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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法律意识

民法与法律意识

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普法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以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为起点,形成的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农民法律知识、对法的本质和价值的认识、对法律现象的认知和评价、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态度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而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正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统计

为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笔者向湖南益阳某乡八个村的部分农民发放了调查问卷共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其中男性占60%、女性占40%,小学学历占30%,初中学历占50%、高中/中专学历占19%、大专及以上学历占1%。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到法律基本知识、土地征收、婚姻法等方面的内容。部分问题的调查情况统计如下:在对“法律的作用”(多选)的认识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理国家的,6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20%的人认为法律就是刑法,是用来打击违法犯罪的,2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限制老百姓的自由的。在农民法律知识的获取途径(多选)上,选择广播电视的占90%,选择书本的只占10%,选择宣传栏的占30%,选择网络的占10%,选择其它的占30%;在法律对农民的价值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有用,认为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20%的人认为法律无用,认为法律反正还不是由当官的人说了算。在回答“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您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吗?”时,有50%的人认为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损的权利,也有50%的人认为会选择村干部或村里面的老年协会的比较有名望的长者来调解纠纷,这样更经济省钱更节约时间。在对“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认识上,选择法律大于政策的占60%,选择政策大于法律的占35%,选择效力一样大的占5%。在社会现象认识的调查中,70%的人认为结婚不仅要男女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还需办理结婚登记证明,30%的认为只要男女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是夫妻;对家长打伤孩子有60%的人认为不犯法,只是家长教育孩子的一种方式而已,40%的人认为如果打伤了的话,是应该要坐牢的。在对法制宣传的调查中,50%的人参加过法制宣传,主要是集中的法律咨询、打横幅、还有宣传栏的形式,90%的人认为政府应该多组织法制宣传,并且要用多种形式特别是农民容易接受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在回答“在征地中政府怎么做才算合法?”时,85%的村民认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要把征地的事情事先告知农民并与农民协商征地补偿事宜,这样做才公平才合法,15%的村民认为,政府讲了算数,我们没有办法。

二、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由以上调查可知,农民普遍认为法制宣传对于增强法律意识、促进人们更好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很有必要,因而,对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也越来越重视,参与积极性较高。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提升,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人民调解已经深入人心。但总的来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是停留在一个相对较低层次的阶段,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还存在差距,法律对他们来说仍然是遥远的。农村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及时和理性基础。农民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既影响对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护,又影响自己对法律的遵守。通过调查发现,该乡部分人对法律知之甚少,或知之不全,或完全不知,对法的本质认识不清,大部分的人认为法是用来管理国家的,就连与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婚姻登记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也不能进行一种正确的法律评价。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大部分是凭直观感觉从电视和广播等途径获得,想主动从书本上获取法律知识的人少而又少,因而不能形成对法的一种系统性的认识。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接触是法律内化及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农民法律知识的有限使得法律意识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以前相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整体而言仍然很薄弱。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农民对法律没有认识,不习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遇到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在调查中,有50%的农民在自身正当权利被侵犯时仍然没有想到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农民法律信仰偏低。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然而,通过调查发现,接受调查的人中只有一半认为遇到纠纷时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而另一半则会选择采用调解等其它方式解决纠纷,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因为他们认为坚持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耗时耗力耗钱伤不起,成本支出往往高于收入很多。虽然大多数的人认为法律是有用的,但也有近20%的人认为法律最终还是由当官人的说了算,并坚持认为政策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法律的效力。由此可知,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导致一部分人视法律为无物,因而无法从内心去崇尚法律、信仰法律,从而出现了农村法律信仰水平偏低的状况。

三、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思考

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第2篇

社会运行之中,公民被看成根本的要素,公民推动着各时段的社会进展。现代社会有着凸显的法治特性,法规被看成依循的主体规范。随着社会进展,法治渐渐完善,公民获取了这样的益处[1]。但与此同时,平日行为应被调控在准许的范畴内,不可超越法规。若要长治久安,就要着力去创设最为完备的法规体系,培育法治的必备意识。

一、认知进展的现状

社会进展之中,若要构建最为优良的法规体系,并不是简单的。生成法治社会,社会之内的主体都应接纳这一认知,树立法规意识。我国拥有着庞大人口数目,培育出全民拥有的这种认识,会是更艰难的。社会在建设中,一直都应注重去创设适宜的法治氛围,培育公民意识。从现有状态看,法律意识的培育状态如下:

