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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对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建设,对用地结构进行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以充分挖掘土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目的所作的安排和布置。土地整理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土地质量,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实现耕地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统一,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重要手段。它对于缓解人地矛盾,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发展地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近年来农业投入不断增加,农村经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研究土地整理规划的一系列理论与方法的提出,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了。
二、土地规划整理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均耕地面积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现有的耕地很多还缺乏灌溉措施与抗旱能力,农业产量不高,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对现有土地结构进行统筹规划;实施山、田、水、路、林综合治理,配套、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和土地利用效;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调整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土地权属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土地规划的基本任务、规划原则与目标
3.1土地规划的基本任务
土地规划的基本任务包括:分析土地利用基本状况,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适宜性分析、土地利用潜力分析、水资源平衡分析等;制定项目区土地整理的目标、任务和方针;确定项目区土地利用方向、各类用地的数量及布局;确定灌排方式和主要工程的布局;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规划方案;拟定规划实施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3.2土地规划的规划原则
为了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结合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应该遵循如下规划方针: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布局和布置各项工程,改善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质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地确定土地利用的方向、各项工程的规模及其配置,提高规划设计的可操作性;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调动广大力量充分论证规划方案,使规划更加有效合理。
3.3土地规划的规划目标
土地规划的目标是通过土地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通过土地平整和完善田间道路系统,为合理布局各种农作物,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提供良好的土地条件;合理配置灌排系统,增强农田水利设施排灌功能,提高灌溉保证率,提高耕地的潜在生产能力;通过改良项目区土壤肥力,提高作物产量,增加农民收入,使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通过营造水土保持林,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四、土地规划的关键技术问题分析
4.1土地适宜性分析
对规划区内待整理的土地,在分析评价过程中,把土地利用现状、土壤理化性状、气候、植被、地貌、海拔、排灌条件、开发改造条件、位置等作为参评因子,通过综合分析,确定其开发改造方向。评价采用实地调查法、主导因子法和相关因子参考法进行。以坡度、灌溉、土壤厚度为主导因子,坡度小于25°的、能灌溉的以开发改造为水田为主;其中一种或数种因子达不到要求,以开发改造为旱地为主。土地复垦的,以土壤类型为主导因子,灌溉条件、周围耕地类型为相关因子进行综合评价。
4.2水土保持措施分析
(1)水平梯田修筑
水平梯田的修筑完全改变了地表的坡度,农民在田面内部耕作时通过人工修筑土垄,改变了坡面径流的流向。虽然在实施过程中扰动表土层可能造成一定水土流失,但建成后,不但不会引起新的水土流失,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能起到保土、保水、保肥的作用,更不会出现土地沙化、盐渍化的不良状态。
(2)种植农田防护林
对于项目区存在水土流失及风害影响的要规划种植防护林,选用经济树种,一般可沿田间道两旁种植白杨等形成基本农田防护体系,起到一定程度上防治水土流失及风害影响的作用。
五、土地规划的总体工程布局以及其技术要求
5.1土地平整工程
土地平整工程的主要内容是将现有荒草地及滩涂整理开发成耕地,对所有耕地进行局部平整,形成便于机械化作业的田块,山区和丘陵地区则形成梯田,梯田田面走向基本沿等高线方向布局,小弯取直,大弯就势。水平梯田局部平整根据坎高和地形坡度确定田面宽,采用挖高填低的方式,平整成层层梯地。水平梯田原则上要求田块标准100m×17.5m,梯地田坎层差在1.5m。格田内部相对高差不超过±10cm。规划旱地为坡式梯田,每2m等高距布设一埂坎,埂坎顶宽30cm,高30-50cm,田块长150-200m,宽度依地形坡度而定等高沟埂采取挖沟筑埂,埂在上、沟在下形式。土地平整工程要在保护环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节约投资的原则下,保持水土、尽可能地增加有效耕地,还应该符合农作物耕种的要求,以及自流灌溉、自流排水的要求。
5.2农田水利工程
