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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

公共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

公共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范文第1篇

一、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内涵和类别

1.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内涵和特征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明确界定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从这一立法界定可以看出,突发事件的界定具有高度抽象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是其题中固有之意,它与突发国际安全事件、突发国家安全事件共同构成突发事件的整体。因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内涵应界定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归纳国内学者观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具有如下特点_:

第一,突发性,即事件的发生突如其来,不能或者难以预料。

第二,危害性,即已经或者可能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带来严重损害。

第三,紧迫性,即事件发展迅速,有导致局势恶化、社会混乱的危险或者威胁,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

第四,社会性,即事件范围及于一定的社会公众。

第五,公权力介人的必然性,即公权力在事件应对过程中发挥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等功能。

第六,社会资源的整合性,即需要综合动用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以应对。

2.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类别

基于一定的分类标准,从不同的视角可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作不同界分。这有利于针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不同类型规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提高应急措施的针对性。笔者认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作如下分类:

第一,从事件引发原因角度,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中,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民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等。

第二,从法律规定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性质、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及预警级别的角度,可分为突发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公共安全事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从事件危及或可能危及的客体角度,可分为突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四,从事件发生领域角度,可分为发生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领峨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

二、我国民商法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就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商法调整而言,我国目前立法规定较少,分散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之中,且未形成具有内在逻辑的法律体系。

1.法律调整现状

我国现阶段调整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一般法律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法的上位法,规定了大量以政府为主导的对突发事件的行政应对,因此其突出特点是行政色彩浓厚,民商事立法内容较少。如其中仅有第l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此外,只有少数几个条款涉及民商事法的调整内容。

其他涉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调整的法律也多体现行政法或经济法色彩,民商事立法内容近乎空白。如关于自然灾害预防和应对的《防洪法》、《气象法》、《防灾减震法》、《地震灾害防治管理条例》、《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管理规定》、《森林防火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法律;关于事故灾难应急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关于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就民商法而言,民商事法律事实是其调整对象,分为民商事行为、民商事法律事件及特定意义上的民商事法律状态。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能否成为民商事法律的调整对象,在我国目前的民商法研究成果及民商事法律规定中尚难明确觑见,更遑论形成体系。民商法对该种法律事实的立法分散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中,尚未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视角形成系统、明确、具体的立法阐述,存在很多不足。其中,民法通则从民事制度的一般规定角度,通过宣告失踪、死亡、监护、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免责等制度规定,间接体现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一般法律效果;物权法的规定体现在民事主体的权利限制与救济制度中;合同法的规定体现在合同履行时遭遇突发事件这一障碍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约,当事人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条款免除自己的合同责任等制度中;保险法的规定体现在自然灾害保险及保险利益、保险免责等方面;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则体现在行为人的行为(主要是针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而言)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承担时是否具有减免主体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及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

2.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立法中,行政应对法的内容相对比较丰富、发达,但民商事救济法的内容分散且近乎空白。这与国外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形成了巨大反差,亟待完善。目前,由于我国存在因经济社会发展导致环境遭到破坏、社会治安环境恶化等诱因,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已由特殊案例转化为经常、大量出现的事件,但我国民商事应对立法制度(如应对资金的商事运作与公共补偿制度、私人财产征用后的民事补偿制度、巨灾商业保险及责任保险制度等)相对缺失,已成为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立法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我国民商事立法亟需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的角度形成清晰的法律体系以解决此类问题,并且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民商事法律清理,实现系统立法,以达到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私权利的立法目的。

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应对法律制度的构建

鉴于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应对法律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应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民商事应对法的视角,首先在物权法、债权法、商主体法、保险法等领域建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救济制度,进而在其他法领域形成系统的应对体系。

