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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完善医疗机构管理的法规制度,加强医师管理

(一)逐步完善医疗机构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制定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医疗资源,明确并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特别是不同级别医院的功能和任务。研究建立区域医疗中心,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机构规划、准入和审批管理。修订医疗机构类别目录。完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包括修订部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补充专科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制定诊疗科目的管理制度,修订诊疗科目目录并组织实施。制定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建立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开展对医疗机构审批行为的检查指导,完善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有关制度。

(二)启动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全国重点专科建设规划,重点专科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动态管理措施。

(三)完善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制定急诊、重症医学科、病理、营养、麻醉、血液透析室、手术室等科室的设置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继续做好医师管理工作。组织做好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开展医师考试制度的研究,逐步完善考试办法。完善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修订医师执业范围有关规定。

(五)加强临床实验室管理。完善实验室检验的技术指标体系。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检验能力现状的调研。修订《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推进《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实施。

(六)完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制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七)继续大力推进院务公开工作,完善院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修订《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制订《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完善医疗广告管理制度,强化医疗广告审查。

(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通过上述工作,全面推进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二、逐步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一)逐步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制,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与建设,逐步建立部级、区域性专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制定单病种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制定重点部门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如重症医学科、急诊科、手术室、临床实验室等。

(二)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准入和管理制度。制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技术分级分类管理和准入制度。对重点医疗技术实施部级准入和管理,如神经血管介入、干细胞移植、人工关节植入等。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继续完善医疗服务标准体系。制定重点病种临床路径。推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临床应用,适时启动修订再版工作。修订完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研究制订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四)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研究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有关政策,在全国组织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

(五)继续推进病人安全目标的落实。

(六)开展专科医师准入管理工作。研究制订《专科医师准入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口腔、骨科、儿科、眼科等专业的专科医师准入试点实施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机制,推进临床合理用药。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建立覆盖全国二级以上医院的监测系统,建立覆盖全国的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抽样监测系统,完善药物合理使用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增强对药物不良事件的敏感性并有效应对,实现安全、有效、经济的临床合理用药目标。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监测工作,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用药。修订下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继续推进《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工作。继续推进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八)进一步加强急救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急救体系建设,建立急救服务规范、急救网络设置原则,开展急救人员培训,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研究制订《院前急救管理办法》。开展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建立灾难医学学科体系框架。

(九)继续做好重大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重大事件医疗保障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三、加强血液管理工作,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一)继续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注重固定自愿无偿献血队伍建设。与红十字会共同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献血服务质量。

(二)贯彻落实《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逐步建立并完善采供血网络建设。在偏远地区设置中心血库和储血点,力争做到血液供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进一步完善血站质量体系建设,继续开展督导工作,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修订《输血技术操作规程》。

(四)修订《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完善临床用血的评价体系,推进临床合理用血。完成重点科室临床输血指南的制定。

(五)贯彻落实《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促进浆站质量规范化的建设。

(六)完成《血液运输标准》、《血液储存标准》、《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做好献血相关数据分析、统计工作,继续开展“世界献血者日”庆祝活动。

四、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护士条例》,制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外籍护士来华执业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的各项措施,组织开展实施情况的调研和评估工作。

(三)开展专科护理领域护士的专业化培训工作。根据《专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开展并完善重点专科护理领域护士骨干的培训工作,逐步规范我国专科护理领域护士的培训工作,促进临床护理的专科化发展。

(四)研究并制订医院护理管理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工作标准和临床护士人力配备指导原则,进一步提高临床护理质量。

(五)加强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并完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六)进一步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性规范,加强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监测系统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系统,研究制定突发重大医院感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继续完善有关医院感染控制的技术性标准及规范。

五、继续做好防盲治盲、戒毒和医疗康复等工作

(一)贯彻落实《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10年)》,加强统筹管理,落实工作任务并做好评估工作,全面推进防盲治盲工作。通过“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的实施,继续开展中西部地区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工作。

