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道路的养护与管理

道路的养护与管理

道路的养护与管理

道路的养护与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道路;养护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特点与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特点

城市道路设计标准、建设质量、运营方式决定了其养护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1.1.1实施养护作业的强制性

城市道路在城市综合运输网络中所具有的地位及作用,决定了对城市道路的养护应当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强制性养护。

1.1.2 养护对象的广泛性、全面性

城市道路的养护对象:除道路、桥涵及沿线附属设施外,还包括交通工程设施、绿化环保设施、服务设施等各个方面。

1.1.3养护作业方式的机动性与时效性

城市道路的养护更要求快捷机动、实用高效,养护工艺、操作规程程序性强,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1.1.4养护技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城市道路的养护除需要具备机械化、专业化外,还需不断探索和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在养护检测手段上,需具备现代化综合检测设备,养护工作涉及的学科领域比较宽泛,科技含量高、技术工艺复杂。

1.2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现状

目前存在的问题由于城市道路的建设发展异常迅猛,传统的、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验型养护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其发展要求,目前暴露出的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养护管理体制不顺

目前城市道路的养护管理大多仍采用事业型的管理体制,不能反映城市道路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属性要求;养护经费来源仍采用拨款方式,不能适应城市道路管理企业经营性要求,这些方面已严重影响了养护技术水平的提高与管理机制的创新。

1.2.2养护运行机制落后,“重建轻养”思想严重

对养护管理强制性要求,缺乏足够的认识及有效的法律约束,主要表现为对养护责任事故追究不力,监管不严,处罚过轻;对养护资金投入不足,对科技进步重视不够,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 度 。

1.2.3缺少养护技术规范

截至目前,针对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特点的技术规范较少,养护工程费支出缺乏严格的考量标准,随意性较大;养护质量的考核仍沿用一般城市道路养护的“完好率”指标,不能满足城市道路全方位养护的客观要求。

1.2.4养护机械配套率不足,养护科技含量低

虽然一些地方配备了从国外引进的大功率综合性养护机械,但对机械适应能力差,对机械性能的开发严重不足,使用频率低,设备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大多养护作业仍采用传统的手工作坊式生产组织,对国外已有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只处在试验阶段,还没有大规模推广使用。

1.2.5养护管理人员总体素质普遍偏低

上述问题造成了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技术落后,已严重制约了城市道路安全、快捷、舒适、经济等性能的充分发挥,已形成城市道路事业发展的瓶颈。

2、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发展对策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是城市道路建设的延续和发展,对城市道路使用功能的发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城市道路网结构的日趋完善,养护管理在整个城市道路系统中的主导地位将逐渐建立起来。新形势下,对城市道路养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目前已存在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

2.1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对策

传统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体制,在城市道路事业发展初期,对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这种计划经济属性下的管理体制,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的初衷,也无法适应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实现我国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体制的创新与突破,我们须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2.1.1顺应城市道路发展趋势和产业特点,在建立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体制时优先考虑集中统一原则。集中是指领导权的集中,要求必须实施严格的分级管理;统一主要是指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管理要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调度。

2.1.2 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培育并开放城市道路养护市场,真正实现管养分离。实现养护管理用人机制和用工方式走向社会化,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要面向建筑市场,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建立养护工程的竞争机制,养护工程实现从计划任务形式向合同管理形式的转变,以适应城市道路养护工程特 点 。

2.1.3 建设专业化的养护队伍。只有人员精干、技术全面、训练有素、机械配套、安全措施完备的专业化养护队伍,才能完成城市道路各种突发事故的抢修工作。

2.1.4 实现养护工程的决策,由经验型向专家系统型的转变,养护质量评价标准从“完好率”指标向综合服务水平指标的转变。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充分发挥路面管理信息系统 ( P M S )、 桥 梁 管 理 信 息 系 统(B M S )及养护维修工程专家决策系统的主导作用;采用国际通行的服务类行业星级评价标准,对城市道路的使用能力与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2.2养护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对策

由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管理对国民经济发展、公众安全具有重大影响,政府必须加大立法与执法力度,对养护管理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充分体现养护管理的强制性要求。

2.2.1加快制订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方面的规范及管理条例,使城市道路公益性属性得到充分保障。