1.应对资金的商事运作与公共补偿制度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所需的救援资金数额巨大,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付远远不足。因此,有效的立法尝试之一就是由国家建立应对资金的商事运作制度,通过民事赠予制度的长效化,于通常时期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商事主体化,通过商事登记形成基金会,通过基金会模式进行商业投资运作,以募集救灾资金,形成有效的运作机制。公共补偿制度是在一般民事救济手段对受害人救济乏力而启动国家赔偿救济又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征收税费、企业提供基金、财政拨款及社会筹集等多种方式,共同形成公共补偿基金,对受害人因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公共补偿基金予以及时、有效、直接的支付与补偿的填补制度。我国目前民商事立法尚未建立针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的资金商事运作与公共补偿制度,立法处于空白状态,亟需填补。

2.征用补偿赔偿制度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突况下,为公共安全价值目标的实现,出于迅速应对的目的,需要大量征用私人财产。此种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响民事主体物权的得丧变更与补偿。间接地,当被征用的财产招致损坏时会出现赔偿问题,此种补偿、赔偿如何进行?范围、依据、标准、方式如何?对这些问题,现行立法均无规定。我国《物权法》目前仅对征地补偿进行了相应规定,各省有相对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应于事后遵循及时、充分的补偿救济原则,借鉴征地补偿制度的立法内容,建立我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民事补偿、赔偿救济制度。

3.巨灾商业保险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还规定了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在地震频发的日本,早在1966年就通过了《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其灾后救助体系的特点是以自助和政府救助为主,以社会救助为辅¨¨。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分给地震再保险公司,超出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种模式值得我国借鉴。保险是社会的减震器,在防范自然灾害风险和抵御重大损失方面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目前,我国相应的险种开发程度低,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产品不多,可资借鉴的版本较少,因此,可以借鉴日本的模式,结合中国国情组建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巨灾保险机制。

公共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范文第2篇

摘要:科学和完善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标志和重要因素,纵观全球,没有任何国家公共卫生系统和公共卫生应急体系是非常完善、毫无问题的。随着社会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呈现的种类和特征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公共卫生体系面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突发卫生事件频发导致很多经济社会问题的产生。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结构转型和各项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不稳定和危机因素逐步增多,更易于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关键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意义

一、引言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贝克第一次使用了“风险社会”的概念来阐述后工业社会存在的普遍状况和现实问题,并逐步将“风险社会”加以理论化。随后世界范围内波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欧洲各国发生因二恶英污染传播所致畜禽类、乳制产品污染问题,美国的结核牛和英国的疯牛病事件,墨西哥全球性甲流疫情暴发,我国从SARS 蔓延到H7N9 肆虐等等,均向世人说明我们身处危机频发的社会,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疾病问题逐步凸显出来,“风险”与“危机”成为这个时代重要的特征因素。

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有较为突出的两大特征:一是人类种子技术发展以及工艺革新导致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二是社会制度变革与结构变化导致的风险隐患。这两大特征的相互结合与作用形成了现代风险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与传播国际化的纵深发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故突破国界与区域的界限,传导向强,扩张性加剧。“人造风险”与“传统风险”日趋常态化与集聚化,国内与国际风险、区域性与全球化危机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人们已经进入前所未有的风险社会。

二、我国进入社会风险以及突卫事件的高发期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繁发生

进入21世纪,从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广泛传播到2008年持续性的暴风雪袭击我国南方14 个省(自治区);从2008 年5月四川、甘肃遭受8.0级强烈地震破坏,到2009 年H1N1 流感引起的民众恐慌;从2009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导致4.8亿人次受灾到2013 年H7N9 病毒的蔓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公共卫生事件频发不止,呈逐年上升趋势。研究表明,人均GDP到达1千到3千美元阶期时人口、资源、环境、公平、效率等因素处于社会矛盾承载的“瓶颈期”与“约束期”,同时也是处于“经济发展失调期、社会秩序易乱区、心理区间失衡区以及社会伦理重构期”的关键节点。根据这一观点与理论,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同时进入社会风险与突发事件的高发阶段。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的社会灾难

