卫生法制》2006年第1期。

26强美英:《关于医疗服务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思考》,《法律适用》2010年第5期。

27陈云良、何聪聪:《新医改背景下政府公关医疗服务义务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1期。

2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类似的还有第22条、41条、42条。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重的是经营者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而非过程。

30方平:《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相关问题研究》,《上海金融》2010年第7期。

31吴民许、杨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中国流通经济》2010年第12期。

32李文华、邝星:《中国证券监管与证券投资者保护有关法律问题研究――以美国金融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为镜鉴》,《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体育与医疗融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研究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更多人开始关注自身的身体健康。体育休闲产业以健身和休闲为主,成为人们的不二选择。与此同时,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也为人们的身体健康提供了保障。所以构建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保障体系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不仅对广大人民群众有积极作用,而且还可以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本文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相结合,形成一个以“人———健康———休闲———产业”为主线,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业之间优势互补,整体规划,共同发展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以达及满足民众的生物、心理、社会的多种需求,进一步推动河北省地域的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目的。

1.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相关内容概述

1.1体育休闲产业概念阐释

体育休闲产业的发展需要使其中的三个要素都得到发展,即资金、技术和物质资料,三种要素中任何一个要素欠缺都无法使产业实现长远的发展[1]。第一,产业的产生必然需要一定的社会分工,也自然存在相应的投入;第二,产业想要在市场上进行竞争需要提供满足人们需要的服务和产品,对于体育休闲产业来说就需要提供满足人们休闲需求的服务。当前这种服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体育休闲产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必然十分良好。体育休闲产业自然不再是之前那种传统的自给自足生产发展模式,而是实现了生产化和产业化,这种转变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一些体育休闲产品的大量出现。

1.2医疗保障体系概念阐释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整体构架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它们构成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部分,为受众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底横”主要是指低收入或困难群体,对于这个群体的医疗需求主要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进行补充。“顶横”部分主要是针对更高医疗服务需求者,可通过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来满足。目前,我国在制度层面上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辅以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为底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儿童、没有收入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者);农村居民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2.当前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的研究现状

2.1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的国外发展现状

国外体育休闲产业的发展与其相关的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律体系等密切相关,尤其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对国外的体育休闲产业组织特征表现产生重要影响,也正是由于这种自由市场竞争体制,使体育休闲产业在国外的门槛比较低,也就说相关的企业只需要持有一个从业执照就可以开办相关的体育休闲企业,政府的企业评估机构也没有对从业的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注册资本等作出具体的要求,因此在国外,不少的体育休闲产业都是由中小企业来经营的[2]。中小企业数量的增加,使得相关市场的竞争压力不断增加,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最终对消费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使他们的消费性价比大大提高。由于国外体育休闲发展水平较高,所以和医疗体系之间的结合模式也较为完善。

2.2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的国内发展现状

体育休闲产业是体育产业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参与人群广泛,活动形式丰富多样,也具有明显的娱乐特征,也有不少相关的关联产业[3]。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体育休闲产业给国民经济带来的作用也逐渐加大,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经济发展质量的现代新型服务业。美国经济学家曾经提出了著名的经济增长理论,得到了不少国家的认同,以该理论来评判我国的体育休闲产业,可以对其进行一个大体的把握,如图1所示: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的体育休闲产业发展水平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的体育休闲产业还处于起飞阶段,对于这样一个新兴产业而言,国民经济所起到的支撑力和拉动力都不够。因此体育休闲产业不管是在质量、结构还是规模、效益等方面都比较落后。根据相关研究发现,我国的国民经济进入成熟阶段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60-70年代体育休闲产业的发展和美国经济的发展相吻合。我国体育经济之所以在国民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状态下得到发展,最主要的原因是国民收入结构中“二八现象”的存在,也就是说有一部分的人已经率先进入到追求生活质量的阶段[4]。总体上而言,我国当前的体育休闲产业仍然处于起飞阶段,整体的发展水平仍然低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这也就意味着其在未来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是就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保障体系之间的结合来看,我国虽然已经有相关文件下发,但是具体实施较少,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积累经验。

