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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学笔记

国民经济学笔记

国民经济学笔记范文第1篇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打造南昌核心增长极、原中央苏区振兴”是江西省正在实施的三大战略,其焦点集中于“东南之藩蔽,闽浙之门户”的进贤县。近年来,进贤县立足于自身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着力打造南昌核心增长极特色展示区。具体包括党建工作中的“两个模式”、“四个载体”;县域经济方面的“四大特色”;创新社会管理上的“一二四五”模式;“一支笔”的毛笔文化……进贤的发展透过数字来说明,进贤的发展规划亦由数字来贯穿。耐人寻味的数字逻辑背后,是进贤县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逻辑。

“2+4”的基层党建方程式

基层党建工作一直是进贤县党建工作的重点和亮点,进贤县以“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开创了“党支部+项目部”的两个党建工作模式,优化阵地功能设施、村规民约、党务村务公开和“9+1”党代表常任制四个载体。

把支部建在产业上、把支部建在网络上,帮助群众就业、带动群众创业、助力群众发家致富是进贤县党建工作的基本思路。据了解,目前进贤有三个行业协会党支部和一个行业协会党总支,通过它们将生产一线的党员凝聚在一起。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22个城市设立的流动党支部,将在外经商的流动党员联系在一起。通过行业协会党支部促进企业家和技术管理精英之间的互相学习、开展合作,通过流动党支部将流动党员人脉资源与家乡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串联,拓宽了发展思路,开发了业务关系。

基层党建工作核心在于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基层党组织来凝聚民心、反映民意、改善民生。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甄小英教授对进贤的基层党建工作表示赞许,尤其是两新组织党建——进贤县的行业协会党支部在带动特色产业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流动党支部更是进贤县强大的人才储备机构。她指出,要充分运用远程教育学习平台,将流动党员组织好,通过党组织凝聚战斗力,推动进贤县乡镇企业做大做强,带动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推动进贤县社会管理创新,通过基层党建提升老百姓“幸福指数”。

“七个一”的经济函数

进贤县经济发展红火,递出了“七个一”的特色产业闪亮名片,即文化用品一支笔、医疗器械一根针、高空礼弹一盆花、食品加工一瓶酒、钢网架构一张网、特种水产一只蟹、特色种植一株茶。进贤县结合自身优势,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就近解决城镇居民的就业问题,也为农村百姓谋得更多的创收渠道。

在进一步做大做强“七个一”的同时,进贤县重点聚焦医疗器械、文化用品及河蟹养殖产业,加快建设全国医疗器械生产营销基地、文化用品生产营销基地和以河蟹为重点、以军山湖为品牌的水产养殖基地。进贤县计划用3-5年时间,使医疗器械产值突破100亿、文化用品产值突破50亿元、河蟹产量和销售量突破500万公斤,在全国叫响“中国医疗器械之乡、中国毛笔之乡、中国河蟹之乡”的金字招牌。

经济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多是“幸福指数”提升的前提,调研组专家尧秋根对进贤的经济发展提出了三点看法:定位战略非常准确、特色发展成效突出、发展措施注重创新。他指出,进贤县要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柱产业、主导行业和优势企业,同时要高度重视发展压力。当前,国际经济危机四伏,国内经济下降筑底,省域经济瓶颈凸显,县域经济困难重重,这些都是科学发展中必需考虑的问题。

“一支笔”的文化留香

进贤历史悠久、人文沉香、文化资源丰富,进贤县也充分运用自身的文化资源优势,加大力度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在著名的华夏笔都、中国毛笔之乡、有1600多年制笔史的文港镇强力推进“一村、一街、一市、三馆”文化产业园建设。把千年古村周坊村打造成集历史展览、工艺展览和书画作品展览于一身的中国毛笔制作第一村。在“一街”的规划上,文港镇按照“前店后坊”模式,打造4000米长的文化精品集中展销长廊。另规划建设全国文房四宝交易中心,结合毛笔博物馆、钢笔展示馆和晏殊纪念馆,将文港打造成集文化用品生产制造、休闲体验、会展商务、文化旅游于一体的文化产业新城。

文港镇赵海金书记鼓励全镇毛笔手工作坊二次创业,打破原来的“一家一户”生产格局,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道路,打好文化牌,开拓出延伸产业链。

文化产业是朝阳产业,文化产业要坚持地域性和个性化发展方向。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程慧哲教授在考察中,对进贤县文化产业发展从高端化、个性化、科技化、工美化、规模化、多元化六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他还就观察到的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对进贤文化事业发展的影响提出了建设性想法,建议进贤结合自身的“七个一”特色产业打造“北斗七星”文化广场的文化地标。

赴京上访零记录的秘诀

上访,是令很多地方政府头疼的事,进贤县围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的理念,探索出了一条“一二四五”工作法。

周一,进贤县四套班子领导带领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县局专门接访、联合接访,各乡镇党委书记在本乡镇群众工作站专门接访,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积极给予反馈和解决。周二县级领导下访,不仅走访挂点乡镇、挂点村,也走访挂点企业、挂点项目。周四由乡镇领导下访。周五回访、约访。

访贫困户,解决救济的问题;访户,解决诉求的问题;访示范户,解决发展的问题。解决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用地难、用工难、融资难、办证难、落户难等问题。近2000次的下访让进贤县领导到生产一线、田间地头了解群众的困难、了解企业发展的困境。访到问题不是目的,一定要有反馈机制。县委书记王敏对此表示,他们所有的群众上访和干部下访都有记录,并且切实付诸实践去满足群众和企业的诉求,切实为他们解决最实际的困难。

据统计,今年以来,进贤县共化解积案100余件,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问题1000余个,赴京上访保持零记录,赴省访、到市访同比分别下降50%和62.1%;帮助企业化解难题200余件,推进各类项目500余个。

调研组李春苗教授将“一二四五”工作法定义为“创举”。他说,表面上看似简单的工作日安排,来自他们处理群众工作经验的长期积累和无数次对“民情家访”活动成效规律的探索,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实实在在为民办事,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而广开言路则可使政令通畅,将矛盾解决在基层,用干部的“辛苦指数”提升百姓的“幸福指数”和企业的“满意指数”,这就是进贤百姓赴京上访保持零记录的秘诀。

