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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防范方法

医疗纠纷的防范方法

医疗纠纷的防范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科室;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088-02

医疗纠纷作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从未淡出过人们的视野,为了研究医疗纠纷发生的规律,总结医疗纠纷发生的特点,我们采取了文献综述和实际调查的方式。首先,检索了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库中近三年的相关文献,并选取了某省的各级别、各地区的五所医院进行了调查。对所收集的文献和调查的数据的分析可知,医疗纠纷的发生涉及到了医疗机构的各个环节和各个科室。但总的来说,外科、妇产科、内科、儿科这几个科室是医疗纠纷相对高发的科室。并且发生纠纷的原因有医疗纠纷发生的共性的原因,更有其个性的原因。为了更好的应对医疗纠纷,做到有的放矢,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针对医疗纠纷这几个相对高发的科室的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指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一、医疗纠纷易发科室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外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般来说,外科的医纠纷发生的机率相对较大,这是因为,首先,从病因看,外科疾病分为:损伤、感染、肿瘤、畸形、其他性质的疾病。从其疾病种类来看,其治疗方法主要是手术和手法,手术数量多,对医生的技术要求水平高,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外科的手术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复杂,风险也越来越高,诸如微创外科、器官移植等治疗方法的发展对外科医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其次,从科室所辖范围看,外科作为一级学科,其涵盖了普外科、骨科、泌尿外科等诸多科室,病种多,病情复杂;第三,外科往往和麻醉和ICU等科室联合紧密,是外科治疗环节中重要的环节,而这些环节同样是医疗纠纷高发的环节;最后,从患者的方面来说,一些患者往往认为对一些疾病,只要实施了手术就能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患者及其家属关注点在于手术的结果,而不是手术的过程,对患者来说,手术环节多么完美并不重要,关键是要有良好的治疗效果。而对医务人员来说,专注于完美的手术过程有的时候更重要。因此,手术实施者和手术接受者在目的上是一致的,但关注点和侧重点是不同的。对医务人员来说,这样的情况:手术环节完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可以接受的。手术环节不完美,手术结果达到目的是有遗憾的。但对患者及其家属来说:手术环节完美,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也许就是无法接受的;手术环节不完美,但手术结果是好的是可以接受的。同时,由于外科治疗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患者及其家属马上就能直观感受到。所以,一旦出现问题,缺乏一个心理准备过程,医患矛盾容易一触即发。综上所述,外科往往成为各级医疗机构中医疗纠纷易发的主要科室之一。

(二)妇产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妇产科作为医疗纠纷易发科室与其科室独有的特点联系紧密。妇产科的特点在于:妇产科医疗活动的对象既可以是病人,也可以是正常体检,如婚前检查。患者既可以是生产、待产,也可以是妊娠体检。妇产科实施的手术既可以是大手术,如剖宫产,也可以是小的门诊操作。妇产科的治疗既可以是医学问题,也可以是护理问题,如对新生儿的护理;既可以是医学问题,也可以是非医学问题,如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而其中产科的医疗纠纷发生的机率又大于妇科的。因为,从产科的对象孕产妇来说,也有其特殊性:1、妊娠及分娩活动涉及到母婴两人,母婴的结局都十分关键;2、在接受医疗措施前,大部分孕妇通常都是健康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尤其患者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难对从心理上接受;3、在当前计划生育政策的背景之下,孕妇及其家庭期望小孩非常健康、分娩过程极其顺利,如果一旦出现不好的状况,孕妇及其家属的情绪特别容易失控;4、分娩既是一个病理过程,又是一个生理过程,所以孕妇在分娩过程中的不愉快的感受是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如孕妇在分娩过程中认为医生没有尽到帮助自己的义务等等。由此,妇产科同样成为医疗纠纷易发的主要科室之一。

