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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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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规程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私人住房及私人临时性房屋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xx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区范围;建成区,是指在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覆盖的区域。建成区界线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实际建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控制区,是指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规划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坚持“从严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取消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

第五条城市居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私人住房。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私人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第六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区内农业人口的住房安置规划。

鼓励、支持社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配套设施齐全的商品住宅小区。城市居民取得住房的主要途径是购买商品住房,引导建成区内的居民住房逐步向住宅小区集中。控制区内的农户新增住房可采取统建安置方式解决。

政府按国家政策建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或廉租房补贴。建成区内尚未转为城市居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农户,可参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户执行。

第七条县政府建立建成区内危旧私人住房收购制度,鼓励危旧私人住房申请政府收购。对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土地无法建设的,可交由县政府收回或收购,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划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用于解决农户分户和征用集体土地搬迁农户的住房安置。

第二章安置小区规划建设

第九条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小区的建设和农户安置管理工作,并会同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做好安置小区的选址、规划和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条安置小区规划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

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安置小区规划选址,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严格履行用地报批程序,依法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安置小区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的原则。环境质量、建筑形式既要与建成区接轨,又要兼顾农户生产生活实际。

安置小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可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安置小区内农户的住房安排,要统筹兼顾。

第三章私人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永久性私人住房。已构成危房的私人住房,在两年内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建房许可,但翻建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多于原有的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在规划区内,不受理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安置小区未建设前,在控制区内,准许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户申请临时使用本村村界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临时性房屋。

在建成区内,对符合分户条件且已取得宅基地,不能被批准建房的农户,可将宅基地交由政府收储,给予相应补偿;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可优先解决经济适用房。

第四章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私人房屋建设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

(一)填写申报表;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三)拟建房屋图纸;

(四)有关相对利害人的意见;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翻建私人住房的,应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和该房屋的权属证书。批准翻建的私人住房,应在原房屋的边界内建设。

规划控制区内农户因分户申请建临时性房屋的,应持农户分户证明,申请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临时性房屋只准许建设一层。

批准的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建设永久性房屋。临时性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临时性房屋每次使用期限为两年。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折除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补偿不超过该建筑的成本价,不得申请产权调换;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逾期可申请延期使用,但每次延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安置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安置小区管理单位统一申请。农户的安置资格,由安置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审查。

规划控制区内符合翻建条件且自愿到安置小区的农户,可向安置小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安置的,原有危房自行拆除,所占用的集体宅基地由村组织收回。

安置小区安置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十九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建设、国土、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对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与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私人住房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私人房屋,由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拆除;对超标准建设的私人住房,由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划区内买卖和变相买卖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由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建设、国土、房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在私人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所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的土地上从事的建设;扩建,是指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大规模的建设;翻建,是指原有房屋已构成危房,拆除后重新建设;永久性房屋,是指两层以上(包括两层)的砖混结构、钢筋砼结构、普通钢结构房屋;临时性房屋,是指一层砖木结构、木结构、轻钢结构和其它临时搭建的房屋;农户,是指有承包耕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七条规划区内,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其它文物景点的私人住房建设,还应遵守文物保护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划内农户分户条件、安居小区建设办法与规划设计标准和建成区危旧私人住房的政府收购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人事管理规程范文第2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局《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

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

市交通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14号)精神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市非营利性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出行行为,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合乘的界限,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合乘,又称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出行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二、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为合乘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应当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实名注册,合乘车辆行驶证件信息、保险信息应当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登记。

三、合乘出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合乘车辆应当为驾驶员本人所有、具有本市车籍的七座及以下非营运小型客车且车辆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

(三)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取得所驾车型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出行线路应当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禁止以巡游方式招揽合乘者;

(五)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免收费用或与合乘者均摊共同出行期间的车辆燃料成本、路桥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得收取计时费用及其他费用;需分摊的每公里合乘费用总额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

(六)每辆车每天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4次。

四、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提供信息服务20日前向市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及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

(二)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拟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合乘运营模式、合乘服务软件设置及操作方式说明;

(四)车辆、驾驶员管理及合乘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置等制度文本。

五、合乘服务软件应当从技术上限定合乘次数、合乘服务范围等,不得设置合乘出行提供者预先查询合乘者需求信息的功能,禁止违反合乘规定的其他服务行为。

六、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提供合乘出行的时间及次数等。

七、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为违反合乘出行规定的行为提供信息服务,不得通过奖励、补贴等手段,吸引合乘出行提供者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八、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九、合乘是合乘各方自愿实施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者、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监管部门调取查阅合乘服务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等。

