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中小学生规章制度

中小学生规章制度

中小学生规章制度

中小学生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1.学校法人章程的内涵

所谓“章程”亦称作“法人章程”,是指一种组织或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律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且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章程作为一个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它在一定时期内会较为稳定地发挥其作用,且其自身也保持相对的稳定,因而章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其次,章程主要作用于组织内部,且依靠组织内部的全体成员共同实施,并非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组织内部及其下属组织及成员都会信守,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因而章程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再次,章程具有公开组织情况的功能,它不仅表现为对与组织有利益关系的主体公开,而且表现为对了解组织情况的社会公众也要公开,因而其具有公开性。 此外,章程还具有意志性,这表现为章程不仅体现国家的意志,而且体现组织内部成员的意志。一方面,任何组织制定的章程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必须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另一方面,法律允许组织内部成员在国家法律必要规定的范围以外,本着“私法自治”的原则制定章程。

学校法人章程是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必备的法律文件,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的自律性基本文件。 因而学校法人章程也具备稳定性、约束力、公开性和意志性等章程的一般特征。然而,在此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学校法人章程并非学校的教育教学制度、教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等具体规章制度。学校章程是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是学校最基本的规章制度,它规定着学校的重大的和基本的问题,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皆是学校章程的补充和具体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近代中小学校章程的发展经历了教会学校章程阶段、学校章程的草创阶段、学校章程的初步规范和完善阶段和学校章程的进一步完善阶段。1902年中国近代第一个以中央政府名义制定的全国性学制系统《钦定学堂章程》颁布,其中《钦定小学堂章程》和《钦定中学堂章程》具体规定了小学堂和中学堂的性质、培养目标、入学条件、在学年限、课程设置、人员设置、考核奖惩、建筑设施等事项。中国近代中小学校章程的演变为现代中小学校制定学校章程提供了重要依据。而在我国法律文件中最早提到学校“章程”的是 1995 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教育法》的这条规定使得学校章程成为学校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明确无误地确立了学校章程作为学校成立基本要件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保证了所有的学校都应该有学校章程。

2.学校法人章程建设的必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那么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也离不开其根本――章程。首先,学校章程建设是依法治校的需要。伴随着我国法律的日益健全,法制化已经延伸到教育领域,依法治校成为实现教育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中之重,然而要实现依法治校就必须有“法”可依,而这个“法”不仅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而且还包括学校章程和学校具体的规章制度。在这里学校章程便承担着法律法规与学校法制实践桥梁和载体的作用。其次,学校章程建设是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需要。学校的运行除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外部规范,还应遵守学校内部规范。而学校章程就是其内部规范的具体表现,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责任到人”的细化过程,是学校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基本依据。再次,学校章程建设是规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需要。学校章程在规范学校行为的同时,作为已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学校自主办学的文件,同时也在间接规范着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使主管部门能依法依章办事,为学校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二、学校章程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学校章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1)依章办学意识淡薄。近年来,一些地方学校主管部门都在大力推动学校章程的制订工作,但是学校章程制定后,如何依章办学却不够清晰明确。在章程制订前,各地学校主管部门积极利用多种形式调动学校的积极性并为学校章程制订工作提供帮助,但章程制定出来后,学校主管部门对章程的关注却越来越少,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和校长的依章办学的意识淡化。然而在现代学校管理中,制定学校章程文本并不是根本目的,在学校章程的指导下依照章程科学办学才是最终目的。然而现阶段的现状是,大多数中小学制定学校章程后并未将章程投入使用,对章程不重视、不关心,依章办学的意识非常的淡薄。更有一些学校其章程中的部分内容已与现阶段学校的办学实际不再相符,但学校却并未对章程进行修改,俨然学校章程已经成了挂在墙上的画,并未在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实际中发挥作用。

(2)章程制定和实施中缺乏对师生、家长的关注。与学校章程关系最为紧密的是师生及家长,因此在学校章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首先应充分考虑广大师生、家长的诉求,使其主动参与章程的制定过程;其次,应将章程制定置于透明和公开的环境中,使全体师生成为自觉遵守和践行的行动者,并让家长成为章程建设的监督者。然而在现实中,大多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只局限于反映校长或学校行政人员的意志,鲜少征询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意见,缺乏对师生、家长的关注。

(3)学校章程文本内容存在缺陷。从现阶段我国中小学已有的章程来看,章程建设大都能够体现学校的个性和特色,但从章程文本的内容、结构、语言等方面看仍存在诸多的不足,而这些问题便直接影响到章程的质量和章程的严肃性。例如:有些学校章程中没有指出学校的办学规模等,没有写明章程的修改程序,更有甚者,一些学校章程条款出现了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等等。现有学校章程中还存在语言表述不规范的现象。学校章程作为规范性的文件,其语言运用应力求明确、规范、朴实,避免使用含义不清、不规范、口语化的语句,并且章程的条文应以完整的陈述句表述。但目前章程条文的语言运用却不是十分规范。例如:有的章程多出现缩略语,有的章程中过多使用“要”“必须”“不能”等强制性词语。同时,不少学校的章程文本还存在内容陈旧、修改不及时、脱离学校办学和管理实际的现象。

