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第1篇

__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为了加快我市现代化国际城市的建设进程,切实把__建成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国际化城市,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我们结合国内外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对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解决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综合执法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

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都设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对违反城市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执法。多年来,我市在这一领域进行了不懈的探索。1998年__区在全国进行了首次试点,拉开了综合执法改革的帷幕;20__年11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赋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9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20__年7月,我市又在龙华、布吉等6个街道办开展了街道综合执法试点,将计划生育、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12个方面的执法权纳入综合执法范围,使执法内容增加到21个方面;20__年3月,市委、市政府决定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深入。实施街道综合执法后,体制上实现了重心下移,提升了基层执行力;机制上实现了执法资源高效整合,形成了合力,提高了效率。实践证明,这些改革一步比一步深入,一次比一次力度大,使我们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是,历次改革均没有解决好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问题,使之成为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瓶颈。

(一)综合执法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于到位

综合执法管理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自然人,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是矛盾的核心和焦点,这一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共性。目前,我市综合执法对法人违法行为的执行比较到位,主要原因是法人有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场所,产生违法行为后,执法部门有条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__年度综合执法对法人违法行为的处罚案件总数为20135宗,绝大部分当事人自行履行,其中172宗当事人拒不履行,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得到履行,对法人处罚案件执行率为100%。但是对自然人违法行为的执法却难以到位,20__年,全市查处乱摆卖、乱张贴、乱涂写、乱丢乱吐、私宰生猪、无证诊所等以自然人为主体的违法行为近250万宗。在现场执法中违法者大部分不予配合,甚至暴力抗法(仅去年暴力抗法事件达253宗),执法人员手段缺失,调查取证和现场制止违法行为非常困难,对违法自然人罚款处罚的决定自然人根本不予理会,执行到位的情况几乎为零。

(二)综合执法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原因

自然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普遍性。据调查,乱吐乱丢、乱摆卖、乱涂写、乱张贴、非法屠宰、无证行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100%是自然人所为,乱搭建、违法建筑等行为约95%是自然人所为。二是动态性。自然人违法行为多表现为时间上、空间上的不确定性,乱吐乱丢、乱摆卖、乱涂写等行为无规律可循,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三是反复性。由于违法成本低廉,大部分的违法行为呈反复性和经常性,违法自然人往往在被执罚后,常常重蹈覆辙。综合执法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法律法规对执法后续保障手段设定的缺失。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自然人设置的处罚条款主要是罚款、暂扣物品或拆除,但对这些处罚条款能否执行到位没有设定后续保障措施,也就是说对自然人违法后不接受处罚如何处理,没有规定,致使违法者逍遥法外、不惧执法。一些违法者之所以敢于与执法人员公开对抗,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设定上对违法自然人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尤其是当违法问题成规模后,更是无从解决。

二是执罚手段严重不足。综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自然人,无法核实其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有时连违法行为人的姓名都无法知道。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时,没有任何有效的手段对其制裁。另外,处罚决定即使得到履行,对当事人的名誉、权利等也没有影响。部分外来流动人员反复地进行违法活动,客观上形成"弱势执法者,强势违法人"的尴尬局面,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受到挑战。

三是执法"对事不对人",缺乏威慑力。执法行为是对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管理秩序强力纠正的手段,应当具有威慑力,教育和震慑他人。但目前综合执法机关对抢建私房、无证诊所、无证经营等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只要其没有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只能对建筑物强行拆除,对经营场所查封,对物品暂扣,对违法者不能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往往是"你拆我建,你来我走,你走我来",降低了执法效率,增加了执法成本。

四是认识上的误区。综合执法针对的大多是"弱势群体",由于缺少强制力,违法者大多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容易产生对抗情绪,执法现场难于控制,加上少数市民不理解,个别媒体甚至有"妖魔化"城管的倾向,使综合执法举步维艰,陷入"管与不管"均招致非议的两难困境。

二、深化综合执法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越来越多,而__非户籍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85%,情况十分特殊。如不能实现对违法自然人的有效管理,就会造成城市秩序混乱、环境恶劣、治安堪忧,从而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影响整个城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综合执法事项中,涉及自然人违法行为最为普遍,从某种程度上说,突破了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瓶颈,也就实现了对城市管理秩序的有效维护。因此,解决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问题迫在眉睫。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通过对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研究,其共性部分是:没有专设城管执法队伍,凡涉及对违法自然人执法的

事项,一般都由警察执行,并赋予了强有力的执行后续保障措施。

1、日本、韩国警察管理城市的做法。《参考消息》曾刊登《没有城管队,日本靠"法"管城市》的报道,重点介绍日本警察按照《轻犯罪法》管理城市的情况。日本已于1948年实行《轻犯罪法》,将危害社会或影响公共秩序的事项都定性为轻犯罪,其中大部分内容是针对城市管理事项,比如乞讨或唆使乞讨、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丢垃圾或鸟兽尸体、污染或毁损他人房屋、破坏公用设施等,并且设定了罚款、拘留、或二者同处,都由警察负责执行处罚。韩国几乎是照搬了日本的《轻犯罪法》的模式。

