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范文第1篇

问题快件

但是在海关快件快速增长的同时,海关监管工作也面临较大的挑战,在提高通关效率的同时,快递公司具体有运作不规范、妨碍快件通关效率提高、影响快件行业整体发展方面主要有以下问题。

伪报、瞒报。由于快件申报数量多、品种杂且时效性强,加之多数收发件人不了解海关的申报要求,所以存在填报品名笼统等不规范的现象。但也有部分企业故意通过模糊申报、伪报品名等方式降低货物的申报价格,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如将数码录音笔申报为录音机,将工业用胶带申报为胶膜纸样品,将“施华洛士奇”水晶申报为制衣用人造水晶石样品等。

挂靠经营、包税进口。部分快件企业在获得快件报关权后,为获取更多利益,违反规定将报关权转让给其他货运公司以收取定额租金。有些企业还出现挂靠多家货运人,货运人又挂靠人的层层挂靠的情况,层级过多,效率必然降低,管理难免失控,另外具备经营权的企业并不对挂靠公司做实质性的报关业务指导,只是收钱了事,这样就给海关监管工作造成了巨大压力,成为影响通关效率的一大隐患。

同时快件行业还存在一个潜规则――“包税”,即通常所说的“灰色清关”,不法企业对快件价值忽略不计,仅根据货物、物品的品种, 按“市场公价”以每公斤固定价格收取费用后进口货物、物品,企业报关时必然想方设法逃税、避税,以获取更多的利润,其逃税、避税的力度越大,吸引的客源、货源也就越多。快件业内擅自将“从价税”改为“从量税”的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导致快件企业之间恶性、无序的竞争加剧,使海关的执法环境变得更为复杂、多变,快件正常的监管秩序受到冲击。

“拆票”。所谓“拆票”就是将一票数量较大、价值较高的快件拆分为若干票,同时编造收货人,“化整为零”分别申报。这样既可以达到以快件方式大批量报关进口货物的目的,还可以因拆分后货物价值低、应缴税款未达到税收起征点而少缴或不缴税款。深圳海关2012年2月破获一起特大快件走私激光头案,走私分子采取的犯罪手法之一就是“拆票”,即虚构收货人,将大批激光头分拆,以货样、广告品名义通过快件渠道报关进口,案值6.45亿元,涉税1.24亿元。

夹藏、偷换货。不法企业将应征税进口的价值较高的货物、物品,如保健品、电子产品等,在货物清单中直接删除不予申报,夹藏走私进境。2011年 5月,深圳皇岗海关就查获一宗利用快件夹藏走私电子产品入境案件,走私分子在众多快件包装箱内藏匿了包括iPad2、电脑硬盘、对讲机、数码相机及镜头、集成电路等大量电子产品。走私手段更为隐蔽的还有把夹藏货物的重量分担到同一批次的其他货物上,保持总重量不变以避免引起海关的怀疑。通关时再将该货物混于其他正常快件中骗取海关放行,或者混在已放行快件中直接提走,从而达到偷逃关税的目的。

更有不法企业与监管车辆司机串谋,利用快件到达海关监管仓库后、海关查验前的时间差,先行提走夹藏或伪报的快件,以逃避海关监管。如2007年南京海关缉私局侦办的涉案货值2500万元、涉嫌偷逃税款1200万元的南京豪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走私保健品案件中,快件公司就是利用快件仓储地与海关查验地不在同一地点的实际情况,在两地短驳过程中,买通部分监管车辆司机配合其偷货、换货,类似走私行为在陆路快件转关运输途中也有发生。

