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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

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

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范文第1篇

一、以建立健全机构为出发点,全力构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法律援助工作科自从设置以来,加强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完善工作,多次拟定实施意见,到总工会、老龄委、团委等相关部门协调,相继建立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全区拥有法律援助中心x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x个,社会法律援助机构x个,法律援助志愿者达x人,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建立了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一体化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确保人员、经费、制度落实

自《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该法律援助工作科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条例》,确保“三个到位”:

1、领导支持到位。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在《条例》颁布之时,该工作科及时将《条例》送至法院、妇联、共青团、总工会、老龄委及区领导,主动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2004年,省法律援助中心到xx区开展了法律援助调研活动,市政府目标办专门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听取工作情况汇报。通过强化宣传、促进了《条例》在全区的贯彻、落实,营造了各级领导关心、重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局面。

2、人员到位。确保人员落实到位,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备条件。通过该工作科积极协调和努力争取,2004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实了x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目前,中心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x名,管理人员x名,工作人员x名,基层援助工作站均设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达xx人。

3、经费保障到位。该工作科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领导重视支持,争取财力保障。2004年,争取到x万元援助经费,并且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撑。

三、加强软硬件建设,积极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标准,积极开展了规范化创建活动,一是狠抓硬件建设。重新制作了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和法律援助公示栏,并摆放在显著位置。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增至四间,设有专门的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使用面积达xx平米以上。同时还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等,建立了法律法规数据库,使中心的硬件达到了较高水平,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二是狠抓软件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公布了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工作纪律等,完善法律援助各类工作台帐,实行电脑化管理,制作和印发了100000张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到全区家庭,向xx户困难家庭发送了法律援助温情卡;公开五项承诺,为体弱多病且失去行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利用律师参与政府接待,为困难群众现场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建立了每日值班接待制度,实行窗口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通过一张笑脸、一杯茶、一张椅子、一席话,使来访群众感到舒心、放心,使他们抱着希望来,带着满意走,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零投诉。

四、积极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该工作科重新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接待工作规定”、“法律援助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案卷归档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投诉查处制度”、“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等10多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统一发放至各基层工作站。专门印制了宣传资料,将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醒目位置公示上墙,让老百姓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同时还积极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结案率;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类别要以困难群众的民事案件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式要以诉讼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主,其中民事案件占x%,诉讼案件占x%,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案件占x%;三是加大法律援助质量检查。专门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从台帐登记、报表统计、案卷归档、建立公示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力争达到“接待咨询规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结案归档规范化”。

为保证办案质量,该工作科积极探索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共组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检查x次,开展业务培训x次,在工作指导中始终贯彻坚持两个原则:1、不能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条例》实施后的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要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能因为是自愿行为或者义务活动而不顾服务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经上门征求法院意见以及当事人反馈情况,两年来xx区法律援助案件的满意率达到100%。

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 法律援助的受援标准和范围的确定是法律援助能否实现其保障人权和公民权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立法宗旨的关键因素。从实践来看,法律援助的发展过程是其受援标准和范围在实践中不断调整、规范化的过程。现阶段,虽然司法部相关文件对法律援助工作要设计动态标准调整机制提出了要求,但这些规定只是指明了方向,缺乏作为法律规定的指导和规范意义。立法的设计要实现切实保障每一个经济困难公民都能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真正体现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价值。本文从建立动态法律援助困难标准、扩展服务领域两个方面分析法律援助立法应当增加的内容。

论文关键词 法律援助 动态标准 扩展领域

一、建立动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标准的界定,现行《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从《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法律援助的实践看,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设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一,经济困难没有明确定义。虽然《条例》明确了要以“经济困难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但是对于经济困难标准的定义没有加以明确,仅是简单的授权,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由此可见,“经济困难标准”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定义,授权立法要求也同样没有明确标准,更没有严格的授权立法的期限和监督程序。

第二,经济困难标准过于严苛,在《条例》授权的基础上,现行各地方立法通常采用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将低保上浮一定比例作为经济困难标准,也有个别发达地区以低收入家庭标准或者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经济困难标准。同时各地都规定了几类免于经济困难标准审查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弊端是:各地立法对于经济困难标准说法不一,首先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执行。

第三,现行的经济困难标准都不符合我国法律援助实践和立法本意。实践中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并不高,在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上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虽然经济困难但因为还达不到经济困难标准而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要扩大适用范围,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要建立动态性的法律援助困难标准,使法定的困难标准能够适应现代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法律的公平正义。

