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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察报告

人事考察报告

人事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XX,男,19XX年X月生,汉族,本科学历,XXXX人。20XX年6月XXXX大学XXXXXX专业毕业,20XX年7月参加工作。

考察组于20XX年X月X日,前往其工作单位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考察工作,通过个别谈话和座谈,以及民主测评的方式,对林刚同志进行了考察。

XXXX同志于20XX年6月XXXX大学XXXXXXX专业毕业,同年7月进入XXXXXXXXXXXXX公司工作,在各个项目都表现良好,一直在基层工作,不局限单个专业,努力好学,与领导同事相处融洽。

XXX同志思想上立场坚定,认真学习精神,学习上自我施压,勤于思考,工作上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作风上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做事光明磊落,为人坦荡,做到了自重自省自励。

20XX年XXX同志经过XXXXX委员会讨论,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20XX年X月,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X月获得XXXXXX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XX同志考察期间,反映良好,未发现本人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和其他不良记录。

同意林刚同志拟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察人:

 

     

20XX年X月 X日

(盖        章)

人事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一、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度、主要做法

1999年天津会议之后,重庆市开始全面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XX年重庆市召开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动员会议,计划用5年时间,在XX年底前全部搞完。截止今年8月底,市属64个部门展开62个,40个县(市)区展开27个,近20万人签订了聘用合同,占42.9%。其中有13个部门、7个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聘工作全面完成。在改革中,分流人员达16322人,主要集中在教育系统。通过改革,扩大了事业单位用人自和内部收入分配自,增强了事业单位活力,极大地调动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一)加强领导,确保“事改”有序推进。为了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重庆市人事局非常重视市委、市政府两个层面的领导和督促作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王鸿举亲自担任。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原市委书记贺国强同志亲自到会指导,并做了重要讲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目前已召开了六次。“事改”方面的文件有12个是经过市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由组织、人事两家联合印发,提高了文件的权威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4名专职工作人员,3名兼职工作人员,其中常务副主任由市人事局一位助理巡视员担任,专门负责抓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市政府每年给“事改”办拨付业务经费10万元,专项用于“事改”工作。同时,重庆市还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改革深化年”的重要工作之一,建立了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和每月通报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各部门主要领导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县、市、区和各行业系统改革进度进行统计和通报。通报直接对县、市、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对改革力度大,成效显著的给予记功;对领导不重视,推进步伐迟缓的做不合格处理,单位不得评优,领导个人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对于重庆市委办公厅这样的单位,由于没有及时上报改革方案,事业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都敢于直接报到市委书记那里,上压态势明显,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重庆市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面,比较重视改革氛围的营造。具体表现为:一是改革之前,就组织精干人员深入各县、市、区及各行业进行调查摸底,充分了解和掌握了全市事业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人员数量、经费来源,做到了底数清、改革思路清,为全面推进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层层召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措施及相关政策、规定明了于最基层,既不夸大,也不隐瞒,扩大了基层群众的知情权,提高了基层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重庆市非常重视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舆论造势效应。改革之初,重庆市各大媒体集中2个月时间,对“事改”工作进行了专题宣传和报道,大造改革声势。改革中,每出台一项政策、举行一次工作会议都要通过各种媒体进行报道,而且还根据“事改”工作的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媒体通气会。尤其是今年,重庆市将所有出台的政策及“事改问答”56题全部上网,扩大了宣传,增强了工作透明度,营造了积极的改革氛围。

人事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作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作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造反权和监督权,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按任务和需要分为:

(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二)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三)后备干部的考察;

(四)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

考察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

考察预告形式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领导干部交流后任现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3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条

考察预告程序:

(一)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二)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或述职评议会、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内容;

(三)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第四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公示或预告;

(四)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第六条

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划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着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荛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求署报本人起初姓名。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应加盖公章。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都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线索清楚。

第七条

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着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者,要按有着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及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考察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反映人的登记和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组成员如胡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按有着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要与差考察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预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人事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追究的责任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及有关干部工作的其他制度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对干部正式批准任职之日前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无论是其组织或个人,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检两院,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其工作部门。

第五条推荐责任追究。推荐责任追究分为组织推荐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个人推荐责任追究和个人自荐责任追究。

(一)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没有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民意,推荐情况失真的,以及推荐的干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对主要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推荐情况严重失实,对单位党组织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所推荐人选有严重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明知所推荐的人选有严重问题,仍坚持推荐,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个人自荐时隐瞒本人问题、虚报政绩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党内警告处分;纠缠组织、跑官要官的,视其情节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凡在推荐期间,隐瞒或歪曲民主推荐情况、违反规定搞非组织活动的,给予主要责任者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考察责任追究。考察责任追究分为考察组织者责任追究、考察人员责任追究和被考察单位党委(党组)责任追究。

(一)考察组织者因考察方案不全面,没有提出严格要求和考察人员素质不高等导致考察工作质量不高或考察情况失实失真的,视其情节,予以组织处理。

(二)考察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重视不够,未作了解或了解不清,导致考察失真,造成用人失误的,视其情节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察人员不坚持原则,阻止知情人反映情况,以及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是组织人事部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四)考察人员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指出错误,批评教育。

(五)考察人员不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应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犯纪律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考察人员泄露组织人事工作秘密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处分。

