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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专项资金确保拨付到位,使用公开,专款专用,实现“政府出资、市场运作、乡镇搭台、农民看戏”。
第三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搞好调查研究,精心安排,高度重视,稳步推进,扎实做好乡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来源:省财政安排给我县的乡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使用范围: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乡镇、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乡村放映电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比赛等文体活动。
第六条使用比例:购买文艺演出、购买电影和乡镇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等乡村文化活动的资金使用,原则上按40:4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专项资金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购买文化产品,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会议等开支。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县文化主管部门不予报帐。
第八条每个乡镇每年必须购买四场以上县级(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在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乡(镇)、村为农民演出。对文艺演出实行最高限价,文艺演出一般每场不得高于3000元,大型文艺演出(演职员在60人以上),其演出费用可适当增加。
下乡演出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事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演出市场。
第九条乡镇政府每年为每个行政村购买六场以上电影为农民放映,购买的电影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发行的拷贝。电影放映归口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每场放映故事片1个、科教片2个,且每场收费不得高于300元。
第十条乡镇政府每年要组织2—3次由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龙舟、乡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它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开展各项活动的方案必须事先经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大型活动须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报帐程序
(一)报帐票据:各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凭乡(镇)政府演出证明,到各乡(镇)财政所开具费用单据后,凭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脸税务发票;电影放映公司凭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村委会放映证明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具税务民标;各乡(镇)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必须对照文化活动方案,由财政所审核并开具费用报销票据。
(二)到县文化广播局报帐: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放映公司携带税务发票并附上演出、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演出证明和地税所开具的税务发票,到文化广播电视局报帐;由文化广播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第三章乡(镇)政府职责
第十二条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及维修等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文化站机构,并配备好人员。各乡(镇)要提供演出、放映场所,并负责维持演出、放映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在安排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时,应优先考虑老少边穷地区,以改善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年终抽象将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是进行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其它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前,事先要负责向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要制定年度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的方案,有选择地确定全年的节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补,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要成立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村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活动的工作,确保演出、放映和文体活动顺利开展,并制定本乡镇年度活动方案和签订有关演出、放映协议。
第四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财政部门做好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文化活动费用支出报表送县财政局,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各类活动,做好业务上的培训和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建议。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开展文化活动的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通盘考虑,择优劣汰的基础上,向各乡(镇)推荐演出团体、放映单位,并审定相关内容,供乡(镇)政府选择。
第二十一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基层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信息收集、档案整理,并认真总结经验。
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乡村文艺演出队伍和电影放映的建设,确保全年演出和放映场次任务圆满完成,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看戏和看电影难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乡(镇)购买低级庸俗的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和走私、盗版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虚作假、虚报演出场次,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财政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参与编制全县乡村文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审核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使用计划,安排调度好乡村文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乡(镇)财政所负责参与编制乡(镇)年度乡村文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乡工(镇)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费用报帐等,确保乡(镇)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为切实加强乡村文化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乡村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有序进行,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文化、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上饶县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县文化行政、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墙报、标语、幻灯等新闻媒体和工具,大力宣传省政府设立“江西省乡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使之深入乡村,家喻户晓。切实加强乡村文化活动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领导小组要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培训文化骨干,组建文化队伍,鼓励文艺演出团体,电影公司抓住机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竞争力,积极开展乡村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条公布县文化行政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奖励处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业项目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的项目是指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和市级项目。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单位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方面的基建拨款项目、中央财政专项事业费项目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开发性贷款项目;省级项目是指省直有关单位安排的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市级项目是指市直有关单位安排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农业局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农业局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由局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与项目的统一平衡与协调。
专项资金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按党组成员职责分工,由各主管业务的局领导负责。局计划与政策法规科归口负责资金与项目的编制和申报,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对资金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监管。
第五条:农业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承办财政专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为农业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资金管理及竣工后的运行与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申报项目的内容和要求。
1、按农业专项资金性质分别申报。
2、要有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封面包括:项目名称、主管部门、承担单位,承担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建设地点,编写单位,联系人电话、编写时间等;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时间、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财务分析及资金来源;建设项目要求列表细化建设名称、规格、数量、性能、用途、价格等;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环境保护与卫生安全;如需配套资金的要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件,有关配套条件或技术成果证明)等,如中央和省对申报的项目资金有特别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省级农业项目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申报,并将申报的项目与市农业局对口科室衔接,项目申报材料要一式八份,并附送电子版。