进贤县在县域科学发展中始终贯穿的数字逻辑,就是在结合地方实际的基础上摸索出的适合地方发展的好思路、好方法。数字逻辑背后是进贤县领导广进贤才、广进贤策、依靠人民、藏富于民的民生逻辑,是进贤人求真务实、扎实肯干、自主创业、机遇共享的“共富”逻辑。数字逻辑的背后,是老百姓“幸福指数”的不断攀升。

国民经济学笔记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多丽丝・莱辛;《金色笔记》;创伤理论

创伤“Trauma”这一单词来源于希腊语,原指身体上的伤口,也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外部力量造成的物理性伤口。随着研究的深入,词意得到了丰富与扩充,创伤开始囊括了精神方向所遭受的伤害。创伤文学理论是目前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已经从心理学和精神分析学说扩展到历史学、社会学、文学、电影等人文学科。多丽丝・莱辛是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被称为“文坛常青树”的她是一位多产的作家,作品种类包含长篇小说、短篇小说、诗歌、戏剧以及自传,内容涉及众多领域,题材广泛多样、风格独特多变,内容深刻且富含深邃思想,对英国文学乃至世界文学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金色笔记》 中包括一个独立小说《自由女性》和女主人公安娜的五本笔记,其中四本分别记录其作家生活、政治生活、情感生活和精神生活,最后一本“金色笔记”是安娜对人生的总结。

一、文化价值差异的冲击

安娜早期生活的非洲殖民地上存在着黑人与白人隐性对抗,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明和不同的文化碰撞交织,来自欧洲不同国家的白人又带来了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特殊的时代背景营造出存在主义的氛围,使得本身就迷茫混乱的人们更加迷失了方向,他们郁郁寡欢而不得志。信仰的缺乏使得人们失去了生存的方向,精神上的创伤慢慢蔓延开来。生活环境危机四伏,人们怀着更加警觉的心情审视各式各样的文化价值,这也直接推动了非洲殖民地上一群看似狂热的共产主义者的理想追求。

二、后战争时期的混乱现状

《金色笔记》发生在惨绝人寰的世界大战前后,无辜民众的鲜血和民不聊生的经济没能将人们警醒,大型武器的研制、冷战的持续都给人们的生存笼罩上阴影,世纪末日仿佛将要来临。我们通过蓝色笔记中安娜关于战争的剪报便可以了解到动荡的社会带给人们的不安,战争意向的闪回安和恶梦的重复给幸存者们带来无尽的创伤。安娜用这种方式强迫自己一次又一次得到记住战争带来的创伤,也使读者了解到彼时触目惊心的现状。

三、男权社会的性别歧视

在以二元对立为核心的菲勒斯中心主义的影响下,无论是传统女性还是“自由女性”都无法获得平等的对待。长期以来男性是世界的主宰,人们习惯用男性的视角和标准来衡量一切。而女性则是依附主体存在的“他者”。传统的价值观念决定了大多数女性的宿命是与家庭、孩子捆绑在一起,她们长期以来依附于男性,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更没有自己的生活空间,久而久之便失去了自己的潜能和价值。即使是作品中的自由女性也无法完全脱离男性而存在,她们在历史和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潜意识都无法真正摆脱对男人的依赖和情感需要。这就造成了女性在情感、家庭等方面的创伤。

四、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端

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均与资本主义制度下追求利益最大化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资本家为扩张势力范围、挖掘更大财富价值。“中非和南非的物质繁荣是可感知的,每一个人都会一下子变得有钱。”开辟非洲殖民地,战争的爆发给本土人民和殖民地人们都带来了无法补救的伤害。白人殖民者在非洲殖民地宣讲反对种族歧视,支持种族之间的平等,但却从真正的尊重黑人,而是不断地压榨、利用当地人民。在英国本土,大资本家和商人手握大量的财富,却没有真正的施于当地人民,人们的劳动价值被剥削,为了生存不得不拼命工作。物质和经济的压力更使得人们的创伤雪上加霜。

五、结语

《金色笔记》是多丽丝・莱辛的代表作之一,带有自传性质的创伤书写让我们更好的了解到她的内心世界,为我们更好地分析多丽丝・莱辛的其他作品提供了便利。通过对作品中人物创伤症状的分析,使我们了解到惨烈的战争、腐朽的制度和淡薄的家庭情感等对人类造成的无法弥补的伤害。作为一个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作家,多丽丝・莱辛结合自身的经历描写小人物的创伤症状,给人们以警示作用的同时也进行着自我治疗,为人们有意识地降低创伤的再次发生提供了可能。

⒖嘉南祝

[1]王健会.“创伤”理论与亚裔美国文学批评―以亚裔男性研究为视角[J].外国文学,2010(2):69.

[2]郑素杰.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视域下的弗兰纳里・奥康纳小说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4(37).

[3]多丽丝・莱辛.金色笔记[M].译林出版社,2014(62).

国民经济学笔记范文第3篇

[摘要]顾颉刚一生读书治学,主张有计划地读书。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研究重点,所选读的书籍类型也有所不同。“九一八”事变爆发后,顾颉刚关注国家民族的命运,期间所选读的书籍,除重视经史典籍的研习外,多关注记载有关中国历史地理、民间文化、边疆历史等内容的史书。在注重读书与时代互动,注重读书治学的同时,以民众教育和边疆工作践行读书不忘救国的至理名言,唤醒中国民众抗日救亡的民族意识。抗战时期顾颉刚史学阅读类型的选择与抗战大环境下顾颉刚的史学研究主题密切相关,此又与抗日救亡运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参考文献31。

[关键词]顾颉刚;抗战时期;史学阅读观

顾颉刚(1893年~1980年),中国著名的古史学家、民俗学家,古史辨派的创始人,中国历史地理学及民俗学的开创者。他在中国史学界取得的辉煌成就即在不断地读书、积累、思考、实践过程中沉淀升华。“九一八”事变爆发后,民族危机日亟,顾颉刚一方面积极呼吁读书人担负起救亡图存的责任,另一方面通过文化宣传、教育兴国等实践活动唤醒中国民众抗日救亡的民族意识。本文拟通过归纳总结“九一八”事变爆发后,顾颉刚史学阅读类型的选择及其特点,分析其史学阅读研究与时代互动的关系,试图揭示抗战时期顾颉刚的史学阅读与实践具有强烈的国族观与抗战动员色彩。

