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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知识

医疗法律知识

医疗法律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基层医院 护理人员 法律知识 认知

资料与方法

调查对象在我县两所二级甲等医院的临床一线护理人员名。据法律知识知、信、行模式自行设计问卷。问卷设计以知识、信念、运用三方面为核心。问卷内容包括:①护理人员一般情况;②护理人员对掌握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识;③护理人员具备法律知识的情况每选对1项得分满分1分。评价标准:≥8分为熟悉相关内容。6~79分为了解相关内容。≤59分为基本不了解;④运用法律知识的情况等。发放问卷份有效问卷份有效率1%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统计方法采用构成比、U检验、X检验。

结 果

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调查对象人年龄19~9岁平均1±671岁;学历中专占688%。

护理人员确立法律知识认知信念情况见表1。

护理人员具备法律知识情况:最低分5分最高分96分平均分78.±8。不同年龄具备法律知识认知程度不同以~岁年龄段认知程度最好其次是~岁年龄段~9岁年龄段最差经统计分析差异有显著性。不同学历的护理人员具备法律知识程度的比较中专学历共19人其中认知程度较好的有6人占5%。大专、本科共6人其中认知程度较好的有人占579%经统计分析U=77P>5差别无显著性。另外8%161人通过自学获得法律知识。护理人员最喜欢的学习方式依次是看书自学、短期学习班、院内讲课等。

临床护理人员运用法律知识情况:当遇到医疗纠纷时986%的人打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但具体如何运用还存在差异。有156人77%需要他人不同程度的帮助人18%完全依靠他人的指导。而有名中专学历的护理人员1%因不了解法律内容而放弃以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讨 论

护理人员学习法律知识的信念有待进一步加强:护理人员只有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真正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为运用法律知识打好坚实的基础:护理人员医疗法律的掌握和法律意识的养成是护理人员的必备素质应有计划地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将医疗法规教育与基本操作训练相结合严格考试。并结合工作中可能发现的问题预见性地制定注意事项和处理有关情况时措施和方案。对违反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要进行警示教育防患于未然。对已发生的差错或护理纠纷进行深入分析从法律的高度来认识产生纠纷的原因提高护理人员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指导和规范护理文件书写:规范护理文件记录形成可追溯性的法律证据[1]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举证确保护理服务过程的再现和护理记录的客观真实。管理者要充分发挥督查作用对整体病历实行自我控制、科室控制、医院控制的三级管理注重病历的及时性、完整性尤其对危重、疑难病人的记录需当天检查。各科室和护理部要定期对护理文件进行检查和抽查组织人员讨论对提出的共性问题进行指导和规范。定期对全院护士进行护理记录与潜在法律问题讲座并将质量监控结果与经济效益挂钩[]以激励护理人员自发提高书写质量。

医疗法律知识范文第2篇

计量资料用(x±s)表示,组间比较用两样本t检验;计数资料用χ2检验,所有假设检验的检验水平均为α=0.05,在数据录入计算机的过程中,采用准备双录入实时校验功能,以保证录入质量。在数据分析过程中,两位工作人员独立完成数据分析,出现差异及时核对。

结果

参加本次培训的医学生共有161人,发放问卷161份,收回问卷161份,且均为有效问卷。其中,男生64名,女生97名;临床医学专业126名,医学影像学专业35名。调查中,有124名(77.02%)医学生认为了解和熟悉相关医学法律知识及医疗安全知识非常有必要,仅有23名(14.28%)医学生经常了解医学法律和医疗安全知识,38名(23.61%)医学生经常了解一些医疗纠纷案例。35.40%的医学生认为目前医患关系比较紧张,72.67%的医学生认为医疗纠纷是可以避免的,绝大多数(96.27%)的医学生认为通过细致、耐心的服务可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98.76%的医学生认为通过本次培训自己的医疗安全意识有所提高。具体调查结果见表1,两个专业之间统计结果均无显著性差异。

讨论

医疗法律知识范文第3篇

1.1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众所周知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治病救人,但由于医学科学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医生执业行为的后果又直接指向患者的生命,通常医患双方对医疗结果的认识有分歧,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因此这个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患矛盾激化,引发大量的伤医和杀医案件,从同仁医院的徐大夫被砍伤,哈医大实习医生命陨刀下,到浙江温岭大夫血洒诊室然而,每次惨剧后医生群情激愤,悲伤不已,而医生之外的群体,则少见关心,更别提感同身受的悲愤。这些鲜血的事实,已经让很多的家长和医学生在思索医疗工作的人身安全问题,甚至考虑转换专业。

