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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一直提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但是收效甚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了:“系统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是有效破解“三农”问题的前提,也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本文通过作者多年从事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经验,从农村土地利用及管理的现实情况入手,分析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与实际脱节的原因,提出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加强管理促进乡村振兴。

一、农村土地利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政策、法律的变更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没能跟上,加上人们固有的思维模式和陈旧的观念,已经农村生产经营模式的改变造成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规划严重滞后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调整

    《城乡规划法》颁布前各地的规划主要是城市规划以及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后各地对规划的范围仍未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预算也是少的可怜,按照法律规定应与之相衔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论在编制过程还是修改调整都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闭门造车的结果,而且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大量的未利用地规划为限制建设区。

2、多年以来农村集体土地任意征收

虽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至今为止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征收的前提均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现实工作中根本不考虑“公共利益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广大社会公众福祉的利益[1]”,而是随意扩大范围致使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特别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大规划的乡镇企业转制使得大量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

3、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权逐渐弱化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模式除在少数乡村保留了取代队的村民组之外,多数村民组的管理权逐步为村集体所取代,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也是名存实亡,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使用、受益、处置权归集为乡镇政府,集体经济收入演变成乡镇财政收入。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缺乏可操作的认定标准[2]

一般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所覆盖区域农村户口的人员,但是由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城市近郊等经济发达区域增加人口为了解决“征地代劳”问题外来人口大量的流入,近些年个别生活较为富裕的农民为了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子女升学将户口迁入城镇,以及国家关于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政策,加上各级政府出台的一些支持进城农民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原转业军人回乡的政策性文件,这些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和集体资产管理的人员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争议颇大。

5、农村村民建房实际情况

农村村民建房和城市人口买房没有多大区别,无房户、拥挤户一般情况下没钱建新房,只能逐步改善条件,经济条件好的农户也随着条件的变化不断地出建新房、卖旧房,但是由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在实际的工作中真要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做的话农村村庄的变化就不会越来越大,也无从谈到经济的发展,所以各地普遍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手法来处理此类事情。

6、各项普查、调查工作漏洞

城镇地籍调查、林业资源普查、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和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等基础性工作都是对外招标后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不指定中介机构前提下,拥有各项调查数据成果的中介机构将获得更多的利益,加上个部门之间资源不互通、成果不共享,社会中介机构借机获取利益严重的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广大成员的利益。

7、不动产登记未能全覆盖

而且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只是表面上的整合,一个窗口对外,对内仍是各自为政,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9月下发《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房屋登记资料的移交时间,也做到了,但是土地登记的资料并未移交,而且部分市登记中心和市辖区登记分中心管辖权划分尚未划定,房地产交易业务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完的普遍存在,权力寻租留了空间。

8、卫片核查对违法的定性和确认十分混乱

规划执法坚持没有规划审批文件就是违法,土地执法认为没有用地手续就是违法,哪怕是设施农用地只要没备案就可以算作违法,根本不考虑当地风土人情和具体情况,国土资源系统的卫片执法检查和地籍变更调查更是严重脱钩,地籍部门不管实际情况直接将农用地变更建设用地,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定性、处置与上级机关检查验收不一致现象大量存在;而且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配合和协作,重复工作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没能做到高效、便捷、文明执法。

9、政策文件没能有效的落实

近年来国家下发的鼓励进城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复员退役军人返乡支持农业政策,以及支持乡村旅游、发展休闲农业、制定乡村振兴规划等文件,各地政府只是转发文件,虽要求都是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但是既没有跟踪反馈结果、也没有出台新的文件和实施意见。

10、设施农业政策过于教条

农业设施不动产登记、抵押未能全面铺开,一直以来对于农业设施的权属是禁止转让的,严重的损害了广大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北方的蔬菜大棚和果树的看护房、规模化养殖禽舍还要是按照原国土资源部下发文件要求建造临时性设施明显是不可能的,因为那样根本起不到看护作用,因为看护房不仅要具备居住、储存农机具和生产资料、还要具备简单的加工、分拣等功能。