1史学阅读的类型

顾颉刚一生治学的目标即“对于战国、秦、汉时代学说之批判”,始终重视对《尚书》《诗经》《史记》《左传》《论语》《孟子》《墨子》等典籍名著的阅读与研究[1]。考辨式的史学阅读与研究手法,常见于顾颉刚的读书笔记,“疑古辨伪”的精神贯穿其整个史学研究生涯。但不同历史时期因各方面原因,顾颉刚史学阅读的重点有所不同。日本侵华战争大环境下,民族危机愈来愈严重,顾颉刚史学研究的重点逐渐向关注救亡图存转变,其阅读也主要围绕该主题展开。“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作为历史研究者的顾颉刚感到自身有唤醒中国民众认识祖国疆域及中华民族历史的责任,开始对中国古代地理沿革史展开系统性研究。随着民族危机的日益加深,他将研究重点倾向探索边疆地理与民族演进史。因而,该时期顾颉刚多选读古地理之书,或与古地理内容相关的典籍杂记。通过研读《史记》《禹贡》《汉书》《王制》《河图》等史书典籍及《南北史补志•地理志》《元和郡县志》《元丰九域志》等地方志书,考察中国古代地名演变、州际边界、疆域面积及各地历史地理沿革和风俗习惯变迁。通过对诸多史地类书籍的阅读和比较,顾颉刚认为《禹贡》是中国古代记载地理沿革材料最古老最完整的典籍,而研究自然地理最优者可以《山海经》为代表[2]。

该时期顾颉刚史学阅读与研究促进了人们对祖国疆域及民族历史的认识,唤起了人们对祖国抗战现状的关注。与此同时,顾颉刚为完成《三皇考》和《两汉州制考》的写作,需要考察古代名物制度的演变历程。因此,该时期顾颉刚阅读类型的选择也多关照诸如《管子》《周礼》《仪礼》《汉书》及有关名物制度内容的典籍。通过阅读,考察并梳理三皇五帝名称的渊源、地方行政区划及地方制度、等级秩序及民间婚丧祭祀等礼仪制度、土地制度和地方财政等经济制度以及地方官制等系列名物制度的演变。其中,顾颉刚读《管子》五十七篇《度地》时,发现其中记载的行政区划对里、术、州、都等地方区域命名的根据及其相互关系的内容[3],与《周礼》中对轨、里、练、乡、帅等的区分与命名存在划分上的差异,不知孰为事实[4]。发现史事记载的矛盾与冲突后,便搜集更多的原始资料对其进行考辨。在考察古代名物制度演变过程的同时,顾颉刚还坚持以疑古辨伪的精神对其中的记载进行辨伪。抗战时期顾颉刚着重研读经史典籍与史事辨伪工作,期间所做的读书笔记,往往两三天即可写毕一册。全面抗战爆发后,顾颉刚顺应内迁大局,服从人事调动,常常辗转于西北、西南地区执教,无法再作系统的研究,主要以实地考察代替史料阅读与研究。读书时间既有所减少,因而读书笔记多有间断,或一两年才完成一册,那段时期的读书笔记中多流露出对日本侵略者的怨愤之情[5]。

2史学阅读的热情

顾颉刚不仅热爱读书,且善用脑力,主张看书必定要有所思,形成自己的观点,并将所思所想写入读书笔记中,以此加强记忆,积累史学研究素材。顾颉刚读书时喜欢思考问题,走到哪里,总要一路看,一路想,但苦于“记忆力不好”,便不得不一路做笔记[6]。读到有意思之处,常把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随手标注于书中,“逢到书端上写不下,便写入笔记簿里”。为此,顾颉刚养成了勤做读书笔记的习惯。读书笔记记得多,作文章时便如行云流水般自如,引用材料也可信手拈来,人们往往因此惊异于他强大的记忆力。为此,顾颉刚解释道:“只缘个人习性乐于遇事注意,而此腕又不厌烦,一登于册,随手可稽,予盖以抄写代其记忆者也。”[7]乐于“遇事注意”,即善于留心观察、肯深入思索,“此腕又不厌烦”即随时勤翻书勤做笔记,积累史料。顾潮、顾洪在回忆父亲时,指出其治学的一个特点就是勤动脑、勤动笔,提到顾颉刚常说的一句话“遍地都是黄金,只怕你不去捡,随处都是学问,只怕你不去想”,即强调勤学善思对学术研究的重要意义。无论是阅读、教学抑或整理古籍、研究学问,顾颉刚往往能从旁人看来认为微不足道之处发现问题,并将心得体会记录下来,即便是日常见闻,凡是觉得有用者,也都收入读书笔记中[8]。

留意记录书籍内外的各种见闻,勤于思考,便能从无问题处发现问题,这是顾颉刚与一般学者不一样之处,也是他之所以能在中国史学界创造辉煌的原因之一。顾颉刚追求专心读书治学的生活,时常为自己能多读书、多做读书笔记而欣喜,也为忙于人事应酬或因战乱干扰荒疏了读书而感到惋惜[9]。他身兼多职,常被繁忙公务缠身,即便如此也不愿舍弃阅读,故致夜间常难以入寐[10]。为此,他自己也曾说“我这喜欢记录的天性,是无论何时都抑不下去的”[11]。自古以来,热爱做读书笔记并以此作为自己及后人学术研究资源的学者,为数甚多,但顾颉刚的读书笔记不仅详而且勤,可以说除了在旅途中,甚至与朋友们在公园茶聚,也往往手不释卷[12]。即便是上门拜访朋友又恰逢主人不在,便在等候之余利用时间阅读做笔记。一天未能读书便觉得这一天是白活了[13]。在日本侵华的“社会动荡最甚之日,又当经济压迫最酷之时”,顾颉刚仍坚持读书,并感到“能写一点笔记,已属千难万难”[14]。读书对于为学者而言是一件幸福的事情[15]。读书和笔记之于顾颉刚,犹如空气阳光之于生命,须臾不能相离[16]。直到其生命的最后一天,都还在坚持读书。顾颉刚逝世后,人们翻看其留下的日记,发现其中还记录着他许多计划撰写的论著和未完成的读书计划。顾颉刚读书治学最反对死读书,最恶附会权威,若子女或学生在读书时能发现问题并提出质疑,形成自己新的见解,无论对错与否,他必定大加鼓励[17]。反之,若遇到只会照搬前人观点而毫无主见的学生,必定给予严厉批评。