从法律层面上,200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对突卫事件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指导、实践方面的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重要性与权威度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实践层面上,自从2003年SARS和相关重大疫情事件发生以来,中央和地方在预警机制、应对机制、事后管理机制等方面逐步改善,并成立了常设的、专业性的应急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管理与服务,初步完备了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但是实现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的科学化与合理化尚需时日,公共卫生事件的复杂性、紧迫性、危害性等不可预知的特性需要进一步健全政府公共卫生管理体制。

近几年来,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繁发生,其破坏性、突发性、不可预知性及后果严重性受到各级政府和广大学者的普遍关注,如何更好地运用相关应急管理方法与理论解决突发卫生问题,如何有效应对与防范卫生事件,如何运用相关科学化与合理性应急管理机制把危害程度降到最低,成为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与现实困境。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及原则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

突卫事件的发生由于所处环境、产生原因及危害后果的不同,有其各自的特点与形态,但是突卫事件也有共同的基本特点。

(1)突发爆发性与不可预知性。这一特征说明:一是突发卫生事件难以通过科学仪器与工具手段进行预测和推断,事情的发生事前没有征兆,难以进行有效的防范与预警。二是突发卫生事件一旦爆发与蔓延,需要政府机构与相关部门在紧急状态与短暂时限内做出分析判断,认定事实与推断结论,从而更好地进入应对环节。

(2)复杂性与繁冗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是由多个源头与媒介引起的,地质灾害、化学细菌、传染疾病、农林牧副等都会在相当程度上产生危机事件,种类繁多,根源复杂。而且同类事件表现形式与动态化传播千头万绪,千差万别,处理方式与方法也差距甚远,较难预测其辐射范围和发展趋势。

(3)经济破坏性与社会危害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生产生活、生命健康、安全稳定息息相关,可以在短暂时间和微小区域造成人群发病与死亡、财产损失与社会动荡,对社会安全与经济发展影响严重,这一特征迫使政府部门需要及时有效地控制危机局面,减轻社会危害度和蔓延破坏力。

(4)处理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由于突卫事件的骤然性和突然性,其现场控制与处理、原因分析与调查、善后总结与预防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政策性与协调性较强,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与紧迫性任务,需要在政府部门的统一布控与系统管理下才能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5)全球化与国际化。疾病传播、中毒传染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是全球性的问题,国际合作与沟通空间巨大。当前国际之间人与人联系密切,沟通顺畅,这都为疾病传播与蔓延扩散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共卫生事件可以跨越洲际之间的阻隔以及区域之间的限定,横行肆虐,影响广大。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卫事件的特点决定了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控、处理需要在政府机构的主导下进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突卫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已经成为应对公共卫生问题的关键路径选择,实时依据突卫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资源分配比率等因素,启动与响应相关的应急预案与处理规划。同时公共卫生是一项涉及面广、波及群体宽泛的事业,非政府组织、大众媒体、民众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在保证突卫事件效率化、效果性解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原则。突卫事件是难于避免与直接监测的,对于公共卫生的应急举措首要在于预防,深化危机意识。无论是生物病原体所致流行病还是人为与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公共卫生问题,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可以将欲发生的突卫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中,可以将难于监控的突卫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另外突卫事件危及民众生命安全与健康,必然导致财产与物质的损失,各级部门和政府机构应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首要原则,利用所有资源与设备,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对于受灾群众和参与救援的人要竭尽全力做好防护与保障安全工作。

(3)公平性与效率性原则。每个公民都享有接受公共卫生物品消费和享有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政府在依法办事与履行职能时,要充分保障卫生医疗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当流行传染疾病、重大卫生灾害、食品药品危机等事件发生时,在统筹与优化卫生资源分配时,首先确保受灾群众卫生保健服务的基本功能;其次,政府必须强调效率性原则,安排组织科学化与合理化的救援措施(精干高效的救援队伍、充分及时的救援物品以及行之有效的卫生保健服务),通过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救援措施的精益化运行,确保突卫事件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的公平性救助与效率化救援。

