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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帮助案件

法律帮助案件

法律帮助案件范文第1篇

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

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各种矛盾增多,各类纠纷频发。一些困难群众由于种种原因,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困难群众能够借助国家力量,获得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直接体现“为民”精神的制度。

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领域公平正义的核心内涵。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原本没有能力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公民,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进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得以彰显。

促进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虽然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也主要来源于政府,但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因而需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捐助。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自1997年5月成立以来,通过接受国(境)内外的捐赠资金,为众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资助。这大大缓解了我国法律援助需求巨大与经费短缺之间的矛盾,体现出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形成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的和谐局面。

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良好,保持安定团结,这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差异客观存在,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如果把握和解决不好,往往容易引发社会冲突乃至社会混乱和动荡。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社会冲突。在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中,诉讼是规范性、程序性最强的手段。法律援助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在利益冲突中处于劣势的公民在诉讼中能够得到帮助和保护,这有利于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的时间还不长,法律援助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有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协调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关系。法律援助法规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法规体系中既有全国性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又有地方性法规,如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等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或办法。由于大部分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是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的,其中有的内容与《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统一适用,需要对地方性立法进行修改,以使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相协调。

法律帮助案件范文第2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综治工作职责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中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并把综治工作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实抓好。年初,我局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了工作要求,制定了计划,层层落实,真抓实管。在工作的开展中,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领导全局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共同努力,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一)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建立健全了全县矛盾纠纷调处网络,把好矛盾纠纷预防关口。每月深入各村、组、企事业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区域内排查矛盾纠纷,建立台帐,按照“定领导、定人员、定方案、定时间”的“四定”原则,落实责任,逐一化解。开展“三案攻坚”活动,突破化解一批“积案、老案、难案”,为党政分忧,为群众解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上半年,全县共排查、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79件,调解成功271件,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件6人,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11件123人。

(二)深入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一是抓学习教育,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利用举办培训班、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等形式,强化司法所人员业务知识学习,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二是抓活动开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健全了司法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了工作程序、业务考核、人员培训、所务管理,使司法所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司法所建设进一步规范化。

三、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推动法治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六五”普法工作全面开展。根据今年普法工作的任务特点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以全面推进“六五”普法工作为出发点,制定印发了《2014年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细化了任务、措施,量化了指标,明确了标准,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在有所遵循的情况下,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落到了实处。

(二)深入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一是深入宣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关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围绕《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加强党内法规的宣传普及。二是在全县公民中重点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旅游法》、《省法律援助条例》等“四法一条例”。三是以“三送”、“六个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在全县14个乡镇广泛开展了常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如开展了春节送法下乡活动、全县招工大会法律咨询活动、“三八”妇女维权周宣传活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宣传月法律咨询活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活动、《税法》宣传活动以及《土地管理法》宣传活动等。

四、强化宗旨观念,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一)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努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一是制定和完善了多项便民服务措施,畅通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安排律师工作日轮流坐班,实行解答法律咨询、申请受理、审批指派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升了法援便民服务窗口形象。二是强化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及时对14个乡镇法援工作站及县总工会、妇联、团县委、局、残联、看守所等20个法援工作站的人员进行了调整,同时在教育局、计生委、交警大队、人社局、工业园管委会等单位部门新设立53个工作站。并在全县各村(居)组建了5至10人的法援明白人队伍,通过他们将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到各家各户,引导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依据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了我县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低于上年度城乡人均收入的困难群众,根据案情纳入受援人范围;并将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低保户、农村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等列为了重点援助对象,简化申请程序,优先受理;还将司法鉴定和公证事项列入了我县法律援助范围,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享受到了法律援助服务。四是加强了与公检法等部门的紧密联系,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联席会制度。提高了刑事法援案件补贴标准,按不同阶段进行补贴,充分发挥县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建立了法援律师轮流坐班制度,加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办案力度。五是通过采取因案制宜、全程跟踪、疑难会诊等措施,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六是拓展宣传载体,通过发送手机信息公示法律援助咨询热线“8538005”、印制法援宣传年历、印制法律援助服务手册、举办法律援助及相关维权知识讲座、在《手机报》开辟法律援助专栏、在网开通法律援助版块、在电视台《一线关注》做法律援助专访节目等形式,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截止5月31日,全县已受理法援案件68件,其中刑事8件,民事60件,受援人数84人。

