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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

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

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范文第1篇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与政府审计不同。政府审计是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负责,其职能单一,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可置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计只是职能之一,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制约。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与社会审计不同。社会审计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主要职能是以服务为主,只有接受委托才能实施审计,没有强制性。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是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所进行的,主要职能以监督为主,可以依计划安排例行审计,也可以受委托或根据群众举报进行审计,不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是否同意,都必须进行审计,具有强制性。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属于政府授权的内部审计,但不排除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对其实施审计监督。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是农村财务和基层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整治农村财务混乱,提高村干部财经法制观念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揭露并查处经济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对财经法纪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对贪污、侵吞集体财产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村干部进行教育和必要的惩罚;对查出被侵占的村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违法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增强村干部财经法纪观念,维护村集体经济利益。

1.2发挥审计管理职能,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程序,提高村集体经济效益

通过审计,检查核实村集体经济实际情况,分析研究集体经济活动情况、经营管理状况以及经济效益情况。分析研究集体经济各项收入来源和支出成本,开辟增收渠道,减少成本开支,提高经济效益;针对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弊端,完善村级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审批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为了充分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必须健全民主监督机构,推进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

1.3发挥审计评价职能,正确反映集体经济情况,真实评价村干部工作业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核实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就其真实性与正确性给予评价,客观公正地做出结论。通过一般财务审计,正确评价村集体经济财务实际情况和管理情况,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各级决策提供依据;通过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正确评价任期内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财经法纪执行情况,找准问题,肯定成绩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

1.4发挥审计依法独立进行作用,有效化解干群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当前农村财务问题是农民关心的主要问题,也是群众给干部找事的突破口,严重影响农村安定团结和党群、干群关系。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依法独立进行的作用,对农村财务情况实行及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患未然,消除群众疑虑,给群众以明白,还干部以清白。同时通过审计,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发挥民主理财监督作用,密切农村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现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是基层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现状不容乐观,始终处于一个薄弱环节。

2.1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不独立

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主管农村财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村统计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只是其中的一项工作,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不独立。另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从事审计工作,并不是专业性的,往往导致在审管结合上难以统一,审计专业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另外,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乡级没有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人员太少,没有农村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无法开展。

2.2审计主体职能偏差,执法力度不够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由县级和乡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而县乡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比较混乱,有的为行政单位,有的属事业单位。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属于行政执法,具有独立性,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执行难度很大。另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属于内部审计,审计以事后审计为主,常常只停留于查清事实,出具审计意见书,一般不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非党员村干部的一般村民有关问题处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很难解决。

2.3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队伍力量薄弱、整体素质偏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由县级和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员编制少,加之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工作职能越来越多,任务越来越大,使得投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另外农村审计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丰富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会计、法律等相关知识。但是由于农村审计人员很少进行审计专业培训,流动性大,导致农村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缺乏,工作能力不高。由于特殊原因,有的农村审计人员根本没有资格和能力承担审计工作,但不得不搞农村审计工作,结果当然不尽人意,不能满足群众要求。

2.4农村审计条件不理想,工作难度加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是通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和报表等资料进行审查,监督审计单位财经法纪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对审计出来的经济等问题进行处理,对不合格的财务人员建议给撤换,同时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但村级财务管理存在很多问题,给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带来一定难度。一是由于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导致村级财务工作职责不分,集体收入谁收谁支,会计资料难以统一管理。有的村账务设置不健全,无出纳日记账和资产台账,无法相互监督,资产管理混乱。二是村级项目支出繁多,票据不规范,导致很多开支难以准确核实,特别是大量的白条导致资金真正用于项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三是受农村三年一次换届选举的影响,村级财务人员更换频繁,业务水平低,有的甚至让不懂帐的人管账,导致会计业务不能正确处理,账务不能真实反映经济业务实际情况,造成会计核算不准确,无法为经济决策服务。另外部分干部更换时拒不交接相关财务资料,造成村级账务不衔接。所有这些情况严重制约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开展,加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使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生审计风险。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的策略

3.1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体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主体包括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机构,这就要求各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明确审计工作职责,统一规范其部门归属,安排专业人员,确保满足工作需要。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全县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村级财务进行正常审计。另外村级也要以村民理财小组为依托,成立村级内部审计组织,行使民主监督权,发挥民主理财作用。

3.2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的主体

农村审计规定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在现有的条件下充分考虑农村审计的特殊性、专业性和工作难度,必须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部门归属和职责权限,最大限度地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部门必要的职权,同时加大舆论宣传,提高农村审计执法力度。

3.3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农村审计工作专业性强,面对的又是农民群众,这就要求我们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应对各种业务技术问题和突发事件,确保审计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工作要求以及实际情况,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各种方式培训工作人员,建立一支业务精、技术强,能打硬仗的农村审计队伍。

3.4加快农村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农村审计法律地位

目前,全国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法规只有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大部分地方政府都没有制定适合自己实际情况、操作性比较强的地方农村审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被动开展,审计过程操作和问题处理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审计作用的发挥。因此实际工作迫切需要制定全国性的农村审计法规,和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办法,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类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做到全国统一,切实树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权威性,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范文第2篇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虚置化”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和通常惯例,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是同农户相对应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或主体。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是徒有虚名的“伪实体”。伴随着村民自治组织强势介入,村民小组的生产功能被农户取代,公共物品主要由村委会提供,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发包、证书签发等由村委会一级。本应是集体与农户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却又设计出一个政府的确权环节,集体经济组织被一步步“虚置”起来。实体性的集体经济组织被观念化,具有中国特色和农耕文明积淀的村级生产组织和治理功能被抛弃,以村集体为单元的农业适度规模生产受到限制,引发了农技服务不到位、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管护主体不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质押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农户耕地违法利用行为处于失控状态。尽管国家严禁在承包的基本农田内发展林果业、挖塘搞养殖、建房、取土等行为,但在承包土地上违规建房、挖塘仍是普遍现象。而且这些违规行为缺乏管控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无人去管、乡镇政府无权去管、执法主体无暇去管。只好听之任之,任其违法,任其侵权。不仅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宪法确定的、具有生产经营功能的经济实体,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却是一个“市场黑户”。除非改制,否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无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也无权接受金融、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更进不了代码标识系统,是一个被政府部门“入另册”的经济组织。

