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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范文第1篇

(一)编制目的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流感病毒分为甲、乙、丙三型。流感大流行是指当甲型流感病毒出现新亚型或旧亚型重现,人群普遍缺乏相应免疫力,造成病毒在人群中快速传播,从而引起流感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的广泛流行。流感大流行具有发病率和病死率高,传播迅速和波及范围广等特点。

为认真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监测、疫苗、药物和公共卫生干预等准备工作,有序高效地落实流感大流行发生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大力宣传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立足于早期发现,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2、高度警惕、有效防范。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出现预警信息,快速反应,及时应对。

3、依法管理、依靠科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流感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依靠科学技术,及时做好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工作,实现流感防治的科学化、规范化。

4、条块结合、分级控制。区流感大流行准备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防治流感大流行工作统一指挥调度,区卫生局对本辖区的流感大流行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各镇乡(街道)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的疫情报告和相关防治工作。根据流感疫情的态势,实施条块结合、分级控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三)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以及《贵州省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应对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及流感大流行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执行。

(五)应对工作阶段划分及应急反应分级

参照《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相应规定,将本区应对工作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应急阶段和结束阶段。

新亚型流感病毒疫情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分别实行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反应。

流感大流行各应对阶段的划分由有关专家判定,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研究辖区内疫区的划定和宣布事宜,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是指其他国家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生病例,或卫生部已宣布启动应对准备行动的无应急反应阶段。

2、应急阶段

(1)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其他省份发生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

(2)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本省发生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人;或外省发生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3)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阶段:本省发生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或外省发生新亚型流感病毒出现较大范围传播。

(4)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反应阶段:我区发生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并发病;本省发生新亚型流感病毒在省内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向较大范围扩散或影响多个省份;卫生部或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3、结束阶段

卫生部判定流感大流行得到有效控制,则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流感大流行应对工作领导小组

区人民政府成立流感大流行准备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准备与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有卫生、公安、工商、经贸、物价、财政、农业、民政、交通、教育、环保、食品药品监管、铁道、武警、驻区部队等部门和系统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区卫生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具体事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生局:为应对工作牵头部门,一是负责领导、协调本区域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妇幼保健机构做好流感大流行预防控制、医疗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应对流感大流行年度准备工作计划;加强流感监测工作和监测系统建设;做好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干预准备工作;定期组织流感防治专家组分析、评估流感疫情,并及时报告;定期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等。二是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建立流感监测信息交流机制和渠道;共同做好物资、药品储备;积极开展流感预防控制技术培训及交流活动。三是及时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报告有关流感监测信息,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区财政局:将流感大流行应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同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区经贸局:整顿和规范药品贸易市场,加强应对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贸易的监测,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区物价局:加强应对期间市场价格的预警预报监测,加大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药品价格、医疗收费,依法查处违法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物价稳定。

区教育局: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可疑疫情监测,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实施学校中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分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配合和支持交通部门开展交通检疫。

*工商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和协调有关企业做好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区交通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检疫,防止疾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事件处置工作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紧急救助物资的运送。

区农业局:组织好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畜禽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在发生疫情的农村,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开展农民健康教育,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处置药品的监督和管理,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突发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

区民政局:疫情发生时,负责对特困病人进行生活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委宣传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正面报道有关信息,加强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区人劳局:协助卫生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支付参加医保人员、新农合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积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救助费用。

*地电公司:负责现场电力输送,保证应急处置机构重要部门的电力供应。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理的需要,在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镇乡(街道)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在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专家组织

区卫生局建立流感专家组,主要负责为疾病诊断、疫情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提出建议;对流感应对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应对流感大流行有关预案、技术方案的编制修订;提供流感大流行应对工作技术指导及培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领导小组及专家组工作机制

区流感大流行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了解准备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大流行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新预案;通过简报等形式反映准备与应急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要指定负责股室和人员,确保信息和政令的畅通。专家组根据应对情况,合理安排专家积极开展流感大流行应对有关技术科学研究,分析流感应对形势,采取适当形式,及时为应对工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及时提出应对工作建议。

三、应对措施

(一)准备工作

当本预案规定的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阶段工作启动后,在流感常规防治工作基础上,加强以下工作。

1、监测

(1)监测系统建设。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监测工作要求,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流感监测工作,做好流感样病例(体温≥38℃,伴有咽痛或咳嗽症状之一的病例)的采样、标本的登记和送检工作。

(2)监测工作内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要立即熟悉,并按照《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在认真做好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等常规监测基础上,加强甲型H1N1流感、人禽流感等疫情的应急监测工作。

(3)报告。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卫生部的最新要求和规定进行报告。

(4)新亚型流感病毒的确认。本区首次报告发现人类病例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需经卫生部确认。

2、流感疫苗准备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流感疫苗接收、分配、接种管理等工作,为流感大流行应对提供及时有力的疫苗保障。

(2)疫苗使用优先人群

大流行期间的疫苗使用,优先考虑保护为社会提供基本服务的人群和老人、儿童等高危人群,降低流感新亚型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3、抗流感病毒药物准备

(1)药物储备。区卫生局负责拟定药物储备的品种和数量,报送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储备。药物储备和调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医药储备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药物使用策略。抗流感病毒药物优先用于临床患者的治疗,预防用药优先使用人群包括老人、儿童、职业高危人群及患有慢性疾病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等。

药品使用和预防性用药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治疗性用药由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药物使用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

