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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

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一、经济法理论体系的现状

(一)经济法概念。当前大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基于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范畴的规范调整,而在实际研究中却将弥补市场失灵或社会利益作为重点,而正是由于学者对市场失灵理论及公众利益方面理解的千差万别,不仅容易使研究方向偏离经济法的本质,而且将导致整个经济法研究体系的缺陷。经济法的定义研究活动中首要条件就是判断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使调整对象和领域达到社会需要与满足的辩证统一,结合经济体制并立足于经济体,使国家力量成为必要时的改善手段实现市场交换中平衡社会满足与需要。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多数学者都基于主观角度推测经济法的实质,进而推演经济法调整目标和手段。然而其作为一种起源于实践的法律,实际操作才能够准确对经济法进行定位,这种研究过程将致使经济法原则被限定于某一法律范围内,脱离实际的原则将单纯强调法定原则,仅从国家层面考虑经济机制将延缓市场组织经济的理论发展。因而需要在实践中满足经济法价值,从而将经济法由应然层面发展为实然层面,发挥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实际作用。综上,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弹性目标;二是全体经济利益;三是监管主体;四是规范原则。

(三)经济法地位。经济法的独立性论述是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法来说,其独立性是其实际定位及其调整对象确定的首要条件。作为调整社会经济活动当中主要矛盾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具有独立性,而且对市场经济的独立调整确立了市场组织经济的地位,主要从属于市场经济的建设,推动公共利益的良好运行,其主要手段即是使用引导方式来调整经济过程中的各方关系,实现市场经济机制的顺利运行,因此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目标的实现。

(四)河北省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现状。河北省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归属不清晰;二是产权交易市场定位不清;三是交易范围受法律限定;四是相关服务机构、协调机制、配套服务不健全;五是产权融资能力差且较难;六是交易活跃度不够;七是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二、经济法谦抑性理论体系

(一)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直接关系到其独立性的确定,但是由于经济法的实际调整对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中的社会关系,可是社会关系的相关概念较为宽泛,因此,经济法研究的出发点应该是基本史实,进而系统划分法律部门和其调整对象,确定调整对象后即可以针对性进行经济法理论构建。以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为例,其交易主要依靠交易平台进行,而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部分交易所并未明确规定交易内容,调整对象不明确致使相关法规定位不明,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构建经济法主体。基于谦抑性原则,经济法主体应认同市场的决定作用,明确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样才能在市场失灵时,从市场机制自主发挥角度出发进行国家干预的改善作用,防止“泛干预理论”的倾向。基于经济法的发展和本质,确定市场机制下市场的首要作用,防止妄谈国家干预手段所导致经济法谦抑性品质的消解。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中,登记集体土地、土地经营权和流转权都需要明确农村集体产权主体,建立健全较为规范的土地交易制度。

(三)厘定经济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某个法律、某个规范的整体统率,有着提纲掣领的作用,因而笔者认为谦抑性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切实回应市场决定作用与国家干预的关系问题。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优先原则的首要体现,而市场失灵时国家干预的改善作用是谦抑性经济法的必要原则,必须厘清市场决定性原则才可以保障谦抑性经济法不背离所必备的谦抑性品格。而市场失灵条件下的国家干预与市场优先存在着耦合性,需要找准干预的方式和对象与市场失灵的适应性,因此,有必要划分国家干预手段的强度从而保证其在适当的程度内。正如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不仅需要国家相应的法律及政策支持来确立交易基础,更需要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自行探索自身的基本原则。

(四)限缩经济法体系。当前经济法体系主要被划分为两个重要部门,即一是市场规制法;二是宏观调控法,但是其是否还包括其他部门众说纷纭。谦抑性经济法体系的构建需要基于市场决定作用区分应然和实然意义上的国家干预,促进经济法体系缩限,防止过于庞大的体系所造成的层次不清和逻辑混乱,正确处理经济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中实现缩限化和科学化的交易体系,可以使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法律在缩限范围内条理清晰,结构明确。

三、结语

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反倾销 市场经济地位 完全市场经济国家 不完全市场经济国家