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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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确保药物临床试验在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进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实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是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的有效手段,亦是保证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应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并做好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及加强对伦理委员会的监管。

    二、自2004年3月1日起,拟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原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拟增补新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应根据《办法》中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参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进行自查,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

    三、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原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将进行复核检查。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应总结药物临床试验的经验,完善药物临床试验的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参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进行自查,提出资格认定的复核检查申请 .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增补专业资格认定的申请亦可同时进行。

    四、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sfda.gov.cn)。

    五、自2005年3月1日起,未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和检查不合格的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将不再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资格,但对已经承担尚未结束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仍可继续进行,直至该药物临床试验完成为止。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在工作中积极探索和积累经验,认真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何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和卫生部医政司。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办法》转发给由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及有关单位,以做好资格认定前的准备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是指资格认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条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组织管理、研究人员、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系统评价,作出其是否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资格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共同制定和修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卫生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格认定的初审和形式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定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一致;

    (三)具有与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诊疗技术能力;

    (五)具有与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相适应的床位数和受试者人数;

    (六)具有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

    (七)具有能够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人员并经过药物临床试验技术与法规的培训;

    (八)具有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九)具有防范和处理药物临床试验中突发事件的管理机制和措施。

    第七条

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所具备的药物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及设施条件和专业特长,申请相应的药物临床试验专业资格认定。

    第八条

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填写《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厅(局)报送资格认定申请的书面资料及电子软盘。

    第三章 资格认定的受理

    第九条

资格认定的申报资料须经所在地省级卫生厅(局)进行初审。

    省级卫生厅(局)应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概况、专业科室和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技术能力与设施情况、医疗中受试者受到损害事件的防范和处理预案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其资格认定申报资料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同级卫生厅(局)移交的资格认定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医疗机构概况、药物临床试验组织管理机构设置与负责人情况、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及人员情况、申请资格认定的专业科室年平均门诊诊疗人次和入出院人次、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研究人员参加药物临床试验技术和相关法规的培训情况、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情况(近3年内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主要仪器设备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资格认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形式审查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对申报资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 资格认定的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组成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检查组由3-5名监督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检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书面通知被检查机构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告知现场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日程安排。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可各选派1名监督管理人员参加本行政区域内资格认定的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被检查机构应配合检查组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并指派1名人员协助检查组工作。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开始时应由检查组确定检查程序和范围,落实检查的进度安排,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标准》(附件2)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进行评定汇总,作出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意见。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机构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意见须有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名,并附每位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应向被检查机构宣读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意见,被检查机构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并可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评定意见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后,应将被检查机构提供检查的所有资料退还被检查机构,必要时,可保留一份复印件存档。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至4天,根据现场检查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延长检查时间。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程序、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意见等存有异议时,可直接向检查组提出或在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诉。

    第五章 资格认定的审核与公告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结果录入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数据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提出资格认定的检查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对资格认定的检查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被检查机构及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工作时限为2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通过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如其再次申请资格认定,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九条

对资格认定检查确定需要整改的医疗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医疗机构,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符合要求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的时限为6个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获得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送上年度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通过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检查、有因检查以及专项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相互通报。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应分别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规定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其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告卫生部并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同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认定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对已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对复核检查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对取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专业,自公告之日起,停止该医疗机构或专业所承担的所有临床试验。

    第七章 资格认定检查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负责对资格认定检查人员的遴选、资格确认、培训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格认定检查人员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和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相关工作的专家中遴选。遴选专家的标准参照《国家药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资格认定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现场检查纪律,不得从事与资格认定相关的有偿咨询活动,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资格认定检查人员必须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和知识更新,并按照要求参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相关培训,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药物临床研究的进展,不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不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专业,在遇到突发性疾病、特殊病种等确需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要参加预防性药物临床试验的,均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一次性资格认定的申请。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军队所属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初审符合要求的资格认定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二条