4、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区卫生局指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收治新亚型流感病毒感染病例和流感大流行发生后的危重病人,并制定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的工作预案。各定点医疗机构立即对收治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迅速解决,确保达到定点救治条件。

5、人员准备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辖区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危重病人的救治。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建由素质高、业务精的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小分队。

6、技术准备

区卫生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技术培训,培训对象包括流行病人员和实验室人员,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乡村医生,专业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启动应对准备阶段工作后,立即组织一轮次加强培训。

区卫生局要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

7、经费和物资准备

在上级部门和区各机关的支持下,区卫生局安排落实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安排审议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落实相应经费,保障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部门沟通

区卫生行政部门保持与农业等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有关工作动态信息。

(二)应急反应

各有关部门在区政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落实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1、Ⅳ级应急反应

在强化各项日常准备工作的同时,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流感专家组开展我区流感大流行危险性评估工作。

(2)强化联动机制,建立高危人群监测点,开展相应的监测工作。

(3)强化流感样病例、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进行报告。

(4)公路等交通部门优先安排卫生部门有关标本和预防治疗药品运送工作,确保有关检测、诊断和预防救治工作及时顺利进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应对工作。

外地发生新亚型流感病毒病例后,区卫生局迅速向区流感大流行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启动与农业等多部门协作机制,及时沟通有关信息。

2、Ⅲ级应急反应

在Ⅳ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增加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覆盖面,及时发现和排查疑似病例,特别是不明原因肺炎及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的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交通部门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施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具有流感样病例症状者进行医学观察。

(3)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机制,每日信息通报,及时掌握我区及周边地区相关疫情的动态,有针对性地调整防控措施。

(4)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提高市民自我保健意识。

(5)疫苗和药物。区卫生局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上级流感中心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掌握有关疫苗和药物研制、生产、分配信息,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6)消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不需要进行空气和外环境消毒。

(7)健康教育与咨询。本区疫情发生地卫生院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3、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监测。本区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2)疫苗和药物。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组织下,区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实施疫苗应急接种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单位医务室可作为应急接种点,但医务人员应先经规范培训,接种点要符合预防接种的基本要求。根据治疗和预防工作需要,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逐级报告到省卫生厅。

(3)区卫生局每日向领导小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本区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本区未发生疫情时,区卫生局每日向领导小组报告省内外疫情及本区应对工作概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检疫:本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本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健康教育:区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4、Ⅰ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期间,全区各种应急处置资源由上级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区卫生局根据流感流行情况和上级指令,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本区或参加外地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口罩由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负责提供。

(2)监测策略调整。流感监测的重点调整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疫苗和药物。区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本区疫苗和药物需求量,联系协调上级有关部门最大程度地满足药物、疫苗的需求。

(4)区卫生局每日向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区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以及本区应急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非必要的旅行,劝阻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区卫生局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区政府提出建议,并报告市卫生局备案。

区卫生局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三)流感大流行结束

1、评估

流感大流行结束后,区卫生局组织对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部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2、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四、督导

(一)准备工作的督导

区流感大流行应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情况的督查。各级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督查。各级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督查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的建立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疫苗、药物准备,医疗救治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督查组成员由区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并由1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责任追究制,采用有效形式开展督导检查工作。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范文第2篇

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屏山县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理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保护建设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施工建设有序推进,服务移民迁建。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屏山县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对有具体工作预案的传染病病种,在遵守本预案的前提下,按照相应病种预案执行。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四)、基本原则

???? 1. 预防为主

???? 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以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 2. 依法处理

???? 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和调查控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 3. 分级控制

???? 根据疫情发生与发展情况,将传染病疫情分为不同等级进行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的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反应措施。

???? 4. 科学防治

????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传染病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加强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 5. 快速反应

???? 建立疫情预警和疫情控制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三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理。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 组织领导体系

1. 县政府成立屏山县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控和应对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疾控中心,由主任刘佳林同志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领导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 3.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物资保障、宣传、防治、秘书联络5个工作小组,成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机构组成。各小组在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根据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 4.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防治工作预案,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 5. 涉有移民迁建的乡镇应完善群防群控工作体系,设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范监督员,协助卫生部门落实责任医生制度,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防治工作预案,组织领导县域内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 (二)卫生专业体系

???? 1. 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卫生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业务指导,当好政府参谋,提出防控工作意见和建议。办公室下设由医疗、预防、护理和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专家组。

???? 2.县级医疗机构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小组,负责医院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建立工作流程,开展病人预检、分诊,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病人的预防、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医院消毒隔离、人员防护、物资贮备等工作。

???? 3.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疫情处理工作组,负责疫情报告、流调、疫情控制、消杀、检验、健康教育等工作,具体承担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业务指导工作。

???? 4. 县卫生监督所成立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监督工作组,负责对施工工地的卫生监督,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5. 涉有移民迁建的乡镇卫生院在当地政府和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协助做好疫点(疫县)和留验点的封锁、医学观察,指导环境消毒、个人防护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 (三)部门及镇街职责

???? 1. 卫生部门:组织开展重施工工地大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分析和预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提出预案启动的建议报告;开展健康教育;负责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各项技术方案;成立由医疗、预防、护理和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专家组;组建和培训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疫情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负责对施工工地的卫生监督,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必要时提请县政府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

???? 2. 宣传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实施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准确、及时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开办医疗卫生宣传栏目,积极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