一、反倾销释义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市场经济地位释义

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简称mes)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名词,它表示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状况。按照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在全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程度,一般可区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此外,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

三、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现状

“市场经济地位”是一种生态发展的环境,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国际贸易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外贸进出口的发展。

自中国2001年前往正式加入wto以来,已有9年的时间。作为wto成员,中国享受到了gatt/ wto多边贸易谈判削减关税给对外贸易带来的利益,以及取消非关税措施而消除或减少对外贸易的障碍,这使得中国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并拉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中国加入wto后仍然是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并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第15条更为国外对华反倾销裁决中采用歧视性的计算正常价值的方式提供了理由,从而使中国出口企业遭受不应有的重大经济损失。

分析《议定书》第15条规定,wto既没有肯定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也没有确定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15条的(a)款的规定并不是针对中国整个国家是市场经济地位或非市场经济地位,而是针对中国应诉企业是否有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在应诉中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就要看在不同反倾销案件中的应诉企业能否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条件。

这种模糊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中国出口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并成为中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事实上,自改革开发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业已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2004年开始,已有新西兰、新加坡等70多个国家正式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陶泽邦《在理性对待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分析》一文中写道: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对我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承认,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可,对于改善我国的外贸环境,保证我国正常的外贸出口也有着相当大的影响。然而,占中国进出口总额45%的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无一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前十位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没有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十分不利。

中国未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国外就具有了实施对华歧视性反倾销的条件。在反倾销中,“正常价值”是确定倾销是否成立的一个要件。根据《反倾销协议》,“正常价值”的确定一般有三个标准,即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第三国出口价和出口国结构价。以上这三种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的商品,而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可采用特殊标准。欧美等大多数国家一般采用“替代国”的取价方法,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代替正常价。从欧美对华反倾销案件看,被作为替代国的除了印度、巴基斯坦、墨西哥等国外,奥地利、日本、瑞士等经济发展程度远高于中国的国家也常常入选。如此一来,本来没有倾销,却被别人替代,产生的倾销幅度可能会很高。1998年中国水表在巴西反倾销调查中,选用了西班牙为替代国而计算出284%的倾销幅度就是例证。

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正如2009年8月商务部发言人姚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的那样,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事实上是反倾销中的一个技术概念。“正如我跟大家说到的,它与裁定倾销幅度时是否选择替代国问题有关,所以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有助于中国企业获得一个比较好的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助于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能够参与公平竞争,也防止个别国家和企业采取这些措施歧视中国的企业。”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坚持对外开发,加速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既定的目标,这才是问题的根本。那么,如何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呢,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要有所“作为”。首先,要将该问题正式纳入wto的多边贸易谈判之中。第二,要通过双边谈判,促使更多的国家在国内立法上确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截至2006年底,在对中国发起过反倾销调查的31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21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由此可见,双边谈判是一种很好的处理方式。第三,比对国外市场经济标准,继续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08年开始的这场金融危机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许多发达国家所不具备的优点,我们可以参照国外市场标准,但一定坚守社会主义改革方向。第四,当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选择不可避免时,选择正确的替代国是关键,中国不轻易接受进口国主管当局提出的替代国的建议,要敢干怀疑对方的替代国选择,进而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替代国的选择。第五,企业要不断完善自身的运行机制,增强自身反倾销应诉能力。第六,对国外的双重歧视应予以坚决抵制。

参考文献:

[1]胡晓红.中国反倾销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斯蒂格利茨.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3]唐玉臣.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企业应诉反倾销[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8).

[4]陶泽邦.理性对待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分析[j].大学时代, 2006,(3).