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格认定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严把准入关是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三年来,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云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昆明市2011-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准入,积极引入社会和民间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于缓解群众“看病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三年里共完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家,执业登记?家,校验?家,变更?家。

但在工作中也不少问题,一是现行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主要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是1994年制定并实施的,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体系不完善,如没有国家近年来大力提倡发展的老年病医院和临终关怀医院基本标准;三是《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一内容要求不一致,如《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变更设置申请人、类别和执业地址的,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而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只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四是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疗机构时有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但现行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法规均没有对此有行政处罚的条款。

下一步工作:一是积极呼吁国家卫生计生委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是积极呼吁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委制定老年病医院和临终关怀医院基本等专科医院基本标准;三是提前告知医疗机构校验有关事项,督促其按期校验。

二、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1.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数量达到限定范围,品种结构较为合理;二是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和抗菌药物使用强度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控制指标明显下降;三是再者清洁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有所规范。

2.积极组织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我局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大力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大多综合三级医院和所有二级综合医院的病种数均达到要求(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40个病种数、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10个病种数);二是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费用、人均药费情况整体有下降趋势,患者对临床路径管理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3.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医院感染控制工作,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各项规章制度与技术操作规程,三年来全市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逐步得到规范,没有发生重大医院感染安全事故。

4.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为加强我市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提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水平及服务质量,通过资料审核、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原市卫生局先后成立了26个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大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均按照工作职责开展本专业质量控制工作。如护理、控感、药事、病理、口腔、病案、康复等多个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围绕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长效工作机制,面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专题培训,有效地促进了本专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实际上,2009年以前并无第三类医疗技术之说。虽然自1992年起,国内的医院已开始了早期的免疫细胞治疗。2009年,原卫生部制定印发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医疗技术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其中第一、二、三类医疗技术分别由医疗机构自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原卫生部实施准入管理。

《办法》指出,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涉及伦理问题,高风险,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过规范的临床实验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具体而言,包括自体干细胞和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芯片诊断和治疗技术,变性手术,器官移植术等。此类医疗技术由原卫生部实施准入管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五家机构审核。

据2011年中国医师协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工作情况简报》显示,自体免疫细胞治疗技术、基因芯片诊断技术成为申报量最多的两个项目,以前者数量更多,两个技术却在此后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发展局面。

2012年,第三类医疗技术再次陷入舆论漩涡。尤其干细胞技术被广泛揭黑、集中批斗,还仅处于试验阶段的干细胞移植疗法被部分医疗机构用于临床治疗,患者成为“小白鼠”的事实被揭发,干细胞市场呈现一片混乱之势。为及时干预干细胞临床试验被滥用的现象,原卫生部《关于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应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及时清理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并停止受理任何有关干细胞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与此同时,同属第三类医疗技术的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由于临床治疗准确度高、技术较为成熟,被调整为第二类医疗技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该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直至此次国务院下发文件正式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的管理审批,其管理责任主体将主要转由医疗机构自身承担。

医疗机构临床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积极推行公立医院改革相关工作。

(一)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市卫发[2011]165号)、《县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华卫发[2011]12号)要求,在3年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逐步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制度、指标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活动成果,坚决避免出现“反弹”现象。将活动重点转移到监督医疗机构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促进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

(二)继续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及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工作的通知》、《县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实施方案》(华卫发[2010]1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工作内涵,继续在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以“提升职业素质、优化护理服务”为主题,达到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改进护理质量的目的。二级医院优质护理覆盖要达到80%以上的病房。充分发挥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示范作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院帮院”工作,不断提高县级医院护理管理水平和护理质量,推动基层医院优质护理服务的开展。

