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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责任制度

安全监理责任制度

安全监理责任制度范文第1篇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目标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政府统一领导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机构技术把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有效降低事故起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1.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单位)主体责任包括:

(1)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按章作业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4)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及时申请监督检验。

(5)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6)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按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申报检验和接受安全监察等制度。

(2)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质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对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事项,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达到100%。

(4)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上岗作业,确保本单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按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发现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监控设备落实有效监控措施;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政府。

(6)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报告事故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8)要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作出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并按规定主动向有资质的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其检验检测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确保定检率达到100%。对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9)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10)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监察条例》赋予的技术把关责任,努力提高技术把关和综合服务的能力。特种设备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全面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告,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重要设备监控报告制度、接受安全监察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3.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程序,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的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应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检验责任区域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根据企业申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和所掌握的设备情况,制定检验责任区检验计划,并报相应质监部门备案;按照使用单位的生产要求及时安排报检设备的检验工作;对没有按时报检的单位应及时发出催检通知,对拒不接受检验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责任区内的应检或报检特种设备应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5.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检验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检验案例;在监督检验中发现生产单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级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定期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建议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通知使用处理的同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主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向企业和社会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7.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监察条例》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责任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部门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许可、核准、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建立监察人员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和向当地政府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制度。

3.依照《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取得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设备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从事检验检测、作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使用单位落实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检的监督检验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4.收到举报投诉反映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应予以核查和处理;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监察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按《报告处理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报告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6.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监察条例》、《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本地企业落实安全监察要求,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2.要听取各级质监部门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投入、事故调查与处理等重大问题。对本地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3.政府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事故的,由政府上级主管机关按照《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法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工作措施

(一)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签订安全责任书等形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所属检验检测机构之间,监察机构与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之间要层层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三)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应以承诺书的形式向社会做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五)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应将安全责任告知书、责任书、承诺书等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使用单位应重点考核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人员持证上岗率及事故结案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内容应包括动态监管、安全责任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人员考核、现场安全监察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对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验覆盖率、重大问题处理报告情况、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

(六)加强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作的检查,对法制意识比较强,管理比较规范,多年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生产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扶持帮助;对法制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不高,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严重事故的生产使用单位,要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监察频次和执法力度。

安全监理责任制度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全区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时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为全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基本原则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制,各街道(乡、园、局)和相关部门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责任人,并按以下类别和区域管辖原则进行划分:

1、安全管理类别责任划分:

全区安全管理范围按以下类别进行责任划分: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对所分管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区安委会主任负责总体协调、区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协助具体组织工作。各责任部门按照下述分工,对全区区域范围内所有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承担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责任。

建筑安全:含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拆迁、装饰装修工地、危险房屋,区建设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消防安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公共安全:烟花爆竹燃放、危爆及剧毒物品储存、使用,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区公安分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娱乐休闲酒吧、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数量控制,区公安分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区文体局为协管部门。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含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危、爆物品运输、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校车管理等。区交警大队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工贸企业生产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区工业局(工业企业、特种设备)、区商务局(商贸企业、市场)为责任及监管部门,区安监局为安全生产协管部门。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区安监局为责任和监管单位。

食品卫生安全:含餐饮企业、学校、企业及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等。区卫生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学校安全:区教育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农机水利安全:含农业机械、水利设施安全、动物防疫、蔬菜农药残留、肉类检疫监管等。区农林水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交通运输安全:区交管局为责任及监管部门。

2、安全生产区域管辖原则

各街道、乡、隆平高科技园、湘湖管理局按属地原则,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拆迁及房屋装饰装修工地、居民区、市场、经营门店等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问题的查处、报告,负责组织事故的救援、处置与报告。督促各管理、主管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所有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和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安全技术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区政府对辖区内发生人员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街道(乡、园、局),给予黄牌警告。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除外)的,对责任部门和街道(乡、园、局)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对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分管该部门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向区委、区政府说明情况。发生重大事故的,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三、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安全监管网络

1、建立健全街道(乡、园、局)安全工作委员会。街道(乡、园、局)要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分管负责人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的安全工作委员会,区直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进一步规范街道安监站建设。各街道(乡、园、局)安监站要做到编制、人员、职责、场地、装备、经费“六落实”,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各街道(乡、园、局)应该设立独立的安监站,各安监站必须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安监队伍的稳定,安监站安全专干在岗时间应该保持在2年以上,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业务开展的连续性和持证执法的基本要求。

3、建立社区安全生产联组。每个社区均要建立安全生产联组,联组由辖区内的公安、消防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组成,每个社区必须明确一名固定工作人员为安全生产专干,在岗时间应该保持在2年以上。

4、督促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督促其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要设立专职安全员。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秩序

1、建立区、街道(乡、园、局),社区(村)、生产经营单位四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各级各部门专门研究安全生产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安委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本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次会议都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切实抓好落实,同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切实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次检查必须检查前有方案,检查过程有领导带队,检查有记录有文书,检查后有总结通报,各街道(乡、园、局)、区直各部门全年由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不少于4次。

4、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制度。各街道(乡、园、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制度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及时如实报告辖区、行业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积极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5、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对各级各部门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定期组织考核检查,严格奖罚。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保障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街道(乡、园、局)、各部门发展规划,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和保障街道(乡、园、局)、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2、落实街道(乡、园、局)安监站办公专门用房,行政区划图、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分布图、安全生产机构设置、重点监控单位分布图要规范上墙,相关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记录和事故报告记录等资料规范齐全。并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检测和安全防范、应急救援必要设备、装备与设施。

3、全面掌控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健全区域(行业)内完整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拆迁工地、事故隐患、特种设备、重点娱乐场所、重点人员密集场所、学校、网吧、重大危险源及其监管、监控,职业卫生申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法定安全资格培训等基础台帐,底数清、情况明,台帐规范、内容详实。