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规则 非市场经济地位 国际法依据 实质

2001年,为了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早日融入世界自由贸易一体化机制、早日分享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在美国等几个发达国家的谈判压力之下,中国不得不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文简称《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同意:其他国家在针对来自中国的出口商品计算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时,可以不考虑中国产品自身的价值;对于反倾销案件,可以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对于反补贴案件,却没有明确规定截止时间,这就为近年来美、欧、日、印等国家或地区不断对中国产业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保护措施种下了祸根。

1“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国际法渊源

“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起源可追溯于冷战时期,它是西方国家在处理基本贸易待遇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歧视。他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是由国家制定所有国内产品的价格,并对贸易实行垄断,其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不能正常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不受价值规律的约束。因此,在国际贸易救济中如果直接采用其国内价格来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从而判定是否存在倾销等是不合适的。据此,1955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下文简称GATT)第六条增加了一个注释性条款,规定在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且由国家直接规定其国内价格的国家(后来被称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产品进行反倾销、确定其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此时“,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比较可能并不总是适合的”。该条款第一次提出了“非市场经济”问题,首次涉及了在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时的正常价值确定问题,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GATT从成立之初,就是按市场经济的方式来设计和运行的,自由贸易、公平贸易及非歧视一直是其秉承的宗旨和原则。然而,在实践中GATT却在其体制内逐步形成了一套深具歧视性的、专门针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贸易保护措施“,非市场经济”问题就是最为严重的歧视性措施之一。1995年,WTO成立时又将这一歧视毫无保留地继承了下来,只是改称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美国在“非市场经济”概念的提出及规则的演变中起到了重要的领导作用。首先,根据1955年GATT第六条的注释性条款,美国在其长期的反倾销实践中不断创造、日益发展了替代国方法和一国一税制度。后来,其做法产生了极大的蝴蝶效应,日益被其他国家争相模仿,共同演绎了国际反倾销领域普遍应用的“非市场经济规则”。

欧盟在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确定其正常价值时创造出了类比国方法及单独税率制度,而其实质与美国的上述制度如出一辙。其次,美国还在其对外贸易救济实践中不断发展、细化了“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内容,强化了其实施效果,后来又制定了具体评判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导向的六项标准、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市场导向测试”。2006年以来,美国又一改其长期以来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的传统,频繁对中国出口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并将替代国方法扩展应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反补贴调查中。替代国方法的使用,客观上更容易帮助其达到裁定存在倾销和补贴、并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目的。再次,美国还创造性地将“非市场经济”冷战思维运用到了保障措施领域,为“非市场经济”的中国量身定制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下文简称“特保措施”),使中国外贸在12年内面临着更大的制度风险。

2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际法依据

中国在长达14年的“复关”和加入WTO的谈判中,为了打破中美入世谈判僵局,早日融入经济全球化,在《中美入世协议》第15条中规定“:美国和中国同意美方将来碰到反倾销个案时可以维持美方现时的反倾销方法”。由此,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美国仍然有权继续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在对中国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时可采用替代国的方法而非出口产品的自身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后来,中国对美国的这一单边不平等义务又通过WTO多边化了,在《入世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的条款中,也做了与上述条款大致相同的规定。不同的是,在《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还规定,中国在加入WTO后15年内,若能证明市场经济条件占优势(笔者自译),则其他WTO成员方应按“市场经济待遇”对待来自中国的产品,用中国产品自身的价格计算其正常价值。

同时,该《入世议定书》第16条还规定了特保措施,比一般保障措施具有更大的歧视性和危害性。它仅针对中国适用,体现出极大的歧视性;程序的启动没有明确的标准,不需要提供量化的证据,为各国滥用特保措施大开了方便之门;规定了贸易转移条款及标准,在一个国家对中国的某种产品采取特保措施后,其他国家很容易据此提出限制中国产品的要求,从而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将中国产品赶出整个国际市场。中国入世之后,许多WTO成员方纷纷根据《入世议定书》第16条的相关规定修改了法律,制定了专门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并相继发起特保调查。近年来,世界各国已对中国产品采取了几十起的特保措施,其影响之深、危害之重在中国对外贸易史上是鲜有的。