2、香港对违法自然人的管理。一是法律设定了对人的管束措施。香港法律不仅规定了罚款处罚,而且大部分都规定了监禁的罚则,专门对付违法自然人。如对流动非法摆卖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3至86条,规定无牌贩卖的,第一次定罪罚款5000元,每日罚款300元及入狱1个月;第二次定罪的罚款10000元,每日罚款300元及入狱6个月。《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对随地吐痰、乱抛垃圾、非法张贴和犬只便溺弄脏街道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罚款,最高罚款额5000元至25000元不等,或监禁6个月。二是规定了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律责任。警察在发出罚款通知书时,要求违例人提供姓名、联系电话、住址及身份证明文件,如违例人未能提供所需个人资料及出示身份证明而又没有合理解释,即属违法,可被罚款最高5000元。任何人士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的资料,一经定罪,可被罚款5000元及入狱6个月。三是执法中可以对自然人进行管束。程序法中规定,执法人员可以拘捕小贩及违反环境卫生的当事人,可以将其带至警察署进行审查和监控。

3、新加坡对违法自然人的管理。一是重典治乱。新加坡是世界上社会管理秩序最好、环境最洁净的国家,其良好秩序得益于严厉法典。1966年,新加坡通过一部以维护市容为目的著名的《破坏法》,重惩涂鸦及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对在政府公共建筑物上张贴广告、标语或喷漆,不但处以高额罚款,还对违法行为人施以3-8鞭的鞭刑,这种严厉的处罚,在世界各国法律中少见。影响较大的迈克.费(micheal fay)涂鸦事件。新加坡一个豪华住宅区的车辆,连续两周被发现涂污,警方便派人埋伏,逮捕了一名16岁的香港人徐志豪,经审讯,供出18岁的美国人迈克.费,警察到其家中搜出很多公共场所的告示牌。迈克.费被控53项罪名,454件涂鸦行为,被判4个月徒刑、3500元新币罚款和6下鞭刑。由于美国媒体及总统克林顿呼吁,被赦免2鞭,共执行了4下鞭刑。二是法律授予对人的管束权,执法人员手段充分。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对如何查处、拘捕、定罪违法行为人设立了专门的规定。(1)对无证流动摆卖、处置废弃物、公共场所抛垃圾等违法自然人,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行政长官书面授权的公共官员不需要授权可以行使逮捕权,并送交地方长官法庭,处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金,对于再犯或者继发犯罪处不超过4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者可以并罚。(2)为了确认被逮捕人的身份,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公共官员可以要求被逮捕人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据。(3)收到通知的人,如果不能根据通知要求出庭,法庭将因此发出对该人的逮捕令。(4)无故不出庭接受处罚的,可判处20__美元的罚金,或者2个月的监禁。(5)对不知道违法人员姓名和住址的;违法人员拒绝提供他的姓名和住址的;或者已经提供了姓名和住址,但有理由怀疑其准确性的,警察、公共卫生官员或者行政长官授权的公共官员可以逮捕他认为犯有或者有理由相信已经犯有本法或者相关条例规定的任何人员;并可以扣押依照被逮捕的人员,直至查清他的姓名和住址。

(二)国内部分城市实行了警察配合综合执法的做法,为解决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进行了初探

通过对长沙等国内部分城市的考察,其共性部分是:警察通过各种方式配合城管执法,部分解决了对违法自然人的执行难问题。目前,国内设立警察配合城市管理执法的有长沙、南京、郑州、济南、无锡、宝鸡等40多个城市,其中长沙、南京、郑州等成立了城市管理警察支队,济南专门成立了城市管理警察分局。从各城市的运作效果来看,警察配合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综合执法的权威性,遏制了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我市也曾于20__年实行了巡警配合城管执法,全市100名巡警,共设7个城管巡警中队,分别配合市、区城管部门执法,运作三个月后因某种原因被取消。但从运作效果来看,暴力抗法明显下降,执法效率有所提高,执法环境有所改善。20__年4月针对非法行乞、乱派发卡片、兜售假发票、路边招嫖、私刻公章等五种城市管理顽症,专门成立了公安城管民政联合执法大队,对__、福田辖区五种顽症进行严厉打击,有效净化了市中心区的城市环境,维护了城市秩序。

但是,这种警察配合执法的做法只是一种临时性的配合方式,在一定时间段对专门事项所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但不是稳定的、持续的运作机制;更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没有从根本上明确警察管理城市的主体资格问题,警察只是配合城管队伍执法,遇有暴力抗法事件才介入,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处仍以城管执法部门名义执行,警察不行使对违法自然人的身份调查、留置、传唤等权利,没有成为真正的执行主体,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问题。

(三)实现警察管理城市,是适应__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__社会经济发展持续增长,成为经济最活跃的城市之一,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进入,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例严重倒挂,户籍人口196.83万,实际管理人口超过1200万。人口的快速增长给环境资源和城市秩序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一部分人依靠从事无证诊所、无证经营、私宰生猪、乱摆卖、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进行谋生。这些违法行为涉及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会演变为犯罪行为,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和谐__"的建设。目前,我市综合执法从9个方面增加到21个方面,处罚条款从291项增加到583项,执法任务比原来扩大了2倍多,而且集中到综合执法部门的大都是针对违法自然人的处罚权,因此,通过执法人员身份的转换,由警察管理城市实现对这部分人的有效管理非常必要,利用警察对自然人约束的强制力,可以预防此类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在城市中,可真正实现只有警察一支队伍来管理社会秩序和城市管理,方便市民,减少执法队伍,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秩序井然的城市环境和发展空间。同时,在一个城市内由警察来维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环境、城市秩序也是国际主流的管理模式。