(三)儿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儿科医疗纠纷易发也是由其科室特点决定的,首先,儿科的诊疗对象是儿童甚至是婴儿,儿科古称“哑科”,因为幼儿不会准确表达自己的感受,对其不舒服或痛苦的地方无法准确描述,唯一的表达往往就是哭,导致儿科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只有靠家长的描述和自己对患儿的观察来判断病情,同时儿童检查及治疗时不易合作,容易出现差错,而且许多可以对成人采用的检查和治疗措施不能对儿童施行。其次,儿科的疾病与成人存在较大差别,主要体现在:1、各年龄阶段儿童患病种类不同,给医生的诊治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容易出现漏诊和误诊;2、病情易反复且变化多端,病情的变化难以把握;3、起病急,临床表现不典型;4、免疫系统功能未完善,防御疾病能力差;5、小儿对致病因素所致的病理反应与成人不同,在药物的使用上容易出现差错;6、与成人疾病种类有很大不同,有许多疾病是大人不会或不易患的。最后,儿科医疗纠纷中还受心理因素的影响,主要是家长的心理因素。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所在,家长在面对孩子疾病时往往手足无措,心理十分焦虑,会对医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稍有差错或误解,就会引起很大的纠纷。如近期某医院因为护士给患儿输液过程中两次扎针都未找准位置,遂引起一起家长和当班护士发生肢体冲突的纠纷。最后,儿科医生的心理压力也较大,高压之下更易出现差错,如儿科医生认为,给一个患儿治病必须面对一个家庭的压力。综上所述,与其它科室相比,儿科的医疗纠纷发生概率也较高。

(四)内科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

内科是临床医学的基础,其所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内科医疗的以下特点决定了内科也是医疗纠纷易发科室:1、内科范围广,在疾病的诊断上需要整体的观念,不能头痛医头。因此,在诊断时特别是初诊时容易发生漏诊和误诊;2、内科纠纷也常发生于对治疗认识上的分歧。多发生在急危重病员和疑难复杂病员治疗过程中。这类病人给治疗带来的困难是时间紧迫,难以抓住抢救时机;有时为了抓紧抢救,来不及做更多的检查,靠症状、体征和少量化验结果推测判断,这时很可能有考虑不周甚至是错误的地方。事后病员或其家属可能会对抢救治疗中的细节提出异议加以追究[1];3、内科发生纠纷比例也较大,可能与内科疾病多病程迁延,死亡结果一时难以被亲属接受有关[2]。内科很多时候依赖于药物的治疗,这也为医疗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一些药典中无记载,在临床实践中用于其他疾病治疗的药物、新药运用于临床而易引发纠纷。

二、医疗纠纷防范的共性措施

(一)宏观层面的防范措施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甚至同位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因此,要防范医疗纠纷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医务人员能够更好的依法行医,同时,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能够有效的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疗质量的提高是医院的生命线。医疗质量的下降则是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实践中,应不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御风险。

3、舆论引导,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与理解

医务人员与患者的关系由“求医问药”转变为“一手治病,一手防范”,舆论在很大程序扮演了一些助推器的角色。因此,正确的舆论导向至关重要。实际上,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少数的、偶然的,而非多数的、必然的。舆论应正确的引导,让人们转变观念:到医院去是治病的,而非去防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

(二)微观层面的防范措施

为了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从微观的层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做到,提高服务质量、遵守诊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加强注意义务、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注意对患者进行人文关怀、尊重患者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

三、医疗纠纷易发科室的纠纷防范措施

(一)外科医疗纠纷的防范

外科医疗纠纷的防范,首先任务在于提高手术质量。实施手术分级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手术的安全性,让主刀医师由尽力而为向量力而行转变[3]。制定手术分级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确手术的分级,对各种手术按照其难易程度进行精细分级;其次应当明确各级别医师的手术申报权限,并确保手术权限管理的落实;再次,应当对医师的手术权限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医师手术权限的升级应当经过严格的考核[3]。第二,手术由于其侵袭性决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完全、充分、及时的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特别是告知义务,这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础。同时《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所以在手术告知的形式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妇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

妇产科的医疗纠纷防范要做到,首先,规范病历管理和病历书写问题,完整、客观、规范的书写病历,认真、准确、及时的记录病情变化和诊疗过程。其次,注意加强对产妇分娩过程中的心理疏导和对新生儿的护理,特别是节假日的值班必须加强。最后,注意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妇产科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获知的患者的隐私或患者不愿意对他人公开的隐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切实予以保护。

(三)儿科医疗纠纷的防范

作为儿科医生,首先应当做到提高诊疗水平,严格用药。从法律的层面,应当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儿科大多数的纠纷都是因为医生责任心不够、没有严格的履行注意义务而导致的。因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是儿科医疗纠纷防范的首要方式。其次,基于儿科诊疗对象的特殊性,儿科的从业人员应加强与患儿及其家长的有效沟通的学习,做到有效沟通,达成共识,增加患儿家长的满意度,在诊疗过程中避免因态度问题而发生非医源性的纠纷。

