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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论文

互联网金融论文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第1篇

当前面临怎样的风险当然,作为随着互联网时展而衍生出的全新模式,互联网金融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本身也因发展的不成熟而面临着相应的风险。

1.法律上的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年轻性,国家在立法上还没有相对完善的干预政策,以往的法律条文只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导致无论是行业的准入标准,还是从业人员的资质素养,以及相应的运营模式都没有合理规范的法律规定。这样的监管空白大大增加了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钻法律漏洞,罔顾他人权益的风险,严重的会影响到金融市场正常有序的发展,为国家与公民利益带来造成损失。

2.运营上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模式,随着网络的发展逐渐被人们认识,有相当一部先行者敢于面对挑战,投身到这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之中。然而由于经验不足,定位不足,选择的运营模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导致一部运营模式无法与当前金融市场契合,从而被发展的洪流淘汰。究其原因,主要是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掌握现下社会经济主流,缺乏创新,导致运营模式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从而导致失败。

3.互联网技术上的风险

互联网技术上的风险是仅限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由于计算机本身存在着相应的安全风险,一旦遭遇黑客入侵、木马病毒、蠕虫病毒的入侵,则很快会蔓延到网络上,不但威胁到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而且也增大了客人个人用户信息的外泄,严重的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

4.流动性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理财资金的规模超过债权资金,使债权资金与理财资金无法契合,从而触及法律底线;或是资金规模过大、容易出挤兑现象给涉及企业带来巨大损害。这两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对于金融业行业来说,都是相当辣手的风险。

5.职业操守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时下的新兴行业,立法与监管的不当会导致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加之企业发展过程中对人力的需求,从业人员的迅速增加与培训机制的不完善也会增加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风险。

二、互联网技术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虽然在理想的环境中,金融市场的监管应遵循放任理念,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来实现金融机构自主淘汰,自主创新,自主选择的机制。然而由于现下互联网金融还在起步阶段,一味的放任不能有力的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长,所以外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干预,反而能更有效的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目前本身面临的主要局面是投资个体的非理性,可能由于对所购买产品的认识度不够,造成理念上偏差,从而影响投资者判断。相对的,即使投资者个体对投资产品有着相应的理性思维,但是由于个体的理性无法代表群体的理性,也有可能出现个体的理性叠加成为群体的不理,这也是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难题。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还面临着市场纪律对其产生的有害风险无法完全承担;本身创新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用户量庞大,出现问题很难通过市场推出解决方案等问题。鉴于互联网金融以上的不成熟与不稳定性,不能很好的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在市场的需求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都是存在相应的必要性的。

三、互联网技术金融监管与核心原则

核心原则指明“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与信心,从而降低投资者与金融系统给的风险”。由上述语句可以总结出,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可以归类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其次,保护投资人与使用者的利益;最后,促进相应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在以上的理据之下,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把握以下几个要单进行:首先是监管的必要性。将它作为应该监管的领域对待,而不是放任不管。其次是监管的一般性。虽然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但是在金融风险与外部性等概念上却仍然统一适用,所以理论上与传统金融间监管差异不大,可以借鉴之处有很多。第三是监管的特殊性。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与自身安全问题等原因,相对的对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尤为重要。第四是一致性。当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渐成熟,实现了与传统金融一致的功能后,就应该接受与传统功能抑制的监管,以此来保证金融市场的一致性。最后是监管的差异性。对于不同类别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的差异管理,能在各自的领域内更好的实现管理协调作用。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第2篇

1.20世纪90年代起步阶段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务的结合,表现为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和网络证券的兴起。1992年创立的证券经纪商E-Trade开创了完全基于网络的交易模式,大幅降低了交易佣金;1995年成立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以下简称SFNB),是全球第一家无营业网点的银行,主要为客户提供储蓄业务、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卡、理财、抵押贷款等业务,曾是美国第六大银行;1995年成立的InsWeb保险网站(以下简称IN-SWEB),曾是全球最大的“网络保险超市”。但由于产品开发和客户粘性等问题,SFNB和INSWEB盈利能力下降,先后被收购。