1.旧的认知仍占有位置

很长时段以来,法制建设凸显了快速进展的态势。依循社会主义特有的法制机理,塑造并培育优良的这种新认识。日常生活之中,也更为注重这样的培育。但现实生活中,非法律这样的认知仍占有偏大的比值,没能予以根除。公民拥有着的法治认知显现了片面的弊病,有着科学因素,也含有并不科学的多重成分。面对法律事件,很多人仍没能给出最为适宜的认知[2]。

法规是外在的,它显出了外在范畴的约束价值,归属外在规范。从客观视角看,外部范畴的这种助推力并非完全吻合了主体的认知。为此,传统观念仍没能被除去,仍旧占有地位。

2.认知逐渐被深化

从总体上看,公民倾向于肯定构建起来的现有法规体系,总体态度积极。精神文明延展的历程中,法治应被设定成必备的根基。观念渐渐深化,多数公民都接纳并认同了这一法规体系,持有肯定心态。公民的心目中,法律应能占有凸显的主导位置,平日行为都应依循法规予以进行。针对法律问题,设定出来的评价也融汇着理性要素。从概要来看,公民还是认同法治的。

3.部门法没能平衡进展

各个的部门法,它们关联着的法律认知并没能平衡进展。例如:宪法这一根本大法被设定成其他部门法依循的根基,是根本的法规。在法律体系内,宪法占有本源的位置,显现关键地位。然而,相比其他法规,公民并没能真正明晰宪法的一切内涵,认知反而较低。

从细分出来的部门法看,针对刑法类别,公民显现出来的认知更为强烈。一旦谈及刑法,则会联想到被判处某一刑罚,或者触犯刑律[3]。相比来看,民商法覆盖着的范畴更为广泛,但公民却没能完全去接纳它们;对于自身权益,没能充分予以保护。

二、摸索适宜的培养途径

生成法治社会,不仅要拟定最适宜的法规框架,还要培育出对应着的意识。唯有增加认识,公民才会守法、自觉运用法规。促进文明提升,就要侧重去培育更为根本的认知基础。从多视角来看,法治社会都紧密关联着公民的意识。培育法律意识,就要经由如下的途径:

1.尊重本源的市场规则

培育法治认知,不可脱离新时段内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态势下,公民才会延展固有的主体认识、权利及职责认识。市场经济密切衔接着法治,唯有自觉予以转变,法治才会被看成认知的根基,助推社会进步。在全社会范畴内,形成法治氛围。

例如:市场进展之中,促进政企分离。政府调配平日的经济,应采纳法规的途径来调整,不可直接干涉。与此同时,经济权力应被变更为法规。唯有在限度内,才可履行职权。这样做,延展了法治应有的内涵,弘扬法治精神。现代社会中,人们更为注重本体的权益,关心社会秩序。市场背景之下,法规扮演着的角色日渐重要,成分必要部分。自觉接纳法律,运用法规来维权,这种认知也应随之强化。

2.塑造更为平等的总氛围

法治意识不断递增,但若缺失了外在范畴的平等氛围,也很难去生成。创设出来的司法氛围凸显了必要价值,是不可忽视的。司法有着公开及权威这样的特性,公平即为灵魂。从生成根基看,司法调节了多样的平日纠纷,侧重维护权益,它被划归为最后防线。培育法治认知、提升这种意识,都要侧重去变更偏旧的教育机理,让公民快速去接纳现代时段内的新意识。适应法治氛围,接纳民主及文明[4]。

塑造平等氛围,协助公民来确认最适宜的心态,注重法规传授。这样做,增添了法律范畴的根本常识,锻炼法治思维。公民要明晰现有的法规架构、深入解析法规,拓展接纳教育的范畴。

3.民主政治的必要位置

完善民主政治、创设民主氛围,都影响着法律认知的提升。依循民主政治,公民拥有着参政、表述自身见解这样的必要机会。公民应被看成主体,自主参政议政。在参政过程中,公民应能明晰自身的职责,激发了责任心,激发创造热情。民主氛围之内,拟定任一决策都应经由参政,符合民主流程。培育这种认识,不可脱离更广范畴的法规保障。

此外,还要延展日常的宣传范畴,切实宣传法规。提快民主政治的进展速率,就要拓展宣传,让公民都能接纳法律,认真遵循法规,不去为了某一利益而违背法规,树立优良的守法认识[5]。

