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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管理案例

土地资源管理案例

土地资源管理案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修订与改革

一、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修订的意义

我校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是由原来的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演变而来的,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在1993年开始招收本科生,当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有“五朵金花”之称,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是在2001年才开始招收本科生,目前在校生达300多人,已有毕业生近千人。尽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了几次调整,但仍存在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特色不鲜明、优势不突出等问题,因此,进一步探索土地资源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既突出我校的专业特色、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又符合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科委员会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要求非常有必要。现在又面临新一轮教学计划的调整,该课题的研究将为新一轮教学计划的调整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案,有力推动我校的教学改革。

二、各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60多所高校开设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由于不同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发展背景不同,各类院校在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上各有侧重,但大致可分为偏重技术型人才培养和偏重管理型人才培养两大类。其中农业类、经济类院校多偏重于管理型人才培养;理工类、地质类院校多偏重于技术型人才培养。

(一)各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现状

1.中国地质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的基本结构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实践必修课―选修课”的分段组合模式,构建了公共基础类课程模块、土地资源类课程模块、信息技术类课程模块、土地经济类课程模块、工程技术类课程模块和土地管理类课程模块六大课程模块。

土地资源类课程模块课程设置有:土地资源学、土壤学、景观生态学、土地评价等课程。

信息技术类课程模块课程设置有:土地信息系统、测量学、土地资源遥感、GIS原理与应用、GPS原理与应用等。

土地经济类课程模块课程设置有:土地经济学、不动产估价、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城市土地经济学、物业管理等。

工程技术类课程模块课程设置有:地籍测量、农田水利、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等。

土地管理类课程模块课程设置有:土地管理概论、地政学、土地政策与法规、地籍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学等。

2.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如下:

主干学科:公共管理学、应用经济学。

主要课程: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学原理、公共管理学、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政策、城市经济学、城市经营与管理、城市规划、不动产管理概论、不动产经济学、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市场营销、不动产估价、不动产政策与法规、不动产投资分析、不动产金融、不动产市场分析、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行政学、土地资源评价、土地信息系统、土地政策与评价、地籍管理、统计学、测量学。

3.广西师范学院

广西师范学院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如下:

专业必修课程:土地管理学、土地经济学、土地法学、土地资源学、土地规划学、土地信息系统、土地利用管理、地籍管理学、不动产评估。

专业必选课程:西方经济学、管理学、自然地理学、地图学、测量学、地籍与房产测量、遥感概论。

专业选修课程分为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不动产评估和资源环境管理四个方向。(1)土地资源管理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整理与耕地保护、数据库技术、地图制图技术、专业软件操作及应用、城镇规划、土地可持续利用;(2)房地产经营与管理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建筑识图与房屋构造、房地产投资分析、房地产营销与策划、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市场学;(3)不动产评估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估价实例分析、资产评估学、建筑工程概论;(4)资源环境管理方向的专业选修课程:可持续发展引论、环境学概论、土壤地理学、矿产资源管理、资源环境经济学、区域分析与规划。

实践类课程:测量学实习、地籍与房产测量实习、地图学实习、设计、土地资源学实习、地籍管理实习与设计、土地规划学设计、不动产评估实习、土地信息系统设计、毕业论文、综合实习。

4.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如下:

主干学科:土地资源学、土地管理学、土地规划学、土地经济学。

主要课程:管理学原理、地学基础、地籍测量、土地资源学、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制图学、土地制图技术、土地信息系统、土地资源评价、土地管理学、土地政策与法规、土地经济学、土地利用工程、土地规划、水资源与农田水利、不动产评估、测量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英语、应用写作。

(二)启示与借鉴

从各高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来看,各高校的课程设置都是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设置课程,没有统一的课程体系,因此培养方案的修订关键是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

三、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修订与改革思路

经过与专家、教师、已毕业学生及在校学生研讨,我校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修订与改革思路确定为:突出自己的优势与特色,为首都服务。根据该思路,制定了2008版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培养方案。要点如下:

(一)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本专业培养为首都经济服务,掌握城市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相关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从事土地管理、土地利用规划、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房地产项目投资分析、房地产市场研究、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二)课程体系的修订与改革特点

1.专业特色

以土地管理为专业基础,以房地产经营管理为专业特色,突出城市土地开发与利用,结合房地产业运作结点,将知识体系、课程体系、产业运作体系和就业岗位体系相互贯通。

2.人才培养特色

倡导理论联系实际,使课程设置与就业充分链接;通过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强化专业技能的训练;通过考察、实习、实验课等环节,整合专业知识并与操作实践紧密衔接。