(四)__具备实现综合执法人员警察化的条件

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自主创新是__发展的源动力,目前我市城市硬件环境已基本完备,在管理体制与机制上的创新上大有空间。一方面具有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的优势。__是经国务院确定的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中央要求我们在一些重大问题上要改革创新,为全国建立示范,这是我们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实行警察管理城市试验非常有利的大环境。另一方面具有特区立法权的优势。__尝试过警察管理城市的做法。1995年,颁布实施了《__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成立了巡警队伍,对非法乞讨、非法摆卖、非法张贴、非法养犬、吐痰便溺、乱倒垃圾等破坏市容 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并规定了警察查验身份权、盘问检查权、留置权、传唤和强制传唤权、临时约束权等对违法自然人执法的后续保障手段。该部法规至今未废止,这是我市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具备的法律基础。

三、解决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制约城市管理的这一瓶颈问题,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敢于创新,大胆突破,在__率先成立城市综合执法警察部门。具体建议是:

(一)利用现有巡警机构建制,整合综合执法队伍

我市根据《__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建立起来的巡警队伍,在近几年公安机关面向基层的机构改革调整当中,一线巡警都直接配置到了基层派出所,但市、区两级巡警机构建制还在。巡警机构的这种状况,为我市破解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条件。可以考虑市城管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与市巡警支队合署办公;区城管行政执法监察大队与区巡警大队合署办公;街道城管行政执法队加挂巡警队牌子;市、区、街道三级均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城管执法支队、大队、中队的执法人员全部转为警察,执行《__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统一行使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处罚权。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双重领导,警务由公安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安排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事和经费以城管部门管理为主。此种体制的优点有:

1、毋需增加人员编制。这支队伍不动用公安的原有力量,而是从现有行政执法人员中转换,改换现有执法人员身份,在机制上进行优化,仍然实行重心下移,在街道进行综合执法,只是赋予综合执法人员警察身份,将综合执法人员纳入警察序列,这样既不增加行政成本,又有利于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同时强化了城管执法刚性、权威性和威慑力。

2、法律上不存在障碍,可操作性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__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__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其中大部分内容是针对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执行主体是警察,规定了警察如何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还规定了警察留置、强制带离等后续执行措施。但由于《条例》实施时我市治安形势比较严峻,警力不足等种种原因,该条例中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处罚规定没有得到执行,现在勿需修改,恢复执行即可。二是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纳入街道综合执法的21个方面的处罚权可以相对集中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样,也可以相对集中到执行力更强的城市管理巡警部门,因为巡警部门也是行政机关。

3、资源互补,实现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双赢。我市是全国最大的移民城市,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比例严重倒挂,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是最为严峻的社会问题,通过恢复和整合巡警队伍,充分发挥城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优势,既可以解决对违法自然人执法难的问题,又解决现有警力不足,同时兼顾社会治安的问题,还能解决集中执法、规范执法的问题,可谓一石三鸟。

(二)逐步完善《__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__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与日本的《轻犯罪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内容涵盖了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主要规定了路面上和公共场所的社会治安、城市秩序、城市环境等方面的执法处罚,是一部关于自然人轻微违法的综合性处罚法规,并规定了巡警的查验身份、检查留置、强制传唤等执行手段,已将大量的城市管理内容纳入其中。如第一条就规定了巡警的职责是"为维护__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加强城市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第四条规定了"巡警巡察以治安管理为主,同时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第八条第六款"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制止和查处乱摆卖、乱丢垃圾废物、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违反规定携犬进入道路广场等行为"。

整合队伍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法规进行完善,并逐步理清巡警队伍综合执法的范围,做到法定化。一是成立法规修改工作小组。对《__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扩充范围,将现行综合执法内容涉及对违法自然人处罚的事项纳入其中,使它成为综合执法的依据。二是对法律责任设定,要敢于突破。《__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逻条例》中规定了警察对自然人违法行为执行可以采取留置、强制带离等手段。这一手段恰恰能破解行政处罚对违法自然人执行难的难题,因此,在法律责任设定上不仅要规定罚款,而且要解决罚不到款怎么办的问题。可以参照国外采取罚款、拘留或二者并处的方式,对初犯者从轻处罚,对重犯者或累犯者则重罚。

(三)可以逐步尝试引入司法配合机制

只有有效执行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许多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都设立了针对自然人一般违法行为的快审法庭,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以维护法律尊严。由于综合执法涉及面广,案件数量大,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建议市、区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综合执法专门法庭,专职负责审理当事人对综合执法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起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的强制执行。

(四)区域试验,跟踪测评,分步推进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第2篇

摘要:

从法制层面剖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陷入困局的原因主要在于城市管理制度立法保障的缺失与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薄弱,并尝试针对性提出城市管理破解困局的对策:立法先行;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养;实施柔性执法。

关键词:

城市管理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活动,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实施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形成管理与执法分立的城市管理体制,使城市管理由原先的多头执法向统一执法跨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难题,在这样的体制下城市管理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先天的体制和法律的缺陷以及执法人员自身法律素质的影响,城市管理制度诞生至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一直面临身份、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等争议,城市管理几乎成了“残暴”、“恐怖”的代名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陷入尴尬困局,亟需从法制层面究其根源,剖析原因,对症下药,探寻符合我国城市发展现状的切实可行的破解路径。

一、城市管理先天体制和法律缺陷导致的执法困局

(一)城市管理制度先天不足且缺乏完善的立法保障

首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面临的现实困境始于先天制度的缺陷。作为我国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尝试与探索,从全国范围看,各地方“城管执法”部门称谓各异,属性不一,有的属行政机关,有的属事业单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决定了城市管理部门将面对多个领域、多个社会层面的矛盾。城市管理部门站在第一线专门履行“统一执法”职责,且缺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许多体制性的问题和基层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部门设置混乱、职能范围不清、执法队伍编制混杂等问题凸显。其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面临的现实困境还源于立法缺陷。依法行政是现代公共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切公共组织合法生存和规范运行的法理基础。①城市管理制度的法理依据来自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2000年国务院通过《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正式授权地方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将市容、规划、市政、绿化、工商、公安、环保等多个行政机关的全部或部分处罚职能集中到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除此之外,城市管理制度的施行没有更为完善的立法做保障。如上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与法律先天不足导致如下弊端: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身份与权限不明晰

近年来,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冲突事件不断,既突显一些地方城市管理执法的混乱,更突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困局。特别是城管和小摊贩之间暴力冲突的新闻屡见报端,不是城管伤小贩,就是小贩伤城管。2013年5月31日,延安城管踩踏一名商户头部引起公愤;6月2日,广州又传来城管遭小贩殴打的消息。针对城管和小贩之间频频以暴力相对的现状,央视《新闻调查》前往延安和广州,在这两个新闻事发地进行访谈调查中发现:近年城管小贩冲突,多因暂扣物品引肢体冲突。延安城管踩头事件就是因为暂扣自行车而引发的;广州天河区是广州最繁华的中心商业区,是小贩聚集最多的地带,天河区城管分局副政委王成提到了“暂扣”这一执法手段的尴尬,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城管可以暂扣小贩物品,但却没有任何人身强制权。以下是记者访谈实录:公众不禁要问城管为什么一定要用这种方式来执法呢?难道没有更合适的办法吗?王成:因为我们没有办法查验对方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第15条写得非常清楚,只有警察才能对他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查验。记者:处罚的时候,你其实都不知道我处罚的这个人他身份是什么?王成:不知道,我不知道面对的这个人是什么地方的,姓什么叫什么,我怎么开罚单?我开不了罚单。我只有把你的东西扣下来带回去,作为一个抵押让你来拿,作为一个抵押让你去银行交罚款。隋牧青(律师):城管条例我认为,它本身制定得也有一些问题,城管就根本不应该有这种财产扣押的权力,如果没有人身的这种控制的权力,他根本做不到的。记者:在这个执法过程中,针对人身的动作难免就会发生?隋牧青:对,他不仅仅是给小贩容易带来很大的伤害,其实我觉得给城管也容易带来伤害,因为他们这种地位是很尴尬的。———案例来源:央视《新闻调查》刘兆瑞2013.07.28如案例中所谈,由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身份、地位、执法保障、相关部分的执法协同与配合等等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①,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常常遭遇困窘,例如身份不明等,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一直被戏称为政府的“私生子”。城市管理需要大量的执法人员编制,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但是,受政府机构精简、编制、经费的限制和制约,只有一部分执法人员属于正规公务员编制;综合执法过程中往往得不到相关部门应有支持与协作,特别体现在公安保障执法方面;市民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相关权限提出质疑、争议,甚至阻扰综合执法乃至暴力抗法等等,直接影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成效。

2、职能的交叉与重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职能范围广泛,常常被戏称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其主要职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而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城市管理执法职能管辖范围细分达到300项之多,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规定与保障,执法过程中势必与相关部门,诸如环卫局、交通局、城建局、工商局等的权力相冲突,例如在一些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与交通管理部门抢着贴违规停车的罚单等①。因此,城市行政管理中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同级行政机关管理职责不清,一旦有利可图,彼此之间争权夺利;一旦无利可图或遭遇执法难题,彼此之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严重影响执法效率。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众所周知,法治具有双重性,一是大家要实际服从已成立的法律,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完善的法律。②依法行政关键在于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要在整个城市执法过程中建立起统一的法律化的规则体系,用统一标准公正严明地去衡量和处理同一行政事务。迄今为止,国家层面仍然没有一部权威的相关法令出台规范城市管理制度。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依据是地方性法规和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拥有的处罚权主要涉及七个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后,城市管理执法局所拥有的七个处罚权的法律依据依然分属于原先七个部门各自的法律法规。由于制定主体过多,不同部门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同一性”,就处罚性质的界定、处罚标准、处罚方式与手段、处罚轻重说法不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冲突。这一方面损害了法制的权威,法律法规之间差异的缝隙给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演变为权力腐败;另一方面,不同法规存在的抵触与矛盾也给城市管理人员的综合执法带来很大困扰。