二、形成土地管理政策和实际工作脱节的主要原因

农村土地管理政策制定和实际工作的脱节主要原因是制定政策的人根本不了解农村、农业的实际情况,而且对于不同的地区农村、农业生产生活环境和条件是不同的,是不能制定统一的标准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固有的思维模式更是乡村振兴的阻碍。

1、决策前缺乏严肃认真的调查研究

各项政策性文件的起草人多属于学者,前往各地基层去调研接触的都是领导事先安排好的人,座谈也是讲好话、说套话,由于得到的数据并不真实,所以做出的结论、制定的政策也就脱离了实际,虽说目前法律的修改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但是真正能上网回复意见的很少是农民,即便有一些农村工作者和了解农村现状的人提出的意见往往也会被专家、学者所忽视,因为提出的意见没有可操作性,无法形成法律的约束力。

2、管理部门之间的要求差异过大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部门各自不同的成熟程度以及对于规划不同的选用标准造成了目前“两规”在很多方面不协调的局面[3],两个部门在规划的编制和修改过程中未能相互协调造成了两规矛盾,使得土地征收和供应过程中出现断缺现象,土地执法、规划执法和城市综合执法之间本就存在执法冲突,由于两规之间不协调加上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致使各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各自为政。

3、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政策差异过大

现实社会对土地的价值观促成了大量集体土地被征收,主要是因为土地征收“同地同价”政策并未真正落实,也就是说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所给予集体组织和农民的补偿价格与国家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相同[4]没能实现,正是由于在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标准因国有和集体差异过大,而且集体土地在抵押贷款方面一直受到诸多限制,加上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后可以获得出让收益,使得大量的集体土地在不具备“公共利益”条件下被征收。

4、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虽《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明确指出了应当给予土地补偿费和相应的安置补助费,但是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落实;征收属于高效农业的果蔬大棚仅仅是按照临近耕地计算土地补偿,附着物另算,并未考虑菜地开发、养护的付出;特别是在实施了区片地价以后,制定的区片标准较低,根本不切合实际,特别是近郊农民的利益受到了的损害较大。

5、基础性工作数据不真实

由于各项调查、普查工作均是以招标形式由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前期准备、人力物力投入、工作监督、资金拨付、结果验收等诸多环节存在大量人为因素,虽项目通过了验收但真实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调查数据仍大量保存在中介机构,未能将调查、普查的成果数字化,委托调查的机关只是存放了调查验收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和成果并不能直接应用于实际工作。

6、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未能依法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并未真正完成,权属调查结果不敢公开,所有权证书大量存放于国土部门档案室内,城镇地籍调查、乡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等数据未能做到整合,市辖区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未能实施统一登记,致使不动产登记部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对于工作衔接不动产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没能做到有效的沟通。

7、各行政机关领导的官本位思想严重

各行政机关领导的官本位思想和权力欲望严重,认为民不会、不能、也不敢和官斗,即便行政机关做错了反正有国家赔偿存在,没人会主动承认自己工作的失误,虽然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行政执法重心下移,但是仍然出现了锦州市国土资源执法队伍人员、编制上收和锦州市城市管理监督执法队伍表面下沉的现象。

三、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加强管理手段助力乡村振兴

中共中央在提出《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之后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了自然资源部主要职责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那么改革以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仅要负责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管理体系,而且还要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以及对空间规划体系的监督实施,虽然有效地解决了管理者“不到位、空间规划重叠等问题”,但是要想实现乡村振兴方略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1、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物流业、全域旅游发展等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根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在全面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2、做好调查和规划工作、全面向社会公开

以全国“一张图”为工作底图,结合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进一步核实农村土地使用现状,地方人民政府筹措资金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划和计划批准后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规划文本、规划说明、批准文书及相关图件,以便查询和质疑。

3、全面开通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网上办事系统

开通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网上办事系统,使网上办事系统与行政审批大厅(中心)同时受理相关业务,全面实施一次性告知,网上受理的采取网上答复,线下受理的也可在网站进行查询,结果可以(加水印)采取直接打印,与线下索取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全面实施涉法、涉访事项公开查询制度

实施信访案件、违法案件、行政确权等涉法、涉访事项从受理、立案、调查、到处理全过程公开制度,案卷内容全部网上公开,以减少人为因素对案件处理的影响,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为失地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特殊的补偿机制