3美欧等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实质早在2002年,美国和欧盟就相继承认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西方经济学家和中国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当时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市场化改革程度远不如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地位排名也远落后于中国。时至今日,根据2009年1月13日《华尔街日报》和美国传统基金会公布的2009年度“经济自由度指数”排名,中国的经济自由度依然领先于俄罗斯14名。然而,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却依然未得到美国和欧盟的承认,难道是因为中国现在的市场经济发育状况比不上8年以前的俄罗斯吗?美国和欧盟在承认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之后,又承认了乌克兰的市场经济地位;之后,欧盟为了东扩承认了土耳其、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03年5月,作为对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在伊拉克问题上对其支持的酬谢,美国承认了他们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唯独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他们大做文章,用尽各种手段挑剔、批评,屡次听证、评估、拖延,其实质是什么?(1)表面是经济、技术问题,实质是政治问题美国和欧盟在承认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8年以后,依然无视中国市场经济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至今仍未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可见,市场经济地位的给予关键不在于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如何、能否达到他们的市场经济标准,也与经济自由度没有关系;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是否在战略意义上取得了合作,是否满足了他们的要价。

美国和欧盟分别制定了判断市场经济的六条标准和五条标准,从表面上看,都是经济指标、都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只要达到了这些标准,市场经济地位就被认可。但是,经过慎重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些要求都不存在可以量化的指标,甚至还有“商务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这样的兜底条款,足见行政当局的自由裁量权何其之大,只要他们愿意,可以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层层加码,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美国绝不是把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仅仅当作经济问题看待,而是将其作为“对中国施压的有力工具”,以此“更好地推动中国在劳工标准和货币政策上实施改革”。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有其长远和深刻的战略考虑,本身就是贸易政治运作的一个结果。美国妄图以此作为其重要的筹码,不断干预中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叫嚣人民币升值、不断要求人民币汇率改革、不断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等就是最明显的例证。欧盟也曾多次声明中国还未制定或执行某些法律,因而仍不打算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可见“,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是西方国家为了牟取其最大的国家或地区利益,而对中国进行经济上讹诈、政治上要挟的杀手锏。能否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取决于中国与西方国家能否在战略利益上达成妥协。

(2)表面是维护公平竞争,实质是对中国的严重歧视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体系,1955年GATT仅仅提出了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用其自身的价格进行对比并非总是适宜的可能性,但并未提出解决方案,也未规定判定市场经济的具体标准。这就为美欧等西方国家或地区实施贸易保护政策留下了足够的创造空间,他们就充分利用了这个制度漏洞,打着维护公平竞争的幌子,从其本身利益出发制定了任由其自由拿捏的替代国制度(类比国制度)、一国一税制度(单独税率制度),又颁布了任由其自由解释的市场经济判断标准。这些都是极具弹性的尺子,行政当局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过程极具歧视性和不公平性。

(3)表面上程序合法,实质上是对WTO宗旨和原则的严重背离

追求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是GATT和WTO向来标榜的宗旨,最惠国待遇、非歧视是其长期以来坚持的基本原则。然而,GATT和WTO却又在其体制内设立了“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两种成员资格,在对外贸易救济中实行两种待遇,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歧视,是对其宗旨和原则的严重背离。

作为战略妥协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第16条虽然在制定程序上合法,却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非歧视等WTO精神和原则。第15条使其他WTO成员方拥有是否给予中国产业“市场经济待遇”的、长达15年的自由裁量权,并在对华反倾销、反补贴中广泛采用了替代国(类比国)、一国一税(单独税率)等制度,任意限制和裁减了中国企业从《WTO反倾销协定》中本来应当享有的合法利益,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第16条所规定的特保措施仅仅针对中国实行,具有更大的歧视性。这些专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设计、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与WTO所倡导的市场准入、非歧视、透明度等原则格格不入,是对WTO自由、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严重背离。

总之“,非市场经济地位”是西方国家针对中国设置的新贸易壁垒,已成为其经济上牵制中国发展、政治上阻碍中国国际地位提升的一张王牌。他们在得到想要的对价之前绝不可能轻易放弃,因而中国政府必须深刻认识其实质,正确评估其影响,对内继续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既要争取他们早日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又要警惕他们要价过高。

参考文献

[1]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World Political Econom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p.32~38.

[2]Robert Crawford,Regime Theory in the Post-Cold War World:Rethinking Neoliberal Approaches to International Relations,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1996,p.53.

[3]夏华.聚焦市场经济地位[J].对外经贸统计,2004,(5):14.