改进监管的对策

尽管快件监管的现状还不尽如人意,问题也出现不少,但只要抓住影响快件通关效率的最关键、最核心问题,即所谓“蛇打七寸,事抓根本”,快件监管的主要难题就会迎刃而解。

海关应介入快件企业的信息管理网络。快件仅仅是运输方式更为灵活更为快速捷而已,其实质依然属于俗称的“海关管物”中的“物”,那么是什么使这种“物”快起来,以区别于海关监管的其他各种“物”,而将其称为“快件”的呢?强大的运输能力、遍布全球的运输网络固然不可缺少,最为根本的是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它是快件的中枢神经,所以要从源头上解决快件监管的诸多问题,海关就必须介入快件企业的信息管理网络,其高度可视化的业务流程可以使海关监管更具针对性与有效性。因此,应把预留海关接入端口列入快件企业备案登记的条件之一,海关在保证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企业向海关提供正常监管所需要的信息,收发件人包括姓名、地址,快件品名,收发件时间,打包、处理的时间、地点;承运人包括运输工具名、品牌等基本情况,起运、中转、到港的时间、地点等一系列原始数据,力求获得从数据采集到业务执行一个完整的快件运行过程的清晰脉络,这是海关快件监管最核心、最关键的“七寸”。

凭借企业高度集成的信息化系统,加上自身的通关系统,海关研判快件风险的准确性会大大提高,这样不仅能够从根本上摧毁伪报、瞒报以及“拆票”等违法行为,而且也可以淘汰一批规模不大、管理不善、行为不端的“三不”企业,挂靠问题的弊病也会随之有所改善,这样,快件的通关效率将会大幅提升,海关监管压力也能得到有效缓解。

树立综合监管理念,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一线监管现场与监管、风险、稽查、企管、关税、缉私等职能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首先全面分析评估快件监管执法风险特征,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风险评估机制。

其次是把快件企业日常稽查与现场实际监管相结合,实施快件企业动态分类管理,通过对重点企业稽查,掌握其运营管理风险,为分类提供参考,为突出监管重点,加大风险防控力度,提高快件监管效能提供支持。

三是进一步发挥一线监管“见单见货”优势,分析掌握快件渠道走私违规的动态和规律,实现职能管理与现场监管相结合、规范和打击相结合的监管格局。

四是强化与关税部门在归类、审价工作上的配合,及时确认高新产品的归类,加强对重点敏感商品以及高税率商品的价格审核,防止企业低报瞒报价格。

五是协商缉私部门将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延伸授权到各快件监管现场使用,使监管一线及时、快捷地鉴别收发货人身份的真伪,为查处走私违法行为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

实行现场全过程监管。事前,应根据《物流术语》等基础性国家标准,制定海关对快件企业的备案登记标准与条件,对企业规模、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均要有量化可考核的标准,使快件企业在挂靠等问题上慎之又慎,最终实现自律。

事中,则根据企业的守法状况,运用海关快件通关系统,结合快件企业信息管理网络获取的数据,准确判定和识别高风险企业及快件,通过检查运输工具、核准舱单、管住通关场地、做好查验四方面的工作,使实际监管务必到位,确保通关环节验放的快件单货相符。

事后,在事前风险分析和事中实际监管的基础上确定风险点,开展稽查核查和缉私工作,企业挂靠问题就可借此手段解决,而不用或慎用内部行政命令封杀目前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的挂靠问题,依法行政,防止不必要的行政诉讼发生。把有挂靠行为的快件企业列入重点稽查名单,为他们戴上“紧箍咒”,促使企业本身及其挂靠子公司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对存在违反海关快件通关规程行为的企业必须停业限期整改,有走私违法行为的要坚决撤销备案登记。同时对事中享受便利通关的快件企业也要投放一定的后续稽查力量,保证海关整体监管的严密性。上述三个阶段要形成沟通密切、相互支援、优势互补的协作机制,力求把快件监管风险降到最低。

加强快件的监管统一性建设。快件的执法原则、执法标准、执法要求要力争基本统一,杜绝“税往低处流”的弊端,同时有效规制自由裁量权。各地快件中心应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海关要积极参与、提出意见,把对监管场地要求的相关规定真正落实到位,为日后有效监管夯实基础。进口快件进境后、出口快件报关前必须进入海关监管场所,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中间运输环节。对运输快件的海关监管车辆强制加装GPS全球定位系统,使海关随时掌握快件动向,以准确判断风险点,令夹藏、偷换货等走私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海关监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发展 转型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参考国际发展实例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产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该区域作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载体,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转型和升级开创了新的途径。但总体来说,目前其发展仍不能适应我国的经济形势,转型已经成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持续发展的必要之举。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思路