???? 3. 财政部门: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划拨专款,及时落实各项应急物资经费、预防控制经费、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生活费用;保证留验站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

???? 4. 公安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负责留置和拘押人员的健康检测工作,做好监舍通风消毒工作,发现可疑病人立即报告卫生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及时封锁可疑县域,做好疫点、疫县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现场;对不予配合的病人及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5.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物价、质监、市场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和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管理部门还应负责做好各类市场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 6. 交通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出入屏山的旅客实行健康申报制,开展发热病人检测工作;对来自疫县的过境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进行健康检测与消毒查验工作;根据疫情处理需要,负责交通工具消毒,督促客运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优先运送救援物资。

???? 7. 环保部门: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废弃物的处理监管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留验场所废弃物收集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8. 其它部门:按照《屏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三、应急反应及疫情处理

应急反应启动程序:县卫生局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及危害程度向县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报告,由县政府按《屏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分级反应和疫情处理措施。

????(一)疫情分级反应

???? 1. Ⅰ级反应

???? Ⅰ级疫情发生后,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执行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紧急动员,全力采取各项防治措施,防范疫情蔓延。

???? 2. Ⅱ级反应

???? Ⅱ级疫情发生后,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保障并督促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办公室具体组织执行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卫生专业体系和各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全面采取各项防治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避免和减少伤亡。

3. Ⅲ级反应

???? Ⅲ级疫情发生后,在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办公室开始日常运转,各专门工作组人员上岗,并按职责组织开展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必要时,由县卫生局邀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 4. Ⅳ级反应

???? Ⅳ级疫情发生后,在县卫生局统一指挥下,卫生专业体系立即运转,县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组织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 (二) 疫情报告及处理程序

???? 1.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可疑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对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并掌握以下信息:

???? (1) 报告单位名称、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并记录报告时间。

???? (2) 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地点、单位及详细地址、联系电话。

???? (3) 疫情发生人数、发病时间、临床症状及各项辅助检查情况、住院及治疗情况、临床诊断印象。

???? (4) 是否到过可疑地县、是否接触过可疑食品、可疑水源、有无类似症状患者接触史;有无人群聚集性。

???? (5) 报告人暂留置的可疑食品、水及病人吐泻物。

???? (6) 其他有价值的疫情信息。

???? 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 3. 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做好报告工作的同时,应组织疫情处理工作组赴现场进一步开展疫情调查控制工作:

(1) 确定是否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

????(2) 判断疫情性质、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

????(3) 确定病因、危险因素和高危人群。

????(4) 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继续蔓延。

????(三) 疫情控制

????本预案启动后,各相关组织领导体系、卫生专业体系和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项疫情控制措施。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疫情处理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传染来源、污染程度,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1. 流调、消杀和采样人员作好个人防护,防护要求参照卫生部相应的防护指导原则。

????2. 按卫生部有关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疫点或疫县自然、社会特征、传染病病例个案调查(一般情况、发病和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暴露因素和密切接触者情况、转归等)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3. 根椐病人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X线检查情况及发病程度,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判断,并提出控制措施。

????4. 对于甲类传染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按规定做好消毒工作(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及处理参照卫生部相应的标准和原则)。对出现异常临床表现,应到就近医院的专科(发热)门诊隔离治疗,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5.对相应的病人和疑似病人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报告,具体要求参照相关传染病的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

????具体病种的疫情控制技术规范参照相应病种防治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四) 疫情监测

????1. 监测点设立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特点,在常规传染病监测点基础上提出增设或调整监测点的方案,经县卫生局评估、确认后实施。

????2. 监测内容和方法

???(1)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特点,制定或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方案,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2) 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技术方案进行监测报告。

???(3)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监测点医院上报的监测信息,及时报县卫生局和上级有关机构。

????3. 疫情动态跟踪监测

????(1) 病人情况动态报告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疫情涉及的传染病病例后,每日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必要时请县卫生局专家组及上级专家组会诊。

????(2) 疫情进展情况监测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日收集疫情进展情况监测报表,监测内容包括:新增病人数,减少(含治愈和死亡)病人数,新增/新减疫点及留验点数,新增/新减隔离留验人数,投入防病人员数,使用消杀药品量等。监测报表经统计汇总后报告县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 健康宣教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各种形式的公众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

????对已经发生疫情的施工工地,当地镇街、医疗机构及相关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重点加强针对性的传染病防治健康宣教,并加强对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能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主动接受检查、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实施隔离、留观等措施。

????(六) 结束反应

????根据相应传染病的疫情控制技术要求,如末例传染病病例治愈且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县卫生局提出结束应急反应的书面报告,并按《屏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结束本次预案的应急反应。

????(七) 疫情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1.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的网络维护工作,对下级通过网络系统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资料进行审核,发现有缺填或明显错误的地方,应立即予以核实、补充和更正。

????2. 县卫生局加强对病例诊治、流调资料的质量控制,卫生专业体系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病例诊治、疫情处理等相关资料的审核、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3. 各部门、各机构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形成的各类资料,必须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四?常态管理

(一)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 县卫生局统一领导全县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全县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其主要职责是: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国内外传染病发病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对本县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并适时提出预警。

????1. 建立监测点及监测网络

????全县各级医疗机构设立不同级别和不同监测内容的传染病监测哨点。建立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等构成的传染病疫情监测网络。