第一,法律援助法规定统一经济困难标准。动态性法律援助标准的构建就是要立法设立一个明确的法律援助相对公平标准,在这个相对稳定、统一的标准下,具体的受援范围会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各省、地区的差异而体现出不同的范围。如此,既可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又能够满足地区的差异性,构建弹性的制度最大程度的保障有法律援助需求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标准统一设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标准的制定上,要综合考量目前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居民人均家庭支出标准,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立法应当以申请人申请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能够更大限度的保护有法律援助需求的求援人利益。

第三,将困难标准与社会诚信体系衔接。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每个公民的经济状况都可以在阳光下公开。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经济状况的审查只须查询公民诚信记录,综合利用银行工资支付系统、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不动产登记制等与个人收入和财产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真实的判断求援人的经济状况。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动态的,最大限度的保障受援人的范围,另一方面又可以动态的掌握求援人的经济状况,防止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

二、扩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

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国家对人权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就应当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问题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资源。随着人民需求的增加,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法律援助定位的提高,对非诉讼类法律援助需求明显增加,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的服务领域的规定已经成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

第一,对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方式理解偏差。现阶段,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向经济困难或有特殊需要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方式主要是在诉讼环节外,对这一类群体的纠纷提供免费的以调解服务为主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获得免费的法律资源。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诉讼法律援助的一些特点,但缺陷十分明显。首先,我国职业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其他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发展薄弱,而调节工作又是一项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才能完成的工作,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其次,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中,各级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内部都设置专门性的、专业化的调解机构,政府法律援助和社会组织在机构设置、人力资源、专业化水平上都是无法比拟的。因此,不应当把调解作为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形式,可以设置为多种援助方式结合,以调解作为辅助方式。

第二,非诉讼法律援助受案标准过高。非诉讼法律援助包括调解、和解、代为搜集证据、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如果这些服务都要求受援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在实际操作中是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初衷的的。随着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经费保障也逐年增加,社会组织也对法律援助事业加以支持,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律援助没有一定的公益性,不符合法律援助制度设置的宗旨。

第三,缺乏非诉讼法律受案范围规定。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全部活动。据此,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商事仲裁等准诉讼性质的活动都是排除在诉讼的范围之外的。实践中,这几种程序作为准司法程序与诉讼法律援助中所涉及的几乎没有区别,又如公证、司法鉴定等重要的认证事实的工作中,当事人在这些程序中同样需要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因此应当将它们列入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

综上,法律援助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在非诉讼案件中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职业法律援助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在形式多样的非诉讼程序环节,以简易程序方式,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达到法律宣传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效果。

第一,法律援助工作形式应当多样化。首先,继续做好调解工作,对已过诉讼时效和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努力帮助寻求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做好调查取证等案前准备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对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力争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做好诉后调解,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裁决生效后的权益履行;其次,拓宽援助形式,加大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力度。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宣传重点一直放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果上,却忽略了其相关社会公众提供免费公共法律教育的功能。而且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内容安排上,法律援助宣传被当成了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辅助性工作。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新的形势要求对法律援助宣传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将法律援助宣传纳入立法保护,使其公益作用和价值目标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在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公众接受免费法律教育,获得法律咨询,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使其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他们利用法律手段“自助”解决自身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和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范文第3篇

大家好!

我叫____x,现任____x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现在,我就2014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完成情况及本人廉洁从政和履行职责等方面情况向大家作一汇报

2014年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紧紧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援助,以全面提升办案质量为重点,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案件结构,深化便民服务,努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指导思想,实现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和数量同步提升。截止11月20日,全县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50件,比上年同期上升10%;办理法律咨询376件;没有发生一起法律援助案件投诉事件。

(一)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将法律援助纳入惠民实事项目。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降低受援门槛,将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2倍,即城镇居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原来的440元/月放宽至880元/月,农村居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原来的2277元/年放宽至5544元/年,并通过电视台公益广告向社会公布。出台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____x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外,把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土地承包、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扩大范围,及时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在扩大救助范围同时,突出服务重点,对残疾人、孤儿和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户、农民工等对象做到应援尽援,特别是对农民工涉及工资、工伤的案件,一律不审查经济条件,第一时间给予法律援助。保持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适度增长。

(二)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学习,大力开展对志愿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法律援助人员素质和办案水平。