顾颉刚在《寒假读书记》首页上写道:“余读书最恶附会,又最恶胸无所见,作吠声之犬。而古今书籍犯此非鲜,每怫然有所非议,苟自见于同辈,或将笑我为狂。……吾今有宏愿在,他日读书通博,必举一切附会、一切影响皆揭破之,使无遁形,庶几为学术书籍人心世道之豸。”[18]这种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的主张,即顾颉刚一生读书治学所坚持的原则与宗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顾颉刚在燕京大学执教,便要求学生要“彻底破除”迷信权威的英雄思想,养成勤学善思、多做读书笔记的习惯[19]。王钟翰在回忆顾颉刚授课的情景时说:“顾先生在课堂上所书写的内容,全是他自己平日读书心得的笔记,许多问题都是我们平日置信不疑,或视为当然的事,现在突然被顾先生提了出来,大家先是惊愕,继之是兴趣盎然,思之再三,终是佩服”[20]。学生们甚为赞叹顾颉刚善于发现问题的阅读能力及敢于打破权威的治学思想,对书本内容要以理解为主,不可全信,并要学会用怀疑的眼光看待历史问题[21]。不仅不迷信历史,且勤于考证,辨别真伪,这就是古史辨学派的治学原则,也是学术研究者所应持有的基本观点。顾颉刚嗜书如命的习性感染了周围的人。顾湲回忆父亲时称:“买书是爸爸最大的私人开销,见到好书,无论多贵,哪怕一点点凑钱,他也要设法买下来。家中经济并不宽裕,又一次,妈妈曾背着他卖掉一些古书。他发觉了便勃然大怒,一定要跑到中国书店把书追回来。爸爸这种嗜书如命的脾气传给了我们,无论是在学生时代还是现在,若有一个月未去书店,便觉得对它不起。”[22]顾颉刚爱读书爱买书的习惯不仅终身坚持着,还影响着顾家兄妹,买书成为一种家庭传统。

3史学阅读的追求

顾颉刚不是一个“塞耳不闻天下事,埋头死读圣贤书”的学者[23]。其一生经历过八国联军侵华、五卅惨案、抗日战争等备受外国侵略的屈辱历史,亲身体验过民族危亡的困顿。因而,顾颉刚在坚持读书与治学的同时,能够积极投身于救亡图存的社会运动。尤其在抗日战争期间,为中国抗战宣传及文化教育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用自身的实践行动践行了蔡元培“救国不忘读书,读书不忘救国”的至理名言。读书不忘救国,学者应以为政济世为己任。抗日战争爆发后,顾颉刚便意识到只有发动民众的力量才能打败日本帝国主义。这成为顾颉刚运用通俗文化的方式宣传和动员民众参与抗战的重要途径。东北沦陷后,顾颉刚疾呼“当此国家多难之日,吾辈书生,报国有心,而力学为逮,窃愿竭驽钝之资,为救亡图存之举”[24]。指出读书人虽能力有限,但只要能想方设法参与抗战,即能为抗日救亡做出一定的贡献。“九一八”事变爆发后的十四年间,民众教育和边疆工作两件大事占据了顾颉刚的心。顾颉刚在辗转各地考察、研究过程中,认识到要真正挽救国家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首先要发挥读书人的作用,鼓励青年们要“到民间去”,进行抗战文化宣传,创办抗战刊物,“把自己的脊梁竖起来”[25],唤醒民众保家卫国的民族意识。他不但大力呼吁青年学者们积极投身前线文化教育事业,并且用实际行动履行自己关于民众抗战动员的主张。

民众教育方面,顾颉刚为当时中国民众无法深刻认识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倍感忧心,意识到要救中国非全国民众一致觉悟不可。他在群众中进行抗日救亡的文化宣传与教育活动,借用“楚虽三户,亡秦必楚”的典故创办三户书社,以表达对外来侵略抵抗到底的决心。书社创办几个月后,由于薪金停止扣用,经费来源断绝,日寇及政府当局对书社活动的干扰破坏,社员的抗日情绪有所衰落,但顾颉刚以“不做则已,一做则越来越有劲”的性情,索性将燕大抗日会的事业变成他私人的事业,“竭力挺了下去,除了自己贴钱以外,再在外面募捐”[26]。三户书社在资金短缺、日寇打压、国民政府查办的艰难环境中,顽强地宣传抗日救亡。后来顾颉刚将三户书社的范围扩大,并将其改名为通俗读物编刊社。抗日战争期间,顾颉刚写了大量通俗文字,印成宣传抗战知识的小册子,广泛流行于大后方民间社会。据日人小仓芳彦统计,从三户书社起到1940年结束为止,“顾颉刚发起组织通俗读物编刊社,采用鼓词,小调(民歌)一类的形式,把抵御外侮的故事编成通俗说唱,致力于抗日宣传工作……其间刊行的通俗读物,有六百种,共计五千万册”[27]。编刊社刊发的通俗读物吸引了当时民众的极大关注,为推进国家抗战宣传具有重大意义。边疆工作方面,顾颉刚以其历史地理学者的爱国激情,教导学习历史的学人们潜心边疆的地史研究。在燕京大学及北京大学执教期间,顾颉刚开设“中国古代地理沿革”课程,创办《禹贡半月刊》,“中国的神圣领土不容侵犯”是当时《禹贡》的中心思想。《禹贡半月刊》的创办,标志着中国历史地理学的诞生。半月刊的《发刊词》正是顾颉刚在日本帝国主义进逼平津,把我国的“民族意识激发得非常高”的时刻下写出来的[28]。