(二)推进公证质量管理,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一是规范办证程序,严格按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归档的程序操作,不管公证事项多么简单,都不准随意简化程序,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一般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二是强化检查,严格把好公证质量关。严格按照省、市规定,定期开展公证质量自查和检查活动。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由主任审批,主任申办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员审批,疑难的公证事项,由处务会讨论审批.通过回访当事人,自查、互查等途径检查公证质量,及时纠正有瑕疵公证文书和存在的公证质量问题,严格规范执业活动。经过不断的自查和检查,公证人员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杜绝了错假证的出现。三是强化服务,开展便民利民活动。开设便民服务窗口,为困难群众开通绿色通道,积极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上门办理公证事务。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针对经济困难的群众,予以减免公证费用,使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截止目前,我处共办理公证事项113件,其中国内86件,涉外21件,涉台6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件,为当事人减免费用共计三千多元。

(三)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律师工作实效。建立和完善了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继续加强业务公开透明机制,要求律师事务所将服务内容上墙公示,做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公开,律师基本情况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规则公开,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开,投诉渠道公开,诚信等级公开,公示率达100%。强化了律师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提高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水平,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促进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积极参与县领导与县直部门(单位)领导联合接访,安排律师到局参加接访,及时为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积极参与县里的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等中心工作,当好县委县政府的法律参谋。上半年律师事务所共担任19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107件、刑事案件15件,法律文书53件,解答法律咨询850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件。

(四)实施诚信档案管理,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建立了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档案,做到了建档率100%。我局首次建立了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档案,把各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记录、投诉处理结果分别诚信档案,并将诚信考核等级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加大了投诉查处力度。对群众投诉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问题有专门的投诉处理登记表,建立了违纪违规查处机制。今年上半年,共查处对律师的投诉1件,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1件,基本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因服务到位,查处及时,当事人较满意。

五、进一步规范管理,推进特殊人群社会管理创新

法律帮助案件范文第3篇

上任伊始,我首先面对的是如何拓宽工作思路,提高中心人员的思想认识。我通过集中学习,使大家终于认识到,只要增加一份社会责任,法律援助工作是能够解决大问题的;只要我们用真心换真情、用有为换有位,通过一件件成功的案例、一滴滴辛勤的汗水,在百姓心中铸起“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丰碑,就一定能够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群众心中的地位和威望。

上任第一年,我爬山涉水、走乡串村地把法律援助材料和典型援助案件,向社会向农民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了广泛宣传。经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终于让当地的老百姓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由此,许多人才开始知道找法律援助中心来帮助他们解决各种纠纷。

20*年9月,一个双手拄着拐杖的中年残疾人走进我的办公室。经询问得知他叫张某,曾是陕西省府谷县某电石厂的一个临时工,在做工时因受命去维修横车道上出故障的缆绳而掉下去受伤,头部严重受伤、胸部骨折已成残疾,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且病情尚未稳定。由此引发妻子绝情出走及两个未成年子女生活无着落到处漂流。他本人多次向雇主索赔,却只在被迫协议的情况下得到少许医疗费。张某讲的声泪俱下、痛不欲生。我被张某的不幸遭遇深深打动后,立即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及时赶到电石厂了解情况。但是雇主以已经协议解决为由,拒不再出一分钱。我找当时在场的工人取证,可有的已另谋出路不知去向,留下的则害怕厂方刁难而拒绝作证,调查取证十分困难。我和同事上苛岚、去榆林、到太原,走访了十多个单位,寻访了三十多个知情人,耗费了两个多月的时间,才最终取得了充分的证据,把雇主电石厂告上法庭。经过一年多的漫长诉讼路,当张某拿着获得赔偿的判决书时,激动得说不出话来。当张某通过我的大力帮助,通过强制执行手段拿到四万二千多元的赔偿费时,更是激动得满县城宣传法律援助的好处。

