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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制度论文范文精选

海关制度论文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抓住契机规范执法

记者: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贯彻实施对海关工作有何影响?

刘:这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海关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促进海关进一步规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也是“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工作十六字方针的核心。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措施,包括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实施的相关程序作了严格限定,不仅是对行政许可本身的规范和重大改革,也是对整个行政机关工作的进一步规范。海关在执法实践中必须进一步规范执法,做到执法有依据,办事有时限,职责要明确,违法必追究,才能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海关执法为民,提高通关效率,为广大进出口企业依法提供便利。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许可权制度等,就是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便民、利民,以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海关是把守国家经济大门的执法机关,也是为广大进出口企业提供通关便利、促进先进生产力健康发展的服务机关,必须把做到把关与服务、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相统一。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利于海关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章及以下的任何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许可。同时规定,行政许可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据、程序要公开,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允许公众参与,同时规定了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这些都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海关是各种进出口管制措施的执行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和行李物品实施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对执法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

加强领导强化培训

记者:海关总署对于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有什么举措?

刘: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海关总署今年的工作重点。针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和实施,总署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强化培训,提高全国海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认识。

海关总署成立了以牟新生署长为组长的全国海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对海关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在认识、领导、组织、宣传、清理、检查等各个方面提出具体部署和要求。

前不久,总署特邀国务院法制办汪永清副主任作了行政许可法的辅导报告,同时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参与立法的专家为总署机关讲解了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和立法背景。2月中旬,还将举办全国海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部署全国海关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同时,在海关内部网上开设了贯彻行政许可法专题网站;开展全国海关行政许可法研究征文活动;各直属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分期分批开展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今年上半年还将举行海关系统行政许可法知识全员考试,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考试与岗前培训、干部考核结合起来;海关院校还将行政许可法纳入教学范围。

清理修订规章文件

记者: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海关总署在完善相关执法依据方面有什么打算?

刘:海关系统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可依。自2000年以来,全国海关以修改海关法为契机,通过完善相关配套行政法规,制定海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前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协调的海关法规体系框架,基本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符合海关业务改革的需要。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管理规定还是通过较低层次的文件表现出来,特别是在各业务环节还缺少严密的程序性规定。部分文件仍然存在相互之间不够协调的问题,需要下大力气清理修订。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定都需要进行清理。海关总署将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集中力量,下大力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将对以往制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清理,彻底摸清“家底”,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逐一进行检查,对于应当废止的文件,列出废止目录,对外公告,对于应当修订的文件,及时进行修订,以保证海关的执法依据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各直属海关也将同时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的重点是对照行政许可法,检查本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越权、违反规定的情形。

配套措施及时跟上

记者:海关系统如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健全制度?

刘:行政许可法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程序,其中许多是对现行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对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在海关系统落实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这些制度,海关总署拟在上半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办法》,在办法中规定下列制度:许可法定程序制度,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海关许可项目中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海关各项执法业务流程,提高海关执法水平;许可项目登记制度,即将海关系统实施的所有许可项目进行登记,列明法律依据、实施程序以及实施主体;许可设定审查制度,在起草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时,严格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凡是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符,越权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不允许出台;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要在海关系统内部建立许可统一办理制度,实施一项行政许可需要海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等等。

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必将有力地推动海关系统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公开制度关务公开

记者:海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如何进一步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

刘: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均应当向社会公开。长期以来,全国海关始终坚持公正公开执法,不断增强法规透明度,通过海关总署因特网站、法规汇编、海关公告栏、《海关总署文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海关法规。今后,海关将进一步健全关务公开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对社会公众关于海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当事人了解海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等提供各种便利,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社会公众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程度。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记者:过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常常是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海关下一步将如何加强对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刘:监督检查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重要保障措施。为了保证规范执法,海关系统将全面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工作。结合清理工作,对行政许可项目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完善有关监督机制。在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总署将组织专门的检查组,开展对海关系统内部的行政许可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擅自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形、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及是否依法收取费用等等。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更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一方面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制度,检查基层海关在执法依据方面是否存在擅自设定许可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定期执法检查、行政复议等机制,及时发现现场执法中暴露的问题。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将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进行重点研究,从规则制定、修改的源头上来提高执法水平。

