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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开展一年多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精神,大力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各地工作进展不均衡,一些地区工作进展缓慢,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不足,资金供需矛盾突出;一些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政策不公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预定工作目标

力争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近期目标。各地要根据这一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尚未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要抓紧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20**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方案务必全部出台;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由省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上报有关情况,说明原因。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民政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救助人数、救助基金支付等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民政部将联合有关部门予以定期通报。同时,各地医疗救助工作成效将作为民政部、财政部分配中央财政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

二、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把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解决农村贫困农民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医疗服务机构密切协作,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要进一步规范救助审批程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要及时受理申请、办结审批手续并及时发放救助金;要结合本地实际,借鉴一些地方采取的预先垫付医药费、医疗服务机构减免医药费、降低或取消农村医疗救助起付线等办法,使特困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要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资助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其他贫困农民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药费报销待遇,并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要针对农村困难群众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的实际,各地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给予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更多的政策优惠;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积极推行药品集中采购,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的医药费用负担。通过采取综合措施,最大程度地缓解农村困难群众就医难的问题。

三、加大投入,规范管理,为农村医疗救助提供资金保障

资金是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保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各地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关于“省、市(地)、县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的要求,按照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方案,做好资金测算,加大财政投入;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情况加大资金投入,以支持中西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要大力开展社会捐赠,多渠道募集资金,做大医疗救助基金总量。要进一步规范管理,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应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一并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要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结余资金要结转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同时,为保障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对救助对象审核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

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健全制度,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一)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具体救助对象界定标准,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实行多种方式救助。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三)完善救助服务内容。要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要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合理制定补助方案。各地要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三、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对于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要定期结算。对于申请医疗救助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或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服务。

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备案。此外,各地要探索属于救助对象的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就医的申报、审批和结算办法,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各地在简化医疗救助操作程序的同时,要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务管理,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四、加强配合,做好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各地在制定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时,要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各项制度的整体效能。要按照动态变化,全面准确掌握城乡低保家庭人数、五保户和经济困难家庭人员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方式。要通过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使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能够享有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并帮助解决相关基本医疗保障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救助对象,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经办管理方面的衔接,改进各项制度的结算办法,探索实行“一站式”管理服务,逐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方便困难群众。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基金的管理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困难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补助。各地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严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结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且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结余资金过多的,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六、加强协议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范围内选择。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基本药物目录、诊疗目录的使用,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并严格履行。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七、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各地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财政部门要落实安排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立医疗救助运行机制

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参与部门多,协调难度大,__县民政局成立了由余宏珊为组长、黄达谟等为副组长,共9人组成的城乡医疗救助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实行专人专管。各乡镇相应成立由政府领导、民政办主任、村、(居委会)审核,形成县、乡、村三级医疗救助管理网络,确定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不断总结完善,健全医疗救助政策体系

城乡医疗救助建制之前,我们开展了全面调查摸底。由县民政局人员和乡镇民政助理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城乡低保、五保户家中走访核查,对家庭成员患病及其所患的病种、患病程度、医疗费开支和参加医疗保险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分类备案。根据调查情况,就医疗救助的对象、医疗救助的方式、范围及标准,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等方面的内容,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根据调查与征求的意见,结合实际,按照“低标准起步,保障重点,确保平稳”的原则,下发《__县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__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情况,对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效性进行总结评估。针对存在问题,反复研究,调整政策,出台了城乡一体化的《__县城乡大病救助实施方案》,保证医疗救助工作与时俱进,有章可循。

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医疗救助社会氛围

城乡医疗救助是为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而推行的一项新型救助工作,为使这项工作深入民心,让广大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一是定期召开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民政助理的调度会议,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使大家了解掌握熟悉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印发__县城乡医疗救助优惠须知5000多份,分发给各乡镇和村(居)委会。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张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三是将城乡医疗救助政策,通过政府信息网和__县民政网向全县公布,并在全县医疗机构张贴。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

四、突出救助重点,合理实施分类分档救助

__县规定,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和县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户列为医疗救助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除医疗救助以外,由财政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助解决基础医疗问题。对因经济困难无力首付入院费的医疗救助对象,凭医院的诊断书及个人申请书可以到救助部门申请20__元以下的一次性紧急救助。1、门诊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每人每年发放500元的门诊医救助,主要用于常见慢性病的门诊治疗。对集中供养在福利院、资金由福利院、敬老院统一管理,集中安排使用,主要用于集中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和购买常规备用药品;对农村低保户、城市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重度精神病、急性脑中风病种常年需门诊治疗的,每人每年给予500元门诊医疗救助金。

2、住院救助。救助标准为:1、对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按住院治疗自费费用的4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上线不得超过6000元;2、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给予100%的救助,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住院治疗自费费用的50%给予救助;3、对城市低保户、农村的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患重大疾病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就医特别困难的,经县民政局核查认定,可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额度,年内