2.2.2加强政府对城市道路行业的监管力度。明确经营性公司只有在依法履行了养护、维修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才具有合法的收费、经营权力。养护作业实行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2.2.3对新建城市道路的设计与施工,明确规定有关养护管理方面的要求。强制设计中的养护管理技术储备,制定相应的城市道路养护方案,强调城市道路施工缺陷,维修期施工单位养护的责任与义务,采用法律与经济手段进行约束。

2.3养护管理技术发展对策

先进适用的养护技术,保证了城市道路的正常使用,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使城市道路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必须具备强大的技术支撑。

2.3.1利用交通地理信息系统(GIS—T)促进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现代化。由于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可以将空间信息数字化,并使这些信息可视化,通过功能强大的软件,使城市道路沿线三维空间分析直观简明,数据管理便捷高效,为城市道路养护和运营提供大量、及时、准确的数据信息,为城市道路交通的发展、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2.3.2利用高科技检测技术促进工程质量监测和城市道路养护智能化,通过利用高精度传感器、雷达技术、R S 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实现人工检测向自动化检测发展,由破损类检测向无损检测技术发展,使城市道路质量的检测、评估和病害分析更加快捷,使城市道路养护更加合理经济。

2.3.3推广使用国外城市道路养护适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路面耐久性,延长城市道路使用寿命。

目前,城市道路建设中普遍采用的改性沥青技术、SMA 路面技术、土工合成材料、乳化沥青、稀浆封层等都是发达国家在城市道路养护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它们的推广与使用,改善了城市道路桥梁等建筑的稳定性和耐久性,达到了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实现城市道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4养护机械发展对策

养护机械化是城市道路养护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城市道路使用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的关键。

2.4.1 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机电液一体化技术、电子显微技术。开发节能、高效、低噪声、低污染且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养护机械;研究开发故障自动监控系统,提高养护机械的安全性、舒适性和易操作性。

2.4.2 养护机械向大功率、多用途的方向发展,提高机械的使用效益,适应城市道路安全、快捷的作业要求。

2.4.3引进国外先进的加工设备和工艺技术,提高养护机械的制造技术和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及机械性能的可靠性,延长使用寿命。

2.4.4 加强养护机械的组织管理,组建社会化的养护机械租赁公司。

道路的养护与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字】公路隧道渗漏水养护管理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隧道渗漏水的主要原因

隧道渗漏水的原因大致可分成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1、自然因素

开挖隧道对地下水的影响,是隧道发生渗漏水的客观因素。根据水力学和水文地质学原理,地下水从高压水位向低压水位流动,有其固定的流线,由于隧道的开挖,形成临空面的低水压区,改变了围岩的力学特性和地下水径流路线,使周围地下水向隧道内汇集和积聚,给衬砌及底部渗漏水留下隐患。隧道开挖影响范围的大小与地层的渗透系数、水位高低、过水断面大小有关,此外还受大气降水、隧道进深及隧道周围溶洞、泉眼、水库或江、河、湖泊的影响。

2、人为因素

(1)隧道防排水系统不完善:a.排水管道设置不合理、排水沟深度及宽度不够或被泥、砂、灰浆、浆液堵死无法正常排水;b.混凝土施工接缝、结构连接、混凝土缺陷部位的防水设计、材料、施工工艺及质量检验不严格。

(2)对特殊地段(侵蚀性地下水、寒冷及严寒地区等)没有采取特殊处理措施:a.混凝土衬砌在侵蚀性介质经常作用下,出现起毛、酥松、蜂窝麻面等导致材料强度降低,衬砌厚度变薄,导致渗漏水并日趋严重;b.寒冷及严寒使衬砌背后积水冻结,造成衬砌混凝土冻胀开裂渗漏水;衬砌混凝土本身多次冻融循环而开裂渗漏水;c.排水沟结冰无法满足排水要求,基底积水、结冰,线路不均匀隆起。

二、隧道内渗、漏水处治原则

应视水文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以排为主,防、排、堵截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原则,达到排水通畅、防水可靠、经济合理、避免后患的目的。具体要求如下。