1.2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每年医疗纠纷均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具体表现为医疗投诉多,要求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及伤残鉴定的多,要求医院巨额赔偿的多,医院败诉的多,新闻媒体参与的多,纠纷处理困难的多,社会影响增大的多。目前我国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是很健全,因为医疗是专业行为,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要求是举证倒置,医院和医生必须举证伤残或死亡与常规的医疗行为无关,而部分患者或家属在不理解医疗过程及结果,或是高额的赔偿不能满足时,就反复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投诉,动辄聚众闹事,打骂伤害医护人员,打砸医院财物,甚至聘请职业医闹将问题升级。部分媒体缺乏医学知识,盲目炒作,推波助澜,是医疗纠纷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扩大。

1.3医生的法律知识缺乏

现有的医学培养体系更注重的是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往往忽略了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普及,部分医护人员更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起码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在进行病案的记录时,作为医护人员可能存在“记录不全”的情况,但在法律层面上则不是单纯的“记录不全”,而被视为“证据不全”,往往会直接导致医疗官司败诉,医护人员受到不公平对待。有些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等认识不到位,在进行手术或医疗操作之前未尽到很好的医疗告知义务,或是措辞不当,未让患者充分理解手术的风险性和术后并发症及合并症的存在性。往往会导致部分患者误以为手术完就万事大吉,一旦在术后出现并发症或其他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或预后不佳时,就迁怒于医院或医生,引发纠纷。另外部分医生忽视病人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在进行临床见习生和实习生的带教时,在未与患者充分沟通,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超范围使用实习医生,或让其独自处理病人,造成医疗纠纷。

1.4医疗体制及医疗现状问题

看病难、看病贵一直都是民众的抱怨。目前我们的医疗资源存在分布不均,大城市相对优质医疗资源集中,而边远地区则医疗资源匮乏,造成三甲以上医院人满为患,三甲以下医院则门可雀罗,民众就医困难。医疗改革将医疗市场化,要求医院自负盈亏,不排除部分医院过度医疗情况存在,加重患者负担。而“以药养医”等不合理的制度依旧无法破解,让医生成为直面矛盾的具体对象,承受更多的伤害。医疗市场化也让民众以为医疗过程如同日常消费,往往忽视医疗过程的专业性,按照自身意愿来解决医疗问题,在医疗后果达不到自身意愿时,及迁怒于医生,无形中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对立化,造成伤医甚至杀医问题频发。

1.5社会舆论推波助澜

近年来,部分新闻媒体在不了解医疗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医疗纠纷当作社会新闻热点,连篇累牍地报道。并且部分报道过分渲染医院的阴暗面,如不合理收费、收受红包、服务态度不好等,而选择性地忽视医护人员的救死扶伤,容易误导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如若遇到不理解的问题时,就联想到医院闹事,损害医院及医生声誉,将当事医生及医院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影响事件的依法合理解决。

二、加强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

2.1了解法律知识教育的意义

有调查显示目前的医学生不了解法律法规,缺乏学习法律法规的主动性,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没必要学习法律知识,甚至认为专业课程太多,没空学习。在全民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从事医疗高风险行业的医生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作为未来医生的医学生要认识到学习医疗相关法律知识和学习医学专业知识同等重要,是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我们所从事的所有的医疗教学和科研,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师生都应该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

2.2完善培养方案,增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

目前的医学生培养方案,重医疗专业知识的学习,轻执业素质及执业法规方面的学习。而现实的医学学科发展中,出现很多诸如安乐死、脑死亡、器官移植、试管婴儿、基因工程等医疗工作,不再是单纯的医疗事件,而涉及了众多的法律、伦理知识。大部分的医学院校的临床医学专业均未开设专门的医疗相关法律的课程,我校也仅有预防医学专业有16学时的选修课学习《卫生法》。因此可以说对于医疗相关法律的学习,目前在高校都是一片空地,需要我们从培养方案着手,增加相关法律的学习课程,才能通过共同努力,培养出即懂医学又懂法学的医学生,在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医疗活动时不会手足无措,无法可依,甚至出现违法行为。