2.成员资格确认面临困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然而,谁是成员、如何认定成员身份没有给出解释。土地承包资格主体的认定,始终困扰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存活,或者说,活人才享有和具备集体成员资格,人死则资格取消。成员对土地的承包权是只有成员本人才具有的人身依附权利(经营权是土地所有权衍生权能,二者源自不同主体),应随着成员的更替和迁移来调整其对集体土地及其他资产的权属。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框架下,成员资格的确认矛盾表现为尖锐的利益冲突和对生存资源、谋生资本的争夺。假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被固化,在社会变迁、人口自然变动和转移的作用下,农村无地人口将不断增加,多男户生存将陷入困境。维护农民利益的政策,因为误读农民概念,最终却可能损害真正的农村从业者的利益,违背成员承包的法律公平精神。无论是就业和婚姻引起的人口流动,还是社会和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农户结构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始终面对着成员资格界定的难题,因集体成员资格认定而引发的征地补偿费等收益分配矛盾一直困扰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左右着本应随成员变动适时调整的集体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晰其一,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不确定。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是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框架中脱胎而出的。改革初期的主旨是推行承包制,只要农户得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于谁是发包主体,是行政村还是村民小组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政府和农户来讲都不重要了,因而也不为人们所关注,各方共享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二级所有”的错觉愉悦。然而,无论是三级所有还是二级所有,都有悖于所有权排他性定律,助长了产权关系的暧昧性。特别是到2013年,在全国行政村30年减少33.7万个、村民小组15年减少38.6万个的状态下,村与村、组与组之间边界越来越模糊,权力和利益的冲突逐渐增加,增加了农村治理难度。其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匹配关系不确定。产权理论把产权理解为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时的权利,是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一束权利的统称。产权是拓展了的所有权,所有权是法律化的特定产权;产权是权利束,所有权是基本权能的复合体。所有权权能分解及其合理配置非常重要。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虽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作出了区分,但是对土地所有权基本权能在农户、集体及国家间的配置关系缺乏规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边界模糊,所有权权能与承包权、经营权、财产重组权等衍生权能的关系不明晰。农村土地名义上是集体所有,但是集体所有权的权能不完整,最重要的处置权不属于集体,收益权被挤占,使用权被限制。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边界不明,与集体产权边界不确定。其三,农村土地承包合约的权责非对称性。“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体现了国家、集体、农户三者利益分配关系。其中“交足国家的”体现了土地承包者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留足集体的”体现了农地集体所有者权益。但是,伴随着农税改革,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家庭承包经营概念互换,农户承包土地与农产品也“失联”了,承包土地最基本的“联产”责任和义务也无须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土地发包,是一组严格的责权对称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承包对象、承包期限、生产什么产品、是否允许撂荒等等,都应该是发包者———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协议中确定的,而不应该是承包双方之外的其他组织及其政府的外部强加责任。在免除对国家的义务、取消村集体提留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虚置化”的共同作用下,村级组织的经济及社会组织功能弱化、乡镇政府的基层管控纽带断裂,也动摇了农村及国家治理的基础。

4.存在委托缺陷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约束下,由村委会主任直接任人。这里,除僭越村民小组权利外,至少还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其一,人选择缺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的选择者或授权人,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委托方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双方合约规范。指定村委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无疑是对集体成员财产权利的“合法”侵权。其二,权责边界缺陷。赋予村委会管理集体资产的权力,却不明确责任和义务,权责不对称,管理者不承担村集体经济的损益风险。其三,时限缺陷。集体经济组织人的期限或委托关系续存期,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绩效的函数,受管理激励的约束,而不是依照村民自治组织的游戏规则,限定服务期限、定期进行更换。

5.存在村委会主任的道德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实质是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会使得委托人与人之间的目标函数具有一定的重合度,但利益不一致性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依然存在。利益不一致性、信息不对称性,如果与一个具有道德缺陷的人重合,委托的道德风险,就会表现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侵害。原因在于:一是村委会主任的合约不完备性。作为法定的资产管理者和自治组织负责人,缺乏基本的经济责任约束。二是在集体土地的征收、集体资产经营状况上,存在着信息屏蔽、信息不充分现象。契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道德自律性不强的因素重合,损害委托人权益就成了一种可预见的结果。近些年来,村委会主任侵犯集体及其成员利益的事件并不鲜见,“小官大贪”并非个案。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权缺失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这种利益相关性,根源于农村土地资产的稀缺性和生产性,根源于政府作为国民根本利益维护者的责任。然而,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缺乏有效渠道。比如,传统农区耕地向宅基地转换的内部控制性,会导致粮田被宅基地挤占。实行宅基地集体划拨制度,农民家庭随着子女的成长和新家庭的组建,就需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重新划拨宅基地,为新婚者“立户”。尽管政府严格保护农村耕地,对此却束手无策,任凭自然村自然地长大。这其中的治理缺陷或政府治理主体权力的棚架问题无疑是存在的。金融机构是现代经济组织治理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由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常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身份问题阻碍了金融介入,进而阻断了金融机构参与治理的渠道,金融治理主体严重缺位。

二、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的制度创新

1.确立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村治理体系,关键是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利用集体经济的组织能量,实现农业资源的有效组织和农村的有效治理。一个基础性工作是给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身份证”,确定其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地位。通过立法,对实行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相应的解释,明确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责任、土地及所属资本的管理运营体制机制,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基本的、特殊的市场组织,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及其他管理服务办法。有了法人身份,发改委、财政及政府各有关部门,才方便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对象给予支持和服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身份,在国家治理层面上,政府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发生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同农户依合约规范权利与义务,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村经济的作用,化解因其贷款主体的资格缺陷而导致的贷款难问题,从而夯实农村治理的经济和组织基础。