(三)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和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积极推进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在县政务中心设立县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及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开展咨询活动。整合全县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等法律服务资源;扎实推进基层工作站、点规范化建设,规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示范联络点管理,统一工作站点标牌标识、公开公示内容和工作制度;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基层服务站(点)既开展调解、咨询等法律服务,又能直接受理援助案件的申请,使群众就近能够得到方便、快捷、免费的法律服务。目前全县已建立了十五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251个村(居)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或联络员。建立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在县检察院、县法院、看守所、人武部、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团体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从而形成了以援助中心为核心,“工作站”为骨干,“联系点”为基础的三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加强与县民政、残联、人社等部门联系,全面采集全县低保、五保、贫困、重度残疾人群体信息,建成了法律援助困难群体数据库。

(四)调优结构,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积极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衔接机制,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刑事受援人全部获得法律援助。分别在县检察院、县法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实现侦查、审查、审判三个阶段法律援助案件信息共享。

县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印制了法律援助告知书,确保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知道法律援助及其申请程序;县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时告知每一个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对没有辩护人的指定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援助;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将宣传材料在各监室进行了张贴,并制作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发放到监所犯罪嫌疑人,根据登记的情况,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截止11月20日,已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85件,占援助案件的16%。

(五)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按照《____x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以全面提升法律援助业务档案为基础,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提升活动,不断提升刑事、民事等援助案件质量。严把案件审核关质量关,避免因案件审核不合格被退回的现象发生,保证优质服务。认真落实监管措施,

综合采用回访受援人、旁听庭审、办案跟踪、网上监督等办法,规范和提升法律援助案件接待、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各环节的服务行为和服务水平。通过举办案件质量管理培训班、开展案件质量评比等活动,树立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质量至上的理念,最大限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六)加强宣传,树立法律援助公益服务社会形象。广泛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编印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手册》等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对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专项服务活动,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效果。选择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党政领导重视、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组织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积极发挥资深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引领示范作用,对群体性案件积极指派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今年初发生的涉及60余人的,及时指派安东律师事务所接待办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七)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监督管理力度。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切实提高办案经费支出在法律援助经费支出总额中的比例。对诉讼案件每件补贴500元,非诉讼案件每件补贴200元,跨省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上半年的已经兑现案件补贴9万余元。

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必要性;*-q4~,I~-

[作者简介]蒋琳,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法学硕士,海南海口570105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10-0164-03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法律手段在预防和处理社会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还存在着弱势群体,因经济困难、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而难以有效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来自政府和社会的援助。公职律师参加到法律援助的队伍之中,将有利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一、公职律师的内涵和特点

目前,关于公职律师的概念,法律尚无明确的定义,学术界也众说纷纭。《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也只是规定了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即:只要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即可担任公职律师。因此,笔者认为公职律师应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任职,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或为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而由其所在单位支付薪酬的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具有明显不同于一般执业律师的特点:

第一,公职律师具有双重身份并受多重管理。一是任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享有《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具备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二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律师执业执照,纳入《律师法》管理的范围。因此,公职律师是律师队伍中的公务员与公务员队伍中的律师的结合体,具有国家公务员与律师的双重身份。与其双重身份相适应的是多重管理体系。作为公务员,公职律师首先得按照公务员条例规定接受所在单位管理;而作为律师,得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对执业资格审批、年检注册和业务指导等管理。此外,试点工作意见和《律师法》规定,公职律师还必须加入地方律师协会,接受业务培训、执业纪律教育等方面的管理。从试点情况看,有的地方还设立了专门的公职律师事务所,对分散在各行政机关的公职律师开展的执业活动进行集中管理。

第二,公职律师只能无偿执业。其他律师向社会服务的显著特点是取得相应的报酬,而公职律师则不能,在公职律师的执照扉页上就明确写有“不能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字样。因为公职律师的身份首先是公务员,然后再是律师,其所在单位已经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给予一份与其工龄、职务等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在此前提下,尽职尽责为单位工作,则成了公职律师的一项法定义务,它不能以作为公职律师为单位提供了法律服务,或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为理由而再谋求公务员报酬之外的其他任何报酬。

从上述特点及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来看,除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外,公职律师还可享有向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公职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现行《律师法》和2007年6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在修订草案中授权国务院制定公职律师的管理办法。因此,目前公职律师向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问题争议还比较大,有支持意见也有反对意见。对此,笔者持肯定的态度并认为具有充分的理由。

二、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大多数都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指定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来提供,具有较强的行政命令色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十分和谐,且在一些律师较少的地区,日益增长的援助需要与专职律师难以承办全部法援案件的矛盾越来越严重。由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公职律师来办理部分法律援助案件,以及向社会提供其他的无偿法律服务,已经成为法律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一种急需。