两年多来,我一共办理各类援助案件50多件,其中类似上述疑难案件8件。

维护法援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不都要通过诉讼途径实现。我通过工作实践发现,有时候,通过调解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同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但迅速简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减诉息事的作用。于是,两年多来,我充分发挥在公证处工作期间练就的调解本事,共居间主持调解解决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18份,而且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被诉至法院。最后经法院审理,因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决维持。

两年多来,我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传单近8000份,其中利用集会在街头散发放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3000份;解答咨询200多人次,其中在街头解答20多人次,上门解答30多人次;写作协议、诉状、申请等法律文书近70份,其中上门代书20份;调解各种民事、经济纠纷17件,其中上门调解8件;上门回访20多次。

经过艰苦的努力赢得百姓的一个好口碑,是我全身心投入工作的最大动力。为此,*年毕业于*大学法律系的我,2002年离开为之奋斗了五年,已经因成绩突出被省厅授予文明公证处的*县公证处后,便主动请缨,放弃经济收入优厚的社会律师工作,承担起振兴*法律援助工作,发挥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职能,按期完成构筑*法律援助大厦的基础工程的重任。

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我几乎每天早上都是第一个到县司法大楼上班的人,同时又几乎每天晚上都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大楼的人。由于我几乎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过十个小时,而且双休日从来都是正常上班,所以经常遭到妻子的怨怪。坐在办公室上班期间,又往往是一方面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另一方面法律咨询热线响个不停。

由于我县地处晋陕蒙三角交界处,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加上连续五座功能各异的跨黄河大桥提供了非常便利的交通条件,所以往来中转的人多,外来务工的人多,由此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厂矿雇员受伤赔偿案及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比较突出。我中心与此有关的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八成。如果政府没有部门、没有人来妥善解决问题的话,一方面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影响县政府的形象,而且外来人员也会有看法。所以,积极从事法律援助这项工作,正能够很好地利用我的专业知识;为这批需要帮助的群众提供服务,也能引导广大群众依照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

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子后,我和同事坚决按法定程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我还结合*实际,倡议实行周六、周日假日值班并回访当事人等一系列制度,以最大限度的方便于群众、服务于群众。每一个来访者来到法援中心,我都会亲自给他们递上一杯茶水;他们反映情况时,我会仔细倾听,耐心引导,积极帮助他们依照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工作中我深深感到,我帮助群众打官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个过程中,群众都对我非常尊重,非常理解。很多群众在我帮他们打完官司后,回家乡之前都来跟我道一声别。这使我在受感动、受鼓励之余,进一步认识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也更坚定了为法律援助工作奋斗的信心。

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我在先后促成县妇联、工会、残联成立了法律援助站后,又促成城关街道办成立了“社区法律援助站”,专门为城区妇女儿童、老弱病残和家庭困难者答疑解惑。实现了即时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调解解决矛盾,更好地实现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有力保障,从而形成了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枢纽,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各社团和街道办为基础的*县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促进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法律帮助案件范文第4篇

(一)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构筑起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

基层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涉及面宽,涉及群众多,纠纷多,矛盾多。基层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继续有条不紊的开展。全市建成基层调解机构体系:21个镇乡调解委员会,195个村(居)委调委会、4个企业调委会、经济开发区调委会、客运中心调解室。

为提升调解员队伍的业务水平和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9月,我局举办了全市首期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会,对《人民调解法》进行了解读、对常见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土地承包等纠纷以案说法,讲解调解技能与技巧。

1-11月,全市共受理各类案件2479件,调解成功2399件,调解成功率96.2%,较上一年同期提高0.4个百分点。防止群体上访66件3550人,预防民转刑41件116人,预防自杀7件12人、预防群体械斗12件323人,挽回经济损失7651.31万元。