3.研究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的必要性

3.1研究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符合国家的发展需求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结合河北省实际,河北省政府在2015年5月29日颁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2015年5月29日)。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中的第二条“主要任务”中的第五款“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的文案中指出:“促进康体结合。加强对群众运动健身的科学指导,发挥体育锻炼在慢性病防治及健康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讲座和健身指导。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运动康复科。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康体、体质测定等各类机构。发挥中医药在运动康复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鼓励在健身场所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这一“促进康体结合”的精神为本课题研究提供了政策依据。2014年2月26日,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将京津冀协同发展正式上升为国家重大战略,开启了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新篇章。这一战略也为京津冀的休闲体育产业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据此,河北省体育局面向全国特别是京津冀地区广大群众,着力打造和培养的户外体育健身休闲项目特色品牌。目前已命名扶持了73个极具品质和发展潜力的户外健身活动基地,带动了环京津地区户外健身运动和体育产业的发展。“环京津体育健身休闲圈”初具规模,为本研究奠定了环境基础。

3.2研究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符合河北省的发展方向

本次研究是将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相结合,形成一个以“人———健康———休闲———产业”为主线,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业之间优势互补,整体规划,共同发展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以达及满足民众的生物、心理、社会的多种需求,进一步推动河北省地域的经济和文化发展之目的。本研究具有以下意义:①疏通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发展脉络;优化产业,改善民生,提高民众幸福指数;②建立人与社会、社会与政府、政府与人的联动机制;③拓展系统科学前沿理论在休闲产业与医疗体系战略研究领域的运用;④为河北省乃至中国重大产业发展与医疗战略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4.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与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的路径探讨

4.1转变传统发展观念,创造合作发展机遇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式在我国得到确立,加之现代体育运动的发展,使一些在计划经济发展下形成的体育模式不能适应新经济环境提出的新要求,因此必须要正确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体育界对于体育事业就发生了两次不同的认识,一次是思想解放之后人们不再将体育运动看做是消费活动和福利事业,第二次则是体育产业观念的建立[5]。这也为体育产业赋予了新的价值,从而决定了体育休闲事业不仅需要最大限度的满足国民身体健康的需求还需要增强国民的身体素质,这就和近几年我国所倡导建立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相吻合。就河北省的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保障体系结合而言,必须要转变传统的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理念,对其核心理念框架进行重构,积极寻找和医疗保障体系之间的共同价值,进而实现有效整合。

4.2优处产业内部结构,构建两者发展体系

经济学上认为一个产业如果出现了问题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有效化解和解决的,但是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领域则需要通过内部结构的优化来实现,建立相关的内部结构优化政策。通过内部优化政策的建立可以最大限度的增进国民的身心健康和福利水平,这就使体育休闲产业的公益性大大增加,和医疗保障体系所具有的公益性相互连接,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健康保障体系,实现“人———健康———休闲———产业”协调发展,使医疗保障体系和体育休闲产业之间可以更好互补。在充分发挥内部产业结构政策的引导作用下,使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保障体系实现结构升级,进而变得更加合理化。

4.3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加大支持优惠力度

不管是体育休闲产业还是医疗保障体系都是和国民身心健康相关的事业,两者之间的融合发展更需要相关政策作为保障。对于河北省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的发展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税收优惠力度。就河北省支持体育休闲产业发展的经费支出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低,因此无法支撑体育休闲产业的发展,更无法促进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融合发展。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减免、返还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形式使两者之间得到更好的融合发展,提高体育休闲产业的扩张能力。另外对于一些个人、企业或者团体为体育休闲和医疗保障体系融合所提供的设施方面的赞助要将其纳入公益性的捐助范围之内,比如用赞助额抵消个人或者公司应该交纳的所得税等。与此同时河北省的各级政府也要认识到经济结构变化对人们消费方式带来的影响,加大新闻宣传力度,推广体育休闲和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的相关项目,为整个社会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

5.总结

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国民的身心健康,因为目标的一致性为两者之间的融合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针对河北省两者之间的融合发展,需要认清当前体育休闲产业和医疗保障体系结合的发展现状,转变传统的核心发展观念,优化产业内部结构,制定相关的扶植政策,促进两者之间的有效结合。

参考文献:

[1]汤龙斌.环桂林市旅游圈“农庄式”休闲体育的发展研究[D].武汉体育学院,2014.

