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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漏税处罚条例

海关漏税处罚条例

海关漏税处罚条例范文第1篇

2006年12月,A公司与外交部相关部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中国驻某邻国使馆馆舍新建工程,并负责该工程所需建筑材料的采购及出口运输,合同中未列明有关建筑材料的分项价目表,双方仅就工程款总额及付款办法进行了约定。

2007年5月至2009年6月,A公司先后向B海关申报出口8票工程用建树,申报价格为c地的FOB价,运输方式包括铁路运输和汽车运输B海关经审查认为,A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FOB价格均是以其市场采购价直接除以当日美元汇率计算而得,未计入该货物在从装货地c地到出境地D地的国内段运费、保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规定 因此,B海关对A公司立案调查,认定A公司上述行为导致低报出口货物单价,漏缴税款人民币16万元,构成《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10年6月,B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A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不该征?

2010年7月,A公司不服B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A公司认为:首先,申请人与外交部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属于国家投资,以人民币结算,无外汇收入,不适用任何的对外贸易合同形式,属国内贸易合同,A公司承建我国驻邻国使馆工程具有特殊性,涉案货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外贸易出口货物;其次,B海关认定申请人漏税依据不足,与对外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所有对外贸易术语均不适用申请人出口货物的合同;再次,B海关未与申请人进行价格磋商就确定了涉案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据此请求复议机关撤销B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出口的建材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征出口关税的货物,且不享受关税减免,因此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出口关税。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运输费用、保险费是指出口货物在输出地装载前产生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申请人出口的建材在c地装车发运,经D地出境运至邻国,其间未经换装和卸载重装。因此从C到D地这段的运费和保险费是出口货物装载后产生的,不是装载前产生的,根据上述规定不应计人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价格中未计入C到D地的运费和保费,认定其构成申报不实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010年9月,复议机关对本案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哪些货物该缴?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容易产生理解的偏差。

A公司认为其出口的建材不应作为对外贸易的出口货物对待并征收出口关税,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也会有同样的想法。实际上,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三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的规定,关税的课税对象是国家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进出境的物品。因此,货物是否进出境是其是否征收关税的基本标志,而不是贸易双方是否有一方是国外企业或组织。

对于出口货物而言,征收出口关税还需符合网个条件。一是出口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应征出口关税货物;二是该出口货物不存在应予免征出口关税的情况。本案申请人出口建材到邻国,所出口的货物属于税则列明的应征出口关税货物,且申请人未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根据海关的规定,B海关应当依法对申请人出n的建材征收出口关税。

运输费、保险费怎么算?

《海关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二条对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构成均有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该货物的成交价格和该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显而易见,计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运输费用、保险费是出口货物在输出地装载前产生的运输货用和保险费。

海关漏税处罚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偷税;逃税;立法完善

偷税是建国初期开始使用的一个概念,相关立法几经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对第201条原偷税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再次修订也已经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本文就《征管法》有关偷税行政法律责任条款修改的几个问题,做一些初步的分析的探讨。

一、偷税与逃税:名称改变的必要性

《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对偷税罪的罪名做出了修改,具体名称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罪名确定有两种观点:一是叫逃税罪;二是叫逃避缴纳税款罪。《征管法》也有必要对偷税的名称予以修改。这不仅仅是适应《刑法》修改的问题,而是有其内在的必要性。

1 逃税比偷税概念更切合词义。偷税是现代汉语中的一个新造词。偷税中使用“偷”字,是一种借喻,借“偷”字所包含的偷窃、隐秘行事、狡黠之意,以喻通过欺骗、隐瞒方式非法占有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但偷税一词毕竟并不符合“偷”字的基本含义和通常理解。“偷”的基本含义,《辞海》中的解释是:“盗人之物不使人知日偷。”《现代汉语词典》里的解释是:“私下里拿走别人的东西,据为已有”。偷税并非从他人处取得财物,而是对自己应当交出的财物,以某种方式谋求不交或少交。偷税是一个法律概念,用词应严谨。纳税人偷税,是逃避义务而非偷盗财物,以“偷”责之,没有必要。改为逃税概念,更切合词义,还可减少概念中的人格评价和情绪化意味,减少误解和不必要的抗辩。