????2. 监测内容与信息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建筑工地常见重点传染病开展监测工作。

????(1) 疫情监测报告

????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发现以下紧急疫情时,应在2小时内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①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

??? ② 发现某种传染病就诊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时;

????③ 发现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或已消灭或新发传染病时;

????④ 发现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时;

????⑤ 发现数天内接诊多例同一病症的不明原因急性疾病时。

????(2) 常规信息监测

??? 常规监测包括人口学监测(人口普查或出生登记信息)、死亡监测(按照死亡医学证明书收集本地所有死亡案例)、传染病监测(法定传染病网络直报与漏报率调查)等。

??? 3. 信息分析与预警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县卫生局评估、确认后报送县政府作为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反应的依据。

????(二) 预防控制措施

????1. 日常防控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建筑工地常见重点传染病防治要求要求,制定重点传染病防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2. 宣传教育

??? 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采取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使广大建设者了解如何保护自己和家人不被感染,明确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防治意识,并让公众懂得传染病可防、可控、可治,树立信心,消除忧虑和恐惧心理。

????3. 检查指导

????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应明确职责,定期对各建筑工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业务检查指导,督促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 经费支持

????财政部门应划拨专款或预备费,用于保障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监测、疫情防控所需的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保障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有明文规定的某些传染病的病人诊疗及相应的生活费用,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专项技术培训等经费。

????2. 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参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专业物资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建立县防控重大传染病疫情专业物资贮备库,储备治疗药品、仪器设备、检测试剂、消杀药械、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保障医疗救治、疫情控制所需的物资供应。

????(三)专业队伍保障

????1. 建立完善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核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为依托,覆盖全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网络;加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机动和实验室检测能力,适应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需要。

????2. 建立完善以县民医院为中心,其他县级医疗机构为支撑,乡镇卫生院为前哨,覆盖全县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县民医院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和设施建设,设置并完善重大传染病收治病县(房),提高综合医疗救治能力;其他县级医院要配备与重大传染病疫情处理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药品和设备等,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3. 加强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通过培养和引进等方法,从整体上提高全县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建立适应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需要的疾病控制、医疗救护专业卫生队伍;县级医院要整体提高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治能力,提高ICU医护人员的数量和业务水平;加强全县医疗卫生人员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业务培训,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四) 宣传工作保障

??? 重大传染病疫情应依法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疫情。

????县委宣传部负责疫情防控期间新闻报道管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有计划地进行正面的宣传报道,宣传党和政府对群众健康的关心和各有关部门的防控措施;宣传预防重大传染病知识;引导群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

????(五)组织纪律保障

????将县城及集镇施工工地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部门、乡镇公共卫生工作重点,县卫生局加强督查;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违纪违规情况的督查与处理。

????(六)法律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范文第3篇

1988年,前苏联部长会议成立国家紧急情况委员会。该委员会1990年4月通过《在紧急情况下成立国家紧急医疗救护部门的决议》。据此决议,全国紧急医疗救护工作由苏联卫生部统管。在莫斯科成立两个中心:一个是以苏联医学科学院外科研究所为基础成立全苏紧急医疗救护科研实践中心,另一个是放射损伤专科中心。同时还在基辅、新西伯利亚、塔什干和哈巴罗夫斯克成立4个地区中心。在卫生部内成立全苏卫生飞机站中央调度室,军队卫勤部门是全国紧急医疗救护体系中主要成员。1991年,俄军在布尔坚科临床总医院成立全军紧急医疗救护科研实践中心,负责灾害紧急医疗救护问题的科学研究,伤病员医疗救护方法的探讨以及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进修等。

法军在1964年成立快速反应军医队,成功地参加过多次国际救灾活动。1986年,法国政府决定在军队成立快速反应人道援救部队,下设空降外科组、快速反应军医队、防疫组等,必要时可吸收红十字会会员、地方卫生机构和志愿人员参加。法军共设3个快速反应军医队,’总部及人员集中在里昂市的卫勤训练中心内,物资储存在亥市机场仓库内,24dx时值班(每月轮换1次)。政府命令通过总参谋部下达法军卫生部,即可将其派出执行任务。目前,法军快速反应军医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好的救灾医疗组织。

英军卫勤组织是国家灾害救援系统的重要力量,积极参与国家组织的国际救援。挪威、美、德、日本等国也设有军队医学救援组织。巴基斯坦在2007年3月成立国家减灾局,作为常设的灾难应急处理机构,军队直接参与救灾。

2 迅速建立信息指挥平台,军地一体实时救治伤病员。通讯系统的瘫痪影响整个救灾行动的进行。日本阪神地震后,政府迅速建立信息交流渠道,统筹组织指挥救灾行动。除了组织指挥信息系统,还包括医疗信息共享系统和新闻报道中心等。日本政府还迅速启动相关预案,制定相关政策或指令,如交通管制、物资征用、组织支援和接受外援等相关指令。

统一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在黄金时间内,重点开展生命搜救和伤员救治。如日本阪神地震后采取的主要做法是:①组建搜救指挥中心,分工合作,提高搜救效率;②由行政机构协调医疗志愿者的使用;③在饮食保障方面,管理人员全程随行,充分考虑特殊需求;④医药品的管理、分配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负责;⑤除了在医院和救护所外,在搜救现场也要进行专业的伤情分类;⑥重视现场医疗救护,包括现场救助、伤情判别、伤员搬运、外科急救处置、救护所的设置等;⑦合理利用受灾地的医疗机构;⑧根据需要开设野外医院;⑨使用直升机运输,在地震后30小时,伤员后送达到高峰,最好的运输方式是利用直升机。