2.建立农村土地国有化制度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实质是确定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性,在国土范围内,实行城乡土地无差别化的国家所有制度,变城乡土地所有权差别为政府对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等的管理差别,由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转化为管理“二元化”。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不但必需,而且条件已经具备。这里的关键是明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及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权能的解构和重构,理顺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匹配关系,建立国家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保留处置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对农村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权能即经营管理权,农户从集体获得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即经营权的农地产权制度。从操作层面看,实行农地的国家所有制,是对现行的政府实际拥有农村土地处置权制度的确认,是政府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产权依据和法律依据。国家所有制会增加政府对农村土地所承担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但不会触及和改变集体与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及其农户的经营权。保护耕地“并不必然要求农地的私有化改革”,提高农地利用效率是对农地国有化的呼唤。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地经营管理权,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明确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赋予其法人资格。二是明确政府赋权经营管理土地的边界。对目前农村土地确权认证的工作和政策做出调整,变政府对农户承包土地确权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赋权确权。在农村土地的权能配置环节,政府对集体是赋权关系,集体与农户是对等的承包关系,后者是两个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行为。三是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权的边界及责任要明确。不仅要把对农户的发包权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要把除处置权、土地用途变更权之外的权能,赋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政府对农业、农地的扶持性资金和项目等,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范围内组织实施和落实,使土地利用保护行为和活动在相对大范围实施,使经营权在更大规模上实现有效配置,解决一家一户生产经营所解决不了的农村土地规模化生产的问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管理权的同时,赋权给农户的。要明确在承包合约约定的期限内,农户对所经营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边界和农户转租权、转包权、托管权等的规定,明确农户必须履行的对国家、对集体、对土地利用的责任和义务。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承包合约,纳入国家合同管理体系进行管理,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立土地承包关系。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土地经营管理权作质押、农户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质押实施担保或贷款的融资体系。农村土地国有化,所有权从低级别向高级别公有制转化,是公有制经济之间的资产重新配置。在农民的认知体系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体同时享有土地支配权”的观念具有很高认同度。加之改革仅涉及法律制度的修订和政府管理体制及集体经济组织权责的调整,权能匹配同现行制度安排不存在冲突,不会引发利益矛盾,改革阻力小,甚至比农村土地确权成本还要低,因而是一项性价比极高的改革措施。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意味着农村土地的国家征用不需要变更所有权,但是,同样需要对集体经营管理权和农户经营权转让给予相应的补偿。就是说,农地国有并不意味着对集体和农户补偿标准的降低及权益侵蚀。

3.建立以村民小组为法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产权具有排他性。如果农地所有权不具有排他性,行政村也好,村民小组也好,可以根据强势一方的意志任意而为,产权明晰的基础就不存在。规范农地产权关系,政府赋权对象需要在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之间作出二选一的决断。村民小组不是天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然地选择了村民小组。从历史渊源看,村民小组多是以自然村为单位,村民及村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是农耕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同时,村民小组又多是由生产小队改制而来,本来就是三级所有的基础。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成员和土地权益边界的历史承接性、延续性。从现实来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也多是村民小组在行使。据农业部对1200个村组调查,65%的村民小组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从土地规模种植来看,村民小组行使土地经营管理权,不仅土地资产的产权边界相对清晰、土地数量相对确定,而且适合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国情。如果按全国18亿亩耕地、500万村民小组进行推算,每个村民小组拥有集体经营管理的土地面积约为360亩;而在传统平原农区或粮食主产区,由于自然村人口集中度高,村民小组土地规模往往会超过千亩,这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的合理规模,也是提高农业生产组织水平的有效边界。从法律关系看,村民小组是依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设置的,基础是土地产权。成都的改革经验表明,集体资产最终权属明确到村民小组是合乎规律的选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确权的方式,不仅将村民小组作为最基层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组织,而且也恢复了它作为基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建立以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需要在三个层面采取措施。第一个层面,政府对村民小组所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确权认定,并由乡镇政府发放土地确权或赋权书,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对所确权的国有土地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第二个层面,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向集体成员转包土地经营权,由农户根据承包协议依法对承包地自主经营。第三个层面,村民小组在用好保留的集体土地管理权的同时,把除土地之外的集体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成员,成员或各自自主经营,或以此作为股权建立股份经济组织,实行集体经营,最终形成村集体经营管理、农户自主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的经济法人地位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农村耕地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而是给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城乡统管、严控新增、村内调整、村外交换。城乡统管是经过确权的农村宅基地及其房产等设施一并纳入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城乡“一元化”住房建管制度。让农民房产可转让、可继承、可质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严控新增是从严控制新增宅基地。新增宅基地涉及土地性质的变更,需要出台专门法规,严格限制和规范管理程序。总体上讲,城镇化和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农村宅基地应该会更多地被空置或复耕,总量减少而不是新增。村内调整是通过建立本村居民间宅基地有偿调整、减免税费、重新过户的制度,实现宅基地在村民组或行政村内调换,赋予集体成员拥有购买同村村民宅基地和房产优先权。村外交换是行政以外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市场规则实现公平交换。只减不增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不新增宅基地,而是严格制度、提升门槛。如果经农户申请、村集体评议推荐、乡镇政府审核,确实需要新增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方可据实复核审批,申请人按规定和审批意见实施。