(1)首先要重视防止地表水的下渗,其措施为填平、铺砌、勾缝、抹面等。对于坑穴、钻孔等均应填实封闭。

(2)围岩破碎、涌水易塌地段,应当直接向围岩内预压浆。当涌水量较大时应采用化学浆液。向衬砌背后压浆时,应防止因压浆而堵塞衬砌背后的排水设施。

(3)隧道衬砌防水,首先采取引排措施,然后敷设衬砌内、外防水层;也可修建复合式衬砌,采用夹层防水层。

(4)洞外排水应根据地形、地质、气象情况,结合农田水利情况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地设置疏水、截水、引水设施。

(5)当地下水发育,含水层明显,又有长期充分的补给来源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辅助坑道排水或设置泄水洞等截、排水设施。

四、公路隧道防水治理措施

1、隧道衬砌面型渗漏水处理

无明显渗水点,表现为大面积浸润或水珠悬挂,采取表面涂抹SN一915防水护面剂的方法,具体做法为:

(1)表面处理:把面型渗漏区域及其20cm处用凿子凿除2—3cm,该深度不包括衬砌外沙浆抹面厚度,凿除的表面不要求平整光滑,以增加堵漏材料和旧混凝土的黏结力。

(2)涂抹,清洗衬砌表面,去除浮面杂质,然后用SN一915防水护面剂均匀涂抹两到三遍。

(3)刷水泥砂浆:外面用水泥砂浆抹平。

(4)养护:三天时间内,定期喷洒雾化水进行养护。

2、隧道衬砌线形渗漏水处理

(1)渗漏水处理引水的施工工艺

a.查找漏水点(裂隙):对整个隧道衬砌进行漏水点(裂隙)查找,为下一个工序作好准备。

b.凿槽:沿渗漏水裂缝或施工缝骑缝凿“U”型槽,槽的宽度和深度取决于渗漏水的流量,一般宽约10- 15cm、深约8—10cm,所凿的槽要延伸至排水沟上边沿以下30cm,以保证水能顺畅排走;

c.做引水空腔:根据具体情况埋设引水材料做引水空腔,每一条环行裂缝形成主引水通道,将其余的渗漏裂缝和渗漏点引入至主引水通道;在每一条环行裂缝两端把水引入两边排水沟,以形成引水网络系统:

d.封缝:在严格清洗槽内混凝土表面的基础上,再用半管PVC管覆盖住槽中施工缝,然后用凯利特堵漏宝封住两边,固定PVC管,做到PVC管两侧不留空隙;

e.嵌涂柔性防水材料:在封缝之后嵌上BW遇水膨胀嵌缝胶,以适应缝的变形及热胀冷缩,达到永久防水的目的:

f.在遇水膨胀嵌缝胶外面,用凯利特堵漏宝进行封闭;

g.表面加固:用抗裂砂浆将槽压实抹平,加强表面防渗能力:

h.养护:按照所用材料性能的要求养护,确保表面防渗能力。

(2)直接封堵的施工工艺:

a.查找漏水点(裂隙):对整个隧道衬砌进行漏水点(裂隙)查找,为下一道工序作好准备。

b.凿槽:沿渗漏点或施工缝骑缝凿“V”槽,一般8cm宽、8cm深。

c.封堵:在严格清洗槽内混凝土表面基础上,然后用凯利特堵漏宝封堵,厚度约为5cm。

d.表面加固:用水泥沙浆将槽压实抹平,加强表面防渗能力。

e.养护:按照所用材料性能的要求养护,确保不发生裂缝。

(3)化学灌浆堵水施工工艺:

对一些孤立的渗漏水点、不便引水的渗漏裂缝或需要补强加固的裂缝,采用化学灌浆的施工方法。具体施工工艺如下:

a.根据隧道裂缝凿6cm宽、4cm深的槽,清理表面污物。

b.做灌浆空腔和埋设注浆管,外面用速凝材料进行封缝,注浆管埋设的间距根据裂缝粗细和深浅而定,在埋设注浆管头上做一些技术处理,防止灌浆时产生漏浆现象。

c.检查止封效果,对漏气处重新封闭。

d.化学注浆液的配制:根据当地、当时的气温、湿度等条件,合理配制灌浆液。

e.灌浆:灌浆顺序一般由下而上,由深而浅。当相邻注浆针头出现浆液后,暂停压浆:将灌浆管移至相邻注浆针头继续灌浆。直至达到灌浆结束标准。

f.待浆液凝固后凿去注浆管,表面用水泥砂浆或抗渗宝将其压实抹平。

三、隧道渗漏水治理注意事项

1、查找渗漏点

(1)首先将隧道内墙壁或地面擦干,然后进行通风。以判断是否因洞外温度差或潮湿引起的结露;