2.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快速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脱离于传统金融业务的新兴金融服务兴起,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融资等。随着智能终端的普及,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快速发展。虽然这些新兴业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众的消费习惯和模式,但无论从规模上还是影响上都未能对传统的金融业务构成实质性威胁,其作用更多体现在丰富了金融业务竞争结构和促进了传统金融业务创新发展。此外,为更好利用支付账户中的沉淀资金以及在途资金,持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Paypa)l开始与持有证券牌照的投资公司合作,开创了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新模式。

3.2009年以来虚拟货币兴起这个时期的特点是虚拟货币兴起,特别是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在改革现有国际货币体系过程中,以比特币(Bitcoin)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业务迅速发展,发行和供应数量稳步增长,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货币的基础上建立的货币汇兑新平台进一步拓展了各方对数字货币的需求。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与实践

美国没有专门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监管法律和框架,但这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享有监管豁免。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不仅面临客户信息泄露风险、洗钱风险、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IT风险和声誉风险,而且部分风险还可能由于互联网的原因而被放大。因此,除适用于相关的联邦法律和监管政策外,美国还针对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修订了相关法律和政策。

1.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行多头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负责保护投资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负责保护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平台以“证券经纪商”身份在SEC注册,注册文件和补充材料包括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的风险因素、管理团队构成和薪酬体系以及财务状况。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持续不断地说明书补充说明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以及风险揭示。

2.股权式众筹2012年美国《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允许中小企业通过众筹发行股权筹资资金,赋予股权众筹合法地位,并要求SEC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众筹平台须向SEC注册成为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融资平台,平台核心成员、董事和持有20%以上股份的股东信息、公司业务和募集资金使用均需要披露。完成一轮融资的众筹平台必须向SEC提交年度报告。对于众筹项目发起人,众筹交易前12个月,融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未上市企业只能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且后者的净资产需在100万美元及以上。发起人至少在首次销售的21天之前,向SEC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风险揭示,如果筹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话,需要披露额外的财务信息,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众筹项目投资人,单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且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额不得超过5%;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大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额不得超过10%,也不得高于10万美元。

3.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对于比特币,美联储主席耶伦表示,美联储无权监管比特币,因为这是在银行系统之外产生的支付创新,与美联储监管的银行体系没有任何交集。美国国税局明确宣布,比特币是需征税的财产,比特币投资者须缴纳资本利得税;用比特币支付薪酬的雇主须进行申报,比特币收入要缴纳联邦所得税和薪资税。对于比特币交易平台,美国财政部要求相关交易平台以及管理公司向其办理缴费登记,并履行记录和报告义务,对洗钱风险进行监管。

4.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0年《货币市场基金增补法案》,MMF必须获得SEC的券商执照,必须遵守有关银行保密以及反洗钱等方面法律管制,必须履行相应的登记、交易报告等程序。在州监管层面,必须获得州监管当局的专项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要求其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和安全。SEC要求MMF及时披露基金组合,将MMF的最大加权平均到期期限从90天缩短到60天。5.第三方支付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FDIC和财政部负责监管。美国财政部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向其办理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障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且每个用户账户的上限为10万美元。

三、借鉴与启示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几乎都是直接照搬美国。SFNB类的网络银行以“直销银行”的方式重新走入公众视野。2013年9月,阿里巴巴和民生银行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在直销银行等方面进行重点合作;2014年以来,北京银行、兴业银行等相继推出直销银行。第三方支付经过多年积累,成功填补了银行支付体系空白,已进入双寡头垄断时期。余额宝、财付通等网络货币市场基金几乎照搬了Paypal联通支付账户资金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模式,且由于收益较高,余额宝甚至在短期内募集资金超过2500亿人民币。小额网贷、P2P贷款、众筹等业务短期内快速发展,但由于业务模式高度同质,市场整合和优胜劣汰在所难免。