(二)切实做好“两劳”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安置帮教2012年1-11月,我市累计接收刑释解教人员106人,其中刑满释放100人,解除劳教6人,帮教率100%。农村户口的落实责任田,城市户口中从事个体工作的予以鼓励和支持,其余进行失业登记,对于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可以进入我局与人社部门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免费接受培训。

监所对接,亲情帮教进高墙。对籍服刑在教人员建立档案,掌握其在监所动向。同时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学习上予以关心;对于病危的服刑在教人员家属,接服刑在教人员回家探病看望。通过监所对接,做好对其的教育和挽救工作。

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新增职能。今年我市社区矫正对象新增123人、解除57人,目前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共255人。我局围绕“收得了、管得住、跑不了”的工作目标,要求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开展1次个别谈话,每季度集中学习1次,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公益劳动。推进社区矫正监管信息化,利用GPS定位手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实现实时定位监控,现在已经为两个镇乡的社区矫正对象配备,明年继续推进,逐步覆盖全部社区矫正对象。

二、法制宣传进万家,创新推进“六五”普法

坚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积极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依托各类主题社会活动,如“普法下乡迎新春”,1月15日到乡积极开展“农民工返乡法律宣传咨询活动”,“3.8”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日、“6.26”禁毒宣传等,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二是多部门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活动。针对一部法律开展专门的宣传教育活动,加深广大群众对部门法的认识。

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以沿山“梨花节”、“赏果节”等大型旅游节为平台,重点在沿山镇乡开创法宣阵地,夯实法制基础,全面实施全民法律素质教育。1-10月,我局共参与七次送法下乡活动,现场解答有关继承、赡养、劳动、土地等法律咨询6000余人次。全市各镇乡和市级各部门共发放法制宣传资料30余万份。

三、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切实服务群众,推进警民亲

(一)完善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今年,我市法律援助紧扣“规范、创新、发展”主题,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建立健全了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网,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成立21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在建成4个示范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了193个行政村(社区)联系点的规范化建设,延伸了法律援助的触角。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1-11月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12件,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080万元。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法律咨询、送法进镇村、社区,解答法律咨询2902人次。

(二)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法律顾问进村社

一是制订了全市法律服务机构考核标准,并下发各机构,对各机构全年工作目标及完成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深入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有重点的实地考核各个机构。目前,我市199个村(社区)都配备了法律顾问。

(三)完善法律服务质量监管体系

我局注重对法律服务质量的监督,建立完善了法律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努力促进法律服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实施法律服务案件办理流程管理,形成了公证、法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办案流程图,促进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开展。1-10月,法律服务行业办理各类案件650件,公证处办理公证773件,解答公证咨询637件。

四、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今年,我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开展了“作风转变年”活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警民亲”活动,干部理论学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和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狠抓干警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锻造过硬的司法行政队伍。二是加强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三是积极开展“作风转变年”活动。

五、存在问题

司法行政承担的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等职能。决定了长期同基层的百姓,特别是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打交道。接触的对象复杂,没有业务用房,导致很多业务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开展,尤其制约着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的工作的有序进行。

六、2013年工作要点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保证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抓好队伍建设保障有力,开展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和党风廉政建设,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巩固人民调解组织体系,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完善安置帮教机制,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和规范法律服务行业,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拓展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咨询,完善法律援助“一站式服务”网络。

(二)工作重点和措施

1.完善基础设施。严格按照规定用好中央资金,建设局机关业务用房。继续指导各个镇乡,打造规范化基层司法所,保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的顺利开展。

2.人民调解化纠纷促和谐。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深入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得到巩固和规范,积极做好专业的调解机构的筹备工作,为成立第三方医疗调解机构努力;分步骤、有计划地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着力提升调解员队伍素质,不断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3.加强特殊人群管控。社区矫正监管机制、安置帮教工作机制更加完善。逐步实现对籍社区服刑人员的数字化监控,探索异地委托矫正机制,实现以人为本的管理;加强同监狱的联系,深入开展“亲情帮教大走访”,将安置帮教工作做到前头。

