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三)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二)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四)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一)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是企业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法,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折旧平均摊人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是,在具体选择折旧计算方法时应首先遵守税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产品销售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从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种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三)选择就业人员

现行税法中有一些鼓励安置待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适当的岗位上安置相应的上列人员,以期达到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目的。

(四)从投资上来讲

1、选择投资地区

虽然与之前的所有税优惠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注重产业性目标,但由于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负担仍有地域上的区别。因此企业在扩大经营对外投资时,可根据不同的税收政策。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

2、选择投资项目

国家税收政策在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都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应的选择这些项目进行投资。

(五)选择材料计价方法

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又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因此,企业材料费用如何计人成本,将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并且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额的大小。目前,按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材料费用计入成本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而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甚大。因此,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也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比如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而先进先出法势必使计人成本的费用较低。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使用。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范文第2篇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四个统一、两个过渡”,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

一、主要变化

(一)法位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而《企业所得税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范畴,后者在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前者。《企业所得税法》成为继《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之后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第四部法律。

(二)解释权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后来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拥有了税法解释权。《企业所得税法》则明确,新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国务院,这也可以看作是中国税法层次的提升。

(三)纳税人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内资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则对所有企业适用,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中国并行了20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

(四)税率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公益性捐赠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的捐赠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则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作出了重大调整:一是调整了名称,调整为公益性捐赠;二是将税前扣除的比例调整为12%;三是将计算依据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

(六)税收优惠权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税收优惠权作出限定,但从其规定分析,国务院乃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有相当的权限。《企业所得税法》则对税收优惠权作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其一,从总体上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二,规定了税收优惠办法的备案制度,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税收优惠政策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相当简单和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则充分考虑、总结了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范: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二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三是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四是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五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七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八是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八)征管之变。《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四十五天之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

二、《企业所得税法》将会给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带来深刻而积极的影响

(一)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便是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这将促进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

(二)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此次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不仅顺应时代潮流,而且将进一步增强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亦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五个统筹”与科学发展。在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的大原则下,新法将更好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范文第3篇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意义探寻

从宏观方面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阶段,除完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安全外,适时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角色,不仅需要从观念上进行探讨,更要从经济制度上进行规范。税制的改革正是调节社会利益格局、调整政府职能的有效措施。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改革,将直接改变近年来社会分配明显向政府过度倾斜的趋势。这对纠正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长期以来的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偏好会有很大作用。只有从经济制度上调整政府角色关系,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的社会转型、经济转轨。

从微观方面看,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是在保证国家财力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的适度让利,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压力。对处于发展期的企业来说,有利于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增强自身的造血机能;对新兴企业来说,有利于其起步生存、发展壮大。尽管从33%到25%,似乎只有8个百分点,但它对企业发展隐含的乘数效应绝不止这些。而更为重要的是,对企业让利,受益的不只是企业,还包括企业员工。企业有更多盈余来增加对员工的薪资待遇,不仅能使老百姓直接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扩大内需,改善产品供求关系,增强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要点剖析

(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目前超国民待遇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带来了许多问题,如内资企业税负不公平;由于税收政策双轨制存在漏洞,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再投资到境内的办法享受外资优惠待遇,造成国家税款大量的流失。而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将不再享有比国内企业低十几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与内资企业一样缴纳统一的25%所得税。此外,外资企业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也将逐步与内资企业统一。

(二)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国现行的总体税负较高,部分地区一些企业总税负达到45%,甚至60%。因为消费水平与收入水平直接相关,所以目前我国的税收结构对于消费水平起着制约作用。因此税率调整,不仅解决了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问题,也是在对我国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所得税新税率统一确定为25%,从国际数据来看,这一税率仍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相关财政数据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其中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38.9%。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其平均税率也为26.7%,高于我国新税法中提出的税率25%的水平。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做出统一规范,并将在与之同步实施的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办法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等。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是优惠税率的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其次是优惠行业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这将进一步促进国内企业技术革新和产业的升级。

最后是优惠过渡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的税率。即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新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实施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如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评价

(一)公平税负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在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对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鼓励吸引外资,国家对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确有必要。而面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的新形势,就有必要根据国际惯例,按照公平竞争原则来安排新的税制。新税法未来实施后,可以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也将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更趋成熟。

