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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论文

互联网技术论文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1篇

将互联网光纤使用路由器跳转后接入IPS,对互联网信息实行首次过滤,形成了网络数据平台的第一级防护。入侵防护系统(IPS)能对目前已知网络攻击类型(如HTTP网页攻击、IIS、CGI远程攻击等)及入侵模式作出相应的防御处理,并在其危险行为开始之前就将其进程结束;同时根据往来IP地址、端口号、协议等实时状态判断数据流是否正常,是否有访问潜在不安全因素网址等行为,发现后即时进行拦阻。在目前单位应用中监控到的攻击类型里,以事件类型为“CGI_AccessHTTP_I-IS_ISAPI_.idq_访问”的低安全级别攻击为最多,截止自2014年7月23日17时已发生1110多例。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结论:IPS在单位运行期间网络环境得到了较高的安全保障。

2采用网络防火墙(硬件)防御来自互联网的非法数据类型,与入侵防护系统(IPS)形成双层防火墙技术共同抵御黑客入侵及在线扫描攻击等非法网络行为

入侵防护系统(IPS)通过网络端口与防火墙形成级联,部署在互联网入口位置,实现双层过滤,组成了网络数据平台的第二级防护。计算机一旦连接网络,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既要考虑网络病毒的查杀,还得提防外部非法用户的侵入,防火墙技术就成为网络安全最重要的防范措施和手段。目前技术条件下,能够有效保护网络安全(内部网络安全和服务器安全)的措施就是设置双层防火墙。防火墙限制不明身份人员对内部网络访问,同时也是对内部用户和外网连接进行必要限制的一种安全设置。双层过滤技术主要包括外部防火墙和内部防火墙,外部防火墙的功能是过滤,内部防火墙则可以确保内部网络对外部网络访问的安全。在内、外部防火墙之间存在着一个独立的空间区域,这一区域的存在为内部网络安全提供了保障。即使非法入侵者攻破了外部防火墙,由于这一区域的存在,他们也无法侵入到内部网络。所以将提供对外网络访问的服务器放置在这一空间区域内就能确保其安全性。当客户端工作时防火墙能对用户网络访问日志进行记录,计算机系统一旦发生异常,防火墙就能及时地进行阻隔,从而防止用户信息的泄露,并为用户提供相关的信息记录。选择并安装适当的防火墙能够有效地提高计算机使用的安全性,控制不明身份人员对用户信息的偷窥,降低网络使用的危险性,更好地保护计算机和网络使用的安全性[1]。

3采用上网行为管理系统(硬件)对内网用户的网络应用行为进行管控,限制各类非办公软件的使用,并对网络流量资源进行调配

经过二次过滤的数据通过防火墙级联至上网行为管理机,经上网行为管理机的下行端口联接至核心交换机就完成了网络数据平台的第三级硬件管控措施。在使用上网行为管理系统之前,单位的互联网使用一直处于粗放式管理模式。部分未授权职工通过扫描网络IP地址的方式,使用笔记本电脑和更改办公电脑IP地址达到非法上网的目的。由此造成的IP地址冲突时有发生,影响了合法用户的使用;而上班时间玩网游、看电影、网购、下载超大软件等非正常上网行为则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启用上网行为管理系统之后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绑定合法用户电脑IP和设置用户名、密码验证上网的方式,杜绝了非授权用户利用非法手段使用互联网现象;通过配置用户权限,限制了在线视频、P2P下载、网购、网游、炒股等明令禁止的网络行为。以2014年7月23日为例,当天单位全网内共拦截到P2P行为433例、网络流媒体134例、危险行为0例、游戏应用16例、股票交易及行情分析0例;对网络流量的策略化管理,保证了网页浏览、收发邮件、视频会议等基础应用的网络带宽,规范了办公人员的上网行为。在方便管理的同时保障了单位正常上网环境的畅通。