2.3端正师生教法、学法的态度

由于长期应试教育的原因,使得高校师生对于不在教学培养方案内的医疗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授和学习的重要性都认识不够。医学由于其专业的特殊性,仅医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任务,相较于其他专业都要难而重,因此大部分学生都关注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视对整个医疗行业及个体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端正教法、学法的态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从大方向来讲,有助于改变目前的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尖锐,医疗纠纷繁多的现状,小的方面也能在医疗工作中维护医护人员的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伤害。

2.4改变教学方式,融普法教育于专业课堂

在推进医学生强化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除开展专门的法律知识学习的课程外,改变传统的仅传授医学专业知识的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实际案例,在结合学习医学知识的同时,普及法律知识,是不错的选择。如我们在讲述硅肺时,选择的就是河南开封张海峰“开胸验肺”事件,此案例社会影响大,学生有兴趣从专业角度了解事件的医学知识,还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感兴趣。学习的过程中,他们明白从患者角度讲是维权,对职业病防治所的工作人员来讲,是渎职,犯罪。将法律知识的灌输融合到具体的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日积月累,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会逐渐增强。

2.5开办普法知识讲座

在没有条件开设医疗相关法律课程的院校,可以通过邀请校内外的法学专业人士,利用当前频发的医疗纠纷相关的社会案件,对医学生进行普法知识讲座。目前非过错的医疗纠纷增多,主要原因是医患双方医学知识的不对称性导致对医疗活动及后果理解的差异,如对手术成功和患者痊愈的理解,大多数患者及家属等同二者,然而在医学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如果医生未尽到很好的告知和解释,那么会出现医学上的肿瘤手术成功,但患者及家属认为就是痊愈,一旦出现肿瘤转移或复发,就会归咎于医生,认为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医疗纠纷。

三、结语

医疗法律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医疗风险 医学生 认知调查 意识

医疗风险是指医疗过程中不确定的有害因素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病人死亡、伤残后果的可能性。医疗风险主要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医疗纠纷[1]。作为准医务人员,医学生的医疗风险识别、防控及处理能力关系到其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否规范化执业,会影响到医疗纠纷的预防及医患关系的和谐。医学院校非医专业的同学大多走上医院的管理工作岗位,医疗风险管理能力是其应掌握的基本技能。本调查旨在了解医学院校在校大学生的医疗风险认知情况,以期为相关医学人文、医事法学课程提供建议。

1.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四川省南充市川北医学院各年级各专业的在校学生是本次调查的对象。其中,男生357人,占38.6%,女生567人,占61.4%;医学生553人,占59.0%,医事法学分流方向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0%。

1.2调查方法。

采取整群随机抽样的方式,以寝室为单位进行问卷调查。问卷采用自制问卷。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21份,有效回收率92.1%。

1.3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问卷的内容包括对医疗法律法规、医疗行为规范、医疗风险管理的认知情况共分三个方面16道题目。题目类型包括单选、多选和判断题。

1.4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系统软件,完成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2.调查结果

2.1对医疗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调查对象对医疗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甚低(见表1、表2)。男生和女生之间及各年级各专业之间对各项法规的认知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

表1 各专业同学对医疗法律法规问题的认知情况(1)(单选)

表2 各专业同学对医疗法律法规问题的认知情况(2)(多选)

2.2对医疗行为规范的认识情况。

本调查通过判断题的方式,了解对医疗行为规范的认知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对象对医疗行为规范的认知情况较好。调查内容涉及合理检查、知情同意程序、合理用药、病历书写、廉洁行医五个方面共11道判断题,调查结果如下。

表3 各专业同学对医疗行为规范的认知情况(判断)

2.3对医疗风险管理的认知情况。

98.5%的被调查对象表示医疗是高风险行业,但仅有13.7%的调查对象表示知道医疗风险的定义,95.4%的调查对象表示有必要开设相关课程。

3.讨论

3.1更新观念,制订系统化的医疗人文教学计划。

医学院校历来有“重医学,轻人文”的传统观念。医学伦理、卫生法学等医学人文课程虽然都在教学计划内,但总的来说人文社会科学课程短缺且理论性过强,内容陈旧枯燥,流于表面,忽视对医学生进行“如何当好一名医生”的目标培养,有目的、有计划、持续性的医疗风险意识教育就更加缺乏[2]。从我们的调查中发现我校学生非常缺乏医疗法规知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校卫生法学的教学效果。医疗风险教育必须建立在卫生法学、医学伦理学等基础课程之上,但又不仅仅限于此。笔者建议在教学实践中应加强传统的医学法学、医学伦理内容,在此基础上引入医患沟通技能、循证医学、医疗风险保险等与医疗风险意识教育密切相关的内容。医疗风险意识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进行长期的教育,医疗风险教育应贯穿全过程,从入学开始,历经见习、实习阶段直至毕业。