统一使用灾区信息、医学资源, “黄金72小时”救治伤病员。各国地震救援经验表明,震后24小时内,利用和组织当地的军队和地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非常重要。85%-95%的幸存者都是在24小时内被营救出来的。如在伊朗巴姆地震中?巴姆第一旅在地震发生后1小时就展开了救援行动,到地震当天的中午,救出2000名被压埋的群众,旅诊所随即开始对伤员实施医疗救护。

3 空投救护队和急救物资,机动救援保障。早在40多年前,美国空军就提出,把机动医院及其人员和装备派到灾害现场,进行紧急救护及后送。在近年召开的急救与灾害医学国际会议上,可折叠的和组合式的机动医院、模块化卫生装备的使用经验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在德国、法国、意大利和瑞士,已把带顶篷货运汽车式的或可以空投的集装箱形式的机动医院应用于灾害时的紧急救护。

法军的空降外科组共11人,包括手术小组和有12张床位的住院小组,可每日手术8―10台,可自主活动2天(单独活动时,也可作为野战医院的先头分队)。法军的快速反应卫勤组织多年参加自然灾害医疗救援的经验值得借鉴,是一个拥有100张床位的自给式可空运的单元式医疗后送组织,共分设指挥、外科、内科、住院、化验等单元,工作人员76人(其中军官17人,军士和护士33人,列兵26人),装备总共55吨,可独自工作7天,加配补充装备专门单元后工作时间可延长到30天。

4 灾害救治阶梯为两级阶梯。外军对受灾伤员均为两级救治,第一级是现场初救或初步医生救护,伤员准备后送到附近的医疗机构;第二级是在医疗机构内对伤员实施优良医疗救护。外军认为两级救治不仅尽可多使伤员存活,而且可减少卫生物资的浪费,同时使更多的卫生人员有时间和精力利用灾害区域有限的卫生药材救治更多的受灾人员。

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范文第4篇

1.1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和区委、区府及市局的总体部署,围绕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1.2工作原则

由分局党组统一领导,行政职能部门为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技,整合资源;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基本情况

随着群众对健康的重视和对不良反应认识的提高,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的发生呈逐步上升之势。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各国住院病人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在10%-20%,其中5%的人导致死亡。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致死是社会人口死因的第4位,占据于心脏病、癌症、中风之后。而由于药品使用不当和使用假劣药品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对社会危害则更大。因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有关的医疗器械和药品管理法规中建立了再评价制度,并明确了对发生不良事件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可采取强制的行政措施。

近几年来,我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事业得到了大发展,全区共有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182家(3所二级综合医院,3所二级专科医院,14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2所村卫生所),药品生产企业19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35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90家,药品经营企业99家。全年的生产总值达20多个亿。随着国际医学园区的正式启动,医药经济将得到更大的发展。近年末,我区发生了1例导致人员死亡的严重不良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简称突发不良事件)和国家药监部门有关法规中所述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有所不同,主要包含下列几个方面:第一,由于同一药品或医疗器械正常使用时突然导致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第二,同一药品或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下突然导致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严重药源性疾病和严重器械不良事件;第三,因药品或医疗器械质量问题造成的人体伤害;第四,因疫苗质量原因造成10人以上的预防性接种异常反应,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

本条款所指的严重是指致死、危及生命、永久或显著性导致先天畸形或出生时缺陷致残,丧失活动能力以及导致住院,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的政府领导责任制,分局局长是本区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责任主管。

2.1.1领导机构

根据区应急办的要求,分局成立了市区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领导小组,组长由分局局长担任,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其中一位副局长为常务副组长,负责具体事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向区、市局二级应急办报告有关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情况。

及时报告本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信息及有关情况,按职能和程序向上级部门汇报,组织实施《市区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审定《市区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工作。

2.1.2办事机构

设立区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办公室,负责应急的具体事项,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一名副局长为应急办公室主任,分管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科室负责人为副主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情况和信息的收集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负责区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处置工作。

负责预案管理、编制和修订工作。

负责应急的演练和培训工作。

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置和上报工作。

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信箱,承担24小时的应急值班。

组织区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协调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技术分析和评价;联系市药品检验所和医疗器械检测所的相关产品检测和检验工作。

承担区和市局应急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专家机构

成立区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应包含区内各临床科室的学科专家、药学专家、行政管理专家和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专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应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和事态评估。

专家机构的职责:

参与《市区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对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进行技术指导

为公众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

2.2组织体系框架

各参与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应对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GMP、GSP、GPP及《市医疗机构药剂管理条例》的要求,做好对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记录,特别应加强对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和特殊药品的管理,便于对突发事件涉及的产品进行调查、追踪和控制。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定期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一般的药品不良反应。生产企业每年进行汇总报告,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每季度集中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15日内报告,对进口药品和新药应重点监控。

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生产、销售和使用记录,加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监控的医疗器械以及植入类的医疗器械的监控,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和使用追踪制度,以便于对突发事件涉及的产品进行调查追踪和控制。

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管理制度、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定期做好常规事件的报告、监测和上报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药品监管分局应定期对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法规培训和技术培训,对应急预案进行学习,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的收集,建立相关单位的基础信息库并及时对数据库进行维护。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红色等级(I级):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造成人员死亡或30人以上和治疗无关的毒副反应。