4.创新行政村管理体制行政村顾名思义是按照行政管辖关系设定的村子,是国家在乡镇政府以下建立的最基层、有代码的行政单元;行政村由若干个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组成,相当于城镇居委会,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确定以村民小组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主体,意味着行政村的行政主体性和村民自治社团组织性的回归,把本来应该厘清的集体经济组织与行政村或村民自治组织的边界,从制度上标明区别。确定行政村组织属性、组织功能、组织责任、组织义务,使村委会切实履行行政村范围内的社会治安及其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公共文化体育等公共事务的管理责任。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在土地的经营管理上,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不存在权力的冲突,原因在于一个是经济组织,一个是村民自治的社团组织。村委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履行公共事务的自主管理和村民事务调解等职责;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小组范围内承担土地经营管理等经济管理职责。需要调整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修改关于村委会管理集体资产的法规条款,以适应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调整。然而,这并不排除以行政村为单位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存在。因为,村民小组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形式之后,同样可以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自主的基础上,改制组建成以行政村为边界的新型经济实体。

5.创新乡镇政府管理体制乡镇政府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管理层级。创新乡镇政府管理农村事务的关键是“还权、赋能”,增强乡镇政府管理层级的有序性、职能定位的科学性、机构设置的稳定性和人员编制的合理性。还权于乡镇政府,坚持“设而有用,设而必用”的层级管理原则,把农村经济管理服务职责还给基层政府,让乡镇政府成为国有农地的所有权者,由乡镇政府向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赋权证书,增加乡镇政府农村土地管理的责任。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及其上级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的事权,扩大乡镇政府优化整合区域内财政性投资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权。赋能于乡镇政府,增强基层政府的履职能力。坚持人权、事权、财权相统一原则,将有关农业生产、乡镇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计划生育、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并入乡镇政府;将城建、环保、文化、水利等行政执法中的管理职能赋权给乡镇政府;将公安派出所、法庭、财税所、工商所、国土所等垂直机构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纳入乡镇组织体系,提高乡镇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把曾经被撤销现又恢复了的乡镇农机站、农技站、水利站等农业公益组织列入乡镇政府管理序列,以提升机构效率和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立乡镇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对所辖各行政村、各集体经济组织、各农户及成员的资料,以及土地、水利设施、集体经济、农户收入和农业生产情况实行台账式动态管理,及时处置相关事务,增强乡镇政府这根“针”承受“千条线”的承载能力。

三、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及其相机治理

1.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非改制状态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民组成员代表会决策、管理委员会执行、党组织监督的内部权力制衡的治理结构。农地经营权由集体转至农户之后,承包农户取得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力。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对已转包农地的管理权,并按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政府赋权内容,对农户土地利用情况进行适时跟踪服务,为集体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为集体土地上的公共水利设施建设和土地的永续利用服务,维护好农户承包经营权益,调动集体和农户的两个积极性。村民组成员代表会的成员代表或由农户推举,一户一票权,一户一代表;或以法定年龄确定成员代表,一户多代表,一人一票权。成员代表会主要职责是:选举、增补或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分工,审定上报辖区乡镇政府备案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变更材料,审议管理委员会对内对外的集体土地承包及管理的方案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党组织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三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兼法人代表。管理委员会基本职责是:执行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同辖区乡镇政府签订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责任承诺书,与集体成员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接受并在成员间规范分配政府部门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救、扶持性资金和项目,监督组织成员生产经营过程的履约情况,协调组织成员做好诸如集体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关系集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和事务,经营和管理好除土地之外的集体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党组织的监管职责是:对村民组成员代表会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性,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及其管理行为,对农户履行承包责任等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本的合作性,决定了其成员对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土地的权责人头均等性及其利益的均享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结构或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同时,也对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建立集体成员利益均享、责任分担的治理机制,完善政府、集体和农户共同维护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机制提出新的要求。

2.非改制状态农户承包经营的相机治理农户承包经营的相机治理通过集体与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的动态调整来实现。动态调整是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和成员变动情况、依照法规对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具体数量和方位进行的调整,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承包合约对农户承包经营状态作出的合乎法规的经营权利再配置。要实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动态确认。这有利于对成员权益的公平维护,符合成员自然变动的客观性。据我们理解,农村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不变性,来源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宪法规定,意味着村民组或村集体经营管理土地在空间及数量上的确定性,明确的是唯有农民才具有承包农村土地权利的政策原则性,而不能被误解为每个具体的农户、村民承包土地的位置、数量不可以随成员资格变动而调整。事实上,在农村居住且以农业生产为谋生手段的农民,其权益的保护同承包土地的数量和规模直接相关。在土地确定的条件下,维护农户或农民合法权益,就需要对集体成员资格适时据实确认,建立定期、动态确认成员资格的制度和机制。③只有形成成员退出机制,实行农户承包的相机治理,以农业为生计的集体成员才有可能占有、使用更多的土地资源,才会真正增加务农收入。集体成员资格的确认,既涉及集体组织内部调入和调出土地农户间的承包土地调整,又涉及已在城镇就业生活的“进城农民”群体与非进城农民群体、与城镇“原住民”群体的利益矛盾。为减少资格确认的矛盾,增强资格确认的公平性,应把资格确认权力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让集体经济组织按制度和政策,通过成员代表会等法定的形式,实现资格动态认定,维护和平衡自身的权益配置关系。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在于提出资格确认的标准程序及其政策规范,建立一个村集体成员会议认定资格、乡镇政府调节矛盾并最终备案、司法机关裁决纠纷的多层次确认机制。集体成员通过成员代表会的形式,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过程,行使组织治理权力。同时,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依法、依其承包合约自主经营。农户可以通过租赁、托管、转包经营权的形式,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可以通过建立合作社,实现成员合作经营。当然,农户流转经营权并非绝对权力,其流转的仅仅是从集体承包下来的土地的联产经营权力和责任,转包的仅仅是有限时段里土地有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处置权始终属于国家。一旦流转行为触犯了法规和经营权流转合约,集体及其乡镇政府有权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干预,并可中止承包经营合约、经营权流转合约,从而形成对农户经营行为及其经营权流转的约束机制,实现家庭外部治理介入,实现对土地经营行为的最终控制和经营权接管,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承包经营行为的动态治理,并不违背保护农户合法承包权的规则,而是对不遵守合约的承包经营者活动的规范。法律不承认绝对承包权。