4.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法律六进,结合“警民亲”活动,落实“法制宣传进万家”,更加注重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法律宣讲,让法制宣传教育更有实效。

法律帮助案件范文第5篇

8月19日,该案尚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通过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陈某、刘某指定了援助律师。8月20日,两位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陈某刘某,并赴两人所在的学校、村居进行社会调查。8月25日,公安机关向沙坪坝区检察院提请批捕,随案移送援助律师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8月30日,刘某的援助律师向检察院提交《律师介入意见表》,提出刘某有管教条件,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意见。8月31日陈某的援助律师向检察院提交《律师介入意见表》,提出陈某具有帮教条件,无逮捕必要的意见。沙坪坝区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律师的社会调查报告和意见,于8月31日以无逮捕必要对陈某、刘某不予批准逮捕。

该案是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推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机制(以下简称律师介入机制;如无特别注明,本文所谓律师介入皆指侦查阶段的介入)的一个典型案例。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律师介入机制的实践情况

(一)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关于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和权利,《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原《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因此,律师介入案件地位不够明确,权利相对狭窄。而司法机关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确保侦查效果、减轻执法压力的考虑,在实践中对于律师介入多持抵制态度,使得律师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为此,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推行律师介入机制,确保律师权利的充分行使。2009年12月22日,该院与区公安分局、司法局会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查逮捕环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要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援助。援助律师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之前有权利和义务对未成年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调查,收集逮捕必要性方面的证据,并填写《社会调查表》提交给公安机关附卷。2010年12月10日,在沙坪坝区检察院的推动下,沙坪坝区政法委下发了《沙坪坝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侦查阶段开始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讯问在场权、社会调查权、会见权等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目前,律师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比例达到100%。

(二)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范围扩展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日常表现、成长环境等逮捕、必要性证据的调查收集

原《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介入案件后,大多将工作重心放在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上,对未成年人案件也不外如是。为提高辩护成功率,律师严格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围绕“法定情节”寻找辩护证据,这一方面造成诉讼活动机械呆板,形成“就事论罪”的诉讼对抗;另一方面限制了案件材料范围的全面性,不利于从整体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改造可能性,不利于司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其社会情况的证据材料,对于司法机关从轻、减轻处罚,做出微罪不诉、附条件不决定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为此,该院积极推动律师法律帮助范围扩展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日常表现、成长环境等逮捕、必要性证据的调查收集上。如前述陈某、胡某抢劫一案,严格依刑法规定,两人已达到抢劫罪入罪标准,可以提起公诉。但该案律师积极开展社会调查,收集两人无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提出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抢劫源于一时冲动,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家庭和学校帮教条件成熟,建议对两人从轻处理的意见。该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二名犯罪嫌疑人先后做出不批准逮捕和微罪不处理决定。目前,陈某已上初中三年级,刘某在跟亲戚当学徒学开挖掘机。回访中,陈某表示争取考上高中,将来读大学,为国家做贡献。刘某也表示要早日出师,待18岁后考上驾照做个自食其力的人。该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三)律师权利的行使得到有效保障

如果律师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律师介入制度只会形同虚设。为此该院从以下三个方面保障律师权益,确保律师介入制度的实效:

1.积极协调相关单位,确保律师实质性介入。沙坪坝区检察院加强与区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区委、人大的大力支持,最终通过区政法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沙坪坝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使律师介入机制在全区司法机关统一施行。同时,该院多次组织经验交流会和研讨活动,不断增强律师介入机制的实效。

2.认真审查律师收集的证据,充分听取律师意见。该院内部制定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介入暂行办法》《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暂行办法》,要求检察官在办案时认真审查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不采纳或不完全采纳的,给出审查意见,做出合理解释。

3.规范律师介入工作,提高律师介入的质量。一方面通过多种形式的交流、培训和理论研讨活动,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汇编《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手册》送发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设计律师介入工作的相关表格,规范和提升了律师介入的效率和效果。

(四)律师介入机制成效明显

1.有效降低了未成年人案件的批捕率。律师介入机制实行以来,未成年人案件批捕率从74.83%降至47.66%,为全国最低。同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也推动了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逐步重视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的收集,收集证据更加客观全面、案件定性更加合理准确。

