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国企企业管理制度

国企企业管理制度

国企企业管理制度

国企企业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国企企业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 薪酬管理 问题 原因 对策

一、我国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企业工资水平与市场价位脱节。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在工资水平方面存在“一高一低”的现象,即一般职位的员工工资收入水平高于劳动力市场价位,而关键、重要职位员工的工资水平普遍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这种状况对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极为不利。企业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的严重脱节,造成了企业关键、重要职位上的人才大量流失,企业想留的人留不住,想用的人招不来,想分流的人分流不出去,导致劳动力需求配置结构不合理。

(二)工资等级不能正确反映岗位价值的大小。在国有企业中,薪酬分配过分依据人的行政级别,不能体现企业不同工作岗位之间所承担的风险、压力和贡献大小,不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且工资晋升通道单一,容易造成不擅长管理的业务或技术骨干往管理岗位挤,严重挫伤了那些从事高技能、高知识、高能力工作岗位的人的积极性。有的国有企业虽然实行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新的薪酬管理模式,但在实际人员配置时又存在着人岗不匹配的情况,如因人定岗或实际工作与岗位职责内容不相符等,造成事实上分配的不公平。

(三)缺乏规范化、定量化的员工绩效考核体系,使分配的激励功能不足。员工积极性的调动、工作热情的维持与企业激励员工的措施直接相关。国有企业在绩效考核中仍沿用传统的、以经验判断为主体的绩效考核手段,职工个人的收入与贡献大小不紧密,薪酬分配中没有有效拉开干多干少、干好干坏的差距,不同程度地存在平均主义,从而使企业的激励体系缺乏针对性、公平性、导向性,不能有效地促动员工围绕企业的长期发展而工作。

(四)分配方式仍然比较单一,长期激励不足。从国企现行情况看,对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比较重视,而对技术要素、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重视程度不够,且较难兑现。对员工尤其是经营者和企业的核心骨干的长期激励不足,没有建立利益共享的机制,很难使员工为企业长远利益着想。

二、我国国有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整个社会计划生产和分配的一部分,一切按照计划进行,所有资源都是由计划实现的。在这种体制下形成的薪酬制度,主要考虑人的行政级别、资历因素。主要表现为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尽管经过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国有企业薪酬改革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虽有部分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中不同级别之间的收入差距已经相当大,但这并不符合“打破吃大锅饭、拉开收入差距”的实质要求,反而掩盖了薪酬制度改革的方向、弱化了薪酬制度改革的动力。

(二)思想认识原因。

有些国有企业还没有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特别是是薪酬管理。尽管我们常说"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但是,我们并没有真正重视人力资源,而且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所宣传的企业文化相抵触。

(三)企业缺乏薪酬管理方面的技术和专业人才 。

有些国有企业已充分认识到薪酬管理对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作用,但是他们缺乏一套如何将先进的薪酬理论转化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可操作的制度、技术和工具,而且原来薪酬方面的工作人员素质要求不高,缺乏薪酬设计和管理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才。

三、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建立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薪酬体系。

所谓岗位工资制,是以员工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的岗位为基础确定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进行工资给予的工资制度。

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薪酬体系主要通过以下步骤来完成:

第一步:工作分析。工作分析是薪酬管理的基础。进行工作分析必须以公司经营战略、组织结构、业务流程为大前提,在流程分析和人员分析的基础上,明确职位的职责、工作关系、任职资格及考核标准,已岗定薪,最后形成职位说明书。

第二步:职位评价。职位评价是对各种职位进行正式的、系统的相互比较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可以确定一种职位相对于其他职位的价值,从而最终依此来确定工资或薪资的等级结构。职位评价重在解决企业内部公平性问题。

第三步:建立适合于企业战略发展要求的内部薪酬结构。 在确定人员工资时,往往要综合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其职位等级,二是个人的技能和资历,三是个人绩效。在工资结构上与其相对应的,分别是职位工资、技能工资、绩效工资。在更多的时候,将前两者合并考虑,作为确定一个人基本工资的基础。绩效工资分为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短期激励主要以月度、季度和年度奖金的方式发放。