二、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薄弱导致的执法困局

自全国普遍实施城市管理制度以来,似乎“冲突”“暴力”“野蛮”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甩不掉的标签。毋庸讳言,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暴力冲突事件的频发,与被执法对象素质不高有很大关系,但是执法人员更是责无可卸,必须严厉追责,依法惩处。如针对前面案例提及的“延安”一事,事发后延安城管局成立联合调查组,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对所有相关人员,一律停职调查;要求监察支队开展作风纪律整顿等。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虽有良法,要是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诚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质量问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为广大市民服务,目的是为了履行维护社会秩序、处理城市诸多问题的职责。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仍存在谩骂、殴打等现象,采用简单化的扣押、没收或截留财物等粗暴、野蛮手段,以达到严格执法目的;一些执法人员以加强管理为由巧立名目收费,实施处罚目的为单位或个人创收,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以致执法枉法;一些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一些执法人员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一些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的管理区域不断扩大,综合执法职能不断拓展,管理标准不断提升,执法保障匮乏的现象也日益凸显:执法人员短缺,对执法人员培训的投入不足。现有编制内人员远远满足不了日益扩展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催生了“协管员”这一“临时工”性质的协助城管执法的人员,所谓的临时工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培训,法律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也常常成了暴力冲突事件相关涉案行政责任人推卸责任的借口。

三、破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局的对策

(一)立法先行是走出执法困局的根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如前分析,导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局首先在于当前我国城市管理方面立法较为滞后,可操作性较差,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践需要存在较大差距,需要探索制定一部更具权威与科学的城市管理法①,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关政策与法规。1.亟需从国家层面制定一部更具权威性与科学性的城市管理法只有以国家层面制定的《城市管理法》这一基本法作为指导,才能保证地方政府城市管理立法质量,理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新的城市管理法,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法律的全面性、科学性、同一性;科学理顺城市管理各部门执法的不同依据,消除立法盲点,减少立法缝隙,克服法律法规之间的抵触与矛盾,改变政府各部门立法分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无法适从的状况;要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的性质和地位,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其组成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这既有利于行政执法主体权威性地位的确立,又改善和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2.积极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一方面,在不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城市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明确执法权限与职责;通过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合理把握处罚尺度,做到各项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不断健全维护流动摊贩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但是,却从来没有哪条法律明确地说过流动摊贩是否可以申请经营执照,工商部门也没有开放过对流动摊贩的审批许可。直到2011年,新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里增加了这么一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鉴于流动摊贩对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质量的影响,地方政府必须强化对流动摊贩管理的顶层设计,在行政法规层面进行合法化设计。

(二)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养是走出执法困局的关键

依法行政必须建立一支专业化、法制化的行政管理队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能否严格执法、合理执法、准确执法,没有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再完备的法律、再齐全的执法装备都成为摆设。作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执行者,执法人员应当熟悉宪法,精通和掌握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令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业务基础知识,精通和掌握城管执法业务范围内的业务知识;熟悉与城管行政执法交叉的其他管理业务知识,一旦需要,可迅速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取得更佳的整体效应。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该多管齐下。其一,进一步完善引入机制。尽量从高校,特别是政法或公共管理院校毕业的学生中录取一批具备法律、行政管理知识,积极性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后备力量;其二,进一步完善培训机制。通过分层分类培训、分阶段有步骤地增强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技能水平,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其三,进一步规范执法权力,强化执法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力应得到进一步规范,公开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不断完善人大代表、媒体、社会团体、公众的监督机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与社会监督,提升执法者素质。

(三)柔性执法是走出执法困局的保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三章  开发公司管理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五章  房屋开发建设管理

第六章  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积极推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加快建设进度,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市属县、市)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都应依照本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系指在一定规模的区域内统一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各类房屋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规划、计划、用地、拆迁、价格、资金等事宜协同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区的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综合开发区的规模、布局和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各类房屋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综合开发区的建设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近期建设计划,由市计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计划管理部门根据综合开发区的近期建设计划会同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

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按管理权限需报经省或国家计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应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七条  开发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需要申请用地的,在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八条  在综合开发区内,除危(灾)房翻建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不纳入综合开发范围外,其余建设项目都应实行综合开发建设。

第三章  开发公司管理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开发公司系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基础设施、各类房屋和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公司。

第十条  开发公司是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有与开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自有流动资金,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经济核算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按规定权限上报批准,发给资质级别证书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开发公司凭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级别相适应的综合开发。

外地开发公司进杭从事综合开发,须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必须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越级开发,非法转包。

第十五条  开发公司要对其承担的综合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年终的净收益,应按市政府核定的比例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的综合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开发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并受银行、财税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用于综合开发的建设资金,应存入建设银行。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综合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必须首先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屋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发建设。旧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承担该区综合开发建设的开发公司负责建设。

第二十条  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可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1、城市建设资金拨款;

2、银行贷款;

3、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投资;

4、向参加综合开发区建设的单位按规定预收部分定金;

5、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房屋开发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开发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综合开发区建设规划和设计文件组织实施。

综合开发区建设和各类房屋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的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房屋开发建设由开发公司承担。

