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管理公路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尽管我国公路的建设发展十分迅猛,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公路路面的养护和管理仍然举步维艰,公路路面养护管理状况十分令人担忧。①公路养护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大多仍采用事业型的管理体制,不能准确反映公路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属性要求,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的形成,路面养护经费也是依靠上级相关部门拨付,并未适应公路管理企业经营性的要求,不能达到社会融资的目的。②公路养护机械设备落后。由于我国公路路面养护经费仍然比较紧张,目前我国现有的养护机械设备都存在技术含量低、自动化程度不高等问题,缺乏大型的、先进的养护机械设备,致使公路养护机械配备与使用状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严重影响了公路养护的质量和效率。③公路养护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长期以来,养路工人一直是一个不被社会重视的群体,所以,一般都是以招工的形式来引进这些处于社会边缘的人群,这些人的相对条件都比较低,对他们的文化要求也不高,唯一的要求就是有力气。④从时间上看,公路养护施工不及时。公路的养护工程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不仅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更需要大量财力的投入,公路养护的成本很大。所以这就导致有些企业从实现利润的目的出发,尽量减少维修次数,缩小成本开支。
2加强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建议
养护是建设的延续,良好的养护可以有效延长公路使用寿命,降低路桥设施的全寿命周期成本。①体制改革。首先,建立合理的养护管理制度,做到建养并重,实现公路的持续发展。其次,按现公路养护管理站布局配备路政管理人员。第三,顺应公路发展趋势和产业特点,在建立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时优先考虑集中统一原则。第四,公路养护要走向市场,适应公路养护工程逐渐向信息化、市场化方向迈进的特点。②人员改革。要建设一支能适应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高素质、高水平、专业化的全面发展的养护队伍。要加强养护维修安全教育,提高养护人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再次,要规范养护作业。③机械改革。首先,要加大养护经费的投入力度,通过资金补助、招标约定等方式,支持、引导公路养护单位和企业加大养护设备投入,加快机械化进程。其次,选用具有作业能力大、操作性能好、自动化程度高、污染小、速度快等特点的机械设备。再次,引进国外先进的加工设备和工艺技术,使养护机械向大功率、多用途的方向发展。④技术改革。首先,在确保养护质量的前提下,不断研究、积极推广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实现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另外,要加大对公路养护技术的研发投入,对特大桥隧设施监护、公路交通安全、公路快速养护、公路灾害防治等公路养护中的技术难点开展攻关,形成实用科技成果,指导公路养护生产。其次,公路行业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是我国公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3健全养护机制,提高养护效率
关键词公路养护;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32-0211-01
公路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养护的发展越来越重要,但因它是线性构造物,暴露在大气之中,每时每刻都在经受着风、雨、雪等自然灾害的侵袭,运行车辆不断磨损,意外事故导致路产损坏,再加之人为破坏等原因,因此,如何提高公路使用效率,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延长其使用寿命成为摆在公路养护工作者面前的紧迫任务。
1国外一些国家公路养护管理概况
德国是高速公路和一般公路分开养护的国家,高速公路由联邦政府提供资金,由州政府直接进行养护管理,约S0-60km设一个养护管理站,配各种维修和养护机械设备,负责承担全部的养护管理工作。这是一种纵向的专业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体制,适合于正规化、专业化的养护管理,能满足高速公路大流量、快速、高效、安全的运营要求。
英国道路分两个等级管理:干线道路和地方道路。在英格兰,干线道路由公路机构代表政府进行管理。在每个干线道路养护地区,公路机构和管理机构与限期承包商签订合同,机构和承包商之间没有合同,但是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限期承包商的工作。各地区的机构和限期承包商的主要任务是负责那一地区路网的日常管理。养护管理人通常负责巡逻、调查和检查路网及其结构。这种养护管理体制的突出优点是:管理层次清楚,责任明确。突出政府机构的审查、评估职能,把养护管理职能下放给养护。选择养护和限期承包商时引入竞争机制,大中修招标制,对提高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缺陷。不同地区的养护制定的养护计划、养护技术标准不易统一;养护与限期承包商的关系及与投标承包商的关系不易为公路机构考察,公路机构的疏忽会给人和承包商带来合作蒙弊的机会。
加拿大的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基本上是由私营承包商管理,采用的是总价承包的承包方式,使承包商在基础设施的维护上承担更大的责任,做出较长远的考虑。有利于提高经常性养护的质量。