(4)时间性与协同性原则。突卫事件具有突发爆发性与不可预知性的特征,事件爆发过程和危机传递由于信息不畅、沟通不良等原因容易加剧事态的蔓延,因此突卫事件的先发处理在于时间的有效把握,政府应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危机局面,及时准确稳控事态的发展。另外突卫事件不断考验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事件通常会涉及多个领域和机构,除了卫生管理机构以外,交通运输、公安警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机构以及通信辅助部门等也将协调参与,如何形成联动配合机制,从而更好地促成多个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合作,发挥整体化优势,是政府行政职能履职的重要方面。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结构加剧转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破坏性与影响性暴露出我国应急管理方面的缺陷与问题,风险增多导致的民众不安情绪与忧患意识亟待政府应急管理综合能力的提升。所以本文选题定位于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研究,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一种科学化、合理化、效能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机制,对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物质财产以及降低各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突发卫生事件的管理与应对是政府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地方政府如何应对,应对的效率性、效果性都会涉及到这一事件的影响程度、辐射范围以及损失程度,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是处理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的关键,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人民满意度以及经济发展度,来自国内外诸多领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对于政府应急管理能力与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关乎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程度,同时也严峻考验着政府管理能力建设。

2.建立科学化、效能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突卫事件对于人类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众心理的广泛冲击不可小视,特别是我国特大城市上海人口集聚度过高,交往密切程度频繁,受威胁人群剧增,受破坏程度较高,事件一旦大爆发,危害性与损失度必然增大。城市地区现已为突卫事件发生的高危区域;而广大农村由于缺失相应的卫生常识与应对手段,事件发生极易酿成严重灾难,所以建立科学、效能化的应急管理机制极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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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范文第3篇

对应急物流征用实施补偿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突发公共事件爆发后,政府征用物流资源本质上是以非市场手段对社会物流资源加以利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降低了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效率。故而。要满足应对行动的需要和保持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政府应当实施合理的补偿。

1,对应急物流征用实施合理补偿是确保征用工作顺畅完成的重要条件。

理论上所有物流资源都是征用的对象。但应急物流的特殊性决定了征用的范围只能是与应急管理相关的部分社会资源。实际上是社会中部分主体来承担全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而被征用的主体通过纳税等形式已经支付了享用社会环境稳定这一公共产品的基本成本,在法律上已经没有更多义务为此提供无偿的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在征用物流资源时,应将其行为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来看待,在获取物流资源后对被征用主体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被征用主体通过履行义务使自身产品效用的减少超过了其因提供公共产品而获得效用的增加额,其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和挫伤。最终有可能对物流资源的征用采取消极甚至逃避的态度。导致这些物流资源以消极、逃避、隐藏的方式规避征用。因此,只有对征用进行补偿,调动被征用者的积极性,才能使征用得以顺利实施,以满足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的需要。

2,对应急物流征用实施合理补偿是保持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

应对社会突发公共事件的最终目的在于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征用的补偿有利于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物流资源主体遵照价值规律和市场法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征用物流资源,是为应对社会突发公共事件而采取的行为,以强制性的手段利用物流资源所有者的劳务、设备、财产、物资和运输工具,必然侵占了被征用主体的利益,破坏了完全竞争的市场格局。如果没有补偿加以平衡,社会经济就可能受到影响甚至破坏,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政府应正视征用行为对市场的破坏性,尊重由于征用而导致的与被征用者之间存在着的契约关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自觉履行补偿责任,尽可能保证被征用主体的利益不受侵害,以保证社会经济健康运行。

当前我国应急物流征用补偿存在的问题

我国突发公共事件频发,对征用实施合理的补偿逐渐成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从现状来看,我国应急物流征用的补偿工作存在较多问题和困难,具体体现在:

1,法规制度建设滞后,补偿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虽然我国有不少法律法规对征用补偿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国防法》第八章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对各级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责义务界定得比较含糊,缺乏可操作性。政府在依法实施征用时,还一定程度存在着靠关系、靠感情、靠领导等问题,补偿工作也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制约了补偿工作的有效开展。

2,经费缺口较大,补偿工作难以有效落实。

理论上讲,补偿工作应该由政府的动员部门来具体实施,但各级动员机构的征用补偿并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范围。在没有明确制度的规范下,补偿基本上被排除在动员体系之外。由于各级动员机构没有充足的经费来完成补偿工作,仅能依靠政府事后临时动议,完成部分补偿工作,造成征用工作中存在着挂账、欠账和其他一些不公正、不合理现象,形成谁执行任务多谁掏钱多的不良局面,从而不同程度地挫伤了被征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被征用主体多元,补偿工作难以公平实施。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家对各种经济成分的管理措施和优惠政策各有不同,各种经济成分对补偿的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使得补偿工作难以真正公平地实施。

加强应急物流征用补偿工作的建议

从实践来看,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越来越集中地表现在对社会物流资源的依法补偿、补偿经费来源以及合理补偿等方面,这就要求补偿工作要以此为重点来加强建设。

1,出台操作性强的法规制度。

社会物流资源涉及面广,应急物流通常都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运作,使得社会物流资源被征用后的补偿尤其需要强大的法制保障。在《宪法》、《国防法》等对征用补偿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社会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中央层面应论证出台操作性强的法规,就被征用对象的权利义务、补偿程序、补偿标准、补偿形式、经费来源等做出具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将补偿问题与应对行动、征用行为同步考虑,将补偿问题作为重要工作纳入到征用工作之中,细化相关规定。建立基本的补偿会计核算制度,确立价值核算的基本标准,为具体补偿提供,必要的价值判断。明确补偿的组织实施程序,通过法定的程序保障补偿的公开、公平和合理性,设定第三方的补偿核算部门和岗位,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征用核算和补偿的依法落实,避免推诿扯皮,使补偿工作摆脱“人治”,计划、实施、标准、监督等工作环环相扣,做到有章可循。

2,确保补偿经费来源。

对被征用者进行补偿,经费问题是关键。为使补偿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应设立应急物流征用补偿基金。基金经费有三个途径:一是政府定期储备。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财政状况,每年储备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支付社会物流资源补偿经费的主要来源。二是政府临时划拨。应急响应机制启动后,政府将补偿经费划拨到应急物流征用补偿基金,并做到与其他经费同时计划、同时拨付。三是接受社会捐赠。设立专门基金账户并向社会公布,常年接受社会各界的

捐赠。

3,实施合理补偿。

合理补偿主要涉及补偿程度、补偿方式、补偿时机、公平补偿四个问题。

一是坚持完全补偿。在战争时期,国家经济必然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政府掌握国家经济资源的数额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且政府也必须全力保证战争的需要,战时经济运行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对战时的征用实行适度补偿。而应对社会突发公共事件,国家的经济运行基本面并未改变,市场经济体制还起支配性作用。因此,应急物流征用的补偿,应坚持完全补偿的原则,不仅要按直接经济损失程度补偿,还应当进一步考虑间接经济损失,补偿的价值至少不应低于被征用财产的价值。

二是拓展补偿方式。政府对征用的补偿可以利用其掌握的各种资源来进行,即采取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实物补偿与价值补偿、物质补偿与荣誉补偿、经济补偿与政策补偿相结合的办法。也就是说,不仅可以利用货币、实物形式对被征用者给予补偿,而且可以利用税收的减免优惠、许可证的发放和其他受管制经济领域的特许经营、荣誉激励等手段对被征用者给予合理补偿。此外,还可通过采取征用费平时入股但不参加分红,社会突发事件爆发后,凭股份依法征用的方法进行事前补偿,使物流企业通过承担征用准备任务来获得额外的资源配置,增强经济竞争能力,在事后采取增加维护和技改资金投入等方法对被征用物流企业进行补偿。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压力。而且被征用者同样能获得有效的补偿。