4、重大农业建设项目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并经实地考察,科学论证,择优和筛选立项。
5、各地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严格的审核,负责审核项目申报的立项范围和条件,项目产生的效益和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各地农业项目主管部门还要签订项目责任书,对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的物资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财务审计监督、竣工验收和管理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和负责。
第七条:项目申报的时间和要求
1、县(市、区)和市直农业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省级农业项目专项资金时间:每年12月。
2、计划与政策法规科对上报的农业项目进行初审,向局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局党组提出初审方案:次年1月。
3、市农业局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局党组对初审方案讨论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统一上报省农业厅、抄送省财政厅:次年2月。
4、申报项目由有关县(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申报,市不受理单独上报和越级上报的申请报告。市直农业部门申报省级农业项目由各职能科室与申报单位负责草拟请示和可行性报告,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负责协调、指导和综合,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上报。
第八条: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市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经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会同有关业务科(办)拟文后报局领导核准签发,下达(转发)给有关项目建设单位。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由业务科(办)拟文会计划与政策法规科,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发文下达。局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须抄送市农业局监察室备案。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和健全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市农业局各业务科室要落实一名科级干部为项目建设的监管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中央、省、市下达有关农业专项建设项目的文件,经局领导批阅后,应送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登记备案,并由有关职能科室跟踪落实。
第十条: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由有关的业务科(办)负责。业务科(办)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技术指标和效益指标的制订,进行技术指导和项目绩效评价和总结等工作。
第十一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由有关业务科(办)会局办公室草拟文件下达,抄送局计划与政策法规科。局资金与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情况审核,加强基本建设财务检查监督工作,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和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国家级项目和省、市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先进行自检自验,然后向市农业局有关业务科(办)提出验收申请,由有关业务科(办)牵头,会同办公室、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等科(办)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如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密切配合。
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由局有关业务科(办)牵头,会同办公室、计划与政策法规科、局监察室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局监察室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的廉政监督。
第四章奖励与惩戒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三章使用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财务人员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的现状分析
专项资金主要是上级政府部门或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拨款,有利于单位的经营发展。然而,经过研究人员的调查和分析,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不够重视,从而使得资金管理缺乏相应的制度和规范,进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专项资金高效管理的实施。
(一)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的财务控制意识较为薄弱
行政事业的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如果缺乏财务控制意识,则可能使得资金管理有效性较差,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单位的未来发展。同时,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只是关注会计核算工作以及资金支付义务,而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未给予相应的关注。总体来说,当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专项资金管理时,主要存在财务控制意识薄弱的问题。
(二)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实施不到位
根据调查研究,发现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缺少一致的预算编制表,进而增加财务部门的工作量,甚至降低了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财政部门下发的预算编制过程的说明,在一定程度上缺少有效地研究,从而使得财务部门的汇总预算表编制格式较为混乱。
(三)单位缺少必要的资金管理制度和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针对专项资金并没有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从而使得单位的资金管理效率较低。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或者管理人员开始重视资金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然而,管理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比较差,从而使得很多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只是流于形式,而不能够发挥其真正效用。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落实,同时对实际执行状况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从而确保资金管理制度的真正实施。
(四)专项资金的分配缺少科学合理的依据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存在分配不合理的情况。比如:很多单位对专项资金实施切块性的分配原则,而且从未制定较为详细的运用规则。这种随意性地分配,使得单位的专项资金在预算编制时更加随意。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相关监督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工作。专项资金的分配不合理,不但会使得专项资金可能出现使用效率较低的状况,同时还可能影响专项资金的划拨,进而可能影响行政事业单位的整体发展以及政府部门的高效工作。
(五)专项资金支出缺乏必要的管理以及监督
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支出时,存在资金支出进度以及项目开展进度不相符的状况,同时部分资金支出的内容较为粗略。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使得专项资金支出缺少必要的管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监督部门的工作难度。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对资金控制监督意识较为薄弱,同时很多财务工作人员只是关注资金的支付与核算,而未详细地记录专项资金的支出状况。正是由于财务人员未实施必要的资金支出记录,从而使得专项资金控制和监督工作无法高效地实施。并且,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不能够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分配。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制度较为粗略,而实际支出情况较为繁杂,所以部分财务工作人员无法对专项资金支出问题实施有效地界定和记录。
二、提升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效果和效率
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和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单位的高效发展。因此,必须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施管控和提升、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财务控制意识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缺少必要的财务控制意识,从而使得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受到了较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单位可以强化工作人员的财务控制意识,同时定期对财务人员实施培训和考核。具体来说,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求财务工作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实施管理工作,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不断强化人员的财务控制意识。而且,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单位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工作环节的把控,从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工作。
(二)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的管理体系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健全相应的资金使用制度,同时做好专项资金支出的预算编制工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财务工作人员不但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同时也要做好与业务工作人员的沟通,从而能够及时掌握项目的实施进度以及专项资金的支出状况。并且,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需要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流程规范,从而提升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效果以及效率。比如:专项资金首先必须提交申请,经相关领导同意之后才能够使用,同时还要实施专项资金的报销结算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还需要实施必要的激励制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工作人员的主动性以及积极性。