在西北、西南工作及考察期间,顾颉刚募集资金创办《边疆丛书》,刊印多种西北边疆的地史珍籍,传播濒亡的文献,唤醒边士保卫祖国疆土的笃念[29]。联合《新亚细亚》《康藏前锋》《蒙藏月刊》等边疆刊物,刊发边疆史事,激起海内外同胞之爱国热忱,共同谋求巩固边疆之策,保卫国土[30]。1938年,顾颉刚在《益世报》开辟副刊《边疆周刊》,周刊的办刊宗旨是要使一般民众获得对于祖国边疆的基本认识,要使学者们时刻不忘中国的民族史和疆域史,更要促进边疆人民和内地同胞合作开发的民族运动,并共同抵御野心国家的侵略。顾颉刚不仅以读书治学的方式关怀民族命运,并以教书育人、创办刊物的途径传播中国边疆地理与民族演进的历史知识,在文化领域宣传中华民族的文化与精神,激发边疆人民的民族意识,促进边疆各族人民与汉族的民族凝聚力。顾颉刚不仅仅是一个埋首于故纸堆中的所谓“书斋里的学者”,更应是一个怀有深切民族关怀的知识分子[31]。全面抗战爆发后,顾颉刚走出书斋,远赴西北边陲,遍访甘肃中南部各县实地考察,利用通俗知识进行抗日文化宣传,发展教育事业。

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提出一套发展甘肃教育的计划。他在抗战时期为民众教育和边疆工作所做的努力,对促进地方开发和民族团结及中国的抗战事业做出了特别的贡献。顾颉刚一生读书无数,著述颇丰。留给世人的读书笔记及日记反映了他在抗战时期仍坚持读书,并不忘担负起一代学人的救国责任,以研究中国历史地理学、民间文化、边疆史地加强中国民众关于疆土及中华民族历史的认识。以创办抗战刊物进行民众教育及边疆工作等文化宣传战略唤醒中国民众的国家意识,呼唤民众积极参加抗日救亡运动。抗战时期顾颉刚史学阅读及抗战文化宣传实践活动,集中体现了顾颉刚的史学研究具有浓厚的抗战服务意识,其史学阅读也围绕该主题进行,凸显出强烈的国族观与抗战动员色彩。

参考文献

[1][5][9][16][18]顾颉刚.顾颉刚全集•顾颉刚读书笔记(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1:前言.

[2][3][4]顾颉刚.顾颉刚全集•顾颉刚读书笔记(卷三)[M].北京:中华书局,2011:569-570,454,454-455.

[6][7][8][10][12][13][15][17][19][20][21][22][23][24][25][27][28][29][30][31]王熙华.顾颉刚先生学行录[M].北京:中华书局,2006:490,268-269,471,471,397,470,54,466,135,204,243,489,1,222,128,113,122,65,222,130.

国民经济学笔记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考 政治复习 策略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08-0117-02

高三的政治复习一般进行三轮复习:第一轮梳理知识,主要目的是基础能力过关;第二轮归纳专题,主要目的是综合能力突破;第三轮是强化综合训练,主要目的是提高应用能力。纵观历年高考试题,考查的重点都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特别是对于基础知识的理解和运用部分,试题的分值相当大,而且基础知识的熟练运用也是做好拔高题的一个前提,任何对基础知识忽视的复习都是错误的。高三复习时间紧、任务重,如何打造高效课堂,在有限的时间内达到最好的复习效果,是困扰师生的一个瓶颈。本文就教学实践中总结出的第一轮复习四步法提出以下建议,供高三师生参考。

一 建构体系

新课程文科综合政治试题,要求全面理解与掌握经济、政治、文化、哲学四门课知识,才能灵活应用,进而创造性地分析和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复习时回归课本,通览全书,整合相关知识点,构建知识体系,让所学的知识系统化、立体化,真正达到运用自如的程度。建构体系,笔者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理清教材主干脉络

如在教学“经济生活”时,让学生知道经济的一条主线是“发展生产力”,教材主要是按“生产――分配――消费――交换”四个环节来讲的;在教学“政治生活”时,政治的主线是“政治文明”,教材按“公民――国家――政府――党――国际社会”依次阐述;“文化生活”的主线是“精神文明”,主要讲文化的作用――继承与创新――民族精神――中国特色先进文化;哲学的主线是“世界观和方法论”,主要讲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价值观;又如讲“认识论”时让学生记住六个字:实践、认识、真理;讲“国际社会”时记住十六字:国家利益、和平发展、国际竞争、对外政策等。

2.以关键词为中心,构建知识网络

例如:“经济效益”这一知识点,它自身包括含义、内容、表示公式、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性与途径,同时还要找到它与价值规律、国企改革、市场经济的特征、市场交易的原则、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和正当竞争手段等经济学知识点的联系;还要进一步扩展到哲学中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可持续发展等知识;另外还要联系政治常识中的国家职能、国际竞争的实质等内容,从而全面理解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高度统一的真正内涵。又如“科技”这一关键词,相关内容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社会主义本质、社会劳动生产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企业自主创新等;延伸到文化生活中的大众传媒、文化创新等知识;再联系政治生活中的政府职能、“三个代表”、民族繁荣、综合国力等知识;还要联系哲学中的发挥主观能动性、发展的观点、追求真理等知识。

二 击破考点

第一轮复习,大量的时间是梳理知识点,笔者的做法是按照考试大纲上的考点,让学生认真阅读教材,整理笔记。

1.读教材

先把课本读“厚”。具体做法是:九月份用两个周的时间,一字不漏地通读四本教材,这一遍主要是读懂教材,心不能急,不能图快,要结合《2012年考试大纲和考试说明》,把每一课的知识点都找出来,逐个消化。需要识记的识记,需要理解运用的知识点,要仔细研读课本上的相关内容,特别是自己不理解的重点问题,一定要想办法弄懂。这一遍复习不能留下任何的知识死角。若时间不够,要抽时间、挤时间,必须把课本认认真真地读一遍。再把课本读“薄”。首先认真记教材的目录,主干知识由大到小记忆,根据记忆规律,过一段时间还要进行复习,把书读“薄”就是要抓主放次。如学习“唯物辩证法联系观点”时,只需记住联系的普遍性、客观性、条件性,人们可以根据事物的固有联系建立新的具体联系,整体与部分的联系,系统与要素的关系即可。

2.记笔记

高三复习时间很紧,记忆必须找出可行的方法。按考点顺序认真整理笔记是个好办法,每一个考点,都按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来整理。例如:考点“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影响价格变动的因素主要是价值和供求,为什么?因为价值决定价格,所以价值变动必然引起价格变动。供不应求,则物以稀为贵,形成卖方市场,导致价格上涨;供过于求,则货多不值钱,形成买方市场,导致价格下跌。怎么办?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物价,改善供求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力避哄抬物价等。笔记一定要自己整理,整理时留出空白,在复习过程中不断补充、订正。