强化执法为民意识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驰名商标在当今社会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保护驰名商标的合法利益,成为商业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环境,也有利于中国推进对外经济交往与合作,进一步扩大中国招商引资的规模。本文拟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民事、行政、刑事救济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深化理解,期望可以明晰并丰富中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

论文关键词:驰名商标;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

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2001年l0月,我国公布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这是中国首次给予驰名商标国家法律层次的保护。针对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救济分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三种救济方式构成对驰名商标的立体保护。鉴于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固然效率比较高,但执法成本也高。刑事救济对侵权人无疑具有较大的威慑力,但由于商标所有人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赔偿,一般更愿意选择民事程序解决纠纷。

一、民事救济

(一)禁止令

禁止令,主要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了制止事态的扩大、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防止有关证据灭失而临时采取的行动,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第58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也为驰名商标权利人采用禁止令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进行司法解释时,明确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裁定”。

(二)损害赔偿

驰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原则为指导原则,以法定标准赔偿原则为补充: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驰名商标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对损害赔偿的性质历来有补偿主义与惩罚主义不同观点之争。笔者支持补偿主义的观点。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但涉及盗版者,更涉及全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的传播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立法上应当考虑到平衡。其次,损害赔偿的功能主“填平损失”,如果过分强调其惩罚功能,就违背了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属性。再次,惩罚行为往往是行政或国家的职能和权力,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将惩罚职能所得的利益归之于某一企业或个人也是不适当的。被侵权人因诉讼获得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

2、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侵害商标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标准。商标具有无形的特点,侵权容易但证据难取,权利人所受损失不好计算。确定侵权人的利润或被侵权人的损失,都必须依赖比较完善的原始会计凭证,被告如果是故意侵权,一般都会隐匿记帐凭证或干脆不记帐。为了体现“足以弥补损失”的补偿和制裁功能,必须找到一个赔偿数额的”度”,并给以法律的具体规定。商标法第56条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行政救济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是我国两个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侵权一直有较强的打击力度。我国对商标保护实行卅法和行政并重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商标权利人既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主动查处。商标法第53条规定:“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二)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

2000年7月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1995年通过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我国海关行使行政权保护商标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4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以下是我国对商标权的海关保护制度的几个特点:①商标权利人必须向海关总署进行海关备案。备案可以预先进行,也可以在申请保护时同时进行。②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货物进出口的具体线索时,应向进出口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③海关可以采取主动扣留措施。①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⑤海关可以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⑥对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一般不予追究;但超出自用的、合理的数量,依照《知识产仪海关保护条例》查处。

三、刑事救济

侵害商标权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看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规模性地仿冒驰名商标的行为不仅危害商标权利人的私权,还破坏了商业社会的信用原则,严重破坏投资环境,危害国家利益,应该给予刑事处罚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标法规定可以构成犯罪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即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我国对假冒商标的刑事处罚始于1979年刑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三种商标犯罪行为,分别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该罪名和商标法中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相一致。最高处罚幅度也增加到7年有期徒刑,并且增加了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可以处以罚金外,直接负责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在大连保税区向开放型综合自由贸易区转型的过程中,必须同时进行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为改变传统保税区多头管理和政企不分的痼疾,适应港区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大连保税区在管理体制上则宜采取政企分开的混合型管理体制和海关独立监管体制,必须调整区内管理机构的权限,实现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改革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大连保税区;自由贸易区;管理体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逐渐推进,为克服自身发展的问题和适应外在发展环境变化,我国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的转型刻不容缓。大连保税区作为中国保税区的中坚力量,亦当先行一步。在经济发展模式上大连保税区应以开放型综合自由贸易区为发展目标,在管理体制上则宜于采取政企分开的混合型管理体制和海关独立监管体制。大连保税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一方面是调整与发展目标不相符合的现有体制和管理方式的过程,同时还是解决原有体制中的固有缺陷和矛盾的过程。从内容上来说,保税区政府管理体制的转型包括了以管委会为核心的行政性机构的设置、权能、管理方式的改革和以海关为核心的监管体制、监管方式的改革。