3.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机治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具有对其经营状态的依存性。不同的经营状态反映了不同权益实现的格局。政府行使控制权的相机治理状态,首先由农地生产经营或农产品贡献状态所决定,体现为政府对不同自然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类治理。不仅“米袋子”农业与“菜篮子”农业的治理体制会有所差别,而且,山区及坡岗区与粮食主产区的农村治理管控目标也不尽相同。政府行使控制权的相机治理,还体现为另一种土地经营状态。当集体经营管理的土地需要变更性质、在集体之外变更土地使用权,或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超越其与乡镇政府赋权约定的行为时,作为土地所有权者的乡镇政府就会接管土地管控权,对土地的用途变更、使用权过户等实施最终控制权接管。尽管这种接管会有不同方式,即便是仅履行一个简单的登记手续,但体现的也是一种所有权治理。金融机构参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为前提的,通常发生在农地经营严重影响或威胁金融机构权益的情境下。集体经济组织可向金融机构贷款和提供担保,但当集体或被担保农户由于经营不善而产生严重的偿贷问题之时,金融机构会按协约接管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实施相机治理。这不仅给金融机构吃了一颗放贷“定心丸”,而且也迫使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高对贷款使用的谨慎程度和利用效率。工商资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参与,体现在对农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接管状态。在土地租用或托管、订单生产等状态下,工商资本缺少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权益支持。然而,一旦工商资本进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改造领域,尤其是运用现代企业组织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事实上脱离本文所界定的非改制状态,按照股份制企业或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治理,达到新的治理状态。行政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接管,始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冲动,成于行政村所辖各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重组。行政村在“原生态”状态下,并非法定的经济组织,作为经济实体往往是各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及其产权重组的结果。行政村各村民小组产生了组建新型集体经济实体的内在要求,经协商达成共识后,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管理权及其相关集体权益作为股权,参与以行政村为单元组建的新型经济组织。改制后的经济组织运行,意味着村集体和农户的土地经营权、管理权转移。新型经济组织必须继续履行原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的土地经营管理承诺,承担实现政府赋权目标和成员收益的职责,建立权责对称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经过改制的农村经济组织已经不是单纯意义的土地合作组织,而是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产权组织,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组建的新型企业。在新的运行机制和治理框架中,“双层经营”体制不再运行,但新型企业的组建却是以“双层经营”体制为基础,此与法律并不相左。

四、结论

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范文第3篇

【关键词】脱贫攻坚 贫困村 村集体经济 空壳

一、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

村集体经济是在行政村范围内,村级社区的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核心,以共同积累的资产和资金为依托,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实行某种程度的合作经营、企业化经营等多元化的经营方式,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社区合作经济。目前,中国存在200多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已有8000-10000个处于高水平状态,也有一些农村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实际上履行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但总的来说村内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低或无积累的行政村占绝大部分,贫困村更是基本全部呈现“空壳”状。

村集体经济处于一片空白或发展路子不宽,又无资金的“空壳村”,这使得很多公益事业难以兴办,村级服务功能也难以发挥,从而大大削弱了基层党支部对广大村民的凝聚力与号召力,这不仅会影响“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且将影响干群关系的改善,不利于农村干部队伍的稳定和基层政权的巩固。由此,贫困村更应在脱贫攻坚的大背景下,利用好帮扶政策,加紧村集体经济建设,遏制返贫现象发生,促进实现稳定脱贫。

二、阻碍村集体经济发展原因

(一)农村资产的无主性

改革后,政企合一的三级组织转变为政企分开的乡镇、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共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三者之间各行其是、职责范围模糊,在集体资产运作过程中三者只管有利的事(盛昌生,1997)。资产的无主性,助长了行政命令的不正之风,降低了村民对集体经济运营的兴趣,弱化了群众参与和监督环节,经济纠纷不断,错账死账难清,导致村级集体经济资产流失严重。

(二)农业未能形成良好的产业集群

村级集体经济经营形式单一,多数依靠种植业,投入大,收益少,又因农产品供给的有限性和周期性导致市场信息和生产决策往往不在一个时点上,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且一些村几乎将所有的耕地、山林分包到户经营,导致可开发利用的村集体资源缺乏,村集体固定经营性收入项目少,无稳定的经济来源(李剑文,2011);筹资渠道窄,对外商吸引力不足,资金总量少,政府虽有一定程度的补贴,但实际投入资金远高于政府投入,使得集体经营难以长久持续发展(胡克训,2009)。

(三)村集体经营管理不到位

当前乡村干部领导群整体受教育程度不高,发展集体经济的意识淡薄,对市场经济认识浅薄,无法准备把握市场需求;随着村集体承担的工作越来越多,领导班子更多的把目光投向社会事务性工作,村级花销越来越大,没有多余经费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薄纯来,2015);村级组织经营管理方式落后,监管机制不到位、激励机制不完善,时有出现的领导中饱私囊现象严重影响了村级组织的公信力和破坏了干群关系。

三、村集体经济去“空壳”启示

(一)加快土地有序流转

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三荒整治”,充分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田并利用“三荒资源”开发特色种植,开辟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渠道;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实现土地流转从农户之间单一流转向农业企业、工商企业、科技人员、专业大户等参与多元流转转变;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对村集体统管或农户承包的荒山、荒水、荒地、荒滩等资源,可鼓励经营管理能手、种养大户进行规模经营,或采取反租承包、合股经营的形式进行开发。

(二)利用资源优势

以乡镇、村为单位,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布局,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引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风格不同、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产业集群,创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平台;挖掘村内山、林、水等自然资源潜力,由村集体单独或作股合资进行开发,发展乡村旅游、康养产业等;发挥农业服务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作用,以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强化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

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集体统一经营的项目,必须明确经营者的经济责任,推行资产抵押和经济担保制度,依法签订并严格兑现经济合同,确保集体收益权;逐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落实村企分开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村级债务达到一定规模的村,实行动态监测,落实化解村级债务的目标责任制。

参考文献:

[1]盛昌生.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空壳”现象的思考[J]. 理论建设,1997,03:25-28.