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政府 市场 转型 博弈 共生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

1、生产力水平比较低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几乎都是在资本主义得到发展,通过资本主义改革或革命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因此资本主义因素与市场在资本主义国家得到了充分发展,这就为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条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受到多年殖民侵略和战乱使我国的经济基础几乎被破坏殆尽。建国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恢复战争创伤以及快速建立工业化基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慢慢显露出来,这种高度集中、政府安排一切的经济体制管的过严、过死不利于我国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这就促使我国开始探索更加有效率的更加合适的经济体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在发展经济上的的灵活性、效率性更加有利于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因此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发展经济的手段被我国引入,用以促进我国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2、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市场经济

我国虽然引入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却是不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我国要建设与发展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而不是传统的含有资本主义意味的市场经济。虽然我们认识到了市场在发展经济上的优点,但同时我们更加要意识到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他有着自身的缺陷与不足,最重要的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就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非公有制经济,如何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对社会主义的影响等等问题都相继而来。如何处理发展市场经济带来的问题,更好的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是对党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挑战。

3、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西方不同,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依靠经济自身的发展而建立的,因而市场体系比较健全。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则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的经济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历经多年却并仍处在转型的关键期,在这个时期,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在短期内不会消失,政府与市场在经济领域将会有许多摩擦与碰撞,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为复杂。尤其是我国的改革开始进入攻坚期,继续改革必然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这就需要更大的政治勇气与智慧。

二、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现状

1、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

在我国现在的经济建设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一直不是特别明确的。目前经济建设中比较典型的边界模糊就是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首先,就是政府“越位”,政府在经济建设中关了太多应该交由市场来负责的事情。例如企业竞争,政府应交由市场来充分的优胜劣汰。其次,是政府“缺位”,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公共物品与服务的需求量巨大,市场在没有利益的公共领域几乎不发挥作用,而政府在这个领域的作用就要明显加强。最后,是政府“错位”。中央政府与各级政府之间的重叠机构太多,重复性建设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什么是政府应该管、必须管的,什么是政府要退出,由市场来管的,搞清楚这个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突破。

2、政府地位突出与市场不足

(1)政府地位突出

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突出。首先,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虽然政府的职能在一步一步改革与完善,但这种经济转型期的历史阶段,使政府在经济领域的指导与干预不会在短期内消失。其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必然占有主体地位,这就使政府在市场中又以一个竞争者的身份出现,他的权力必然会影响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他的这种既是指导者又是竞争者的双重身份使政府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地位比较突出。这种政府在经济建设中的突出地位,使得“寻租”现象开始显现,权钱交易已渐露头脚。权力与市场的结合会造成经济主体的不公平竞争,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2)市场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的市场经济有所不同,西方的市场经济是由其经济慢慢发展形成的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有比较系统的市场道德体系、诚信体系等等。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过来的,本身经济体系就不健全,除了商品市场外,资本、土地、劳务、技术、信息等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所必须的要素仍然很不完善。尤其是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等还远远没有在各领域中发挥应有作用,市场体系仍不完善。这是我国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思考

1、界定政府权力,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要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首先就是要明确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要弄清他们之间的关系,首先就要明确我国经济体制发展的方向,是要强化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最基础作用,还是要继续强化政府的直接干预。在经济体制发展方向上,十决定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就是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我国特殊的情况又决定政府主导作用短期内不会消失,这就必须要界定政府权力,转变政府的经济职能,使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化。政府与市场必须分开,但我国目前政府的干预不可避免,那么这个时候最重要的就是界定政府权力,防止政府越位、错位与缺位现象,同时防止权钱交易的形成。对一个转型期的国家而言,哪些权力与手段是现在必须要用而以后却要退出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与日后都不能用的,哪些手段是需要长远坚持并不断改善的,这是政府权力界定所必须要回答的问题。政府只有找到了自己作用的关键点才会在经济调控中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2、政府培育市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由于起步比较晚,体系还不健全,但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压力,健全市场经济体系的任务已刻不容缓。而我国的特殊情况又为市场经济的健全提供了一种比较新的发展模式。