[2]张森.中美两国体育休闲产业比较分析研究[D].苏州大学,2013.

[3]张建华.我国休闲体育研究动态评析[D].上海体育学院,2013.

[4]肖端.创建新型社区体育模式的研究[D].西南大学,2011.

体育与医疗融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学人文教育;临床实践教学

一、医学人文教育现状

(一)医学人文的理念现状

人文就是人类文化中的先进部分和核心部分,集中体现是:重视人,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医学人文就是强调医疗活动以患者,而不是以疾病为中心,把患者视为一个整体的人而不是损伤的机器,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坚持尊重患者、关怀患者的理念[1]。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从思想深处忽略了人文观念。

(二)医学人文在医疗领域的现状

当前我国医疗侧重于对疾病发病时的控制,而不重视患者长期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侧重于高科技医疗技术的治疗,不重视医疗服务康复的连续性,简单地说,以“病”为中心,而不是以“人”为中心,这种医学脱离人文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医患关系,而且危害着医学的健康发展[2]。

(三)医学人文在教学领域的现状

现代医学正处在一个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的时期。传统的医学教育方式是为生物医学模式服务的,这一模式从根本上漠视患者作为人的尊严,仅仅把患者视为有病生物体,背离了医学的人文本质。人文精神的缺失使医学界处于被动,随着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人文教育已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推进医学人文教育,提高医师的人文素质刻不容缓,医师要更多关注人的社会因素,除了不断更新专业知识,还要涉猎人文社科知识,需要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深入研究、积极探索[3]。人文教育是全人教育的内在要求,亦是全人教育的重要环节。具备良好的人文修养是实现医学目的的重要保证,对医学生来说人文教育至关重要[3]。临床实践教学是医学生开始接触患者的阶段,是将理论教学应用于临床实践操作的重要阶段,是渗入医学人文教育的大好时机,是医学人文教育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在此阶段如何培养医学生的人文精神、如何提高医学生的人文素质是医学教育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就医学人文教育如何有机融入临床实践教学的这一环节进行了探讨。

二、融入临床实践的有效途径

(一)树立人文意识

医学人文意识的树立应该是全民性的、整体性的,涵盖管理层面、教师层面、学生层面,甚至患者层面,只有全方位的观念转变,认识到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将医学人文教育落到实处。首先,管理层要重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进行长期规划,在学科发展方面进行跨学科的有机结合,从师资队伍、课程设置、教学环境、医疗环境以及人文氛围营造等方面给予极大的支持,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有力保障[4]。其次,提高教师的人文素质,教师的道德水平、科学精神、人文素养直接影响到学生,教师良好的综合素养体现在,一方面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熏陶着学生,另一方面教学中能够有意识地主动融入人文思想教育,对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启迪学生的智慧、塑造学生良好的人格产生积极的影响。第三,学生方面树立良好的医学人文意识,就会主动地有意识地学习医患沟通技巧,真正关心患者,在所从事的医学活动中为他人着想,尽可能地减少患者的痛苦,才能从简单的知识学习技能培养中走出来,成为既有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又有高尚医德修养的好医生。最后,患者树立人文意识,会主动关心配合学生,利于老师的教学,利于学生的学习,利于自身疾病的诊治与康复。