4采用网络版杀毒软件对全院范围内客户端电脑安装病毒防护程序,及时查杀病毒,实时抵御病毒对网络环境所带来的威胁

网络版杀毒软件是整个数据资源平台中的最后一个防护环节,选择一个适用于本单位的网络版杀毒软件至关重要,它的正常运行决定着作为系统中最末端的工作电脑的安全运转与否。普通杀毒软件最大的败笔是将正在使用的工作软件当作病毒误报误杀,不仅不能保护客户端的正常应用,反而成了危害医院正常工作的“元凶”。在征求了信息化管理软件生产厂商的意见后单位决定选用一款处理策略相对比较温和的病毒防护软件。该杀毒软件对感染了病毒的电脑采取先隔离审查再清除病毒的方式,对医院等大型企事业单位敏感数据有良好的包容性,适用于医院的工作环境需要。配置好网络版杀毒软件服务器端设置及自动查杀病毒的策略后,该杀毒软件可自动在线升级服务器端病毒知识库并对客户端进行更新,同时根据预置策略唤醒客户端对整机进行查杀处理。在对最近一次的服务器日志例行分析中发现自2014年初至7月23日止,全院范围内发现病毒104种,共计40329个;通过预设扫描方式处理病毒1220个,实时扫描处理病毒39095个,而手工扫描处理的病毒数量仅为14个;在随后的全院范围内调查问卷中也没有发现漏杀、误杀、杀毒不完全等现象。对正在使用的工作软件普调中也没有发现拦截报警等情况,这说明目前在我单位的工作应用中网络版杀毒软件已成功发挥了堡垒作用,自动处理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已成为常态化运行。

5结语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2篇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社会内充斥着大量的信息,人与人之间的通信方式变得多种多样,计算机网络的建立成为了实现资源共享的平台,给社会大众提供了更多的强劲的通信手段,目前现有的最成功的广义网络就是Internet网络,从1993年开始,Internet网就已经覆盖了超过一万多个的互联网络,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相当大的动力。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所以每一个计算机网络都是基于特殊的需要而被建立的,在建立时使用了多种数据的交换和组合的方式,由此造成了计算机通信网络内的众多网络空间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目前的技术是不可能完美的将众多的网络连接在一起的,只能加大不同网络之间的互联技术,使得全球的网络可以形成一个大型的全球信息交换网,这便是计算机通信网络互连技术的由来。计算机通信网络的互连技术使用的前提就是不改变任何一个网络的体系结构,只是将网络间的信息联络途径扩大,争取做到不同网络之间的数据传输,同时不能延误了原先网络的正常使用,在构建这一计算机通信网络互连技术的模型时,逐渐形成了一个网络体系的标准结构,也是就是ISO的OSL/RM。

二、计算机网络的互联技术

由于网络内的分层体系结构,网络互联技术在四个层面上被定义:

2.1物理层上的互连物理层上的连接只是停留在硬件方式上,也是计算机通信网络互连技术中最简答的连接方式,这种物理层面上的连接使用的是信号之间的重发和转发,不但扩大了网路的传输距离,还可以使用中继器的设备互连。

2.2链路层上的互连在这个层次上的互连指的是连接器的互连,被称为网桥,这是一种在逻辑链路层将数据进行存储和转发,这样可以实现互连,这种方式的互连不但可以放大中继器连接中的通信信号,还可以简单的将寻址和路由选择的功能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快速便捷的找寻到分组的源地址和目的地址,还可以确定到每一个准确的子网中,不仅如此,还可以快速的找到解决计算机通信网络中出现的差错控制问题,给计算机通信网络的数据传输通道带来一条无差错的通信渠道。

2.3在网路层上的互连采用路由器设备在网络层将数据帧存储转发,可以实现计算机通信网络的互连,路由器具有流量的控制、差错的控制,网路互连管理功能,使得计算机网络可以以最佳的方式为现代人们提高服务。

2.4高层互连在传输层以及传输层以上的连接器都被称为网关,在高层互联网中的链接器中进行连接器网关比较复杂,所要求的功能也就不尽相同,所以高层互连的复杂性完全取决于互连的网的帧、分组、报文以及协议的差别程度如何,通常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而言,他们的帧和分组以及报文的大小都是不相同的,在高层互连中,差错校验的算法、最大分组的生存周期以及无连接协议还是面向了连接的协图1议以及计时值的不同。如图1显示。

三、网络互连的关键技术

1、网络体系结构之协议规约的标准化、规一化,这是互连网的前提。

2、寻址的标准化统一化。当各类异构网络具有不同的名字空间、不同寻址方法时,或者是同构网络,在互连后寻址空间进一步扩大,因此只有借助于路由器,:灵活标谁化的地址空间,才能迅速有效地寻到信J息的目的结点。X.121标准是关于公用数据网络的制作国际间寻址的结构标准,它采用1位国别号,3位网络号,还有为识别公用数据网中DTE(数据终端设备),共10位的编址方案。

3、依据不同的网络互连环境,提供不同的互连技术方案,如前第一节所述的中继器、网桥、路由器与信关。例如在Noven网络里,其网桥可以同时连接四种不同类型的LAN网络。