(二)特定优惠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税收是调整企业利润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有力杠杆。节能和环保问题是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提出对企业利用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可以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它们的纳税所得额可以进行必要的扣除。新税法利用优惠政策将发挥调控作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三)激励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不但扣除率从3%提高到12%,扣除基数也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鼓励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予以扣除,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新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除统一内资与外资企业税制外,还充实了反避税方面的内容。目前,企业或到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而后以外资身份回内地投资,以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或将内地投资收入汇到避税地的注册公司,然后将这些收入算作投资汇回内地,并与原企业合资从而享受三资企业待遇。针对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基本限制了我国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虚设外资机构,借以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的做法。

(五)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的限制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他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合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在税收上主要表现为:增加税前扣除的利息。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同时也为减低经营中权益资本风险,总会设法借入更多的债务资本,而不愿意投入较多的权益资本。资产负债率过高,一旦企业倒闭,就会使银行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避税进行了控制,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将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参考文献:

[1]杨斌:《国际税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刘磊:《论资本弱化税制》,《涉外税务》2005年第10期。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途径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至此,原来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设并执行了20多年的所得税制实现了统一。在此背景下,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内涵

在市场机制相对完善的国家,纳税筹划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而企业所得税作为仅次于增值税的大税种,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企业的纳税行为涉及企业和国家两个主体,如何使企业的纳税行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受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这就是纳税筹划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纳税筹划(tax planning)又称为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税收策划等,是指纳税人在国家现行税法及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以期获得最小税负和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新税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五方面的统一,并规定了两方面的过渡政策。

1.五个统一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收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统一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2.两类优惠政策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之前已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设立的,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新税法的主要变化

1.重新界定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统一简化了所得税税率

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名义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新税法将税基税率确定为25%,这一比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

3.进一步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及附加项目的税前扣除。即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8.5%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当年未扣除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4)调整税收优惠政策。新税法改变了原企业所得税“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形成了新的“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

(5)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特定区域有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税法还制定了相应的过渡政策措施。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点分析

(一)纳税人认定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即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据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二)税率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用足新税法的优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三)税前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需要注意这些变动进行纳税筹划。

1.计税工资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对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3.资产扣除的筹划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

1.保留的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五)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的筹划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 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四、具体纳税筹划途径

(一)利用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外资企业要利用好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利用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同时,新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 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因为有的公司长期亏损,有的公司缴纳了大量的企业所得税,整个企业集团税负居高不下。通过汇总纳税,使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大大增加,真正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纳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新税法统一实行25%的税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同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四)其他税收筹划策略

新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国家鼓励安置的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等。企业可以调整自己的投资项目来实现节税的目的。

五、结语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应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最小化,降低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1] 庄粉荣. 新旧所得税不得扣除项目规定[J].税收征纳, 2008(9):280.

[2] 司玉红.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技术之我见[J].现代商业, 2008(33):121.

[3] 黄成. 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M]. 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5-8.

[4] 孙隆英. 新企业所得税法过渡政策的若干问题[J]. 涉外税务, 2007(6):2-5.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所得税 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 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 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所谓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所得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本文从所得税税率、纳税人身份、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等几个方面阐述了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措施。

一、所得税税率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这一税率水平既充分考虑了国际上的税率水平,又兼顾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国家还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1、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在其年应纳税所得刚好超过30万时,可能会因为累进程度太大,造成增加的所得税负担急剧增加,这时,小型微利企业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地把应纳税所得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小型微利企业可通过参加公益、救济性捐赠,或者增加其他期间费用来增加扣除项目,以此避免企业因增加应纳税所得而带来的超额税收负担。

2、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通过公司分立或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间的迁移,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甚至“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来使税负减轻;或考虑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适用15%的低税率,以减轻税负。

3、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或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所得税的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所得进行筹划。

二、精心选择纳税人身份

新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同时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税法规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或虽然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则其为居民企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同时其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境内(可以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也可以没有机构、场所),该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其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税率分为两种,一是25%,适用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质联系的所得;二是20%减半,适用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的所得。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三、税前扣除筹划

1、提前扣除,延期纳税。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对该类固定资产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同理,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相反,因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年营业收入净额的0.5%扣除,应尽量减少列支,尽量避免赞助支出、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等不得扣除的支出。总之,企业要准确把握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数额,争取税法允许的最大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2、新税法对于工薪、福利、捐赠、广告费等给予了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提高,企业因此可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福利、捐赠、广告费及研发费用等,但要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条件,如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捐赠则必须是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体等。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费用的加计扣除。一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二是工资的加倍扣除。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1.5%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2、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下转第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