(一)拓展区域功能

拓展区域功能是昆山出口加工区在2004年提出的,之后,吴仪副总理又在2005年11月的全国出口加工区工作会议上提出“努力打破瓶颈,积极拓展出口加工区的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发展需求旺盛的出口加工区”。在2006年,国务院批准了昆山出口加工区的保税物流等业务试点。2008年,国务院在全国推广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了《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明确提出允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以及开展研发、维修、检测等业务。目前国家正在不断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拓展和政策导向,以吸引更多先进的制造业和现代型生产服务业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发展。

(二)整合区域资源

2006年,作为单一试点的苏州工业园区整合了原有的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进而形成综合性较强的苏州工业园保税区,成为我国第一家综合性保税区。2008年,海关总署正式提出将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资源进行全面整合,通过强强联合将分散园区整合为“综合性保税区”,将沿海和沿江园区整合为“保税港区”,努力实现功能、政策导向、管理制度的规范和统一。自国家相关文件出台以来,全国综合性的保税园区数量迅速增加。

(三)突破区域限制

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和功能,促进低端加工贸易向中高端产业链转移,是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转型的必要之举。国家应鼓励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体现辐射带动作用,使特殊监管区域成为产业结构优化、产业转移承接、经济发展拉动、加工贸易转移升级的载体。此外,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要强强联合,通过各个区域的功能错位,加强区域间的联系,实现先进技术和人才的交流。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转型中常见问题

(一)管理体系缺陷

目前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体系存在较大缺陷,如苏州市的海关管理体系较复杂,具有两个副厅级海关,分别是苏州海关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其中苏州海关下又有5个正处级海关,分别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办事处。苏州现共有八个特殊监管区域,却分属于不同的办事处,很难实现发展目标上的统一。

在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转型过程中,由于各区域的发展水平和规模不同,进而导致了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模式和政策导向不同。在管理模式上,一般以合同、企业为管理单元,有的特殊管理区域虽然在探索高效的管理模式,但是由于自身发展的程度不足,管理体系不够成熟,在发展方面仍存在较大的缺陷。

(二)部门协调困难

在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成立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中央部委的验收并实现封关。从总体上看,特殊监管区缺乏权威的领导机构,缺少宏观层面的主管部门,所以在政策决策上国务院、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各司其职,政策的协调比较困难。从地方看,有特殊区域管理委员会进行直接管理,特殊区域管理委员会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虽然能够对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招商引资等事务进行综合管理,但是其协调与统一存在较大障碍。

(三)法律依据不足

法律法规的缺失阻碍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的发挥。对比国际特殊监管区的立法情况,我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缺乏中央立法。与国外自由贸易区相比,我国的中央立法不健全,不能保证区域的有效管理。目前我国只有《海关法》规定可以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没有一部中央级别的法律对特殊监管区域的主体、权限和管理等做出统一规定。其次,立法的程序和设区的程序较为混乱。国际上通常是立法在前,设区在后,且发达国家都在法律中将区域的性质、政策等进行明确规定,而我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在没有全国统一立法的前提下设立的,虽然有海关总署的规章以及地方法律作为法律依据。但是,这些规定的级别不够高且内容相对分散,造成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标准存在明显差异。

三、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改革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设立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在经济的发展进程中不断对其进行发展和创新。管理体制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和转型尤为重要。因此,海关应该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和体系。首先,我国应该创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模式,以尊重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的主体地位为基础,由原来的单一保税经营模式向多元并存的形态转变。其次,统领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应创新传统的货物分类模式,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优化特殊监管区域的后续核查工作。再次,升级特殊监管区域的信息管理体系。监管部门实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信息化管理,改变以往传统的管理模式,促进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加强部门的协调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首先,我国应该设立一个权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主要负责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能是为全国所有海关监管部门制定总体的发展规划、负责处理各地区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审批、协调海关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协助出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法律法规等。其次,设立部门精简的地方机构,明确规定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能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确保其职能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与此同时,中央要协调好管理委员会、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给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以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三)完善相关立法