4、多种主机、多种协议的网络兼容——TCP/玲协议互连技术。网络互连的复杂性还涉及到结点的多种主机、多种类型的本机操作系统,以及网络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多种协议。主机操作系统是本机操作的控制核心,而网络操作系统则是网络用户进行交互时的控制系统,因此实现多种操作系统都能兼容地支持一个网络的实质就在于实现多种主机操作系统与网络操作系统的接口,即一个网络操作系统对某一类主机都应具备一个相应的运行于此机的新版本。

5、应用程序在互连网中的兼容性。应用层是用户与网络的界面,在互连网中用户进程的交互才是网络操作最终的目标。然而,用户的需求是千变万化的,如果不用协议去约束应用系统,使之标准化,那么网络上的用户交互实际上仍是无法进行的。目前在网络应用层上已经标准化的应用系统中,流传较广的有:信报处理系统—MHS、文件传送访问及管理协议—FTAM、还有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上的开发工具、高级语言编译程序和网络汉字系统等。网络上的应用程序系统还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这就是应用进程的一对多关系。这种关系就要求网络上的软件必须是多用户的可重入的软件系统,否则,它就不可能在网络环境中正确地运行。对数据库管理系统而言,就要求其记录是可以加锁的;而对网络汉字来讲,其汉字库应能够为多用户所共享,而不是单用户DOS的汉字系统,这些要求给网络应用层系统的开发带来了一定的工作量,它是从单机上升到网络系统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对于计算机通信网络互联技术中的使用的设备

4.1中继器中继器是计算机通信网络互联技术的硬件支持,是存在于物理层的协议,在中继器的帮助下,计算机通信网络内可以将简单的二进制码在两个网络之间互相传输,在信号传输的过程中,中继器可以将正在传递的信号进行放大的处理,但是不能去除掉网络上的分组,因此单纯的在计算机通信网络内使用中继器只会加速互联网内个网络之间性能的恶化,所以还要在互连技术内加入桥接器。

4.2桥接器桥接器是作用在数据连接层的技术支持,实现的是计算机通信网络内软件与硬件之间功能实现,当信号在两个通信网络之间传递的时候,桥接器可以实现对信号的传输和过滤,还不回对信息作出修改,还可以使用桥接器做到增加帧缓存的功能,增强了桥接器之间的匹配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流量的控制,满足了现代社会下人们对于通信速度的需求。图2

4.3路由器路由器在计算机通信网络互连技术上实现的是对于传递的信息的分组与转发,对于传递的信号,路由器可以在对信号进行了初步的分组之后将信号一站一站的继续传递下去,路由器在计算机通信网络内分为动态与静态两种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的通信网络越来越趋向于动态方法。路由器互连技术的结构如图2显示。

4.4网关在应用层内,网关设计主要是为了完善软件在计算机通信网络之间的作用,执行了各个层次之间的协议转换的功能例如可以智能的选择网址、路由器等,网关使用在不同网络的互连之间是最为正确的,同时还对传递的信息进行了加密技术的处理,这样一来增加了人们对于通信网络的信任和使用。

五、总结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3篇

同步课堂(SynchronousClassroom)是班与班、学校与学校、学校与家长等之间协同教育课堂,能够实现班与班、学校与学校、学校与家长之间同步学习、同步检测、同步监管[16,17].专递课堂或传递课堂专递课堂或传递课堂(TransferClassroom)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将优质的教育教学资源传递分布到同类学校,一起学习,扩大享受优质教育教学资源面,减少教师数量矛盾[18].

2移动互联网技术下的教师职业

假如成都七中的所有课程传送到农村中学,可能农村中学的学业成绩还更好,因为他们不仅聆听了西南地区最优秀教师授课,而且本校老师还可以再做辅导[19].这个事例给我们几个启示:第一,教师职业不可再垄断,第二,教师职业主次可替代.第三,教师职业只是暂时性的.如果一个草根的讲课比你还好、比你更出色,任何一个学校都会接受这个草根的讲课,即使这个学校不接受,学生可以去课程超市(CourseSuper-market)购买这个草根的课程资源或者直接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通过流量付费等方式直接联接这个草根的课程资源.这个草根无须亲临现场讲授,只要通过移动互联网技术就可以实现这个草根给这个学校的学生授课,而你过去所谓的主讲教师,现在充其量就是一个配角,一个副手,一个辅导老师.也就是说,移动互联网技术会将一个教师职业主次进行颠覆.因此,不管你主讲什么课程,不管你是什么职称,不管你是什么学历学位,甚至不管你是985、211工程大学还是一般的学校,如果你不努力学习、不认真钻研业务、不去做科学研究,即使管理者不请你“下课”、不让你出局,最终你会移动互联网技术等所淘汰.