(四)内科医疗纠纷的防范

内科医疗纠纷的防范首先要落实三级查房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是我国卫生部规定的核心医疗制度之一。其次,在诊疗过程中做到问诊准确、检查到位、病情交代充分、用药准确。第三,要充分的履行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尤其是在用药环节中,对昂贵的药物和有各种选择的药物要对患者进行告知,防止因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而产生纠纷,第四,防止过度诊疗,因为内科的病人病情持续、时间长,患者可能需要多次重复进行检查,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防止出现过度诊疗的行为。第五,内科还特别涉及一些因使用医疗产品、器械的侵权问题,要防止因医疗产品、器械而出现的医疗损害责任。

参考文献:

[1]孟娟,王炜.对某院近三年医疗纠纷的调查分析[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2,(5).

医疗纠纷的防范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医疗纠纷;防范;处理

医疗纠纷可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是医疗活动中特有的现象。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确立,医疗纠纷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1],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矛盾冲突不断加剧,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大。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医院的管理,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医疗机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和谐的就医环境,是摆在医疗机构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意义重大。

1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各种原因又常常交织在一起,既有医源性因素,也有非医源性因素。医源性纠纷,一是医务人员未能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违反或简化操作规程,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少数医务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医德医风不正,工作不负责任,对病人敷衍了事,漠不关心。三是有的医务人员医疗保护意识差,说话随便,不严谨,不注意场合而引起医疗纠纷。往往在医疗过程中,必要的医疗保护措施和医疗用语对医患双方是有益的。四是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不能很好地耐心,细致的向病人解释和沟通,这是造成医疗纠纷的一个直接原因。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应得到尊重,患者出于对自己的生命或健康的关心,询问与其疾病有关的问题,医务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做认真负责,耐心的解答和告之。然而有的医务人员不仅表示不同情,不耐烦,甚至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当患者在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了预料不到的意外事件时,这时患者或家属就联想到医务人员的态度不好,解答不周,告知不全,引发医疗纠纷。五是个别医务人员之间闹矛盾,泄私怨,利用他人在工作中的失误,有意抬高自己,压低别人,挑拨患者,借以挑起事端,酿成纠纷。非医源性纠纷最常见的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对医学知识了解或对医疗制度不理解,对疾病的复杂性不认知而发生医疗纠纷。一是患者不配合医务人员诊治,在医疗实践中,需要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精心诊疗护理,同样也需要患者有战胜疾病的信心和毅力以及家属的积极配合。有的患者缺乏信心,不予配合,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二是患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正常医疗的不良愈后(如合并症,并发症,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不理解,一旦发生,就认为是医务人员的失职造成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而导致医疗纠纷。三是患者的素质差,有的为了逃避欠款或想取得高额赔偿等个人私欲,无理取闹,把本身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硬要往医疗事故上扯,如达不到目的,就在医院大吵大闹,到处乱告,有的甚至弄些“医闹”在医院聚众闹事,打人砸物,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四是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过强,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过高,如果得不到满足,则患者及家属就难以接受,也很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其他社会方面的原因导致医疗纠纷,多见于工伤交通事故及伤害责任的转移,社会变革时期某些制度的不适应以及经济价值观念的转变,新闻媒介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保护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的法规不够完善等。

2医疗纠纷重在防范

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是一项复杂的过程,我们认为必须一手抓防范,一手抓处理,尤其是要在强化医务人员法律保护意识上下功夫,做到以法行医,以法治院。

2.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道德素养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思想基础。要在医务人员中广泛开展以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为主要的医德教育,要引导医务人员树立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人生观,处处以患者为中心,急为患者所急,想为患者所想,恪守职业道德,千方百计为患者排忧解难,用爱心去温暖患者,赢得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赖和尊重,帮助患者建立起战胜疾病的信心,从而取得患者治疗上的积极配合和患者家属的理解,这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2.2加强法制教育,用制度来约束工作,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新修订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罪,也就是说对医务人员亮起了红灯,因此要在广大医务人员中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民法通则》,《各种规章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更加注重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容侵犯。只有不断强化教育,使他们懂得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不该做的如果做了就会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还要在医疗护理等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办事,严格把关,狠抓医疗质量,这是预防医疗事故的最好办法,也是减少医疗纠纷,实行医疗保护的最有力措施。