十一、合乘各方应当配合执法检查,主动提供合乘信息。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本规定自之日起实行,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按政策要求,现将《沈阳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涉及的主要问题概括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7年第60号)。结合中央规定,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9月29日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14号)。根据以上中央、省有关政策、规章精神,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反复调研论证,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概念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58号),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合乘的界限,规范其发展。

三、明确费用收取标准

为确保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互,明确其与网约车经营的区分,《管理规定》规定了私人小客车的收费标准,即提供者应当免收费用或与合乘者均摊共同出行期间的车辆燃料成本、路桥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不得收取计时费用。合乘费用每公里总额不得高于巡游出租车每公里运价的50%。

四、注册登记问题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备案,合乘车辆、驾驶员和合乘者必须在平台实名注册。

人事管理规程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书制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才培养模式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城市内部的交通运营能力不足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城市整体发展的核心要素,这就促使各大城市开始关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设[1-2]。因此在一些特大城市和一线城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在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逐步增大,呈现出供不应求的趋势[3]。由于缺乏大量的专业人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等或多或少的问题。对此,轨道交通行业出台了从业人员相关职业证书,对部分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获得相关证书才能进入相关岗位任职,这对从事轨道交通相关行业的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高职院校作为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一线岗位人才的主要基地,根据企业的要求对学校城市轨道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调整,将职业证书引入到日常教学进程和教学考核过程中,加强技术技能培养以满足企业对高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证书制度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融合还存在脱节、不匹配等类似问题。鉴于此,本文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证书制度的定义,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需求,探讨基于证书制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现状,给出了相关建议。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证书制度概述

1.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可以理解为城市高速发展的产物,它是一座城市的大动脉,这一大动脉的畅通与否直接影响城市的对外形象和发展速度。也正是因为这样,各大城市一直都很重视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性和发展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动态变化的过程,在不同的时代,伴随着城市交通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城市轨道交通主要有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岗位需要掌握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知识,例如客运和行车组织、指挥和管理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就是利用现代教学管理方法,培养学生具有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知识和技能,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业输送的综合能力较强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1.2证书制度

证书制度,从字面意思上看,就是获得某项证书,并将获取证书的过程加以制度化。证书制度能够对从业者在所在专业领域的技能水平或者职业能力的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也是某一岗位对从业者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的一种要求,它也反映了职业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证书制度就是从事城市交通运营管理的人员需要通过考试,获得该项证书,其作为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一项能力。目前,部分高职院校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证书制度引入到学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中,同时,部分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明确规定,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证书。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需求

按照国际上给轨道交通行业配备人才的标准比例,每1公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大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约60人左右。按照此标准,新修一条城市地铁,按照25公里算,大约需要1500人左右。以长三角为例,目前开通地铁的城市包括上海、南京、杭州、苏州、无锡、常州、南通、徐州、宁波、温州、绍兴等,还有部分城市的轨道交通正在建设中。每年对轨道交通方面的技术人才需要达到数十万。可见,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对于人才的需求量是极其大的。同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岗位设置包括车站秩序维护人员、调度人员、乘务员以及设备维修人员等一线岗位。高职院校作为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能够为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输送大量的人才。

3证书制度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问题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行业和证书制度的内容,需要大量的持有相关职业证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虽然部分高职院校已经将职业证书融合到人才培养方案中,但是相关岗位人才培养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证书和课程体系匹配度不高

部分高职院校已经将证书制度引入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但是在授课内容上大部分以教材内容为依托,未能有效地联系相关证书所需要掌握的内容,授课内容的局限性比较明显。具体表现在,部分专业教师根据课本的知识点,在完成制定的授课计划和授课内容的过程中,对证书相关知识和技能不是很了解,授课内容涉及证书相关知识甚少。部分教师虽然了解证书相关知识,而且在平时授课时渗透部分证书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但是未能引起学生的重视。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课程体系的开发和职业证书考核内容不匹配。虽然人才培养模式中,明确了将证书制度引入到人才培养方案中,但是未能细致地去开发课程内容与职业证书内容的融合度,学生只需要参加一定的集中培训,通过相关证书考试就行,未能体现出证书制度加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内涵。因此基于证书制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还只是停留在纸质上。