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传统;公民权利意识;法律观念

[作者简介]陈飞,广西医科大学人文管理学院,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 南宁530021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1)10-0053-04

权利意识是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以及对他人主张、要求和维护权利的行为及其观点的社会评价。公民权利意识是现代公民应具有的素质,但长期以来,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比较单薄,公民对权利的诉求非常微弱,其中固然有许多因素,但中国法律传统与观念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一、“法为刑”压制公民权利意识的生长

中国人传统法律观念的核心是“刑文化”,认为法即为刑,中国人在使用“法”这个词时,心中所想的往往是刑法,似乎刑法就可以一般地代表“法”。这是传统法律观念历史惯性的表现,在今天“法是工具”实际上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刑文化影响的。中国古代视法为刑的观念顽强地占据历史舞台,今天把法律看成是刑法,就是镇压犯罪的,公检法就是机关的观念,法院就是掌握刀把子的观念,长期以来指导着我们的法制建设。与法律“工具论”相对应,法就是刑的法律观念孪生的是重刑主义,严刑峻法反映了古代中国法制的形象。新中国成立后,“工具论”的法律思想很快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刑文化”珠联,形成了一股强盛的泛刑主义和严刑峻法的法律观念。几十年来,刑事法律就代表着中国的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实际上,重刑和泛刑对法律建设造成许多不良后果,在法律观念上,位人们对法律的认识陷于威严和惩罚,从而对法律产生巨大的隔阂和抵融。中国古代的法律主要是刑事法律,故刑、法、律三字在意思上是相通的。在刑事法律中,强调的是惩罚和制裁,以便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在刑罚方法上表现出极其丰富的想象力,刑罚之酷,花样之多,不但令受刑者恐惧,闻者也为之胆寒。株连制度的实行,加重了刑法的恐怖气氛。因此,从中国古代法律的价值取向看,它是压制型的而不是自治型的,它的规则以禁止性而不是以侵权性为特色。在这样的严刑峻法下,民众的权利是很难保障的。

中国的泛刑和重刑主义与古代的专制主义有密切关系。中国过分的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把个人的生命和自由视为渺小,为了集体利益,就可以要求牺牲个人的生命和自由,泛刑和重刑主义还与中国传统的轻视人权、人的生命有关,不把人的生命和自由看成是最珍贵的,而可以轻易剥夺人的生命和自由。泛刑主义和严刑峻法给中国法制建设带来了现实和潜在的危险,它摧残人的权利意识,容易制造冤假错案,它有损于人们对法制的崇高尊重的感情和人道形象。公民的权利意识当然无法生长。

