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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几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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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几种模式

互联网金融几种模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信贷配给;P2P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3-0102-02

1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短、小、频、急”的特点,而满足这些特点会造成金融机构的规模不经济,从而造成中小企业很难实现融资。因此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普遍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由此引发的资金短缺已经阻碍了其生产经营的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内部原因是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自身的生产规模小、收入增长慢和自有固定资产少等,使得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贷款时存在较多顾虑,从而导致融资的困难。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外部原因主要有:①直接融资渠道窄。我国的直接融资方式主要是发行股票或债券,从发行股票融资方面看,中小企业很难做到证券市场的进入门槛;从发行债券融资看,我国现有的债券市场很难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②间接融资渠道不畅。间接融资主要是指通过金融机构来进行融资,其中主要方式就是通过银行来贷款。由于中小企业的信息处理、等不规范,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较大,因此无论银行还是信贷公司都不愿冒风险放贷。另外,中小企业也没有适合用来抵押的资产,所以,通过间接融资渠道融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也是困难重重。

2互联网金融及其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启示互联网金融,广义上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包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从互联网金融的广义界定范围来看,当前商业银行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而从互联网金融的狭义定义方面来看,是指既不同于利用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利用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是一种完全依赖互联网的新的融资模式。换言之,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为金融中介,不依赖银行和证券公司等中介进行资金的流转。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三个核心部分为:①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为基础,现金、证券等金融资产的支付和转移都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清算的电算化替代了现钞流通。②信息处理。在云计算的条件下,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被大众了解传播,最终可以为放贷者提供相对准确的风险定价和动态违约概率,并且成本较低。③资源配置。资金供求信息都在网上,供求双方可直接联系、交易,双方均有透明且公平的交易机会,并且利用互联网金融可跨越地区限制,实现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三个核心优势,可以以互联网金融为基础建立一个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平台,进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其中,互联网金融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具体启示如下。

21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互联网金融所具备的获取以及处理大数据的能力,可以很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资金供给方可通过融资平台上的数据了解到有关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的各个方面的信息,从而可以做出合理有据的决策。

22信贷配给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信贷配给问题的根源也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融资平台对信息不对称的解决是对信贷配给问题解决的前提。在该融资平台上,所有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的信用与信用风险以及贷款利率都是公开透明的。在这种条件下,放贷者会在自己所能承受的风险范围内选取贷款利率最高的资金需求方,最终在供求关系的影响以及信息的公开透明条件下,会使该平台上信用评级、风险状况相似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利率趋于相同。放贷者会在相同的风险状况下,根据融资回报率进行自己的资金配比,因此信贷配给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

23信用风险可以降低

通过融资平台所形成的数据,首先,可以解决融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问题,放贷者通过这些信息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放贷。阿里巴巴也通过淘宝、天猫等平台所得的数据,经过分析再通过阿里金融体系为符合条件的商家放贷,阿里金融的业绩表明通过这类融资平台可以降低部分的信用风险。其次,放贷者可以根据平台上的数据选择多家适合自己的风险以及回报率的中小企业,进行放贷组合,将放贷资金分散给多个对象的同时,也将风险分散。

3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的建立

近年来,P2P融资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应用于小额贷款行业的典型逐渐兴盛起来。P2P模式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由于其以互联网为建立平台,因此就可以降低很大一部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以及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如何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得到应用,可借鉴P2P融资模式,并在该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一些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模式变更。

(1)由独立的第三方建立一个类似于淘宝网的网络平台,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只有申请会员才可以加入该平台。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处理优势可迅速获得有关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并将此信息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放贷人为降低风险,通常青睐于信用评级高的中小企业,因而其获得融资的机会就越大。