1.区分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金融属性,针对性地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对于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普通投资者能够参与的高风险业务应按照现有融资管理方式,加强信息披露管理,适当设置安全红线,并按照机构资质分类管理;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等涉及较长资金链的业务,应注意加强资金托管、簿记等方面的监管;对网络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认证、电子货币发行与流通、票据管理、反洗钱和征信等方面的监管。

2.做好顶层设计,开展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金融部门,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容易突破部门监管范围。因此,应制定横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案,并做好部门间分工与合作。同时也应加快相关细分行业的标准制定,使得行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应强调金融监管的“互联网思维”,加快对新技术、新理念的吸收学习,减少监管套利的空间,包括打破部门垄断及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等金融体系改革,使商业银行降低对利差的依赖,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社会公众的投资选择,避免互联网金融对存款造成较大虹吸作用,影响金融稳定。

3.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其中以信用风险为核心。目前,我国征信体系还不够完整,应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并促进符合标准的P2P贷款、众筹融资平台、网络小贷公司的信用数据库与现有征信体系整合,完善并丰富现有小微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第3篇

(一)支付方式传统的结算支付

是由商业银行来完成的,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改变了这一模式。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目前市场上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运营模式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独立第三方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全独立于电子商务网站,不负有担保功能,仅仅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以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为典型代表;另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支付切断了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原来的直接联系。客户直接面对的将只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传统的银行账户、基金账户全部后台化,客户甚至都感觉不到。随着账户同一化趋势的发展,“账户为王”时代即将到来,第三方支付账户可能会成为人们支付和消费的首要甚至唯一入口,其他账户全部隐藏在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后面,成为其附庸。

(二)融资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融资模式

互联网金融开辟了第三种的融资模式,具体包含以下三种:1.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资信评估、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部分平台还提供资金移转和结算、催债等服务。典型的P2P网贷平台机构有“宜信”和“人人贷”。截至2014年6月,我国P2P网贷平台为1263家。P2P网贷在我国迅猛发展是跟我国金融环境一直以来的高度管制以及民间金融的规模巨大分不开的。2.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也叫电商小贷,是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商企业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对其长期积累的平台客户交易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通过自建小贷公司或与银行合作方式,向其平台上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即所谓的大数据金融,其运营模式可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截至2013年末,阿里金融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5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3.众筹融资(CrowdFunding)。即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按照出资和获得回报的方式分为债权型众筹、股权型众筹、预售型众筹和捐赠型众筹。典型代表如“点名时间”和“天使汇”。从筹资规模来看,2014上半年,国内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总金额18791.07万元人民币。以上三种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与传统的融资模式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征:第一,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对信息多维采集与深度运用。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主要通过网络生成和传播信息,通过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和检索,通过云计算处理信息,有针对性地满足用户在信息挖掘和信用风险管理上的需求并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依靠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能够动态了解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计量客户的资信状况,有助于改善传统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推出个性化金融产品。第二,以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并达成交易为基础进行金融资源配置。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的资金和金融产品的供需信息在互联网上,通过信息技术深入分析数据,全面、深入掌握交易对象的信息,并据此找到合适的风险管理和分散工具,供需双方可以直接联系和达成交易,交易环境更加透明,交易成本显著降低,定价完全竞争,最大化提升资金配置效率,金融服务的边界进一步拓展。

(三)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及其获取方式

互联网金融在销售渠道和金融产品的获取方式上改变了传统金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传统金融机构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目前有两类:(1)传统金融机构为客户搭建的电子商务和金融服务综合平台,客户可利用平台进行销售、转账、融资等活动。平台不以赚取商品、服务的销售差价为目的,而是通过提供支付结算、企业和个人融资、担保、信用卡分期等金融服务来获取收益。如建设银行“善融商务”、招商银行“非常e购”等。(2)不设立实体分支机构,完全依靠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专业网络金融机构。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自建网站和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保险产品。