二、“无讼”、“息讼”阻抑和弱化公民的权利意识

中国人追求无讼。无讼的目的在于消灭纷争,达到一种社会和谐。在古代中国,如某地“十年无讼”,该地的官吏则被认为治理有方,通常会受到奖赏。如某地讼案不息,该地的官吏则会被认为不善教化,往往受到上司的批评,为了追求无讼的“治境”,历代治者都向人们灌输贱讼的价值取向,把敢于诉讼的人说成是“刁民”,把帮助人们打官司的人斥为“讼棍”。与此同时,治者还采取许多息讼的措施。因为在他们看来,“若庶民不畏官府衙门且信公道易伸”,必致争纷起而讼事繁。对好打官司的人给予严厉制裁,便是息讼的手段之一。其结果,人们把打官司视为不光彩的事,于是发生纠纷也不愿意诉诸法庭,而或者私了,或者一忍了之,久而久之,人们的权利意识受到阻抑和弱化。在古代中国,虽然存在着各种诉讼活动,但在价值观念上,却表现出与西方人完全不同的性质。总的来说,不论是儒家还是法家,或者其他各派思想家,都不主张在中国建立一种个人享有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的社会,“为权利而斗争”之类的思想,是古代中国社会所不曾有过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和睦与调解的思想一向优于诉讼中的主张权利思想。对一种符合自然秩序和谐社会的向往,使孔圣人把“无讼”视为他心目中理想社会的一个标志,古代历朝历代统治者,也一直在追求“无讼”的理想境界,直至大清而不衰。康熙的“圣谕十六条”内容之一就是“和乡党以息争讼”。“无讼”、“息讼”的理想,对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诉讼价值观、权利救济和权利意识,都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民众的诉讼权利受到严格限制,法律禁止下告上、卑告尊、仆告主,并在诉讼程序上设置诸多障碍,钳制诉讼,同时亦有惩罚“健讼”、“顽讼”之人和“严拿讼棍”等事。第二,对各类财产权益争讼,多依仁、义、礼而断,反对因争财产而断情义,往往导致应有权利无从保护。清代名吏樊增祥日:“妇女无识,威族教唆,涉讼公庭……即经官断,往经无理者薄责而厚赍,有理者受累而折财。问官之自命循良者,于被讹之家,劝念忍让,日全骨肉也,于诬告之人,酌断财产,日恤贫寡也。此等断法,几乎人人如是。”由调节解决争讼,尤其如是。第三,在争讼无可避免的情况下,“无讼”只有通过“听讼”才能有效实现,这就要求“听讼”成为教化民众使之息讼的途径和手段。南宋陆九渊云:“必使无讼之道,当于听讼之间见之矣。”清代汪辉祖亦云:“使两造皆明文理,安得有讼?……堂下伫立观者不下数百人,止制一事,当事之相素者,是为皆可引伸而旁达焉,未讼者可戒,已讼者可息。”哒种教化旨在劝民息讼,而不是劝民重视权利。第四,官府宣扬诉讼为恶,为非礼义之所为,劝告百姓“戒讼”。清代官员欲谦作“戒讼说”,列举了诉讼“坏心地”、“伤天伦”、“结怨毒”(即“一场官司十年仇”)“损品望”等十大罪状,公布百姓,且多次重刑,令各州县官广为宣谕,以期劝民息讼。这种谤讼之词,实属世界诉讼史上罕见。它使古代中国人认为不畏讼或以讼为能者皆莠民而非良民,从而形成“厌讼”、“惧讼”心态,躲避司法程序。

中国人的“厌讼”、“惧讼”,不仅可以溯源于大儒大哲和圣君贤臣的“无讼”,“息讼”之论,而且还可以从中国古代的诉讼过程得到解释和说明。中国古代出现过包公、海瑞之类的清官,他们为民除害、雪冤而获“青天”的美名。包公的传奇故事深入民心,表明中国古代人民至少在经验层面上对诉讼公正存在某种期待,但现实的诉讼过程迫使他们远离“讼堂”这个是非之地。官吏对好讼者的酷严,自然使民众视法为畏途,见官则不寒而栗。而官吏差役的腐败――贪污自肥、敲诈勒索、官官相护等,更使庶民畏官府衙门,且信公道难伸,同时,诉讼的旷日持久也阻却民众涌向“讼堂”,所以中

国人“屈死不告状”,大多寻求通过非诉讼方式或程序解决权利纠纷和各种争端。古代中国人没有认识到诉讼的正义价值和权利意识。

三、缺少独立的司法机构。公民的权利难以得到真正的维护

在司法方面,除了中央政府之外,中国古代从来就没有独立司法机构,法官是由政府派往地方的行政官吏兼任,司法只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法官作为民众的父母官,高高在上,民众十分畏惧衙门。在司法中,法官往往受权势的影响,难于公正断案,从而使民众形成一种不愿意打官司的心理。且看一则宋人判词写到:“打官司有甚得便宜处,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赔了下情,着了钱财,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而或输或赢,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一方面这反映了在我国司法制度极其不健全的情况下出现的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司法制度的缺憾,个人的权利通过官府很难得到真正的维护。相比之下,在欧洲,司法职能很早就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司法机构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最有效机制。在中世纪的欧洲庄园内部,当纠纷发生时,由庄园法庭审判,参与审判不是庄园主独享的特权,“法庭本身由庄园全体成员组成,上至领主和官家,下至地位最低的农奴。他们全都是法官,被称作‘诉讼参与人’”。这种模式被称作“参与裁判制”。就连更早期的古希腊“赫里埃”法院,公民轮番充任审判员,开庭时审判员可以多达6000人。还有“贝壳放逐法”的司法方式,全城邦公民以集体表决的方式决定被告有罪与否及刑罚轻重,这实际上是一种在重大国事上的“全民共审制”。后来的西方社会,这一原则基本上保留了下来,这种审判模式,培养了审判参与者的是非观念和权利意识。西方此种审判制度,是市场秩序或市民伦理的典型反映。市场上的纠纷,当然必须由超然中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来充当仲裁人,因为一切市民在人格上平等且自由自主,没有任何人有足以判决纠纷的家长制权威,即使他真的公正无私和德高望重。仲裁审判权威,只能出自市民的选举委托。有些重大事件案件,让全体市民表决来仲裁决定可能是有权威性的解决方式。西方这样的审判模式,充分体现了人的权利,也有利于权利意识的发展和增强。而中国传统的“家长制审判模式”则充满了对个人的压抑,无法生长出旺盛的权利意识。这种审判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官是地方行政官,日父母官,是一个地方的大家长,这正如家族内由家长族长兼任家内纠纷的审判官的情形一样,在家长族长之外,不可能设立有独立权威的审判仲裁机构,在国家也是如此。在“君权至上”而非“法律之上”的逻辑下,来掌握一定范围内最高行政的机构、个人,是没有审判权威的。