单位需要建房的,必须委托开发公司进行统一开发建设。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自行组织建房的,必须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房,并按规定承担公建配套项目建设或交纳相应的公建配套项目建设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综合开发的房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与设计要求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办妥交接手续,然后方可销售或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出售综合开发建设的各类房屋,必须按省、市有关部门确定的商品房销售计划和价格进行,并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综合开发住宅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生活区规划定额指标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开发公司在进行房屋开发建设时,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必须与房屋主体工程同时或先行规划、设计、施工、交付使用。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综合开发区的规划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公建配套项目、建设内容和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  综合开发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属营业性用房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偿划拨给使用单位使用,收回的资金,专项用于城市网点设施建设。属非营业性用房的,以及由居民区使用的直接为居民生活服务的营业性用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学校和市政设施用房分别由教育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由使用单位免租使用,并自行负责维修。

建成的公建配套设施,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未按本条例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活动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非法经营处以罚款。

(二)开发公司越级承担开发建设任务,或者非法转包开发建设项目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视情按规定权限上报批准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凡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开发公司未按规定完成开发建设项目及其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令其限期完成建设任务。在完成规定的建设任务之前,各有关部门不得安排其承接新的建设项目。

(四)综合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开发公司返工,并处以罚款,问题严重的还可按规定权限上报批准降低其资质等级。

(五)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公建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责令使用者限期改正;超过限期仍不改正的,可收回其使用权,按原使用性质另行安排他人使用。

(六)不按规定时间和规定比例上交财政款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对少报、转移和隐瞒收益的,可处应上交收益的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停止、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综合开发建设的住宅区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后的开发建设事宜,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共治理 城管执法 多维困境

中图分类号:F2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374-01

前言:近年来,我国诸多城市的执法人员在对社会秩序进行治理的过程中,时常发生不文明的行为,对社会和人民造成巨大心理创伤和财产损失。城管人员对流动商贩强行没收生意设备,甚至发生罚款和打人的不文明现象,造成社会的极大反响。诸多城管执法的不良现象来源于政府在城市管理工作上的的不足和漏洞,对城市的形象工程较为注重却忽视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当前我国的不文明执法行为愈加频繁,损害了我国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该种局势必须得到制止和改进,由此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公共治理视野下城管执法的困境

1.管理理念的偏差

就我国当前城管执法来看,城管仅将自身定位在保障社会的清洁和有秩序方面,却将城市为人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抛诸脑后,较多城管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采用突击和集中的手段对小商贩们进行打击,该种方式的目的在于对违反城市秩序的小商贩们进行惩治,该形势下势必会造成小商贩和城管人员之间矛盾的加深。城管人员的偏差执法将城市管理的目的脱离公众,目的纯粹为执法,显示出城管人员管理理念的偏差[1]。

2.执法制度失范

我国在1992年颁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的产生自此便成为我国城管执法的主要根据。作为一部行政法规,该条例具有原则性和指导性,但我国地域广阔且城市发展程度不一,造成该条例无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城市[2]。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诸多地区政府为保障地方利益纷纷出台了地方性城市管理法规,甚至某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与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矛盾的现象。诸多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许可设置原则还未可知。

3.执法程序不顺

基于当前我国并未出台《行政程序法》,加之当前对于城市管理人员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造成我国城管人员的执法多为处罚的性质,该种情况主要来源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城市管理过程中,诸多城管人员对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众实行以罚代管的治理方式,同时其行为并未遵循有关法律程序,忽略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3]。执法程序不顺的状况造成我国城市管理混乱的现象。

4.监督机制不健全

绝对的权利必将造成腐败现象泛滥,近几年我国先后颁布了《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监督条例,该现象说明我国在监督立法上取得了一定进步,但当前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体制呈现多且混乱的现象,造成我国城市管理监督不力。当前我国城管执法队伍的内部存在考核评价机制,但有权利缺乏责任的执法现象造成城管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加之有关监督法规的追究制度过于模糊,导致城管人员缺乏监督和制约。

二、公共治理视野下城管执法问题的的破解对策

1.确立城管执法新理念

当前我国需要在城管执法的理念上进行改进,使城管执法人员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于群众的工作态度,同时在执法的过程中需要对社会不同生活水平的居民进行考虑,并对当前的城管制度进行改革。政府需要对流动商贩的生活予以关注,在保障其正常生活的过程中对民生问题加以关注,该过程是城管执法人员由管制的方式转变为服务方式的过程。政府需要对城市资源进行倾斜性配置,降低我国流动商贩的数量,缓解民生问题。政府需要对当前的执法理念进行完善和创新,改变城管人员的执法理念,同时对流动商贩的市场进行规划,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2.健全城管执法制度

城管执法有关部门需要根据行政处罚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结合,并根据城市现状对地方法规进行完善,建立程序性较强的有关制度,例如,公开制度、参与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同时还需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和决定程序,由此来规范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由此可见,使用法律对城管人员的行为和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具有必要性,同时执法理念和执法手段等需进行法律规定,缓和城管执法人员和流动商贩间的矛盾问题。

3.充实城管执法内涵

当前我国城市管理需要在保障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由此来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政府需要在完善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的过程中重返考虑到民生问题,不免出现为了社会的治安而切断老百姓的生活来源。由此需要政府为流动商贩开设免租金的交易场所,且能够符合当前市容的建设,促进不同阶层民众的和谐生活。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需对城管执法机关人员的招募实行录用考试、公平竞争及择优录取的方式,建设高水平的执法成员队伍。