2.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目前有两类:一类是基于自有网络平台的基金销售,实质是互联网化的传统基金销售渠道,即基金销售机构借由互联网平台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给投资人。另一类是基于非自有网络平台的基金销售,实质是其他互联网机构平台助力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的基金销售行为,包括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贩售基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直销基金等多种模式。以支付宝的“余额宝”为例:截止2014年2月底,用户数达到8100万户,资金规模超过5000亿元,成为全球四大货币基金;2014年3月31日,余额宝管理规模达到5413亿元;目前,余额宝用户数量已经超过1亿户。

3.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互联网金融门户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它的渠道价值。它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门户领域针对信贷、理财、保险、P2P等细分行业分布有融360、91金融超市、好贷网、银率网、格上理财、大童网、网贷之家等。

(四)货币理论传统的货币基于国家信用的基础上

而互联网货币却打破了这一理论基础。互联网货币,又称为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或者电子货币,这与我们现实中使用的货币全然不同。在“互联网社会形态”里,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成立或者参与社区,同一社区成员往往基于同种需求形成共同的信用价值观,互联网货币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货币形态”。互联网货币不直接以实体经济为支撑,它的发行、使用、运作都存在于虚拟社区之中。具体而言,互联网货币就是采用一系列经过加密的数字,在全球网络上传输的可以脱离银行实体而进行的数字化交易媒介物。主要形式为电子钱包、数字钱包、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智能卡、在线货币、数字货币等。互联网货币还可以表现为“比特币”、Q币、亚马逊币、FACEBOOK币、各种虚拟社区币。

(五)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云计算、搜索引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

将推动金融决策更加科学,服务更加精细,交易更加高效。信息传播的全息化、持续化、无差异化,将使运营方式更加扁平化、弹性化,真正实现全方位、不间断服务。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带来金融业竞争模式的深刻变化。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远程移动金融服务,将逐步与物理网点并驾齐驱,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业态形式。与之相伴的,是传统金融模式监管的低效率、繁琐、滞后,显然,传统监管不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因此,如何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方法,即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发展带的风险,又能鼓励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带的新命题。

二、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改进金融学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一)金融学专业的教学内容

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中从金融学的发展演变来看,金融学是一个开放的、动态发展的学科,其内容始终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传统的金融学形成于20世纪初,主要研究货币、信用、银行三个方面的内容,之后随着金融实践的不断发展大大丰富了金融学的内涵,金融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也随之丰富发展,如下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深刻地影响传统金融并丰富了金融学的内容,因此,必须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内容纳入到金融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中。

(二)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学专业教学内容的方式选择

1.开设《互联网金融》课程。在现行的金融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单独开设一门《互联网金融》课程,根据不同的教育层次,可以将《互联网金融》课程作为必修课或选修课程。教材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概述: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特点、互联网金融的国内外发展状况、互联网金融兴起和发展的缘由;二是互联网金融的模式: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三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相关问题:互联金融的风险、互联金融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具体教学内容和难度可根据不同教育层次的需要进行选择。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第4篇

面对激烈的竞争,金融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有自己的看法和考虑,在不断尝试创新变革,努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式。虽然传统金融机构开始注重自身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时代中的变革,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缓解了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压力,但是余额宝的出现却使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的分化更加显著。余额宝这一金融产品的出现加剧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余额宝等于提供了活期存款业务,且利率客观,这使其在金融业市场内一时快速发展,并受到诸多关注。这使金融机构不得不再次正视自身与互联网金融的差异,积极寻求变革和创新,从而加强自身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时代中的竞争力。