3.2证书内涵有待提高

通过对相关证书进行分析,较多的证书的取得主要依靠考试,对技术技能考核也大部分停留在理论层面。对一线岗位的实际操作层面的技术技能考核相对较少,只需要通过突击培训,完成考试就能获取相关证书,考试内容太过于片面化,不能体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企业对人才的需求。说明目前来说职业资格证书开发有待加强,需要对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进行细化,采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提升职业证书的内涵。此外,在丰富证书内涵的同时,细化证书的种类,提升证书与岗位的切合度,体现不同岗位对职业的需求。

4证书制度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建议

证书制度人才培养模式强调以“证书”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培养的核心,这就要求完善证书制度考核体现,打造适合证书制度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教师队伍。

4.1完善证书制度考核体系

证书开发需要与岗位特征相结合。正如前文所述,目前大部分证书制度的颁发都是由统一机构组织颁发,高职院校学生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者组织结构统一颁发相关职业证书。换个角度说,由于证书的取得以理论考试为主,缺乏技能技术的考核,与一线岗位强调的技能偏离度较大,因此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相关证书类似于一纸文凭,将其作为从业资格明显还不能足以说明学生能够胜任城市交通运营岗位。这就需要相关机构,包括企业、行业和政府机构组织不断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证书制度考核体系,将考核体系内容和标准与企业的岗位制度、特征等结合起来,依据岗位特征设置考核内容,真正实现证书制度既包含专业理论,又包含业实际岗位知识。

4.2优化证书制度下的教师队伍

证书制度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主要依靠专业的教师去执行。其中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在于对证书制度下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需要专门的部门去负责。需要对人才培养过程中的证书制度与实际教学过程的融合度进行过程性监督和考核;另外一方面,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高职院校要打造具有较强综合能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高职院校在设置师资队伍方面要按照“企业+证书”结合原则,集中力量打造精通职业证书考试、专业理论知识以及企业岗位特征的教师。学校要组织此类老师轮流深入到交通运输企业内部各岗位,了解企业岗位的需求和岗位特征,要将这种师资培养模式制度化、常态化。同时,高职院校要充分考虑教师的专业背景、专业理论知识特征,分门别类地将教师队伍进行分类,明确专职教师的培养方向,实现各类教师主攻、研究各自领域的职业证书制度。最后,定期的派老师出去交流学习,这类学习包括校企合作交流峰会、专家论坛会、证书制度研讨会等,借此开拓教师的视野,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

5结语

人事管理规程范文第4篇

城乡规划作为政府回应城乡发展现实需要的决策行为,在当今城乡快速发展的情势下备受关注,而城乡规划功能目的之实现,则有赖于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为维护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之中。当前有些地方,譬如,安徽省已开始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重点围绕城乡规划实施相关内容,来试行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克服领导干部随意更改规划等规划实施“走样”的窘境。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据此,研究如何完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近年来,我国学界多围绕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实施许可制度等角度出发,以探寻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路径,而较少从离任审计角度来寻求规划有效实施的路径。据此,本文拟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探寻如何完善并构建有效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以助力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内在理路之形成。

1 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的厘定

论及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必先厘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由于城乡规划所具有的独特性,从概念上分析,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政治或行政责任,它是领导干部违反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从本质上分析,领导干部对规划实施进行管控,不仅是一种行政职责使然的行为,更为一种职责内含的义务。作为委托行使职务行为的领导干部,不但拥有权力,也须履行权力所要求的职责。在城乡规划领域,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机关,不仅拥有规划制定、实施的权力,更有组织实施好规划的职责,如果其对规划实施不加以管控抑或通过权力予以“寻租”,这显然就违背了职责本质要求。从词形上分析,“职责”是“职务”和“责任”的组合体,因此职责内含义务是不言而喻的。况且“责任”本身就内含有对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负面情形所应接受惩戒的义务。如果职责内不含有义务,权力必会滥用。因此,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管控,应定位于领导干部既有管控的权力,更有管控的义务,如果不作此定位,势必会造成国家对领导干部管控责任进行追究时之依据缺失。

审计是监督行政的一种方式。对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情形进行离任审计,不仅是监督领导干部规范行政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的必要举措,其是我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某些领导干部随意改变规划抑或利用手中权力违规实施规划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就规划实施的情况在其离任时不加以审计,那么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审计的内容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有明显区别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重在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即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及项目许可情况等内容,而不是其它。因此,从本质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就决定了其审计的方式方法、内容等异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2 我国现有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缺陷