第一,我国现有的执业律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并且已有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收费一般比较贵,致使许多人在办理涉法事务时不能获得及时的法律服务。由于法律服务的欠缺,使一些本来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矛盾,因日积月累而激化,形成不安定因素。将公职律师纳入法律援助范畴,有利于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获得及时、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满足社会需要。

第二,法律规定政府应负有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付,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是,在实践中法律援助工作主要都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其中最主要的承担者是一般执业律师。目前,一般执业律师的身份已由以往的“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但由执业律师主要承担法律援助这一“政府责任”,并不合理。既然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那么,按照国际惯例,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应当由国家承担,履行该义务应当是政府的责任。而公职律师作为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政府所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也是应有之义。

第三,目前提供法律援助的主要都是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由于法律援助并非其本职工作。其所提供的援助质量总体上低于有偿法律服务质量。虽然相关法规将国家财政拨款作为法律援助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没有规定列人年度财政预算,因而不能建立起国家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且国家和许多地方财政还没有充足的经费投人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以致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如公职律师参与社会法律援助,其援助活动的完全无偿性正好能够缓解法律援助资金的困境,从而可以快速提升整个社会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三、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可行性

第一,制度可行。根据《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公职律师不能向社会实施包括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在内的执业活动,严重阻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最近,在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国务院已原则性通过)中该条文已被删除,并且明确规定了兼职从事律师的任职资格和国家建立公职律师制度,以及授权国务院制定公

职律师的管理办法。在该草案通过后,国务院将修改或重新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届时必定为公职律师实施法律援助的执业活动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服务可行。根据现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公职律师主要职责是: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按照政府或本部门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受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相关的法律事务;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此外,政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因此,对于社会上的民事、刑事案件,公职律师并不办理,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政府以及需要政府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相对于社会执业律师,因不受其他业务影响,公职律师开展社会法律援助活动更具专业性,针对性更强,更能适合政府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此外,公职律师在政府机关工作,没有任期限制,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长期、连续、稳定、无偿的法律服务,这比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执业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更有保障。

第三,素质可行。公职律师作为具有律师身份的公务员,特别是近几年,既要通过国家人事部统一命题的招录考试,还要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进入单位后还要参与一系列的岗前培训,具有较高的文化涵养和法律素质。由于受国家公务员编制的限制,人数较为稳定,组织形式较为严密,同时,公职律师的工作往往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其职业道德修养和执业纪律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与威信,任何一次工作失误都有可能影响到政府的重大决策,这是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从这一点上来说,对公职律师的素质要求要比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提供法律援助的社会执业律师更高,因此由公职律师参与社会法律援助活动更为可靠。

第四。保障可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众之间或民众与单位之间的各种权益之争和利益矛盾也在不断增加,社会执业律师的收费标准也在不断上调,相当一部分民众在法律纷争中,因无钱请律师而使自己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即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少数执业律师虽能主动降低收费标准,对于困难的弱势群体来说,也是无力承担的。而公职律师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领取的是公务员薪水,其参与社会法律援助的无偿服务方式,基本上可以在“国家救济”层面解决这些弱势群体打官司所需资金困难的问题,从而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充分让其享受到了法律的“阳光”,实属亲民、便民之举。

第五。条件可行。从1994年初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中国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开始法律援助试点工作,揭开我国全面系统创建法律援助制度序幕至今已有十三年,而以2002年实施的《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为标志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正式确立至今也有五年,已初步具备了建立公职律师参与社会法律援助制度的条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任职的具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已有上万人,一旦所有具备律师资格的公务员和受聘的法律顾问都能够无偿参与社会法律援助,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出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推动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目前,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参与其他社会法律援助活动所欠缺的主要是机制上的保障,只要新的《律师法》出台,国务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就公职律师提供社会法律援助出台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公职律师一定能够在法律援助的大舞台上发挥积极的作用。对推动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界定公职律师参与社会法律援助的职责范围。从《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所牵涉的层面看,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应是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因为开展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就是想充分发挥这部分法律人才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资源为社会解决更多的问题和矛盾。同时,公职律师的律师身份,也要求公职律师在处理本单位事务外,还应向社会伸出援助之手,这是律师的应有之义,不应被人事管理规定和公务人员管理规定所固守。但是目前在公职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否属于其职责范围,以及提供何种法律援助属于其职责范围,有明显差异。因此将公职律师参与社会援助界定在一个多大的范围,尚需明确界定。范围过窄,会使公职律师无充分的用武之地,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范围过宽,又会使公职律师力所难及。失之过宽或过窄的职能定位都会影响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理顺公职律师服务隶属单位与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关系。公职律师作为分布于各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参与法律援助的范围已突破了本单位的界限,在服务本单位与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时间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为此,必须设立一种有效的保障制度确保公职律师的集中办案时间以及享有隶属单位的公正待遇。目前,法律援助机制正逐步发育成型并趋向完善,应该使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从这种不断完善的机制中获得相关的制度保障,这样才能从客观上支持公职律师参与社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范文第5篇