互联网金融几种模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法律 风险防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逐渐在目前的社会中流行了起来,互联网金融其较之常规的金融模式其具有成本低、协作性好、参与高以及操作方便等诸多的优点,因此成为了目前发展最快的金融模式之一。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其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致使在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多风险之处,面对这些风险我们需要作出合理的防范,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文章围绕互联网金融为中心,分四部分展开了细致的分析探讨,旨在提供一些面ξ夜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的防范对策方面的理论参考,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金融行业方面,企业乘着互联网的快车走向了互联网金融的道路,并且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我国是世界上的第一人口大国,因此在互联金融的渗透力以及参与度上都让世界汗颜。不过古语有言千里之堤,溃之蚁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速度之快以及体积之大,有着千里之堤的气魄,但是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便是溃千里堤蚁穴,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做到未雨绸缪,面对目前互联网金融其背后的法律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对策是迫在眉睫的。

二、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目前在我国主要存在的互联网金融模主要有第三支付、余额宝、P2P网贷、众筹等几种形式。其中第三方支付一般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互联网中收付款人的中介,其所提供的预付卡、网络支付、人民银行确定以及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余额宝其全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是一种通过互联渠道进行销售的基金;P2P网贷指的是依托互联网为渠道进行个体对个体的直接借贷,在我国最早出现的P2P网贷平台为2007年于上海成立的拍拍贷;众筹是指的通过互联网形式的个人或者企业向大众进行资金筹集的融资项目,根据众筹的回报形式可以将众筹划分为股权众筹和商品众筹两种形式。

三、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金融模式上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虚拟账户资金以及在途资金存在着沉淀的风险;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为货币基金自身便存在着市场的风险,其二为余额宝自身的金融监管力度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第三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余额宝自身也存在着安全漏洞;在P2P网贷上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及政策、信誉以及信息共享机制、征信系统缺失方面;众筹平台存在着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为非法进行集资活动,其二为变向吸取公众存款。

四、面对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创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需要对互联金融的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的范围给以明确。综合、系统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进行梳理,进而制定出最为有效地管理方法,从而实现有效监管。为了避免虚拟交易平台其交易风险逐渐向实体经济蔓延,需要相应的监管部门做好交流和沟通的工作,并且定期和不定期的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进行检测。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进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自律规范,强化金融交易的信息披露程度,进而更好的对自律组织的合法权益进维护、同时也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创建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退出、准入的制度,并且建立合理的互联网预警机制以及风险监测机制,同时还需要切实的制定出应急处理的预案。

(二)修订和完善互联网的金融法规、法律体系

对于可能出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在法律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性质以及形式给以明确,并且对于其业务模式、准入条件、监督管理以及风险控制都在法律层面制定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众筹融资以及网络信贷等互联网金融需要完全纳入到监管的范围之中。

(三)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权益保护

对于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而言,提供者和消费者由于其自身的信息量存在着不对称现象,致使消费者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中,进而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合法权益是极易受到金融机构侵害的,因此相关的管理部门需要制定出明确的保护法案,增强互联网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尤其是在交易中需要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具体的责任分担模式明确的规定出。

五、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和物流网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诞生的产物,其发展速度很快,同时较之传统金融其具备着诸多优势,但是在其背后在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现阶段主要存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有第三支付、余额宝、P2P网贷、众筹等几种模式,在存在的法律风险上主要有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互联网基金存在着法律风险、P2P网贷存在着法律风险、众筹平台存在着法律风险等几种。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以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创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修订和完善互联网的金融法规、法律体系、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权益保护等措施是目前切实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值得相关部门充分合理的使用。

参考文献:

[1]邵平.物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及完善建议――以商业银行物联网金融业务为视角[J].银行家,2016,(02).

[2]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J].科技与法律,2014,(03).

互联网金融几种模式范文第3篇

摘 要: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下,传统的金融模式正面临着深刻的变革,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已经越来越为大众所熟知,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概念、特征出发,以P2P网贷模式为例,探究互联网金融的运作原理,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P2P 网贷 发展趋势

前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推广和普及,网上购物和投资悄然兴起,互联网上日益增长的现金流动催生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大量依托于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面对丛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广大互联网使用群体应该如何适应和看待他们,已经成为一个现实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持续论战,日益激烈的同行竞争以及网上金融理财模式的层出不穷,都在提醒着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崛起与发展已是大势所趋,该如何应对这一新兴金融产业的崛起,又该怎样参与其中,寻找新的商机,也是传统金融行业必须考虑的现实问题。