橙色等级(II级):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造成人员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或20人-30人一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品不良反应的。

黄色等级(III级):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对生命有危险并导致人体永久或显著伤残的或引起10人-20人出现与治疗无关的毒副反应。

蓝色等级(IV级):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或出现10人以下不良反应的。

法律、法规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预警级别及。预警级别首先由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依照制定的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应急办批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区、市应急办统一进行。

3.2.3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机关等。

预警公告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公告。

3.2.4预警公告方式。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5预警处置。进入预警期后,领导小组在报请区应急办同意后,可视情况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必要时,向公众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避险常识;

(3)组织应急联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况动员后备人员;

(4)调集、筹措治疗所需物资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响应等级分级。

根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特点,并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要求以及市局的响应等级进行分级

4.1.2明确响应程序

要明确信息处理、抢救援助、医疗救护、疾病控制、现场监控等基本响应程序,明确责任人、应急联系方式、组织协调和物资调用等要求,并按响应等级和处置要求启动预案。

4.1.3决定响应等级

依照有关决定和预案提出建议,报区应急办批准后组织实施;发生重、特大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响应等级,由领导小组报区应急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4.2信息共存和处理

4.2.1迅速报告信息

一旦发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有关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立即报区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办公室,有关的质量投诉举报部门对符合《市区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也应及时报应急办公室。

4.2.2严格报告制度

对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报告实行应急报告、及时报告和补充报告制度。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向《市区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汇报,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药监部门、区委、区府、区应急办、市局值班人员口头报告,并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地点、报告人联系电话及事件的基本情况。在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及时做好补充报告。

4.2.3应急处置期间,事件发生的单位和治疗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应根据需要实行值班制度并每日向处置群体不良事件办公室报告。

4.2.4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信息由区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办公室采集,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区应急办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2.5突发事件中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人员伤亡的或者可能影响境外的,由区应急办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应急办。

4.3通信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应配置电话、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现场指挥应配置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4.4指挥和协调

4.4.1处于启动状态时,相关单位人员根据应急领导小组部署,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专业信息保障等部门的运作,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参与应急工作。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外办、区旅游局等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区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4.2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

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不良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应对处置措施,为应急提供决策咨询。

4.5应急处置

4.5.1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4.5.2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5.3先期处置指挥,由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领导小组负责。必要时,可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联动单位采取现场应急措施。

4.5.4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尤其是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有效进行,并采取下列措施:

4.5.4.1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应立即阻止和限制相关产品的使用,并依法进行标示、登记和封存,采取终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调查同批号产品的流向,迅速消除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等控制措施;

应对全区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了解相关产品的进货数量、使用数量、库存量、进货渠道等;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予以立案;为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可紧急调用营救和救治的物资;

对已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力量对事件调查、核实、确证,收集相关的病史、采购记录,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对已使用的产品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召回。

4.5.4.2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使用,应积极组织医务人员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必要时邀请市级医院有关医疗专家。

4.5.4.3疾病控制中心对由于使用疫苗产生的不良反应,应启动相关预案。

4.5.4.4公安部门应及时配合,防止病人家属因突发事件而引起的情绪波动。

4.5.4.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6.1当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要加大工作力度,并及时请求区应急办、市局应急办支援。

4.6.2相关单位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要求,各相关委办局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迅速实施抢险救援,相互协同,全力控制现场态势,防止连锁反应。

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医疗机构,应主动向领导小组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病史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发生涉及外籍人员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区政府外事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7新闻

4.7.1由区政府新闻办统一向社会。

4.7.2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发生后,实行新闻制度。

4.8应急结束

4.8.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8.2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小组,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按照事件等级上报区应急办。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1.1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发生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1.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突发事件中的产品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属无证或不合格的产品由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属产品有缺陷的,上交市局注册部门进行再评价或召回;属医护人员使用不当的,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处置,涉及刑事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5.1.3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5.2社会救助

5.2.1对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的人体伤害及其治疗费用,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

5.2.2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应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保险待遇费用。有关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按规定予以支付费用。

5.4调查和总结

5.4.1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单位和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市局作出报告。

5.4.2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4.3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6保障措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处置(救援)现场指挥通信,应依托区应急办的应急通信交流,依靠应急处置专用通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服务平台,做到信息整合,及时收集、掌握信息并加以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确保办公室随时调用。

6.2队伍保障

6.2.1应急队伍的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产品检验机构是应急的技术支撑。

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由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

6.2.2应急队伍的培训

各类应急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各类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演练,以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培养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应急队伍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6.2.3应急队伍调动

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发生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较大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发生时,由区应急办统一协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6.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与卫生保障的组织和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必须快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地减少伤亡。坚持“救死扶伤,以人为本”和“分级救治”的原则,区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

6.4物资与资金保障

围绕“明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的目标,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工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做好物资储备工作。以市级药品、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为物资供应的主渠道,签定相对应的协议,建立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数据库系统,保证应急时能及时调用。要与其它区、县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必要时,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5人员防护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分局应急办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宣传教育。

公布有关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意识和应急基本技能。

7.2培训

将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纳入药监干部培训内容。以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加干部学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应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的不良事件和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有组织地向市民宣传合理用药、安全用械的知识,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预案的培训。