第二,讼不是用平等双方发生争诉时诉诸一个客观中立的仲裁权威的方式提出,而只能以“请老爷为小的做主(伸冤)”的方式提出。这种争讼程序,不是在寻求一种客观中立的仲裁权(共同信赖的第三者的仲裁权),而是在寻求更有权威、有势力的“在上位者”的庇护、支持。

第三,审判程序完全是家长式的。原告被告在法庭上都被视为刁民,只能跪着听讯,甚至证人、鉴定人都必须跪着回话。在法庭上,当事人称法官为“老父台”、“青天老爷”、“青天父母”均系从家长族长称谓延伸而来。反之,法官怒斥被告为“贼子”,“逆子”,亦即以训斥子弟的模式训斥“刁民”。

第四,中国的审讯,动不动就“大刑伺候”。这不止是对被告有时包括对原告、证人。甚至还可以对被害人用刑,以逼其讲更多的情节。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打击好讼者。中国的这种“笞讯”,即法官可以随时对出现于法庭上的任何吏民施加挞击,正是家长或权威的体现,也是系属伦理的体现,在家里,家长可以为惩戒“不肖子孙”而笞击一切人。事实上,在中国古代传统中,“笞讯”程序不只是调查证据的程序,也是对“不守本分”的刁民的惩戒方式。

第五,中国法律传统里的审判,其判决依据常常不是具体的法条,而是礼教、情理。这也是家长在家内依情理裁判是非之权力逻辑的合法推论。家长治家或管教子孙,裁决争讼,更多地依据原则性的圣贤道理,情理。讲圣贤道理或情理来教训人,决争讼,更有人情味,更有亲戚感,更易于理解。亲属之间的最大维系是“情”,而不是既定的“法”。此情此理对“家”好用,对“国”同样好用,更重要的是,“情理”是艺术,是因时因事因人因地而异的处事艺术,法律则是“一刀切”的科学,对于亲属关系或类似亲属关系中的人们,需要这样的“情理”艺术;对于被假设为一律平等的市民国民,则需要西方那样“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科学。因此,缺乏公正有效的司法机构,使大量的纠纷通过民间调解解决,对于通过这样途径解决的结果,即使不公正,当事人也不得不接受。正规的诉求渠道不畅,妨碍了人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从而压抑了人的权利意识。

从上可看出,传统中国权利比较淡薄且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在分析中国法律传统时指出:“中国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于法律制订些什么规定不感兴趣,也不愿站到法官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只是和睦相处与和谐。”“中国人尊重的传统是,解决争端首先必须先考虑‘情’,其次是‘礼’,然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中国人“在处理交往关系中,最应该研究的是和解精神与协调一致。判刑、惩罚和多数裁决的办法都应尽可能避免。争端应该加以‘消除’,而不是判决和仲裁”。“中国人很不相信法学家。在任何情况下,解决争端的办法应不受法律框框的局限,而是要符合公正和人情的原则。”“直至本世纪为止,儒家思想一直占支配地位而法并未引起中国人的关注,他们通过其他途径寻求实现公正的办法。法律只起补充的作用,为以礼为基础的社会服务。”“传统的观念在中国继续存在,除了某些限制以外,继续主宰着中国社会的实际生活。法典与法律在中国只有在符合人民的公正和礼的观念的情况下才被援用,当他们与传统发生抵触时就不起作用。中国人不愿打官司,那是因为他们或者对自己的权利不了解,或者不愿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在很多案件中,中国法官甚至会继续按照儒家的准则而不是实行成文的法规条例。在中国,法治原则遭受蔑视。”