三是择机补偿。补偿时机分为事前补偿、事中补偿、事后补偿。目前,我国主要实行事后补偿,往往出现政府长期拖欠补偿款、补偿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针对应急物流的特点,应该采取及时补偿与事后补偿相结合的方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在征用的同时补偿,也可以在征用结束以后进行补偿,还可以根据当时的国家财力和征用对象的具体情况,按比例分阶段补偿。例如,对于征用涉及到的物流装备改装、启动费用等,可以进行及时补偿;对于涉及到征用物资使用所产生的流动性费用,可以在征用过程中进行补偿;而对那些属于折旧等固定费用的部分,可以在征用活动结束后分阶段逐步进行补偿。

公共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范文第4篇

随着中国高速公路建设的迅猛发展,人流、物流的骤然增多,中国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呈高发、频发且愈演愈烈的态势。构建高效、有力的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可有效减轻事件引发的危害后果,从根源上减少事件的概率。而如何科学构建这一应急处置系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高速公路平安、畅通、有序是当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该文结合江西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就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特征、构建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系统的必要性及具体措施进行研究。

一、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特征

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因气候、地质、地壳运动等自然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突发,危及到高速公路辖区路段及沿线周边地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生活和工作秩序的事件。分析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的特征,对全面、系统地认知引发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的深层次原因,着力构建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1、突发性

突发事件发生成因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客观因素,如地震、暴雨造成的塌方、泥石流和洪涝灾害等引起桥梁断裂和高速公路大面积损坏;主观因素,如人们的知觉盲区,对高速公路突发性公共事件缺乏判断和预知,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程度等难以准确预判;其他因素,如危爆物品爆炸或泄漏等。而上述事件的发生受当前科技力量、人类认知水平的限制和影响,人们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程度等都难以预知和研判,突发特征显著。

2、危害性

高速公路突发性公共事件给人最直观的印象是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据不完全统计,中国2009年因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万余人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相当于中国同年GDP的1.8%。另外,危害性还体现在引发政府执政危机上。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的频发将使人民群众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对政府公共事务管理水平及维持稳定、保障安全能力的信心,进而引发政府执政危机,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3、持续性

持续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演变性,如由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演变成群体性堵路、堵车事件;二为蔓延性,如一起突发事件往往引发、次生或导致另一突发事件,由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次生为阻碍政府、社会正常发展的经济事件。

4、可控性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虽然有其突然性,但也是可控制和预防的,可以在把握规律中不断减少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在科学处置中减缓事件的强度、缩小和控制事件的范围,在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中将事件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在主观努力中将不利因素转化为有利条件以降低其风险性。

二、构建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系统的措施

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系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高速公路辖区路面出现自然或人为灾害时建立应急处置系统,通过有效的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制,尽快修复损毁的路面和设施,抢救路面被困和受灾的车辆和人员,防止灾害扩大和人为破坏;二是在高速公路周边地区出现自然或人为灾害时建立应急处置系统,通过高速公路应急处理系统保证高速公路自身功能的恢复,承担救援物资的运送、人员疏散和救治等重要职责。因此,应该建立涵盖高速公路辖区和周边地区两个区段出现灾害时的应急处置系统。

1、成立应急处置联合领导机构

成立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是构建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系统的重要组织保障。在当前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职能分工上,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养护、清障施救等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路面交通秩序维护、事故处理等工作。在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上,省级交通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责、积极联动、分工合作,各自派出业务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人员共同成立应急处置联合领导机构,下设指挥部、前线指挥所、信息联络、后勤保障等分支机构,负责全省各条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2、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制定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是构建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系统的重要制度保障,对规范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3、建立应急处置信息制度