3互联网技术下的应对策略

3.1教师职业再造

移动互联网技术背景下,任何一个教师一定要及时学习专业业务知识、掌握专业新技术、开展科学研究,及时了解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并如何运用于教学之中,做好教师职业主体、客体转换的心理准备,主讲教师、辅导教师适时交替,由过去的知识、技术、能力传递者转变为指示、技术、能力的辅导者,以至于不会产生心理落差.因为每个班级不是配备主讲教师而是配备辅导教师、更准确讲是学习助手的时代一定会来到,进一步的发展将会出现十分专业的学习助手,他们只负责某一单项教学内容,而不是传统的教师职业,教师职业将会出现新的分工,教师职业再造,教师职业资格证不可能是永久性的,只是一个短暂时间内的代名词.

3.2教学过程再造

由于移动互联网技术普遍应用,教学实施过程中,教师更多的是适时监控,根据教学进度,引导学生重点学什么内容,并在此过程中辅导学生如何学习,解决学生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解释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疑惑,无须满堂灌、流水式讲授,能做到“蜻蜓点水”式教学,实现数字化、感知化、智能化、互联化教学过程,教学过程再造势在必行.

3.3课程模式再造

在移动互联网技术背景下,一个教师要娴熟做到哪些内容讲或不讲、讲的话又怎么讲、采取哪种课程模式去实施,是采取慕课、翻转课堂、同步课堂或专递课堂课程模式,还是采取面授主讲与慕课、翻转课堂、同步课堂或专递课堂中某一种、几种相互结合的课程模式,这都需要教师对教学内容及其发展态势、学生学情及其意向等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实现课程模式再造.否则,任何一个教师都将面临被叫停、被“下课”.

3.4教学管理再造

在移动互联网技术背景下,教学管理不再是定点、定时、定人,可以没有教室、没有统一课表、无须专职主讲教师,不再是凭经验办事、凭经验去管理,面对这种情况,教学管理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任何一个环节的管理都需要排序,理出轻重缓急,做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实现教学管理再造.

4结束语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专利;现有技术;界定

无论在专利侵权还是专利无效案件中,现有技术总是被用来衡量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客观参照物。因为一项发明创造,不管它能够带来多大的利益,如果被认为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就没有理由授予其专利权。专利的发展总是与科技同行,无论是在其具体内容上还是对其界定标准上,网络的出现无疑也给专利法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如网络软件是否可授权,网络信息可否作为现有技术等等,对于上述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已基本上达成共识[1],本文也无意于此。但是,在将海量的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时,如果仍然遵循传统的现有技术界定条件,则会因为现有法律规定的缺失以及互联网信息与传统现有技术的区别而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探讨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的范围,也即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界定为现有技术就成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一、现有技术与互联网信息

传统上,对于现有技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理论界学者定义为“指那些已经被(已经能够被)人们所得到的技术。”并且采取列举的方式对现有技术进行概括。[2]247实务界则定义为“指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其与时间,地域和公开方式有关”[3,4]144-145,3

我国当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则作了更加细致的描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条规定“……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4条(2)将现有技术定义为“应当认为,现有技术包括在欧洲专利申请以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描述的方法,依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可为公众所得知的一切东西(信息)”。wipo则将其定义为“是指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或在申请优先权情况下的优先权日之前公众所获知的所有知识的总体。”[5]但是,上述所有的现有技术定义中似乎都不包括互联网信息。

关于现有技术是否应该包含互联网信息,有论者对此从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符合专利法的原理、互联网已成为信息获取的主要手段以及互联网信息具有现有技术的根本属性三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1]还有论者从现有技术的三性方面论述了互联网信息可作为现有技术。[6,7]日本特许厅则了《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在该指南中,更是明确了日本《专利法》中的“线路”指的是双向传送线路,一般包括发送和接受两个通道,即我们所说的网络线路。

实务中,各国审查员在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时,也会自然地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作为评价现有技术的间接或直接来源,这在各国专利审查中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美国并没在其《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编写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anual of patent examing procedure即mepe)第2128条中明确规定“电子公开物包括在线数据库和互联网公开物,如果此类公开可为任何与此技术相关的人所获知”。

可见,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已经不存在问题。

二、作为现有技术的互联网信息的特征

尽管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已成为必然的趋势。但是,如果将互联网上公开的所有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却存在许多问题,因为互联网信息与传统现有技术相比,存在以下明显的特征:

1.信息内容的不稳定性。在互联网中,许多网站特别是新闻网站,由于对信息的时效性要求,会频繁地对其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更新修改,经常会出现一小时甚至几分钟前后网站上的信息就大不一样;其次,黑客技术的扩展也很容易使心怀不轨的人能够轻易地修改互联网上的信息内容和信息的公布时间。由于互联网信息的不稳定性,带来了该信息存在时间和内容的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到公众对该信息的可获取性,而如果公众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来得到该信息或者得到的是不正确的信息,则又如何能将该信息称之为现有技术?