针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法律层级较低、内容不够系统的情况,国家应该出台统一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法律。根据我国特殊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借鉴海外自由贸易区的立法经验,由最高立法机关出台统一的法律,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审批设立、功能的定位和管理机构的职能权限有法可依,落实“先立法,后设区”的发展思路,尽快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模式的转变。

四、结语

在全球经济化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参与度逐年提高,世界经济的不景气也会对我国的经济产生较大影响,在此形势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逐渐失去政策优势。因此,其发展转型是必不可少的。虽然特殊监管区域在发展转型中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经过国务院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同心协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必将顺利实现转型。

(作者单位为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局)

参考文献

[1] 胡孟影.苏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发展研究――以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为例[D].苏州大学,2015.

[2] 王鑫.特殊经济区域政府监管机制及政策效应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2.

海关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对外贸易;税收

一、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发展情况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渐形成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并不顺利,随后,我国将有关加工贸易的业务统一放在一个特殊区域内监管。自1990年第一个保税区建立后,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已经批准设立了11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中包括了12个保税区,5个保税物流园区,47个出口加工区,30个综合保税区,2个跨境工业园区,14个保税港区。东部沿海地区有78个,内陆、沿边地区有32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已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是促进加工贸易、推动经济发展的先导区。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包含了大多数的税种,大体包括了保税政策、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出口退(免)税等。

1. 保税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产品而从境外进入区内的零件、原材料、消耗性的材料,以及转口货物或在区内存储的货物,可予以保税。

2. 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

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自用、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等免征其进口环节税收、进口关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区内企业加工制成品以及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料,在运往境外时,免征出口关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出口退(免)税政策

境内从区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设备、原材料、机器等,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所消耗的水、电等,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特殊监管区内使用的设备、机器等,运往区外进行维修检测时,对于在区外更换的机器设备等,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不规范,建设滞后

我国特殊监管区域一般是先试点,然后在实践中慢慢调整,这样一方面保证了政策实施的稳健性,另一方面也导致政策的定位和优惠可能面临不统一的情况。尽管我国海关总署、税务局等相关机构在出台税收管理条例时,都专门针对这些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了相应的优化和调整,但这些大都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而且由于地域差异,其优惠政策也不一致。再加之缺乏统一管理,层次较低,专门性差,导致各地的特殊监管区域存在着随意性,不利于特殊监管区域的长远发展。

从表面上看,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问题,各地方出台的政策基本一致,但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这种统一只是表面现象,其内部存在十分严重的分化现象。首先,当货物从境外运往区内时,在关税标准上各区域存在明显差异。其次,在出口退免税问题上,保税区同其他区域的政策规定也不一样。再次,对于不同的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营业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也可谓五花八门。最后,特殊监管区域内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政策也不一致,导致有关部门无法统一执法。

(二)税收负担不平衡

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然而,受特殊监管区域内税收政策分化的影响,同类型企业位于不同区域时,所需承担的税负却出现了明显差异。以深加工转接为例,企业需要将保税进口的材料加工制成产品,又转到另一企业进一步加工再出口,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应该按内销的方式处理,先征收13%或17%的增值税,出口时再按照退税率给予退税。虽然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实操中不同区域有不同的处理办法,一种是按照一般出口的规定在每一层交易中都征税,一种则按照加工贸易的规定对其免税,由于政策的不统一,导致同一条产业链的上下游企业税收负担严重不平衡。

(三)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的国际竞争力下降

税法规定,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的增值税,但实际上,在出口退税时并未给予全额退税,而是征收13%或17%的增值税,到了货物出口时,按照更低的退税率退税。征收与退税的不一致,加重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负担,影响了其发展。另外,我国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有不同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当一般纳税人所用原料在国内增值较多时,其税收负担就会加重,这种差别导致一般纳税人转向小规模纳税人,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四)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过重,阻碍保税物流成长