本课题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颇具代表性的P2P网贷模式进行剖析,分析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现状和影响,同时,以大学生的视角看待这一行业的崛起,提出新的观点和看法,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用户提供合理性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概念

互联网与金融本是两个不同的产业,互联网金融则是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结合起来的产物。这种新型产业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出于金融用户的需要以及现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推动。从金融个体的角度来说,金融行业希望能够降低自己的运营成本,同时提高运作效率,从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IT行业来说,将信息技术用于金融行业,也为信息技术的推广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开辟了一个新的技术领域。供需双方的合力最终促成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产生。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今年来,我国不断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建设,各大商业银行先后建立起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和网络联行系统。网上银行成为主流金融机构,截至2012年初,上市银行的电子银行交易替代率已经普遍超过了60%,而这一趋势今后还将延续。同时,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理财,网上证券交易等金融模式也快速兴起,构成了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金融产业电子化、现代化已经成为国内金融业的共识。

国外的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较早,已较为成熟,自1995年美国花旗银行率先在互联网建立站点之后,许多国家纷纷掀起互联网金融的热潮,现在发达国家的网上银行已具备多种功能,开展了各项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谓丰富,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体系。

三、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内外对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划分有不同的标准,不断有新的金融模式产生,但以下几种模式是公认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下面重点介绍P2P网贷模式。

四、P2P网贷

曾有人称P2P网贷(Peer-to-peer?Lending)是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亮点,此言非虚。P2P网贷,即点对点信贷,国内译为“人人贷”。P2P网贷是指通过P2P公司搭建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直接信贷模式。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P2P网贷的主要特点包括:参与者广泛、门槛低,交易模式多变、交易方式灵活高效,风险高、收益高。由于P2P网贷的特点,使得这一金融模式一经推出就出现了高速发展的趋势。

自2006年开始,国内P2P借贷平台陆续出现和发展。在短短的几年内,P2P网贷平台的年增长速度就超过了300%。2013年第一季度已经至少有132家P2P网贷机构,而到了2013年年底,达到了800家,最新数据截止到2014年8月,国内P2P网贷机构已经超过1600家,2014年年末月成交量达到300亿左右。

笔者曾亲身参与过P2P网贷投资,选择的网贷平台是有利网,投入资金最高年利率可达11.57%,且投入资金由保险公司担保,如果出现贷方逾期还款,则由平台负责偿还借方的款项,在此需要提醒读者的是,目前国内P2P网贷平台虽然发展迅猛,但还缺乏行业规范,且网贷平台鱼龙混杂,不乏逾期无法交付借款的案例,如果之前没有从事P2P网贷的经历又希望尝试网贷理财,应选择正规的网贷平台,如国家信用评级在A+或A级以上的平台。

五、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

从长期来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产业,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大有可为,越来越便捷,越来越多样化和个性化将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但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取决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创新力度,互联网企业的运作方式,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以及政府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将会出现更多金融模式,比如互联网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新的第三方支付模式,货币基金理财模式,电商推出的购物平台等,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之中,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会遭受盲目投资的冲击以及更加严格的监管,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就是信息技术,行业最终会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六、对于参与互联网金融理财用户的建议

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猛但良莠不齐,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但有的金融模式才刚刚起步,还有待规范。选择互联网金融进行投资理财,首先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理财方式,不能对收益期望过高,以至于落入高收益高风险的陷阱,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要有效区分哪些是高风险投资方式,比如股票。期货,贵重金属等,哪些是较低风险的投资理财方式,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承诺的高回报率也应理性看待,对于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可以尝试使用。注意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防止出现急需钱却无法取现的情况,可以尝试多种理财方式搭配使用,以期达到最合理的利益目标。

参考文献

[1]谢平 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互联网金融几种模式范文第4篇

互联网金融由于在国内国外的兴起时间不同导致国内国外的发展程度不一样,我国在诸多方面较发达国家都还有一定差距。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现状