(2)如果不属于第1种办法,即棍在潮湿面擦干后。均匀的撒一层干水泥粉,观察有无湿点或印湿线,如果有即可确定渗漏水的孔、缝部位,此法适宜大面积渗漏水部位的检查;

(3)如果第2种办法不易实现时,可用速凝水泥胶浆(水泥:促进剂=l:1),在基层表面均匀涂抹一层,再撒于水泥粉一层,如发现湿点或湿线.即为渗漏水裂缝;

(4)对于大面积慢渗漏水部位,可用喷灯烘烤,渗漏水孔、缝亦容易发现;

(5)用毛笔或毛刷查漏。此法适用于渗水和滴水。例如在有渗水的内壁上,将一支毛笔的笔头贴壁面压开,笔杆稍向下倾斜,水就会沿笔往下流,慢慢移动笔杆,观察笔头流淌的水量,水量最大限度的地方,就是渗漏水的滴水处。用毛刷沾吸工程漏水处表面水珠,在漏水处很快就会出现亮光,亮光处就是渗漏点。

2、刚柔结合所谓“刚柔结合”是将结构自防水混凝土作为主要防水屏障,同时以柔性材料予以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各种外力和内力可能带给混凝土结构的不利影响,尽量不使混凝土结构产生有害裂缝而导致渗漏水。目前公路隧道工程堵漏技术有很大的发展,只要对各种堵漏材料的性能及作用认真了解,再结合具体渗漏水情况,采用恰当的堵漏技术措施,就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徐超山岭隧道渗漏灾害治理措施[期刊论文]-湖南交通科技 2010(2)

[2]潘健.易介民隧道渗漏病害治理的弹性密封技术[期刊论文]-山西建筑 2010(21)

道路的养护与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县城道路;绿化树种;选择;养护管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县城、乡镇越来越重视环境绿化,绿化树种的选择成为县城绿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看其是否适合县城道路的实际需要,而且还反映了县城的绿化档次、水平以及质量,对县城的绿化事业有着重大影响。本文从县城道路绿化树种的选择方法入手,详细阐述了树种的养护管理。

1 县城道路绿化树种的选择

1.1 选择树种方法

树种的选择应根据有关调查结果来进行。一是根据县城当地的土壤情况以及气候特点,制定出相关计划,并对预选树种的生长习性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尽量使所选树种与当地环境达到平衡和相互融合的状态。二是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本地乡土树种适应能力强、长势较旺盛,又能体现地方特色,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可以选择适合本地种植的一些优良乡土树种。天柱县可以选用香樟、桂花、杜英、银杏、红花檵木、女贞、杜鹃等作为道路绿化的主要树种。三是有计划地从外省引进观赏价值较高的树种进行试种和选择,确定适合栽植的树种,丰富县城道路绿化树种资源。切记不切实际地盲目引种。

1.2 道路植物造景

在对道路进行绿化时,需要考虑道路的空间结构和周围环境污染的问题。选择树种时,既要考虑树种的适应能力、抗虫害能力等,又要充分考虑植物能够焕发出观赏价值的时期。配置树种时,尽量做到绿化树种的多元化,避免树种过于单一、色彩过于单调,使道路绿化能够最大程度地体现其功能效果及艺术效果。同时,落叶树种与常绿树种相结合,绿化和彩化相结合,实行绿化植物种类多样化,充分运用灌木、乔木的绿色特点,与缤纷多彩的花、草、藤等交相辉映。在进行道路绿化设计时,还充分考虑到周围建筑物的特点,把周围环境的静态与动态结合起来。此外,由于道路绿化的面积有一定的局限性,可以以植物群落的结构、组成等作为其模式,使绿化环境的质量得以提高,为行人创造出安静、舒适、优雅的生活环境。