新常态最早出现在经济领域,并逐步引伸到政治、社会等其他领域,对法律援助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一)经济增长进入换挡期,劳资纠纷案件增多。当前,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从结构不合理转向结构优化,从要素投入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从隐含风险转向面临多种挑战。以河北省为例,全省GDP年度增速从2007年的12.9%回落到2013年的8.2%,2014年因为调结构、治污染,GDP年度增速进一步回落到6.5%。随着大量富余和落后产能的压减,一些企业关闭或转产,下岗职工数量增加,劳资纠纷案件增多,对法律援助工作带来较大压力。

(二)财政收入增速放缓,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压力增大。随着我国经济增速进入换挡期,财政收入增速也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财政减收压力增大,民生和公共服务的刚性支出增多,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增加,很多政府部门预算被削减。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业务经费从2014年的115万元,减少到2015年的95万元,一些基层的法律援助经费也被削减。另一方面,随着受援门槛不断降低,援助需求增加,办案费用上升,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压力增大,一些地方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办案补贴,影响了律师办案积极性。

(三)顶层设计趋于强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力度加大。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后,今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强化了法律援助制度的顶层设计。在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中,法律援助第一个以两办的名义下发改革文件。可以说,中央对法律援助的重视前所未有,深化改革的决心前所未有,推进力度前所未有,这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最大的机遇。

(四)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深入,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不断增多。今年5月,法院系统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据河北新闻网报道,5月份全省法院共登记立案55942件,同比增长45.91%。其中,申请强制执行和民事案件数量同比增幅均超过40%,行政案件同比增长3倍多。法院立案数量和法律援助诉讼类案件数量息息相关,且一般呈正比关系,法律援助诉讼类案件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五)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法律援助服务大局责任更重。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三地人员流动更为频繁,流动人口申请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等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此外,河北省承接北京外迁项目增多,如北京大红门批发市场搬迁、北京大兴新媒体产业搬迁等项目。为项目落地提供土地拆迁、法律咨询、职工维权等服务,是当前法律援助的重要内容,也是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

(六)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速,农村转移人口和留守群体权益保障更为紧迫。我国正在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河北省为例,2014年底全省城镇化率达到49.3%,预计2020年城镇化率达到56%左右。在城镇化进程中,一方面要在城镇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农村转移人口就业、就学、就医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在城镇立足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大量青壮劳力进城务工,农村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权益被侵害案件频发多发,合法权益亟待保障。这两方面是当前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

(七)农村土地流转活跃,土地流转纠纷增长较快。随着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加快推进,农村资源日趋活跃。据省农业厅统计,2014年底河北省农村土地流转达到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2.6%,比2013年提高5.6个百分点,土地流转纠纷也不断增加。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高铁、高速等基础设施建设较为集中的市县,土地流转纠纷较为突出,如怀安县境内有两个高铁项目正在施工,该县土地流转纠纷法律援助案件占到了全县案件受理总量的10%。

(八)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比重不断上升。我国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河北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4.7%,老龄化率超出全国平均水平,老龄人口呈现出规模大、未富先老、增长速度快,赡养比高等特点。2014年老年人占河北省受援人比例达到9%。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加,老年人婚姻继承纠纷及财产侵权案件不断增多,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也将不断上升,同时对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新常态下法律援助发展的“八个特征”