2.信息形式的多样性。互联网上的信息有加密和不加密信息,如有些网站要进行注册登录后才能进入,或者只有本站注册并缴费的会员才能浏览;有即时信息和保留固定时间信息,如聊天工具qq中发送的信息通常都不会被保留,而bbs和论坛栏目中的的信息则可能会有期限保留;有向单个人发送的信息和向多人发送的信息,如电子邮件e-mail发送给个人的邮件和qq聊天中发送给聊天对象的内容,还有向所有会员发送的群发邮件或聊天群中向所有的群用户发出的信息。这就使得,对于互联网上的信息适用统一的标准来界定其是否可作为现有技术存在很大困难。

三、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界定

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般都认为,我国专利法对现有技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界定:一是时间上必须确定该现有技术出现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二是地域上,采取混合性标准,即对出版物公开的现有技术采取世界公开标准,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则采取国内标准;三是公开的方式,有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四是公众的可获取性,该公开的现有技术必须是能够为公众所得到。[8]也即通常所说的现有技术的三要素:时间要素、地域要素、公开要素加上公众可获得性,互联网信息要作为现有技术也不能例外。接下来,笔者就从这四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将互联网信息界定为现有技术。

(一)确定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时间要素

笔者前面已经论述过,由于黑客技术的扩展,互联网信息时间如果简单地依据信息文件所显示的时间来确定肯定是不符合实际的。日本特许厅在《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中指出,对信息是否在申请日之前公开这一问题的回答应基于引用的电子技术信息所载明的时间,公开的时间应按照将互联网信息在各自网站公开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时间转化为日本标准时间来进行确定。从上述内容可得出:第一,日本特许厅不会采用未载明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为现有技术;第二,网站公开时间可以用来判断该互联网信息的公开时间,但该网站公开时间仅作为认定该信息公开时间的基础,只有在对该时间“进行确定”的判断后,才能确定其具体公开时间。[9]而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2128条中也有类似的原则性规定:未包含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或在线数据库不能作为现有技术。笔者认为上述日本特许厅的做法可取。原则上,未载明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不能作为现有技术;其次,已载有公开时间的互联网信息是否可以作为现有技术应进行个案考察。

对于如何来确定互联网上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日本的上述《指南》列举了一个“极少怀疑成分”信息的网站,并明确对于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其公布的时间就可以直接引用为该信息的公开时间。

而欧洲专利局则在2005年检索与提供文件方法座谈会的研究报告中给出了一些建议。该报告认为:

1.对于互联网上相当数量的可得信息而言,没有什么标记可用来确定信息初次为公众可得到的时间,但为了对公众可得性有个大概的指示,确定一下日期有时会有帮助:电子文件最后进行修改的日期;文件归入服务器目录的日期;搜素引擎在特定地址首次访问的日期。

2.对于一些文件,比如某些期刊的论文或文章,人们可以早于书面出版物之前在互联网上得到,这时互联网上给出的日期就是epc第54(2)条下公众可得的有效日期。

3.对于pdf等类似格式的文件需格外注意,虽然在文件工具窗口可以获得文件创作的日期、最后修改的日期,但应与公开日期相区别。

从上述国家或组织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在确定互联网上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时,首先,应根据该信息公开网站的性质来确定,对于一些信誉度高的网站信息,称之为“豁免网站”,可以将该信息在网站公布的时间直接作为其具体公开的时间;否则,则将该信息的公开时间推定为其在网站上的时间、文件的最后修改时间或搜索引擎首次访问的时间,但如果不同意该时间为该信息公开时间的一方有相反的证据,则该时间可能被推翻,也即通过个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来最终确定该信息的具体公开时间。