(二)实行岗位竞聘和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

国企企业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国有企业 风险管理 制度优化 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2.7 文献标识码:A

对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关系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其中,一种观点是认为风险管理中包含着内部控制,最为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ERM框架――该框架认为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学者认为风险管理比内部控制更为复杂;另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控制包含着风险管理,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被看做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要素之一。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同,在现实的商业行为中,二者是一体化的,其区别仅在于人为的分离。当然,在这些观点之中,第一种观点得到了更多的共识。在我国,国有企业掌握着我国民经济的命脉,关系着国计民生,大量的案例表明,国有企业风险管理的失效说明了国有企业实时内部控制和制度优化的必要性。因此,国有企业应该加强内部控制,控制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患于未然,这对促进国有企业的稳步发展,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工作为时下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制度优化提供一定的可供借鉴的管理信息,更好的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国有企业风险管理的特点

(一)全员化管理。

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不仅仅是高层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而是涉及企业内部所有人员。只有全体员工树立了风险管理意识,全员参与风险管理,才能取得最终的效果 。比如,部分国有企业根据每一位员工的工作内容,将质量指标和对应的失败风险分解,变成每一位员工的日常管理内容,每一个人都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和不按照要求的方法操作会带来的各种质量风险。通过员工自行管理,品质人员集中管理,管理层监督执行的方式到达全面管理质量的提升。

(二)经济化管理。

国有企业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合理调配投入的资源与产出的结果,因为风险管理也同样存在着边际效益递减的规律:当管理风险的投入达到某一临界点的时候,再追加的投入所产生的管理效果将会逐渐缩小,最终造成资源的浪费 。所以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依然要遵循经济规律而并非一味加大投入。

(三)全程化管理。

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是由降低和控制风险的一系列程序组成,其中包括风险的识别与分解、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风险管理的实施与修正和风险管理结果评估。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包含8个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这8个构成要素同时也是有效的企业风险管理的判断标准。

(四)源头化管理。

对于风险管理范围来讲,一方面要分业务、分部门、分层次管理风险;另一方面也需要将各个层次的风险加以汇总,站在全局的高度来定义和管理,从战略决策的源头对风险进行管控。国有企业一般均设有信息分析部门,专门收集企业外部环境信息以及变化情况,在汇总信息的基础之上,综合分析个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组合之后对战略实施产生的影响,为企业战略制定提出参照意见,以确保战略方向的正确和风险最小化 。

二、我国国有企业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企业高管风险难以有效规避。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侧重点,主要是针对帮助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掌控企业资产和业务,以及侧重于帮助其对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控制。而对于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本身,诸如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则缺乏一定的制约能力,这在无形之中往往会使得国有企业由于缺乏对高管人员的有效监管和控制而面临风险。

(二)风险管理技术手段滞后。

当前,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的思想还尚未完全融入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中,相较于风险防范和管理,我国国有企业更重视企业的受益。在我国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着风险管理思想水平较低,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等风险管理技术手段还相对落后。无论对国有企业制定战略目标,还是组织业务活动和识别风险,都有非常深刻的影响。

(三)风险管理机制尚不完善。

我国目前国有企业风险管理机制尚不完善,国有企业内部人员对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此外,很多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与企业实际管理和经营的需求不相匹配,或者其风险管理机制的执行不够严格,使得制度本身与实际的执行情况出现脱节现象。除上述之外,我国目前还有部分国有企业存在简单“照搬”和“移植”国外做法的情况,导致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不仅过于繁琐,效率还不高。