2.3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技能,是防范医疗事故和差错的重要保证,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的训练和考核,要大力开展技术练兵和岗位培训,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对容易发生医疗缺陷的技术部门,重点岗位查找安全风险点,要重点防范,重点管理,要认真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建立全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考核,把提高医疗质量落实到每个医疗环节上。

2.4强化医疗文书的法律意识。医疗文书单纯为医院医学教研服务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的原始证据作用及在医保医疗付费时凭据作用日显突出。对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的要求不再只是医院加强医疗质量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更关键的是医疗文书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广大患者及社会的挑剔以及法律的约束。因此医务人员必须要重新审视医疗文书的功能,作用和社会价值,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的高度来看待将其作为证据来对待。

3医疗纠纷的处置机制的探讨

由于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表现的形式各异,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回避矛盾,要通过全面调查,多途径,多渠道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力求做到坚持原则与理解同情病人处境相结合,现实处理,与长远影响相一致,依法公平处理,使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不致受到侵害。

3.1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正确分清医疗纠纷的类别,对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作用。医疗纠纷又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划分医疗机构有无过失,确定医疗事故等级等,医学会对待医疗纠纷要在全面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程序组织专家认真分析,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科学准确地判定纠纷的性质事故的等级。

3.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机制。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协助处理,必要时向患者的单位,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讲清情况,求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向家属讲明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具体办法和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以便能按法律程序办理。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存在着缺位现象。应借鉴交通安全事故处理模式,建立“医疗争议处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规范医患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为有效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应在法定的解决纠纷渠道中,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调节处理中的作用[2]。

3.3医患双方协商调节机制,协商调解是解决纠纷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无论在处理前和处理后都要做好调解工作。当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时,或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双方意见有分歧,不能达成共识,又不同意申请医学会鉴定时,不要一味地姑息迁就,或用私了的办法求得解决,这样不仅会助长了医疗纠纷处理的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同时也会给医疗机构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事与愿违,如果协商不成,医疗机构应主动求助于法律,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以保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对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失行为,给病人带来了不良后果,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前提下,对患方提出的经济补偿的要求,适当给予一定补偿,使患者在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和安慰,从而有效避免医疗机构更大的经济损失,但要考虑防止今后再有矛盾的发生,要签定文字协议资料,经公证处公证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没有医疗过失的医疗纠纷,要坚持原则,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3.4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在保留双方协商解决,行政部门解决及司法调解或裁决的前提下,明确医疗机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并由医疗纠纷理赔部门以第三方介入形式把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进行处理[3]。

3.5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明确设立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专家库,具体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工作职责,程序,时限做了明确规定,从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处置途径[4]。形成具有特色的“政府主管,部门配合”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参考文献

[1]韩松,刘成勇,王焕春,等.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适用 法律现状与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8,24(12):828-830

[2]蒋士浩,高峰。强化卫生行政调处医疗纠纷的作用。健康报,2010,10,(13):7

医疗纠纷的防范方法范文第3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重在调处、依法处置”的原则,由区政府牵头,综治办统一组织协调,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加强医院自身建设,尤其是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及其家属冷静对待医患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重点治理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多发的地方和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严厉打击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要通过集中治理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医疗机构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医患纠纷

1.深化医德医风教育。区卫生局组织全区医疗系统开展“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专项教育活动,要求全区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廉洁行医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各种疑问,不断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2.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严格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区卫生局要严格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禁止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区辖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医疗事故、差错的发生。要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建立完善医疗费用查询制度,杜绝不合理收费。

3.推进“平安医院”创建。认真落实2007年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湘综治办〔2007〕16号),进一步落实各项创建措施,深入推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区辖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落实单位内部及医院周边的治安防范措施。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逐步推广治安电子防控系统,提升整体治安防范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医患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

1.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政府牵头,综治、维稳、宣传、卫生、公安、司法、工商、城管、、民政等部门参加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适时通报有关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对策,协调处理重大医患纠纷事件。