个人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4、对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救助起付线为8000元,超过部分按3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每人不得超过3000元。3、定额救助。1. 定额紧急救助。对突发性,抢救性的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须入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和边缘困难对象,给予20__元以下的一次性紧急救助;2、定额临时救助。对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急需救助以及少数自费医疗费用数额巨大(20__0元以上)、社会关注的边缘困难对象,给予20__元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五、规范操作程序,完善医疗救助监管措施

一是建立快捷透明的工作方式。针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特点,我们制定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流程,从申请到救助资金的发放,每个环节都通过图标说明,方便群众申请、咨询。

二是实行“三审三公榜”制度。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后将结果提交评议小组评议并首次张榜公布;对评议符合的医疗救助的对象,上报乡镇审核,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报县民政局审批,进行第三次张榜公布,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救助标准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分别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

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一、主要做法

(一)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摸清各种医疗保障政策。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财政兜底等医疗保障制度多部门分散管理,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水平、保障信息等未对接、共享,各种医疗保障制度各自为政,保障混乱,群众不满意等问题,我县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深入各乡镇村、各部门,认真调研,为实现精准、有序、全面救治救助,制定统筹优化健康扶贫政策和措施提供了可靠依据。

(二)统筹扶贫政策,全力实施“四个一”工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狠抓各项健康扶贫措施的落实。一是出台 “一份文件”。即《桑植县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桑政办发〔2017〕20号),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民政大病住院、民政补充医疗、财政兜底六重医疗保障,落实健康扶贫工程的“三提高、两补贴、一减免、一兜底”规定措施,实现从缴费住院“城乡医保一张卡”到“医疗结算一站式”新医保服务模式。二是建好“一个平台” ,即阳光医疗信息平台。为保证“一份文件” (桑政办发〔2017〕20号)五重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有序、全面、精准实施,实现扶贫办信息、五重医疗保障政策与医保系统数据的对接、共享,开发出“阳光医疗信息平台”,为实施健康扶贫医疗救治救助 “一站式”结算服务奠定基础。三是用好“一张卡”。即社会保障卡。参保缴费、就医结算、银行金融等均可在社会保障卡上完成。四是开辟医保新“一站式”结算。我县将涉及医保的各项政策集中到医疗机构的“先诊疗后付费”窗口,实行住院报销一次性结算,真正实现了人民群众不跑路、部门政策不重叠的精准、快捷医疗保障目标。

2017年累计救助7037名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资金支出6765万元,其中医保基金支出4899万元、大病保险支出275万元、特惠保36万元、民政救助958万元、财政兜底597万元。我县籍农村贫困患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87.66%,人均住院费用负担仅为497元(救助前为1418元),县级及县级以上人均住院费用负担为1023元(救助前费用负担为2839元)。2017年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免住院起付费716万元;提高报销比例10%,为患者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万元;扶贫统筹资金和民政资金为建档立卡户补贴1071.8万元缴纳个人参合基金,扶贫统筹资金补贴625.356万元缴纳扶贫特惠保(两补贴),明显有效缓解了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三)扩大救治范围,稳妥推进“三个一批”行动计划根据《 湖南省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张家界市健康扶贫工程“三个一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我县健康扶贫工程行动相关计划实施方案。一是出台《桑植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自2017年11月份启动至年底,已救治6人(直肠癌1人、终末肾病5人),住院费用10.4万元,其中保内费用9.3万元,报销费用9.3万元(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减免0.55万元(一减免),实际报销比例94.6%。根据我县实际,除对省里规定的4类9种疾病患者实施定点集中外,还扩大了大病集中救治病种。出台《桑植县2017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重型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程”》、《桑植县尘肺病农民基本医疗救治救助实施方案》、《关于做好高血压等五种疾病门诊治疗基本药物免费的通知》。将尘肺病、肺结核病、艾滋病、重症精神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六种疾病患者纳入了大病集中救治和门诊基本药物免费治疗范畴。二是出台《桑植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2017年10月份正式启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家庭签约服务团队23支,常住居民签约率32.51%,重点人群签约率65.1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了全覆盖。三是重病兜底保障一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住院后,出院经一站式结算神谕的合规费用按10万以内全部兜底保障,2017年财政共支出兜底资金522万余元(一兜底)。

(四)开通绿色通道,全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措施。出台了《桑植县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工作实施方案》。与县医保局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入院“先诊疗”和出院结算缴纳自负费用的绿色通道,极大地减轻患者就医垫付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大病县域内首诊比例达90%以上,县域内救治比例为83.4%,患者及时就医率明显上升。