建立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制度是构建高速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有效引导新闻舆论、打消民众疑虑、消除负面影响具有积极作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动、协作,建立一套比较健全的信息审核、制度,着力搭建应急处置管理者与媒体之间精诚合作的良好平台,使媒体成为传播政府决策的“传音筒”。信息工作也要纳入应急处置系统日常演练范畴,提升信息专业人员的灵敏触觉度,以便事件发生后及时捕捉有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点,第一时间,畅通民众获取真实信息的渠道,避免妄加揣测和散布谣言,使管理部门、媒体、民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

公共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治理念;法律制度

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深化应急管理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我国是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国际风险对国内安全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大。现代社会的高风险性,需要我们增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需要我们自觉地依法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需要我们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增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治理念

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2008年四川汶川5.12大地震的发生,在考量了我国现行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同时,也考量了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的行政法治理念。各级政府在强化效能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等法治理念方面成效显著,为世人瞩目。总结这些年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经验和教训,还应当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制度,增强以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法治理念。

1.增强自觉学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知识的理念

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中央、国务院及部门文件110多件,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方面基本上实现有法可依了。各级党委政府都发出了学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范的通知。但是,一些地方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普及落实力度不够,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廊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落实不够,基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落实不够,一些公务员对应对突发事件法律体系和规范不甚了了,在面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时,习惯于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经验,依法救灾观念亟待增强。

2.增强依法处理非常时期非常事务的法治理念

增强依法处理非常时期非常事务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能否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直接考验着政府依法行政理念和应急管理能力。突发性事件的发生需要建立信息畅通、反映迅速、救助及时、保障有力的应急和权力运行机制。但是,打破常规并不等于可以违反法制规范和法治精神。总书记强调:“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面对突发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公务员缺乏依法行政理念,忽视职权法定和正当程序要求,出台规范性文件的随意性取代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的权限和程序,导致了群众的反对和专家的批评。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缺乏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3.增强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

为了改变“有钱救灾,无钱防灾”的现状,应当强化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的监督落实,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应急管理应当重在防范于未然,加大财政投入从目前看,处置突发事件监测网络、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还需加强,基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还需落实,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尚需建立健全,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预案还不完善,组织社会公众学习安全常识和参加应急演练不够广泛等等。因此,应当加大预防成本的投入。

4.增强全面预防和管理突发事件的法治理念

应急管理应当全面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等,克服“重防人祸、轻防天灾”的管理思维的片面性。近年来,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无论是在这方面的机构建设,责任制度,还是在监测网络、信息收集与报告、应急预案等制度方面,都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使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成效显著。但是,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等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思维上防天灾的“弦”绷得不紧,在财力上投入的“钱”不足,在管理上付出的精力不够,在整个工作的“棋盘”上仅仅视为“小卒”。因而,一些地方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不断出现。

5.增强灾害救助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法制理念

人民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尤其是在大灾难来临之时,尽职尽责的人民政府,更是不可或缺的凝聚人心、协调各方、集中力量的主心骨。非常时期的人民政府必须担负起非常之责任。但是,灾害的突发对我国传统的救灾模式提出了挑战。政府能否把自己过去长期集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组织转移、释放,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府履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把该做的事作好,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6.增强动员社会和公众自救与互救的法治理念

在强调政府的行政救助的同时,政府还应当依法增强动员社会和公众自救与互救的法治理念,重视我国38万多个民间组织和亿万人民群众的“共救”、“互救”的力量。从而强化社会广泛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理念,提高公众危机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与互救能力。应当借鉴德国政府的经验,设立专门的社团、志愿者组织机构。德国的联邦公民保护与灾难救援署,专门负责对志愿者的组织指挥,8万名志愿者训练有素,集中迅速,六小时内可全部集中到其法兰克福机场待命出国进行国际救援。日本在最近二十年来发生的地震中总结了许多教训,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单纯依靠中央政府的行政力量和自卫队救援的“公救”,受灾者自身要超越受灾意识,主动团结起来,更多地依靠互助“共救”和生产“自救”。美国法律规定,每个家庭要有一个72小时的家庭灾难自救计划,要有一个装有食品、药品、自救工具的自救箱。