除去外部影响外,从法律援助工作自身来讲,在新常态下也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发展方式由办案数量为主转向数量质量并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正在经历与经济发展相似的历程,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数量为主向注重质量和效益转变。以河北省为例,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自1997年启动以来,坚持以“多办案、办好案”为主要目标,把办案数量作为衡量法律援助发展的首要标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2014年全省案件批准总数达到48622件。在办案数量已经达到一定规模的基础上,近年来,我们把质量建设摆到了更加优先的位置,部署开展了“法律援助质量提升工程”,广泛推行“点援制”、“准入制”、庭审旁听、案件回访等措施。去年以来,抓住我省列入第二批司法部案件质量评估试点的契机,制定出台了刑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去年12月至今年2月,省法律援助中心随机抽取130件案件开展了案件质量评估,出具了评估意见、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报全省,并要求各设区市于年底前开展一次案件质量评估活动。总的来看,在办案数量稳步增长的基础上,“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生命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措施不断强化,法律援助发展更趋平衡。

(二)覆盖范围由低保群体快速向低收入人群拓展。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是法律援助发展的一条主线,围绕这条主线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立法进程加快。以河北省为例,2003年-2011年涉及法律援助范围的立法仅有4个(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而2012-2014年相关立法就达到了9个(新刑诉法、最高院关于新刑诉法的解释、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最近3年立法数量超过了之前9年的两倍。二是事项范围大大拓宽。以河北为例,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由《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6项拓展到当前的17项,把交通、医疗、工伤、教育、农业生产、产品质量、婚姻家庭、土地承包、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权益事项纳入了保障范围,法律援助范围更加贴近贫困群体民生需求。三是经济困难标准不断降低。从全国来看,河北、江西、湖北等省把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低保标准1.5倍;湖南、等省放宽到低保标准的2倍;北京、上海放宽到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低保标准到低保标准的倍数,再到低收入标准,表明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正在向低收入人群扩展。

(三)办案重点由注重维权转向维权与维稳并重。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不再局限于解决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并逐步在服务大局、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注重维权转向维权与维稳并重。一是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很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兼任当地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为重大问题法律适用及处理提出意见。去年12月以来,在邢台市打击涉案81亿元的“三地”非法集资案件工作中,邢台市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专案组成员,全程参与提供法律意见、撰写舆情分析、开展法律宣讲,为案件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加强对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办理的指导。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范法律援助人员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办理,确保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近年来,法律援助机构牵头或参与,妥善解决了“河间2•10特大交通事故”、“秦皇岛市148名工人群体性讨薪案件”等一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为促进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依法妥善处理做出了积极贡献。三是加强舆情分析。针对12348热线和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出的劳动争议、网络诈骗、非法融资、民间借贷等社会关注热点,坚持做好法律援助舆情分析和建议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有参考价值的舆情报告。石家庄市司法局每月撰写有图表、有例证、有分析的法律援助舆情报告并报送省、市相关领导,得到充分肯定。

(四)服务方式由按程序办事向人性化服务延伸。近年来,法律援助便民利民贯穿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始终。一是密织服务网络。河北省在160个县区建成了以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为依托,整合人民调解等服务资源的综合法律服务中心,全省覆盖率达到92%;乡村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发挥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代办员”的职能作用,主动深入群众提供咨询、受理案件、化解纠纷;依托工、青、妇、老、残、、部队、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3352个,让群众及时、就近得到法律帮助。二是普遍开通“绿色通道”。协调省两办将法律援助纳入便民服务措施,全省各地普遍开通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一般案件审查受理期限从7天缩短为3-5天,对农民工讨薪、等先行受理,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实行预约、上门服务。三是提升热线服务效果。在市县普遍开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基础上,大力推动智能信息语音平台改造工程,实现接听、记录、受理、审查、指派一条龙服务。制定了热线值班人员守则和文明用语,对值班律师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了服务专业化水平。

(五)服务对象由城镇居民和务工人员为主向农村贫困群体延伸。在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早期,由于基础条件限制,法律援助服务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对农村居民提供服务较为薄弱。随着基础保障的加强和服务网络的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触角逐步向乡村、山区延伸,更加注重保障农村贫困群体的权益。一是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贴近基层、了解民情的优势,对于情节简单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司法所通过非诉讼方式及时办理,2014年全省司法所共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13638件;需要县中心受理的案件,再及时将卷宗移交县法律援助中心。二是强化经费支持。各省在中央补助专款、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金等项目资金分配上,普遍对贫困地区进行倾斜,加大帮扶力度。2013年至2015年,河北省分配到贫困地区的中央补助专款占到了专款总额的80%。三是加大乡村法律援助工作宣传。通过“赶大集”、“大喇叭”、墙体标语等乡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推动乡村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提高乡村法律援助工作知晓率。