通过分析和比较,国外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的特点可以归纳为法制化、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及养护作业方式的机械化等几个方面。按照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高等级公路公益性商品的属性,这几个方面也应该是我国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发展努力的方向。
2目前我国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超龄油路改造需求大,但实际安排却小
近年随着高等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不断建成通车,各县的三级公路安排翻修改造的路段很少,很多老油路因失修而造成严重翻浆,阻车现象大量增,而处理翻浆的费用经测算几乎和翻修改造费用差不多。
2.2资金不足
现行公路千米养护费用的投入还是按照20世纪8a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的预算标准进行计算下拨的,而近年来,由于材料、运价、人工费用的不断上涨,千米养护费用就显出严重不足,形成路越养越烂的恶性循环。
2.3机械化养护水平要求高与实际使用低,使养护管理工作跟不上时代要求
实现公路养护机械化是公路现代化必由之路,然而,从我国公路系统来看,目前养护百千米拥有养护机械设备原值离交通部规定的干线公路养护百千米拥有养护机械设备原值340万相差甚远。从中不难看出我国公路机械化养护水平还很低,制约了养护生产的发展。
2.4人员管理不当
近年来养护用工存在三种形式:1)经过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人员;2)替父母到公路部门的人员;3)从农村招收的农协工。可说,前两种人员现在基本上在各级公路管理机关的管理岗位上,不管有事做还是无事做,每月拿着高出生产一线农协工三倍的工资,而对于基层公路养护单位来说,一是养护资金除了养人养不了路,二是付出与所得严重反比的怪现象使企业丧失了活力和凝聚力。
2.5现有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跟不上
高等级公路的设施、种类、数量及养护标准要高于一般公路,其养护内容和要求就不能和一般公路的养护方法相同。以二级公路的养护标准为例,起码要达到“十新八无”。所以,公路养护已不再适应过去那种“分散的、应急的、小而全的”养护方式。所以说,过去传统的养护技术养护方法、养护标准已无法适应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要求,表现出原有的公路管理养护水平与现行高等级公路管理养护要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2.6养护体系不健全
目前的养护很大程度上是被动养护,主要表现为疲于应付,缺乏运营使用过程中的路况调查及病害预测、适时养护决策和养护规划。只有变被动养护为主动维护,才能延长道路的使用寿命,减少养护成本,提高养护效益。实现主动养护应具备技术和机制两个条件。其中技术条件包括道路及桥梁结构(无破损)检测系统、路况评价预警系统、养护决策系统及成套养护设备;机制条件则指养护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模式,需建立完善的养护决策、养护规划、养护调度及工程养护监理制度。
3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的养护管理法规体系。公路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治路,社会应加大对养护管理行为的监管。按照《公路法》的条款内容,加快制订适合中国特色的普通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使普通公路公益性属性得到充分保障。加强政府对公路行业的监管力度。明确公路主管部门在行使合法权力(如收费权、执法权等)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公路养护义务和责任。公路养护实行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2)加强公路养护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将极大地提高道路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例如近年来采用的沥青路面快速修补,冬季补坑等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是在应用过程,因人员素质和地理条件等因素,效果不很明显,有待进一步提高。
3)努力提高公路养护机械化程度,加强管理,注意对现有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我们应严格按照《公路科学养护与规范管理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意识,树立尊重科学的观念,努力推进公路养护机械化进程。同时必须加强对现有机械的保养和维修,使现有机械、车辆长期保持96%以上完好率,最大限度地发挥机械、车辆的利用率。适当辞退生产一线的农民养护作业人员,达到减员增效,促进企业发展之目的。
4)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养护管理技术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岗位工作后,所具备的水平停留在原专业知识上,管理水平也只局限在现在的岗位和以往的模式上。要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只有参加继续教育,补充新的东西,能在管理工作中有所创新,综合素质才能不断提高,才会适应当前公路养护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生产一线养护职工的培训,立足当前,着手现在,放眼未来。首先达到应知应会,逐步提高养护生产的操作水平,使生产一线职工不但能保养好一般公路,而且能养护好高等级公路和高速公路。
1、农村公路建设规模日益扩大,路网日趋完善。
在20*年我市共新建二级以上农村公路60.5公里,完成总投资61500万元。投资29000万元建成***暨**特大桥一级路工程;投资22600万元新建西部****连接线***至**段35公里,完成5公里沥青混凝土路面和全部路基工程;投资2800万元新建**公路**至**段路基工程;投资4500万元建成*****至***新建工程。我市公路网主骨架日趋完善。