(4)章程建设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当前,对学校章程建设的监督还十分薄弱,不论是在学校外部还是学校内部,都没有对学校章程的监督程序及体系。在学校外部,章程制定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如何监督和保证章程顺利实施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学校执行章程的积极性也便大打折扣。而在学校内部,对章程建设的监督工作同样不够重视,没有明确学校章程的监督主体和监督形式,因此对章程建设情况很难做到实质性的监督。更有一些学校认为没有必要对学校章程建设实施监督,也不了解当前学校章程建设正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学校依章办学的意识并没有真正的建立,导致学校没有完全形成依章办学的机制,因此,学校需要专项督导来保障对学校章程建设的力度。

2.学校章程建设问题频发的原因

(1)章程建设和治理结构改革并行,难以为章程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基础和制度环境。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宪法”,更是学校办学最根本的规范性文件。而章程的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规定学校的治理结构,然而我国的中小学校大部分都在不断地进行治理结构的改革,学校的治理结构不稳定,即便制定了学校章程,也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因而很难具有约束效力。

(2)自上而下的章程建设推动机制使中小学章程的建设缺乏内在动力。学校章程的建设理应是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在《教育法》规制下进行的一种自发的活动,但是我国绝大多数中小学的章程建设活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起和推动。这种具有极强行政化意味的章程建设推动机制虽然使部分学校加入章程建设的运动中,但是大部分学校是被动的参与,旨在完成其行政任务,走形式主义,因而其制定的章程并不具有权威性,由于缺乏内在动力,学校章程建设活动只能成为一种“面子工程”,毫无权威性及约束效可言。

(3)学校章程建设的过程中缺乏完善的公开透明、民族参与机制直接影响学习章程建设的质量和认同度公开透明、民族参与机制直接影响学习章程建设的质量和认同度。部分学校在章程建设中虽然也吸收了一部分基层教师参与章程建设活动,但是大部分的利益相关者如教师、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学生等没有参与其中,因而无法知晓章程建设的具体进展情况,无法介入于学校章程建设的具体决策,并且难以监督这一过程。

(4)学校章程建设者的知识和理念直接影响着章程建设的动机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章程建设的质量。我国中小学长期以来“无章办学”无论学校的高层领导还是学校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对于章程是什么、应该如何进行章程活动等基本常识都相当陌生。而且,参与学校章程建设的利益相关者对于如何建立参与和监督机制、如何规定章程内容、如何体现本校的办学特色等都模糊不清。因此巨大的知识差距影响着学校的章程建设能力和建设质量。

三、加强我国中小学法人章程建设的对策

1.提高各主体对依章办学的价值认同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目前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在全国并没有全面开展,其最主要的原因是一些地区和学校对依章办学认识不足,缺乏章程建设的积极性。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我国中小学校要依章办学,但现实中广大教育工作者却并未充分认识到依章办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应着力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对“依章办学”的认识,使其认识到依章办学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基础。与此同时,更应提高依章办学的自主性,通过章程宣传、展示等多种途径,加大章程宣传力度,提高各方对学校章程地位和价值的认识。

2.严谨对待学校章程文本建设

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核心就是学校章程的文本建设,只有完善章程文本才能保证其良好的实施。首先,作为学校管理基础的学校章程,要切实符合学校办学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不能凭空编造。学校更要慎重对待学校章程文本的制订,不能照搬照抄。对于一些有利于学校发展、经实践证明的切实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则需要在学校章程的制定过程中加以提炼和升华,使其真正对学校的发展起到引领作用。其次,在起草章程时必须严把章程结构、用语这一关,要大量阅读相关章程,在一定的知识积累的基础上进行章程的撰写,且制定的章程要符合章程文本的正式规范,做到“有条有理,有理有据”。同时,学校主管部门还可以在撰写章程时借助专家的力量,借鉴企业、政府等组织章程和国外学校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各类中小学校的实际情况,举办培训班和宣讲会、邀请有关专家到学校调研了解章程制订情况并帮助解决问题。最后,学校要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和自身的管理实际及时修订章程,使学校章程跟上学校管理革新和教育改革实践的步伐。

3.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建设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中小学章程建设仍处在探索阶段,章程建设的工作还不完善,因此,需要对学校章程的建设进行专项的监督,来保证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早日实现“一校一章,一章一治”的目标。然而,在对学校章程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是难以发挥最佳的效果,这便需要学校、家长、社会等利益相关者的大力配合和积极参与。实现对学校章程建设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只有这样将校内、校外监督有机结合,才能将学校章程建设督导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才能提高监督力度,从而保证学校章程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李小燕,朱正伦.怎样写好学校章程[J],中小学管理,2004(5).

[2] 焦新.依法办学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答记者问,中国教育报,2013.

[3] 陈立鹏.学校章程[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4] 陈立鹏.再谈学校章程[J]中小学管理,1998(10).

[5] 陈立鹏.学校要有章可循[J]中小学管理,1997(11).

[6] 陈韶峰.关于当前学校章程制定的若干问题[J]上海教育科研,2003(7).

[7] 黄路阳.中国近代中小学章程述略[J]教学与管理,2006(12).