2 逃税比偷税概念更符合现代税收理念。偷税并不是一个传统概念。

2 明确偷税违法性要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明确偷税的违法性要件,有利于纠正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税收执法实际工作中的常见错误,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办事。把一般的违规行为,作为违反税收 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追究偷税责任的情况很普遍。这种错误甚至经常出现在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各级税收机关了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文件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创设了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义务,或剥夺、限制了其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有的权利。对于违反这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能以偷税论处,但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特别是一些省、市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常常规定这样的行为以偷税论处。如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人,有的文件规定对涉及的税款要补税,并以偷税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人,确实严重违法,应予严厉制裁,但其违法性并不表现在税收实体义务上的违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这样的人没有相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能强制补缴税款,更不能进一步认定其偷税。再如有的税务机关规定废旧物资不能跨省收购,对于跨省收购的,应补缴税款并以偷税论处,把一种一般性的违规行为,上升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偷税行为。诸如此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确实为数不少。文件尚且把违规行为混同于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何况在税收执法个案中,一般违规行为被定为偷税更普遍。

虽然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件,是偷税违法性的应有之义,但由于现行立法中并没有把这一点明确地在偷税相关立法条文中表述清楚,很多税务机关和一些领导干部对此缺乏重视,未能严格区分,因而出现把违规行为当作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看待的现象。如能在偷税的立法表述中明确偷税系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则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水平,有利于纳税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通过纳税人、扣缴义务的维权行为,监督、纠正税务机关的错误。

四、修订偷税相关立法应与健全税收法律责任体系相结合

完善偷税相关立法,不能仅仅限于《征管法》第63条和《刑法》第201条的修订。《刑法》中不可能全面考虑偷税及相关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但《征管法》中应对此予以系统考虑。

海关漏税处罚条例范文第3篇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税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财税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工作方针,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等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大税费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二、工作原则

1、加强征管与堵塞漏洞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手抓强化征管,一手抓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费)、漏税(费)、骗税(费)、欠税(费)和抗税(费)行为,建立良好的财税工作秩序。

2、综合治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综合治理活动中,重点查处房地产和建筑开发企业、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水产品加工企业、三资企业和机动车销售企业存在的偷漏税问题,依法严厉打击。

3、批评教育与依法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财税纪律的一般行为,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惩罚手段;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由责任部门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及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方式,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审查稽核相互配合的财税监督管理模式。同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财税问题,必须认真接待,严肃查处。

三、治理范围

本次财税秩序综合治理的范围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省、丹东市直单位),社会团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个体工商业户。

四、治理内容

监督检查被检对象的财务收支以及财税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税收方面

1、排查纳税主体的偷税、漏税、骗税、欠税和抗税问题。重点检查房地产和建筑开发企业、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水产品冷藏加工企业、涉外企业和机动车销售企业存在的偷、漏税问题;出口企业退税骗税问题;丹庄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收购未完税矿产品的资源税缴纳情况;个人转租浅海、滩涂、虾场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应征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私款公存问题;餐饮服务业偷漏税问题;利用虚假运输发票抵扣税款或虚列成本问题;企业虚假申报税费问题。

2、排查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主要包括: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定额征收或定率征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缴漏洞;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的征收漏洞。

3、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合资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

(二)非税收入方面

重点检查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情况。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政策性基金(资金、附加及专项收费)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罚没收入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收入(含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上解资金等)管理问题;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及海域、场地、矿区有偿使用)管理问题;价格调节基金收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征缴问题;以政府或部门和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管理问题;广告收入管理问题;利用国有资产办学、办幼儿园收费存在的问题;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及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财务管理方面

具体包括:现金管理混乱、白条列支、乱发钱物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帐外账和开具各种银行卡等问题;动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和挪用公款问题;借用公款长期未还问题;擅自截留、挪用财政下拨各项专项资金、周转金问题;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等问题;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纳入法定账的资产未纳入或转为账外问题;违反规定将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问题;低价发包或出租出售国有资产问题;截留、转移、挪用和坐支非税收入问题;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体外循环问题;随意调整收费标准及擅自减免问题;违反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规定,收费无票据或采取非法印制票据、其他专用收款票据问题;丢失或不提供专用票据问题。