(三)继续大力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为了更好的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真正做到让百姓满意。扩大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医院范围,增加临床路径管理的科室数量,今年将扩大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特别是要提高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量。今年我县二级医院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县人民医院不少于12种,县中医院不少于5种,妇幼保健院1-2种、血防医院1-2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是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能够有效整合医疗资源,缩短住院日,降低疾病诊疗费用,提高医院服务效率。二级医院要进一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提升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将更多的病种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并且要善于总结经验,克服困难,制订、修订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及县医院版,保证临床路径的顺利推行,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从中获益。

二、积极开展创建全省示范乡镇卫生院活动。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巩固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成果,自2014年起,利用4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创建一批建设规模适当、服务功能适度、队伍建设适宜、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行为规范、服务费用低廉、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对象满意、医务人员积极性高的示范乡镇卫生院。县局成立创建组织机构及专家评估机构,负责开展创建和评估活动,积极组织和动员乡镇卫生院开展创建工作,并做好各项准备和申报工作。各乡镇卫生院根据示范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和创建标准要求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于明年年初向县局提出申请,经县局核查评估达到要求的向市局推荐;经市局考核合格的,可作为市级示范乡镇卫生院予以下文确认和授牌。市局根据辖区内达标情况,推荐上报省厅,省厅根据市局的推荐情况,于每年11月份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合格的予以公示,确定为全省示范乡镇卫生院,并下文确认和授牌。评估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一年后,按流程重新申报。

三、继续加强医疗质量监管,提升医政管理能力与水平。

(一)细化质控环节,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院控、科控、自控三级质控体系建设,县级医院要设置质控科,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围绕医院质量管理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及薄弱环节,细化质控环节和质控点,加强对重点疾病、重点人群的个性化管理和服务。定期开展对环节质量检查和终末质控的结果进行分析、讲评、通报,充分发挥各专业质控组织的作用,不断提高质控能力和服务水平。严格对质量、服务、安全和医患关系等重点工作内容的监督检查,以查促建,纠建并举,推动病人安全目标和各项核心制度落实,树立“向质量要效益”、“效益服从安全”的理念。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做好医疗服务信息上报工作。对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质量控制中心专家成员进行分析和讲评,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二)落实影像、检验结果互认。建立同级医院与有条件的上下级医院间检验、影像结果互认制度。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病人就医环节,降低病人医疗费用,提高临床检验、影像检查的整体质量与水平。县级医院要抓好制度落实,并制订客观、科学的考评办法。

(三)加强“三基”训练。在全县卫生系统开展“三基”训练活动,是加强医院内涵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技术水平的有效手段。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开展“三基”训练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纳入本机构年度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计划,强化督导考核,狠抓各项学习任务的落实。利用5.12国际护士节、6.26中国医师节组织全县医护人员开展“三基”理论和技能比武,对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奖励,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技能水平。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四、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一)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布局设置、审批、校验管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本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实行分级审批,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校验,积极创造条件,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对医疗机构的动态监管,客观、公正地实施医疗机构校验。

(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探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模式,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为贯彻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1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县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医疗需求,进一步落实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配套政策与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诊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提供高端医疗服务和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探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三)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一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人员《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动性,积极推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提高执业行为监管的信息化程度。二是做好执业管理、医师注册、护士注册等工作。

(四)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与管理工作。做好介入治疗等技术在县级医院的准入,全面推进医疗技术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加强对介入、人工关节植入、医疗美容、性病诊治、内镜诊疗、血液透析等诊疗技术的审查,进一步规范准入行为。组织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五、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进一步提高医疗行业防御风险的能力,减轻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压力。根据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的《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试行办法》(岳政办发[2012]23号)及《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通知》精神,医疗责任保险将在我县全面铺开,还未启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县直医院和大部分村卫生室要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六、中医药工作。

(一)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指示精神和《省2012年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建设项目。