[8] 金建陵.浅谈学校“制度条件”――学校章程的制定[J]江苏教育,2002(23).

[9]包春光.学校章程及作用初探[J]内蒙古教育,2003 (2).

[10]沈益.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研究[J]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

[11]范魁元.学校章程建设:现状、问题与改进策略[J]中小学管理,2014.

中小学生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一、建立规章制度,健全学校制度体系

学校将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纳入依法治校工作发展规划,并在每年的工作计划中明确了具体目标和任务。制定了《酉阳民族小学章程》,并严格按照《章程》实施办学活动。特别是2005年以来,学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加大规章制度建设力度,制(修)定了《酉阳民族小学管理资料汇编》。该资料汇编包括党、政、工等方方面面,共有68个规章制度,39项岗位职责,45个管理办法,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学校制度体系,使得学校的各项管理都有章可循。

例如我校制(修)定了《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制度规定》。根据上述相应规章制度,学校坚持重大决策、重大事件由班子集体研究解决,进一步明确班子决策的内容与程序、校长管理的内容与程序,确保了各项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实施民主管理,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首先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在制定《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干部联系组室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财务预算、大宗物资采购、基建、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医保、住房公积金、绩效工资等关系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实行校内师生申诉制度,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或学生与学校的争议,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出台社区、家校联系制度,成立了家长学校,实现了家校联合,共同育人。

其次创造灵活多样民主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还通过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评议员、学校工作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人士对学校管理和建设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现民主管理的经常化、多样化。

三、规范办学行为,营造良好的教学秩序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从招生录取、组织教学、学籍管理、毕业证颁发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规章办事。

具体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学校重点抓好民主管理、过程管理、积分管理、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请销假制度的完善以及执行、会风、签到、坐班、校内督导督查机制的建立。树立服务管理理念,变管理为服务。工作上行政管理严要求,生活中服好务,做“事业上支持师生、精神上关怀师生、生活上关心师生”的贴心人。内部管理与绩效政策对接,用活动开展落实绩效奖励。

中小学生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教育法制;程序文明;规章制度;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指高校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的步骤和方法等。合法正当的制定程序是制定合法有效的高校规章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从程序法治视角审视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探究其程序缺失和疏漏,提出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设想和建议,以期制定高校管理的“良法”,促进依法治校。

一、我国高校规章制度的定位

依法治校既意味着依国家法律活动,也意味着依合法的校园规章进行活动。规范的系统的校园规章,是高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从而也是法治化的重要表现。[1]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实现国家的高等教育目的以及学校的办学目标和理念,按照一定程序依法自主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实施、对学校各项工作和各类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章程、条例、规定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2]要制定良好的高校规章,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对高校规章制度进行正确定位,明确其在我国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首先面临的问题它是不是法的范畴,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意义上说,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属于我国法的范畴,我国高校规章制度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属于法的范畴。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高校规章制度是内部规则,不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在合法前提下可以将其看做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高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可以理解为高校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和办学自的一项自然延伸权。[3]

根据法治原则,我国高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当属于它们的下位规范。当与上位规范不冲突,不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的情况下,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开展教育管理活动的具体制度依据和行为准则。

从一般法理分析,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属于国家授予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具有教育行政的性质,同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校内具有普适性,是以后管理的依据,属抽象性教育行政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说,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准行政立法的性质,与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因而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可以作为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参照和借鉴。

二、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现状分析

法治即“良法”之治,依法治校应是“良法”治校。“良法”的确立必须以严格的制定程序为保障。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程序已做了规定,但对于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还缺乏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4]可见我国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逐步采取一些规范化的程序,开始注重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尚存有一些缺失和疏漏。

1.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程序有待完善

目前一些高校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统一的规划,即缺乏整体规划,也缺乏年度制定计划,遇到问题临时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了规章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和严谨性,易出现重复规定和冲突规定,影响了高校规章制度的质量,制约了高校规章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2.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调研和起草程序不够完善

一些高校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调研程序不够充分严密。有的高校在制定某一项规章制度时,在未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未能广泛地听取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的意见,没能充分地掌握有关情况和全面地把握问题的本质情况下,就草率地制定规章制度。目前高校规章制度的起草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经验进行起草,未能成立正式的规章制度起草小组,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程度不够,起草的规章制度难免存在片面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也令人质疑,从而很难保证规章制度的质量。

3.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参与程序有待加强

高校规章制度与高校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具有密切的关系,甚至涉及到他们的重大利益。但在我国高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活动中,真正的参与者实际上局限于高校的内部管理阶层,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组织的职能得不到发挥,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参与权得不到尊重,参与积极性受打击。[5]在很多高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中,一般由职能部门起草草案,学校行政会议通过,主管校领导签发就算完成了。在这过程中教师、学生以及学校内部的民主管理机构等都未能真正参与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在高校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民主程序的不完善,导致了教师和学生对高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出了质疑,并诉诸司法,这是学校面临的重大的现实问题。