2.建立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要组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及时调处化解医患纠纷。同时,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一旦发生医患纠纷,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选定医学、法律专家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在区辖有条件的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他医疗机构设立人民调解联络员,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3.建立完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由区公安局和区卫生局牵头制定处置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公安、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增强对医患纠纷突发事件或的防控处置能力。区辖各医疗机构都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能及时与驻地公安机关、卫生、综治等部门联系。要在区辖有条件的医院设立警务室,协助化解医患纷纠,防止发生,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区公安机关要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引发的,由区公安局负责,区综治办、区卫生局等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及患方户籍地政府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4.全面清理排查和治理医患纠纷。要对本区内的医患纠纷开展全面排查,逐一建立台账,逐一分析原因,逐一制定调处方案。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按照管辖权限,落实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调处并实行挂账销号制度,调处一个,销号一个。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地方,由当地党政领导包干负责,从相关部门抽调力量,实行重点治理;对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要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处置合力;对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患者依法维护合法

权益

1.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集中整治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让广大医务人员、患者、社会各界群众知晓、了解这次行动。要结合“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重点宣传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措施和医患纠纷的处理渠道、处置程序、应急措施等,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区辖各医疗机构都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标语横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专项行动,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区卫生局和区辖各医疗机构要大力宣传医患纠纷处理办法,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医患纠纷发生后,所在医院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要及时告知患者及其亲属处理的主要渠道:一是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二是由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调处;三是由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讼。患者选择好处理渠道后,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尽早尽快化解矛盾纠纷。

3.疏导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医患发生后,所在医院相关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听取患方意见,认真负责解答患方提出的质疑,明确告诉患方解决纠纷的途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要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疏导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尽快将医患双方代表带到调解室进行调处。对可能引发刑事、治安案件或的纠纷,调解工作室要及时向医院警务室和辖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报告,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及时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行动步骤

第一阶段(3月):动员部署阶段。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层层进行动员部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治理、调处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大“平安医院”创建的宣传力度。在区辖有条件的医院设立警务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

第二阶段(4月~8月):排查治

理阶段。开展清理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集中调处;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逐一登记备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处理到位;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地方挂牌整治。

第三阶段(9月~10月):总结深化阶段。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第四阶段(11月~12月):检查验收阶段。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表彰一批开展专项行动和创建“平安医院”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部门职责

区综治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将专项行动和“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

区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区卫生行政部门:责组织区辖各医院开展专项行动,把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纳入各医院医疗质量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要加强和改进工作,认真受理患者的投诉,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对不合理的诉求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积极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区公安部门:针对医院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区卫生部门制订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合理布局、规范运作、实用有效”的原则,在区辖有条件的医院设立警务室,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区司法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区辖有条件的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大力推行和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并积极为医院和患者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区工商、城管部门: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加强对“医托”以及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的监督管理。

区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迅速对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检查督导,着力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在人、财、物上重点倾斜。

(二)形成工作合力。区综治办和卫生、公安、司法、宣传、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解决;对涉及几个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由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提请同级综治

委出面协调解决。

医疗纠纷的防范方法范文第4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条例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医疗技术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活动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探索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积极化解医患矛盾,既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

为破解医疗纠纷难题,市政府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政府规章,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探索,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的医疗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2011年2月底,全市共调处终结医疗纠纷1741起,以人民调解和责任保险理赔为特色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日渐成熟,依法调处医疗纠纷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形成。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急需克服和解决的问题,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工作程序还不够明确,调解机构人员缺乏、保障经费不到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保险理赔机构在调处医疗纠纷过程中的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医疗机构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等。近年来,国家和省陆续制定了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对医疗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程序、医疗纠纷处置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有必要根据这些规定和新的形势需要,制定一部适应我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特点和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提高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体系。条例总则部分从政府和社会两个层面,构建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体系。第四条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中的工作职责,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第五条规定了患方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和组织的工作职责,即“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第六条规定市和县(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从而为医疗纠纷的社会化、群众性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七条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和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作了规定。

(二)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具体措施。条例第二章对医疗纠纷的事前预防措施和发生纠纷后的应急处理措施作了规定。条例主要从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医疗管理和服务制度入手,明确了医疗机构和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医疗纠纷的日常预防提供了依据。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对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医疗安全培训教育、医患沟通等制度作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患者享有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病历资料,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第十六条从规范医疗服务收费的角度,对医疗机构公开医疗收费、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以及不得违反规定实施不必要检查等作了规定。为了促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规范化,提高医疗纠纷应对能力,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预案,并按照预案规定履行医疗纠纷报告职责和采取应急措施;第二十条规定了医患双方处置医疗纠纷的具体程序和措施。为了防止医疗纠纷引发社会治安管理事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于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秩序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现场处置相关违法行为的职责。