首先,政府部分代替市场,推动经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起步比较晚,在中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还没有完全形成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要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引导经济发展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而且需要的时间也比较长,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政府代替市场行使一部分资源配置的职能,以推动市场经济的更好发展,这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转型期的国情决定的。但在我国市场经济相对成熟之后,原来由政府代替部分市场的资源配置就必须交还给市场,尤其是在经营性与竞争性领域,政府必须逐步退出,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其次,大力培育市场经济,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我国为了解放与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但是要想在短期内实现根本性转变,就必然会受到传统体制惯性的制约。新旧体系的碰撞不可避免的会引起经济观念的转变,最重要的是必然会造成利益调整等方面的冲突。这会对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提出挑战,在这种时期,政府就必须拿出更大的政治勇气与政治智慧找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大力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系。

3、政府与市场良性博弈、合理共生

首先,我国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转变过程中,就必然会有新旧体制的碰撞,体现在经济关系中,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博弈,即政府与市场争夺资源配置的基础地位。既然要建立市场经济,即使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也是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由政府向市场的转变,是一个重要的转变,这中间必然会涉及到政府与市场的博弈。面对这种博弈,我党必须要有更大的政治勇气与智慧找到突破口,实现政府在资源配置领域的逐步淡出以及政府职能的转换,真正做到政府在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

四、结语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必然会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在世界其他国家中并没有现成的模式,需要我国不断探索与创新,找到政府与市场的最佳契合点。

参考文献:

[1]高尚全.市场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宏观观察,2012,(09).

[2]赵荣.试析经济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太原大学学报,2009,(12).

[3]刘书明.现代市场经济与中国政府经济职能[J].社会纵横,2009,(04).

[4]刘志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改革与发展,2012,(02).

[5]乔新生.政府与市场是什么关系[J].大家思考,2012,(06).

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我国经济体制三十多年的改革历程,从本质上看就是对政府和市场关系不断认识、实践、创新的过程。

 

但是,二者仍然没有找到最佳结合点。不论是对市场作用的凸显,还是对政府角色定位的重申,在当前经济体制转轨的现实背景下都隐含着“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的基本共识。

 

建设法治经济,必须以法律之尺严格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法律制度层面上规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依法把资源配置主导权交予市场,让市场主体的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

 

如果说,“简政放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贯穿于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那么,建设法治经济,让政府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新体制框架中更好发挥作用,理应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①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制度主导法在新时期对从制度层面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应当有所作为。

 

经济法发展检视

 

“市场失灵”问题。目前,经济法学界多是以市场失灵假设作为研究经济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这是以凯恩斯为代表的近现代西方经济学者的理论贡献。

 

他们打破了“自由放任主义”的神话,指出毫无外力干预的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可以自发调节社会生产和配置资源,但是以个体权利为本位、以追逐利润为主要目标的市场机制会因为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而导致盲目生产、经济结构失衡、限制竞争、社会资源浪费等严重后果,需要政府主动干预介入经济生活,弥补市场机制不足,保障社会化经济平衡运行。

 

可以说,这是西方经济法的产生逻辑,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许多学者至今对我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研究未能超出西方经济学的“市场失灵”理论。

 

从世界范围来看,“经济法产生于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的时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产生垄断并限制和恶化竞争环境,国家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对此进行干预,由此形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现象”。②这就决定了市场失灵在我国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内涵是不同的。

 

一方面,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来看,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是在市场高度发达后的市场失灵情况下,导入国家干预而形成经济法。中国经济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时期,面对的是一个正在生长发育阶段的市场,一个强大的政治国家和分散的权利主体,其市场失灵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市场本身的不发达、不健全、不成熟。

 

另一方面,从市场经济的演进过程来看,西方的市场失灵正如哈耶克所认为市场秩序是自生自发的而不是建构式的,国家(政府)作为外部力量介入经济对市场失灵进行修正。

 

而反观中国走的是一条由政府自上而下启动的建构型市场经济之路,政府是作为市场经济的内生力量而存在的。

 