3.课程特色

本专业包含“土地资源管理模块”、“房地产开发经营模块”、“城市经济与管理模块”和“工程与技术”四大课程模块,四大模块都设置了基础性课程和专业性较强的深化课程,既考虑了课程设置的规范化要求,同时又强化了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特色与优势。

(三)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

2008年起新实施的土地资源主要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通选课、实践教学”组成。

其中,学科基础课有:经济学原理、会计学、公共经济学、管理学、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学、经济法、市场营销学、统计学、城市经济学。

专业课有:土地资源学、土地经济学、土地管理学、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经济学、房地产金融、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利用规划学、地籍管理、土地信息系统、物业管理理论与实务。

专业选修课:城市规划与管理、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城市生态学、房地产投资分析、建筑工程识图与应用、北京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遥感技术概论、不动产制度分析、房地产市场理论与实务、建筑工程概论、房地产企业融资筹划、国外不动产理论与实践(双语)、房地产信息管理与应用、城市管理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估价案例、城郊土地流转与管理、智能建筑管理、房地产税收、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房地产策划案例、建筑工程造价。

该课程体系凸显了“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经济与管理”和“工程与技术”四大课程模块,既考虑了土地专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规范化要求,同时又强化了我校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特色与优势。

“土地资源管理”模块的主要课程有:土地资源学、土地经济学、土地管理学土地利用规划学、地籍管理、土地信息系统、城郊土地流转与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模块的主要课程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经济学、房地产金融、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投资分析、不动产制度分析、房地产市场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企业融资筹划、国外不动产理论与实践、房地产信息管理与应用、房地产税收、房地产估价案例、房地产策划案例。

“城市经济与管理”模块的主要课程有:城市经济学、城市规划与管理、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城市生态学、北京城市规划理论与实践、城市管理制度与政策、城市基础设施经营管理。

“工程与技术”模块的主要课程有:建筑工程识图与应用、遥感技术概论、建筑工程概论、建筑工程造价、智能建筑管理。

通过这次课程体系调整,更加明确了我校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定位和专业特色,既贯彻了2004年全国土地资源管理院长系主任联谊会会议精神,把土地资源学、土地经济学、土地利用规划学、地籍管理、不动产估价和土地信息系统6门课程作为核心课程,又体现了我校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鲜明特色;进行了课程体系的优化,使课程的先后顺序更加合理;为学生自由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专业选修课给出了46学分的课程,学生在其中选购30学分即可;重视实践教学,增加了实践环节,增设了实操性很强的一些课程,如房地产企业融资筹划房地产估价案例、房地产策划案例等。

参考文献:

[1]周伟等.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修订与特点[J].中国地质教育,2004,(4).

[2]王永东等.构建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的探索[J].中国农业教育,2007,(3).

[3]袁春等.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研究[J].中国地质教育,2007,(1).

土地资源管理案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方普通高校;工商管理教育;案例中心

由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强劲发展,工商管理类专业迅速成为高校中的显学和年轻人心中的香饽饽,莘莘学子趋之若鹜,争相报考。但在实际运作中,各高校的工商管理教育由于理念、资源、制度等因素的制约,发展结果却大相径庭。名牌高校的工商管理类专业炙手可热,地方普通高校(本文所指的地方普通高校为非重点高校,主要是在高考录取时的二批和三批次学校)却存在学科发展缓慢、专业建设滞后、学生就业面临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地方普通高校的管理教育重理论轻实务,重传授轻参与,脱离社会实践的缘故。

一、案例教学概述

案例教学是管理学教育中一种不可替代的重要方法,就是用真实生动的商业事实材料服务管理教学,使之所蕴涵的管理知识、能力要求和思想教育达到预想目标的一种教学范式。

案例教学没有正确答案,只有解决问题的不同方案。通过案例教学,训练学生系统思考问题的方法和采取行动的勇气与决心。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传授者,而更多的是课堂讨论的组织者,教师通过启发、引导和总结,汇总大家的智慧,总结集体的经验。

从教学内容看,案例教学不但可传递更多信息,扩大学生视野,而且能深化课授内容,拓展教材知识;从教学过程看,它强调全员参与,彻底打破注入式课堂教学模式,通过师生互动,营造活跃的课堂氛围,使师生情感沟通,思想交汇,对塑造学生的良好个性大有裨益;从能力培养看,它不仅能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其信息摄取加工、方案设计、比较分析等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而且能充分挖掘学生潜能,最大限度调动每一个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是培养学生实际管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案例教学的发展