(二)提高人文理论高度

医学人文教育与医学专业知识教育一样,教师在树立人文概念、人文观念、人文意识、人文精神基础上,必须具有一定的人文学术修养,达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才能将医学人文知识系统地应用于临床实践教学中,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医学人文教育内容渗透到临床实践教学中,遵循医学生的认知与品德形成规律,构建临床实践教学人文教育体系[5]。学院对临床专业学生开设医学伦理学讲座、医学人文系列讲座、医患沟通学课程、法律法规课程、诊疗人文环境营造、编写临床实践课程人文案例、阅读经典、病历讨论、社会实践等活动,将课程与实践互为一体,形教育体系,从而达到人文教育的教学效果,因而教师的人文理论高度至关重要。

(三)培训与应用

临床实践教学中临床技能培训必不可少,是所有临床教学中的重中之重。在临床实践教学过程中应遵循自主学习、能力指向、有效协作、情境适应、形成评价的原则,建立多形性、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的人文知识普及和技能训练的教学体系。多形性是指除了理论知识体系的教学外,各种形式、多种方法、不同地点人物的人文教育结合,无需专门培训,将人文教育内容融入各式培训教学与临床实践中,不占用学生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实习小讲座、床边教学、病例讨论、教学查房、病例编写,特别是在临床思维培训、临床实践操作中融入医学人文教学内容,并且可以编写医学人文案例,在内外妇儿急护的操作训练中加入人文内容,培训中引入标准化病人,打破模拟教具缺乏情感交流、无互动的局限性,积极开展医学人文活动。在各式教研活动的开展与培训中均融有医学人文的项目,增进学生关爱他人的情感,理解患者疾苦,加强医患沟通能力与技巧,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精神。可操作性强是指授课教师根据临床经验,把在临床实践操作中患者可能出现的反应、可能遇到的问题组织起来融入教学内容,把学生最需要和能用到的人文知识组织起来进行教学,在必要环节上进行模拟互动,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做临床内科四大穿刺操作前与患者进行有效病情沟通,知情同意,穿刺前的告知,穿刺过程中的言语关怀,冷暖关心,观察患者的反应,穿刺后的注意事项交待以及结果反馈等等。实用性强是指用人文精神来调适和改善医患关系,教会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赢得患者信任和理解,缓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对学生的成长大有裨益,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四)考核与评价

将人文指标纳入考核体系,从理论考核到实践考核,每项操作考核中医学人文关怀占一定的分值,单纯的人文考核与各科考核中人文考核相结合,联合计分。譬如穿刺操作考核中,除了操作分外,加入人文关怀评分;教学查房评价中,加入教师人文教学分、学生人文关怀分等。评价体系,变总结性评价为形成性评价,如临床实践学习过程中的评价,包括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患者或标准化病人对学生的评价、学生对老师的评价、学生对学生的评价、学生的自我评价等。平时成绩来源于学习过程,对学习起到监控、督促和激励作用。

三、融入社会教学的有效途径

(一)全程性教育

医学人文教育应贯穿于医学生教育的全程,建立涵盖学科建设、课程设置、校园文化、医院文化等多个方面。医学人文思想应该充分体现在医学教育、医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实践中。某一次讲座或一项活动远不足以成为一种有效的人文教育模式,应在临床背景下开展全面的和持续的医学人文教育。人文教育更应该贯穿一生,建立终身教育模式,营造良好和谐的社会氛围。全程性教育不仅仅是指医学人文的全程性教育,也不仅仅是医师培养与执业的全程性教育,更是我们一生的全程性人文教育。

(二)多元化教育

人文教育场所应该多元化,如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充分发挥每个环节的教育作用。人文教育的载体也可以多元化,如教育上体现人文,环境上体现人文,社会上体现人文,文化上体现人文,性格塑造上体现人文等等。人文教育应该融入我们工作、生活、学习的各个环节,在这样的环境和氛围中,潜移默化受到教育,提升素养。无论将来从事何种工作,人文素养必不可缺。因而多元化教育也不失为临床实践人文教学的有效途径。