农田水利工程必须结合规划区作物需水量以及地势、降雨等综合考虑水利设施布局及分布。按照《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定,结合实际状况,规划设计灌溉保证率采用P=80%,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24h暴雨(124.3mm),水旱田1日排干。根据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等特征,确定项目区整体灌排设计方案,结合梯田工程完善蓄排设施,以达到提高灌溉保证率,涵养水源,保水保土,减少水土流失的目的。排灌渠系总体布局采用“沟2路2渠”模式依地势布设,排灌分家。灌溉输水工程实行自流灌溉,通过各级渠道将水引自田间。排水工程有截洪沟、排水沟及交叉建筑物。以天然沟道为承接系统,结合田面平整工程布局排水沟,实行自流排水。
5.3道路工程
为了满足农民出行、便于田间作业与田间管理,设计田间道路工程。一般考虑田间道和生产路两个级别,其中田间道主要为农产品及货物运输服务,路面为厚碎石,路面宽4m,对原有田间道加以修复,部分盲段新修田间道,使所有田间道相贯通。田间道多沿等高线进行布线,田间道路纵向坡度一般不大于8%。生产路主要满足人工田间作业和管理的需要,沿原始地面设计路宽110m,碎石路面,沿着渠道铺设,每隔200-300m布设一条。
5.4农田防护工程
本项工程内容主要是兴建防护林带,涵养水源,减少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包括改造现有的疏林地,营造水土保持林和护路林、田埂植草等。坡度大于25°的陡坡地进行生态林建设,并对田间道路和沟边进行防护林建设,在田坎基部用石砌,其上采用水泥圈护坡,以保持水土。
5.5防护林工程
为了减少风害、改善农田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项目区沿田间路布置防护林带,以涵养水源,保水保土。根据当地的气候、土壤等条件,结合当地经验,一般可选用白杨、泡桐防护林带,间距4m。
六、规划效益分析
6.1社会与经济效益
土地规划平整有利于促进劳力、资金、技术的合理流动,可以充分吸引农村闲散劳力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带动建筑、建材、交通运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道路及灌排经改造以后,可以大大改善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方便居民的出行、生产和生活取水;可以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进一步提高耕地数量和质量,满足建设用地占补平衡的需要,实现耕地保护的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的统一;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搞好土地资源配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也有利于农作物布局的调整,推进农村产业化发展进程,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6.2生态效益
土地规划实施后,可以有效增加植被覆盖面积,防止旱涝灾害影响,减少水分蒸发和水土流失,保证农作物稳产高产。荒坡开发以后,耕地质量得到提高,土壤结构得到改良,可以相应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减轻化学污染,也有利于改善土壤生化环境。配套完善的渠路防护林带不仅可以有效固结土壤,而且长年落叶成肥,还可以相应提高耕地质量。通过实施开发整理,可以形成树成荫、田成梯、路通达的良好的生态区域。
参考文献:
[1]张新东,土地平整测量计算方法的探讨[J].北京测绘,2002,(02).
【关键词】乡镇规划;白马寺;可操作;探讨
1 前言
公众参与是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在要求,是通过规划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保障。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迅速发展,耕地持续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受到威胁,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不合理等问题日益突出,上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发展的要求。对于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的地位与作用应该予以区别,乡镇规划是土地规划规划体系中最基层的规划,这一层面的规划应更多地吸收基层百姓参与,落实到具体的地块,这样才能从本质上提高乡镇规划的可操作性与现实性,使得乡镇规划方案能够真正实施。因此,本文结合荆州市江陵县白马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践,探讨了如何提高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操作性与现实性。
2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
我国到目前为止开展了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研究状况而言,由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刚刚起步,与国家,地市,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比,具有难度大、工作量大、定性、定位、定量要求高,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等特点,很多地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
3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任务与内容
4 荆州市江陵县白马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情况
4.1 研究区概况
白马寺镇地处江陵县东北部,距荆州市市中心40公里,东与沙岗镇相邻,南抵普济镇,西邻熊河镇,北邻六合垸农场。
2005年全镇36个行政村,276个村民小组,2005年末人47449人,其中农业人口38601人,农业劳动力15366人,城镇人口8848人,城镇化水平18.65%,土地总面积14942.95公顷,其中耕地10156.68公顷。
4.2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4.2.1 建设用地空间布镇矛盾较为突出
由于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矛盾较为突出,建设用地实际需求与规划布局错位,造成镇部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给规划实施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导致规划随项目而不断调整。