2、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职能不断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不断完善。19个镇乡中9个已组建农村公路管理所。这两年里农村公路管理所在农村公路养护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是建立农村公路管理长效机制的关键所在。我局按照“镇(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并不断完善财政投入、上级补贴、企业赞助和其他资金多渠道共同组成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措机制。目前我市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镇(乡)自行负责,对于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任务按照*政办〔20*〕82号文精神以奖代补形式下发。我局暂定农村公路养护(大、中、小修工程)补助资金标准为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3、树立典型,促进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我市镇(乡)众多,区域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均衡,不同镇(乡)的养护情况也千差万别。在工作中根据各镇(乡)自身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树立典型,选择有代表性的乡村,摸索出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养护管理模式。每个镇(乡)都要选出2-3个典型村,3-5条示范路,以点带面,涌现出大五里乡、杨各庄镇典型乡镇,并逐步在辖区范围内推广。
4、加强督导考核,提升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为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更便于操作实施,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搞好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同时,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手段,逐步完善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目标,健全考核内容。为此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专门制定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从组织机构、养护标准与要求、路政管理、公路绿化、沿线设施、内业管理等六方面逐项考核,建立了周督导、月调度、季初评、年考核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抓住实效。
二、我市农村公路现状
我市辖19个镇(乡),共有534个行政村,总人口68万人,辖区面积1208平方公里。农村公路1340.133公里。县级公路134.701公里;乡级公路59条665.*2公里;村级公路296条545.36公里。其中一级公路75.573,二级公路181.396公里,三级公里148.090公里,四级公路935.*4公里。农村公路桥梁13093.3延米/286座,其中需要维修49座占桥梁总数17.1%。农村公路列养里程乡道776.7公里占总里程58%,村道351公里占总里程26.2%。随着农村公路建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手段,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建管体制,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府支持,交通统筹,镇(乡)牵头,群众重视的农村公路建管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三、存在三点不足
1、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重不足
按**市人民政府20*年82号文件要求,《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各镇(乡)政府负责,按近两年情况看,我市9个设有公路养护管理所的镇(乡)中每年度列入乡村公路管养费用超过10万元的仅有一两个,超过5万元的有四五个,就目前各镇(乡)的乡村公路里程来讲,这些养护资金是不能满足日常保洁和畅通需要的,所以有的镇(乡)就仅对重要的一条或两条路段进行养护,其余公路则处于“失养”状态。
2、农村公路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我市至今已有9个镇(乡)设立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2个镇(乡)挂靠在土地所,5个镇(乡)在城建办,2个镇(乡)成立了交通办公室或综合治理办公室。除了我局派驻一名技术人员外,各镇(乡)安排的专职养护管理人员基本上没有,兼职的管理人员也多少不一,最多的达7人,最少的有1人。按养护规范要求,每个镇(乡)的农村公路折合二级路达50km以上时,就应设管理人员6人,按我市《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管理所人员不少于3人。同时,我局对镇(乡)公路日常养护检查力度和频率相对不足。
3、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性尚有不足。
我市农村公路管理仍在粗放型管理阶段。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
(1)公路档案不齐全。包括简单的公路修建年限、公路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接管手续等资料缺失。
(2)执行养护标准不统一。
我市在20*年82号文件中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标准,但在近两年实施过程中各镇(乡)执行养护标准不统一,包括路肩养护,清扫范围,沿路标志标牌设置,安全设施设置等。对桥涵检视程度不足,特别是现阶段我市存在49座急需维修的桥梁,危桥数量呈不断增加趋势,桥涵管理尤显重要。
(3)公路大中小修的管理不到位。