(三)个性化教育

医学生有不同的性格,心理素质、人文素质参差不齐,因此,为满足个性化的需求,为风格各异、起点不同的学习者提供合适的学习内容、学习活动和学习支持服务,进行个性化的教育十分必要。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医学知识和技术,关注疾病,更要培养学生掌握医患沟通能力,关心患者。要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等方面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高尚的思想境界,要富有同情心、有吃苦耐劳思想、心理足够强大、有伦理学的知识、有医疗法律法规的常识等等,缺什么补什么,以提高整体教育效率。总之,加强医学生的医学人文教育是现代医学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临床实践教学中融入人文精神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所述的医学人文教育融入临床实践教学的有效途径见图1。树立管理者、教师、学生与患者的医学人文意识,具备一定的理论高度,培训中应用具体的人文教学措施,并纳入考核与评价体系是将医学人文教育融入临床实践教学的有效途径。同时也应倡导和推进全面素质教育,全程性教育、多元化教育、个性化教育相结合,促进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有机融合,才能培养出业务精良、品德高尚的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兼备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参考文献

[1]殷大奎.人文医学精神与医师职业责任[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2):3-5

[2]杜治政.当代医学人文理念和实践论纲[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9,30(1):2-7

[3]何彩云.我国医学人文教育现状[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0,27(1):45-46

[4]张爱云,徐庆生,孙选平.云南省医学院校人文素质教育的对策研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1):101-102

体育与医疗融合范文第4篇

绿色医疗,是医疗服务产业发展的新方向。它既代表着最先进的医疗技术与医疗服务手段的临床应用,如微创手术、介入治疗、肿瘤领域的消融治疗、分子靶向治疗等等;同时,绿色医疗又是多维的立体化体系架构,它涵盖了医學技术研发、医學教育、临床人才培养、新标准的建立与完善等多方面的内容。

让患者能够得到最精准、最适度的治疗,这仅仅是绿色医疗最表浅的价值。更重要的,绿色医疗将在医疗领域倡导更先进的社会价值观与文化。

据了解,早在2005年,香港京都念慈庵总厂有限公司就与清华大學教育基金会合作,捐赠人民币1000万元成立“清华大學教育基金会天慈基金”。天慈基金帮助清华大學玉泉医院成立了肿瘤消融中心,以探索全新的肿瘤诊治模式。

启动仪式之后,进行了绿色医疗的學术讨论。清华大學医學院副院长、玉泉医院院长左焕琮阐述了绿色医疗的理念,他指出:绿色医疗包括绿色环境、绿色人际关系、绿色治疗等方面。本次學术交流会吸引了清华大學附属玉泉医院、总医院(301医院)、协和医院、北大医院、美国斯坦福医院等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的参与。

会上,总医院教授、清华大學玉泉医院肿瘤消融中心负责人董宝玮教授介绍了肿瘤消融治疗的原理与八年来的中药治疗案例,他强调医源性损害不容忽视,同时对绿色医疗的理念、体系化建设、临床推广等方面做了系统化的介绍。美国斯坦福医院院长Amir Dan Rubin则在医院的运营、管理、医患关系营造、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分享了斯坦福医院的先进经验。

体育与医疗融合范文第5篇

摘 要 医学院校开设的医疗体育课程不仅促使学生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而且还能丰富自身的医疗体育技能,学会为病人开设运动处方,帮助病人进行保健、康复锻炼等。本文主要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对当前医学院校为提高医疗体育教学效果的途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医疗体育 医学院校 体育教学 主途径

医疗体育又称康复体育,是一种将医学与体育有机融合,通过运用动作轻缓、运动负荷较小的运动方法达到治疗创伤和治愈疾病为目的的学科。在医学院校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医疗体育教学,既能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健康水平,又能将体育教学与学生所学医学专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深学生对体育功能的认识和理解,教授防病治病的体疗方法,进一步拓宽医学生医疗技能的知识面。同时,通过医疗体育教学,学生的体力、耐力得到锻炼,动手能力、合作能力以及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对培养现代实用型医学人才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加深学生对医疗体育的认知程度和应用意识