(三)关于医疗纠纷协商与调解。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根据我市开展医疗纠纷处置的实际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索赔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的,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协商处理,以利于将医疗纠纷协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的有关场所进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协商理赔部门,承担医疗纠纷的有关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具体事务,并明确了保险机构参与协商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期限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的功能,能够促使医疗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解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保障机制、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市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分别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调解申请的受理、调解程序、调解期限、调解协议的生效及其约束力等方面,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有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医疗纠纷的防范方法范文第5篇

1医疗纠纷的防范

1.1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首先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规范服务语言,积极提倡礼貌用语。在诊疗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病人疾病知识的健康教育、解释沟通、心理护理等,建立融洽的医患关系,努力提高对病人的服务满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的人员要认真查处,责任到人。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实习生、进修人员的管理,明确带教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医疗技术质量的动态分析、评估和跟踪调查,从严把好质量关,使医疗技术操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标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在医疗活动中绝不能违反医疗卫生方面的国家法律或职业规范,杜绝失职行为是医院避免医疗纠纷的根本方法。

1.2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诊积极改善诊疗区的医疗条件和基本设施,努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根据患者的需要,调整门诊布局,方便病人就诊,努力创建“花园式环境,宾馆式服务”的现代化医院,彻底消除病人挂号、收费、取药排队的现象。建立便民服务措施,如供应茶水、免费邮寄化验单、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台、值班主任及时解决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务流程和网络。

1.3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医务人员通过法律的学习应具备以下2点意识。

1.3.1纠纷意识医院医务人员应更新观念,树立法律意识和纠纷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保持清醒的头脑,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若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病人的不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1.3.2举证责任意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使医疗机构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在医疗诉讼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证明自己曾在被告处接受过诊疗并在诊疗后出现了人身损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此后,举证责任的“皮球”就踢给了被告——医院,由医院提供证据来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医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证据,即举证不利,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医务人员应当有举证责任意识。在诊疗活动中不能重治疗、轻病历,不能光做不记或光说不记。病历不仅是记载病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诊疗理活动的医疗文书,也可能成为以后出现医疗纠纷时的法律文书,成为决定自己在医疗官司中命运的重要证据。

1.4要有预见性医务人员面对不断增多的医疗纠纷,不仅要有高尚的医德和精益求精的医疗技术,而且要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种条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我们发现以下的疾病种类和人群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1.4.1酒后之人。患者或家属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个别人发酒疯制造事端。

1.4.2经济拮据者,对用药、治疗费用易产生怀疑,担心被开大药方或无关的治疗检查项目。

1.4.3慢性、复发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费较多,心情烦躁,往往对治疗效果不满,易产生抵触情绪。

1.4.4患者家中有从医人员者,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医疗行业中的瑕疵,如某项医疗活动影响医疗效果,很容易引起纠

纷。

1.4.5应用激光、外科手术进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费较高及期望值较高,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易产生纠纷。

1.4.6本院职工的熟人,往往减少医疗程序,减少检查项目。因是熟人不做详细交待,不签协议书,留下了纠纷隐患。对于上述疾病和人群,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多和病人解释沟通,完整书写病历和各项记录,努力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处理医疗纠纷的技巧

2.1一些纠纷在现场燃起“战火”时,病人或家属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并在现场引起围观,有时还会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这时首要的任务是想方设法让矛盾双方分开,以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可让患者离开现场,或请病人到办公室坐下商谈,耐心倾听病人的投诉,使病人逐渐息怒。

2.2对于病人由于医护人员服务不到位、就诊不方便引起的不满,在耐心倾听病人的诉说时,表示理解和赞同,这时病人的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们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时由当事人当面向病人赔礼道歉。

2.3对于医院没有过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医学常识,对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纠纷,我们耐心向他们讲解有关医学知识、诊疗的风险性、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预防等,赢得他们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有些病人无论你如何解释,非要医院赔钱,否则就会曝光媒体。在医务人员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我们要据理力争,正告患者医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搅蛮缠和媒体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赔的依据和方法,让病人通过法律等正常途径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