4.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公布程序不够规范

我国一些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草案不进行正式公布,影响了广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限制了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机会;同时规章制度通过后的公布程序也不完善,一般只是在规章制度通过之后,和抄送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普通教师和学生很难及时全面获悉规章制度的内容,学生管理制度也只是体现学生手册中,缺乏广泛的宣传和详细的解读。待到要处理和处分教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时,才现身说法进行告知并予以处理或处分,这与民主法制原则相悖。

三、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完善的参考和借鉴

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在有关的教育法律文件中缺乏明确的规定。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行政立法行为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均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属行政立法行为,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准行政立法性。梳理和研究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行政立法程序,对于完善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具有重要价值。

我国于2001年11月16日通过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并均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正式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分别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进行系统明确的规定。并且《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虽然这里只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要求。但是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制定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等都应当参照执行。我国高校规章制度涉及到的问题尽管远远不及行政立法涉及的事项重大,但是很多是也涉及教师、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重大利益的,是高校进行管理的具体制度依据,因而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也应采取严格程序,在我国尚未有出台《大学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参照上述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定。

我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都须经严格的程序,才能合法有效。根据上述两个条例的规定,行政立法须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等程序。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下属的有关部门和机构认为需要进行行政立法的,应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报请立项,并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由行政立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制定本年度的立法计划,报行政立法机关批准。在起草阶段,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在审查阶段由法制机构根据有关的要求和原则进行严格审查,还应当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还应当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地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还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必要时也可举行听证会。行政立法程序是一种公民参与程序,不是行政主体内部程序,而是一种开放式的法律程序,公民只要认为行政立法内容与其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亲自参与或者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行政立法程序发表意见,使行政立法内容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决定程序由有权机关进行会议通过或审批。然后还须以政府公报和行政立法空间效力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予以公布。最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上述程序规定是我国基本的行政立法程序,对于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行政立法程序对于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完善也具有借鉴意义。美国在规章制定程序上有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之分,正式程序须采取正式的听证程序,程序严格要求口头陈述意见和提出证据,进行言辞辩论,遵循案卷排他原则,制定法规的唯一根据是听证中的记录材料。正式听证成本较高,不宜普遍施行。还有一种非正式程序:“通知―评议”程序。“通知―评议”程序要求行政机关:(1)在《联邦登记》上公告通知,告知公众某一规章正在起草,对该规章的内容作一个一般描述;(2)邀请利害关系人对该规章草案提意见,行政机关考虑这些意见并制定最终的规章。然后,行政机关在公布规章的《联邦登记》上简要说明采纳某些意见和不采纳某些意见的理由。[7]这种程序既保证了听取大众的意见,又在程序上较为简洁,有利于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降低经济成本,促进公共利益。在美国,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中,必须经过两道公布程序(草案的公布和正式公布),这是美国行政立法程序的鲜明特点,充分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注重公众参与、注重倾听民众意见的民主参与理念。[8]在国外法制健全的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包括行政立法公开在内的行政公开制度。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行政立法公开主要有立法文档的公开和立法文本的公开。前者是指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草案、说明及为立法而搜集的背景资料、立法讨论中的会议记录、备忘录等的公开;后者是指对已经成文的正式立法文本的公开。[9]上述行政立法程序充分体现了民主、参与和公开等原则,对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完善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教育管理的具体制度依据,要实现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化,必须要求高校教育管理制度是“良法”。为了保证高校规章制度的质量,对其制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治原则进行完善十分必要。现参考我国行政立法的程序规定和借鉴国外的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对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进行完善。

1.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程序的完善

规划程序有利于促进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克服制定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证规章制度的质量。为了统筹规划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实现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统一有序,高校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制定本校须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总体规划,架构规章制度的合理框架,以形成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同时高校要制定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规划。高校各职能部门在年度伊始须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事项向学校报请立项,并对立项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论证,说明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提出的主要制度,由学校专门的法制机构或校办进行汇总,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学校的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情况缓急、制定条件成熟与否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讨论通过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2.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调研和起草程序的完善

高校规章制度草案若仅由提请立项的高校职能机关单独起草,会囿于部门视角考虑问题,制定的规章制度难免有失偏颇。为了有效地发挥规章制度的调整作用,对于高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成立正式的起草小组,既有提起立项的职能部门的代表参加,又有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代表参加,同时还要有法律专门人士参与,以保证规章制度起草小组的民主性和专业性。我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对于高校规章制定程序可以参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的委托立法规定,将高校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委托给高等教育法制研究机构等专门机构进行起草,从而提高规章制度的科学性。

在高校规章制度起草前,起草小组要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同时借鉴其他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经验,深入实际开展全面调查研究,掌握充分的第一手资料,广泛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明确需要规范的问题以及各方争议的焦点所在,按照国家教育法律和政策,对各方面利益进行合理调整,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合法架构,对一些难以把握的条款应向有关方面专家咨询,做到有的放矢,考虑周详,使制定的规章制度草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于规章制度草案应附上制定背景、理由和说明,便于广大教职员工的参与和监督。

3.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参与程序的完善

民主参与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高校规章制度制定中落实民主参与程序,具有重要的价值。根据一般的行政程序理论,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的活动,是在相对人的参与下完成的,不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这是民主行政与专制的区别。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是行政程序是否公正的首要判断标准。[10]高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教育行政权,应当遵循参与原则。