(四)财政预算管理方面

主要检查各乡镇在拉税、混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工作程序

本次综合整治工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组织实施。对一些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可组织和协调纪检、检察、法院及监察、司法、公安、税务、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联席办公制度。

1、实施检查时,一般应提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特殊执法机关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2、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实施检查和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检查人员有权检查被检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在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规定时限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按时出具检查报告,经征询被检查单位意见后,上报组织检查的机关。检查机关对检查报告必须按时、依法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并将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

六、处罚措施

对被检单位违反国家财税制度、行政法规的行为,应予以制止,责成其纠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1、对被检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没有发现或没有进行查处的问题,一经市级检查机关查实,将对违规违纪款项全部予以收缴。属于市本级财政供养单位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有权停止财政拨款;属于中、省、丹东市驻港单位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有权提请银行扣缴入库;属于乡镇级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除要求全额补缴到市本级财政外,还将等额扣罚财力。

2、对收入征收机关越权减免或不征、少征预算收入的,责令其自行撤消越权作出的决定,并补征应征的款项;拒不撤消的,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处罚建议。

3、对拉税、混库行为,市财政局应通知其予以更正,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处罚建议。

4、对擅自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应责成其立即改正,追回违规支出,并依法实施处罚;被监督单位在规定期限拒不执行的,市财政局有权停止或扣减对该单位的拨款。

5、对于被检单位违反《税法》、《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或经认定存在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在检查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有意弄虚作假,必须依法实施处罚。

6、对存在问题的被检单位在规定期限拒不整改,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已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的假合资、假民政企业,必须取消其合资企业和民政企业资格,并责令其补缴本年度的应纳税金,同时依法予以处罚。

8、对依法向被监督单位追缴的应缴未缴款项、违规违纪支出及罚款等财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9、对群众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将按规定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对检查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实施步骤

(一) 宣传发动阶段(8月20日-31日)

按照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扩大影响面,使各单位、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一步明确此次财税秩序综合治理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同时,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公安局、政府办等部门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

(二) 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10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要认真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整治工作重点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未造成国家资产和资金损失的要及时纠正,对已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及时报告。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向财税秩序综合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查自纠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日-11月30日)

市政府将抽调专门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本次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八、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市政府成立财税秩序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姜秀福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明久 市财政局局长

王兆忱 市国税局局长

王立特 市地税局局长

陈洪萍 市审计局局长

赖建华 市公安局局长

陈学勤 市物价局局长

方林浩 市监察局局长

海关漏税处罚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激励机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始于1980年,当年收入16.2万元,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不到1%,至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3186亿元,占税收全部收入的比重为7%。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虽然个人所得税尚未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但是通过个人所得税现实税收公平的目的是不变的。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不再转稼,纳税人纳税后必然使其收入直接减少,2007年税务机关开展了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完善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部分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抑制了偷漏税现象。但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除动下,为私利而偷税、逃税的动机和行为还是存在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还将不断地进行下出。在目前尚不具备对居民收入全部、准确监控的条件下,将激励机制引入个人所得税体制不失为是一个好措施。

一、建立激励机制的可行性

从心理学角度看,要求纳税人诚实依法纳税,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对偷税、逃税行为实施严厉惩罚固然很重要,但建立一种激励机制更为重要。纳税人不仅是面对严厉的处罚才能诚实纳税,纳税人面对合理的激励机制也会调动纳税积极性。近年以来不少地方的人大委员和有识之士多次提出,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利益关系太弱,造成大部分人缴税热情不高,建议把个人所得税与养老、福利紧密结合起来;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与破产扶持基金等结合起来。鼓励人们在年富力强时自觉法纳税,年老时能安享社会福利;鼓励人个工商户丰年时自觉依法纳税,当企业遭遇破产时能享用扶持基金。这说明建立惩罚与激励机制并存的个人所得税体制民众已有很高的呼声,已经存在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收激励机制实例