总体上讲,中国的市场失灵须放在经济体制转型的现实背景下来理解。在体制转轨这个过渡期中,市场失灵表现为市场发育不健全而导致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本功能未能有效实现,以及政府权力过大而导致的市场调节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从市场经济的共性角度来看,无论是发育成熟的发达市场经济还是尚未成熟处于起步阶段的市场经济,都存在着内嵌的功能缺陷,从而需要国家干预加以弥补。

 

同时,我国市场尚未成熟,还存在着一些市场自身的功能障碍,如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规制不统一、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使得其基础配置功能不能有效发挥,这同样需要政府补位,承担起培育市场机制的职能。

 

因此,我国虽然还没有形成像西方国家一样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但也同样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同样存在国家干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经济法发展现状。改革开放至今,伴随着经济转型的进行,中国经济法也开始了自身的产生、发展和变革。

 

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廓清了目标方向,“同时也为我国经济法的准确定位和发展给予了强有力的导引,此后的中国经济法更加科学地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注重强调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重视政府在确立市场秩序规则和宏观调控方面的功效,强化对政府不当干预市场权力的约束”,③短短几年间又接连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价格法》等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国经济法立法也逐渐趋于现代化和科学化。

 

在此过程中还以国际化意识不断优化经济法制度,借鉴西方国家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上的经验,当然对教训也要引以为戒。

 

短短三十几年中国经济法获得了飞速发展,但是我国市场经济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市场体系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规制不统一、市场竞争不充分;另一方面,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太多,行政权力过大、审批过细过多,对市场的监管和调控不到位。因此,经济法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揭示和研究这些问题将对我国经济法未来的功能定位有所裨益。

 

鉴于文章仅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为视角,笔者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两方面:其一,在经济转型期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比如说,在风电、LED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政府给予适当扶持是必要的,但是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区经济、谋取政绩,在土地、融资等方面对企业进行“保姆式”的扶持,造成产能过剩,不仅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而且还导致基础建设浪费;同时,政府进入市场有着双重身份,既是管理者又是参与者,政府运用配置公共资源的权利去管理市场,权力和市场利益没有完全分割,出现了诸如导致恶性竞争的税收优惠等政府经济角色错位的现象;在公共产品供给、政策引导和政府权力的监督机制方面又严重缺位,使得市场主体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

 

其二,疏于构建经济法权利体系。由于中国市民社会发育的先天不足,政府干预权滥用屡屡发生,但市场主体权利的设置却多流于形式。政府干预经济势必会影响甚至侵犯到市场主体的自治权,从而引发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因此法律在赋予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的同时也应赋予市场主体经济自治权。经济法功能之理论分析

 

经济法首先是确认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伴随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展开,权力所固有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所以“经济法同时也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④

 

经济法首先是确认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一种谋求最大化利润的逐利经济。在自由竞争的规则下,市场主体作为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的“经济人”,为自己谋求最大限度的利润成为他们唯一的目标。

 

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达尔文主义,市场变成了私人利益的角斗场,市场规制变成了任凭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但社会资源财富在特定条件下总是有限的,在残酷的市场竞争压力下,市场主体往往因利益的诱惑而出现不择手段的进行恶性竞争侵害了其他市场主体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甚至会危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而市场自身对此无能为力。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一种信息有限的经济。每一个市场主体只能把握自己所从事的产业领域的信息,很难把握整个社会产业宏观领域的信息,这对于具体的市场主体自身来说也许是有效的,但对于社会产业宏观领域来讲会导致市场的盲目性。因此,政府有责任提供信息这一公共物品,惟其如此,才能克服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盲目性。日本学者金泽良雄指出经济法“是为了以‘国家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制定之法”。⑤

 

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市场调节具有利益扩张的欲求,国家以公权力的形式介入社会经济,但是权力的自身属性决定了政府干预行为也存在增扩利益的冲动,是极易使它扩张和滥用的。经济法应当为干预权的行使设定界限,一旦政府超越法律界限和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时,经济法要给予现实回应即不仅对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场主体给予救济而且对滥用干预权力的行为给予制裁和处罚。

 

从市场角度来看,维护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不随意和非法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乃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应然逻辑,在需要国家介入时须通过法律进行必要的授权,以法律形式厘定政府权力行使的范围和边界,设定权力运行的法律程序,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从国家角度来看,授权同时也是控权,政府只能在国家法律授予的权力范围内依法定的程序对经济进行干预,越权则无效。

