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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调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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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调查管理

国土调查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卫星遥感影像;国土资源;管理与调查

0.引言

加强土地管理,合理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随着国土资源调查技术的创新,卫星遥感技术开始活跃于国土资源调查领域,国土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土地开发动态监测、土地利用执行情况和土地变更使用等内容的调查,卫星遥感技术已经成为最便利的国土调查手段,所以调查部门要加大应用力度,提升遥感技术的利用率,为国土调查领域的发展注入全新的活力。

1.卫星遥感技术的应用与国土资源的现状

卫星遥感技术在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和调查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水平也在慢慢提高。但是随着遥感技术的提升,它在国土资源中的应用弊端渐渐突显出来了,比如国土资源的遥感监测卫星系统比较落后、遥感卫星的紧急监测技术不够先进和遥感卫星系统的数据资源不够充足等等[1]。所以遥感技术的应用还无法得到确切的保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正在加强卫星遥感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而且已经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国土资源调查管理工作涉及到很多领域,主要包含测绘、土地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这项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随着土地管理被纳入政府宏观调控队伍中,国土资源调查和管理工作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在地政和矿政中应用遥感技术,不仅可以为这两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还可以提升数据的精准度。卫星遥感技术是应用也成为国土资源工作提升效率和质量的一个途径,而且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服务。卫星遥感技术应用于国土资源主要是通过建立卫星遥感数据信息库、构建国土资源平台和卫星信息化平台。卫星信息化平台主要包含了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和l星数据库的建立,这样就可以及时向国家部门提供监测信息。建设卫星遥感信息化平台,不仅可以促进陆地上的卫星发展,还可以实现卫星资源的整合,从而满座国土资源安全管理的要求。

2.卫星遥感影像在国土资源管理与调查中的应用

2.1卫星遥感影像应用于土地变更

国土资源部门能够根据资源调查对数据的要求,从而加快调查步伐,利用卫星遥感数据对土地变更进行实时监测。经历了第二次土地资源调查以后,我国已经有许多省份都建设了全面覆盖的土地监测室。卫星遥感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地反映出国土利用的变化,收集的数据主要是作为土地使用变更的证据。土地变更的主要调查对象是新增的建筑用地和复垦耕地等,从而能够更好地开展土地管理工作,通过卫星遥感技术实现全面监管,扩大土地利用的深度和广度,提升数据资源的利用率,为国家对土地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保障[2]。

2.2卫星遥感影像应用于矿产监测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常采取卫片执法检查方式来监测矿产资源,将卫星遥感技术应用于国土调查工作,主要是为了监测土地使用情况和矿产开采情况。各省应用这项技术以后,就可以及时发现违法开采矿产的情况,因为监测图的图斑可以显示出变化情况,然后就可以着手开展矿产资源的核查工作,准确查出违法用地和违法采矿的行为[3]。同时,利用该技术还可以监测到矿产利用情况和资源开况,政府部门也可以依据卫星遥感提供的数据做出决策,尤其是对于矿产资源规划的制定,同时它还可以提升矿山环境的治理效率,有利于保护矿产资源。

2.3卫星遥感影像应用于灾害预警

我国有部分省区近年来频发地质灾害,也因此受到了经济方面的重创,所以需要提升地质灾害警报系统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早期应用灾害预警的时候,都是在气象卫星和雷达的基础上通过WebGIS向大家传播预警信息,而卫星遥感技术的应用可以提升预警的准确性,降低地质灾害给人们带来的不利影响,减轻灾害地区的经济损失,从而提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完善,基于多元对地观测卫星已经成为现实,地质灾害应急体系也将成为新的防灾手段。

2.4卫星遥感影像应用于耕地后备资源

耕地后备资源是国土资源调查的主要内容,拥有充足的耕地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保障,所以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受到各国家部门的重视。运用卫星遥感技术调查耕地后备资源,可以显著提升工作效率,把卫星遥感图像解译成有效的信息,让技术人员根据这些信息进行逐图核查,对农田位置进行合理划分,健全基础农田的图册资料,形成农田数据库,同时要规范保护责任卡,对农田进行信息化管理,从而落实我国的耕地资源保护政策。

3.结语

卫星遥感技术已经成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成分,也是推动信息技术应用的主要力量。随着卫星技术的不断发展,它已经成为国土资源调查工作中的主要手段,卫星遥感技术为国土资源调查提供了多方面的信息,而且可以对数据进行信息化处理,是国土资源管理调查工作的技术支撑,它的作用不可或缺,

参考文献:

[1] 鲁殿清.试论卫星遥感技术在国土资源调查中的应用[J].农家科技旬刊, 2016,32(11):17-18.