1区内政府管理体制的转型

我国保税区管理体制上的多头管理是制约保税区发展的一个痼疾,这一体制的直接后果就是保税区政策上的“政出多门”、“相互抵触”且难以协调,这严重制约了保税区的发展,这也极不利于未来自由贸易区的顺利发展。这种不合理的管理体制的长期存在主要是统一立法和统一管理机构长期缺位的结果,但地方政府层面对管委会授权不足和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介入也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当然,从大连保税区的现状来看由中央层面管理体制造成的多头管理问题是无法在地方层面得到根本解决的,但完全可以从地方政府对管委会的授权环节和管委会与港务局的协调环节这两个方面积极推进体制调整,促进区内管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首先,在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内推进旨在保障管委会统一事权管理的体制调整。按照行政组织设立的完整统一原则理顺管委会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关系,保证管委会机构设置要完整统一、领导指挥要统一,减少区内“一事两办”、“政出多门”的现象。行政组织只有坚持完整统一原则,树立全局整体观念,行政组织之间要协调一致,进行有机的配合,才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目前保税区行政组织设立的没有完全贯彻行政组织的完整统一原则的问题可以考虑先以地方法规明确保税区管委会是保税区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市政府实行统一领导,保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接受管委会的管理。明确把保税区管委会作为保税区唯一的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赋予管委会高度集中的事权。同时加强保税区职能部门合作制度建设,提高保税区的各部门协调、政策共享程度。在体制上、观念上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垄断,整合各种信息资源,推动区内各种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管理的协调、统一性。

其次,适应港区一体化发展的需要,适时推进港区与保税区管理的协调性、统一性。保税区事权统一问题不但涉及保税区内各职能部门间的协调,还涉及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型过程中首先实现港区一体化时港区行政管理如何与保税区行政管理协调统一问题。目前的问题是双重性的体制障碍:管委会属于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港务局目前仍是政企合一,二者体制难以融合;保税区管委会是地方政府派出机构,有地方政府领导,而港务局则是交通部门垂直管理。目前,应以“区港联动”和“保税港”建设为契机积极探索区港管理的协调机制,可以首先基于共同经济利益基础上进行一些产业和经营上的合作,促进经济上的一体化运作;然后,在时机成熟条件下,如港务局政企分开之后或地方政府与交通部门有效协调的条件下,推进保税区与港务管理局的统一和协同管理,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港区一体化。

2政府职能的适应性转变

适应未来自由贸易区发展的需要,推进混合型管理模式的建立和完善除了上一点我们提到的解决好体制上的“条块分割”问题外,还需积极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增强区内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发展的连续性。为有效推进政企分开和职能调整需着力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2.1实现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

大连保税区建立和发展同我国其他保税区一样深深地打上了政府的烙印,保税区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权力经济的色彩。政府在保税区发展中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特别是在保税区或自由贸易区创立之初指出,政府的支持和参与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税区的发展前景。政府不仅承担了规划设计、基础设施投资的功能,还直接参与招商引资。这些对保税区的初创和发展是有必要的,其中政府的积极作为对保税区的快速成型、步入发展正轨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保税区或自由贸易区进入不同的发展阶段,随着区内经济发展对政府管理需求的变化,政府的相应角色和职能的范围也应该作出必要的调整。

首先,要从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转变为经济活动的管理者,政府管理部门真正从具体经济运行活动中退出来。我们已经说过,大连保税区的政府管理体制从形式上来看已经是混合型的管理体制,职能部门与开发公司实现了业务上的分开,但在实践中开发公司的市场化程度还不高,特别是二者在人事权限及官员任职交叉等也使真正的政企分开难以实现。其次,要实现从单纯强调管制职能到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的转变。大型综合自由贸易区运行的高效率部分的依赖于高效、完善的公共服务,而政府的服务是构成这一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对投资项目的申办、建设、运行实行一部门受理、内部衔接、首问负责、全程服务的服务模式。”建立与投资者和企业间的正式沟通机制,方便对区内经济主体的信息、政策,对企业的建议、咨询、投诉和求助的反馈。

2.2规范政府管理部门的审批行为

审批制度是以行政审批作为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过多的行政审批,束缚企业手脚,妨碍市场公平,降低经济效率,严重制约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妨碍国家经济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竞争能力。保税区政府虽然大幅度地推进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但是在行政审批管理上仍有很多与国际惯例不符的方面。深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适应未来自由贸易区发展的需要,也是活跃区内经济的需要。首先,要削减那些对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不必要的审批内容。职能部门过多的行政审批权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它往往造成少数部门享有特权,垄断市场,这违反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公开竞争的原则,影响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发挥。入世及向自由贸易区的转型必然要求政府部门减少行政审批实现规则的接轨。除了重要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特种产品和项目的生产和经营、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商品的专营专卖等由政府严格审批外,大部分审批事项应逐步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其次,致力于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保税区与其他内地相比行政审批的效率较高,但由于其审批权限与上级部门紧紧联系在一起,仍有很大改善空间。保税区设立的初衷主要的一个方面是利用外资来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烦琐的经贸审批手续不利于吸引外商投资,不利于发挥自由贸易区经济运转高效优势的发挥。