[2]李剑文.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存在的问题及发展途径探讨[J]. 经济问题探索,2011,06:65-68.

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

一、引言

1.问题的提出

2010年7月底到8月初,课题组导师选择省舒城、休宁、濉溪3个县,带领调研小组深入农户家中,采取问卷式与访谈式相结合的调查方式,对省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产业化集约化水平进行了调研。本文试图从对省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的认识出发,分析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三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可能,以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丰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2.国内实践现状

我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就有个别地方进行了农村土地的股份制探索实践,其中有成功的典型,如:北京顺义县(1986年)、江苏无锡县(1987年)、山东淄博市周村区(1988年)等,亦有失误的范例,如:广东南海市(1999年),但它们均为我们探索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但集中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发展速度不快、进展不均。2009年,陕西省农村改革实验项目——西安市未央区和平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完成,全村329户村民成为新成立的西安和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这是陕西省成立的首个“股份村”。[1]

至今,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的国内实践经验仍主要集中于部分发达省份中村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地区,这种股份制模式改革的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并在保障农民利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在村一级集体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省,此类实践经验基本空白。

3.研究目的与意义

面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现状,分析省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成为本文的研究目的。

对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对“三资”进行股份制改造,努力在农村体制机制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有利于盘活农村的闲置资产,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虚置的问题;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让农民在获得更多的工资性收入同时,获得更多的股金性收入;加快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转变;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

是农业大省,也是劳务输出大省。劳务输出人员占农村人口比重较大,例如休宁县的劳务输出人口高达近40%,舒城县的百神庙镇也是著名的“建筑之乡”,建筑业工人输出数量众多,外出务工成为农村人口改善生活条件的主要途径。这样的地区现状造成了许多“空壳村”的出现——农村人口相对富裕,而村集体却相对贫穷。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如村委会主任等)往往希望能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得到最大的个人利益,其行为往往带有明显的“内部人控制”倾向,这也是造成一些地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不善的原因。

总的来看,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集体经济产权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管理不民主等问题日益显现,造成集体经济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集体资产经营效益不高,一些地区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随着农村城镇化、农民非农化、土地集约化发展的加速,如何改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以发展村集体经济从而带动农村经济的繁荣,这一问题变得越来越紧迫。与此同时,政府希望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壮大,所有成员能够共享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在注重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平。

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和延伸需要一种新型的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联产承包制对于推动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制度优越性非常明显。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适合于从事较低生产力水平的分散的个体组织制度(联产承包责任制)很快就暴露了它的局限性,例如在步人较大规模生产经营中的资金缺乏、人力物力不足、技术和管理水平低下等等

解决以上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对“三资”进行股份制改造,即将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资金都量化成为股份,建立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使得其社员或村民成为股东。农村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是这种个体组织制度的必然替代物。

这一制度上的改革对于为代表的广大中部农村地区吸收吸引外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的转变等均有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它同时可以顺利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虚置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农村闲置资产的盘活和土地的流转。

农村集体资产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土地。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使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土地要素相对价格迅速提高,农民对土地的认识及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从而改变了农户等经济主体对现行土地制度这一“商品”的需求偏好,刺激了他们变革传统农地制度、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欲望。同时,由于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相比,同时面临较大的自然和市场风险,而不同农民所拥有的资源禀赋又不同,所以农民通过以土地等生产要素入股的形式组建股份合作组织来分担风险,又为入股的农民提供激励,并且通过分工还能充分发挥不同农民的资源禀赋优势。特别是在当前农村信贷市场不发达、农村市场体系不完善的条件下,股份制农村经济组织的优势更为明显。

在对农村“三资”的股份制改造中,对于农村土地的股份制改造并未使农村集体失去土地(所有权),农民失去的仅是一段时间的土地使用权。既然城市土地可以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国有的前提下,出让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且城市土地经营的客体和对象就是土地上依附的权利,而非土地本身。那么农村土地权利为什么就不能经营呢?况且在对农村土地的股份制改造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置换的货币资金注入股份化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但其股利分红起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效果,而且相对于那些“游离”的失地农民而言,还使农民有组织可依靠,有主人翁感和归属感,并激励其开垦荒地、发展农村工业和第三产业,同时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城市的就业压力。

另外,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可以盘活广大农村资产尤其是土地资产,促进农村资产增值,从而提高集体经济(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保障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下降的情况下实际控制力稳中上升,丰富和发展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三、浅析省实现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造的可能性

1.实现形式

首先,股份制改造是平衡多方利益,妥善处置集体资产产权配置的过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普通成员(如普通村民或社员)虽然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但是在集体资产管理中往往缺少实际的话语权,他们有渴望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强烈愿望。因此,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模式兼顾政府、集体资产管理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和集体土地等资产的预期收益,合理设定基本股所占份额,平均量化给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次,在治理结构层面,一般的股份制企业普遍采用了“三会一室”的治理结构,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三会一室”的治理结构,既保证了企业管理者能够充分行使职权,又保证了村集体组织成员(即股东)能够对企业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制改造直接成果是构建村民或社员持股的村集体股份制组织或股份制合作社。这种股份制合作社的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直接关系到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其组织结构是按照公司法的原则和要求进行设计,目的是从企业的组织制度上对新兴的农村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提供持久动力。

但是因为集体经济转型而来的这个特殊性,它和一般的股份制公司有很大的不同。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出资人、有投资者,而是符合规定的原村民或合作社社员。第二,村民股东在股权确认后,统一发给《股权证》,并建立档案,作为股东享受红利分配的依据,股权可以继承和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股份合作社成员不能退出合作社,只能通过出售其所有的股票的办法与合作社脱离关系。