1971年创立的系统Nasdap,是互联网金融这一崭新的经营方式从构想进入到现实的里程碑式标志。1995年美国3家银行联合成立了“安全第一网上银行”,是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即将进入发展的新阶段。2000年,西班牙Uno-E公司组建了Uno First Group,其业务范围覆盖全球,目标是建立全球最大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体制。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出现了网络银行、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网络个人理财、网络企业理财、网络证券交易、网络保险等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迅猛超出人们想象。国外互联网金融的四大模式可总结为: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P2P、互联网虚拟货币。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各种移动终端的快速更新换代,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日渐成熟并逐步代替传统支付,成为互联网支付的代表。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支付涉及的交易金额与范围日趋扩大,并有日渐上升的趋势。

(二)众筹融资

众筹是集中大家的资金、渠道等,为小微企业或个人提供必要的资金帮助。Kickstarter是“众筹”模式的代名词。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模式之一,相比于其他几种模式,它的出现则晚得多,2001年美国才出现了被称为众筹先锋的ArtistShare公司,2006年之后更多的网络平台成立。众筹有借贷融资模式与股权性融资模式两种,通过借贷形式可使融资的资金很快增加,而股权性融资相比于借贷融资模式有更多的法律限制,在市场上占有的份额较少。

(三)P2P模式

P2P(peer to peer)是指一种个人对个人的网络直接信贷模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宽带技术的发展,以P2P技术为核心的软件产品正在为越来越多的网民所接受和喜爱。P2P信贷从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商业银行的中介功能,由于P2P的信息对称,更透明化,节省了信用成本?c交易成本,更受人们的青睐。

(四)互联网虚拟货币

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包括智能卡)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国外早期的网络虚拟货币是一种只在一定的网络社区发行、管理、使用的虚拟币,比较著名的就是林登实验室在其网络社区发行的林登币(Linden Dollar,可通过“林登指数”与美元兑换)。而现在最为人们所熟知的非比特币莫属,比特币(BitCoin)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在2009年提出,根据中本聪的思路设计的开源软件以及建构其上的P2P网络。国外目前网络虚拟货币中比较出名的还包括Freicoin、Amazon Coin、Litecoin等。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现状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发展的时间相比发达国家较晚,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才逐渐跨入互联网金融时代。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竞争”的精神渗透至传统金融业,降低了交易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产业信息的透明度,使得金融行业更具开放性、竞争性、普惠化、民主化。中国金融业也进行了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金融管制的放松等一系列改革,在这种大趋势下,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网络化、电商化创新;非传统金融机构则利用互联网技术对电商企业、P2P式网络平台、众筹式网络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进行金融运作。但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用户密度、规模、法律法规、消费者保护、信用体系等方面较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当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大概有如下四种模式。

(一)新旧结合

传统的金融以新的互联网形式为用户提供服务,最为人们所熟知的就是网络银行。在交易的发生过程中,资金的支付是完成交易的重要环节,而作为支付中介的商业银行在电子商务的作用无疑十分巨大,各种交易的完成都需要银行借助电子信息化的手段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由此可见,商业银行是网络银行的基础,是连接商家和消费者的中间人,直接关系其发展的前景,网络银行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做到切实有效地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

(二)具有电商平台的金融机构

具有电商平台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的使用中,获得的交易数据与信用信息的数量十分巨大,能够在互联网数据的基础上实现金融业务的附加价值,并且开拓出另一条不同于银行的新路子,为它的信贷服务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减少各种中间费用。目前国内比较出名的就是以京东商城、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电商企业。这些电商平台为国内小微企业提供了可持小额贷款,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了不可小视的贡献。

(三)P2P模式

中国的P2P同国外一样也在蓬勃的发展着。2007年6月,拍拍贷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平台的诞生,七年的时间里,国内P2P网络信贷行业发展壮大,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了两千家,并且衍生出了多种交易方式、结构,根据平台模式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由担保机构担保的模式、P2P债权合同转让模式、金融财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模式、与O2O(online to offline)结合的综合交易模式。但是由于我国的P2P行业的历史并不长,尚处于摸索阶段,关于这方面的一些法律条款制度十分不健全,P2P行业仍有待进一步规范。