3.2强化教师的医疗风险意识,做好在职培训。

提高教师的医疗风险意识,才能发挥其言传身教的作用。医学院校应该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加强这一方面的学习,将医疗风险意识教育纳入教师在职培训计划[3]。此外,在师资人员的配备上,应根据医疗风险意识教育是综合交叉渗透教育的特点,结合教学计划的要求,尽量选择具有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多学科背景的人才,实现教学资源配置优势的最大化[4]。对于已经在职的单学科背景的教师,应根据其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培训计划。如对人文背景的教师,要重点加强其对医疗风险的感性认识,采取组织临床短期参观、临床病例讨论等;对临床专业课教师特别是实习带教的临床医师,要着重加强其卫生法规、循证医学、举证责任倒置、告知、医疗风险保险、医患沟通技巧等与医疗风险相关的理论知识。教师自身也要强化医学人文教育是终身教育的思想,不断自我完善,实现知识的更新,从而自觉强化医疗风险教育意识,并主动在专业课授课中体现出来。

3.3理论联系实际,科学的教学手段。

以科学的教学手段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医疗风险教育仅仅靠课堂上的理论灌输是远远不够的。笔者建议在教学过程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灵活多样的教育手段,同时注重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在课堂教学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提升学生对医疗风险的感性认识,选择案例方面,除了经典的医事法学案例外,还可以结合近几年来新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自编案例,或者利用媒体曝光的热点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医疗风险意识教育。在强化医学和法学传统的案例教学的基础上,还可以实现学科的交又渗透,如在有关法学内容的教学中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有关医学内容的教学中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5]。此外,在培养医患沟通技巧方面,可以采取“角色扮演法”、“情景模拟法”等方式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课堂之外,见习生、实习生作为医学生向职业医生的过渡时期,其医疗风险意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时期带教老师应结合经典临床案例,有目的地对他们进行医患沟通、病历规范书写、医疗法规等医疗风险意识的教育。

4.结语

从本次调查结果看,本校在医疗风险教育这方面是不足的,也是亟待改进的。预防医疗风险的关键是要树立防范风险的意识,有防范意识才有可能避免风险[6]。在医疗纠纷高居不下、医患矛盾空前激烈的今天,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其对患者及医护人员造成的损失,加强医学生医疗风险意识的教育,医学院校责无旁贷。医学生自身应充分认识到医疗职业安全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并努力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7]。

参考文献:

[1]运怀英,王兴家.高职医学生医疗风险意识现状的调查及对策[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5,(5):8-9.

[2]张菊红,戴杰,施更生,林海升.口腔实习生医疗风险管理与风险意识教育探讨[J].医学教育,2012,50(19):112.

[3]覃忠.加强医学生医疗风险意识的教育[J].广西医学,2005,27(3):441

[4-5]陈景良.强化临床医学大专生医疗风险意识教育初探[J].第一军医大学分校学报,2005,28(2):48.

医疗法律知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权;落实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4-0073-03

一、知情同意权的起源

古希腊时代,在决定医疗过程中患者是无权参与的,希波克拉底在“誓言”中提出:“进行治疗时,必须让患者不知何事而冷静处理,不可给予患者不安”。在中世纪,医师开始与患者对话,但仅是给予安慰和希望,医师仍有绝对的权威和支配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医师强迫受试者接受不人道的人体实验,其手段的残忍程度令人发指、触目惊心。知情同意这个概念来源于对这一做法的否定,是医学伦理学发展的产物。纽伦堡审判后,知情同意逐渐成为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中最受人关注的伦理学问题之一,并逐渐导入医患关系和临床医疗领域。1914年美国纽约上诉法院的一个判例当中,当时著名的大法官Cardozo提出:“每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有权决定(别人)可对他的身体做什么。”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在1957年对Salgo诉Leland Stanford Jr.,University Bard of Trustees案件的审理中,首次使用了知情同意的概念,正式确立了知情同意权的理论,接着在1960年的判决中对该权利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充实,此后又经过一些判例的补充,于20世纪70年代作为一个比较成熟的法理得以成立。

1973年美国医院联合会通过《病人权利法案》,1974年美国卫生、教育、福利部以法律形式颁布的《病人权利》,这两项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病人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德国在1979年7月29日联邦一判决中就指出,必须取得患者对医师作出的全部诊断的、预防的以及治愈的措施的有效同意,这是法的要求。