1.3 以乡土树种为中心

在对县城道路进行绿化时,要以乡土树种为中心。行道树的栽种,不仅可以对道路进行遮荫,还可以起到美化道路的作用,因此,在对树种进行选择时,要考虑树种的株型是否整齐、是不是生命力很强、分枝点是不是够高、病虫害是不是较少等相关问题,并且要求选择的树种要有一定的抗烟尘的能力,能够耐污染。例如,在对天柱县城道路进行绿化时,选择了香樟、杜英、女贞等一些乡土树种,并且以这些树种为中心,在道路绿化中撑起了骨架,再采用灌木进行搭配,使道路的绿化环境显得富有层次感。在对灌木进行选择时,充分考虑到了其株型是不是显得完美、枝叶是不是丰满、叶子是不是耐修剪等特点,并要考虑树的形状和高度是不是能够较好控制等等,由于过于繁密的枝条会对人们的生活与交通带来不便,因此,要选择易于修剪的灌木进行栽种。

在对县城道路进行绿化时,不仅要遵循生态学的原理,还要从美学角度出发,对植物进行科学配置,使得道路的绿化尽显特色。同时,在绿化上还要进行小、中、大相结合的特点,以小作为主要格局,采用上层为大的乔木、下层为小灌木等配置形式对植物进行配置,使道路的绿化不仅能够体现出整体美,更能达到景观效果,使人不仅感觉到了植物带来的韵律,更能产生节奏明快的基调,丰富了人们的视觉效果,使道路绿化充分发挥其观赏价值。

2 树种的养护管理

对县城道路进行绿化,除了要对树种进行合理配置外,还要进行科学的养护管理。

2.1 加强水肥管理

早春树木根系生长时,采用肥效较长的有机肥,适当加入磷肥;在抽枝发芽时,施氮肥,半年之后,控制氮肥的施用,增加磷肥;最后以施磷肥为主。

2.2 病虫害防治

要做到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如对转主寄生的树木,不能进行邻近栽培;使用农药防治时,要进行更换,以免病虫害具有抗药性。

2.3 合理修剪

对树冠进行修剪,可以使树木起到通风透光的作用,还能起到遮荫与保温的效果。对树木修剪一般是在冬季进行,主要采用截、疏、除等修剪方式来进行。由于树木与高压线的距离关系到人们的安全,种植在路口的树木会影响到来往车辆的安全,因此,在对树木进行养护的过程中,要配合交通、供电以及通讯等各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对于超过限制范围的树木要进行及时修剪,对于遮挡路牌、遮挡司机视线的树木,同样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2.4 防寒抗冻

当冬季来临,要注意对树木进行防寒,可以采用草绳进行树干绑扎,既能防寒,又能起到保湿的作用,提高树木的成活率。另外,还可以进行树干涂白,这样不仅防寒,还具有防病的作用。对于新植树木,要选择在10月下旬~11月中旬进行涂白,涂白高度为1.2m左右。涂白时,同一路段高度保持一致,以给人一种美观、整齐的效果。

3 结束语

在进行道路绿化时,一定要根据当地的气候、环境选择适合种植的树木进行种植;并要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养护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使树木旺盛生长,在美化周围环境的同时,更为人类创造出舒适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孙国才.自然村绿化树种选择.环境科技[J],2008(4):17~18.

道路的养护与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省、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必须树立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乡(镇)村尽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统一领导工作;区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区公路段负责县道的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乡、村道公路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并落实现有相应机构来具体兼管乡、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乡、村道公路管养里程数合理确定若干名热爱公路事业且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并结合实际提出实施办法;

(二)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三)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建议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养护市场及养护质量等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养护与管理技术培训,指导并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职责:

(一)负责全区县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县道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等工程年度计划,并按上级批复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负责提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导、安全作业及业务培训;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并参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五)维护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和查处占用和破坏公路、红线内建筑、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行为。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乡村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职责;

(三)筹措落实乡村道公路养护资金;

(四)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五)维护乡村道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定期检查考核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七)统筹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取砂、采石、取土、取水,以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明确一位村委会负责人分管,筹措落实村道养护资金,并制定含有保护路产路权在内的村规民约,落实村道公路养护人员,建立养护工作的竞争、激励、监督机制,及时制止占用和损坏公路的行为,做好村道管养工作。