高校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地发动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在草案起草前,广大师生员工可以主动提出对该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看法和意见;在起草过程中,与该项规章制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参与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在草案公布后,仍可以针对草案的具体条款,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以保证利害关系人的观点和利益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对关系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举行听证会,更好地保障教职员工的参与权。涉及学生重大权益事项的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甚至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也可在校刊或校园网公布草案征求学生意见,以论证学生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11]

完善的民主参与程序是制定合法正当的高校规章制度的重要保证。民主参与可以增加沟通渠道,集思广益,有效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提高规章制度的质量,增强师生员工对规章制度的信赖和认可,理解和认同,进而促进高校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但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也要考虑经济成本,既发展民主,也兼顾效率。

4.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公布程序的完善

“法律未经法定形式公布不能产生效力”已成为一项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如将事先未公开的行政法规、规章作为对公民不利决定的依据更是没有公正可言。[12]高校规章制度公布与否,是评价高校教育管理活动的民主抑或专制的标志之一。高校管理制度的公布程序一般应包括规章制度草案的公布和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的公布,草案的公布为广大的师生员工创造了参与的现实条件,若不知草案的内容就不能有效的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是民主的体现。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的公布,是规章制度生效的重要的条件,若不正式公布,管理相对人就不可能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无法以规章制度为依据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的公布是管理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否则与专制无异。规章制度只有公布才能充分发挥引导和教育作用,才能真正实现规章制度的规范价值。

关于高校规章制度的公布程序建设,高校应当结合教育部2010年3月30通过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简称《办法》)进行构建和完善。《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因此,高校规章制度草案和正式文本应当结合《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校内外公布,为广大师生员工的行使参与权创造条件,同时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监督;必要时,还要举行听证会和政策解读会对规章制度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使规章制度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充分知悉和领悟,真正落实高校信息公开制度。高校在公布规章制度的正式文本时,同时也要公布立法说明以及师生员工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否则易挫伤师生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化的监督。

高校规章制度作为高校管理的具体制度依据,参考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和借鉴国外的行政立法程序经验,以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高高校规章制度的质量,为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提供法制基础,从而促进我国高校依法管理,建设和谐、文明、有序的法治校园。

参考文献

[1]李红勃.高校管理规章的法律思考[J].行政与法,2004(10):55.

[2][5]李晓衡,刘均匀.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J].当代教育论坛,2009(3):70.

[3]刘标.高校规章制度的行政法学分析[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122.

[4]李功强,孙宏芳.高校规章制度:问题、分析与建议[J].清华大教育研究,2005(5):59.

[6][12]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286-287.

[7][8]刘莘.行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9,162.

[9]刘广登.论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47.

[10]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87.

[11]谢华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学生权利保障[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59.

本文是第三轮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陕教 高[2005]47号)“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程序正当研究与实践”的子成果之一,是蚌埠医学院院级课题“普通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法治化研究”的研究成果的组成部分。

作者简介:

中小学生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学章程 制定程序 控制

[作者简介]范迪新(1962- ),男,江苏常州人,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高职院校教育管理、校园文化研究工作。(江苏 常州 213164)

[课题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2012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共同治理视阈下的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12SJD880006)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3-0042-02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大学的管理制度难以适应大学内外部环境的变迁,大学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被提上日程。大学章程的制定必须充分体现时代特征,从顶层设计到底层建设均需要一个透明、开放的制度体系。大学章程制定程序的开放不是盲目的放任自流,而是涵盖了若干控制因素,如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通常情况下,控制的宗旨是保持系统在固有形态下按照既定方案继续有效运行,引导系统达到某种预期目的,避免其严重偏离某种预期。大学章程制定程序中的控制是指遵循科学方法,围绕大学体制创新这个中心,依据章程的预订方案,实现大学章程制定程序的开放性与控制性的高度和谐统一。可见,大学章程制定程序中的控制与目的息息相关,二者不可偏废。控制是对开放的制约。笔者拟就大学章程制定程序中的控制机制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完善提供参考。

一、大学章程的演变轨迹

中国大学章程起源于数百年前的书院院规或训示,例如朱熹的《白鹿洞书院揭示》等。随着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制度的确立,大部分近代高等院校都制定了大学章程。诸如1902年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1905 年的《医科大学章程商榷》、1906年的《王国维:奏定经学科大学文学科大学章程书后》、清学堂(校)章程、北京师范大学1922 年组织大纲、厦门大学大纲等。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的教育部曾公布了北京师范大学章程。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学管理采取了政府高度集权管理的政策,大学沦为政府的附属机构,没有任何办学自,没有制定章程的必要。改革开放以来,大学与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特别是《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使得大学章程的制定开始引起重视并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视野。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要求市属各高校在2007年10 月31日前向市教委报送各校章程;国内一些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农业大学、扬州大学等正在或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大学章程。大学章程上承国家法律、教育法规,下启大学具体规章制度,是大学的“宪法”,是一所大学总体精神面貌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大学制度与文化的凝聚。

二、大学章程制定程序的控制

通常情况下,大学章程制定程序主要涵盖提案、起草、审议、表决通过、核准和公布六部分。大学章程制定程序界定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与事后控制。