(二)互联网信息应视为公开出版物还是属于其他公开方式——地域要素和公开要素

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其究竟是属于出版物公开还是属于其他方式公开,学者们似乎无一致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重新解释现有技术的定义,也即修改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关于现有技术定义,通过对其中的出版物的重新定义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包含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出版物中,或者修改非出版物的地域限制为绝对标准,从而将互联网上的信息纳入到其他公开方式的现有技术中。[1]还有种观点认为应划分到出版物类,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很简单,就是在审查指南中对出版物的定义再做具体改动即可,最稳妥的办法就是直接修改概念……”,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5,7]笔者以为,基于互联网信息与传统出版物的明显差异,其明显的网络虚拟特征以及人们长期习惯的出版物概念,不能简单地通过扩大解释我国专利法中出版物的概念来将互联网信息纳入出版物中;其次,由于其他公开方式中的地域限制问题,如果简单地扩大地域的限制为绝对地域标准,则会对我国专利的审查工作,即实务带来较大的冲击和影响,同时也会带来了举证难等许多实践中的问题,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还有,在我国,修改上述法律法规的程序比较漫长,修法成本也大。

其实,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的修改给了我们启发。美国专利法和我国专利法一样,对于现有技术的界定采取的是与我国相同的混合标准或称相对标准。[7,8]但美国在将互联网信息纳入现有技术时并没有修改其专利法,而是将其“视为”公开出版物,修改了其《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笔者以为,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美国认为,对于互联网信息而言并不存在一个地域性问题;其次,互联网信息与公开出版物具有相同的绝对公开、全世界公开的效果,但仍然不能称之为出版物,类似于我国著作权法上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视为著作权作者,但其不可能是著作权的真正作者。事实上,任何地方上载或存放的信息,只要是进入了互联网,“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就意味着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开和使用,因此并不存在国内使用的可能。”[6]换句话说,互联网信息应该是能够在本国内通过互联网来获取的信息,否则的话,它还能叫互联网信息吗?因此,考虑到上述修法成本等原因,而我国《审查指南》的修改相对比较容易些,可以由国家专利局通过修改《审查指南》或审查指南补充规定的方式,将互联网上的信息作为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现有技术的“其他方式”即可,而完全不必将互联网信息视为出版物或对专利法及其细则作修改。

(三)如何来确定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性

1.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性。现有技术的公众获取性就是指技术信息处于这样的状态,它能够被非特定的个人看到,并且无需暗示该信息已被实际使用,公众可获知性是贯穿整个现有技术的精髓。[7]传统现有技术对公众可获取性考察的关键在于该信息或技术处于“能够为公众获知的状态,即所谓‘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至于是否确实有人得知,则在所不问”。[4]

在网络环境下,对于普通公众从互联网上获取信息来进行创新活动已不是问题,但是,正如我们前面已论述过的,由于互联网信息的不确定性和多样性,简单地将将所有的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肯定是存在问题的,因此,在考虑将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时候,我们必须另辟捷径。

2.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范围。笔者认为,尽管我们不能将互联网上的信息绝对地作为现有技术,但是可以考虑将互联网信息根据其基本特征做某种划分,从而对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可获取性进行区别对待。