我国物流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一般毛利在4%到6%间,税后则只有1%到2%,仓储业务的利润率只有2.6%,卡车运输等一般物流的利润率在2%左右。但是在我国目前的营业税中,对运输、装卸等服务业,按3%的税率征税,对仓储、配送等业务,却按5%的税率征税,利润已经极低,而营业税却比运输业高两个百分点,而且法律规定,兼营了不同业务的企业,如果不能分别纳税,就需要按照业务中的较高税率征税,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过重,严重阻碍了保税物流的成长。

三、在整合优化过程中针对税收问题提出的对策

(一)加强法规建设,规范税收政策

针对特殊监管区域税收不平衡的问题,我国可以向国外借鉴,实行立法先行,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首先,对全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类型进行统一,制定出统一的法律体系,对特殊监管区域的标准、审批、税收政策以及业务范围等做出全国适用的统一规定,再由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细则,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法律体系。另外,由全国人大来制定特殊监管区域的法律条文,提高其法律层次。

(二)扩大区内外税收差距

为了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转移,应该适当加大区内外的税收差距,给予区内的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鼓励区内外贸易企业使用符合税收政策的机器设备,以减免进口的关税和增值税,国产设备出口时退税。另外,对于区内外的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差别税收政策,可以促进区外企业入驻区内,实现加工贸易企业的整合。

(三)实现各类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的统一化

税收政策的不统一导致了企业税负的不平衡,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应尽快对各类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进行规范化、统一化,具体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对于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政府要制定统一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企业采用国产料件;对于现行政策下部分采用国产料件的企业税负较重的情况,可适当扩大出口退税政策的覆盖范围,使进料加工中的国产料件能够平等地享受政策上的优惠,有效降低其税收负担;对于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可针对其出口货物中采用国产料件的比例制定一个下限,要求企业必须达到这一比例,而对于达到更高比例的企业,可令其享受更高标准的出口退税率,以资鼓励。第二,对于深加工结转货物的税收规定也要予以统一,切实落实各方面的免税政策,以降低企业资金周转负担,为企业营造更公平、宽松的税负环境。

(四)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首先,对于进料所用到的国产原料无法得到全额退税的问题,可以提高国产材料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实现真正的出口零税率。其次,保税区与其他监管区域统一,把境内的从区外进入到区内的货物纳入到出口退免税的范围里,使其能够享受到出口退税的优惠。最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问题,可以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纳到出口退税的范围,防治一般纳税人企业为了逃避税负而转向小规模纳税人。此外,,应适当降低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各行业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型发展,对监管区物流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

四、结语

20多年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扩大对外贸易、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增加就业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针对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还需各方共同努力,贯彻落实国家方针,完善管理机制,实现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优化。

参考文献:

[1]李亦凡.国务院办公厅全面部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J].港口经济,2015(10).

海关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监管

一、案例导入

2011年3月某进出口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心电图综合分析记录仪”2台。该记录仪属于自动许可证管理及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海关放行后,收货人发现其中1台出现技术指标偏差,经该公司与供货人协商,同意另外免费补偿1台同型号的心电图综合分析记录仪。

1.免费补偿的1台心电图综合分析记录仪在申报进口时,贸易方式属于:

A.一般贸易

B.不作价设备

C.无代价抵偿

D.其他贸易

2.免费补偿的1台心电图综合分析记录仪申报进口时,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若原货物已退运出境,海关已退还原征税款,则免费补偿进口货物照章征税

B.若原货物已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则免费补偿进口货物可以免税进口

C.若收货人已将原货物在境内作削价处理,经海关对其残留价值补税后,则免费补偿进口货物可以免税进口

D.无论对原货物作何处理,免费补偿进口货物均可以免税进口

3.若原进口的出现技术指标偏差的心电图综合分析记录仪退运出口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则免费补偿的1台心电图综合分析记录仪在申报进口时,说法正确的是:

A.提交许可证

B.照章征税

C.免于交验许可证

D.免征进口环节海关税

那么上面该如何选择,什么是无代价抵偿货物,海关对无代价抵偿货物又是如何监管呢?