(六)业务办理由单兵作战向协作融合转变。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过程,也可以看做是一个协作融合不断深化的过程,从单兵作战向办案协作、部门协作、区域协作不断延伸的过程。一是办案上的协作。各地在调查取证、案件办理上,相互给予支持和便利。如2003年石家庄、太原、郑州等34个城市成立了城际法律援助协作组织,完善了异地办案相互协助的规定,定期交流探讨。二是部门间的协作。法律援助与工会、残联、妇联、团委等部门的维权机构加强联系,共同就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进行协作。河北省司法厅与省工会联合成立了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职工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与省残联联合发文推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更为便捷。三是区域协作。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机遇,加强与京津法律援助工作的对接和协作。为此,我们开展了专题调研,就法律援助工作对接研究提出了专门意见,目前正在与京津司法行政部门协商。

(七)宣传方式由依赖传统媒体向传统和新兴媒体并重转变。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律援助宣传也由依赖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向网络、数字媒体等新媒体手段延伸,法律援助网站、微博、微信等宣传载体大量涌现,法律援助宣传更加贴近时代、贴近地气、贴近民生。一方面,传统媒体仍然有用武之地。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仍然有强大的生命力,拥有固定的收视和阅读人群,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新兴媒体正在逐渐成为主流宣传渠道。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新媒体平台的涌现,不仅可以方便宣传法律援助政策法规、办理流程、便民措施,还可以实现在线解答咨询、受理援助申请,相对于传统媒体更加开放、互动、便捷,特别是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正在逐渐成为主流宣传渠道。近年来,河北省开通了河北省法律援助官方微博、河北省法律援助微信圈和QQ群。各地也广泛开展数字播报、短信宣传等方式,提高了法律援助知晓度。

(八)经费保障由当地财政保障为主向综合保障转变。由于经济发展、政府责任落实的不均衡,各地法律援助经费同时存在“花不完”和“没钱花”的情况。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由单纯依赖同级财政投入,向多元化、社会化保障转变,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重要趋势和特点。首先,依赖同级财政投入仍是主流,但增幅较为缓慢。河北省2014年同级财政拨款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总额804万元,仅比2011年增加60万元,增幅缓慢,在2014年全省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总额中的比重仅占31%。其次,中央、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中央补助专款转移支付力度逐年加大,分配河北省的项目资金从2010年的407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1400万元。全国已有山西、辽宁等22个省设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其中江苏、广东等省达到了1000万以上。这些资金通过对贫困县等进行倾斜性扶持,促进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更加均衡。再次,成立基金会吸纳利用社会资金的运作方式不断成熟。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通过吸纳公益金等社会资金,加强对各省的资金支持,2014年分配河北省360万元。北京、江苏、云南等省和南通、三亚、郑州等市也成立了法律援助基金会。江苏省2014年账面累计资金达到1.1亿元,年盈利达到1000万元以上。基金会具有有效吸纳社会资金、灵活设定资助项目等优势,是当前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重要渠道和方向。

三、做好新常态下法律援助工作要处理好“八种关系”

新常态,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抓住机遇,赢得挑战,就必须在科学认识新常态的基础上,积极适应新常态,处理好八个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数量是基础,没有数量,抓质量就成为无本之木;质量是保证,有质量的数量才有价值和意义。正确处理新常态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首先,要稳步提高办案数量。近年来,广大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一直在增长,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一直在拓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一直在加大,法律援助办案量的增长应该是新常态,应该始终坚持把办案数量作为衡量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标准。特别是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办案量偏低的地区,要首先把办案数量抓上去,优先满足群众基本的法律援助需求。其次,要着力强化质量管理。除了继续坚持“点援制”、“准入制”、案件回访等有效做法外,当前,重点要按照司法部的部署,全面推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通过案卷检查评估,对法律援助办案流程进行全面“体检”,哪个环节是漏洞死角,就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哪个环节问题较多,就重点检查整治;哪个环节容易出问题,就及时完善相关的制度,不断完善新常态下加强质量管理的途径方法。

(二)处理好需求和供给的关系。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法律援助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矛盾,这一现状仍将长期存在。无论是加快立法,还是扩大覆盖范围,从根本上来讲都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当前,处理好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关键是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地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在实践中要重点把握三个问题。一是紧贴民生。紧紧围绕民生热点需求,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特别是要关注新生代农民工、农村留守群体等新常态下弱势群体的需求,帮助他们解决就业、保障等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难题。二是循序渐进。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之前,要充分考虑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在立法文件可能出台后办案量增长、经费支出增加等方面的综合承受能力,使法律援助范围拓展进度与基层承受能力相适应,推动工作稳步有序开展。三是强化公开。由于立法较为分散,民众不易获知法律援助范围的最新内容。应大力推进援务公开,在便民窗口和新媒体平台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受理范围、办理程序等信息,帮助群众了解和申请。