国土调查管理范文第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我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2.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忆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

  3. 各地开展城镇村庄的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等地籍工作,必须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国土调查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字]国土资源 3S技术 可持续利用

[中图分类号] P285.2+39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4-12-1

0 前言

受当前经济快速发展与人口剧增影响,我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率低的弊端明显,虽然规模在扩增,但保护措施难到位,导致耕地减少、土地退化、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严重阻碍国家发展步伐。为了满足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3S技术被应用于国土资源开发中,成为人们合理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开发资源、科学管理资源的导航,3S技术在国土资源中的成功应用,为资源环境管理指明了方向,在国土资源可持续开发中会发挥出可观价值。

1 3S技术简述

1.1 3S技术关键组成部分

(1)遥感技术。遥感技术是在数字摄影前提下发展而来,将遥感器安装行器上,利用光谱的不同反射性质,从空中探测地面物体的特性,记录各物体光谱信息,将获取的物体信息传输系统分析,根据转化后的数据来辨别地面物体的具体差异。

(2)全球定位系统。它是利用导航卫星进行测时与测距,其结构组成包括空间部分、地面监控系统、GPS 信号接收机等,全球地位系统能随时随地对任意点监测,精确地确定目标的实际位置,为所获取的空间与属性信息搭建实用性强的地理定位模型。

(3)地理信息系统。此技术结合了先进的网路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可快速准确地采集、保存、管理、处理、检索不同形式的地理空间信息,通过数据自动转码后,能输出不同方式的空间信息,进而为系统计算机系统识别信息提供了条件。

1.2 3S技术集成

遥感技术(RS)、全球定位系统(GPS)与地理信息系统(GIS)三者间是彼此依存关系,彼此推动,协同作用,无论哪部分运行异常,其他两部分均无法正常工作,导致3S系统处于瘫痪状态。通过对三种技术相互关系具体划分,可以验证三者间的依存关系确实存在。首先,遥感技术为地理信息系统提供高分辨率与多角度拍摄照片条件,是卫星遥感技术信息资源的重要部分;其次,全球定位系统为地理信息系统提供实地观测采集高精度坐标高程空间数据,并可作为遥感技术调绘的依据。最后,地理信息系统可以将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提供的信息进行完整的分析、处理、保存,还能针对其传数信息特性构建匹配的数据库。

2 3S技术系统构建

2.1 3S技术系统目标

3S技术系统构建以系统工程的基本思想为出发点,预先界定系统完成后要承担的任务,利用3S技术对资源、环境、灾害进行调查与分析,准确地、合理地、高效地为相关单位作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2 技术支持

在传统的国土资源规划中,尽管采用了先进的技术,然而尚未体现系统完整化及统一化,导致新技术资源不能充分利用。3S技术将RS、GPS、GIS进行有机结合,使系统高度集成,并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保证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管理、数据存储、数据输送的全过程统一化。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实现相关资源共享。同时,系统引进人工智能技术、决策分析技术等,为实现3S技术实现信息应用奠定基础,拓展了相关部门规划土地资源的渠道。

2.3 技术实施方法

利用RS获取国土资源实时信息,将其作为国土资源评价和预测的指标;利用GPS确定密集的大地定位坐标,实现遥感信息定位与数据处理;GIS负责接收上述两项技术获取的信息,并经过系统综合分析与处理,转化为可识别的信息源,与其他国土资源资料联合使用,帮助政务部门作出合理的国土资源决策及规划。

3 3S技术在智慧国土中的应用

3.1 遥感技术应用于国土资源核查

在国土资源核查过程中,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可以准确掌握国土资源的实际应用情况,有利于及时发自按违法使用国土资源的行为。为了保证遥感技术在国土资源核查过程中发挥稳定的作用,必须严格制定工艺流程,具体包括工作部署、工作准备、提取疑似违法图斑、制发卫片、土地监测图斑核查、责令整改、信息填报、监督、约谈、验收、奖惩、组卷存档。

3.2 全球定位系统应用于国土资源管理

全球定位系统功能强大,包括常规静态相对定位、快速静态定位、实时动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综合系统等模式,能满足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不同需求。通过对全球定位系统实践应用表明其具有已实用性强、效率高、运行可靠、操作方便等优势,使国土资源管理复杂工序得到简化,提高了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效率,从而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高质量测绘保障与获取准群数据夯实了基础。

3.3 地理信息系统应用于国土资源日常工作

由于土资源日常工作比较繁琐,而传统的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完整性不够,各管理环节不能协调工作,而且各系统运行模式差异较大,因此,国土资源日常工作面临着巨大难题。而地理信息系统凭借其强大的空间数据分析处理能力,能理顺国土资源日常工作流程,准确反映土地用途与权属变化及矿产资源开发使用情况,利用地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库管理库能随时查询国土资源的各项信息。

3.4 3S集成应用于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是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核心内容,其工作重点是对某地域内土地资源、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实际情况与动态变化进行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应用了3S技术,为其后期在国土资源工作中推广奠定了基础,在此次土地调查活动中,涉及领域众多,属于繁琐的社会系统工程,这次土地调查路线是将原有土地调查数据作为参考,运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运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手段,形成信息采集、分析、保存、传输、管理与应用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技术流程,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彻底展示了 3S技术在国土资源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4 小结

3S技术凭借实用性强、精确度高、操作简单、数据采样率高等优势,已经在国土资源管理中推广应用。然而,我国的3S技术与国外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所以有必要对其在国土系统搭建及技术运用方面进行探讨,从而为推动国土资源管理走向统一化、智慧化、完整化提供有力的条件。

参考文献

[1]边志华,.3S技术集成在国土管理工作中的应用[J].地理空间信息,2006,(08).