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法律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雨天”法案体系尚待健全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突发事件应急法制的立法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本法,以相关荦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应急预案等为补充的应急法制体系初具规模。但是,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视角看,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制体系尚需完善和健全。

一是应当制定紧急状态法。现代法治国家都有国家紧急状态法,我国宪法没有关于各类紧急状态的确认、宣布、期限、解除等环节的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国家紧急状态法。通过制定紧急状态法,规定紧急状态下应急管理的基本准则、管理方法,应急预案及启动程序。明确规定可以宣布紧急状态的具体情形,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保障底线、公民得到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手段,政府应对紧急状态采取的非常手段,政府应对紧急状态的组织架构和人事任用,以及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范围、时间和解除紧急状态的程序等。

二是制定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配套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相关配套制度,例如突发事件分级制度,应急预案调研与制定修订程序制度,危险源及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和监控制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突发事件综合性救助、专业性救助与单位专职救助的组织制度,志愿者组织与机构设置制度,应急物资储备及保障制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社会动员制度,财产征用制度,突发事件信息制度,灾害救助制度等,从而真正履行《突发事件应对法》授权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

三是增强应急预案的合法性、综合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保持一致性,需要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之前的应急预案进行清理和修订,要对下级的有关应急预案根据上级相应应急预案的修改和补充而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以保障其合法性与协调性。目前的应急预案,大多为应对单一突发事件的预案,而综合性、前瞻性的预案少,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比例原则在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体现得不明确、不充分。

2.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在“5.12”大地震中充分显现出来。但是,我们又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我们如果仅仅依靠计划经济模式的行政指令来调集人力、物力,来应对突发性天灾人祸事件,又必然显得力不从心和捉襟见肘。在“5.12”大地震中,我们对抗震救灾的大型机具的调动就是如此,即便我们的国有企业服从调动,我们的民营企业和公众鼎立支援,也亟需建立起稳定的常态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才能适应我国灾祸频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需要。目前的《土地管理法》、《人民警察法》、《法》、《防震减灾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对行政征用的规定都非常粗疏。因此,应当加快对《行政征用法》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对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中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等行政征用行为的基本原则、征用条件、征用范围征用程序、征用补偿或赔偿、征用救济、违法责任等作出全面规定,以利于国家在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中,依法强制地征用应急救援物资。

3.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

突发性公共事件来临后,政府必须迅速通过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与调配,提供灾后救助与物质补偿,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促进经济补偿、情感补偿、文化及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涵养、社会功能恢复等目标的实现。因此,行政救助的定义应当有更加宽泛的内涵,应当突破多数学者对行政救助在对象上的研究局限,即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定的公民,而应当扩展到特定的区域,即天灾人祸不可抗力波及到的区域及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救助的内容不仅是给予被救助对象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而应当扩展到精神、情感、心理的补偿以及灾区社会功能的恢复等。目前我国行政救助的规定散见于<残疾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防震减灾法》等。这些规定明显缺乏对政府行政救助的原则、职责、权限、程序等内容的规定;缺乏对救助要件、救助对象、救助形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缺乏常态的法治化的行政救助制度。需要明确建立政府行政救助的资金来源和保障、资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制度,需要明确建立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需要明确建立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食品、饮水、取暖、衣被、住所和医疗等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制度等。因此,应当借鉴日本的《灾害救助法》、美国的(1974年灾害救济法》,抓紧制定《行政救助法》或《灾祸救助法》。

4.健全房屋建设质量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