7.3演习

领导小组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的应急演习,明确演习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协调机制和处置的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完善应急预案。

8监督检查与奖惩

突发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方案,并定期考核存在问题的单位,书面反馈给责任人,限期整改,直至追究责任。

9附则

9.1预案目录

9.2预案管理

9.2.1为确保应急预案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区应急办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保障计划和应急手册,报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备案。

9.2.2应急预案公布

应急预案经过区应急办评审通过后,由区长签署。政府各部门根据计划和需要,广泛向社会公众宣传应急预案,提供报警电话和主管责任部门信息,内容除外。

9.2.3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每三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修缮一次,必要时可作随时调整。但须报区应急办备案。

9.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区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范文第5篇

1.1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有效、及时防范和应对我省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认真做好监测、预检分诊和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最大程度地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试行)》、《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指南(试行)》、《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国家流感大流行计划指南》。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治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外堵内防。提高全社会对甲型H1N1流感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对储备工作。及时了解境外甲型H1N1流感疫情趋势,掌握从疫区归国人员信息,严格疫情的各项外堵措施。在省内要加强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和早治疗。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当好参谋,做好协调,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3)依法规范、积极应对。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完善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技术方案和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加强监测、预警,一旦出现疫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科学有效处置。

(4)联防联控、科学处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农林、检验检疫、经贸、旅游、外经贸、公安、财政、交通、外事、药监、工商、铁路、民航、宣传等部门通力合作,联防联控,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要严密监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根据疫情特点和发展趋势,采取科学防控措施。

(5)加强宣教、社会参与。各级卫生部门要和宣传部门加强合作,广泛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要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社会防控水平。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2.1.1组织指挥机构

为科学、有效、及时应对我省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省卫生厅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厅办公室、规财处、应急办、监督处、农卫处、社妇处、医政处、疾控处、科教处、中医医政科教处、爱卫办等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厅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卫生应急办公室。

2.1.2厅领导小组职责

(1)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全省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拟定防控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与省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2)负责全省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制定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市、县(市、区)卫生系统防控工作开展督导。

(3)根据省内外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展态势,组织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4)向省政府、卫生部报告国内外、本省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以及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情况。

(5)对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厅直医疗卫生机构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和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3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在厅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省甲型H1N1流感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2)做好厅内相关处室的协调工作,加强与省有关部门联络员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联系,及时汇总有关疫情信息,做好上报工作。

(3)对甲型H1N1流感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价与总结,制定完善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4)承担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2专家组职责

为进一步强化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分别成立省卫生厅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其职责是: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判定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响应终止、处置评估提出意见;承担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2.3.1医疗机构

(1)负责开展对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高危人群的监测与报告工作。

(2)负责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3)做好院内技术培训、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外环境。

(4)加强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治疗进展情况的报告工作。

(5)协助疾控机构按要求采集、保存样品,由指定的疾控机构流感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6)各级定点医院要成立院级包括中医药专家在内的医疗救治专家组,及时救治病人,开展包括中医药在内的治疗方法研究。

(7)定点医院对甲型H1N1流感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医疗费用为由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

(8)在Ⅳ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类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现符合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临床表现的病例要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疾病控机构,并应当立即转定点医院进一步诊治,不得滞留病人。

(9)在Ⅳ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其他非定点医院对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应及时进行诊断,发现可疑病例后,立即报告所在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用专用救护车就近送至相应县级定点医院,同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工作。

(10)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和病人心理辅导工作。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每天定时进行疫情监测、信息收集、网络直报和分析工作。

(2)负责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对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

(3)省、市级流感检测实验室实行24小时接收制度,及时采集、收集、保存、检验样品。

(4)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具备开展临床标本特异性H1N1的RT-PCR病毒核酸检测、H1N1的血清学检测和特异性H1N1的RT-PCR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标本的病毒分离等的能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具备开展临床标本特异性H1N1的RT-PCR病毒核酸检测、H1N1的血清学检测的能力。其流感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要达到国家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指导和考核;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6)开展与甲型H1N1流感防控与应急相关的技术研究,组织必要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药械、卫生防护用品的储备。

(7)必要时组织进行应急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等措施。

2.3.3卫生监督机构

(1)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检分诊、疫情报告等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和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

(2)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监测、预警、确认与报告

3.1监测

3.1.1流感样病例监测

(1)监测网络:我省4家部级流感网络实验室、9家部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6家省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构成我省流感样病例监测网络,各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辖区内有代表性的医院参加全省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

(2)监测内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哨点医院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登记,采集流感样病例咽拭子标本送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与鉴定。针对当前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形势,监测哨点医院应加强中青年病例、重症病例的采样检测工作。

3.1.2不明原因肺炎监测

(1)监测网络:根据《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

(2)监测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按方案要求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及实验室检测工作。通过“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及时发现重症甲型H1N1病例。

3.1.3其它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的监测,发现病例异常增多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疾控机构组织流行病学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甲型H1N1流感流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对下列病例的监测和发现:两周内来自甲型H1N1流感流行国家及地区的流感样病例或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医护人员中具有典型流感症状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现此类病例立即采样送检并对病人进行隔离。

3.2预警

3.2.1趋势预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流感样病例的监测,随时分析疫情动态,预测发展趋势。省级专家组对全省的疫情及时进行分析,提出防控建议,并向厅领导小组报告。