医学院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医学教学的优势,将医疗体育发展成为具有专业特点的特色教育。如中医课的按摩、针灸、推拿等方法便可在体育课上得到具体操作,体育教师在运动医学课上指导学生如何将课本上的知识运用到运动实践中,如在实例中解说运动与相关肌肉的运动疲劳,讲授对应按摩的部位与方法等,使学生们养成运动后热敷和相互按摩等良好的理疗习惯,在日积月累中培养学生对医疗体育的应用意识。

二、配备高素质师资力量,与其他医学专业课程有机融合

医疗体育不是孤立的学科,开好一张运动处方更需要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医学院校应当充分发挥学生专业优势,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素养的高素质任课教师,能结合医学知识(例如从医疗体育防病、治病的有效性方面,从医疗体育与中医理论方面),精心挑选教学内容,认真备课,将医学内容合理、有序地安排到体育教学中,让学生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真正实现医学与体育的完美融合[2]。

三、建立适合医学院校特点的体育课程体系

医学教育与体育教学关系密切。运动生理学、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生物化学都是体育的基础理论课程,与医学的同类学科的基础理论是一致的,只是二者在运用上不同。“医体结合”可在此基础上入手,把医学和体育结合起来。在学生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联系本专业的实际,通过体育课向学生系统的传授体育概论、体育保健、运动医学、康复医学、运动生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使学生认识到体育锻炼与身心健康的重要,懂得体育锻炼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掌握医体结合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并通过开展实践课程,使学生最终能够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情况,熟练地为他人进行体质测试,开设运动处方,科学地、有针对性地安排体育锻炼项目,指导他人进行康复锻炼。

四、在体育教学中加强体育与医疗体育的联系

教师在开展理论与技术课教学的过程中,应该有意识地传达医疗体育知识,指导学生如何针对当今慢性病人群增多和不同锻炼需求的人群,有的放矢地开展锻炼,而不是单纯的进行某项技术的教学。一名好的体育教师或健身指导者,除了进行技术动作的指导,重要的是要坚持锻炼,并知道为何和如何从事相关锻炼。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有针对性开展医疗体操、民族形式的体育运动,指导学生如何针对慢性病人群开展锻炼,把医疗体育的知识渗透到体育教学中。把体育教育与健康教育结合起来,掌握健身运动处方的制定、实施,根据个体化原则制定适宜个人的运动项目、强度、时间和频度;同时结合专业特点,掌握一些常见病的康复体育训练方法和手段,能够帮助指导患者树立现代健康观,促进身体康复[2]。

五、加强社会实践,突出医疗体育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

目前体育人才的培养存在与社会脱节的现象,社会适应性差,学习缺乏目标。体育围绕人类健康服务,体育活动的开展应该充分适应社会和人们健康的需要,中小学体育活动和大众健身运动应密切关注不同人群的身心健康状况,充分重视医疗体育的功效和意义。学生在学习期间,应加强与社会的联系,让学生走进体育俱乐部、广大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进行体育运动实践指导,针对不同健康状况开展医疗体育活动,了解不同人群对体育锻炼的需求,同时也可以了解自身在知识积累上的欠缺和薄弱环节。纠正传统的单纯在教室学习理论和在运动场上学习运动技术的教学模式,积极走出学校,走向社会。学生通过了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体育人才,才会有较强的学习的内驱力[3]。

六、结语

医疗体育是医学专业的重要教学内容医疗体育是医学专业院校特色体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实用性体育教学的范畴。广义医疗体育的内容较多,但结合医学特点,有特色并适合在体育课内开展的医疗体育的项目有:太极拳、太极剑、气功、健美、健美操以及按摩、针灸等。这些医疗体育项目不仅能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还有助于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并对指导病员如何进行功能锻炼,如何恢复、提高运动机能水平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翠珍.医体结合成就健康之完美[J].中国市场.2011.18:18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