为《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特殊的补偿机制,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总数量、非公益性设施的比例建立补偿基金,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责筹措,以历年来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出让收益和相关税收上收的比例分层为限,以县级政府为管理单元,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剩余成员的新农村建设补贴(不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6、规范设施农用地和支持农村、农业各项政策

 自然资源部会同农村农业部研究制定规范设施农用地和支持农村、农业各项政策,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的制定设施农用地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对于国家制定的支持农村、农业的各项政策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避免因为没有具体措施使得群众认为国家政令不通。

7、尽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尽快按照《物权法》要求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理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各分中心关系,全面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工作,将农业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只要涉事人作出“地上附着物未改变”承诺即视为未改变,无需现场调查,可做事后监督,发现承诺内容为虚假信息的及时作出变更,并将其纳入社会联合惩戒的失信责任主体。

8、统一卫片执法检查和地籍变更调查口径

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岩土工程 技术 措施 发展

1、我国岩土工程施工技术应用现状

1.1 地基处理技术

(1)世界上各种成熟的地基处理方法在我国都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有些工法,如真空预压法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2)自主开发了一系列有本国特色的地基处理技术,如二灰桩复合地基;钢渣桩复合地基;渣土桩复合地基等。这些成果的开发应用,不仅节约大量资源,降低工程费用,改善环境、减少城市污染,而且使形成的复合地基桩土应力比更趋合理;(3)研究开发了介于桩基与复合地基之间的新型地基基础形式——钢筋混凝土疏桩复合地基,使桩间土的承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桩、同承受上部结构荷载,从而有效控制建筑物沉降。

1.2 基础工程施工技术

(1)各种先进的、落后的,技术含量高的、技术含量低的大直径钻、冲、挖孔桩技术在全国各地得到广泛的使用;(2)研究开发了后压浆桩技术。在灌注桩成桩后对桩底和桩身表面实施压力灌浆, 改善桩端和桩周土性,提高桩基承载力,减少桩基沉降量,效果显著;(3)注重施工中的环境效应,采用预钻孔、静压等措施,扩大了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应用范围, 而且由于其质量相对稳定可靠, 故在城市郊区或场地宽阔的工程以及不宜用其他桩型的场合仍采用;(4)沉管灌注桩已在数亿平方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应用,在中小城市,因其低廉的造价,使用极其广泛。

1.3 边坡加固工程施工技术

(1)我国岩土锚固的应用在20 纪80 年代后进入飞速发展时期,在边坡稳定、深基坑支护等许多水利、电力和城市建设重大工程中得到应用。施工设备、机具、材料完全自力更生;(2)采用二次灌浆技术,大幅度提高了软土中锚杆的承载力;基本上掌握了软土中锚杆蠕变变形和预应力值变化的规律;在实践中,找到了控制软土基坑周边位移的若干有效方法,我国的软土锚固技术接近世界先进水平;(3)对基坑开挖过程重新审视,按时空效应原理开挖基坑,是基坑工程中的重大技术创新和变革,其原理为解决其他岩土工程问题开辟了一个新的途径。

1.4 非开挖技术

非开挖技术是指在不开挖地表的条件下探测、检查、修复、更换和铺设各种地下管线的技术,是近30 年来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一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极为良好。

2、施工阶段的控制

2.1 控制设计

从目前的施工作业情况看,岩土工程施工常会遇到不同的突发事件。很多因素都会导致原先制定好的设计方案变动,对施工阶段的设计方案变更调整也是需要关注的焦点。一旦某个方案需要调整之后,工程单位要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协调交流,保证制定的设计方案能够达到实际操作需要。设计方案控制的重点在于对之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进行修改,同时要综合考虑到材料、工艺、人员等方面因素的协调,以让最后的施工质量达到客户要求。

2.2 控制质量

(1) 一些质量要求高的施工处理必须安排专业人员完成,特别是施工质量问题更要认真对待。(2) 施工期间要做好不同参数指标的掌控,当参数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则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3) 各种机械设备的运用或操作都要进行记录,出现问题后可根据记录信息追究责任;(4)各项岩土工程的施工都要把握好操作过程,负责人要对过程的控制手段和方法进行协调。