客观上讲,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关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制度规范,但在现实中与此相关的规范还是零星存在于某些规章制度内。依现有规范内容综合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足以反映出现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并没有完全反映出规划领域内责任的特殊属性。

(一)审计组织实施机关位阶低,难以树立审计应有的权威

据现有的规范内容分析,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组织实施机关仍由当地审计机关担任,其审计模式的实质就是下级审计上级。在形式上,由审计机关来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并无不妥,这也符合我国现行审计制度要求。但仔细分析之,可明显发现问题。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对象为省、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相对于审计机关而言,其权力持重更为明显。虽我国审计机关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当地政府的权力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不管怎样,相对于政府而言,审计机关是下级机关,其实际上所拥有的权力显低于政府。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难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涉和影响,进而其审计权威难以树立。据此毫无疑问,现行的下级审计上级模式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难免缺乏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发挥审计监督的应有作用

审计机关对城乡规划管控离任进行审计,通常与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染?济责任审计具有同步性。从工作开展的便利性上分析,这种同步性的审计极大地节约行政资源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问题的关键是,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与经济责任存在交大的差异。譬如,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绿线”“蓝线”管控执行等对城市发展及其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在执行期间就存在问题,但直到领导干部离任时才对其进行审计,其造成的损失就难以挽回。更为关键的是,当审计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时,确实发现存有重大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原先的规划可以撤销抑或更改,答案显然不是一概肯定的,直接撤销或更改规划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也是很大的,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存在错误的规划不能撤销又不能更改,显然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何况,直到离任时才审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这往往会导致所进行的审计成为“形式”。据此可说明,现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存在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需延伸说明的是,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应落在“审计”上,而不是“离任”上。因此,在审计的模式上,应采用“先审后离”,而不是采取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同的“先离后审”的模式。

(三)审计方式方法存在局限性,难以适应审计监督的需要

按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离任进行审计的方式方法,主要是采用检查、验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等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即使是其后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南(2012)》对审计的方式方法作了细化,但这些方式方法仍只能适用于领导干部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而不能适用于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城乡规划管控侧重的是“管控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违规的抑或未履行。因此,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是对管控行为的审计监督。于此,如果依旧采用传统的“检查、验看凭证”的方式对其进行审计,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当然,这些行为的“载体”有可能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但这种书面形式与会计凭证是有显著区别的。譬如,用地许可虽是书面文件,但其与会计凭证明显不同。据此,如用经济审计的方式方法对其进行检查、验看,显然是行不通的。

值得延伸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没有引入公众参与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等第三方评价机制,这使得该项审计工作之结果的正当性及实效性大打折扣。当然,除上述主要问题及缺陷外,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还存在诸多其它问题,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赘述。

3 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完善进路

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也不例外。据上内容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存在问题的。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值得深思的。为达致理论上的自洽,笔者认为根据实体与程序等方面内容对其予以规范上的完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内在理路,这也是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得以完善的根本进路。

(一)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

为使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能够顺利推行,应在法律层面对其加以宣示。接下来的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既与审计有关,更与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有关,那其应该在哪部法律上予以宣示?也许有人会讲,既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作为审计的一种类型,其应在审计法内予以宣示,但笔者则有不同的看法。虽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审计内的一种类型,在一般法理论上,其应受审计法的规制,但究其实质,其与城乡规划法更有极为密切的关联,且审计的内容多与城乡规划法所定的实施内容有关。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下规划实施过程中所生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形下,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更为恰当。如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强行加入审计法内,这会使得审计法之法条内容变得突兀,且破坏了整部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当然,这不是说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不受审计法的规制,而是作为一种单行法上的特例而存在。

那么,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安放在城乡规划法何处为妥?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际,笔者认为将其放在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内”为妥,因为审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需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追责,如将其放在“总则”抑或其它章节之内,就显得没有凸出审计之目的功效。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所有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相关的内容独立成章。当然,对于这一法条放之何处,学界仍可进一步讨论。

(二)在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

依过程论分析,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剑指”的是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其是督促纠正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不力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于此,不管是作为过程的监督还是作为依法治国结果的监督,其都需要法律程序作为载体。严格意义上讲,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非当前法律上的概念,但该审计具体可概述为相关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依通常程序法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程序至少应包含主体、客体以及程序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主体”解决的是“谁”承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组织实施工作,客体则是解决审计“谁”及审计“什么”的问题,而程序运行机制解决的“如何”开展该项审计工作。