第十二条区发改、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都应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建立由财政投入、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筹措机制。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筹措与使用遵循“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养护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采用区乡分级负担原则,区财政分担部分纳入年度交通一次性项目预算安排。建立*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设立养护资金专户,由区交通局负责安排使用。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劳动力价格和养护成本的提高,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二)区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三)其他交通专项资金;

(四)乡镇(街道)、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

第十六条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资金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用于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乡级财政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不得低于乡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也可采用社会、企业捐资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在筹资时,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第十六条中的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拨付,应与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挂钩。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从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中下拨给各乡镇(街道)。奖励标准按照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考评结果确定。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考评分“优等、中等、一般”三个等级。养护质量等级评为“优等”的乡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1200元,村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800元;评为“中等”的乡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1000元,村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600元;评为“一般”的乡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800元,村道公路每公里每年奖励400元。

第十九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村民委员会也应建立相应的养护资金管理制度,下拨村级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村筹集的资金实行帐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养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包括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以下统称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和路政管理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路政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专业化和机械化。

县道养护应按市场化模式,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养护企业实施。

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水毁工程等养护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实施。有条件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也应按市场化机制进行养护,如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乡道、村道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一般应按照“乡镇监管、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政府补助(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乡镇统一养护管理。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片)承包、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并签订养护合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对日常养护中的一些专业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补洞、水泥路灌缝、附属设施维修等可单独委托或招投标,由养护公司等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县道养护工程由区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区财政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全盘考虑,科学合理安排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乡道、村道养护工程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区财政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盘考虑公路路况、交通量、路面类型等,视公路破损状况适当给予补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三十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区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四)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道路的养护与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乡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乡村公路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4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依法验收合格,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县市为主、镇村配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确保乡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筹集和落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村公路养护分为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和乡村公路日常养护。

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乡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乡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乡村公路正常养护。

第七条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的乡村公路养护实施细则;

(二)负责编制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公路管理部门做好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组织乡村公路普查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具体承担所属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管养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塌方工程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负责提供对乡(镇)乡村公路养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安全作业与业务培训;

(四)负责组织养护工程市场招投标。贯彻“管养分离”原则,逐步推向市场;

(五)维护路产路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明确机构及人员。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级组织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绿化护管及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管养公路大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的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所辖县道的养护管理及乡道大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处理与协调工作;

(四)负责配合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维护路产路权。

第十条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由省级交通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养护应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行车通畅。

第十三条乡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以钱养事”

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四级以上乡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择优选定专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乡村公路,可以委托国道、省道养护单位养护,也可以采取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等方式进行养护。

由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决定养护单位或个人,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并与之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养护合同的履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成立乡村公路养护协会(理事会)履行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职责,鼓励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养护工程的实施和日常养护的组织。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实施工伤保险。

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乡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

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炸药、矿产资源税减免等事宜。保证乡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十七条乡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乡道或使县、乡道改线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县道、乡道及村道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一条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矿、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种置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超过乡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乡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乡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资金来源:1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交通规费资金)2财政年度预算资金;3乡(镇)村自筹资金;4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5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经营所得资金。

第二十六条县道、重要乡道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经费根据公路类别、等级、交通流量及路况安排。保证公路正常养护;一般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乡(镇)和村自筹为主,县级政府适当补助。

实行月检查、季考核管理办法,省、市交通部门安排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主要用于县道和重要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安排的养护资金。按照先养后补的原则,及时结算兑现。

县乡两级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应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用于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重点项目的大中修恢复项目,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乡(镇)安排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含小修保养)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足。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数额原则上应与省、市交通部门返还的规费数额对等,有条件的可多安排,并随着乡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先养后补的原则,拨付给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

鼓励单位赞助、个人捐款、群众投劳等投入乡村公路养护。积极拓展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筹资渠道。

第二十七条乡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乡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乡村公路管理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专项资金。安排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逐步加大投入。

以及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用于村道)等方式筹集。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利用上述资金直接从事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免征营业税。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过程中,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可以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行政性事业收费予以减免。

第二十九条县道、重要乡道大中修及水毁、塌方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一般乡道、村道大中修及水毁、塌方工程资金由乡(镇)村筹措。

第三十条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国家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将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