西方的案例教学历经1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一个以哈佛案例库为核心,以毅伟(RichardIvey)案例库、欧洲案例交流中心等为补充的案例库体系。1920年,哈佛成立案例开发中心,次年出版了第一本案例集,由此奠定了管理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基础。案例教学始终是哈佛商学院最主要的教学形式,超过教学总时数的80%;哈佛商学院每年大概编写350个案例,涉及各种科目,覆盖了商业问题中广大区域。从1923年起,毅伟商学院就开始使用案例教学,其案例库现有2200多个案例,并以每年300~400个的速度在更新。案例已交流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的100多所高等院校和100多家大型企业,每年向校外读者出版销售案例拷贝约50万个。

国内最早推广案例教学和进行案例库建设的大连理工大学,1999年成立管理学院案例研究中心,经过十几年积累,已收有教学案例900多篇,覆盖工商与经济类课程24门,主编《管理案例教学研究》内部期刊21期,公开出版专辑18本推广案例教学法,共举办30多期案例教学与编写培训与研讨班。

北京大学管理案例研究中心更是借助北大品牌,通过科学运作,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和企业家讲座,创办《北大商业评论》杂志,出版了32本案例和管理类书籍,主办了包括“中国最受尊敬企业”、“中国管理学院奖”等评选,为国防大学等所有军队系统学院示范案例教学,发起了囊括中国顶级企业和跨国公司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同盟”,与50余家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媒体建立了紧密合作。北大案例中心已经发展成为国内首屈一指的案例库。

国内其他高校如清华大学等也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管理教学案例库,对于促进管理教育和学科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地方高校建立案例中心的必要性

工商管理学科的性质决定了工商管理类学院与企业、与社会联系的紧密性。没有好的案例,没有一个在学科、企业规模、企业性质、行业、区域、案例功能等齐全的案例库,案例教学就成了无米之炊、无源之水,就不可能开展有效的案例教学,工商管理教育也就不可能真正联系企业实际。

目前国外案例很难让学生进入情景,找到真实感。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使用国外案例存在对案例背景的理解和语言文化的差异,常有隔靴搔痒的感觉。知名跨国公司的案例和大型组织、国际化问题等可以引起学生的兴趣,但中小企业案例则使学生兴趣索然。

地方普通院校虽然在诸多资源方面受到限制,但应主动向名牌高校学习,在某些领域甚至有敢于超越名牌高校的勇气和信心。因此有必要组建以本土企业实践为基础的地方普通高校管理专业案例中心,以“促进管理教育,提炼管理思想,提升管理水平”为使命,立足本土,面向全国,通过案例研究,使之成为一个系统收集、整理、管理河南本土案例资料的平台,以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学院的长远发展服务。

案例中心将统一编选、制作本土案例,重点放在本土企业,不断及时更新案例,使入库案例具有良好的覆盖性和系统性,并形成大量企业素材积累,从而为教师和学生使用案例和企业研究提供方便。中心将与其他院校案例中心、培训机构以及商业报社等进行案例交流和共享,从而扩大案例的使用范围。通过整合师生、企业等资源,使案例不断得到教学检验和市场检验,从而使案例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通过总结提炼本土企业成功的精髓与失败的教训,形成本土特色的管理思想、理论和方法,为管理教学和研究提供丰富的案例,对于促进管理专业教学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能够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和专业咨询,提升本土企业家的领导和管理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

四、建设案例中心的关键要素

要建设好地方普通高校管理类案例中心,至少需要有六种资源:

1.精神资源。案例中心的建设成功与否,首先在于学院对案例教学重要性的认识,哈佛商学院、毅伟(RichardIvey)商学院等案例库之所以成功,是院方对案例教学高度重视的结果。案例中心的建设需要一批热衷于案例研究和案例教学的教师,对案例中心的建设有一种精神动力。案例中心全体成员要清醒意识到案例中心建设对工商管理教育的重要价值和对本土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增强使命感;案例中心要成为一个良好的事业平台,使案例中心人员在案例采写过程中得到锻炼,为个人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案例中心建设要有明确的远景和目标,从而发挥远景和目标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2.组织资源。为了推动案例中心建设,必须有一个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坚强组织。这个组织并不需要庞大编制,而是一种精干的网络型结构,主要依托工商管理学院的丰富资源,发挥资源整合作用。这些人员的工作范围不但包括案例采写、编辑与整理,案例查询系统的建设与维护,而且包括和其他学校、企业、培训机构与媒体的日常联络、交流等工作。国内有些案例库完全依靠个别老师推动,其未来发展是缺乏动力的。只有形成组织,才能持续坚定地推动案例库建设。