未来规划期内,新的城镇化发展战略要求城镇发展重新定位和设计,空间布局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需要高度重视区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不同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布局对城镇及各类建设的集聚导向作用,科学、合理确定布局和分区方案,使规划更加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
4.2.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水平不高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上,目前还没有一套成熟完善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效率较低。尚需积极探索运用现代高科技成果在土地规划实施管理中的应用,不断提高土地规划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4.2.3 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用地保障程度较低
由于近年来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周边县市城市整体水平的提高,白马寺镇经济发展的速度加快,工业集中发展区对用地的需求十分迫切。规划实施几年来,由于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用地保障程度较低,其发展建设的速度较慢。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企业及产业的格镇与周边城市总体发展矛盾越来越突出。
4.2.4 规划编制缺乏公众参与
我国以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按行政层次“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办法编制,规划控制指标是自上而下地层层分解下达,这对于处于规划最低层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说非常不利,为了落实上级规划打三制指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很难顾及其他方面,很少考虑农民对农村上地利用的愿望,基本上只是机械性地执行上级规划控制指标,因而使规划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特色性可言。加上长期以来规划走的是封闭性的行政干预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不具开放性,缺少参与度和透明度,农民对乡镇土地规划的具体执行措施也很少有人过问,这样就加大了规划实施的难度。
4.2.5 规划缺乏对土地利用形势变化的适应性
上轮规划在方案编制时以刚性为主,弹性不足。对土地利用变化缺乏适应性,规划的用地位置与实际项目选址要求不符的现象比较常见,线状工程用地和一些工业用地尤其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频繁调整,说明规划对未来土地利用趋势变化预测还不够准确,但在管理上又缺乏相应的调节手段,只有通过规划调整来解决问题。规划调整固然可以解决规划与用地需求不相符的矛盾,但规划调整过于频繁,势必影响规划的严肃性。
4.2.6 规划的现实地位不高
规划的现实地位不高,存在规划跟着项目跑的现象。规划实施的权威性不高,总体控制作用发挥不充分。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时间还不长,社会对规划重要性认识还不深,出现了规划的法律地位虽然很高,但在实施管理中的随意性却相对较大的现象。一些地方的领导对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识较高,但在用地安排时却片面要求规划方案适合用地要求,一味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修改规划以满足用地需求。由于种种原因,违法占地近几年居高不下,有些违反规划的用地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一些行业用地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发展目标、统计口径、基期数据、规划期限等方面不一致,土地利用规模上下协调,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控制作用的发挥。
5 提高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操作性与现实性探讨
5.1 要增强特色分析和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贯穿了规划的全过程。在规划前期研究阶段,规划专班加强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和公众意见,加强论证,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在《大纲》编制阶段,就规划布局方案和规划指标的分解,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外业调查阶段通过召集各村主任,支书把各村情况收集,在实地对照图纸记录签字盖章。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通过听证会再次把规划情况展现公众,收集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5.2 与变更调查工作的衔接
土地变更调查不但是土地规划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总体规划实施的主要手段,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增加耕地等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都要通过土地变更调查来检验,所以本次规划基础数据应该将“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结果与“变更调查”结果结合。
本轮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规划基期为2005年,社会经济等基础数据均为2005年统计数据,各级下达指标均以2005年为基期年,因此采用的土地利用规划基数也应该是反映2005年的土地利用状况的数据。由于土地二次调查数据反映的是2009年现状,必须进行基期的调整才能作为本轮规划的规划基数。本次试点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实地调查,切合实际地将2009年数据还原到2005年。数据基期调整主要进行了三大方面的调查,一是2006-2009年新增加的建设用地,二是耕地,三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还原。对于建设用地,在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各类建设用地逐块核查,找出2006-2009年新增建设用地地块,在图上进行标注,并注明发生变化的地块在2005年的利用状况。对于耕地标注出2006-2009年因农业结构调整占用的耕地地块,同可调整地类一并标注在图上。对于开发整理项目,将2006-2009年实施的开发整理项目标注在图上,并注明项目区在2005年的土地利用现状。