2.3推进服务产业的社会化

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是区内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也与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的要求相符合。保税区在向自由贸易区转型中要致力于培育和引进一些具备一定的实力、规模、业务素质较强的中介性服务公司,向区内企业提供进出口报关、保税运输、现代化库存管理、分拨、进出口、外汇换汇、结算、退税、分拨运输等一揽子服务,改善目前服务公司小而乱的局面,区内社会服务体系的服务能力增强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管理部门从繁杂的经济事务中解放出来,更好地搞好宏观管理和稀缺公共品的供给。另外,管委会也要重视区内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利用好这些中介组织在管理和协调企业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最少的政府干预是自由贸易区管理中的重要特征,管委会管不好的大量社会事务,可以交给社会来承担,要培养社会的自我管理的组织。许多社会事务由社会组织自行管理,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间接管理,有利于节约政府的管理成本,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又可减少腐败发生的几率。更重要的是有了这些组织,市场经济才有了组织支撑;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政府和群众的关系有了传导体和润滑剂。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不仅利于政府职能的调整,也利于实现管委会对区内事务的有效管理。

3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的整合与调整

监管体制是保税区政府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向自由贸易区转型中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因为,作为特殊的监管区域,我国保税区与自由贸易区之间差距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区内经济活动和物资流动的自由度上,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保税区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的相对滞后造成的。甚至,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能否实现监管体制的革新是大连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型目标实现的主要标志。从国际上成熟的自由贸易区的基本经验、我国保税区发展的特殊条件以及大连保税区未来发展的需要出发将大连保税区的监管体制发展目标确定为海关独立监管体制。我们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改革和创新大连保税区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

3.1实现区内监管主体的一元化

大连保税区内的监管机构除了海关之外还有检验检疫等部门同时存在,这也是我国保税区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状在监管体制上的表现,多个监管部门的同时存在是我国保税区和国际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差别,是区内经济自由度差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海关监管方式无论如何改革都无法实现“一线放开”、“区内自由”的主要原因。要实现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的转型,要推进实现“一线放开”、“区内自由”,目前的监管体制是必须要进行改革的,实现区内监管主体的一元化。当然,由于宏观行政体制的现状及部门利益的存在,区内监管体制的一元化改革必然会面临阻力,在地方层面很难完成。但考虑到大连保税区转型、发展的需要,可以加强地方政府、管委会及各监管部门间相互协调在监管范围和方式上做出些可行的调整,区内监管机构按“一线放开”、“区内自由”的原则改革监管方式,可以暂不撤除质检等部门的驻区机构,但是需将其监管职能转移到“二线”上来,海关也需将监管重心转移到“二线”,同时革新和简化区内管理和一线报备程序。这样可以事实上形成区内海关一元监管的局面,有利于推进“区内自由”进程,待时机成熟时完成监管体制一元化的改革。

3.2提升驻区海关监管机构的地位和权能

大连保税区的驻区海关与我国大多数保税区的驻区海关一样是作为地方海关的派出机构来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的,不是作为独立完整的一级海关的地位决定了驻区海关在权能配置上不完整性,驻区海关只是作为派出机构根据上级授权来履行相关监管职责,这一定位也决定了区内海关经常会面临诸多因权限问题而需向上级海关汇报、请示等情况,而这显然会影响通关和监管效率提高。而调整区内海关监管部门的权限的办法也仅能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所以,适应大连保税区特别是未来自由贸易区综合化、大型化发展的需要,可以考虑提升驻区海关的地位和权限使区内海关成为独立的一级海关机构,“在行政上隶属地方海关,在业务上按照地方海关的要求独立运作”。

3.3改革海关监管方式和程序

监管体制上推进区内监管活动中监管主体的一元化以及解决驻区海关权能不足问题等体制性调整对完善海关独立监管体制、促进区内经济活动自由运行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真正实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自由贸易区的原则要求,仅有这些还不够,还需对保税区目前的海关监管方式和监管程序做出改革和调整。