三、国有企业风险管理的制度优化

(一)完善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要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强调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化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明确风险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地位以及职责范围;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内容及程序;将风险管理与业绩考核挂钩,明确违反风险管理规定的处理措施。此外,要制定重大风险管理制度,包括战略风险管理制度:涉及投资组合、资源分配、组织结构、产权改革、企业文化等;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涉及汇率、利率、税率、借贷担保、资产买卖、投资风险等;经营风险管理制度:涉及新品开发、重要客户关系、商业秘密、人员流动;还有政策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等。

(二)风险管理业务外包。

如果企业暂时没有技术和能力对风险进行全面管理,也可以将风险管理业务进行外包,尤其是相对复杂的金融业务,可以和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借助对方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也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目前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及咨询公司结为战略伙伴已逐渐成为趋势。

(三)增强国有企业的风险意识。

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要求国有企业主动处理有可能威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小确定因素,而不是在风险到来时被动应对。这就要求企业在整个组织系统中强化风险意识,首先,要将风险管理提升到战略层次 。企业的决策层在确定发展方向时必须要充分分析、识别、评估存在的风险,这样才能避免战略意义上的失误,消除影响企业发展的种种不确定性。只有国有企业的全员积极参与,才能将风险意识植入企业文化之中,最终有效控制和避免企业生存发展中遇到的种种风险。

(四)健全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

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在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设立之前,可以考虑在董事会中指定一位董事专门负责企业的风险管理事务,与监事会主席配合,行使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权。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为风险管理的第一直接责任人,是企业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枢纽,其作用和职责相当于企业的首席风险官。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或者将风险管理的具体职能设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估并提出控制建议。同时,企业在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要注重发挥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管理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的作用,以保证决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四、结束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加深,企业经营环境日趋复杂,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在风险发生后将损失控制在最低已颇为重要。风险管理机制对企业的正常运作起着独特作用。现实情况是部分国有企业风险管理机制不够完善,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各种内部审计风险控制手段和方法,对企业风险实行全方位的控制。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得出一些有价值的结论,希望这些结论能够有效的指导实践。

(作者单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杜立成. 我国国有企业风险管理分析 现代商业,2011(10):181-182.

[2]车琳. 如何加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改革与开放,2012(9):43-44.

[3]王伟. 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研究. 商业研究,2011(6):12-14.

国企企业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的中央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通常情况下,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可以决定国有企业的行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也在不断的深化,企业的财务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而现行财务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如何更好的管理企业的财务制度,如何为国有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是值得人们思考的重点问题。

1 我国国有企业的基本特征及重要性

1.1 国有企业的职责

在我国,国有企业主要是由我国的中央政府投资及参与控制的企业。国家会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来主持生产和经营的活动;国有企业可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有一般的营利目的,但不以营利为其唯一目的,其营利性的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以及增值。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以及实施国家的相关政策,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方面和社会利益而经营。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营时,所得的利润要上缴国家。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1.2 我国国有企业的重要性

国有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现阶段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业在所有的领域中仍占据着主导的地位。随着我国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进攻中国的市场,对民营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冲击。而国有企业作为我国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在石油、化工、电子、机械和冶金等重要产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国有企业是出口创汇的主要力量,居于领先地位。

1.3 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性

国有企业执行国家计划和各项经济政策,担负调节国家的社会经济的职能。国有企业虽然是由国家出资的组织体,但并不同于普通的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国有企业也要依法设立,但与民营企业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却有所不同。此外,国有企业还会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优惠和特权等资源。国有企业虽然有一定的特权,但是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等。国家对国有企业要以政权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进行管理。

2 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 国有企业财务主体缺乏整体性

要想建立现代化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就要实现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的财产权相分离。只有明确国有企业是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才能让国企真正成为具有自身经济利益的组织,成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从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来看,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难以得到落实,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干预太多,导致企业的国家所有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国有的资产大量流失,致使国家的权益受到损害。这主要是由于没有理顺国家与企业间之间的产权关系,导致国有企业财务主体缺乏整体性。