5.3 指标图数的一致性
为确保规划基础数据和基础图件一致性,在具体的操作中可以考虑在“二调”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基数,对“二调”现状图进行相应调整还原,真正做到规划基期年图件与数据一致。
5.4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容易出错的几个问题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调整中有几个特别容易出错的概念与敏感的体系将会影响乡镇总体规划的操作性与现实性,在新一轮乡镇总体规划中要多加注意。
5.4.1 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定程序确定的特殊保护区域。其中绝大部分是耕地也包括耕地间零星分布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基本农田则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其土地类型是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汇总表中的耕地面积就是该乡镇的基本农田面积。因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汇总表中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应大干基本农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至少等于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5.4.2 一般农田与一般农地区
基本农田保护保护面积表内的一般农田面积和土地利用分区类型表内的一般农地区面容易混淆。一般农田是指土地利用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后备资源和其他零星非耕地,坡度大干25 但未列人生态退耕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其土地类型是耕地;一般农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域其土地类型主要包括耕地(一般农田),园地,其他农用地。因此从理论上讲两者面积决不可能相等。
5.4.3 基本农田保护率的计算
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面积除以规划期末的耕地面积,其他的计算方法比如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除以规划目标年的耕地面积,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除以规划基期年的耕地面积,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面积除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除以乡镇域总面积,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面积除以规划基期年的耕地面积等等这些计算方法都是不对的。
5.4.4 基本农田保护区位调整
区位调整为主指标调整为辅是本发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必须遵循的原则。因此各乡镇要在原规划指标体系下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区位,进行乡镇间的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的区位调整,即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村庄间的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的区位调整。不能只针对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基本农田不进行区位调整。例如:有的乡镇虽然布局了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增加,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减少(没有低于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但是基本农田面积并没有相应的有减少,出现了基本农田面积大于耕地保有量的情况。有的乡镇因工矿用地或者居民用地集中到工业园区,或者乡镇有较大的复垦整理潜力,规划期间净增耕地面积较大,但是基本农田并没有增加,出现基本农田面积远远小于区域内耕地面积,导致基本农田率低的情况。这两种情况说明乡镇或村庄没有进行基本农田的区位调整,基本农田保护没有落到实处,导致整个乡镇规划的可操作性与现实性降低。
6 结束语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提高乡镇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操作性与现实性,关系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影响到乡镇经济的发展。未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将有越来越多的公众、团体和政府部门积极加入,如何在公众参与的情况下提高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操作性与现实性需要在规划实践中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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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一、变更的原因
(一)规划设计脱离项目区实际
设计过程中为了追求图面的美观性、可视性和绘图的便利性,忽略了项目区实际的地形、地貌、权属关系、地面建筑物等重要限制因素,以致经常出现一些违背自然规律、脱离实际的情况。因此,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不符合实际的设计方案进行变更。
(二)规划设计时前瞻性和全局性意识不强