2.有利于未成年人案件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在推行律师介入机制后,随着逮捕率的下降,该院对法律规定可以不以犯罪论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阶段以不构成犯罪不或犯罪情节轻微不,推动了未成年人案件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

3.有效提高了未成年人案件的帮教效果。通过对律师所收集证据的审查,检察机关能够全面把握未成年人当事人的日常表现和生活环境,能够依其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大大提高了帮教效果。该院帮教的不捕不诉未成年人,无一人重新犯罪。

二、对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介入规定的思考

(一)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介入的具体规定

1.明确律师辩护地位。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同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这既明确了律师介入时的身份,也明确了委托律师的主体,巩固了律师的法律地位。

2.明确律师权利内容。原刑诉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刑诉法将其扩展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明确了诉讼权利也是律师保障的重要内容。同时增加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内容和提出意见权。

3.明确律师权利保障。在原刑诉法的基础上,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新增看守所对律师会见应及时安排的规定,新增律师会见时不得监听的规定,第39条新增律师可以针对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未提交的证据可以提请检察院、法院调取的规定,第47条新增,律师可以在其权利被妨碍行使时提出申诉控告的的权利。这进一步巩固了律师权利保障,要求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律师权利行使,不得阻挠。

(二)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介入规定的重要意义

1.保障人权原则的体现。新《刑事诉讼法》第1条就将“保障人权”作为刑诉法重要任务明确下来,这是刑诉法的一大进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会长王兆国在刑诉法修改草案说明上讲到,新刑诉法要“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显然,确保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实质性介入,能够更好地使犯罪嫌疑人利用“专业”力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2.强化诉讼对抗的措施。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控诉方掌握丰富的司法资源,“力量巨大”;作为被诉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则以个体对抗国家,处于“弱势地位”。律师是被诉一方重要的力量补充,其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有效提升刑事诉讼对抗强度,而对抗加强既是程序公平的体现,也是实体正义的要求。新刑诉法明确了律师介入机制,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是刑事法律强化诉讼对抗的积极措施。

3.协调法律体系的需要。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律师法和刑诉法关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介入时间和权利范围的规定并不是完全一致,这为司法机关有意无意的抑制律师介入案件提供了法律“缺口”。新刑诉法不仅将律师法中律师介入的内容固定下来,而且规定更为具体,实现了律师法与刑诉法的统一,确保了法律体系的协调。

(三)律师介入制度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结合沙坪坝区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领域的实践,可以预见,新刑诉法律师介入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切实贯彻会面临一些问题,需要一定的过程。

1.侦查机关尊重律师观念的转变需要一定过程。沙坪坝区检察院律师介入机制的探索主要限于未成年人案件范围,但在探索初期依然受到公安机关的一定抵制。由于侦查阶段案件证据尚未收集完全和有效固定,公安机关“不太希望”律师介入,影响侦查工作。针对这一问题,沙坪坝区检察院积极加强律师与侦查机关的联系和互动,消除两者间的隔阂,摆正两者对抗方向,减少不必要的误解。一是日常工作中组织交流研讨会,加强双方沟通;二是具体案件中加强案件说理,坚持“依法合理”,理顺双方法律理念。目前,该区侦查机关对律师的抵触情绪大减,甚至开始主动要求律师介入。

2.律师权利的落实和保障需要一定过程。虽然新刑诉法对律师权利的内容和保障方式作了较为具体的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作相应落实仍有一定难度。一是硬件保障不足。如看守所场所紧张,导致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无法及时安排房间会见。二是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如新刑诉法虽规定了律师的申诉和控告权,但没有明确申诉控告处理时间,而只是规定“有关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查”,这给“有关机关”的敷衍推诿留下法律缺口。沙坪坝区检察院联合相关单位出台的律师援助文件就在制度完善方面做了较为积极的尝试,明确了包括公检法三家在内的为律师提供帮助的具体程序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