3.2.2预警分级

(1)蓝色预警:国际上出现大范围的流行或国内其他省市出现散发病例,建议省政府向公众发出蓝色预警。

(2)黄色预警:省内出现单个病例或国内其他省市已经出现局部流行,建议省政府向公众发出黄色预警。

(3)橙色预警:省内城乡社区出现聚集性病例,疫情存在扩散的趋势,建议省政府向公众发出橙色预警。

(4)红色预警:省内出现跨县(市、区)范围的广泛流行,建议省政府向公众发出红色预警。

3.2.3预警的评估与信息程序

(1)评估:专家组根据监测信息和本预案的规定及时评估并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由领导小组确认并报省政府。

(2):公众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后。

3.2.4变更与解除:如有关资料证明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可能性发生变化,领导小组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组评估意见,对原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

3.3确认

省卫生厅接到我省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派出省专家组进行判定;我省首例确诊病例及时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专家组进行最终判定。后续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由省内各级专家组确认。各级上报的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必需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排查。

3.4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定义的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时,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它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为加强相关疫情处理信息的报告,暂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事件调查处理和病例个案信息报告,报告事件类别选择“其它类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具体报告要求为: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流感监测规定采集样本。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处置和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

(3)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疫情发生地实行专病报告管理,已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县(市、区),须以县为单位实行甲型H1N1流感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要求县(市、区)卫生局每日上午10:00前将过去24小时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汇总,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市卫生局报告,包括“零”病例的报告;市卫生局11:00前向省卫生厅报告。

4分级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4.1.1分级响应: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严重程度等,将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1)Ⅳ级响应:国际上出现流感病毒在人际间传播并引发持续性疫情(世界卫生组织流感大流行四级以上警告)或国内其他省(市、区)出现散发病例。

(2)Ⅲ级响应:省内出现单个病例或国内其他省(市、区)已经出现局部流行。

(3)Ⅱ级响应:省内出现聚集性病例,疫情存在扩散的趋势。

(4)Ⅰ级响应: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4.1.2属地管理:甲型H1N1流感病例一般在属地市、县级定点医院隔离治疗;重症病例经过省或市专家组会诊确认需要转院救治的,可分别转至省级或市级定点医院救治。异常流感样病例原则上在原就诊医院单独隔离治疗。

4.2分级响应措施

4.2.1Ⅳ级应急响应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入24小时疫情应急值班状态;

(2)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发热呼吸道病人必须到发热门诊就诊;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遇有发热病人应免费提供口罩并转诊,重症病人应有医护人员护送。

(3)各级医疗机构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异常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监测和日报告制度。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强化培训和应急演练;

(5)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4.2.2Ⅲ级应急反应

(1)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可建议佩戴口罩。

(2)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卫生部派部级专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3)监测和报告: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从疫区归来、与可疑或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与患病动物有接触史等),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当地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采集标本,送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省、市级卫生、农业、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监测信息。

(4)省卫生厅经卫生部授权后,负责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

(5)药物应用:按照药物储备与应用的原则,省卫生厅组织分发抗流感病毒药物;根据疫情形势及防控工作要求,适时补充药物,必要时向卫生部提出请求支援。

(6)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①消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

②健康教育与咨询: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12320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4.2.3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尽可能开展聚集性病例的传播链调查,追踪密切接触者,进行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2)监测:疫情发生地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3)药物应用:根据治疗和预防工作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①检疫: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区,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区,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②健康教育:各级卫生部门要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戴口罩。

③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5)医疗救治: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4.2.3Ⅰ级应急反应

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须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药物应用: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评估、预测药物需求量,组织储备,最大程度地满足临床治疗及重点人群预防用药物的需求。

(4)疫情公布:省卫生厅经卫生部授权后,负责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劝阻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12320),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4.2.3应急响应结束

(1)评估:甲型H1N1流感疫情平息(发病率明显下降,常规监测不再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毒)或流感大流行结束(发病率明显下降,稳定在历年季节性流感流行水平)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流感大流行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甲型H1N1流感、流感大流行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善后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甲型H1N1流感、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5后期评估

甲型H1N1流感防控和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保障措施

6.1经费物资保障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落实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应急疫情调查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向当地经贸和财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物资储备种类包括:有效抗病毒及消杀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其他应急设施。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经贸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抗流感病毒药物优先用于临床患者的治疗,预防用药优先使用人群包括老人、儿童、职业高危人群及患有慢性疾病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等。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2人员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辖区流感防治工作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危重病人的救治。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建由素质高、业务精的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小分队。

6.3技术准备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对流感大流行的技术培训,各级也应举办相应的培训班,培训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乡村医生。各类专业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流调、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收治新亚型流感病毒感染病例和流感大流行发生后的危重病人,并制定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的工作预案。

6.4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甲型H1N1流感。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5法律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工作责任制。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防控工作失误或疫情扩散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6督导

厅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应对全省甲型H1N1流感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督查。各级领导小组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督查,各级督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督查内容包括预案、方案的制定,组织体制和行动机制的建立,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疫苗、药物、医疗救治、培训演练、健康教育等准备,应急处置是否规范。督查组成员包括卫生行政、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采用明查暗访的形式,并做到调查与指导相结合。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和通报,对需要整改的,进行动态跟踪督办。

7附则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组织制定,并将根据甲型H1N1流感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各地在防控和诊疗工作中的具体技术问题可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和《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要求执行。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甲型H1N1流感医疗卫生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