规划设计要有前瞻性和超前性,否则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规划设计要有完整科学的项目工程的布局,要求合理地安排好各项用地。实际工作中对项目区考虑得较多,对项目区周边配套衔接考虑得较少。没有全局性的意识必然会导致各项用地布局不合理而需更改。
(三)项目区实测地形图质量差和精度不高
受土地开发整理测量规范不健全、测量范围广、地形条件复杂、测量要素多以及技术设备不齐全等因素的制约,部分实测地形图质量与精度不高,达不到设计要求。因此,实测地形图内容不详实、测量精度不够是造成目前设计变更频繁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施工条件的变化
施工条件的变化,一是地质勘探深度不足,开挖后暴露的地质条件与规划设计提供的情况不符,被迫更改设计;二是遭遇特大洪水、地震、灾害性的地质滑动等人们无法预测和抗拒的自然力作用。
(五)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在规划设计时,必须熟悉土地、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否则设计没有可行性。
二、变更的形式
(一)土地平整工程设计变更
土地平整工程的变更主要因土地勘测和规划设计的时间太仓促,漏掉了部分需整理的田块,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增加、工程量漏算等情况而提出变更;对土地用途的变更,而引起土地平整工程设计的变更。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计的变更
水源与灌溉取水工程的变更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无法满足灌溉或排涝要求而提出的换址建设,小型抽水站数量增减和水泵型号改变等变更。灌排渠系遍布整个项目区,数量较大,因此,渠系工程的变更最为普遍,主要包括渠道位置、数量、长度、断面尺寸、材质等的变更。在渠系建筑物工程的变更中,涵管的数量变更较多、闸的数量和位置的变更较常见,有因增加机耕桥或人行桥数量导致的变更和跌水的变更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设计变更
道路设计变更十分普遍,包括道路位置的平移,道路长度、宽度的变更以及道路铺设材料的变更。
三、变更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础资料不扎实,规划设计质量不高
前期勘察时,收集到的图件等基础资料的时效性较差、精度不高,规划设计的水平不高,使得规划设计方案与实际有偏差。
(二)变更申请材料质量较差,不具可审性
近年来,各项目区所在地的国土部门上报的变更申请材料多数为几页纸的“申请变更理由”,既无项目的变更设计内容,也无相应的设计图纸,审查人员对这种变更无法进行审查,也难以做出科学、合理的答复。
(三)变更内容多,处理难度大
要求变更的内容非常多,既涉及到技术问题,也牵扯到项目区的权属调整问题。处理这种变更,需要的现场资料多,协调、磋商的工作量大,变更设计的技术含量高,要达成各方均满意的变更设计方案,难度很大。
四、控制和减少变更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变更管理办法,规范指导实际工作
一是要界定概念。弄清什么是项目规划设计的变更,到底包括哪些内容。变更是对原规划设计方案的改变、变动。因此,项目区工程数量的增加和减少、工程规格型号的调整、单体工程的重新设计等,都属于变更;二是变更时间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批准前谈不上变更,项目实施完毕后,再办理变更手续,是先斩后奏;三是理由要充分,内容要具体。申请单位一定要讲清变更的理由,变更后方案更为优化,变比不变好。同时变更的内容一定要具体化,一目了然;四是投资规模不宜“一刀切”。有的地方项目管理规定,项目变更如投资规模发生变化,就要报原审批的机关批准,往往手续繁琐过程较长。有的项目原先标准低,在不增加数量不影响净增耕地的情况下,基层政府愿意且有能力增加部分投资提高工程标准,何乐而不为呢?五是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原预算标准执行。
(二)充分开展前期工作,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能提高规划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从而减少变更。要对项目区详细勘察,搜集项目区地质、水文、水利、气象、社会经济发展等相关基础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对原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全面调查,能直接利用的则直接利用,需维修的列入改建计划;对拟填埋的坑塘、断头河不仅要量算面积,还要测量深度;对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要实际量算建筑面积。要注重基层论证。基层国土、水利、农业、农机、农电、交通、林业等部门对当地情况熟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更好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提出规划设计完善修改的具体意见,使规划方案贴近实际。
(三)加强宣传协调沟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地权属调整、沟渠路重新布局、青苗补偿、房屋拆除、迁坟、田块被占用等,都需要群众的理解、支持,做好群众工作宜早不宜迟。征求群众意见的过程就是宣传的过程,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征求意见,能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使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既要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迫切愿望和需求,吸取合理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又要宣传土地开发整理的政策、规章,寻求最佳结合点,使项目实施贴近群众,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真正建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四)增强规范管理意识,大力推进项目实施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要有严格要求的管理意识,要配备事业心强、业务娴熟的业务管理人员。在项目选址及规划阶段,要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政策多作宣传,让基层早树立规范意识。在项目实施阶段要以规划设计方案为依据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工作,细心指导,热心服务,严格管理。
参考文献:
[1]孟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初探[J].农业开发与装备,2009(1).