2.2 我国国有企业的财务主体过于单一

在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建立以后,为了保证法人的财产能够在企业内部有效运作,就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然而,由于目前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观念并未有真正转变,导致部分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忽视与国家的委托之间的关系,同样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就会出现有人利用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和经营权失控的时机,采用过低的资产评估手段来转移国有资产,而使国有资产大量的流失。

2.3 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与资本结构不合理

国有企业资产结构不合理是导致国企收益低的原因之一。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占用大,给企业造成沉重负担,导致企业的发展缓慢。企业的资本结构不合理就阻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此外国有企业的负债过高也是个问题。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与资本结构之间并不对应,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大多来自负债,还本付息的压力过大,使企业日常财务收支受到资金短缺的困难之中。

2.4 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缺少财务管理知识

现在有一个普遍的现象,很多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缺乏财务管理的知识,只是单纯的追求企业的利润,没有意识到企业的风险,对企业的投资方案是否可行的判断大都以预计的利润率为主要标准,只是看重投资的回报,不考虑加入的风险价值和时间价值,从而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延误占领市场的好时机,是企业失去竞争的优势。

3 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3.1 明确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主体

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应具有整体性。要想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的主体就必须是财权和理财活动的主体。也可以说,国有企业的财务主体必须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此外,国有企业的财务主体也应具有多元性。要根据《公司法》中的规定,把企业的财权分割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这几个不同的主体之间,使其相互制约,在利益的关系上推动与约束并存。

3.2 优化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

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例如加强对闲置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固定资产出租或出卖,同时要为效益较好的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以促使其快速的发展。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通过有效途径将企业的债务资金转化为股权资金可以降低企业的负债率,减轻应付利息的压力,从而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减轻财务压力。此外可以用增量资金来调整国有企业现有的资产与资本结构,实现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以优化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

3.3 树立国有企业的抗风险意识

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企业的财务风险,尽全部可能为企业扩大利润,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管理者在面对企业风险时,必须要合理运用经济杠杆和财务杠杆进行调节和平衡。最好的办法是使高经营的杠杆率与低财务风险率相互配合,而低经营杠杆率与高财务的风险率相互配合,以达到整体风险最低化。

参考文献:

[1]冯兆霞.浅淡完善我国国有中型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财务管理[J].财经界.2010,05.

[2]李敏.试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发展与变化[J].现代商业.2008,06.

[3]何劲军.浅谈我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8,17.

国企企业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政府出资企业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自。

第二章市国资委职能

第六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负责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国资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企业的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二)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制度;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三)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四)代表市人民政府向部分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拟订和执行全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七)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贯彻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政府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八)依法对市以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国资委应当依法维护政府出资企业的法定经营自,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市国资委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及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市国资委根据授权,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下列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应当与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根据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严格执行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政府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负责审批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决定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股权转让依法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破产、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及对外担保、收购行为,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报批或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审批政府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法组织协调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承担下列管理职责:

(一)编制国有资产经营发展规划;

(二)编制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

(三)与市国资委及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分别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四)向市国资委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营运报告、会计报表以及国有资产变动事项;

(五)组织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统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六)审批授权经营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其中,资产处置达50万元以上或虽不足50万元但属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交易监管、清产核资、资产损失认定与核销、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市国资委协调处置政府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企业下列资产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以及用于转增资本公积金的资本盈余;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四)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国有资本及其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的自然增值,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资产的自然增值按参股比例应分得的部分增值;

(六)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投资风险借贷创办的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净资产或积累;

(七)依法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资产。

第二十四条政府出资企业按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

(二)政府出资企业分立、合并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变更、企业国有资产增减、出资人发生变动的,由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三)政府出资企业撤销、解散、破产或企业国有资产全部转让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由原政府出资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四)依法应当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政府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严格依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并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制定政府出资企业监事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市国资委对派出的监事会实行年度考核和重大工作失误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九条政府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对比分析,对政府出资企业一定营运期间的经营效益及其经营者的业绩作出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结论。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政府出资企业违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统计评价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国资委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政府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市国资委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