(一)事前控制

事前控制主要指对某一事物提前进行预测,根据预测的结果,制订预测方案,最大限度地规避干扰因素造成的失误和偏差。大学章程制定程序的事前控制通常包含了明确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大学章程的制定、提案、起草等。

1.明确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应是行使表决通过权的机构。董事会是民办高校的权力机构,因此,由董事会负责章程制定。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可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大学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二类是大学中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三类是大学董事会。对前两类没有争议,第三类则由于大学章程涉及办学宗旨、学科门类设置、内部管理体制以及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等诸多因素,所以无法成为章程的制定主体。

2.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大学章程的制定。制定大学章程存在着宏观与微观、共性与个性、技术程序层面与发展理念的关系,因此,大学管理者需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大学章程制定程序,充分认识到它不仅一个阶段性的工作过程,更是一个全面回顾大学历史、浓缩办学特色、展望未来发展的研究过程。(1)大学章程必须充分体现大学办学的核心理念,突出大学厚重的历史继承,明确大学定位和发展阶段,凝练办学特色,达到共性与个性的统一。(2)大学章程必须彰显其历史渊源、目前状况以及发展前景。(3)大学章程在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情况下,必须充分反映党和国家赋予高等教育的使命。(4)大学章程关系到学校的建设和长远发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内涵发展以及前瞻性、指导性和可行性。

3.提案。大学章程应是建设新建大学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在决定组建某所大学之后,应按照大学自治的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启动配套的大学章程。因此,大学制定章程的提出,是整个制定程序的启动阶段。制定主体必须行使职责,以保证章程制定启动的权威性。提案的内容较为简单,如概括的建议、指出利益相关性的诉求等。

4.起草。由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成立起草小组,成员主要包括相关利益主体以及一些具有厚重学科背景的专家学者。这些专家学者应是小组成员的主要组成部分,应从大学成立的专业性角度重视他们的建议。大学章程的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可以在草案审议表决阶段呈现出来。起草小组的职责主要包括搜集整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细致的调研。调研的具体内容包括大学的成立情况、生存状况、对预期发展的评估。通过调研形成一个全面、清醒的认识,以期准确定位大学的宗旨、发展目标和方向。例如新成立的大学可以借鉴类似的大学章程和规章制度,如办学规模、办学性质、学生层次、教学评估、基础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等。大学章程草案形成以后,必须经过公告。公告对象包括大学内部(教职工、学生)和外部(社会公众、各种媒体)。内部成员的利益诉求较为强烈,毕竟这与内部成员的利益有着直接关系。外部的社会公众表达的主要不是利益诉求而是意见和建议。相比之下,内部成员的利益诉求比外部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更为重要,这也彰显了大学自治的核心价值。大学章程制定起草小组应及时组织若干成员广泛收集各个不同相关利益人的诉求和建议,进行整理和汇总,呈报给起草小组集体研讨,并把结果反馈给相关利益人。

(二)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是指发生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的管理控制行为。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管理者观察、监督和指导计划执行的进程,找出不足,准确纠正,保证整个计划的有效实施。事中控制包括审议、表决通过、核准与公布。

1.审议。审议程序一般指各相关利益群体在一个确定的时间段内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内部审议,汇集的意见递交给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审议的形式可以采用公开辩论、讨论、提出修正案等。针对审议结果可提出书面意见,但不应超过审议限定的时间。

2.表决通过。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在表决通过阶段发挥主导作用,需要做出权威性决断。为了体现民主性,需要采取多数表决原则,通常认为出席章程草案表决的人员有2/3赞成,表示草案通过;达不到2/3赞成,草案难以通过。

3.核准。核准主要指从法律层面保障大学章程的制定与实施。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大学章程是申请设立大学时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之一。大学章程的备案程序即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主体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担任,经过行政许可才可获得法律效力。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包括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和大学所属地方政府。

4.公布。公布主体可以由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担任,也可由校长担任;公布的范围包括大学内部和外部;公布的内容包括颁布章程的文件、章程全文;公布的方式可采用大学网站、教育部门网站或相关公报、期刊的方式。

(三)事后控制

事后控制是指管理者在计划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后,借助反馈机制将计划执行后的结果返回,由管理者将反馈结果与目标值逐一对照,找出差距,及时纠正,准确做出新的决策,以保证其符合控制目标的要求。

1.评价。评价指对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与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参与评价的成员主要包括大学上级单位(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评价内容涉及制定过程的合法性,相关利益的均衡性、科学性、前瞻性等。大学章程制定程序的开放性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过程和内容进行整体评估。大学章程的制定要在接受高等教育主管机构的监督与指导下,广泛鼓励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与评价,例如设立学生协会保护学生的权益,并及时向校方传递学生的意见。