3.资金资源。案例中心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直接成本包括差旅费和劳务费。具体费用包括案例开发费用、案例储存费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各种研究资料的收集整理费用,以及外部联系费用、办公费用等。其中案例开发费用所占比例最大,主要包括差旅费、教授指导和写作人员劳务费,由于案例采写对写作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因此人力成本相当高。而且,一个优秀案例需要反复修改,这也导致案例采写成本的上升。

4.素材资源。企业的管理实践是案例之源。改革开放30年来,一批批本土企业的成长和没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这为案例中心建设提供了新鲜而丰富的素材资源。但是,要成功开发管理案例必须解决好企业的合作问题。因此案例中心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互动,逐渐调动企业积极性。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传播案例教学成果,在社会上营造一个重视案例教学的氛围,把企业(公关)需求和案例采写要求相结合;另一方面,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分析,使企业感受到案例采写能够帮助企业分析形势、理清思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从而使企业认识到案例教学对中国管理教育和企业经营的重要意义,赢得企业的认同和支持,使企业消除顾虑,愿意公开自己的真实情况,接受客观中立的案例采写和调研。

5.市场资源。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带动了对管理教育的庞大需求,社会公众、学生以及企业,都在管理知识学习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案例中心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市场资源及市场化运作,这对案例中心建设和案例教学推广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市场是检验案例库建设成败的最终标准,市场化运作有助于解决案例中心建设的资金缺口和人力资源缺口,有助于加强工商管理学院及教师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从工商管理学院教师那里获得有益建议,教师通过对更多企业的研究,可以增长企业经验,加深对企业运作的理解,从而提高案例教学和研究水平。

6.品牌资源。品牌是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命之源。案例中心的建设决不是权宜之计,应充分发挥传统优势,整合工商管理学科的各种资源,千方百计努力把案例中心办好,办出特色,办出水平。要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工商管理学院与企业的联系,定期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和企业家来校开展讲座或担任客座教授,主动联合企业进行管理创新的研究,努力向企业推介我们学院的教师及其研究成果,不断提高案例中心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将其打造成为学院的一张名片。

五、结语

综上所述,早日组建案例中心,是地方普通高校工商管理学科发展的需要,是教师搞好教学与科研的需要,对于提升管理教育教学水平和促进学校的兴旺发达,乃至本土企业的发展都将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希望各高校管理学科的决策者们早做决策。

参考文献:

土地资源管理案例范文第3篇

一、工作任务

(一)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工作。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2013年度国土资源执法大清查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对中省市重点项目、基础设施、民生工程违法用地,开发园区项目违法用地,矿产勘查开采违法项目)批而未用和闲置土地,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等进行全面清查清理,分类整改处理,切实规范用地行为。

(二)开展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严把政策界限,认真检查整改,严肃问责追究,坚决把违法用地比例降下来,确保县政府不被约谈问责。同时,要提前谋划2013年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早安排、早着手,把问题提前整改处理到位,确保顺利通过2013年度卫片执法检查。

(三)开展土地例行督察自查自纠工作。根据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及利用、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土地整治等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县发改、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等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不掩盖、遇到矛盾不回避,坚决依法整改,处理到位。

(四)开展盘活存量用地提高供地率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市盘活存量用地提高供地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尽快摸清全县批而未征、征而未供、未批先占土地基本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存量土地盘活方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工作步骤

(一)学习动员阶段(10月12日至17日)。成立县国土资源大清理大清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印发工作方案,召开全县国土资源大清理大清查专项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各级干部的工作责任感、紧迫感;要加强对抽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政策、掌握方法,推动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自查自清阶段(10月18日至31日)。本次国土资源大清理大清查以《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政策规定为依据,对出台的地方性政策规定一概不作为有效依据,并将地方性违规优惠政策全部列入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不允许地方政府违规减免税费等行为发生。各相关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全市土地管理自查自纠、交叉检查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归类存在问题,对照土地例行督察的内容和要求,查找相关的、可能存在的、遗漏的问题,确保不留任何死角和隐患。对于梳理出来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及时上报县国土资源大清理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完善阶段(11月1日至20日)。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规定,对存在问题进行纠正、整改和规范,切实加强资料的收集完善和档案归集整理,确保土地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工作资料具备完整性、延续性、衔接性,做到内业资料不缺失、外业核查无差错。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2日)。各相关部门必须按时限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讨,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土地管理长效机制。同时,要准备好相关资料,迎接市双清办的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国土资源大清理大清查工作,县政府成立国土资源大清理大清查领导小组,由县长志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县国土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同志任副组长,县法院、公安局分管领导,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房管局主要负责人,各镇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土地资源管理案例范文第4篇