 

经济法不仅承担着矫正市场失灵的任务,而且其本身还有应对政府失灵的要求。这其实是经济法本质功能的两个方面,即经济法既是授权之法又是控权之法。

 

一是经济法的授权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只能经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经济法律来授予,即经济权力法定。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权力法定具体表现为:干预权主体法定,哪些机构拥有干预经济的权力由法律明确授权,市场调控权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查部门等,宏观调控权主体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干预权权力范围和行使的方式及程序法定,超越权限范围或非依法定程序行使干预权无效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经济法的控权性。授权和控权在经济法的功能领域具有内在统一性。干预权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公权力的天然强势力量和稀缺资源性使其极易被滥用而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确保政府能够提供无瑕疵的“公共服务产品”,经济法在授予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还应在法律上厘定政府权力范围和边界,确立法定职责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设定政府行政权力运作的严格法律程序,确保政府干预市场权力的透明化、法治化,进而保障市场自由与社会正义。

 

控权:新时期经济法功能的现实选择

 

不同的国情和不同的时空下对经济法功能和地位的要求是不同的,事实上不可能存在一种一劳永逸的且适用于任何国情和时空的“经济法理论”。我国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过程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是从传统计划经济走来,长期以来形成了诸如权大于法、人治代替法治等陋习,因此在施行市场经济之初,经济法反映的是国家对经济的全面的、直接的、过度的干预和管理。同时,由于市民社会发育的先天不足使得中国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于国家但又参与和制约国家并受法律保护的自治性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

 

⑥市场中权力与权利失衡的国情特点决定了授予政府一定的权力及论证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并不是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的重点,如何转变政府职能、控制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利范围、职责和程序才是当下中国经济法应作出的现实回应。

 

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与其控权功能具有内在契合性。经济法保护的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私人利益,也不是抽象的、政治性的国家利益,经济法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利益是普遍性的、终极性的、经济性的和公共性的利益。在我国当前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政府干预权滥用会导致政府干预背后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侵蚀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显然控权与经济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内在契合性。

 

控权功能的实体表达。新时期经济法控权性的厚重须体现于制度构建层面方能彰显其对经济法制的现实指导意义。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在市场规制领域得到了最直接的体现,经济转型时期我国除了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和市场发育不完善而导致的市场功能未能充分发挥的问题外,更突出的问题是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分渗透及政府干预过度,并且对市场权利缺乏足够的尊重,最集中的体现是一些政府为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及地方政府的政绩,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甚至搞地区封锁。

 

我国的《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经济法律法规对政府机构不当干预经济的行为都设置了一定法律责任,但是主要采取的行政责任形式,难以进行有效规制,因此在市场规制法律领域应设置更为严格的责任机制;宏观调控法领域,基本体现授权即控权的基本原理,《预算法》、《价格法》等都规范了有关政府机构在对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

 

但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相比,政府干预不足更为突出一些,政府在对市场应当给予引导和弥补的地方没有及时“补位”,学界一直在呼吁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以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宏观调控权的行使。

 

控权功能的程序要求。程序和实体制度同样重要。程序要求的内容在于从规范干预行为过程着手,以此避免政府干预权的滥用。经济法在授予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时,要求政府行为要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也要坚持“法无授权即非法”的法律理念,实践证明,严格的法定程序,能保证干预权行使的规范性,从而进一步保证在此基础上做出的决策的正当性和科学性。

 

现阶段,我国的干预决策普遍缺乏科学性和程序民主性,这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如可以在决策程序中设置咨询程序、论证程序和听证程序等基本制度。

 

法治经济不可能单兵突进,它要求法治政府和法治市场同步推进,政府和市场主体都必须依法行事,谁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权力有着被滥用的现实可能性,厘定政府干预边界的控权理念是正确处理经济法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键。

 

当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是要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特别是清除过去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政府权力对市场的过分渗透和操纵的现象,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治权,建立竞争型市场经济,对此,经济法将承担起艰巨的历史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