(二)加强县中医院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落实《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意见》精神,县中医院要切实承担全县中医预防保健、基层转诊、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层中医药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等职责。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将中医骨伤科、颈肩腰腿痛科进一步做大做强,形成品牌效应。申报创建的省级重点中风专科和颈肩腰腿痛专科,要加强软、硬件建设、拓宽思路、及时调整工作方法,突出中医诊疗特色。同时,科学制定近期及长远规划,强化中医专科人才培养,积极推进我县中医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中医药文化与医院文化建设。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药学发生发展过程中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认识生命、维护健康、防治疾病的思想和方法体系,是中医药服务的内在精神和思想基础。中医医院作为中医药文化继承和创新、展示和传播的重要场所,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有利于体现中医的基本特征,有利于巩固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更好地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四)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6号)精神,县人民医院要参照以上标准,将中医科室设置纳入综合医院自我考核评价内容,且作为一线临床科室建设,配备房屋、人员、设备。医院各临床科室通过与中医临床科室建立协作机制等形式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使人民群众在综合医院接受西医药服务的同时,能够享受到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

(五)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建设。为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规范化管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乡镇(中心)卫生院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设施配备和中医药专业人员的配置等符合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省卫生厅《省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标准》要求,能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运用中医药理论、中医药适宜技术处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治河渡镇卫生院作为2013年乡镇卫生院中医综合服务区建设单位,对照项目建设方案,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抓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根据省卫生厅等6厅局《关于在县等38个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湘卫办发[2010]42号)精神,全县各乡镇卫生院自2010年12月31日起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要创新管理体制,转变服务理念,以适应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并继续做好新版《处方集》、《临床应用指南》的学习培训,认真落实“五个一”的工作要求。

我县行政村卫生室2011年12月31日起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乡镇卫生院要与辖区内行政村卫生室签订《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责任书》,利用信息化建设平台,对照与县局签订的《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委托管理责任书》,加强辖区内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管理,制定可操作性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每月一督查指导,保障制度顺利实施。乡镇卫生院及行政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点击采购计划,除急救药品外,绝不允许出现电话报单或由医药公司代为采购平台网上点击配送计划。

八、协助做好农村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

根据省厅要求及《县农村卫生信息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华卫发[2012]15号)精神,今年5月,省厅要对农村卫生信息系统2.0版的推广应用工作进行验收,达到“两个百分百”目标,即县辖区内推广应用农村卫生信息系统的乡镇卫生院达100%,具备网络条件的行政村卫生室推广应用农村卫生信息系统达100%。信息化建设不是一项独立的工作,而是推进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将农村卫生服务的业务工作与信息化工作全面融合,借助信息技术提高农村卫生工作的服务质量,让广大群众享受到更方便、更优质、更及时、更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要逐步将农村卫生的管理工作与信息化工作全面融合,借助信息技术提升农村卫生工作的管理水平,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管理、事后管理向过程管理、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转变。

九、红会、医学会工作。

重点是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大力宣传无偿献血活动,编排2014年无偿献血计划,联络各单位,协调采血,奖励全县献血先进单位。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认真稳妥做好救灾备灾工作,向公众宣教救护常识,提高全民急救自救能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及时组织新技术、学科短期培训。

十、其它工作。

(一)加强品、的管理及使用。保证临床合理使用需要,应制定好品的需求计划,尤其是癌症病人三阶梯镇痛治疗的药物需求。加强品“五专”保管,作好品、第一类出入库登记及品、第一类使用情况登记。严防品、流入非法渠道。各医疗单位要制定相应的使用及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法规。对癌症病人使用镇痛药物,要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遵照卫生部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执行。县局将组织对品、第一类处方权的培训,确定我县品、第一类处方权人员。

(二)加强血液管理。严格执行《市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牢固树立科学用血、合理用血的观念,进一步提高成份用血的比例。县人民医院储血库要负责本医院及辖区内医疗单位的临床用血计划申报、血液储存和发放工作。在血液转运过程中,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医用保温箱,保证血液的正常冷链运转。同时,所有受血对象必须完善输血前五项(HbsAg、Anti-HCV、Anti-HIV1/2、梅毒、ALT)检测,确保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血液性疾病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