2.跟踪与控制。一般情况下,大学章程制定的事后控制表现为若干传统方式,如设置反馈意见箱、座谈会、走访、专题讨论等。其中最为可行的是定期召开座谈会和发放调查表两种形式,既可以面对面听取评价者的诉求和意见,也可以用隐蔽的形式填写调查表,使评价者最大限度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学生在评价上最具发言权,学生评价所占的权重应较大。因此,大学设立学生意愿表达渠道,定期听取意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大学可以借助大学网站开通BBS论坛、E-mail、威客、博客、微博、网上调查等交互平台,多方位为评价者提供更多的反馈信息。大学章程制定起草小组设置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利益者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维护,并注意保密工作,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专职人员兼顾对评价者各类反馈声音的收集和分析整理,并上报给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学者对问题进行综合剖析,及时把结果反馈给评价者。要采用合理的建议改进和完善大学章程制定的内容。同时,针对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和不足,开展改正后的再次复评或检查,确保对大学章程制定的全程进行监控。同时,建立一个跟踪机制,便于对反馈信息的可靠性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整个大学章程制定的开放程度。

三、个案分析

大学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以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大学章程的制定、修改应经过以下基本程序。(1)事前控制。明确大学章程制定主体即校务委员会;科学定位即适应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以素质教育为特色,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提案与起草由校长(校务委员会)拟定提出: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依政府授权邀请政府、学校、社会等三方代表组建章程起草委员会来具体实施制定权。(2)事中控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和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3)事后控制。大学章程制定后,应及时对制定过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综合评价,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以后大学章程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方文晖.当前大学章程制定主体论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1(9).

[2]顾凤佳.关于开放大学质量保证体系的思考――学习者参与的视角[J].开放教育研究,2011(6).

[3]胡敏强,赵,严新平.大学章程制定的思考与实践[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7).

中小学生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一、学校章程建设

明确育人目标

学校章程是学校管理的总纲,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制定学校章程是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是依法治校、实现教育工作法制化的一个重要环节。从2005年9月起,我们要求全区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都要制定章程。截至2006年5月,所有中小幼全都制定了自己的学校章程,明确了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如北虹初级中学的办学宗旨是“提供优质、高效的初中义务教育,奠定学生终生发展的基础”,培养目标是以“构建数字校园,创建现代学校”为载体,培养“品质良好、身心健康、能力出众、富有特长”的“北虹学子”。曲阳四小的办学宗旨是“以全面、深入、持久、实效地开展心理辅导为学校的主要办学特色,结合学校的科技活动、德育活动和艺术活动,努力促进学生真善美素质的全面提高”,培养目标是“努力培养学生成为精神饱满、情绪愉快、学习自觉、关系融洽、言行举止受人欢迎的小学生”。

由于学校章程是经过全校教职员工反复讨论,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通过,同时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因此它是学校的“基本法”。一旦明确了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就要努力付诸实施,这就为德育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法”的依据。

二、学校发展规划

落实育人目标

这里的“发展规划”,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或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系统分析学校发展的基础及所处的环境,确定学校“规划年”内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发展途径,把握学校的优先发展项目,并按照自己的价值观,通过学校成员的共同努力,挖掘自身潜在资源,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提高学校的管理效能,最终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推动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落实章程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虹口区的中小幼都制定了三年发展规划,并在规划中确立了推动学校工作的若干重点发展项目,包括德育工作,课程改革,课堂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学校文化建设和社区、家庭联系等。由于德育工作是学校十分重要的发展项目,因此,各学校都结合校情,拟订了德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与主要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认真践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理念、充分发挥党员教职工的模范作用、培养和造就合格的班主任队伍、坚持不懈地开展行为规范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发挥“家长学校”作用等。表1是广灵路小学的德育工作三年实施步骤。

三、学校制度建设

完善育人目标

有学者指出,德育变革的实质在于超越德育传统,创造新型德育文化,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德育制度是当代德育变革的必要途径。因此,2008年6月,我们倡导全区所有学校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都要建立适应学校自主发展要求的制度体系,即“一校一制度体系”,努力变“管人”为“育人”。

有些学校以学校章程为依据,完善了德育工作制度体系,对人员职责、师德规范、班集体建设、三好学生评选及表彰办法、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升旗制度、班主任家访制度和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等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上海市虹口区广灵路小学制度汇编》就基本体现了“一校一制度体系”的内容:第一章,学校章程;第二章,学校教职员工岗位责任制;第三章,学校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第四章,学校行政及党务管理制度;第五章,学校德育管理制度;第六章,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第七章,学校教师管理制度;第八章,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第九章,学校总务管理制度;附录,学校制度建设依据。

还有些学校则通过编写《管理手册》、《教师手册》和《学生手册》等,努力形成学校的德育工作制度体系。如瑞虹中学充分挖掘学生潜力,从内心深处激发学生成功的欲望,使学生个性都得到充分发展。如今,“我们是最棒的”、“自信、自励、自省、自强”等理念已深入人心,“学生自我要求100条细则”等相关规章也日臻完善。同时,学校还推出了一系列以学生为本的自我管理制度,通过“适者优胜”的教育与实践,帮助学生找到了“自我”,激发了其内在的潜能。

四、督导评价

全面检验育人目标

保障监督制度既是学校落实德育改革的关键,也是德育制度设计和建设中最难的部分。因此,我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2004年开始对区内所有中小学进行三年发展规划终结性评审。迄今为止,已完成了三轮学校三年发展规划的终结性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我们十分关注德育目标的分层落实,德育队伍的榜样示范,德育课程的潜移默化,学校、家庭和社区三位一体形成合力以及学校优秀文化的继承和弘扬。