税收激励机制在国内和国外都存在许多实例,例举如下。

上海市从1998年已开始实行施的“购房退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国内房地产市场低迷,上海市推出在上海购房并在上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居民实行“购房退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一政策在激活上海楼市的同时也激发了上海居民自觉纳税的积极性,培养了上海居民良好的依法纳税的习惯,使上海市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幅均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7年个人所得税已占上海地方财政收入的12.6%。该政策随着房地产投资的过热于2003年5月31日停止。

2005年2月北京市发改委正式公布《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美国也将住房消费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结合,为了让更多的人拥有自已的住宅,政府实施了许多个人所得税鼓励优惠政策,规定:对利用抵抵贷款购房、建造、大修自已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对拥有自已住房的业主,可在上缴个人所得税时作一定收入金额的税前扣除;对需要购房的低收入者可向州和地方政府申请抵押贷款,房屋的业主可在10年内每年接受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抵扣等等。

三、增加的收入与激励机制成本进行衡量

建立激励机制必然要付出代价,这需要在增量收入与增量成本之间作出权衡。如果激励过度,会付出较高的代价;如果激励不足,反会遭到税收损失。增量的收入包括两方面:第一,从社会作用角度看,公民纳税意识得到培养和提高,社会价值取向正面。第二,从财政收入角度看,实行税收激励办法是国家放弃一方面的收入,会从另一方面得到的,如“购房退税”、“贷款补贴”会带来的买房时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印花税等其他税费的增加。增量成本包括两方面:一是由于采用激励机制而直接少收的或返还的税收收入;二是增加税收征管成本。但只要增量收入大于增量成本从财政收入角度来看引入激励机制将是有利的。

四、建立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切入点

可以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建立激励机制的切入点:对于一些住房价格较高的大城市和沿海城市,可以将个人所得税与购买经济适用房、租用廉租房相结合,既可激发人才的自觉纳税积极性又可留住人才;将个人所得税与养老保险、失业保等社会保险相结合,或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定额度享受缴纳社会保险的优惠;或按缴纳人个所得税的一定额度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度退养保险,使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每个纳税人的自身利益紧密起来;建立个体经营业户破产补助基金,与经营期间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相结合起来。

海关漏税处罚条例范文第5篇

17.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____决定并公布。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C、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D、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8.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____倍以下的罚款。

A、 5B、 4

C、 3D、 2

19.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发放的____,向海关办理关税配额内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A、《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

B、《关税配额证明》

C、《配额证明》

D、《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20.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____。

A、 法人

B、 其他组织

C、 法人、其他组织

D、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时间为____。

A、 2003年8月27日

B、 2004年1月1日

C、 2004年3月1日

D、 2004年7月1日

22.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____。

A、 备案申请手续

B、 备案登记手续

C、 备案审核手续

D、 备案审批手续

23.人民法院裁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____ ,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A、 人民法院依法统一处理

B、 查获单位依法处理

C、 海关依法统一处理

D、 海关与法院共同处理

24.擅自开启、损毁海关加施于物品的封志的,海关将对其处以人民币____元以下的罚款。

A、 5000B、 2000

C、 1000D、 500

25.伪造、变造商检证单,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____的罚款。

A、 3倍以下B、 1倍以下

C、 等值D、 等值以下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答案选项中,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17.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指受中国法律保护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____。

A、 商标专用权 B、 著作权

C、 专利权 D、 名誉权

18.海关稽查的特定企业、单位包括:____ 。

A、 专业报关企业

B、 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企业

C、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

D、 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资的科研单位

19. 下列____进口货物的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A、 由买方承付的经纪人费用

B、 由买方承付的货物容器费

C、 由买方承付的包装人工费

D、 单独列明的技术服务费

20. 在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允许货物原产国家(地区)对货物进行____处理或微小加工。

A、为进口国销售方便,改变原货物的包装规格

B、 改变原货物的外包装,以提高储存防潮能力

C、 为国际运输方便,拆解原货物

D、 将在该国收集的废塑料进行粉碎

21. 下列对于货物原产地正确规定的是____。

A、 生产进口货物所使用的机器、设备的原产地,不影响对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B、 按规定不与货物合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等,应按规定对其单独进行原产地确定