三 理解难点

高三学生复习时总感觉提升不大,主要原因是对难点理解不到位。如政治常识中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和经济职能中的公共服务混淆不清。公共服务是组织经济建设职能过程中的手段和措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主要是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又如很多学生不理解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总和,它包括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经济政策等。

上层建筑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社会的各种思想观点和社会意识形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学生对难点知识真正理解了,才会运用知识点分析材料,教师在遇到难点知识时,不能轻描淡写,要引导学生一起讨论,要查阅资料,分析学生不理解的原因,暴露学生思维误区,用对比的方法,区分易混概念,找一些有针对性的题目让学生巩固。

四 科学训练

适度科学的训练是高中政治第一轮复习非常重要的环节,考点试题化是巩固考点知识,检验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有效方法。怎样训练较为科学,我的做法是:一考点一练,一课一测,一单元专项训练,一本书综合训练。训练采用当堂训练、限时训练;选择题就做两件事:排除错误答案,排除无关选项;主观题先审设问,带着问题读材料,再确定答几个要点,每个要点的关键词是什么,再围绕关键词用课本规范语言,理论联系实际作答。

科学训练首先要精选试题。认真研做近三年的高考真题,高考真题不仅要会做、做对,还要研究专家的命题意图,要按高频考点分类研究,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其次要与时政热点相结合。

国民经济学笔记范文第5篇

答记者问认为, 条例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第49条2款)应当被解释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当被解释为排除了医疗机构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认为条例该条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侵权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 )相抵触, 因为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上述见解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的含意, 二是条例的该项规定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的理由。笔者认为, 答记者问对这两个问题的解答也都是不妥当的。

1. 答记者问对条例第49条第2款所作的解释, 并不符合条例的原意

基于下述情况, ① 不仅条例的该项规定含意明确, 既没有附加限制性条件, 也没有设置例外情况, 而且无论条例自身还是条例的制定史, 都没有迹像表明, 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是在意识到两类医疗过失侵权案件论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是以两类医疗过失侵权案件的区分为理论前提的; ② 条例制定史显示, 在条例起草者看来, 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在外延上已经扩大, 包括了应当赔偿的医疗过失侵权引起的损害, 在医疗事故损害以外不存在应当赔偿的医疗过失侵权损害; 条例关于赔偿的规定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作出的; ③ 条例的制定目的之一是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 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的原意, 是排除医疗机构在其医疗行为被认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对患者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以此来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如果答记者问仅仅将该条款规定的含意解释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也许算不上违反条例的原意。但是, 答记者问却从该条款的规定进一步推出了医疗机构“仍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这一结论显然违反了条例的原意, 有强加于人之嫌, 是没有说服力的。事实上,答记者问为了证明条例第49条第2款没有违反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 对该条款作了不符合其原意的解释[42]。

2。 答记者问关于“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 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论断本身就是根本错误的,甚至是违反宪法的。以其为据, 当然不能证明条例第49条第2款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在这里, 答记者问不是直接回答(更不用说阐明理由)条例49条2款到底是否与民法通则106条2款相抵触的问题, 而是特别突出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地位, 从行政法规不可能违反作为其上位法的法律这一根本脱离实际的因而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前提出发,极其武断地作出了条例不可能违反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的判断。笔者实在难以相信, 这一论断竟会出自于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庭负责人之口, 并且是通过答记者问这种带有浓厚官方色彩的形式出现在最高法院的机关报上( 因而使人们不得不将其视为最高法院的见解)。

众所周知,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保障宪法的最高性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立法法明确赋予了最高法院请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适合性的权力。宪法之所以要建立以宪法保障为中心的制定法审查制度, 是基于下位法存在着违反上位法甚至宪法的现实可能性。立法法之所以要充实宪法所确立的制定法审查制度, 将法规审查请求权赋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是因为我国已经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现象, 宪法的权威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已经受到了诸法乱立的严重挑战,而宪法设立的审查制度由于缺乏具体程序和起动装置又难以有效地应付法制混乱的严峻现实。答记者问根本无视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现实可能性, 根本无视立法法赋予最高法院法规审查请求权的重要的现实意义, 十分轻率地以条例是行政法规为由, 作出了条例不可能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论断[43]。无庸质疑, 这一论断是完全错误的,根本不能成为证明条例第49条第2款符合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的正当理由。

(第一部分注释)

[1]“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之语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 是答记者问对最高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所作的概括, 而非通知中的用语。尽管答记者问的这一表述至少在字面上与通知中的有关表述存在不同之处 ( 比如,对条例, 通知仅用了“参照”一词, 而答记者问则用了“适用”一词, 并且强调“应当优先适用”, 还把优先适用条例解释为就是通知所说的“参照条例”, 在二者之间画上了等号 ), 笔者不得不怀疑答记者问是否确切地解释了通知的精神。但鉴于答记者问所具有的权威性 (后注2), 笔者在本文中姑且将其对通知的精神所作的解释视为符合通知的原意, 反映了最高法院在医疗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立场。

[2] 人民法院报记者王连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2004年4月10日人民法院报第1及第3版。由于答问人是以最高法院民一庭(该庭负责审理最高法院管辖的医疗纠纷民事案件和起草涉及该类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负责人的身分回答最高法院机关报记者的提问, 所以答记者问被认为具有官方性质。它不仅是我们据以理解通知精神的权威文献, 也是我们据以评价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这一原则是否具有妥当性的重要素材。

[3] 附加几点说明。

(1)卫生部根据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医疗事故标准》也是与此问题的处理有关的实体法规范。

(2)关于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 我国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见解 (显然是受到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理论的影响 ),一种是侵权行为构成论, 一种是合同不履行(或曰债务不履行)构成论。两种构成论似乎都能成立,不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119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而且第106条第1款和第111条112条 (关于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规定), 都有可能被视为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体法上的依据。不过, 我国民事审判实践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似乎倾向于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统一地理解为侵权责任。本文所讨论的答记者问也是如此。笔者鉴于,① 在存在这类议论的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德日), 合同不履行或债务不履行构成论的提出的主要目的原本是为了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即在采用侵权行为构成论的场合, 原告应当承担证明医疗侵权成立的责任, 在采取债务不履行构成论的场合, 被告应当承担医疗债务履行的证明责任); ② 我国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就医疗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有利于减轻原告举证负担的规定 (即规定被告对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损害后果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从而使债务不履行构成论失去了其主要的实际意义; ③ 一般而言,关于两种法律构成的议论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实体处理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实际意义,所以在本文中不再言及两种法律构成论的问题,只从侵权责任构成论的角度展开议论。