再次,在分配结构上,村股份制集体组织实行工资+分红制,股东身份的村民或合作社社员的总收入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分红四部分组成。

此外,在激励机制上,由于股权分散,小股东(原村民)把制定战略的权力交给了经理层(原村干部),只保留监督权,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行为,股东缺乏对监督经理层的经营行为的激励,同时也没有能力从事这些活动,进而使运作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或经理层主导。村的监事同其董事一样,也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一般的股份制公司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其激励机制也不同。

2.实现障碍

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村集体经济实力有强有弱,资产的规模有大有小,所以必须考虑地区实际。特别是在村集体经济实力实力较弱的现状下,必须考虑到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些障碍。

在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最核心和关键的环节则是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民能否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符合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法人主体。

目前,国内一些省市试行的股份合作的载体多数是对土地以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仅有少部分城市的部分村庄对集体土地资源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试点。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和行政区划调整,市场化条件逐渐完善成熟,农村土地以外的集体资产产权主体缺位问题亟需解决,农民的合法权益亟需有效保护;另外,土地作为农村的一个特殊生产要素,从生产关系、粮食安全及市场和自然风险抵御等方面看,一些地区还不具备把土地股份合作制当作一种可以普遍选择的制度在面上推行。

在具体实践中,根据已有的失败案例分析,容易出现的问题有:首先,其股东为原村村民,因而他们大多只关心分配的结果,不大关心股份制组织的运营,更不用也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重分红而轻积累,导致经营管理者无法去考虑很多长期的经营策略,更多的也只能进行短期行为,从而造成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不高。其次,股份集体组织是由原来的集体经济转变过来的,所以一些村里原来的公益性资产、基础设施建设也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其中的一些管理者也是原村的村干部。因此,确定经营管理者的奖金的指标比较容易出现争议。再次,股份是在股份制改革时就量化到个人,集体资产人人有份,按份共有,再加上经营管理者虽然是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大多来自本村村民,因此管理者所拥有的股份便是按规定取得的,比起一般的村民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因而很难实行股权激励。

四、结语

面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现状,本文对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进行了考察。综上所述,省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和对“三资”进行股份制改造,是转型期中部地区农村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城镇化进程中的必要环节。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的基础较为薄弱,这一模式的实现过程必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和障碍有待解决。

参考文献

[1]中国统计局.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2]樊鹤春,马洁峰,戴贵贤.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现状及对策[J].江苏农业经济,2009.

[3]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M].北京:商务印书出版社,2002.

[4]唐浩,曾福生.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原因解析[J],经济界,2008.

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新时期 农村 干群关系再整合

    一、引言

    (一)研究源起

    随着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农村各个方面的建设也越来越深入,特别是新农村建设的提出,更是推动了农村的发展,农村秩序呈现逐渐和谐的状态。这其中,农村干部和群众的关系也逐渐发生变化,由体制改革前期的矛盾尖锐过渡到当前相对和谐的状态,原来农村存在的干部和群众经常发生冲突的情况也逐渐减少。这一现象的出现使笔者感觉到极大的兴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是哪些原因促使这种情况的出现呢?所以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来了解其中的原因。

    (二)研究的问题

    本研究希望通过对干群关系进行新的研究,结合新时期的特点,来归纳出这一时期农村干群关系所呈现的状态,以及形成这种状态的原因。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高度发展,农村民主建设深入开展和农村集体产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农村干群关系已经由前期“矛盾”的状态进入到了“再整合”的状态。之所以称之为“再整合”,是因为在体制改革前期我国农村干群关系是一种比较和谐的状态,而在体制改革之后农村干群关系矛盾凸显,经过30多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当前的农村干群关系又趋于和谐,这种和谐笔者归结为“再整合”。本文正是针对当前这种干群关系新的和谐状态为对象来进行社会学的分析,试图从中总结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结论。

    综合众多学者有关农村干群关系的研究,他们都各自从自己的角度对农村干群关系矛盾进行了比较详尽的研究。笔者认为虽然很多学者都认为目前农村干群关系处于一种矛盾的状态,但是就大的趋势上来讲农村干群关系已经步入再次整合的阶段,即农村基层干群关系由计划经济时代表现为“整合”的状态进入社会转型之后的“分化”(矛盾冲突),再到目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阶段的“再整合”阶段。简言之,目前农村干群关系处于“整合——分化——再整合”这一过程的“再整合”阶段。

    二、调查对象及方法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主要是在山东省某村进行,该村位于县城东北约20公里处,距镇驻地约1.5公里,靠近206国道,交通便利;基础设施比较完备,村中主要道路都实现硬化;大多数村民家中都安装了自来水;路灯在2008年春节前夕安装运行,节日通宵工作,平日下午6点开始工作,晚11点停止工作;村庄目前状态良好,未发生大的事故或违法犯罪事件;村庄共有608户,总人数约为2038人(2010年数据),男女比例比较合理,其中外出打工村民约有300多名;村庄共有2273亩土地,其中岭地有800多亩,不固定地(包括树林及其他没有固定用途的土地)380多亩,其余为平原土地;村两委共有七人,其中有一人为高中学历,五人为初中学历,一人为小学学历;村中无大型企业,只有一些个体小型企业,如塑料颗粒制造厂,有一家农用车修理处,一家汽车修理处,一家摩托车修理处,五家杂货店,两家猪肉销售点,两家饭馆,三家农资销售处等;村中有图书室,但已经破烂不堪,不在使用,村中曾有过小学和初中,但现在已经迁走,现在只有幼儿园两处,均为私人经营;村中大多数人没有宗教信仰,有少部分老年人信仰基督教;08年村中总收入为963805元,支出为902477元;村中无各种协会组织,只有一所基督教教堂,无艺术团等。