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权益,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对资源保护、开发与经济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其汇交、保管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各类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工程地质勘查(察)、水文地质勘查、工程物探等形成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质资料的接收和验收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政府出资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承担有关地质工作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

前二款规定以外的地质工作项目,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人可以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直接汇交。有多个出资人的,各出资人共同承担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第七条 地质资料汇交范围依照本办法附件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除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等)、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义务承担人汇交地质资料目录。

原始地质资料已在成果地质资料中反映的,可以免交原始地质资料复印件。

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将其地质资料目录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工作已先行通过验收或者分阶段验收的,自验收之日起180日内汇交地质资料。

第九条汇交人应当汇交两份纸质资料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一致。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地质资料时,应当随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复印件。

汇交经过评审、鉴定、验收的地质资料,应当随附评审、鉴定、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更正后,在60日内重新汇交。

第三章 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集中保管。

其他不需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自行归档保管,其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保密、利用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的馆舍建造以及设施配置参照国家有关档案馆设计规范执行。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地质资料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止对资料内容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其资料内容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对资料内容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汇交时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续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未办理延期保护登记手续的,不再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补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补交时未提出保护申请的,不再办理保护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有偿利用的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查阅人应当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动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规划、决策、行政管理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无偿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复制地质资料的,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可以收取复制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补充、更正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

(二)限制他人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或者保密地质资料泄密的;

(四)超过核定的标准收取复制工本费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原始档案,由各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按照《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接收和管理,汇交人应当将其复制件汇交至省地质资料档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汇交人依法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汇交;其他由各承担地质工作单位自行归档保管的地质资料的目录,于本办法实施后180日内报送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供水能力3万方/日的地下水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部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部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土地资源管理案例范文第5篇

土地复垦作为统筹生产建设活动和土地资源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在保护和补充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历来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11年3月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明晰和强化了政府和土地复垦义务人的义务和责任,提出了监管要求,明确了资金来源。国土资源部也及时了贯彻实施的通知,对《条例》开展了系列培训和宣传。但从实际工作来看,土地复垦义务和责任仍未能全面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尚未能全面开展。如何及时扭转这种被动局面,有效落实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对于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尽早实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的管理目标,是摆在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切实把土地复垦工作摆到重要议程上来

长期以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过程中,采矿、燃煤发电、修建基础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对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较大,并损毁了大量土地。目前,国内损毁土地复垦率约为25%,而发达国家的土地复垦率已达70%至80%。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国内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共损毁土地1.3亿多亩,其中,生产建设活动损毁1.1亿多亩,自然灾害损毁2000多万亩。已复垦面积为3000多万亩,还有1亿多亩尚未得到复垦,其中60%是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另外,在一些土地损毁严重的地区,部分农民群众陷入“无地可种、无水可用”的困境。以山东济宁为例,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因采煤塌陷土地累计约40万亩,导致40万农民无地可种,且目前每年还要新增上千亩塌陷地。据预测,如果能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的原则,对所有损毁土地进行复垦,至少可为国家增加6000多万亩耕地、3000多万亩其他农用地和1000多万亩建设用地,既加强了土地被损毁区的生态治理,又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了新的生活保障。可见,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根据调研和实际工作中了解的情况,目前一些地方的土地复垦工作处于政府及管理部门领导不够重视、管理队伍尚未健全、工作经费难以落实、基层部门缺少动力、监督管理缺乏实招的状态。开展了复垦工作的地方,也出现部分生产建设单位“重权证用地申报,轻复垦义务落实”、管理部门“重复垦方案审查,轻监督检查验收”、地方政府“重用地指标获得,轻复垦质量实效”等现象。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首先,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的土地复垦义务人而言,利润最大化导致责任履行程度最低,在缺少有效监管措施时,降低复垦质量标准或逃避复垦义务现象将会时有发生。从近两年贵州、广西、湖北等省区开展的复垦方案实施摸底检查情况看,仅有30%左右的生产建设单位实施了部分复垦工程,且复垦质量和效果均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从前阶段管理部门对山西等10个省份调研情况看,目前各地新建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率可达100%,正在开工或生产的项目需要补报方案的却仅为10%左右。究其原因,新建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是申请建设用地和采矿权必备报件之一,而已获得权证或用地的义务人因行政管理上没有年检或供地方面的限制,补报方案未受到重视。其次,对部分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而言,生产建设活动往往给当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可观的财政收入,而土地资源的损毁在短期效益的比较下显得微不足道,土地复垦工作没能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必要重视。个别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只关注指标问题,不重视复垦质量实效。一些地方管理部门重复垦方案审查,轻监督检查和验收,从管理部门做的函调结果看,全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验收工作基本处于未开展状态。一些地方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任务较重、人员又少,新增复垦监管工作头绪多,在没有队伍和经费情况下,复垦工作难以全面推进。国家要求“十二五”时期完成“旧账”复垦率提高到35%和“新账”复垦率达到100%的任务,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责任权利放下去,服务监管抓起来