4.完善执法问责机制

完善城管执法部门和人员的监督体制,由此来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首先需要从城管执法的内部监督着手,对城管部门的信息进行公开,并加强社会舆论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建立相应的监督法规,如制定《行政问责法》来对城管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由此来实现其工作中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结语:当前我国在城市管理过程中的综合行政执法已经成为动态的管理过程,该过程对社会的领域涉及面较多,我国城管部门在面对城市管理中的诸多问题时需要严格执法且采取文明执法行为来规范城市管理秩序,需要综合城市的管理现实和实际问题的角度采取适当对策和机制来调整城市管理方式,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林霞.社会治理视角下城管执法困境的再思考[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4,04(11):68-70.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第5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shuicao”为你整理了这篇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

根据《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迎接全市“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和《中共阆中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阆中市司法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七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阆法委办发〔2020〕9号)文件的要求,我局开展了“七五”普法的自查和总结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回顾

2016年以来,我局的“七五”普法及依法治理工作在局党委的高度重视下,紧紧围绕“七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从提高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入手,坚持“四抓”,即抓落实、抓重点、抓提高、抓深化,有利地推动了“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保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落实

为切实保障“七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局党委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党政工作的议事日程。我局制定了城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并成立了“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二)明确任务抓重点,实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整体推进

一是突出学习宣传宪法。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宪法,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使法治真正成为根植于公民内心的信仰。利用微信公众号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宪法和城管法律法规,增强市民的宪法意识、文明卫生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努力推进创文创卫工作和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共同打造一个和谐、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二是抓好领导干部学法。采取集中学习、专家辅导、举办专题讲座和召开交流会等形式组织机关干部学法。五年来,我局先后举办了行政执法知识讲座、城市管理专业法律知识讲座等各类专题讲座培训10多次。2016年制定了《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局党委中心组始终坚持定期学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2019年初,按照《阆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前学法制度》,在每次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会前开展学法活动。将法律知识纳入干部培训必学内容,有力地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局党委班子成员和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和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三是抓好干部职工普法教育。开展了针对全体干部职工的集中学法活动,加强了干部职工普法教育。从2016年开始,每年都制定了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和全体执法人员的集中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和全体执法人员集中学法活动共计60多次。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年组织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不断增强干部职工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七五”普法以来,我局共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大型法制培训5次;选派30人次中层以上领导及业务骨干参加南充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各类法律法规培训班;2019年7月,组织了30多名城管执法人员参加市司法局举行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执法人员通过考试取得了四川省行政执法证。2020年6月,组织局系统职工参加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网上举行的法律知识竞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通过在城管系统开展深入扎实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推进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监督的良性机制,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四是加强法治宣传队伍建设。组建了以城管执法人员为主的法治宣传队伍,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各类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教育。同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和“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要求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宣传和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局服务窗口准备了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向办事群众发放,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建立了以案释法工作制度,推动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拓宽普法渠道抓提高,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

一是组织开展“法律七进”活动。认真贯彻落实《阆中市全民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精神,利用法制宣传日、法律宣传周、法制宣传月等各种活动,采取座谈、法律咨询等形式,组织执法人员深入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让法治宣传教育更加贴近群众,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开展了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南充市地方性法规为主题的“法律进社区” “法律进企业” “法律进单位”活动10多次, 制作了专题普法宣传展板,向普法对象发放了《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南充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等南充市地方性法规单行本。开展了以创文创卫为主题、以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律进机关”和“法律进单位”等活动。局属各执法大队安排执法人员在各自辖区内开展了创文创卫法治宣传活动,通过执法人员与普法对象面对面、零距离的宣传和讲解,让法治宣传教育更加贴近群众,突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推动了法治进意识、进观念,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是利用各种大型活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以“12.4”法制宣传日为主线,充分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11.9”消防宣传日、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会同相关部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城管专业法规为重点、主题突出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大力营造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法治氛围。积极参加了市上统一组织的防范非法集资、全民禁毒、创文创卫等一月一主题法治宣传活动。“七五”普法以来,我局共出动法治宣传车开展流动宣传400余次;印发各类法治宣传资料24000多份,法律法规单行本3000余份;制作大型法治宣传展板25个、led显示屏电子标语20条以上、喷绘布幅标语30条以上,执法车载宣传标语30条以上;派出执法人员上街宣传法律法规500人次。 在阆中人民广播电台《阳光政务》栏目播出了涉及城管法规知识的节目5期。及时在阆中市人民政府网和我局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发表了法治宣传的新闻信息。

三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了以案释法工作。制定了《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每年对普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将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和任务分解到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结合自身的职能职责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宣传。初步建立了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在各类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中,城管执法人员均结合执法案例开展了以案释法,让群众加深了对法条的理解,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实行普法执法并举,强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五年来,我局紧紧围绕城市管理中心工作,按照建设世界古城旅游目的地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强力查处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车辆停放秩序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强化举措,狠抓工作落实,使城市环境更加整洁,市容秩序更加清爽,车辆停放更加有序,依法治理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1.加强市容秩序的管理, 规范市容秩序。五年来,坚持用高标准管理市容秩序,每月均开展越门摆摊、占道经营的专项整治。城管执法人员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主动纠正和制止临街门面的越门摆摊和各类游摊散贩的占道经营行为。五年来,登记保存各类占道物品达2万余件,取缔游摊2000多处,纠正和制止越门摆摊行为1万多次。每学期都开展了校园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治,取缔了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类无证小吃、玩具摊点。对市场周边街道实施了集中整治,有效取缔了占道交易农副产品和市场周边的冒口经营行为,解决了市场周边脏乱差等问题,市容秩序明显提升。