美国比较法学家亨利・埃尔曼在其《比较法律文化》一书中比较各个不同法律文化类型时讲:“在儒家思想的影响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像传统的中国和日本,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礼而不是法。这些社会中,既不把立法活动,也不把司法程序作为维护和恢复和谐的正常手段。”因此,邓小平同志也深刻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武树臣先生也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意识的最大特征就是“礼”。“礼”是社会差异

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民意识;养成;大学生;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099-02

法治社会已经被公认为现代国家治理的经典模式,而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基本前提,若广大公民没有现代公民意识,那么是不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1]。大学生作为时代的先锋、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中流砥柱,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养成会对全社会公民意识的养成产生较大的影响。法律既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又是公民行为所要遵守的基本准绳,还是构建法治社会的根基[2];其次,公民意识养成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对于促进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就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进行研究。

一、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之间的关系

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均是高校人文教育的主要内容,二者在目标、内容、途径等方面均存在着紧密关系,主要体现为目标一致、内容统一、途径相通。

(一)目标一致。开展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于明确目标。从目标的层次来看,开展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意识,使之成为法制社会的合格公民,而公民意识又是合格公民必备的综合素质之一。公民意识的核心主要有4点[3]:第一,不侵犯公民的财产;第二,树立起公民当家作主的理念;第三,贯彻法治社会和人人平等的理念;第四,树立任何公民均享有义务和权利的意识。由此可见,大学生法律教育过程实质上也是公民意识养成过程,公民意识养成既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又是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的充实和丰富。公民意识养成会让广大公民明白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应对集体、社会、国家肩负起应尽的责任,这实质上是与大学生法律教育的目标一致[4]。

(二)内容统一。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条例、法制精神和法学理论的指导让大学生群体形成法律意识。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一,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来让大学生养成学法守法的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二,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使大学生具有法律认知的能力和健康的法律心理;第三,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使大学生能够形成较好的法律情感,以便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第四,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使大学生具有现代法制概念。而无论是法治精神,还是法治理念,都是公民意识养成的主要内容。让大学生养成公民意识,这既是法律教育的基础,也有助于加深其对于法律价值的理解和认识。此外,让大学生养成公民意识,还在能够有效地保障民事主体平等法律地位。由此可见,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在内容上具有y一性[5]。

(三)途径相通。大学生法律教育体系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基本完备,为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创造了较佳的基础条件,包括理论、人才、课程等。法治精神和法制观念一直以来都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开展法治精神和法制观念教育有利于在高校营造出稳定、向上、和谐的校园文化,有利于大学生群体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也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此外,法律教育重塑了大学生群体的价值观念、生活态度,对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起到促进、规范的作用。而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往往与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息息相关,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作为和谐社会的根基,也会反过来促进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可见,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在途径方面具有相通性[6]。

二、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

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影响到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实施效果,也是实现大学生法律教育任务和教育目标的主要保障。众所周知,法律教育内容较为宽泛,且会受到教育对象、社会要求、时代要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要对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予以深化拓展,以实现教育内容的系统化。

(一)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意识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广大青年学子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形成健康的法律观念,主要是通过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认知法律常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等来实现。法律意识教育包括法治意识教育、权利意识教育、诚实信用意识教育、程序法意识教育、专业法律意识教育等。

(二)宪法教育。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务必要体现宪法教育的根本性。虽然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层级,但宪法的普及度却较低,很多大学生都并不清楚宪法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并没有较好地体现出宪法所承载的法律价值和法治精神。所以,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中更要注意体现出宪法教育的根本性地位和核心作用。宪法教育务必要紧密围绕着公民信仰教育、公民权利教育、公民权力教育等方面展开[7]。

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 培养方式 

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建国伊始,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经验,还有对当时的基本国情的分析错误,我们在法制建设与民主建设中经历了一段艰难曲折的过程。长期以来不重视法律的思维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受到很大影响,进展缓慢。

一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制建设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初步形成,但是由于基础薄弱,加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传统法律意识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驾齐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已成为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占有相当的地位。

我国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大多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的法制案件及自己周边亲戚朋友的诉讼案件进行的,往往以自己内心确认的传统的道德观念来评价案件的处理否公平,从而推及整个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加上他们很少进行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法律认识能力难免带有浓烈的个人感情色彩,他们对法律的评价也带有片面性。刘同君教授在《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的守法主体精神》中分析“因为法治的外在性强制力量并不一定带来人们心理上的认同,而只有得到人们普遍心理认同的社会秩序才能称之为和谐的社会秩序。”