互联网金融几种模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大数据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传统金融利用互联网和信息通讯技术相结合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形式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并非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简单累加,而是在实现安全与互联互通技术水平上的适应新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当前互联网技术不仅和传统的交易所模式相结合,更兴起了个人化金融的模式。在便利投资者的同时,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互联网金融不仅存在传统金融的风险机制,在结合了互联网技术之后,新的风险也随之而来。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的几种模式及其特征分析出发,探讨其存在的风险。针对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不足,结合大数据理论提出监管体系的构造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和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几种模式分析

按照互联网技术对金融影响程度的大小,主要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分成三种模式(如表一示),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网络改进型金融工具和新型互联网金融工具。

(1)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这一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代表是网络银行。其主要特征是仅仅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双方主体。并且灵活性较弱,安全性较高。该模式中的互联网技术仅仅是一种工具,主要的特征与传统金融差别不大。因此对于该种模式的监管,主要还是以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为主,其主体清晰,主要是大型的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内涵的风险较小。

(2)网络改进型金融工具,这一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代表是余额宝。其主要特征是不仅仅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也应用了互联网技术的融通性,将多种功能融为一体,金融的双方主体初步发生了变化。灵活性加强,存在有一定的风险,较之简单的互联网加金融模式,诈骗,违规,技术风险频现。该模式中的互联网技术已经和传统金融有机融合,将多种功能融为一体,比如余额宝,就同时实现了投资增值的功能和消费的功能,将传统的借记卡业务和基金投资业务合二而一。监管的主体不仅包括大中型的金融机构,还需要对互联网巨头进行控制。

(3)新型互联网工具,这一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代表主要是众筹平台和P2P平台。其主要特征在于利用互联网技术,产生了传统金融所无法形成的效应。比如众筹平台,就是一种集合小规模资金进行投Y的金融模式,而P2P,更是将传统金融的主体扩张到两个自然人之间,大大强化了金融的灵活性,此时的金融主体相对于传统的金融主体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大中型金融机构退居幕后,小型金融机构甚至普通的互联网公司都可以成为金融双方。灵活性极强,但是风险也进一步增加。E租宝、中信公司、美微传媒等欺诈事件频传,其原因在于国家的立法监管总是存在滞后的,难以应对日新月异的金融变局。其深层次原因则在于主体的繁多和复杂,难以完成风险控制。

2.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制度层面,技术层面和商业层面,对此我们进行如下的分类讨论。

(1)法律和制度风险,当前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还是以证券法,合同法等作为监管的基础的。但是作为对整个金融市场适应性很强的法律,其针对性就存在问题。无法针对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固有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造成P2P平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尚未出台文件界定p2p平台定位和业务范围,我国的P2P借贷很容易在监管不完善的层面上出现违规行为,甚至触及刑事犯罪,按照当前我国刑法经济类犯罪的规定,P2P的职业放贷人功能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类犯罪,贷款证券化很有违反证券法不得违规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P2P平台的分散性和隐秘性使得洗钱犯罪在P2P平台上频繁发生,由于目前反洗钱机构对P2P平台不进行监督,非法收入可以的出借给不同的出借人,最终实现洗钱的目的。

(2)技术安全风险,在技术的开发上,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就存在不完善的特征,由于设计构思的片面性以及安全性不足等问题,将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技术漏洞。极易出现网络黑客非法入侵系统后盗取客户信息而造成客户损失,一旦客户信息被黑客或病毒利用,不仅仅会对顾客造成骚扰信息等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的对金融机构的诈骗问题。云计算平台承载了大量的金融业务和用户信息,但就平台本身而言,其极易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一旦攻击成功,将造成重大损失。另外互联网金融计算和数据归属地分布的广泛性、欠均衡性及不确定性也会直接导致诸多不良信息源难以分辨。一般来说对于金融体系的宏观整合将会造成微观层面监管的不力。

(3)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这是几乎所有的金融模式都存在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也不外如是。所谓流动性风险,就是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满足投资人体现需求的风险,该种风险存在有两种产生机制,其一就是庞氏骗局,或者叫意大利香肠问题。也就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后投入的资金作为先期投入资金的利息,以此吸引大量的资金,但是最终总会产生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这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平台都无法应对大量的提现需求而瓦解。其二是挪用资金的问题,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不足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将资金挪用到其他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上去,一旦投资失败,最终也将无法面对投资者的提现需求。信用风险是与流动性风险相伴生的,借款方的违约将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问题,从而带来投资风险。