2.加强广告设置的管理,提升广告品位。五年来,定期开展城区喷绘布幅广告设置专项整治,及时拆除破旧过期和违规设置的喷绘布幅广告;定期开展古城核心区店招店牌设置专项整治,拆除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店招,纠正和制止古城临街门面悬挂现代材质制作的各类旗幌、灯箱、LED显示屏等行为;定期开展老城区和七江新区店招店牌的集中整治,清理和拆除违规设置的店招;开展大型户外广告专项整治10多次,及时拆除影响市容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楼顶广告、大型户外广告和破损、过期大型喷绘广告;同时在店招店牌的设置上,坚持一店一招,规范设置,严把审批关。

3.加强车辆停放的管理,规范交通秩序。狠抓车辆乱停乱放的整治,城区车辆停放秩序治理效果明显。除了坚持做好日常的城区车辆停放规范管理,还与交警、运管等部门联合开展了80余次城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解决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问题,车辆停放秩序得到有效改善。五年来,共处罚违规停放的各类机动车辆1000余辆,处罚违规停放的各类非机动车2000余辆。

4.加强环保执法的力度,净化城市环境。我局高度重视城市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工作,不断加大城市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涉及城市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净化市民生活和工作环境。

五年来,持续加大对城市扬尘的管控和整治力度,城市扬尘治理成效明显。针对建设工地和部分路段尘土飞扬,弃土运输车辆沿街洒漏等现象开展了专项整治。持续加大对焚烧秸秆、油烟污染、露天烧烤的管控和整治力度,强力查处焚烧秸秆和垃圾、油烟超标排放、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等违法行为,致力于提升城市空气质量。加大对城市噪声的管控和整治力度,查处了夜间施工噪声扰民、城区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和商业娱乐场所发出超标噪声等违法行为,为市民营造宁静的城市生活环境。

5.加强规划执法力度,遏制违法建设。五年来, 我局持续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控制和查处力度,努力实现“新违建零增长、老违建负增长”的目标。我局查处了一大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一批城区存在的老违建,对新违建坚持露头就打,落实了新增“零容忍” 。通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进一步维护了城市形象。

6.完成了市政府交办的打击非法营运任务。我局与交警组成联合执法队伍,针对“黑三轮”和非法营运的情况制定了整治方案,对“黑三轮”非法营运行为采取专项整治和不定时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坚决进行打击。五年来,共处理非法营运三轮车近200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普法措施和手段缺乏创新,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

我局在普法工作中重视出动执法队伍和车辆进行流动宣传,经常采用向群众直接发放纸质法律资料的方式进行宣传,不注重利用门户网站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我局在普法工作中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通用法律法规的宣传,但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专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和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城管综合执法干部队伍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挥党委对普法依法治理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法治贯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加强法治宣传工作。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认真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在局系统严格执行党委中心组学法、会前学法和集中学法等制度,做到干部职工人人知法、懂法、守法,营造良好的学法氛围。要创新法治宣传形式,搞好各类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围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强化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注重不同层面的宣传,利用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做到通俗易懂。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加大普法力度,切实抓出成效。

(三)推进普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建立健全城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制度,继续落实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的普法责任,根据职能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废改立的情况对《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坚持严格按制度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继续修改完善党委中心组、会前学法和集中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城管系统法律法规学习及考核机制,加强城管系统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考核;将执法与普法高度融合,努力建设一支法律基础知识扎实、工作能力强的法治宣传队伍,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城管系统普法工作保障机制,以适应新形势下城管普法工作的新要求。

(四)不断强化城管执法工作。坚持普法执法并举,以市容秩序专项整治为抓手,持续开展城市乱象治理,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加大城市环保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焚烧秸秆、油烟污染、露天烧烤的专项整治,强力查处建筑工地违规作业、弃土运输车辆违规运输、焚烧秸秆和垃圾、油烟超标排放、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等违法行为,提升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强城市噪声污染的专项整治,强力查处城区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和商业娱乐场所发出超标噪声等违法行为,营造宁静的城市生活环境;进一步规范占道经营、车辆停放秩序,确保市容市貌整齐有序;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监管,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提升户外广告品位;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控制和查处力度,努力实现“新违建零增长、老违建负增长”的目标。

(五)营造机关法治文化氛围。

认真开展局机关法治文化氛围营造工作,坚持以“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为主题,以“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为主线,以“为人民管理城市,做人民满意城管”为目标,通过在局办公楼一至三层楼道制作固定的法治文化墙和宣传栏,在大门口LED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法治宣传标语,及时更新法治宣传展板的版面,定期在城管微信公众号上发送法治信息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治文化氛围营造工作。通过机关法治文化氛围的营造,缩短法治与干部职工之间的距离,引起干部职工的强烈共鸣,达到寓教于乐,受法治熏陶感染于无形中的效果。

五年以来,我局认真开展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今后将紧紧围绕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开展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积极发挥综合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开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