1.关注德育目标的分层落实

学生的年龄不同,其身心发展程度也会不同,因此德育目标就一定要切合学生的实际,注意分层落实。为此,我们提出了“小、近、实、序”的督导指标。“小”,即切入点要小,从小事做起;“近”,即要贴近学生生活;“实”,即要追求德育实效;“序”,即要因学生年龄和年级的不同,形成德育工作序列,使德育工作始终保持新鲜、生动,寓教于乐。

民办新华初中在以“讲诚、守信、懂礼、重德、善学、协作、学做真人”为德育总目标的同时,又分别设计了“内孝外敬”、“文明诚信”、“协作责任”和“人格理想”四个年级的分层目标,对学生进行分层分类指导。复兴实验中学提出“适应性教育”,按中预、初一、初二、初三四个年级学生的特点,分别设计了“他律”、“自律”、“自立”和“自我发展”的德育活动,受到学生青睐。

2.关注德育队伍的榜样示范

德育工作不仅仅是班主任的事,它需要学校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关注和投入。因此,要十分关注学校整体德育队伍的榜样示范作用。

迅行中学要求每位任课教师都要通过学科教学实施德育,参与相关的德育活动,与学生交流思想感情,关心学生的成长。澄衷初中提出“善待每一个孩子”,“有困难找老师”是教师对每一个学生的承诺。学校每年有50多位困难学生享受学费减免或助学金。全校教师多次捐款,使多名重病、特困学生得到了紧急援助,从而在师生中营造了“一人有难,人人相助”的氛围。金沙中学注重对后进学生、特殊家庭学生的结对帮教,采用“建卡”、“立袋”的方式,体现了“关爱每一个学生”、“不放弃一个学生”的办学理念。

督导实践中,我们十分注意发掘和弘扬德育队伍建设中的有效经验和感人事迹,如北虹高中的“责任教育”、鲁迅高中的“立德树人”、虹口高中的“绿色生命教育”、三中心小学的少先队自主活动、一中心小学的“我能行”主题教育活动等。

3.关注德育课程的潜移默化

思想品德教育的主阵地应该在课堂。因此,我们鼓励学校以校本课程开发为载体,形成各具特色的思想品德教育校本体系。如海南中学充分利用该校的影视资源,开发了区本教材――《影视中的虹口史》;澄衷高中自主开发的校本教材《百年澄衷拾英》将珍贵的学校史料与现实的学习生活相结合,较好地实现了“授之以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的教育效果;鲁迅中学把鲁迅故居资源引入课堂,开发了拓展和研究型课程“走进鲁迅”;多伦路第二小学把多伦路名人文化街资源整合进课堂,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继光高级中学利用校友资源,通过讲述校友的故事,激励学生为校、为国争光;四川北路第二小学的《生命的旋律》通过把生命教育与学科教学充分融合,增强生命教育的感染力。

4.关注学校、家庭和社区三位一体的合力

今天的德育工作需要家庭、学校的齐心协力,才能获得更多的社会理解与支持。为此,我们在督导中十分关注学校、家庭和社区三位一体形成的合力。

我们鼓励学校通过开办家长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交流科学的教育方法,把家长望子成龙的迫切愿望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鼓励学校与家长密切联系,帮助家长了解学校对学生思想品德素质的要求,掌握家庭教育的正确方法,减少和克服家庭教育的随意性,使家庭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补充和促进。如建江中学积极创设了学生“在校有人教,在家有人管,在社区有人问”的育人模式,通过家长学校对新生家长进行定学时、定专题的培训,并有严格的考核评选,为“合格家长”发证书,从而有效地提升了家长素质和育人水平。华师附小、霍山路小学、保定路一小、东余杭路一小、张桥路小学等都有各自联系社区、家庭的活动安排,大大拓展了学生健康成长的德育活动空间。

5.关注学校优秀文化的继承和弘扬

虹口区素有文教大区、老区之称,其历史底蕴深厚,人文环境优越,教育事业兴旺发达。明嘉靖十五年(1536年)即有曲江小学坐落于江湾地区,19世纪中叶,上海开埠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虹口也随之成为上海近代教育的发达区域。传统的中国文化教育与外来的西方文化教育形成了中西合璧的教育模式。解放后,澄衷、北虹、北郊、继光、复兴、华师大一附中等百年老校和名校蜚声上海滩。随着80年代素质教育的整体推进,又有一批普通学校脱颖而出。

我们鼓励有悠久传统的学校继承及发扬好的办学传统。如继光中学是一所百年老校,学校十分注重挖掘校史资源,形成了“承继光传统,扬时代精神”的德育主题,并围绕主题开展了分年级、分层次的系列教育活动。澄衷中学以“重铸辉煌,有效发展”为学校的德育主题,提出“育人为本,有效发展”,努力把学生培养成具有“德范、智圆、体勤、美谐、性真”的“澄衷人”;北虹中学则从学校125年的办学历史中,提炼出学校的德育主题是“让学生学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