3.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的分析

金融服务业在一个产业结构科学的国家经济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对于金融服务业的监管对于国家经济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发展的新形态,也是现代金融未来发展的大方向,对于其存在的固有风险,只有进行合理的监管和控制,才能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表2示,笔者总结了近年来的几起有关互联网金融的代表性案例。

从上表可见,涉案金额从最初的35万到430亿元,短短三年时间,涉案金额扩大了上百倍,并且可以发现,2015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代表性案例和涉案金额飞速扩大,据统计示,2015年互联网金融诈骗的案件高达929件,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极其必要的。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其不足

1.立法滞后,行政管理缺乏依据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缺乏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规范。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制之下,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文件,更不可能存在一整套的准入,监管,处罚的法律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约束主要散见于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一般而言在广义法律规范上,互联网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征信,担保功能则受到《担保法》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利率问题,则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当中。这样分散的立法体系,无疑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法律的体系解释和法律的整体协调都存在问题,

另外由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较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能采取行业公约的形式来进行限制,比如P2P行业出台了有关P2P的行业公约,但是这种公约的约束力仅仅相当于法人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不存在强制执行力,很难起到真正的监管作用。

2.监管主体多元化,责任形态不清

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银监会作为主要监督机构负责制定监管细则,各省级机关负责辖区内协调,工业信息化部负责信息活动监管,公安部负责对犯罪问题进行监管,处罚其中违反安全监管的活动。由此可见,《办法》对监管主体间的职责范围是明确的,但其配合机制、领导与报告关系却没能做出详细的规定。仅靠各部门在各自责权范围内的工作,可能会引起各行其是的局面。另外,各部门间的沟通机制、报告关系不明,在致力于消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同时,本身可能会陷入监管信息不对称的困局中,部门间的沟通效果难以预计。同时,该监管机制的设立,在层级的设计上存在问题,中央各个机构的相互协同存在问题,同时地方各级执法机构,存在双重管理的问题,也就是一方面付出省级政府的领导,一方面服从国务院部门的领导,容易产生行政效率的低下。此外对于投资人而言,政府机构的保护并不直接,而只是间接限制和控制了风险从而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3.规则管理过于严格,阻碍市场活力

在《办法》中,对同一借款人的借款限额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单一平台和不同平台的借款数额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单一法人在不同互联网金融借款平台的最大借款数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借款设置最高限额这一做法属于是一种规则导向的监管体制,规则导向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指在该体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定来约束,这种规则导向的行为存在两种特征,第一是全面性,这种金融监管的控制,将会对整个体制中的大部分业务进行控制,但是这种看似全面性的管理存在两种问题,首先管理体制的滞后性会使金融监管无法跟上体制更新的步伐,其次全面化的管理也将限制新金融模式的诞生。第二是形而上的模式,对于数额的限制会使得管理体制的僵化,对于金融而言,供给和需求本就会确定某项目的筹资数额,市场对于筹资情况的反映才是最真实的,如果控制资金额度,不仅造成市场机制扭曲,更无法考虑到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动态问题。

4.未体现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办法》是当前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向性文件,但是其确定的方向却存在问题,在该文件中,最首要意义就在于明确了P2P借贷平台的性质--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中介,由此展开的一些办法也相一致地致力于避免平台成为资金池、甚至出现“庞氏骗局”的可能。但是,如前文所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态而言,最终必然还是会出现一个真正的网络资金平台,如果为了控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就将P2P平台限定为信息平台,这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是相违背的。其次,《办法》对平台的信息披露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有力地回应了互联网金融中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风险。但是,不得不指出,这种金融监管的形式和传统的金融并没有任何本质性的区别。不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制定监管政策,形成监管体系,不仅无法对症下药,解决互联网金融独特的问题,更加麻烦的是也会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到遏制。这才是真正的危害之处。

三、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议

根据我们上文分析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和现状,我们可以按如下思路分析,如图一所示,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时候需要对症下药,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考察。