(三)处理好品牌和服务的关系。一方面,要树立品牌形象。从实际工作来看,品牌的抓手主要是窗口建设,建设一批接地气、优服务的窗口单位,打造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的品牌。当前各地的实践做法主要是两种,一种是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中心,另一种是以法律援助为依托,综合人民调解、公证等职能的综合法律服务中心。这两种选择都是法律援助品牌化运作的成功实践。总结河北省的经验,具体就是建设一批公益性、专业性、便民性的法律服务平台,提供“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实施“服务一站式、管理一家人、办事一条龙”和“一口受理、内部流转、分工落实、配合协调、反馈监督”的运行模式。另一方面,要深化便民服务。场所是硬件,服务就是软件。中心建好以后,法律援助工作就处在群众眼皮底下,要更加重视服务的效率和品质,时时处处为群众着想。要坚持依法、诚信、规范办案,用法律的素养、诚信的品质、规范的服务赢得群众的满意。在咨询申请上,要升级改造12348热线,搭建智能化语音服务平台,让群众拨打热线更畅通;在审查受理上,要为特殊人群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受理审批流程,为行动不便的申请人提供上门服务,让群众申请更便捷;在办案过程上,要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全程专人专案负责到底,让群众打官司更省心;在办案结束后,要征求受援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让群众更满意。

(四)处理好维权与维稳的关系。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通过法律援助,可以把涉及困难群体的社会矛盾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解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化解涉及困难群众的矛盾纠纷,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简化受理审查程序,必要时先受理再审查;对于受援群众,要运用法律知识多做沟通和解释工作,取得民众的理解和信任,引导民众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对于涉及侵权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通过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维护受援群众的合法利益;对于能够通过法律援助办理的案件,要完善衔接程序,及时把矛盾纠纷纳入法律途径解决;涉及到政府决策的,要站在政府法律顾问的角度,帮助政府做好释法析理的工作,防止社会矛盾从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从而最终实现维稳与维权的和谐共赢。

(五)处理好基础和内功的关系。一方面,强化基础,主要是完善经费保障。在当前经济下行、财政吃紧的情况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主要有三种策略。一是在政府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增加法律援助年度预算。二是抓住政府财政相对宽裕的节点,临时性追加单笔法律援助经费。三是在政府财政非常困难的地方,一定要确保年度预算不削减,确保当前的经费预算额度。同时,各地要树立节俭绩效意识,管理使用好有限的经费;要改善经费支出结构,提高县区办案支出在业务经费中的比例,真正把有限的资源用到刀刃上。另一方面,还要强化人力资源保障。要重点改善充实人才队伍,要选好“带头人”,司法局在配备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人时,一定要优先安排对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负责、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六)处理好援助和救助的关系。救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诉讼救助,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另一个是司法救助,是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文件的规定,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制度。诉讼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分别着眼于减免诉讼费用、免除律师费用、获得有效赔偿,都是国家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个有机整体。抓好援助与救助的对接,主要是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履行告知义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要告知其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救助申请,无法获得有效赔偿时有权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二是完善衔接程序。对于获得诉讼救助和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全部无偿给予法律援助服务。三是加大便民力度。把诉讼救助、司法救助当事人纳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服务范围,快速审查受理,并指派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办理,确保办案质量。对于行动不便、身体残疾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

(七)处理好主渠道和社会资源的关系。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仅仅依赖政府投入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办案,难以满足正常业务的开展,必须更多地利用社会资源,增加法律援助发展保障。一是要积极争取财政、民政、工商等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支持。争取有关部门在法律援助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档案资料等过程中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同时,还可以在有关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帮助提供咨询和做好案件初审、转交工作。二是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弥补经费不足。2014年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理财收入就超过了河北省各级政府法律援助财政拨款的总和,对法律援助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因此,以法律援助基金会为平台吸纳企业、个人捐助,强化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做法应该着力推广。三是积极利用志愿者弥补人力资源不足。基层法律援助普遍人员编制较少,而工作负荷较大。因此,要善于利用社会志愿者的力量,帮助开展法律援助咨询、宣传、卷宗整理等日常工作。这种志愿者的形式,可以是提供实习机会、动员高校社团活动、成立民办非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