2.3 控制设备

机械设备是岩石工程顺利完成的保障,控制设备需要从维修、养护、监测等方面进行。工程单位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具体工作安排可从以下几点进行:(1) 根据施工需要制定管理方案,同时落实到每个环节里;(2) 为每一台施工设备制定有效的维护方案;(3) 参照标准对施工设备实施维护、保养;(4) 设备用完后需尽快填写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维修记录。工程单位要定期做好设备运用的维护,协调好各个设备之间的协调运行。

2.4 控制检查

岩土工程项目实施后,对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检查也是很重要的内容,这对于工程质量的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需要检查的内容包括:(1) 进货方面。重点对承包产品、采购产品多方检查,保证产品质量满足使用需要。(2) 过程方面。施工阶段应对现场的各个施工质量严格检查,参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标准完成检查目标。(3) 竣工方面。岩石工程结束后,也要对现场进行综合检查,如:硬件产品的检验、软件产品等都是工程结束交底的重要内容。

2.5 控制记录

岩土工程施工记录不仅能反映项目实施的进度,在出现各种工程问题后也可以将此作为处理参照。因而,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和保存质量记录,这样可以让各个环节的施工情况记录在案。例: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日志、施工记录、检验记录、设备运行和保养记录等,记录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做到填写及时、真实、清楚、有效,对质量记录要安排专业人员保管,在需要使用时将其拿出。

3、岩土工程施工技术的选用和发展

3.1 岩土工程施工技术的选用原则

(1)经济性原则。由于施工技术的“不确定性”,每类岩土工程问题往往要准备几套技术或方案, 而每种技术方法有可能应用于几类岩土工程问题, 需要通过经济、工期、技术、安全等方面对比才能选定。但无论如何,技术的经济性占第一位,这也符合国情。(2)适用性原则。实施任何一项技术都涉及到人与物、空间与时间、天时与地利、工艺与设备、使用与维修、专业与协作、供应与消耗等各种矛盾, 不仅要满足工程的总体要求,而且还要考虑各部分之间的互动影响, 此外还要考虑施工技术的“隐蔽性”,所以在岩土工程上没有绝对好或不好的技术, 亦即不能以某种技术的某个/ 几种指标来评定它是绝对好或差的技术。不一定使用最好的, 但一定使用最合适的施工技术。(3)实践性原则。由于岩土工程施工技术的“不确定性”“、依赖性”和“前导性”,所以某种技术是否可行决不能仅依靠理论分析、计算来判断, 更重要的是实践, 因为技术方法、方案的选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施工工艺的改进, 新机具、设备的出现和不断改善, 使得相同的设计采用了与以往不同的技术方法来完成, 它与长期不变的结构设计是不同的。

3.2 岩土工程施工技术的发展方向

(1)我国现代土木工程建设发展趋势是人们将不断拓展新的生存空间,开发地下空间;向海洋进军,修建跨海大桥、海底隧道和人工岛;改造沙漠修建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等。与之相应的技术方法也将不断的出现、完善、更新;(2)对已有的技术方法进行“反思”,不断拓宽其适用的条件。随着相关学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可能规范公布之日,就是其中的某些技术原则、参数“落伍之时”。通过“反思”,振冲法应用地层由砂性土拓宽到黏性土,深层搅拌法由软土拓宽到湿陷性黄土,所以“反思”是十分必要的;(3)对众多的施工方法进行“梳理”,大力发展和推广绿色施工方法。引进开发了发达国家的技术、设备,应该尽快地本土化。

参考文献

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国土资源服务。我县测绘地籍管理工作也发挥了基础和保障作用,科学有效地为我县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等方面也取得较大的成效。

一、启动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县局提请县政府成立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我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成员,编制我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含经费预算及年度经费预算),依据政府采购法,实行项目监理制,编制标书,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调查研究镇、村、组如何配合和协调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做好实地调查前的技术准备工作。

二、做好本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按时完成20__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及坑塘水面10月10日上报,易地补充耕地15日上报,变更调查数据25日上报。参与部级项目岔河沿湖片土地整理项目的验收,并及时做好权属地类变更。