1.加强立法和行政法规的制定

目前我国大量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商法体系当中,笔者认为,在法律制定的过程当中,应当适时充实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国家对于任何一种制度的建设,立法应当先行。完善的立法,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体系的运作,还可以将监管主体确定下来,统一监管模式。在法律体系中,互联网金融存在于最高位阶的部门法是有必要的,互联网金融灵活,跨界。不同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和不同部门之间的规章,都难以全面覆盖。只有像证券法那样的法律,才能够覆盖其各方各面。另外也可以提出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方向。

2.完善监管主体的制度设计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设计。也就是政府监管角度,行业自律协会角度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三个方向。

首先是政府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类似反垄断执法的监管体系,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然后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统筹相关事宜。在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而言,可以设立一个国务院的互联网金融管理办公室作为统筹管理的部门,以此提高行政效率,然后将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工业与信息化部纳入其统筹之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全面统筹监管。另外省级监管部门以只对中央机构负责,防止地方政府与中央部门交叉管理的情况出现。

行业自律协会与政府监管相比,作为一种自我约束形式,对于规范行业发展作用效果更显著。事实上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严格程度更大程度上是着落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的自律监管应该在这样三个角度入手,首先对于所有从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明确责任人,另外应该要求各机构向行业自律协会披露其财务信息,这样既可以保护商业秘密,也能够完善对于行业成员的监管,最后还应该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各方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为大数据的充分应用打下基础。

最后,投资者的保护应该更加直接化,可以考虑建立直接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对于在投资者投资过程中遭遇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直接保护,也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领域公益诉讼的提起。

3.原则性监管为主,市场动态化管理

如前文所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是以规则监管为主,而规则监管过于僵化,难以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当下情况,笔者认为,在监管的过程中,不应该以规则监管作为主导,而应该使用原则监管,扩大市场的主观能动性。原则监管具有灵活性和动态性,但是也存在监管人员任意解释监管细则从而出现监管无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最佳的选择就是建立市场的动态管理机制,首先应该登记注册,审查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的资质,建立完善的责任人系统,强化行业准入规则和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审核。另外应该完善资金的托管,模仿基金的运作模式,投资者,管理者,控制者三方制衡,建立完善的第三方资金管理机制。最后应该进行动态定期审查,完善市场退出的格局。对于市场的动态性自主性,充分发挥。

4.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风险控制

大数据(bigdata),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来适应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其中一个核心的概念就是“海量数据”,它将不仅包括结构化和半结构化数据,还将包括非结构化数据以及海量交互数据。这一变化给互联网金融双边市场的资源“自”配置带来了可能,同时,也给监管部门对于海量交易信息的掌握、彼此之间监管信息的交换增加了更多可能性。因而笔者认为,大数据和云计算将会对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起到重要作用。

大数据给监管带来的变化还将包括以下两点。首先,监管从精确数据走向趋势分析。在非大数据时代,对数据的处理一般关注的是精确性,而在大数据时代,由于对海量数据的获取、计算都变得更加便捷,且数据量将非常大,所以关注的对象将不再是细微差别,而将会是海量数据体现出的趋势,抽样的风险将不复存在,对于整体数据的分析,将会有效的完成对互联网金融数据的分析和监控,完成数据流加现金流双流的同时控制。

其次,大数据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双方均可以达到较好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作用,大数据对于顾客的征信,将直接预测投资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可能,比如,根据投资者在其他消费购买高三学生的复习资料,可以预期出该投资者很有可能在一年之后需要支出大学的学费。或者通过对该消费者的微博信息的统计,分析出该消费者是否具有旅游倾向等。这种人工智能的应用将帮助平台分析出投资者的资金流动可能性,从而规避风险,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O管,也可以应用大数据统计出其投资,放贷习惯,甚至是其法人主体的消费投资特征,预防“跑路”现象的发生。

四、总结

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种类出发,探讨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同时分析了当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格局,对其僵化,管理效率低下以及对互联网特征应用不充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笔者提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完善立法,重视监管格局的建立,充分发挥市场的有效性,动态而持久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大数据的应用,以期达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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