第一,开放性无偿信息与加密性有偿信息。互联网上的信息,根据其是否可以直接通过点击链接而无需输入交费获取的密码或口令可分为开放性无偿信息与加密性有偿信息,前者主要包括一些普通的新闻网站、个人网站、论坛或bbs等,该类网络信息的共同特点就是用户无需付费就可以通过直接访问或注册用户而登录浏览网络上的信息,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免登录网站信息,如新浪网站等一些新闻网站信息,通过上网后输入网址就可以充分浏览到其网站上的免费新闻信息;第二种为登录访问信息,如一些免费论坛、bbs网站上的信息,用户必须根据该网站的要求先进行注册,取得用户名和口令后才可以据此登录网站进行浏览其站内的免费信息。因上述两种信息与我们普通的其他纸质信息如报刊新闻或出版物等一样具有开放性,即只要你安装并接通了互联网络,你就可以通过点击或登录来访问浏览这些开放性的无偿信息内容,因此,这些信息当然具有公众可获取性。后者主要有会员访问信息,如有些网站要求进入者必须根据要求并付费后取得用户名及密码后才能登录进入访问浏览站内信息,对于该类网站信息,尽管有不同的意见,但学界基本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只要网站对付费用户对象没有特殊要求,如未附有某种先前注册时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行业习惯上的默示义务,并且完全符合一般公众的条件,该类网站上的信息同样可以归入现有技术的范围[5,10],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第二,网络保留信息与即时网络信息。这是根据信息在网络上保留时间长短来进行划分的,网络保留信息是指该信息在互联网上保留了足够长的时间,一般是指该保留的信息可以为一定数量的网络浏览者——公众所查看到,如新闻网站上的信息,论坛内、bbs上的信息。对于该类信息,即使其并不直接出现在所进入的网站上,但也可以通过一些搜索工具如站内搜索或搜索引擎google等查找后间接找到。考虑到网络技术的发达,任何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会使用上述方法来查找信息,因此,该类信息通常也应属于公众可获取的信息范围。另一类是即时网络信息,即该类信息在网络上未能保留足够长的时间,其短暂时间仅使当时在线的某些人浏览到,有时可能只是者和管理员看到而已,如某人上传信息到某论坛上,因为该信息不符合论坛的要求而很快被管理员发现并删除。日本特许厅的《处理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现有技术审查指南》认为,信息公布的时间并不足以使普通公众有效访问时,这样的信息是不被公众可得到的信息。学者维哈尔施特等在《现有技术在互联网上的公开:欧洲的观点》一文中也明确表示:短暂时间的公开并不能认为可以构成现有技术,尽管很难证明在互联网上的公开事实仅是因为出现了短暂的时间和恶意行为。[7]笔者基本赞同上述观点,因为,即时网络信息由于存在网络上的时间太短,以至于根本不可能被一般公众所接触到,当然也就不可能被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因此其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但上述观点唯一难以解释的是,被公众所有效访问的足够长时间应如何解释?足够长时间可以采取主观性标准和客观性标准来解释。如果采取客观性标准,则法律上就应规定一个具体的信息保留时间,但这显然是不符合现实的,比如我们规定3天的保留时间,也即确定互联网上的信息只要在任何网站超过3天时间既可以作为现有技术。但现实中网站情况各不相同,有些网站如专业网站或会员网站由于访问的人少,甚至可能从信息上载到申请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超过3天)根本就没有人来访问过该网站,该信息也就不可能被相关公众所得知,因此,客观性标准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前面有关互联网信息公开时间的论述,对于被列入到“豁免网站”名单的网站信息,无论其公开的时间有多长,只要其在上述网站公开过就具有公众可获取性,即采用客观性标准;而对于其他网站上的信息,则应在个案中通过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来确定具体的公开时间,也即采取主观性标准。

第三,单向网络信息和多向网络信息。这是根据信息对象的多少来划分的。单向网络信息是指信息仅在单个的网络用户之间进行流通,而不泄露给第三者,如我们经常使用的普通电子邮箱、qq之类的即时聊天工具以及聊天室内的私聊等信息,该类信息通常因为公开的对象有限,不可能被一般的公众所获知,所以也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而多向网络信息,是指该信息是面向多人传递的,从而有可能会被一般的公众所获知。该类信息又可以分为不特定对象的多向信息和特定对象的多向信息,前者由于信息可能被任何不特定的对象所获得,所以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后者则应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只向特定的有某种保密性义务对象的信息,如某公司向本公司内部特定级别的管理层员工发送的邮件,显然不足以为一般的公众所了解,因此不具有公众可获取性,而对于那些向特定的但不存在保密性义务的对象的信息,如某网站仅向本站已注册用户的信息,或公司向普通员工的信息,则应具有公众可获取性。

参考文献:

[1]何越峰,互联网信息的现有技术效力问题初探[m]//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研究(2003).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201-202.

[2]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 吴观乐,专利实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例诠释——现有技术与新颖性[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3

[5] 刘华,赵静.互联网公开对现有技术的影响[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7,29(1):76.

[6] 杨为国,戚昌文.互联网信息对专利新颖性的影响[j].知识产权,2001(6):16-17.

[7] 姜向伟,互联网信息作为现有技术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8] 刘华,赵静,万小丽.现有技术的界定[m]//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上).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189-192.

互联网技术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MI);关键技术

【引言】:移动互联网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如果将互联网比作是一场比赛,那么移动互联网就是下半场,而且规则与上半场并不相同。适应新的规则,方可占得先机,生存下来;因循守旧,不适应新规则,就会被淘汰。

截止到2015年12月,中国移动互联网在网活跃智能终端数量达到8.99亿,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为6.20亿。全球专业市场调研机构预测, 中国广告商2016年将向移动广告投入221亿美元,仅次于美国,超过欧洲、东南亚成为推动全球移动广告产业增长的推动者。随着中国网络环境、移动互联网技术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的持续快速发展,对移动社会生活形态的影响将继续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