二、知情同意权的定义

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定义,并没有得到学术界的统一和确切的说法,下面介绍当前中国学术界对其定义的几种不同观点:

一是拆分说: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分为知情权和同意权,或者说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

二是狭义说: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仅限于手术和有创的的特殊检查这两方面,医方就应做手术和特殊检查的治疗方法、风险和益处予以说明,患者作出是否同意该项手术和特殊检查的意思表示。

三是广义说: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不仅应该体现在医疗方案中,而且应该包括与患者就医有关的其他事项。只是不同学者对于上述其他事项覆盖的广度不同,包括医师身份、病情诊断、医疗方案、检查项目、治疗效果、医疗费用和隐私权等。

患者的同意是以医生的告知为前提,以知情为基础的,没有知情则没有同意,二者之间是相互衔接顺理成章的,不能单独存在,故区分说不能成立;医疗体制的发展决定了就医不单单局限于手术和有创的特殊检查这两方面,还应包括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等诸多的人身权利,狭义说太过于片面,故也不认同狭义说;医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可以了解相关的医疗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医院和医生的基本概况、医方的诊断结果、将要进行的检查项目、采取的治疗方法、方法的优劣和风险及可供选择的代替方法等。患者在理解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最终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上述检查和治疗。广义说涵盖了患者的更多权利,更能有效地保护患者的利益,故赞成此种说法。

三、知情同意权的落实

(一)在中国知情同意权落实困难的原因

1.医方的因素。与传统观念的冲突。长期以来,医学伦理学的模式一直是以医生为中心、医学职业为主导,是家长主义的,最近才转变为在医疗实践和科学研究中以病人为中心、以病人的同意为主导。

法律意识不强。因在日常的工作中,只注重对医务人员业务的培训和考核,却忽视了对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使许多医务人员几乎不知道自己在医疗过程中的许多行为应当受法律的约束,不知自己有告知的义务。

思想认识不足。很多医务人员认为,把“以病人为中心”的要求仅仅理解为一种宣传的需要,是医德医风建设的一种表面形式。加之医疗活动的特殊性,使他们对患者权利的认识非常淡漠。

医生工作负荷过重。有时,由于患者病情危重,时间紧迫急于抢救或正在术中,未按正常程序履行告知,出现异常情况而导致纠纷。

医疗行业的风气。医疗体制越来越趋于完善,但不能完全控制其中的腐败行为。大处方、重复检查、药品回扣等医疗行为的暗箱操作已经成为社会上公开的秘密。当患者认为自己被医生所蒙骗时,就会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与医方对簿公堂。

2.患者的因素。维权意识淡薄。虽然普及法律的工作在不断的努力当中,但是中国人口素质偏低仍是不争的事实,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医疗过程中,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不知道自己被侵犯了合法权益。

患者对医学的专业性的认知能力有限。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不仅患者甚至于不同医学领域的医生对其他领域的医学知识也是一知半解。此外,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人口的素质比较低,特别是在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的前提下,这种情况尤为明显。

3.医疗过程中客观原因的存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定了“知情同意权”,既没有规定“知情同意权”的等级,也没有规定“知情同意”的法定形式。此外,医疗机构不可能对每一个医疗环节进行“知情同意”的实施。如护士对患者的注射,不能每一次都要求患者进行签字认可。

医疗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技术风格,及患者自身的心理素质、性格,对疾病的认识上的差异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和约束具体的医疗过程,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医疗的效果及患者的知情权的实现。

(二)如何落实知情同意权

医疗纠纷日益增多,是不争的现实。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病人方面的,又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方面的。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与病人及其家属缺乏沟通,未能真正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未尽到真正的说明义务,是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1.医方需作出的改变。思想观念的转变。要从思想上改变对患者权利的认识观念,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和领会,切实在理念上形成尊重患者权利的职业习惯。所有医生应熟知有关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法规,只有了解相关法规,才能运用法规来保护自己和患者,医护人员如能正确理解知情同意,并真正的贯彻落实,不仅提高医疗效果,减少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还体现了对患者的尊重。从思想上改变对患者权利的认识观念是医方首先要改变的。

注意沟通方法。希波克拉底曾经说过,“医生有两样东西能治病,一是药物,二是语言”。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讲究语言艺术,注意说话的语气和方式。医生应设身处地地替患者着想,也要给予患者适当的鼓励和信心,让患者体会到医生的行为最终是为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和根本利益,达成医患共识。