三、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土地确权的有关法规,及时调解处理高涧窑场、高涧玻璃厂水泥制品厂、仁和镇陈向村大团圩与七一圩之间、朱坝砖瓦厂等土地权属纠纷六起,协助县林牧局、县水利局、朱坝镇调处浔河堆上的林权纠纷,协助共和镇调解共和村两户宅基地权属纠纷,协助西顺河镇处理王业志与镇农业中心土地权属争议,实地确定浔河套闸与高良涧镇浔河村十组土地权属界址线。在春节前按县统一要求,到各镇开展稳定工作。遏制了因土地争议而引起的群众上访,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进一步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县局提请县政府成立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领导。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印发《__县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必要时实施该预案;做好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

四、做好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服务广大公众

至11月15日共办理土地证书计2435本。国有土地证1999本,其中国有出让证1601本,国有划拨证392本,授权经营证6本。抵押他项权利证282本(含县粮食系统24宗地抵押到期再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54本。做好土地登记外业调查工作,完成县供电系统土地登记的土地权属调查25宗,县农行系统股改前土地登记土地权属调查3宗,县信用社系统土地登记权属调查8宗,交通局黄集、东双沟、三河、蒋坝车站土地调查。筛选可抵押土地,协助县城市资产经营公司增资。办理钱码岛1、2号岛土地使用权变更。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除继续实施和完善原有土地登记制度外,新设立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公告登记制度;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推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及时整理装订地籍档案,将1500宗地850卷地籍资料整理装订归档。

五、完成测量标志维护内外业工作,为测绘工作提供基础服务

我县作为市局测量标志维护试点单位,市局于20__年12月8日在我县召开测量标志维护工作现场会。整个测量标志维护工作于20__年10月10日开始,20__年4月10日结束。维护水准点62点、三角点19点。20__年9月11日,县局召开专题会议,布置全县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局分管领导带队去省市驻洪单位逐点落实委托保管和土地他项权利事项,测量标志登记发证工作于20__年10月底在全市率先结束,受到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的表扬。全县测量标志控制点81点56个点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35点位,发放土地他项权利证的21点位。聘请测量标志保管员56名,并发放测量标志保管员证。

六、为规划修编、耕地占补平衡等提供地籍基础资料

配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基础资料收集工作,提供各镇20__年未土地总面积、农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等,为规划修编提供73幅89张(含水面)图纸。为批次征地农转用报批提供土地权属、地类报审材料。迎接国土资源部对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抽检,做好05年、06年建设用地、土地复垦整理变更调查情况汇报。配合县规划局进行城乡挂钩调查。配合县农普办农业普查,提供农用地数据。

六、形式多样,开展8.29测绘法

宣传日宣传工作请县政府、县局领导在__通讯上发表署名文章,在县城、集镇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在世纪广场大屏幕播放宣传标语,在县新华书店门前设立咨询台,并举办有奖猜谜活动,宣传活动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受到省测绘局、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的表扬。

七、自编教材,开展地籍业务培训工作

自行编写培训教材,分别举办物权法与地籍管理、测量标志土地登记发证、第二次土地调查培训班。

八、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和旧城改造服务

依法收回金莺花园西侧麻访厂、东双沟敬老院、世纪名都南侧、岔河农经站宿舍办公楼,岔河敬老院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协助县政府收回惠民家园内县建行、蒋华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〇〇八年测绘地籍工作计划

一、开展第二次全县土地调查

二〇〇八年测绘地籍工作的重点是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在全市于20__年11月~20__年12月统一完成数字航空摄影的同时,首先完成项目招投标,拟于20__年11月~20__年1月择优选取项目监理单位和实施单位;二是完成技术设计书,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__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于20__年12月~20__年2月完成《__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设计书》,并报市二次调查办审核、省二次调查办审批;三是由实施单位于20__年11月~20__年3月完成基础控制测量;四是由项目实施单位于20__年3月~20__年5月完成像片控制测量及制作正射影像图:五是县国土资源局、县二次调查办组织监理单位、实施单位、各镇二次调查办、各国土所、有关村(居)组于20__年3月~20__年5月外业调查试点;六是于20__年3月~20__年4月在全县开展农村土地调查;七是于20__年3月~20__年底在全县开展城镇土地调查。