土地复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方利益,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土地复垦义务人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当前,应进一步梳理、完善和细化《条例》中明确的相关制度,构建约束和监督机制;同时充分借鉴农村土地整治管理模式,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构建“分级负责、层级管理、部门联动、群众参与、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加大队伍建设,有序推动土地复垦。

深化《条例》宣传,强化土地复垦意识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推行,都需要一个逐步的社会认知过程。未来应围绕《条例》及陆续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继续加大宣传贯彻活动。一是抓好培训。重点针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和地方管理部门,开展分行政区域(复垦任务重的省市等)、生产建设类型(煤矿、金属矿、公路、南水北调工程等)、专题(验收、信息报备等)等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班。二是发行宣传读物。编辑土地复垦科普读物等,制作宣传片及挂图等扩大《条例》及土地复垦知识的普及。三是加大媒体宣传。组织撰写各类文章,肯定成绩和指出不足,将复垦推动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在主流媒体进行报道。

完善制度设计,规范土地复垦行为

围绕《条例》提出的建立方案论证审查与备案、动态监测、质量控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报告、项目管理、资金保障、验收、后评价、代复垦、公告、信息、档案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积极完善土地复垦法规政策体系,并尽快制定出台《条例》的配套政策文件。同时,应当加大对土地复垦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如矿业用地、生产建设单位临时使用土地等涉及土地复垦方面的政策研究,规范土地复垦行为。

巩固工作基础,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管理部门规范和约束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行为的管理抓手,应强调其编制成果的实用和可行性。在开展论证审查工作时,应充分听取地方管理部门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采取现场论证方式,专家的选择应涵盖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或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造价等专业领域,对于生产建设活动周期长的,应强调阶段及年度土地复垦实施计划的可操作实效。同时,应积极谋划和推进重点矿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重大工程的启动与实施,优先复垦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被损毁的土地,并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建设,提升和完善现有土地复垦咨询论证信息系统的兼容性,及时更新土地复垦义务人基本信息和批复方案的变更内容,定时分析和汇交辅助监管信息,为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夯实基础。

构建约束监督机制,推动土地复垦管理

在制度设计保障下,应筹划并构建完整、统一的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一是建立与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相结合的土地复垦约束机制。将土地复垦方案及阶段与年度实施计划、年度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等作为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或采矿许可证年检的必备要件;土地复垦阶段和总体验收、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用地资格或吊销采矿许可证。二是构建“分级负责、层级管理”的土地复垦监管机制。建立“县—市—省—部”四级土地复垦监管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机制,在全国选择有代表性的生产建设单位作为监管联系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并充分利用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和综合监管平台,运用年度考核、例行检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监管手段,使监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信息化,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三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土地复垦相关权益人应全程参与规划、计划、实施、验收和管护等各个阶段的工作。推行信息公开、群众监督制度,重要信息要及时,设立群众监督员,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四是建立奖惩机制,依据《条例》明确的法律责任,敦促有关部门加大对政府、部门、土地复垦义务人等的法律问责,探索建立土地复垦激励机制及信用机制等,推动土地复垦管理。

创新科技标准,保障土地复垦效果

《条例》对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与科学研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针对当前土地复垦技术研发、应用相对较为零散,亟待集成、推广现状,在已实施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基础上,力争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完成“土地复垦质量标准”、“土地复垦调查评价标准”、“土地复垦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复垦估(概)算标准”和“土地复垦验收规程”等技术标准。同时,重点针对土地复垦的技术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科技研究。通过制定、完善技术标准,构建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体系,规范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政府实施的复垦行为,保障土地复垦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