国土调查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数据库;维护方法

1 引言

第二次土地调查已经圆满结束,形成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调查成果数据库已逐步被启用。从2010年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等日常土地管理工作都在使用最新的调查成果,这就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对调查数据库要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才能保持数据库日常性、连续性的常态工作,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土地管理要求。

2 数据库维护坚持的原则

1.坚持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修补测,实时变更,保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的原则;

2.坚持地籍测量前置、数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审查入库的原则;

3.坚持及时更新台账、统计簿及图件的相关资料,为日常土地管理及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最新资料支撑的原则。

3 数据库维护的必备功能

数据库日常维护工作是保证调查数据库安全、高质量、可操作、可持续的重要保证,具体要具备以下几项功能:

目前各种类型的数据库系统都基本具有数据的备份与恢复机制,从而保证了在系统失败时重新获取数据的可能性,因此定期形成历史数据库和备份事务日志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日常维护工作。

1.备份数据库:数据库在创建之后就必须提供一个装入基点,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时间周期进行数据库的自动备份,形成历史数据库,一旦出现数据事故,把损失降为最低。

2.备份事务日志:事务日志能及时反映数据的演变和具有可追溯性,所以将事务日志与数据库放在同一个设备上,保证数据备份的及时和准确性。备份事务日志的周期直接影响数据的恢复程度,力争做到每天备份。

3.备份数据库及其日志间的相互作用:如果用户数据库存储的设备失效,数据库被破坏或不可存取,通过装入最新的数据库备份以及事务日志备份就可以恢复数据库并能进行用户之间的可传递,是最理想的数据库维护方法和最基本的数据库维护要求。

4 数据库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具备数据库管理和土地日常管理的相关专业技术水平;

2.系统维护人员的一个日常事务是为用户创建新的信息表,并为之授权。创建表以及为表授权的方法是保证数据库安全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3.系统管理员的另一项日常工作是监视系统运行情况,及时处理系统错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监视当前用户以及进程的信息;(2)监视目标占用空间情况;(3)监视数据库统计数字。

4.为保证系统数据的安全,系统管理员依据系统的实际情况,周期性的更改用户口令,执行一系列的安全保障措施。

5 数据库维护的流程和方案

以江苏省镇江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为例,调查数据库已于2011年正式启用,具体的调查数据库维护流程和方案如下:

5.1 流程图

5.2 职能分工

调查数据库在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制定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监督、检查、协调测绘单位、软件单位、数据库维护单位等生产单位的各项工作,完成登记受理、权源资料及测绘资料审核工作,并决定是否颁发证书。

测绘单位负责测绘及调查工作,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执行各项作业依据,保证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四至无争议;测绘工艺合理、调查信息齐全;精度符合规程要求,图件符合入库要求。

管理软件是土地管理的核心,软件建设供应单位应针对国土资源局的要求及时完善土地管理的各项功能。为保证数据库成果的维一性、正确性,应提供数据下传、上传以及多终端作业的功能,以利于规划、用地、地籍的协调工作和大批量测绘调查数据的维护。对国土资源局内部网上的所有终端进行权限设置,数据库维护人员的终端具有下传、上传和修改数据库数据的权限,其他终端只有查询、浏览数据库的权限,实现历史数据库的查阅和恢复功能。

数据库维护单位要保证数据库成果的维一性、正确性,是土地管理最密切的支撑。应协助国土资源局做好调查成果和测绘成果的审核工作,按规程要求以及数据库的数据标准进行作业。按排二个以上的专项技术人员在国土资源局现场办公,完成地籍调查、土地规划等各类数据的维护工作。

5.3 工作内容

1.数据库的变更维护,包括调查、测绘数据的合理性检查和更新;

2.利用数据库管理软件的功能进行日常土地管理的报表编辑;

3.利用数据库管理软件的功能进行日常土地管理的图件编辑;

4.对数据库管理软件的功能提出合理化建议;

5.对国土局需要熟悉软件功能的人员进行指导。

5.4 技术方案

1.用图部门(测绘单位、管理部门)填写用图申请单,申请单需注明用途和区域{街道、街坊(村)。申请单应有国土资源局指定的专人签字同意。根据申请单下传数据给用图部门;

2.对变更后的数据库进行检查(对测绘的外业成果进行抽查);

3.打印出变更后的图件交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审核并签字确认(地籍科-调查数据、规划科-规划数据等);

4.按照签字确认后的变更图件修改数据库的数据,对修改后的数据进行拓朴、属性等各项检查,保证数据库处在正确运行状态,以利于随时完成报表任务。

6 结束语

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数据库成果,阶段性的满足了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迅速推进,土地的流转速度加快,用地状况不断变化,如何做好调查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来满足土地资源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需要,是目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希望本文能为业界同行提供参考和借鉴,使土地管理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2007-07-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2007-12

国土调查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八条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第九条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五条土地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

土地调查人员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土地调查形成下列调查成果:

(一)数据成果;

(二)图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数据库成果。

第二十条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

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军用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中央单位使用土地的调查数据汇总内容的确定和成果的应用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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