二、对于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及金融机构的研究和分析

本文通过资料的查阅和数据的分析深入研究了互联网电子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金融机构在挑战中所做的积极改变,并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利弊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时代中适合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综合以上研究可知,互联网金融呈现蓬勃发展趋势,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考验,也带来了新的机遇。虽然金融机构在电子商务领域起步慢,面临的阻碍重重,但是金融机构拥有庞大的客户和硬资产,这是它的极大优势。金融机构顺应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有必要以新的理念审视自身的业务模式,并积极寻求创新。根据深入的研究,本文认为金融机构在以后应当做到如下几点:首先,金融机构应当树立合作共赢的意识。金融机构之所以难以与互联网金融相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金融机构的封闭性,这使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与互联网金融产业公司合作双赢的重要性。传统金融机构在金融业领域一直占据主要地位,现在为了能够顺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应当拓宽视野,积极将其他互联网金融公司囊括进来。这能够推动金融机构的服务思路和业务创新,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从而做到共赢。所以金融机构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学会合作共赢。其次,金融机构应当努力抓住小众客户。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金融服务需求趋于多元化,小微企业等小众客户也急需合适的金融服务,互联网因为信息的丰富高效而备受青睐。互联网金融按照客户的需求推出了相应的业务,因为其门槛较低,简单便捷从而吸引了许多客户。金融机构的审慎意识强,虽然也有相应的服务,但是出于风险和效益考虑,许多小众客户被拒之门外。同时金融机构的高门槛,复杂手续和严格要求也使许多客户望而却步。金融机构想要在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就需要深入了解金融市场,抓住潜在客户,从客户的需求出发,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并且适当放宽标准,使服务更完善,客户更满意。再次,金融机构应当运用互联网的无封闭特点。无封闭是互联网的特点之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特质。金融机构想要抓住机遇,就应当减少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封闭性。互联网是自由开放的,不存在封闭特性,信息的流通是如此,服务的提供也是如此。金融机构则难以做到这一点,它的服务覆盖范围有限,这使互联网金融更具竞争力。互联网的无封闭使客户能够使用户更多的参与其中,使金融交易更加透明和便捷。所以金融机构应当与互联网金融有效融合,从而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增强自身竞争力和实力。最后,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的开放信息。在过去,用户以及金融市场的信息是非常私密并且受保护的,这虽然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使许多信息难以得到充分利用。这导致金融机构难以准确的认识到市场动向,同时也难以拓宽客户来源。现在处于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和共享都很开放,这就使金融机构能够在不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浏览和分析一些有用信息。金融机构对于用户数据的分析能够了解用户的金融需求,从而挖潜在市场,为用户提供更贴切的金融服务。所以金融机构应当运用互联网信息的公开化,拓宽客户源,开发新的金融产品。

三、总结

互联网金融论文范文第5篇

1.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特征。

互联网为金融建立了一个开放、高效、包容的平台,减少了金融服务的成本,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拓展了金融服务的领域,延伸了金融服务的长度,深化了金融服务的内涵。互联网金融可以通过“长尾”渗透到社会各层,特别是在小微金融服务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

2.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更加突出。

互联网金融在行业和业态之间跨度较大,一个产品或一项业务常常涉及证券、保险、银行、非银行等多个领域。以阿里巴巴旗下的余额宝为例,是基于人民银行监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建立,但资金投资对接类型是证监会监管的货币基金,而投资主要投向是银监会监管的银行协议存款等领域,是一款跨三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

3.互联网金融资源进一步脱媒。

互联网平台上的资金供需双方信息通过社交网络和传播,信息被搜索引擎进一步组织和标准化,供需双方通过互联网直接联系和匹配,不需经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同时还突破了传统金融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只需一台连接上互联网的电脑、手机或PAD,在任何时间与地点,用户就可享受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服务,让越来越多区域性的、分散在各地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