1、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现状

“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 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发明的互联网与最先进的移动通信技术激情碰撞,一个创新无限、活力无限的移动互联网新世界就此诞生。移动互联网第一次把互联网放到人们的手中,实现24小时随身在线的生活。信息社会许给人类最大的承诺――随时随地随身查找资讯、处理工作、保持沟通、进行娱乐,从梦想变成活生生的现实。正如中国移动一句广告语所说的那样――“移动改变生活”,移动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翻天覆地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在购物、用餐、出行、工作时,都习惯性地掏出手机,查看信息、查找位置、分享感受、协同工作……数以亿计的用户登录移动互联网,在上面停留数十分钟乃至十多个小时,他们在上面生活、工作、交易、交友……这些崭新的人类行为,如同魔术师的手杖,变幻出数不清的商业机会,使得移动互联网成为当前推动产业乃至经济社会发展最强有力的技术力量。

移动互联网的浪潮正在席卷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新闻阅读、视频节目、电商购物、公交出行等热门应用都出现在移动终端上,在苹果和安卓商店的下载已达到数百亿次,而移动用户规模更是超过了PC用户。这让企业级用户意识到移动应用的必要性,纷纷开始规划和摸索进入移动互联网,客观上加快了企业级移动应用市场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在建设自己的移动互联网,各个国家由于国情、文化的不同,在移动互联网业务的发展上也各有千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一些移动运营商采取了较好的商业模式,成功地整合了价值链环节,取得了一定的用户市场规模。

曾几何时,移动互联网还仅仅被人们视作互联网的一个分支。事实上,传统互联网和电信业巨头采取的种种战略转型举措早已深刻说明,移动互联网不单是一种时髦应用,更是一股席卷ICT领域的破坏式的创新浪潮。移动互联网时代摧毁沾沾自喜的领先者、淘汰麻木不仁的守旧者的速度,比当年互联网兴起时对落后者的淘汰速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2、移动互联网的技术分析

目前,信息产业高度发达,传统的移动互联网络技术已经无法满足人们获取信息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研究的深入,一些运动子网络,以一种相对稳定的方式得到信息,所以,对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现状进行研究是必然趋势。在新形势下,研究高新移动互联网络技术是现在的主要任务。因此,现阶段研究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现状与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2.1建立健全移动互联网路由协议的算法和理论

在对移动互联网中的运动主体组成形式和运动行为方式进行研究时,需要分析路由协议的网络扩展需求,以实现络路由技术和理论的改进。同时,为了保证动态变化网络在有基础支撑网的环境条件下,建立健全移动互联网路由协议的算法和理论显得至关重要。对移动网络运动主体进行动态研究,不仅包括对主机的研究,还包括对限定子网络的研究,但是,能够实现对移动网络运动主体进行动态研究的前提是这些主置相对比较稳定。高速变化的拓扑关系会对网络流量分布和路由策略实施带来影响。同时,移动网络的运动主体组成形式和运动行为方式也会对路由协议的处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不仅要对子网络的动态拓扑路由进行管理,还应该对移动网络主机运动进行处理。

2.2建立移动互联网体系结构的描述理论和方法

由于新型移动互联网具有动态分布、大规模变化和拓扑频率高等特点,因而需要结合运动主体组成形式和运动行为方式对移动网络的系统结构、运动模型和分配策略等进行管理,从而保证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建立移动互联网体系结构对其理论和方法进行描述时,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建立移动互联网体系结构的描述理论和方法一定要保证将网络拓扑动态复杂高速变化的特点体现出来,使得其能够与移动网络运动主体拓扑复杂性相符合。第二,要充分考虑网络动态变化特点,对网络动态变化的路由协议具有较好的启发式。第三,在拓扑描述方式上新的理论应对传统网络前缀有一定的兼容性。

结论

总而言之,在分析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现状的技术上,对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同时,对未来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方向进行了预测,旨在对移动互联网络技术进行深入研究。现有互联网络的理与协议只能满足固定网络拓扑结构的特点,而无法满足新型移动互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求。因而需要提出应研究新的互联网路由理论与协议,以满足现代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需要。因此现阶段研究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现状与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产品要存活并成功,必须贴近用户,有解决用户某一个重要需求的关键亮点,而且做得精致。如果能抓对移动互联网的特质,不断开发出好的产品,为用户提供清晰的核心价值,企业就有机会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加强移动互联网技术更新保障互联网安全发展[J]. 杨波. 中国新通信. 2015(21)

[2]移动互联网安全问题与对策思考[J]. 杜跃进,李挺. 信息通信技术. 2013(04)

[3]移动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热点之研究论述[J]. 贾浩. 电脑迷. 2016(09)

[4]移动互联网的安全性问题的影响因素及措施分析[J]. 李立. 中国新通信.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