遵循“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原则要求,驻区海关监管方式和程序调整应以简化“一线”和区内监管,转移重心到“二线”为努力方向:首先,为有效放开“一线”,应革新现有的“报备程序”。目前保税区的“一线”须向海关报备,虽然较日常的报关大为精简,但我国现行的报备手续实际上都是参照报关手续制定的,所以在程序上几乎没有什么不同,而这在实践上无疑大大限制了货物通过的效率。我们可以参照《京都公约》的相关规定,简化报备手续,这既能与国际通行规则协调一致,又能一定程度的解决“一线”程序繁琐的问题。其次,改革、完善区内海关监管方式。海关监管方式要实现区域监管,而不是目前的货物监管。货物在区域内可以自由流通,而不用向海关备案,也不征收任何税费,只有在货物出区的时候才进行监管。具体来说,海关将监管重点放到“二线”卡口上,货物从境外入区备案、出区核销,取消原来卡口、仓库同时监管的办法,做到货物入去自由、区内生产经营自由。对滞留区内的货物监管可引入风险监管机制,根据货物品种、来源地等进行重点货物的抽检。对因区内企业的加工、运输等作业引起的货物形态、数量、税号改变等情况,海关可有针对性的核对备案记录,不必要求一一对应。在区港联动及保税港试点基础上,将新的监管经验逐渐向全区推开,在全区内实现统一监管,避免港区和保税区的重复监管。另外,加大投入,加强监管部门的电子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在较高程度上实现区域监管和通关流程的信息化运作,这对于简化监管流程、提高区内监管效率也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成思危.我国保税区改革与向自由贸易区转型[J].港口经济,2004(2):6-10.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一、深化综合治税大格局建设,切实提高把关服务能力

(一)确保完成税收任务。争取完成税收入库1.5-2亿元,税收征管质量进入前3名。加强税源调查,掌握关区应税货物进出口动态;抓住区域通关有利时机,疏通转关渠道,稳定原有税源,培育新的税源,扩大应税货物属地报关比率。突出抓好税收征管质量,认真做好现场接单、归类、审价、验估、查验、原产地管理等各项工作,保证每月价格水平在0.95以上、归类差异率在0.05%以下、税收核销率达到100%,不出现减免税审批差错。规范关区税源商品申报,报关单的申报质量处于关区前列。加强减免税备案审批、后续监管和加工贸易内销征税,确保实际监管到位。积极推广应用税费网上支付,力争今年实现1家企业税费网上支付。积极推进纳税人管理制度,力争取得实效。

(二)提高监管通关整体效能。切实抓好转关运输,推广应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模式,实现“应转尽转”,力争我关今年的报关单、进出口值和监管货运量实现新的增长。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巡查,重点抓好长丰永州基地等监管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行“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促进“大通关”建设。继续落实提高通关效率的各项措施,缩短进口货物海关作业时间,保持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力争每月进、出口货物平均海关作业时间较去年有所缩短,排名靠前。加强加工贸易规范申报、归类审价。进一步增强货物查验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调整查验率,提高查获率,全年进出口平均查验率保持4%左右,查获率力争达到8%以上。

(三)保持打私高压态势。发挥情报信息主导作用,以打击涉税走私为重点,加大对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和沿海产业转移过程中“飞料”、擅自外发加工等走私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力争查办走私、违规案件数有新的突破。争取立刑事案件1起,立行政案件4起以上;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所有案件都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案件质量经得起检查,不发生刑事案件绝对不起诉、判决无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情事。加快案件侦查、调查进度,提高办案效率。规范执法行为,规范和制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发挥案审会作用,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防范执法、廉政风险。加强法制监督,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力争刑事、行政执法年度考核合格率都达到100%。进一步顺畅与地方执法机关的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和执法互助,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增强全员反走私意识,深入推进以缉私办案为主渠道的关警深度融合,整合党务、政务、财务等工作,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和打私能力。

(四)切实加强加工贸易监管。加强加工贸易前期验厂、中期核查和后期核销,确保到期合同核销率达到98%以上。积极推广应用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力争实现2家以上企业与海关联网监管。加强对自沿海迁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加强引导。落实新的单耗管理办法,提高关区单耗管理水平。