4、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本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行业监管方案,依法对本辖区、本行业内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全面检查和日常监管,每家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制作规范的检查记录和执法文书,监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订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加强安全生产示范街道、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每个街道(乡)至少创建一个安全社区。

六、加强教育培训、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1、结合实际制订街道(乡、园、局)、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经营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楼栋、进家庭等安全知识五进特色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动员社会力量,利用各种类型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严格按规定组织开展辖区(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定资格培训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全员培训,确保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率100%。

七、加强排查治理,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1、全面履行协调、指导和监督街道(乡、园、局)、部门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建立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程和责任机制。

2、建立本辖区、本行业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完整的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管档案(台帐)及基本数据库,全面掌控本辖区、本行业内的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区安监局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对于辖区内、行业内重大危险源和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并制定监控方案的措施,明确监控和责任监督责任人员,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直管高危行业隐患整改率达100%。

安全监理责任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 U415 文献标识码: A

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监理企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国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也由政府部门履行,而施工安全的责任却由施工企业负责。将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合适的。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承担工程安全责任。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1.2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第6.2.1中规定:“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我们认为,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如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失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则当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恐怕难辞其咎。如2001年11月17日某地的一综合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基坑坍塌,造成4人死亡3人负伤的恶性事故。据调查其原因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中违章指挥,边坡未按规定放坡,坑边堆积弃土未能及时清理,固壁支架失稳,导致事故发生。在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据调查结论:该工程监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基坑施工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让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得以实施,负有失职之责。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却熟视无睹,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导致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监理人员也难脱干系。举一反三,相类似的问题发生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企图洗脱责任恐怕令人难以信服。《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从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国家计委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22条第四款规定: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其中考核内容包括“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47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第59条规定: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

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第60条规定: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浙江省建设厅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制定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上述情况说明,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加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人的责任,其中包括赋予其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恐怕也是题中之意。因此界定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边界实属必要(下文专题讨论监理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特别是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二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安全监理责任制度范文第4篇

以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以建设“两型社会”大河西先导区的战略要求,围绕全面建设“和谐望城”,突出责任落实、监督执法、源头治理三大重点,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隐患治理,落实治本之举,努力推进全县安全生产秩序的进一步好转。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要在“三个更加注重”上下功夫,突出抓好12项工作。

(一)更加注重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大考核问责力度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考核与问责力度,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以“平安望城”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为载体,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细化规范乡镇、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推进落实基层安全管理责任。

2.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任的部门,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支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专项监管责任的部门做好工作,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安委会例会制度,建立安委会办公室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高度重视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出对园区、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管的具体办法,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缺,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以经济政策引导、典型企业示范、隐患排查督促、许可执法把关、舆论宣传监督、热情服务推动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倡导“安全生产荣辱观”,引导企业自觉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责任。

(二)更加注重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

通过严格监督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深化专项整治,推进建立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良好秩序。

5.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取缔和关停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着力推进安全生产秩序不断好转。

6.健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对社会影响广、区域性、倾向性的安全生产问题实行综合治理,通过由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督察督办、责任追究等措施,增强执法合力,着力解决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安全监理责任制度范文第5篇

一、主要工作情况

,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扎实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领域各项专项整治和集中打击行动,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成立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充实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生产工作早部署、早行动、早落实。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区)住建局、各施工企业、各施工现场、各个工作岗位。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管。一是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二是坚持工程项目安全报监备案制度;三是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四是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和专家组审查制度;五是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健全完善相应的责任制度、管理制度、监管制度、考核制度、台账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救援制度等,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采取专题会议和集中培训等方式,及时组织宣传贯彻建筑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文件、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印发宣传材料、制作布标条幅,张贴安全警示标语等方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全面检查,严肃查处。按照辖区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市、县(区)住建局分别对辖区内施工现场和城市液化气站分别进行了6次大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全年共查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安全报监备案擅自施工事件12起,查处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企业8家,检查施工现场216个(次),液化气站点56个(次),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1280多条,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216份,停工整改通知书32份,行政处罚通知书32分,取缔无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程劳务企业1个。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排除了安全生产隐患,确保了全市建筑行业无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去年,我市建设领域安全工作虽然有成绩,但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仍很严峻,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仍然薄弱;二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三是部分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

二、2011年工作安排

2011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任务更重、压力更大的一年。我们将紧紧围绕我市全面实施新家园行动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和“三个一百”目标任务,全力抓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一)强化领导责任,全面落实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严格安全准入、严格安全监管、严厉责任追究、加强应急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的目标责任体系。

(二)强化教育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继续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使所有从业人员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知晓安全法律法规、掌握安全防范技术知识。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大力弘扬安全文化,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继续抓好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人员、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再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三)强化责任主体,打牢安全生产基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和《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突出抓好“四个提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的提高;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提高;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的提高;四是企业安全生产全员素质的提高。切实打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安全行为标准化,有效防范各类事故。

(四)强化专项整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整治、隐患治理工作。一是落实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企业安全监理主体责任、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二是控制和预防建筑施工中的各类高处坠落、坍塌和触电事故。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重点是:临边、洞口坠落;施工吊篮、升降机坠落等;预防坍塌事故的重点是:基坑、边坡上方坍塌,脚手架、高大模板、垂直运输机械、桩工机械坍塌等;预防触电事故的重点是: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导致的事故隐患。

(五)强化行政执法,全力预防安全事故。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一是要加大对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安监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安全监管能力、行政执法能力和事故调查处理能力。二是要突出抓好事前预防、过程监督、应急救援、“四不放过”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三是创新安全监管的手段和形式,力求查有实效、查有促进、查有推动。四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政策,对目前逐步增加的塔吊等大型设备,要严加监管;对已明令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坚决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