二、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

除继续实施和完善原有土地登记制度外,新设立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公告登记制度;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推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

三、及时调查调解土地权属争议

一是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有合理的划分。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向镇政府申请受理和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未经当事人协商和镇政府调解,县局、县政府不予受理。二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推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代表。三是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受理、答辩、举证工作。无论申请、答辩,都要提交证据和提供证人。引导争议双方用事实和根据说话,按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引导双方举证。四是在争议双方申请、答辩、举证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门开展核实调查和补充调查。五是力求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谨慎下达处理决定。六是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准备工作。

四、按时完成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及时完成20__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五、开展8.29测绘法宣传日活动

请县政府、县局领导在__通讯上发表署名文章,在县城、集镇主要街道悬挂横幅,在世纪广场大屏幕播放宣传标语,在县新华书店门前设立咨询台,并举办有奖猜谜活动。

六、做好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

开展征地、农转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宅基地、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涉及的勘测定界工作、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工作。

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这是一场深刻的行政审批革命,不是简单的放权,而是在中央部门淡化审批权力,强化监管职权的同时,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管理力度,提高了行政效率。

“国土资源部踩刹车:用地审批再度收紧,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加速,土地审批权限将进一步向中央集中,并由国家统一调控。”这条颇有爆炸性的“新闻”,于2006年6月20日见诸南方某媒体。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报道被各媒体广泛转载,甚至有媒体绘声绘色地勾勒出以中央集权为主的土地调控路线图,引起不少地方同志对于“中央集中土地审批权力”的顾虑和担心。

事实很快证明,这是一个纯属臆测的说法。两个多月后,《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衣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原来,改革的取向与上述说法正好相左,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没有向中央集权,而是淡化中央部门的审批权力,加大省级政府的责任。中部某市国土资源局的一位副局长说,看到这一规定,原先的担心全没了,并且对中央的改革部署深感振奋。

9月,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作客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时,主持人问:“一说宏观调控,人们就想到的是收权,像这次土地调控政策出来之后,是不是中央要高度收权,对土地增加控制力呢?”甘藏春给出了非常肯定的回答:“实际这几年,土地管理调控始终有一个比较明晰的思路,就是两个‘加强’,一个是加强省级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能力,一个是加强中央政府对土地利用的监管能力。”“我们的总体思路是,加强调控跟集中权力不是一个概念,相反来说,加强调控,恐怕核心问题是中央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监管能力,在微观问题上、具体项目审批上,应该尽量放到下面。”

2006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的审批方式作进一步明确。2007年起,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共84个城市正式启用新的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集权”说不攻自破。

改革审批制度,早就开始了

行政审批改革又被称为权力“自我革命”,改革探索早就开始了。2005年末,国土资源部即已部署开展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专题研究。

2005年12月28日,土地审批制度改革课题组会议召开,研究制定了《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专题研究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确立了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研究目标和方法、初定研究内容、机构设置及承担任务、研究成果、研究步骤和保障措施,并划分综合组和7个研究小组分头开展研究工作。次年2月,综合组和7个研究小组结合分管的业务,从完善审批制度和改革审批制度两方面着手开展研究工作。

课题组做了大量前期工作,比如,整理国内土地审批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作对比分析;围绕研究内容到一些省份进行调研,广泛听取地方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对土地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和改革土地审批制度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对重点问题和有针对性的建议进行了归纳、分析;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和土地审批的审查内容,认真梳理审批制度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布置调研工作;收集10多个国家(地区)有关用地许可的法律、法规并进行综合分析,为课题研究提供借鉴。

深入的调研和分析,越来越清楚地显示,过去那种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有很多不完善之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课题组有关负责人指出,中央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新职能,而过去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不完全适应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完全适应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的原则;不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减少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需要。具体而言,审批时间长、审批程序繁琐、一些地方规避审批、批后监督管理难以到位等,是旧的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开展专项研究,从制度根本上加以解决。

“中央部门淡化审批权力,强化监管职能。”课题组在认真总结工作、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了这条基本改革思路。有了这一研究成果,当国务院提出调整城市用地审批方式时,国土资源部就能很快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设计出调整审批方式后城市建设用地报批中各级职责、报批程序、报件资料和相关要求等。