按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文件要求,农村公路大中小修计划在年初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按要求竣工后,由交通主管部门验收,按工程量核拨补助资金。现我市有的镇(乡)不能按时上报计划,延迟我局上报省市计划,使工程项目缺报或漏报。有的工程计划竣工后省补资金约占2/3部分已到位,但市县自筹的1/3部分没有着落。而且有些镇(乡)大中修工程未按程序进行严格控制,造成该修的未能及时修复,资金未能得到有效利用。
(4)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尚待提高
我市农村公路乡道660.*2km,村道545.36km,总计1340.133km。各镇(乡)对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维护不足,时常有损坏公路设施、绿化树木、堆积杂物等现象,造成农村公路通而不畅。我站有路政管理人员7名,车辆一台。县道134.701km的路政管理工作尚勉强完成,相对于农村公路如此庞大的公路里程来说人员车辆配备严重不足。
四、几点建议
1、多方争取资金,由我局重点核拨养护工程(大、中、小修)补助款,各镇(乡)负责日常养护经费。
按省交通厅、财政厅的经费补助标准,乡道养护工程款按每公里每年3500元、村道养护工程款按每公里每年1000元,这些资金中有省补占约60%,市县补占约40%。此项资金全部到位后,我局设立专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严禁挤占和挪用。我局可按年初计划核拨养护工程款补助,有利于缓解资金压力,有利于农村公路管养。
另一方面各镇(乡)政府仍应多方筹措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一方面来源于乡村自有资金,一方面还可来源于受益企业、个人资金捐助,还可试行多元化融资方式,实现公路养护资金的资本化运营。
2、进一步完善管养体制
在20*年,我市政府已发文明确了乡村公路建养主体是镇(乡)政府,在镇(乡)政府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所。到目前看仍需进一步完善,首先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养护工程计划的上报与信息传达。同时受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按要求完成每年的计划验收、检查等工作。其次,各镇(乡)在我市政府迁政办{20*}82号文件的要求下,尽快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养的职责与流程,明确每条路线养护责任者,可采取季节养护、村民养护、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再有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养进行统筹规划和指导,并采取考核的办法定期检查,督促各镇(乡)做好管养工作。
3、实现规范化管养
对全市农村公路实行档案化管理,包括该路的初期设计、施工、监理资料以及管养的技术档案,隶属关系,管养人员情况等,还包括桥涵检查资料、维护资料等镇(乡)都要详细建档。
在每年底都要对路网数据更新,加强连续性,数据共享,及时准确,为我市多争取农村公路补助资金。
对我市的农村公路养护标准进行广泛宣传与传达,使各镇(乡)都认识统一,然后逐步落实,并且在制定的定期检查中进行验收考核。对安全文明设施建设、对大中修养护工程的管理,都作为检查的重点,作为核拨工程补助的主要依据。由我局管养的农村公路全年好路率应在80%以上;由镇(乡)管养的农村公路全年好路率应在60%以上。农村公路的管养情况的优劣由交通局考核上报市政府,该项应列为市政府对镇(乡)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
关键词:公路路面;病害;养护与管理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公路建设得到较快的发展,建成的公路在运营使用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而常常出现凹坑及裂缝等病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安全出行。因此,必须重视公路路面的维护工作,分析路面养护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再采取针对性的维护措施,以确保公路的质量及安全性。
1.公路路面养护管理的概念
公路路面养护管理指的是为确保公路长期处于完好的状态,避免由于路面出现质量问题而使事故发生,向公路使用者提供良好的服务而进行的一系列日常养护及专项养护工作。而公路路面养护管理特指公路建成投入使用后所进行的养护作业管理,其目的在于充分实现公路的使用功能,并不断提高公路服务水平。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公路路面养护统一划分为日常养护,定期养护,特别养护和改善工程四大类。
2.我国路面养护与管理现状
2.1 不完善的养护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应用的是事业型的管理体制,并不能对公路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属性要求进行准确的反映,不利于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路面养护经费也是依靠上级部门进行拨付,并不能满足公路管理企业经营性的需求,因而并不能发挥社会融资的效果。此外,目前我国大部分公路路面的预防性养护普遍出现滞后的问题,并没有对预防性养护足够重视,阻碍了养护工作的发展,严重制约了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及养护工作规模的扩大。
2.2 养护机械设备相对落后
由于目前我国的公路路面养护经费较少,因此我国大部分用于公路养护工作的机械设备普遍存在技术含量不高、自动化程度较低等问题,严格缺少先进的、大型的养护机械设备,使得公路养护机械配备及使用情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不利于公路养护的质量及效率的提高。