(五)开展深度贫困县民政重点救助工作,切实减轻健档立卡贫困户就医负担。2018年,我县被列为全省11个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县之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深度贫困县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5号)文件精神,结合《桑植县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桑政办发〔2017〕20号)文件精神,我县出台了《桑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桑植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桑政办发〔2018〕3号)文件。从今年1月1日起,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患大病需住院治疗和43种特殊病种(含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罕见病)需长期门诊治疗服药的患者实施重点救治,并已将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纳入医疗结算一站式管理。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自开展健康扶贫工程以来,在县脱贫攻坚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健康扶贫工程在我县初步实现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得到及时救治、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低、就医条件、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等目的。但与国家对健康扶贫工程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后续需继续跟进和努力的地方。

(一)基层基础医疗设施落后。阵地建设:乡镇业务用房面积,按照2020年达到规划床位数面积的仅占57%。2017年共建村级卫生室240所,在建157所,有26所还未开工。乡镇和村级医疗设备添置,大部分靠上级部门配送或捐赠。

(二)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足。医务人员总量不足、医学文凭及业务水平不高、医学专技人员储备缺乏、人才队伍梯队建设有待加强。县级医疗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不强、无优势专科。

(三)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防控力度和妇幼健康服务有等待进一步加强。我县受制于缺乏预防医学和妇幼儿保专业人才、地理环境是地广人稀等因素限制,出现慢病发现率低、只签约不服务、传染病的监测防控村级网络质量不高和传染病报告人员意识不强,乡、村、组妇幼儿保专干队伍不稳定、不专业,高危孕产妇的发现、出生缺陷的防控、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等妇幼儿保工作难突破,我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儿保工作难保障。

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疗救;新农合制度;有效衔接

在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为了改善农民医疗上有更好的服务,缓解因贫致病、因病致贫的状况,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政策,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制度在全国普遍开来。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对全国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这是一对互补系统——两者在设计和落实上相切合, 使包括五保户和贫困户在内的全体农民家庭实现医疗进一步减轻负担而惠民。

1.概念解释

1.1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对城乡贫困人口中因大病而影响基本生活人员在现金、实物与服务等方面进行帮助的政策。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规定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家庭成员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别的类似需要扶助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救助措施就是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补助资金的对象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者部分资金,并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的待遇。若患大病可以经合作医疗补助,但补助后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仍超出经济能力所接受的范围,进而影响到家庭基本的生活,相关部门应再次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国发展了近50年的历史,是我国为了保护农民权益所创设的一种互助共济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民能够获得基本的卫生服务、缓和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其是政府组织、引领、帮助,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集资金,将大病统筹为核心农民医疗同舟共济的体系,使用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等方式筹集资金,其参保缴费的热情并不高。

2002年10月,国家提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根据“十一五”规划的相关要求,2010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数量占全国农村总数量的80%以上;而2011年出台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文件明确规定,2011年政府对于新农合补助标准均从上一年120元/人提高到200元/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努力实现为70%左右。

2.两种制度的无缝衔接

2.1联合设计融合两种方案的惠民结合措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是两种全然不同的与不可互换取代的体系。在新农合试点地民政部与卫生部两个部门要紧密联系配合,一起携手创建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了解这两个系统之间的异同,从而使得资助对象能够在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制定的帮助下真正享受到两种制度所带来的便利,将有限的财力产生大于“2”的效益(医药费用补偿),将两种制度的衔接部分设计的重要部分要在政策上简单浅析,不仅要让群众对此明了化,也要找到合理的点,让两者相切合,不出现可以导致影响医疗救助对象对卫生服务利用的任何缝隙。

2.2了解被帮助的人群的真正需要的医疗救助,有规划、合理地制定出对口的措施。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制定的基础是为被救助群体解决的医药费用的补偿程度问题,每一个地方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在政策上需要根据当地的贫困特征,提出适合环境要求的方案规划。

2.3科学地调整起付线,适当的降低或者取消。要让医疗救助更惠及全民,公平地让参合的农民们享受到新农合的利益,共同开展两者,降低和消除救助对象的起伏线需要医疗救助机构制度去完善解决,不应该采取由救助对象垫付后再报销的办法。

2.5巩固和完善的监督制度。

在09年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的监督委员会,确保公平公开。其次,要对定点消费医疗机构制定一套合理有序的方案监督制约它的发展,杜绝定点医院诱导消费和其他违纪的趋利行为发生。

3.两种政策需要注意的方面

1.医疗救助是在新农合的基础上的,但是互相有优势。不能分离开两者来各自实施,也不能为了节省人力物力,眉毛胡子一把抓。

2.监管政府财政部门的资金运营,公开透明化,网络以及账目门口挂实账等,让老百姓直接监督。

3.提高管理部门的人员素质,很多当地政府对农村的贫困人群缺乏足够的耐心和公平对待,易造成政策的不落实。

4.总结

医疗保障制度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力量的基础之一,每一项措施的落实,离不开我们共同的监督和努力,我国的医疗制度不完善,存在许多缺陷,需要政府的不断改善,真实让政策落到群众的点上。(作者单位: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

参考文献

[1]陈爱云;农村医疗救助的功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期刊论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