    (二)研究方法

    1.文献法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了解其他研究者对这一状况的研究,帮助笔者进行自己的分析。通过文献可以比较快速的了解以往的研究,从以往的研究中借鉴学者研究的优点,为自己观点的论述提供理论支持。

    2.观察法

    通过观察法观察村庄日常生产生活状况,以及村民和干部互动情况,来了解日常状况下村子的运行状态,以此来获得相关的观察资料。

    3.访谈法

    通过对村民以及村干部的访谈,了解村民与村干部对于村庄日常运行状态的理解,了解村民对村干部的认同程度,了解村干部对于村庄管理的有效程度,了解现存的干群不和谐情况有哪些,了解村集体资产等分配情况等等。    三、三个时期的农村干群关系

    (一)集体主义时期干群关系状况

    在我国体制改革之前,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都是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在农村公社是国家权力在地方的代表。经济上以公社、大队为基础进行集体的农业等经济活动,村民个人所拥有的自由非常少,国家不仅在经济上控制村民,而且也从政治上、文化上来控制村民,村民个性发展程度比较低。此时的集体产权等的处置权完全掌握在公社或者大队,同时由于村民个性发展程度低,因此干部和群众之间的关系相对比较和谐,村民很少会与村干部发生矛盾冲突

    (二)体制改革后30多年的干群关系

    在经过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原有的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逐渐在农村消失,经济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代替了以往农村合作社的生产方式,农民不仅在经济上得到了很大的自由度,而且在政治和文化方面也获得了较大的自由,农民的个性开始成长。但是,传统体制对农民的束缚依然存在,比如对农村土地的分配等还需要通过村委会等来实现,同时各种费税依旧是农民一种负担。再加上集体产权分配的不公平等,是的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之间关系比较紧张,经常产生矛盾。最明显的冲突还是表现在对产权的分配上。而实际上村民和村干部的矛盾是村民和村干部之间利益的争夺,是两者之间的博弈。

    (三)新时期的干群关系

    政治经济体制改革30多年之后,特别是国家实行税费改革、土地补贴等政策之后,农民与农村基层干部之间利益争夺的领域减少,农民虽然仍然生活在村庄中,但是受到村庄的限制进一步减少。这一时期干群关系并不是完全的和谐,仍存在一些冲突。这些冲突还是围绕着集体产权来进行的。但是相对于前一个时期的干群关系来说,这一时期这种关系已经得到较大的改善,形成一种“再整合”的状态。

    四、集体产权博弈中的再整合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进行,费改税、农业补贴等惠农政策的实行,原有的农村干部和群众之间博弈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农村基层干部所能影响到的农民生活的范围也不断缩小,这是当前干群关系相对和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但是,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博弈并非就此消失,而是仍然存在着。

    (一)集体土地上的博弈

    笔者调查的村子中,村委会和村干部所能支配的集体产权已经没有多少了,主要是村子所拥有的土地,这些可支配的土地是除去每口人所固定享有的耕地、按年份承包给村民的以及无限期承包给村民的土地。前文笔者所描述的“不固定地”就是村委会和村干部所能支配的,在访谈中笔者获得的数据是800多亩,而根据笔者通过多方调查得知,不固定地的数目要多于800亩,大约能维持在1000亩左右。因为调查的村子里耕地主要是用来搞经济作物,比如大棚蔬菜、花卉,苗圃等,村民对于不固定地的需求要相对多一些,所以在土地上村民与村委会的博弈显得尤为明显。根据对村民的访谈,笔者了解到,村干部对于不固定地的处置大体上是以每亩每年500元左右的价格承包给村民,具体承包年限基本上都是10年,而且10年的承包费要一次性交齐,每年承包出去的土地数量也不固定,多则几百亩,少则100亩左右,计算下来,每次承包土地村委会的收入都是十分可观的。但是土地的承包机会并非人人平等,这其中村干部主观愿望体现的比较明显,可能有钱有势的村民会更容易获得对土地的承包。

    (二)宅基地上的博弈

    随着村民的世代繁衍,村庄的规模不断扩大,对于宅基地的需求不断加大,但是国家国土部门对于农村农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规划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也造成了很多农村居住用地数量少。笔者所调查的村子也存在这种情况,由于国土部门所给与的居住用地有限,所以宅基地也成为了“紧俏品”,原来可以花3000元左右办理使用证,现在就需要花费7000元左右。而宅基地给谁很大程度上受到村委会以及村干部的影响。另外,上级政府提倡建设社区型村庄,即“农民上楼”,因此对于宅基地的获得上难度增大。根据访谈所获得的资料,完工后的居民楼可能会以15万左右的价格出售给农民。

    总之,干群矛盾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我们所关注的是矛盾的程度如何。在对于产权上的博弈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村干部廉洁程度,对于村子的收入的分配很大程度上是受村干部影响的。笔者访谈中了解到,该村往届干部中,不乏依靠村集体收入而“发家”的。村干部是否廉洁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干群关系的和谐。

    五、小博弈大和谐

    尽管当前农村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同类型的博弈,但在整体上是和谐的。2012年,我国粮食产量实现了“九连增”,农民的收入增长实现了“九连快”。在2012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2012年我国粮食产量共11791亿斤,比2011年增加367亿斤,连续5年稳定在10500亿斤以上,实现了粮食产量的“九连增”。农民的收入的增幅程度连续3年超过城镇居民的收入增幅程度。其中,出售农产品等家庭经营性收入稳定增加,工资性收入成为重要来源和支柱,政策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明显增加。

    当前新时期农村和谐状态的出现,不仅仅是新农村建设的结果,更是由于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本质上的变化。与此同时,农村干群关系“再整合”中实现的和谐依赖与新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农村基层政权对于村民的限制减少,农民获得了新的自由,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来获得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对于农民的影响进一步减少,农村集体成为一种精神和文化生活上的归属,村干部成为村民的服务提供者而不再是管理者,因此有助于农村干群关系的和谐,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