应该说,2007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一旦下达,84个城市即我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就可以由各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这是新审批方式带来的新格局和角色转换。

有所淡化,有所强化

有所淡化,是为了有所强化。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集中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核把关。中央部门的审批权力确实有所淡化。但审批方式调整后,中央部门的监管能力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强化,省级政府的管理力度也相应加大。对管住管好新增建设用地来说,这些无疑都是利好消息。

对中央部门来说,主要是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对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查中,重点审查把关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以及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耕地总体情况。贯彻国家关于城市用地要严格控制规模,优化用地结构,落实产业政策的要求。在具体用地审查中,严格依据规划计划进行审查,结合考虑该城市存量土地的利用状况、上年度已批准用地的实施情况、按季度供地备案情况分析、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调查情况等,以体现“从严从紧、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精神,迫使城市压缩用地规模,尽可能节约集约用地,走盘活存量、内涵挖潜的路子。

从繁杂的具体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中央部门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和调查研究。在国务院批准用地后,中央部门要指导、监督地方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督促省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好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申报和征

地、供地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检查,特别要充分发挥派驻各地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作用,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或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将成为国土资源部对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工作重点。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将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报部备案的,暂缓受理该省份申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城市未报部备案的,暂缓受理有关省份申报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同时开展用地批后核查工作,对重点城市用地作实地核查,进行工作指导。

不再是过去那种“无责少权”的二传手,省级政府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其审核把关、检查指导的职能大大强化。首先,对城市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严格审查。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中心城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务院;不符合要求,应退回有关城市重新申报。

在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省级政府要对城市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包括对用地的项目或具体用途、用地勘测定界、履行征地前报批程序、落实征地补偿资金、确定征地安置方案、完成先行补充耕地、拟定供地方式以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审核把关。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踏勘论证,以保证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规定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和办理回复文件。

同时,省级政府要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与实施方案的申报、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指导有关城市按有关要求组织编制上述方案,发现问题不得通过或同意。特别要加强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审核和实施检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不得超出国务院批准的规模、区位和规划用途,不得违反省级政府同意的实施方案。一旦发现问题,就应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有关城市进行整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后,3个月内未实施征地或实施征地后2年内未供地的,应暂缓办理该城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

新的城市建设用地报批和实施流程中,省级政府成为一道非常重要的“关口”,具有行政审批成本更低、距离管理对象更近、监管更加便捷灵活等独特优势,既能对城市建设报批用地进行严格审查,又能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监管,更加有利于管住管好新增建设用地。

探索建立新型土地审批制度

当研究不断深入、改革向前推进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土地审批权力的认识更趋理性。 在严格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体系中,建设用地审批到底处在一个什么位置上,应该如何看待这个权力?土地课题组负责人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有效地配置资源,是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两方面重要措施。而宏观调控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才能提高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设用地审批,是必要的行政手段,但相对于经济和法律手段,它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按照“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要求,政府部门特别是中央有关部门,应该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强调控和监督管理。我们要从这个思路出发,探索建立新型土地审批制度。

这位负责人透露,今年课题组的研究重点是,落实和完善调整后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督促和指导地方具体贯彻落实,要求各地按照国务院2006年31号文件精神和调整后的用地报批要求,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进一步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对相关机构和业务人员充实力量,加强培训,明确要求,做好调整前后用地报批的衔接工作。同时,加强对各级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用地预测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国土资源部要进一步完善用地批后核查、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备案等相关规章制度,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对于新的审批方式,国土资源部将结合用地审查报批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城市用地情况,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工作。同时,总结经验,不断适应发展需要,进一步探讨改革的方向。

这次审批方式调整的对象是,报国务院批准的84个城市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方式则不在调整范围,仍需按原有关规定要求报国务院批准。这些项目包括: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下一步,课题组也将改革和完善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方式。

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八条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第九条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五条土地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

土地调查人员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土地调查形成下列调查成果:

(一)数据成果;

(二)图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数据库成果。

第二十条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

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军用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中央单位使用土地的调查数据汇总内容的确定和成果的应用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