二、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概念及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征免税法规》,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无代价抵偿货物(简称“无代价抵偿”,监管方式代码“3100”)。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为“其他”(监管代码“9900”)。注意: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不能为“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否则再次补偿进出口时不能享受免税。

“无代价抵偿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即买卖双方在执行交易合同中,一方根据货物损害的事实状态向对方请求偿付,而由对方进行的赔偿。对于违反进口管理规定而索赔进口的,不能按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办理;(2)发生在原进出口货物被海关已放行后,但应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3)产生的原因是“品质与合同不符”或“数量短少”,仅抵偿直接损失部分:根据国际惯例,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抵偿一般只限于在成交商品所发生的直接损失方面(即残损、短少、品质不良等)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方面(如对迟交货物罚款等)。对于所发生的间接损失(如因设备问题所发生的延误投产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不包括在抵偿的范围内;(4)货物的提供者须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5)重新进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免费“补偿或更换的;(6)重新进出口的货物必须是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进出口货物才可以称为“无代价抵偿货物”。

由此看来,上面案例中供货人免费补偿的1台心电图综合分析记录仪在申报进口时,满足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条件,贸易方式属于C。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若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可视为符合上述条件,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但税则号列不一致,应当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款。

如上海某航运公司完税进口一批驳船,使用不久后发现大部分驳船油漆剥落,向境外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同意减价60万美元,并应进口方的要求以等值的驳船用油补偿。该批油进口时应当办理的海关手续: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缴纳进口税。

三、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一二二条的规定,海关对“无代价抵偿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

(1)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这是因为原进出口货物在原进出口时已经向海关交验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此无需重复交验。但需注意“原进口货物的处理方式必须是退运出口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出口货物的处理方式必须是退运进口”,即要保证收货人最终收货的数量与合同相符,不能多收货,否则必须为超出合同规定数量部分的货物重新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

(2)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税(进口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前提条件是原进出口货物在原进出口时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和价值完税且未被退还,则无需重复缴纳,若多余税费未缴纳或被退还,则需要重新缴纳。但仍需注意原进出口货物的处理方式必须如(1)所述,否则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包括税率、汇率等)申报进出口,并按照海关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定的价格”计算的税额缴纳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税。假如进出口与原货物或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差额。

①高出原征收税款应当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

②低于原征收税款,原进出口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应当补偿货款部分的税款,未补偿货款的,不予以退还。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即“放行等于结关”。换言之,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原进出口货物均为实际进出口货物,即进口后不再出口或出口后不再进口的货物。

由此得出,上述案例中若原进口的出现技术指标偏差的心电图综合分析记录仪退运出口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则免费补偿的1台心电图综合分析记录仪在申报进口时,说法正确的是:C D。

四、无代价抵偿的海关监管

无代价抵偿货物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短少抵偿,一种是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抵偿。下面分别阐述。

1.短少抵偿

数量短少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整个进口过程只涉及两张报关单,分别是原进口报关单和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口报关单,此时,在填制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单时只需以原进口报关单为参照,其关键栏目填法见表1,其他栏目同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2.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抵偿

应当先办理相应的有关海关手续,有下面几种情形:

(1)退运出境

若原进口货物品质不符部分被退运出境,则整个过程将会涉及三份报关单,先后分别是原进口报关单、退运出口报关单和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单。此时,无代价抵偿进口报关单的填制需以原进口报关单和退运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为依据。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放弃交由海关处理,海关依法处理后会向收货人提供依据,收货人凭以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无需重新缴纳税费和相关许可证件,则整个过程只涉及两份报关单,即原进口报关单和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报关单。此时,填制无代价抵偿进口报关单时也仅需以原进口报关单为参照。