接续上述内容分析,由于现行审计模式为下级审计上级,即相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审计的主体为下属的审计机关。因此,这种审计的权威在相对意义上讲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设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应由上级审计机关主导该项审计工作的实施。当然,由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涉及到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上级审计机关在进行该项审计时,应邀请相关规划部门抑或第三方部门参与。至于客体方面的内容,因为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本身就较为清楚地表明了该项审计的对象,就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划管控履职情况,所以此项内容无需赘述。接下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如何运行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运行环节上,审计程序的启动、审计、作出决定、说明理由、公示等该程序运行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审计程序的启动应有别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如上所述,应采取“先审后离”的模式;而审计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不能简单的采用检查、验看凭证等方式方法,而应采用听取群众意见、调阅相关卷宗以及吸纳专业人士评价意见等综合的方式方法进行;公示环节则是要将审计结果向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如在公示阶段发现问题等必须立即纠正。

人事管理规程范文第5篇

一、对当前班级管理的现状分析

1.班级的规模与学生的构成

就目前大多数的学校而言,因教师、办学条件的限制,在班级规模的设置上,基本都是满员或者超员,在不发达地区犹为突出,每班学生人数众多,多的70多人一个班,少的也是50多人一个班级,给班主任常规管理中无形地增加了许多压力,时有力不从心的感受;因社会、家庭、个体的因素,学生生源的组成更是参差不齐,学生对事物的认知水平,以及对学习的态度,对纪律的约束,对人生目标的树立,更是长期困扰班主任的问题,有些学生因父母外出务工,无人监管,养成了很多的不良习惯。有些家庭对子女不能正确引导,让学生变得孤傲自满,听不得满点批评,还有部分学生自私狭隘,对集体观念淡漠,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

2.班主任的工作结构与环境

学校是由每个班级组成的―个有机整体,班主任则是班级的具体管理者,学校的班主任都是由教师兼职而做的,可又是学校德育工作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班主任投入的精力与情感,往往对一个班级的良好班风、学风的树立,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做学生的良师益友,提高班级管理效率。

1.以人为本,倾注师爱。

人际交往的融洽、和谐是以真诚为前提的。“以心换心”,以理解为桥梁,人与人之间便能得到思想感情的沟通。“亲其师,信其道”这是历代教育家总结出来的教育经验,是教育的最高境界。工作中,我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放下自己的身份,以情育人,以情感人。高尔基曾经说过:“谁爱孩子,孩子就爱谁。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可以教育学生。”走进学生们的世界,开启他们的心灵窗户这老师用心去开启,用心去对待,从心理上做他们的知心朋友。做知心朋友就就要与他们拉近距离,彼此信任,让学生从心底接受你的教育。教师在与学生的沟通交往中,把交往方式控制在成人状态,把学生看成是平等的交往者。美国罗杰斯的“人际关系”理论,前苏联的“合作教育”,现代的“和谐教育”等都论述了良好的师生关系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良好的师生关系必须依靠浓厚的师生情感来维系。因此,重视“感情投资”,以情感人,使学生因感到温暖而把班级当作自己的“家”。从而形成―个温情脉脉。人人“爱家”、“报家”的“家庭式”的组织。在这样的班级中,学生容易接受老师的教育,与学生的沟通作为老师应多渠道的,这样有有利于学生接受,平时说话谈点学生感兴趣的,说点家常,对于一些心理问题也可以用我和老师说悄悄话的形式,让他们用书面语言来表达。班主任都有过这方面的经历有些孩子生理成熟了,但心理还不成熟。但他认为自己长大了,对一些问题是是而非,逆反心理还很强,你严了他受不了,行为上看不出来,而心理叫劲。不闻不问他们又以为自己是对的。对这个问题我就采取了说悄悄话的形式,让他们有倾诉的对象,你可针对具体的情况,帮助他们解除心理的疑惑,达到明辨是非的目的,效果不错;不同的孩子沟通的方式也不同,遇到比较倔强的孩子,逆反心理强的,老师要冷静,要细心。抓住时机解决问题。

朋友要以诚相待,要相互信任才能成为知心朋友。与学生交朋友也是同样,有了可信度,我们所施行的教育才能顺利进行。老师的凝聚力会强大,良好的班风才会建立起来。

2.身先示范,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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