2.3 养护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的公路的建设处于发展的阶段,大量高素质的公路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都投入到公路建设中,因而严重缺乏从事公路养护工作的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现有的大部分养路员工难以快速接受和应用公路路面养护的新工艺、新技术与新方法,因而不利于公路的养护管理发展水平的提高。
3.公路路面养护措施
3.1 沥青路面养护措施
沥青路面作为目前一种常见的公路路面类型,此类型的路面经常会出现结构损坏或者功能损坏等问题。在对沥青路面进行养护时,可针对性地采取以下措施:
(1)喷洒复原剂。复原剂为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型路面养护材料,在使用复原剂进行维修养护之前,必须先将其稀释;在复原剂进行稀释以后,直接喷洒至在沥青路面便可。复原剂能够有效地在路面的细小裂缝中渗入,使裂缝封闭,从而可以起到恢复及改善路面的效果;
(2)乳化沥青养护技术。如果裂缝的宽度小于6 毫米,可先清理干净裂缝里的杂物;同时应用乳化沥青把裂缝灌满,在灌满之后,在裂缝表面撒上细沙或细石屑,隔一段时间后清扫路面,然后将交通开放即可。除此以外,也可半乳化沥青用作材料,养护路面时应用封层施工的办法。封层养护方法主要应用于裂缝宽度在10mm 以内路面的养护工作;在进行养护时,为了使得路面清扫、沥青喷洒、撒石屑以及现场维护等工作得到有效的协调,应四个人在同一时间进行作业。
(3)稀浆封层技术。这一种可以对车辙路面、坑槽路面、氧化路面、
疲劳龟裂路面等进行有效的养护处理。由乳化沥青和混合集料共同组成稀浆,在进行养护的时候,应应用摊铺机将施工材料在沥青路面铺设,如果稀浆固化,同时强度达到标准后,即可放行交通。
3.2 混凝土公路路面养护措施
混凝土公路路面具有强度高和养护成本低等优点,所以在公路工程中被广泛应用。然而在实践中发现,混凝土路面较易出现断角或者裂缝等问题,同时养护工作具有较大的难度。想要对病害进行根治,唯一的办法是把出现问题的板块更换掉,但是这样会对路面的正常通行产生严重影响。对此,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对路面进行养护。目前我国关于混凝土公路路面的养护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种:其中一种为早期裂缝的养护措施。将早期裂缝处理妥善能够有效地避免裂缝的扩大,使养护难度降低,同时使路面性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在对裂缝进行处理时,经常使用的方法为灌胶封闭,灌注裂缝的材料主要有聚氨酯类、烯类以及聚氨酯等物质;应用灌胶封闭的方法对路面进行养护之后,不但能够有效预防雨水渗入路面进而破坏基层,同时还可以有效地规避路面出现大面积破坏的问题。与此同时,灌胶封闭技术还能够使路面性能有效地改善,提高路面的稳定性。第二种养护措施为错台板及脱空养护措施。如果路面的面板出现错台或者是脱空等问题,常常不能被发现,然而如果出现此类病害,会造成较大的危害。对于以上病害,可以采取以下的养护办法。如果板底存在缝隙,则可以进行压浆的填充,以避免板块产生进一步的脱空;假如错台量较大,则应采取措施使错台消除或者减少,例如可被强低侧植筋等;如果错台量较小,则可利用磨平机打磨其高出部分,使公路的路面变得平整。此外,如果路面的裂缝宽度较小或者情况较为轻微的时候,则养护时可应用热沥青,也可对路面擦油罩面进行养护,使其原有的性能大为改善。
3.3 冬季公路路面养护措施
我国的辽土较为广阔,有些地区,在冬季具有较低的气温,路面经常会出现冰雪;为确保行车的安全性,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使路面上的冰雪消除。传统的方法是在路面上撒盐;但是近几年有研究表明,应用撒盐的方法消除路面冰雪,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效果,但是从长远发展角度看,在路面上撒盐会严重破坏公路的路面。无论是混凝土形式的路面还是沥青类路面,如果在路面上撒盐以后,都会使公路的正常使用年限将大幅度缩短;同时在运营与使用期间必须花费较大的养护成本。因此,可以利用机械除雪的办法,在路面积雪在3 厘米以下时,利用除雪车先将行车道的积雪推至路边,再用路面清扫吹风车将雪吹出路外。已结冰路段人
工撒布粒径为3 毫米-10 毫米的碎石防滑料,确保行车安全。同时为了防止道路在冬季因低温而出现开裂,对于路面轻微开裂的最常见的措施是,将专用的容器修补进开封的路面,留有一定缝隙,并用干燥的沙子铺设,用轻型碾压机碾压即可。对于开裂较为严重的路面,要先对开裂内部进行清洁,再根据专业技术进行补平修整,并采取比例合适的封胶,并减少车辆对修整路面的碾压。
4.总结语
对公路的路面进行定期维护,不但可以使事故减少,还能够增加路面的使用年限。在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中,必须对路面的各个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根据公路路面的病害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养护管理措施,同时应重视对路面维护新的技术和处理方法的创新,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路面损害程度,确保沥青路面的正常运行,结过往车辆提供高质量和舒适的路面体验,增加车辆行驶的安全系数。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六章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一条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第六十二条受让公路收费权和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以下简称公路经营企业)。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前款规定的公路的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
第一款规定的公路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六十七条在收费公路上从事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所列活动的,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办理外,给公路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八条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