(3)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进境的

若原进口货物品质不符部分不退运出口也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则说明仍被进口企业“收留”,此时企业再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就相当于又重新进口新货物,因此原收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包括税率、汇率等)申报进口,并按照海关对原进口货物“重新估定的价格”计算的税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三种情况下的报关单关键栏目的填法见表2,其他栏目同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综上所述,免费补偿的1台心电图综合分析记录仪申报进口时,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BC。

参考文献:

海关监管范文第5篇

一、海关大监管体系内涵

海关大监管体系是我国海关系统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以构建科学高效的职能管理体系为基础环节、以构建务实顺畅的通关监管体系为目标导向、以构建周全可行的监督保障体系为发展后盾的一种创新思想。海关大监管体系在内容构成上主要包括职能管理体系、通关监管体系和监督保障体系。

在职能管理方面,我国海关将立足于海关管理的高效运行,理顺三级事权,明确职能定位,在各层级、各领域建立起规范有序、运作顺畅、监督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完善海关决策指挥、组织协调、督办落实、考核评估、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努力形成环环相扣、完整有效的内部管理链条。在通关监管方面,我国海关将实行以企业守法管理为基础的分类通关模式,通过拓展监管时空,破解当前海关业务量快速增长与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突出矛盾,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改善通关服务,为企业占领和拓宽市场、提高竞争能力给予更大的支持。在监管上着眼提高海关监督管理整体效能,发挥一线监管、后续管理、打击走私等各方面力量的综合作用,加强与外部的沟通协作,实现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有效监控,建立起与“大通关”相适应的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的海关大监管体系。

在监督保障方面,我国海关通过建立周全可行的监督保障制度来对海关权力进行监督,保障海关工作不骄不躁、高效廉洁。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和其他社会舆论的监督,重点突出管理相对人和社会舆论对海关工作的监督。

二、海关大监管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科学高效的职能管理体系

首先,在纵向职能管理上,全国海关仍然沿用原来的集中统一管理的垂直领导体制从上到下实现高效管理。由海关总署直接管理直属海关,直属海关直接管理所管辖关区内的隶属海关,各海关开展工作只需要对上级海关和相关法律负责,减少多头领导所产生的管理成本浪费。三级海关的事权划分应更趋合理,严格按照各级海关事先被安排的基本任务来履行各项职责。原则上是海关总署作为全国海关工作的归口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全国海关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工作,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正确贯彻实施《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行政法规。直属海关承担着在关区内组织开展海关各项业务和关区集中审单作业、全面有效地贯彻执行海关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的重要职责,在海关三级业务职能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隶属海关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包括现场接单审单、查验货物、计征税费和现场放行等基本通关环节,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

在横向职能管理上,海关总署重点突出对海关总署办公厅(口岸规划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关税征管司、监管司、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综合统计司、稽查司、缉私局等署内机构的功能定位和职能管理,强化这机构的内部协调与沟通,既要做到各机构开展工作时各司其职,又能体现海关工作的完整性和整体性。

(二)构建务实顺畅的通关监管体系

货物通关是海关大监管体系的监管重点。通关监管体系包括一系列通关监管模式,构建务实顺畅的通关监管体系就是要让这一系列的通关监管模式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 “通得快”“管得住”。目前, 我国海关的通关监管模式有多种,操作性较高的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主要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企业即A类和A类以上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纳税,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模式。“属地报关、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一是这种通关模式是口岸直接放行,没有转关,企业可自行组织进出口货物的物流路线、自行安排时间、自行选择运输工具,自行选择到货地点,海关不再进行运输途中的物流监控和到货后货物的集中监管,真正实现了“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二是这种通关模式由属地海关负责确定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的企业名单,并承担对这些企业的完全管理责任,其原则就是“守法便利”,因而对于适用该模式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如无走私违规嫌疑,一般不实施查验;三是这种通关模式基于属地海关对企业的长期了解,避免了通关过程中不必要的质疑、磋商环节,专设窗口,随到随办,避免了排队报关,减少了作业环节和作业时间;四是这种通关模式企业可在属地集中办理签发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退税证明联等手续,避免了企业在属地和口岸之间多次往返和函电联系。