4.互联网金融让信息更为对称。

互联网金融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和技术优势,在互联网上获得的大数据能够提供足够的客户信用判断依据。这些数据包括第三方平台上的信息数据,物流公司的配送数据,第三方软件公司提供的记账数据信息,甚至可以包括社交网络平台上的行为数据。同时互联网金融能够借助信息技术的手段和方式,更好的分析分散、海量的客户需求和偏好,定制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现象。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

目前,在国际上尚无准确的英文概念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对以互联网为平台的金融交易行为,主要从法律制度、外部监管措施、行业自律组织、信息披露等方面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一)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

1.美国:立法为核心。

美国已经形成了从市场准入、日常监管、退出机制所组成的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由货币监理署、美联储等监管部门,国民信贷联盟协会等行业性自律组织在其履职范围内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在监管方式方面,以实施现场检查为主、非现场检查为辅的监管方式。由于互联网虚拟化、数字化的特点,现场检查会综合考虑业务的风险性及产生问题的具体内容进而采取特定的处理措施,包括实施检查的监管主体的级别、人数、检查频率等。非现场检查是采取现场检查的基础,监管机构往往会采取分析数据等方法对相关业务进行间接检查,以最大程度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2.英国:适度审慎。

英国的监管方式较为单一,其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金融行为监管局进行监管。在监管原则方面,以适度审慎为基本原则,将对传统银行业的监管方式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也体现了英国法律制度的包容性与灵活性。同时,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章程、制度等对协会成员起到极大的约束,对于规范行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德国:行业自律监管。

互联网金融业务成熟度较高的德国,并未因为互联网的特殊性而做出新的规定,其监管模式参照的是传统金融业务。根据《德国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德国央行与联邦银行业监管局互相协作,共同监管。德国央行负责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联邦银行业监管局负责行政法规。同时,德国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网络媒体协会(ICTF),作为民间组织被授权检查德国互联网上的各种内容,并为从业者提供标准和建议。

4.日本:注重整体有效性。

日本对互联网金融实施高度集中的监管体制,由政府部门负责构建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等规章体系,实施严格监管方案。日本金融厅、日本银行、通产省、邮政省和法务省及其下属机构在其履职范围内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从行业规划、风险管理、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等层面推动整体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同时,法律明确了交易秩序维护的责任制度,针对欺诈、逃税、洗钱及其他与保护金融消费权益相关的不法行为,制定了惩戒措施。

(二)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特点概括

1.注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从制度设计的层面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律约束的范畴,以金融行为的合法性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最基本要求,并将此视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此类国家往往以现有银行业监管制度为蓝本,结合互联网虚拟化、数字化等特点,通过补充或修订法律以使原有的监管规则能够适应互联网技术运用给金融业带来的创新变化。

2.发挥行业自律性团体的作用。

在透明的法律环境下,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强调网络信赖性和安全性。此类监管方式往往投入的监管资源较少,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约束也较低。并且,通过赋予行业自律性团体一定的监管职能,达到推动行业整体发展的目标。

3.强调信息公开透明。

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严格的注册登记审核准入制度,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规定了重大信息的强制披露义务,保持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4.注重信息安全保护。

以市场为主导,以技术保障为核心,构建全面、高效的信息安全策略。将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运用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之中,完善公共钥匙基础设施,维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启示

(一)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尽快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做出相应的修改完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范围,厘定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规范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修改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办法,交易者的网上身份认证办法,电子合同有效性确认准则等多方面的规章办法。

(二)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须切实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混业金融的联合监管。实施分类监管方式,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模式以及涉及风险类型,实施部门分类监管,各司其职。重视行业自律,金融监管部门可加强与小额信贷行业,银行、证券、保险业协会,互联网商盟等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沟通及联系,借助行业协会的约束力,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自身行为。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扩大信用体系数据采集范围,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包括交易记录、支付记录、评价记录等,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拓展社会信用体系内涵,在建立基本的行业规范标准和基础法律框架之上,构建一个包括信用系统、登记注册系统、信息披露系统等多个领域的完整信用体系,促进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发展,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

(四)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