C、 按规定与货物合并归类的包装容器,应按规定对其单独进行原产地确定

D、 在该国收集的废车屑

22.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____。

A、 海关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不正当行为

B、 暂停当事人的报关资格

C、 取消当事人的报关资格

D、 暂停或取消当事人对外贸易经营权

23.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____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A、 缴纳税款之日起

B、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C、 货物放行之日起

D、 转关运输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之日起

24.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包括:____ 。

A、 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 暂时冻结纳税义务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C、 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 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1倍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5.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部门包括:____。

A、 监察部门 B、 审计部门

C、 司法部门 D、 新闻部门

三、判断题(对下列各题正确与否进行判断,认为正确答“对”,认为错误答“错”)

8. 海关稽查人员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车间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9.按优惠政策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可以在暂定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免。

10.关境包括其领域内的领水、领陆和领空。

11.托他人携带入境的小礼品不属于海关监管对象。

12.海关可以对走私行为进行处罚。

13.海关的隶属关系以行政区域划分。

14.地方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查获的不构成走私罪的案件,一律交海关作行政处理。

15.海关可以对进出境的货物进行检查。

16.海关缉私船可以按规定装备和使用武器。

17.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报关业务相关的工作。

18.正在服刑和羁押人员不能举报走私违法、违规行为。

19.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0.经收发货人申请、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其进口的货物可以免验。

21.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需经海关总署批准成立。

22.海关采取强制税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的行为是违规行为。

24. 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违规案件,由违规人的属地海关管辖。

25.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习题答案及浅析(二十五)

一、 单项选择题

1、【答案】 D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

2、【答案】 B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条规定。

3、【答案】 C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规定。

4、【答案】 C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条规定。

5、【答案】 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6、【答案】 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规定。

7、【答案】 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

8、【答案】 B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9、【答案】 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10、【答案】 B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11、【答案】 C

【浅析】 见考试教材。

12、【答案】 C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13、【答案】 D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

14、【答案】 C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15、【答案】 C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六条规定。

16、【答案】 B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条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B、C、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

2、 【答案】 A、B、C、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

3、 【答案】 B、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海关反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主要职责不包括对社会治安管理及地方公安查获的非走私犯罪案件的管理。

4、 【答案】 A、B、C、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5、 【答案】 B、C、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二)、(四)、(五)项规定。

6、 【答案】 A、B、D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条规定:报关单位应包括: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7、 【答案】 A、C、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争议不属于抗拒海关监管的行为。

8、 【答案】 B、C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三条规定:海关对举报人的奖励为一定数额的奖金,被奖励人属住境外的,也可以发给其外币。精神奖励应以举报人的安全为前提,海关对举报人不采取实物奖励。

9、 【答案】 A、B、C、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四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包括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外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10、【答案】 A、B、C、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可抗力”包括自然原因及社会原因,表现为暴雨、冰雹、地震、战争等。

11、【答案】 A、B、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税货物监管期限应为进境起至出境或转为一般进口核销结关止。

12、【答案】 A、B、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货物的特殊保管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无此规定。

13、【答案】 A、B、C、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答案C、D所示情事,必须是在报关企业非主观故意,或无低报价、故意错误归类的前提下才能修改。

14、【答案】 A、B、C、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规定:“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易腐蚀的货物。

15、【答案】 A、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担保人可以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办理担保。因此,答案B是错误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属于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因此不能为任何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提供担保,所以答案C也是错误的。

16、【答案】 A、B、C、D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六条第一、二款明确规定了海关事务担保所适用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对答案C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答案D有明确规定。

三、判断题

1、 【答案】 错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海关放行的日期统计。

2、 【答案】 错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了海关的行政裁定制度。具体表现为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3、 【答案】 错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4、 【答案】 对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对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采取的正确作法已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5、 【答案】 错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条例》第四条规定:列入海关统计。即实际进出境并引起国内同类货物或物质震荡的,应列入海关统计。

6、 【答案】 对

【浅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