关键词:城乡规划 土地征用 级差地租
一、城乡规划的意义
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持续加剧,使得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除劳动力之外的有效“致富”资产,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公正、社会稳定的体现。国外经验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土地利用的方式及其问题
(一)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当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第一,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转换的合法途径,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城市化、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集体所有制化的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对土地急剧增长的需求;第二,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对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
(二)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土地征用方面:土地价格在土地征用中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在我国,征用农民土地后给农民较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格的比重很低,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加之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的截留,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此外,市价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类型经济组织之间的不规范流转大量存在,这种自发性的流转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带来诸多问题。如用地权不清晰、产生由价格和产权问题而发生的争端、土地资源的滥用等;其次,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三、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应首先从土地价格的规范出发,一方面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管制;另一方面对土地的招标、竞拍、挂牌给予合理规制。
(一)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管制
1、征地补偿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根据地租理论,地租有级差之分,应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来确定地租。换言之,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地补偿费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确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并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此外,政府在对失地农民的同期损失给予补偿时,应该加入土地使用后的预期利益,动态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既可以降低农民对征地的不满情绪,又提高了土地征用的成效。
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由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由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对土地征用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充分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而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中,农民约得5%~10%,村一级得25%~30%,政府及部门得60%~70%。因此,规范征用土地的收益分配是改善现行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2、征用土地的购地费确定。购地费应由被征购地块的地价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如实补偿,地价款可根据农地基准地价,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的用途及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让农民分享额外的增值收益。尤其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在承包期还未到达的前提下,承包的土地已被政府征用,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得到保护。
关键词:土地规划; 刚性; 柔性 ;矛盾
Abstract: Rigid and flexible land-use planning is the identity of opposites, this article from many aspects of the land use planning of rigid and flexible combination of original.Key words: land use planning; rigid; flexible; contradiction
中图分类号:F301.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7-0020-02
土地利用规划的刚性,是指土地利用规划为了合理利用各类用地,认真贯彻落实我国的基本国策而具有的固定性和强制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柔弹性,是指土地利用规划为了适应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而表现出来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需要探索“刚性”与“柔性”相结合的方式,以增强规划的应变能力。
规划目标立足长远,蓝图与绿图协同公平
规划作为人类的一项社会活动,是人类有目的的改造和利用自然与创建人为环境的具体行为。规划既是对未来行动结果(目标)的预测,也是对实现这种结果的行动的预先安排,并且是在针对目标达成的行动过程中不断趋近目标的所有努力。规划在行动过程中总是不断地趋近未来预测的目标,因此被称为“蓝图规划”。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是土地利用规划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而土地可持续利用规划是指在特定时期和地域条件下,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使用、保护与治理,并通过一系列合理的利用组织,协调人地关系及人与资源、环境自然的关系,以满足当代人与后代人生存发展的需要,即所谓的“绿图规划”。绿图规划源于1987年荷兰人克拉波尔斯和蔗普提出的社会系统“绿图设计”思想。这种设计只为使用者设计好“骨架”,内容由使用者针对变化的环境不断加以充实、完善,使规划成为一个持续发展和发展的过程。其目标是既要保持系统原来的功能,又使它具有弹性。
二、控制指标需刚性与柔性并存
目前,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按照行政管理层次,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编制,主要的土地利用指标自上而下的分析下达,采取层层控制,逐级细化的指标控制方法。但是,由于指标控制采用的土地分类方法与土地利用分区方法有很大不同,若处理不当,容易出现指标和布局不够协调、规划缺乏柔性的问题。在上一轮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指标被分成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控制性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控制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控制性指标是硬性指标,即刚性指标,不能随意增减,不容突破。而指导性指标主要包括生态退耕面积、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指导性指标属于非硬性指标,即弹性指标。所谓弹性指标体系,应不仅局限于有关的耕地指标,除了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耕地增减指标外,还应包括基本农田保护率、人均耕地占有量、人均粮食占有量、人均GDP、粮食总产量、城市化水平、人均建设用地占有量、人均绿地、单位产值(或国民收入)占地率、森林覆盖率等多项指标。弹性指标还表现在各项控制指标值应确定上下幅度,限定波动空间,譬如为了进一步增强土地规划数量上的柔性,在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中设立机动指标。
三、“活性用地、弹性控制区”需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