2.“两水两路”快速通关。这一通关模式是从2008年8月份开启的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的以长江、珠江“两”水路和广东、沪苏“两”陆路为代表的“两水两路”快速通关改革。这种通关模式以口岸快速通过、内地快速验放为核心,简化转关运输手续,实现转关运输“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新模式,是构成全国快速通关监管体系的一部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两水两路”快速通关模式的共同点都是在区域范围内以跨关区快速通关为基础,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口岸和内地海关管理资源,倡导企业守法便利,简化海关手续,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整体效能的通关模式。

3.分类通关。就是应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根据企业守法状况,对诚信守法企业的低风险货物快速验放,提高通关效率;对高风险货物实施重点审核和查验,加强实际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所谓分类就是对企业和货物的分类,这一模式必须突出抓好两点:第一,要强化企业分类管理。货物的背后是企业,只有搞好企业分类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才能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在高风险的企业和货物上。第二,要把风险管理贯穿于通关作业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关区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强化风险参数设置工作,把风险分析作为审单、接单、查验等通关作业的必经程序,全面提升风险分析水平。分类通关模式的核心是企业分类管理。海关首先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报关活动以及守法程度等因素把企业分为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在开展外贸业务的过程中,海关对企业的这种分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的。当企业有不法行为被发现,它的等级就降下来,相反等级可以上升。企业资信越高,享受的通关便利就越多。分类通关模式给企业提供的最大便利就是经企业申请,海关审定的A类及A类以上的企业可以享受“事后交单”方式,即对上述企业出口的货物,经海关计算机系统判断为低风险的,系统自动放行,企业无需现场递交纸质单证,可直接办理提货手续,有关单证可以在货物放行之日10天内向海关递交。采用分类通关模式要比传统模式通关效率提高百分之三十。这实际上是鼓励和促进企业守法自律,降低企业的贸易成本,提高进出口贸易竞争能力。

(三)构建周全可行的监督保障体系

虽然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已过去10年有余,但它对国家干部队伍的腐蚀之深和对我国海关权力的公然挑衅的不法行为仍然让人记忆犹新,应时刻引以为戒。海关大监管体系需要构建周全可行的监督保障体系,让海关的工作时刻受到有效的监督。目前,对我国海关工作的监督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海关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和其他社会舆论的监督。

在大监管体系中海关应当重点突出海关管理相对人和社会舆论对海关工作的监督。首先,海关管理相对人是海关的管理对象,是海关工作的直接接触者。海关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管理相对人的直接经济利益,因此,管理相对人对海关工作的监督是最有效的。但是,为了避免像“厦门远华走私案”这类海关官员与走私团伙内外勾结案件的重演,应该同时突出社会舆论的监督,即非海关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其次,在监督形式上应当突出对监督人的便利和保护。目前海关总署的网站上设有“在线访谈”栏目和两个举报电话,“在线访谈”栏目主要是由海关相关负责人对企业(网友)针对某一海关通关业务在网上进行宣传和解释,举报电话分别是走私举报和廉政举报。这些监督形式对监督人不够便利也不利于对监督人的人身安全的保护。海关总署应当增设一个有专人负责的“在线监督”栏目,及时收集海关管理相对人和社会舆论对海关工作的监督,既安全又便利。第三,周全可行的监督保障体系需要更加具体的监督制度和规定作为保障,海关总署应当对有关监督制度和规定作进一步完善或制定。

三、我国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的作用分析

第一,有利于我国打造一支高效廉洁的现代化海关队伍。科学高效的职能管理体系和周全可行的监督保障体系的构建,有利于我国打造一支高效廉洁的现代化海关队伍。因为海关大监管体系的职能管理体系以集中统一管理的垂直领导体制实现海关内部复杂事务的层层管理,管理效率大大提高,同时海关总署署内重点职能机构相互间协调紧密,使横向配合到位有效。这样有利于把海关工作置于与海关亲密接触的管理相对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会进一步促进海关廉政建设,减少关员,促使各级海关竭尽全力提高工作效率, 打造高效廉洁的现代化海关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