一个法治社会需要有法律认同,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法律信仰。只有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才能使法律真正地深入人心,法治社会建设才能稳步发展。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的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人缺乏专业法律修养,有些比较高层的领导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对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精神的领悟不够深刻,甚至有所偏差。

(二)各类部门法律意识发展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宪法意识薄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尺度。然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宪法的规定与作用,只关注了普通法的相关内容,甚至认为宪法的效力要低于普通的法律、宪法只是写在纸上并无法律效力。

2.民商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

重刑法、轻民商法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其影响在今天仍随处可见。一般公民的观念中,只要一起法律,首先联想到的就是“抓人”和“判刑”,对法律对民商事活动以至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全面保障作用没有充分认识。

3.程序法意识弱于实体法意识

重实体轻程序是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诉讼法与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但是由于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程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大多人参与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并不关心,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人员也常常轻视诉讼程序,有些甚至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无疑更加动摇了人们对诉讼法的信念,降低了人们对诉讼程序的价值评判。

4.对现行法律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新中国向来比较注重思想的提高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涉及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价时,尽管绝大多数人的评价是从感性出发,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法律基本能够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角度考虑,一般都从总体上肯定现行法律的价值,由于非主流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也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法官窝案”、法院枉法裁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新闻报道,导致一些公民对某些法律规范和司法、执法机关持不信任甚至是反对态度,经常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也不愿意主动运用法律去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是和专制社会或专制国家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

法治社会,首先是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政治家来管理国家,其资金来源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其唯一目的在于提高公共服务。而宪政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民,宪政社会首先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

公民社会有利于培育公民对国家的参与意识和归属意识。公民社会在公民与政治国家之间架起了对话的通道,并确立稳定的秩序。公民的各种要求、主张在公民社会里积聚、成长,并通过公民社会中特有的各种组织向国家表达。国家也通过公民社会对公民的行为进行引导。公民社会孕育了公民与国家对话的基本形式,即法律,而法律又进一步确认了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架构。秩序是法律的具体化。在这里“被我们看作国家与公民对话的主要语言的法律,是典型的不考虑个人状况,而不是顾及那些它们抽象地建立的与它们自身有关的东西的一般的要求”。

可以说,公民社会既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治原则和规范产生的源泉。公民与政治国家的“冲突”、“纠缠”在公民社会被消解,公民也在这一过程中培育起对自己国家的忠诚和责任意识。一个国家公民法律意识如何,对国家的法治社会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说,法治的实现过程,主要是指民主宪政的实现过程,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而健全的法制体系则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健全的法制体系同样需要民众不遗余力地参与和维护,而支持民众相信国家,依靠国家,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的力量,就是公民正确的法律意识。一个民主高度发达、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社会,必定也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健全的社会。

三、如何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高屋建瓴地指出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应当十分注重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培养。传统手段如下所列:

(一)建立、完善并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基础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除了要丰富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的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效率则依靠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以及守法观念的升级。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要做到:

1.有法可依

即政府组织、职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善公法、私法体系。法律虽然不可能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完美覆盖,但是通过道德等非正是手段的补充,要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有法必依

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并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职权,各个机关各司其能,完善监督体制,使权力合法行使、司法公正。党要依法执政,完善自己,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力争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3.完善公民权利义务

在宪法里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与政治自由,必须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使纸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4.改革司法制度

完成由硬性司法向柔性司法的转变,减少死刑的应用,尊重人权。推行制度反腐,加强廉政建设,使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是由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要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并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由于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生产要素,我们要坚持效率与公平,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体制

这是由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国情决定的。要坚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通过先富带后富,致力于减小贫富差距,最终走向共同富裕。

(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道路

尊重人权,赋予人民广泛真实的权利与自由,完善民主集中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在集中的过程中民主。

2.坚持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团结一致,亲如一家。在面临外敌侵略时能够团结友爱,一致对外,保卫了国家的统一,领土的完整。

3.坚持一国两制

贯彻坚持一个中国、两种制度方针,充分给与港澳人民广泛的自由。

4.完善基层民主自治

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充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等机构。

(四)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

1.对公民进行维权宣传

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是公民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意识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