(五)认真做好海关统计工作。规范报关单数据安全管理。加强贸易统计和业务统计的数据审核,保证数据及时、准确,贸易统计和业务统计报表的及时率、准确率达到100%。提高海关统计分析和预警监测的针对性,加强统计监测、预警,定期跟踪监测关区重点商品、主要贸易伙伴的进出口情况,加强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及时为地方党政和社会各界提供高质量、有水平、有特色的统计成果。全年撰写统计分析文章不少于20篇。加强执法评估,规范报关单证档案管理。不断拓展执法评估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促进我关执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六)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和稽查工作。积极推广总署风险分析作业系统和*海关税收征管风险分析、统计数据质量两个监控辅助系统,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商品的风险分析,探索风险管理、企业稽查、企业管理“三位一体”的风险分析与处置联动工作模式。通过风险分析,努力为稽查、查验、核销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加强风险信息报送,力争排名保持在关区前3名。充分发挥稽查的后续监管作用,认真开展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和验证式稽查,积极开展贸易调查和市场调查,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向缉私分局移交。今年稽查企业不少于3家,对推荐评选“红名单”企业、AA类企业、A类企业进行验证式稽查。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帮助企业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加强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对减免税货物仍在监管期限内的企业,核查率不低于30%。贯彻总署《稽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努力提高稽查的覆盖率、查获率和有效性,稽查质量要经得起绩效评估,稽查结论得到综合运用。认真实施新的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加强报关行管理和报关员计分考核,提高报关质量。加强与经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大型诚信企业的联系配合,建立海关与企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全面推进准军事化海关纪律部队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海关队伍

(一)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层级管理的党组工作原则;认真执行党组工作规则、党组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党组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7项制度》,坚持重大问题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增强党组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努力提高党组班子驾驭全局的能力。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广泛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坚持求真务实,切实关心和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深入业务一线,深入监管现场,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以总关党组对我关开展巡察工作为契机,进一步促进关党组班子及班子成员坚决贯彻执行总署党组和总关党组各项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断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加强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坚持“5个从严”,对科以上干部的政治思想、组织纪律、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严格要求,对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定期讲评、通报;提高科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科室“一把手”的领悟力、执行力、管理力。

(二)抓好基层党建示范点建设。以基层党建示范点建设为载体,夯实基础,巩固成果,重点在提质上下功夫。紧扣“五个好”标准,进一步完善党建示范点制度、台帐和工作规程,有序开展党支部会、党小组会、党员民主生活会、党课和党员发展、党费交纳等工作,完善党建示范点工作长效机制和保持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加强支部班子建设,提高党支部自主活动能力;组织开展以创先争优为主题的竞赛活动,引导党员立足本职,争做贡献,把先进性体现在本职岗位上。探索思想政治工作与政治理论学习、弘扬“忠诚公正,兴关强国”海关精神主题教育活动、廉政文化建设相互结合、有效互动的形式,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奥运年”为契机,精心组织开展参观、学习、文体等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注重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纪律约束和文化培育,切实做好规范津补贴后的思想工作,确保队伍思想稳定。关心群众生活,帮助干部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继续巩固“外树形象”成果,加强内务规范化管理。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共青团、工会、妇女工作,统筹安排,形成合力,切实发挥作用。

(三)抓好学习型海关建设。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式发展之路,积极探索创建学习型海关的方式和途径,创新、设计载体和学习形式。坚持以能力和绩效检验学习成果,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综合管理绩效,体现在日常工作、竞争上岗、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撰写论文等方面。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鼓励参加多个岗位的练兵和达标考核活动,力争达标率、优秀率排名靠前。支持参加政治、业务、资格和技能等各类培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深入开展读书活动和其他文化活动,着力提高关员、民警的文化素养与思想情操。

(四)抓好反腐倡廉建设。坚持“一岗双责”,强化责任主体意识,落实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自我教育和家庭助廉教育,提高自控自制能力;运用风险管理、行风调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手段,了解掌握行风真实状况,提高把握和控制廉政风险全局的能力。认真落实规章制度,严格程序,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狠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治行业不正之风。学习兄弟海关建立督察审计长效内控机制经验,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审计,规范执法活动。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试点,探索有效做法,形成经验。积极配合巡察组以及特派员的工作,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客观公正评价工作,热情周到做好服务。

三、加强和改进综合管理,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以建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认真落实《*海关行政执法评估办法》和《*海关执法过错纠正、问责和奖励办法》,有错必纠,有责必究。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和海关法制宣传力度,认真抓好“五五”普法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开展关务、警务公开。