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需要依赖医务人员充分履行告之义务。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说明医疗行为的内容、性质、风险等事项,并取得患者的同意。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尽可能书面化。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履行告知义务―医患纠纷下降―医患关系改善,已被中外医疗实践证实为一种定律。

2.患方需作出的改变。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在中国,多数农村人口文化素质不是很高,对医学知识理解能力低,他们患病后是很难做到知情的,在选择治疗方案时往往被动地听从医生的指令。事实上,很多在手术协议书上签过字的病人家属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无奈的。医学是一门很专业化的学问,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说,他们很难由此了解病情的实质状况,一定的文化基础和理解能力是必要的,这是患方知情的主观条件。

必要的法律知识。相对于医方来说,使患方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似乎更为难上加难。再难也要想尽一切办法使患方获得相关法律知识(如派相关的法律人员进入医院进行普法教育),如果患方甚至不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从何谈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出现医疗纠纷时便没有措施保护自己。

患者的充分配合。患者应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这些制度是为了保证医院有良好的医疗秩序和休养环境,每个患者都要自觉遵守。患者还应知道各种检查和手术的目的及配合方法,并积极配合医方,以保证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3.其他方面应作出的改变。社会舆论。针对中国患者总体文化水平较低,医学知识缺乏的现状,社会可以开展广泛的医学科普宣传活动。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可通过公共媒体进行常规医学知识系统宣传,或通过宣传手册和影音资料使前来就诊的病人或其亲属都能获得自己想了解的医学知识,多宣传国家法规及医学科普知识,让患者了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高风险性,从而对医生职业的艰辛、繁重和高风险性给予充分了解,继而理解和包容医生的某些行为和做法,从根本上化解医患矛盾。

医学院校。目前中国的医学院校教育中,缺乏与医学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因而年轻医师并不懂法,从根本上就不懂得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利。医学生只有善于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求进创新,才能充满信心应对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才能尊重病人的自我选择权,做到运用法律知识在未来的医疗活动中从容依法行医。

医院。医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师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管理与调控,经常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协助医师处理某些特发案例。医院可以制定医师是否尽告知义务的院内标准,在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作为院内讨论定性标准之一,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则可根据标准判断医师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从而找出医疗纠纷的根本原因。

4.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作用甚是关键。当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为患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和选择时,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因此,中国制定知情同意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时应该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当然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由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最终决定的。知情同意权制度须依据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来设计,并最终以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

中国现在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可分为三种,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践中不难发现,中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三:一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完整性,相当一部分人仍没有基本的医疗保障,没有被三种基本的医疗保险覆盖。二是没有体现社会公平性,同样是中国的公民,所享有的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不一样。三是医疗保险报销的比例太低,不能满足人们的医疗需求,对于多数家庭来说治病仍是很严重的负担。

近年来,中国国民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国民生产总值不断提高,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再加上医疗水平的保证,使中国建立合理的医疗保险制度成为可能。

尽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民免费医保制度,并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使每个中国人都有病可医,而不必担心金钱的问题是大势所趋。只有保证了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和公平性,并且在实践中确保保险制度的实施,才能贯彻落实知情同意权。从而落实科学发展观,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知情同意权法律法规的完善。从法律渊源分析,宪法中既没有知情同意的提法,也没有生命健康权的提法。中国《民法通则》中有“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的提法。《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符合生命健康权的基本精神,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此基础上,中国医疗行业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法为前提出台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详细规定了知情同意权。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家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上述法律法规的这些条例在内容上基本确立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依据这些相关的法律条例对患方知情同意权受侵害的案件进行审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已受到法律界认可。但是《执业医师》与《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中,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方面则未有明确相关规定。虽然目前有多家医院建议《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指导意见》并在各个医院实施,但尚未得到国家层面的承认,在实施中难免会遇到困难。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关于知情同意权的具体法律法规提升到国家层面的高度,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国家强制力,促进和谐的医患关系。

结论: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涉及到人类最根本的问题:对生命的尊重和人格尊严。中国文化的丰富内涵及其坚固性使得知情同意权在中国的认知和落实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其具体的落实措施和标准还需要长时间的磨合与调适。要想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加快患者权利立法势在必行。在加快立法的同时,也要加强道德建设,应该把“依法治医”和“以德治医”结合起来,促进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尽到法律工作者和医务人员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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