(3)现实中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所涉及的医疗致害行为多种多样, 对其中某些行为, 如适用民法通则, 未必能从法律上恰当地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法院应当根据该致害行为的法律性质, 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比如, 医院配售或使用伪劣假冒药品或器具材料(比如某医院对十几位心脏病患者植入劣质无牌号心脏起搏器)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 法院可考虑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以下是笔者就这些规定的意义和射程范围、与条例的比较、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关系等问题所作的若干说明。

(1)上述规定是作为法律、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对侵害他人身体导致伤害或死亡的民事责任所作的基本规定, 除非存在特别法(限于法律), 当然适用于包括医疗侵权在内的所有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2) 第106条第2款采取了概括主义, 是一个包括性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 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 无论该侵害行为发生在什么生活领域或具有什么特殊性, 行为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过错侵害患者身体导致伤害或死亡的, 当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 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发生, 不应当以系争医疗过错行为构成条例所定义的医疗事故为条件。

(3) 第106条第2款中所说的“过错”, 包括过失和故意这两种情况。作为侵权一类型的医疗侵权, 其民事责任的构成也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在主观要件方面, 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条例所规定的构成医疗事故的侵权限于过失(条例第2条), 不包括医疗上的故意侵权。

(4) 第119条列举的赔偿项目虽然很有限, 但由于是不完全列举, 所以现实的医疗侵权所引起的该条规定未列举的损失也有可能(虽然未必)被法院认定为应当予以赔偿的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讲, 尽管条例列举的赔偿项目较民法通则第119条所列举的广泛, 但由于条例所作的列举是完全列举, 没有扩张的余地, 所以在确定赔偿范围时, 适用民法通则较之适用条例,在存在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以外的损失的情况下, 对医疗事故受害者的救济而言可能有利。比如, 民法通则第119条虽然同条例第50条一样未列举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但在适用民法通则的场合, 因医疗事故导致残疾的患者, 其本人有权就其因残疾而丧失的收入获得残疾赔偿金; 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患者, 其亲属(作为继承人) 有权就患者因死亡而丧失的收入获得死亡赔偿金。在适用条例的情况下, 则得不到这两种赔偿。

问题在于, 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列举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条例列举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适用民法通则而不适用条例, 是否意味着被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因而对被害人的救济反而不利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对民法通则第119条如何解释。理论界较为流行的意见似乎是, 民法通则第119条在事实上排除或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比如,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释评》.cn中国民商法律网.民事法学.学者论坛)。这类意见的理由大致如下。① 民法通则制定史表明, 起草当时,被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意识到的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主要存在于名誉权等精神性权利的救济方面, 当时主流的见解似乎认为, 根据我国的国情, 用赔礼道歉的方式来解决精神损害的救济问题比较合适(尽管最终成立的民法通则,在其第102条将赔偿损失规定为名誉权侵犯的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至于侵犯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导致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问题似乎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的注意或关心。② 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列举该项损失的赔偿。③ 民法通则第119条尽管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式, 但由于其列举的赔偿项目在性质上是侵权所引起的财产损失, 因此在解释上难以将精神损害这种非财产性质的损失作为无名损失归入该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不过据笔者观察,在这个问题上, 法院判决的立场似乎并不一致。另外, 值得注意的是, 起草条例的卫生部认为,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 所以 (在条例实施以前的医疗侵权赔偿案件的的裁判中 ) 法院判令医疗机构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而是不合法的。后注5,卫生部汇报。

笔者认为, ① 即使民法通则制定当时的国情确实如当时的主流见解所认识的那样 (笔者并不认为所谓的主流见解对当时国情的认识是正确的, 并不认为主流见解对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采取消极态度是符合当时的民心的 ) , 国情也是会改变的, 事实上有关国情确实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即权利救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需求明显增长; 社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同程度明显增长 )。因此, 我们对所谓的主流见解应当作出这样的理解, 即她尽管认为在当时的国情下未必有必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她并不否认随着国情的变化, 法院可以根据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 依据民法通则所体现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对精神损害进行救济。② 在论及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在法律上的许容性的问题时, 应当考虑民法通则所体现的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和社会正义的要求, 而不应当拘泥于第119条的规定。③ 以第119条未列举该项损失的赔偿为由,断言第119条否定该项损失的赔偿,或以列举的赔偿项目是经济性损害为由, 把该条未列举的项目说成只能是经济性损害, 似乎是没有充分说服力的。④ 民法通则的立法史并不存在任何迹像,表明民法通则第119条未明文列举精神损害抚慰金意味着否定或排除该项目。⑤ 最高法院制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表示该解释以民法通则为根据, 表明最高法院认为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符合民法同通则的基本原则。⑥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 即使是在大陆法国家, 法院也往往通过判例承认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根据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和社会正义的要求被认为应当赔偿的某些损害。我们不应当以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明文规定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为理由, 束缚法院的手脚。综上所述, 尽管民法通则确实存在不明确之处, 它的有关具体规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定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 但根据她的基本精神, 在审判实践中, 作为对民法通则第119条的合理解释,承认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是可能的也是妥当的。

如果人们同意笔者的上述意见, 那么就应当认为,即使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在医疗侵权的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方面, 对被害者的权利救济而言, 适用民法通则也比适用列举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例有利, 因为条例对该项赔偿的数额作了低标准的限制, 而民法通则体现了实际赔偿原则 ( 如下所述 )。

(5) 由于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金额计算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 所以人们大都认为该条规定采用了实际赔偿的原则。判决的立场似乎也大都如此。条例对赔偿项目和部分项目的金额作出限制, 所以人们一致认为条例采取了限制赔偿的政策。这被人们视为条例与民法通则在赔偿问题上的基本区别。