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开展“贯彻实施型思路对策研究”和海关理论研究,充分发挥辅助决策作用。加大协调督办力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加强机要保密、办文办会和政务信息化工作,确保安全、有序、高效。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数字化管理和查询利用,争创署一级档案室。加强信息宣传工作,搞好综合信息和集中报道、专题报道、形象宣传。做好公务接待、来信来访和对外联络工作,形成规范有序、联系紧密、沟通顺畅的良好局面。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情事。

加强科技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根据财力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设备。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坚持科学理财,规范管理。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制度,全面提升财务装备管理水平和后勤保障能力。完善“大财务、大后勤”管理机制,重点完善预算管理、固定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罚没物资、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规范专项经费使用,确保收支平衡。积极应用财务分析、单证、固定资产等管理系统,提高财务装备信息化管理水平。适应项目库管理新形势,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强化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以综合理财统筹行政后勤各项工作,进一步理顺海关、机关服务中心、海逸楼招待所之间的财务关系,加强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津补贴规范各项规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切实保障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以安全为重点,树立和落实“大安全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盗窃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确保工作安全、生活安全、监管安全和执法安全。以提高经营效益为目的,加强海逸楼招待所营销力度和管理力度,提高住房销售率。加强设备运行管理,确保水、电、气全天候供应和设备常年无故障运转。做好安全保卫和保洁工作,创造安全、有序、清洁、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推进节约型海关建设,完善公务接待、车辆管理等管理办法,降低水电气、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消耗、设备运行以及车辆使用维修、接待等可控费用支出,增收节支,节能降耗,降低行政成本。加大综合楼招租力度,提高资产使用综合效益。加强对聘用员工的规范化管理,科学设置岗位,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员工聘用、考核、奖惩、辞退等制度。

四、认真落实各项支持措施,大力推动地方开放型经济发展

以落实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为统筹,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支持中部地区崛起的总体意见》和*海关50条具体措施,使之具体化、本土化。

(一)认真落实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全过程跟踪,全方位服务。

(二)积极推广加工贸易企业的联网监管及税费网上支付,不断提高海关监管的电子化、信息化水平,提高通关监管效能。

(三)大力推动区域通关改革,针对物流和产业发展的新模式,主动为企业“量身定做”新型监管模式,全面搭建湘南与“长三角”、“珠三角”区域通关平台,争取建立涵盖水路、铁路、公路立体通关模式。

(四)全面实施“5天上班,7天服务,24小时预约通关”,认真落实提前报关、预约通关、应急通关、上门验放、担保验放等便捷通关措施,健全业务应急处理机制,努力提高通关效率和办事效率。

(五)积极主动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主动为地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承接产业梯度转移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言献策。

(六)为诚信守法的重点企业配备海关联络员,加强政策法规指引,实施一对一“保姆式”服务。

海关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增加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是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的部分或全部(甚至是超额)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以及我国加入WTO,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长期政策就是实施“走出去”战略。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各产业的实际国际竞争能力后的正确抉择,出口退税制度也必须为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这一战略决策服务。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回顾及简要评价

从1985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1988年,我国确定了出口退税制的原则,即“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在此次税制改革中规定了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继续坚持“征多少、退多少、末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出口退税政策对于规范涉外税收制度、支援贸易体制改革、扶持出口企业迅速成长,扩大出口创汇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外贸的增长与出口退税的增长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特别是1998年,我国为了抵制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及周边国家汇率相继贬值所带来的出口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面影响连续三次提高了出口退税率,使综合退税率达到15.51%,接近征税水平,在国际经济普遍下滑的情况下仍然增长了0.5%左右。这与出口退税的积极效应的关系密切。另外,出口退税制度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也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