(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过程,应该符合相关政府部门下达的工作要求。所以,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需要依照文件要求对资金运用范围进行明确,同时做好各项资金支出的详细记录。而且,行政事业单位还必须做好补助开支标准以及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从而确保专项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可以设置对应的专项资金管理,便于上级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实施监督和评价。总体来说,专项资金运用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做好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专项资金运用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
(四)实施专项资金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可以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同时,当前我国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还不够成熟,因此很多工作人员对其管理工作缺乏经验或者正确的认知,进而使得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不能够在行政事业单位中高效运行。所以,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并且,要求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都能够依据制度内容实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对于未按照相关制度规范办公的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从而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都能够按照制度内容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同时,针对工作较为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总体来说,开展有效的绩效考核体制,从而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高效实施。
(五)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为了能够更大程度地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效率,需要建立专业性较强的管理人员团队。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还要注重不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由于部分财务工作人员进行资金预算编制时,经常出现脱离实际的状况,所以必须强化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实践技能。并且,单位的管理人员要督促财务人员了解项目的发展进程,从而及时了解项目活动内容,进而确保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合理性。为了能够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单位可以定期举办相关知识的培训。而且,针对不同单位的工作内容,对员工实施相应的考核。
(六)行政事业单位做好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就需要做好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以及协调。单位的不同部门要明确自身的职责与义务,从而做好本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因此,单位必须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每个部门的职责分工。针对不同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任务分工,防止有些部门或者人员出现消极怠工的状况。总体来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涉及很多部门,所以必须做好这些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三、总结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现状表明管理过程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而且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行政事业单位的未来发展。因此,需要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力度,同时做好项目管理体制的完善工作。而且,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财务控制意识较为薄弱,从而使得专项资金管理效率较低。所以,必须强化人员的财务控制意识,进而做好资金管理的控制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不断优化之后,还必须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监督工作。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不仅能够对单位本身产生较为重要的积极影响,同时也能够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赵强.分析对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思考[J].财经界,2016,(15).
一、现行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编制不科学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是一项科学、系统的工作,它拥有着特定的编制方式。但是从目前各地财政预算对各类专项资金编制情况来看,往往只是将上一阶段的预算稍加修改,而并未从单位实际的运营情况出发,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编制,这样制定出的预算往往脱离实际,主观性太强、可执行性较弱,降低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严肃性。
(二)制度过于粗放
目前,现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精细化程度远远不够,对于经常性公用支出与专项支出的界定太过笼统,而且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所涉及到的资金支出项目已然超出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内容,这就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人员素质有待加强
目前,很多单位都没有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绝大多数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人员基本都是兼职,而且人员变动也比较频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在硬件设施上基本上实现了信息化管理,但是财务人员的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比如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的计算机操作不熟练、财务管理软件使用不熟练、网络风险意识较低等等。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预算管理
对各类专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预算编制,是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一个前提,所以我们必须要以党和国家的政策为指导,以单位的实际发展情况为依据,科学合理的对预算进行编制,确保专项资金能够用在“刀刃上”。首先,各部门领导必须要在思想上认识到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这是确保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落实的一个重要前提。其次,明确界定专项资金。从专项资金的定义与内涵出发,以中央与地方的政策规划为指导,明确什么样的项目可视为专项资金,什么样的项目不可视为专项资金,对于专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出专项资金的统计办法与管理办法。再次,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制度政策,科学合理的对专项资金进行预算编制。在编制的过程中,还需要将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统筹预算,使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最后,要完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专项资金能够及时、足额的到位,确保项目建设能够有序进行。对于财政部门来说,需要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管理活动,对预算项目进行事前预算绩效审核,事中预算绩效监控运行,事后预算绩效评价。通过绩效管理强化部门支出绩效责任和财政部门监管作用,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化建设
要对专项资金做到精细化管理,首先要推进财政专项金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任何一个项目的进行,都需要制度为其保驾护航,因此,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化建设是实现专项资金精细化管理的一个重要前提。首先,我国政府在制定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时,必须要从战略的高度出发,所颁布的财政政策一方面要有前瞻性,另一方面要有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这样各级单位内部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才能更科学合理,制度的执行才能够更加畅通无阻。专项资金也才能够用于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进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其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刚性,制度一旦颁布之后,各单位必须要严格执行,各部门要明确岗位责任,保证政策的落实。对于一些违背政策的部门与个人,必须要严肃处理,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最后,建立健全制度反馈机制。任何一个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它在执行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这样或者是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细心观察,结合实际形势,将制定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不断调整政策制度,从而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时效性。
(三)加强人员素质培养
任何一项制度都是由人来执行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也不例外,因此,打造一支职业道德高尚、技术过硬、知识全面、业务熟练的专项资金管理队伍,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头等大事。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管理居于企事业管理的核心地位,这就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的财务人员不仅要掌握财务管理基础知识,同时还要具备项目概预算、风险管理、计算机操作、招投标流程、合同法等相关知识。因此,各单位必须要健全培训机制,定期对财务人员展开培训工作,培训的内容除了包含上述内容之外,还要提高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只有这样才能够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