(七)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不向考察组反映真实情况或故意歪曲事实,为达到个人目的以各种方式指定谈话人或阻止知情人反映真实情况等,造成考察失真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考察对象进行非组织活动,搞串联、拉选票,情节较轻的,取消考察对象的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处分。

第七条呈报责任追究。凡不能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干部情况,弄虚作假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负责人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领导责任追究。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相应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给予党内警告直至处分。

(一)违反《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程序任用干部以及造成用人失误的。

(二)任用干部未经党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的、领导干部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决定的、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调动时突击提拔干部以及临时动议讨论干部任免的。

(三)凡应依照法律、条例、章程选举产生的干部,未依法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

(四)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过错或多次发生工作失误,下级党委(党组)在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用人失误的。

(五)对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或对干部工作中的严重问题隐瞒不报、有意不查的。

第九条在推荐、考察、呈报等选拔任用干部环节中索贿受贿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不及时纠正错误多次失察失误的;

(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揭发、控告人的;

(四)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给予党纪处分,同时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按政纪处分规定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负责对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用人失察失误问题进行追究。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组织部门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人事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违反《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用人不当,在群众中反映强烈或对工作造成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部门

和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对失察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严格审查,分

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个人应负的责任,分清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及主要承办人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委,市直党政工作部门党委(党

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推荐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都有向党组织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地推荐优秀干部人选的权利和义务。推荐干部实行责任制,所推荐人选失实失真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干部推荐的组织工作负全部责任。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参加推荐人员范围和推荐程序等拟定推荐方案。推荐要严格按方案进行,不得隐瞒、谎报民主推荐结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要对推荐单位通报批评,进行重新推荐,并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对在民主推荐中搞串联等非组织活动不采取制止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所有参与非组织活动的党员干部,不得列为本次考察对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处分。

第七条个别谈话推荐时,谈话推荐人要对谈话内容负责,如实评价被推荐者的品德、才能。对故意歪曲事实,借机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党委(党组)或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按《条例》规定进行;不实事求是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明知被推荐的干部有严重问题,但隐瞒事实,坚持推荐的,给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推荐人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委(党组)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党委常委(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上报的,推荐结果无效,同时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诫勉或党内

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推荐工作的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或对参与推荐人员把关不严,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调离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对该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

导和分管领导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未按《条例》规定程序集体研究确定,或者没有完备的推荐材料,或者没有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把民意低、群众威信差的列为考察对象的,给予考察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上级党委考察组的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考察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考察干部时,参加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特别是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如实向考察组提供被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有关情况;有关部门、机构要提供被考察对象有关真实情况的材料。违反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考察组如违反《条例》规定的考察原则和程序,擅自变更考察方案,造成工作失误或者给考察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对考察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考察组对考察中发现的情况或问题,未作调查或者调查不够清楚,或者在考察材料中不如实反映、不如实向组织汇报,甚至有意隐瞒和夸大事实、弄虚作假,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五条考察组成员篡改记录或有意误导谈话对象、误记谈话内容、泄露干部考察情况等违反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或者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组织人事干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调离组织(人事)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考察组在考察期间违反规定接受被考察单位或考察对象礼物馈赠,参加被考察单位或考察对象举办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活动,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影响,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考察组成员按照《条例》规定,需要回避而未能回避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组织(人事)部门应予及时调换。拒不报告纠正的,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考察,未按照《条例》规定,全面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意见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考察组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要及时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报告。未通过集体研究而确定的领导班子任用建议方案,均为无效方案,对私自确定方案的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经干部管理部门考察的干部,已经提拔任职的,其考察材料要存入本人档案。违反规定不及时存档或存档不全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

第四章任免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规定,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同级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一律无效,并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党委(党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集体研究,并经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对违反规定决定干部任免的党组织,要通报批评;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有关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复议,或者是阻挠复议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干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将干部推荐、考察情况在党委常委会、党委(党组)会上详细汇报并提出使用建议。对于汇报不真实,或有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导致用人失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党委常委会、党委(党组)会的记录人员,应当详细、准确地记录干部管理部门对干部的介绍和参加会议的每一位成员的意见。对于记录不详细、不准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弄虚作假的,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党委(党组)研究干部问题实行回避制度。凡会议研究的干部与参会成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在研究该干部的使用问题时,该参会成员应主动回避。违反规定拒不回避的,对该成员给予批评、诫勉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在己经明确工作调动或者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调离后仍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干部调整任用前,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且群众影响大的干部;

(二)破格提拔的;

(三)越级提拔的;

(四)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与领导干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或系统提拔的;

(五)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又重新提拔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提拔任用干部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需报上级审批和实行备案管理的,要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组织部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等资料和职数情况如实上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把关审核。对不按此项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上级党委根据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作出诫勉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成员及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干部工作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经考察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公示。没有公示或不按规定进行公示,致使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检举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对拟任人选的有关问题没有及时发现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建立选拔任用干部考试工作责任制和竞争上岗工作责任制。凡参加命题、考务、阅卷、面试和监考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责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有泄露试题内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考试结果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考务管理工作松懈,考场监督不力,以致考场无序、发生舞弊行为的,根据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给予考务管理的组织者和具体工作人员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判卷和面试时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泄露试题的,取消有关责任人判卷或考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追究责任时,需对干部进行诫勉、组织调整或免职、降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处理。需对有关干部作出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处理。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党组织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条例》规定,应受纪律处分,但能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三十七条组织人事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一般应调离组织(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