1.出口退税率整体偏低,部分行业的退税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

从1999年7月1日开始,我国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有四种,分别是17%,15%,13%和5%(具体规定略)。而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是17%,13%,7%(农业生产环节免税的农产品等商品的收购单位有10%的扣除率,只需向税务机关缴纳7%的税款)。如果不考虑财政来自出口退税企业的增值税实际收入低于应征收入这一因素,则出口退税率和增值税法定税率基本上是吻合的,即采用的退税模式是“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这种退税模式算是一般性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对部分行业的退税并不反映其实际国际竞争力,没有用足WTO规则中允许的出口退税的条款,出口退税率整体还是偏低。笔者认为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应该,高于7%,以促进中国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实施“走出去”战略应立足于目前各个产业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竞争力差别的现实,在保护产业和鼓励出口的政策方面,要进行有差别、有层次的政策选择。具体而言:首先,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其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行业、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属于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行业、钢铁行业等,加入WTO后将有较大冲击,所以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模式保护和鼓励出口;再次,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出口竞争力,创汇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其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最后,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其有战略意义的资源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如天然牛黄、麝香、石油原油资源等。基于我国所处的阶段性实物相对过剩,而不是资本过剩的现状,所以,“走出去”首先表现为加工贸易向境外的扩张,而非资本的境外扩张。

2.实际税负不公的根源是出口退税政府缺乏统一性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缺乏统一性,即相同的出口商品由于企业的性质、类型、成立的时间,以及贸易方式不同,出口退税的政策存在差异,造成实际税负不公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出口退税政策的“内外资”企业不统一及“新老三资”企业不统一;第二,生产企业无论执行“免、抵、退”还是“先征后退”办法,其出口货物按增值税退税率与征收率之差计算并转入出口成本的进项税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为计税依据的,而外贸企业收购并出口的货物,转入出口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以购进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的显然生产企业出口环节实际税负重于外贸企业。这显然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也有悖于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

我们现在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及习惯做法:对所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及委托外贸出口,一律实行“免、抵、退”法,取消出口额占季度全部销售额50%的规定,凡是一个月内有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金都得退还,并对其计算办法、管理程序及配套措施等做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对外贸收购出口应采用“免税采购”、“免、抵、退”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先征后退”并存的方法;对一部分信誉好、管理佳的国有大型企业准许“免税采购”或者“免、抵、退”;对新成立的外资企业、小型外资企业以及“免税采购”的企业超额出口的部分则实行在征退一体化基础的“先征后退”。

3.税款大量流失,其中很大部分是出口骗税造成的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防、调和监督、税收管理技术的落后以及公民纳税意识的淡薄,从而造成现在比较严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现象。

部门之间行为缺乏协调与监督突出表现为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分离的问题。由于部门利益的不一致性,使得征税机关对于可以用来作为退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责任心不强,因为大量的虚开发票不仅不会对其部门利益带来任何损失,而且还会给部门内的某些人员带来好处。加之我国税务管理方面的技术落后,计算机全国联网还没有实现,使得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之间以及退税机关和管理出口的海关等部门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这就为骗税打开了方便之门,造成骗税一时失控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会造成退税机关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拖欠退税款的现象也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退税的效率和出口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因此,我们要想改革“征退分离”的局面,协调部门之间的利益,那么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是遏制骗税犯罪的有效手段。笔者建议:首先,应加强税法、外贸形势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使公民真正理解“符合型”退税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获得实施政策需要的群众支持。其次,实行出口退税“谁征收、谁退税”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出口前一环节已负增值税额的征税机关也是退税机关,具体事项由出口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局负责办理通过计算机联网,出口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将该企业已负增值税额从实际征收机关的税款账户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转出,直接退还给企业。“少征多退”模式的企业,其应多退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由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再次,尽快实现计算机全国联网,建立全国综合信息库和纳税申报的电算化稽核制度,通过计算机的交叉审核和逻辑审核及时发现征收和出口环节的问题,使“征、退、管”各方的信息交流顺畅起来,从而有效防止出口骗税现象的发生。最后,建立一种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鼓励各部门支持退税政策,可以考虑未来从出口企业的创汇收入,拿出一部分补偿税务机关的税收损失,奖励海关等管理机关;另一方面,建立“滞退金”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超期赔偿纳税人的时间价值损失从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超级秘书网

4.再谈财力制约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退税数额是根据当年的财政状况由预算安排的,预算具有“事先性”,退多退少是由国家当年的财力决定,并通过计划额度形式下达,而不是根据出口的实际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仅总量落后于外贸的发展速度,而且结构上出现出口口岸地区额度的分配不均,造成大量拖欠退税款,财政积累的风险加大。按照我国分税制的设计,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出口退税的税额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使得中央财政负担过于沉重,使出口退税与地方的利益、责任脱钩,不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所以,应增加出口退税方面的顶算资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并建立“滞退金”制度,提高退税效率;恢复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出口退税的机制,并将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