不过,我国民法通则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在法律上到底意味着什么,似乎是个未必完全清楚的问题。不少文章把实际赔偿原则说成是“损失多少赔多少”。笔者认为,这种说法虽然似乎通俗易懂,但却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它过于简单化了。事实上,法律上的赔偿对象或赔偿范围是立法者(或司法者)根据一定的政策考虑所确定的,它未必与事实上的损失即实际损失相一致。从比较法上看,不受限制的赔偿制度大概是不存在的(在英美侵权法上,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预见可能性的法理的限制;法国民法则实行限制赔偿原则;即使在实行完全赔偿原则的德国法上,赔偿范围也受到相当因果关系的法理的限制;在历史上受到法德民法影响的日本民法,在解释论上,赔偿范围也被认为是受到某种法理,比如相当因果关系的法理或保护范围的法理的限制的)。简单地把我国民法通则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说成是损失多少陪多少,并不符合民法通则的精神和民法通则的制定史,也不符合我国民事审判的实践(此外,损失多少赔多少的说法,对于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似乎也是不适宜的。因为精神损害本身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用金钱来计算的。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的数额完全是法官根据有关案情和社会的通常观念作出的裁量性的判断)。

笔者在本文中将条例第50条所体现的赔偿政策说成是“限制赔偿政策”,仅仅是相对于民法通则第119条而言的。仅仅是指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实际上小于民法通则;条例对部分赔偿项目作出了低标准的数额限制,民法通则未作出这样的限制。并不是说根据民法通则的实际赔偿原则,任何能够证明存在的事实上的损失都能得到赔偿。

(6) 最高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明言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根据。但有种意见认为,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与其说是在解释民法通则的适用问题, 还不如说是在事实上修改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创造了新的赔偿法规范, 因而它的制定超越了最高法院的权限。如前所述, 笔者并不这样认为。

(7) 最高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同样明言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该解释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列举的赔偿项目。大概由于这些项目在性质上是经济性的, 所以一般认为它们属于民法通则第119条所可以容纳的损失项目,该解释将它们明确纳入赔偿范围符合民法通则第119条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但是,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毕竟也限制了赔偿范围和部分赔偿项目的数额。虽然其所作限制在程度上明显宽于条例, 但与条例一样, 也存在是否符合民法通则第119条所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的问题。不过人们对此似乎并不在意。

[5] 条例与其前身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际上是与地方政府制定的办法实施细则)相比,不仅增设了赔偿项目而且提高了赔偿标准。见《卫生部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所作的汇报》(以下简称卫生部汇报。该汇报是笔者所见到的唯一的条例制定史文献 )。

[6] 有的文章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理解为对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并将其与条例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加以比较(认为前者远高于后者)。但是,只要看一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就会发现,该解释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被害人死亡所引起的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抚慰金,而是对被害人死亡所引起的被害人自身在继续生存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的财产利益 (收入)的损失的赔偿金 (当然, 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是死者本人, 而是死者的继承人)。请见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解释所作的答记者问中的说明, 人民法院报2003.12.30.第3版。

[7] .cn中国民商法律网.民事法学.学者论坛、医疗法律专门网上有不少这方面的文章。另外,中国私法网、卫生法学网和健康网上也有一些这方面的文章。

[8] 这方面的文章似乎不多,议论大多也很简单。比如,张新宝《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cn中国民商法律网.民事法学.学者论坛。在此附带指出一点,在批评条例有关赔偿规定的部分文章中,某些议论是不确切的。比如,署名许先明黄金波的《略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缺陷》(出处同上)认为,条例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标准的规定,与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第1款)关于确定有关赔偿金的根据因素的规定存在冲突;而且,其中的死亡抚慰金标准远远低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前者的上限仅为6年的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而后者与丧葬费合计的总额却高达上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但是,如果该文作者注意一下《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也许就不会把这种所谓的“冲突”当回事了;如果能再确认一下《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也许就不会作这种比较了。

[9] 条例的起草机关卫生部持这一见解。前注5卫生部汇报。该汇报指出, 此次修订, 要“将现行的医疗事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制度改为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 建立医疗事故的赔偿制度”。不过,笔者认为,卫生部的这一说明是不能成立的。正如本文三所分析的那样,条例关于赔偿问题的规定存在严重违反民法通则体现的实际赔偿原则之处。

[10] 比如,杨立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新进展和审判对策》,.cn中国民商法律网.民事法学.学者论坛.。

[11] 同前注。

[12] 前注5,卫生部汇报。

[13] 答记者问共包括如下六项答复意见。(1)医疗纠纷案件应当区别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 2)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 (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4)完善医疗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 (5)正确认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6) 司法正义的目标是人权保障和医学科学发展双赢。其中第5项意见超出了答记者问的主题范围, 与本文的主题亦无关系, 所以本文对其不加以讨论。

[14] 关于经济补偿问题, 办法仅在其第18条作了如下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医疗事故补偿费, 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15] 卫生部副部长顾英奇就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答记者问(1987.7.13)。答记者问指出,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对病员或其家属“给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而不是赔偿, 同时病员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支付。由于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

[16] 有的学者解释说,因为办法对损害赔偿标准规定过低,不能保障受害人的权利,违背了民法通则的精神,所以最高法院在复函中提出了适用民法通则和办法的原则。如果适用办法的补偿标准能够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就适用办法,如果适用办法不能全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就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见前注10杨立新。笔者认为,这种解释显然是与最高法院在复函中所表达的见解相矛盾的。

值得注意的是, 最高法院在复函中对办法的评价与办法的起草者和解释者卫生部先前已经表明的观点有明显的矛盾之处。见前注15卫生部副部长答记者问。十五年后, 卫生部又在事实上否定了最高法院在复函中对办法的这一评价。卫生部汇报承认,“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与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不完全一致”,表示要“将现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制度改为民事赔偿制度”,要“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建立医疗事故的赔偿制度”。见前注5卫生部汇报。

[17] 在笔者看来, 似乎第三种推测是能够成立的。因为笔者不太相信最高法院真的认为办法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18] 前注5卫生部汇报。

[19] 历史已经证明, 最高法院提出的并用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有时是根本行不通的。地方法院有时不是抛开民法通则而适用办法和实施细则, 就是抛开办法和实施细则而适用民法通则 (一些认为办法与民法通则不一致的地方法官, 搬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这一宪法规定的原则,“片面地”执行并用方针, 将民法通则和办法的“并用”变成了民法通则的优先适用, 在事实上排除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作出了不少令办法的起草者卫生部和办法的坚决执行者最高法院不能容忍的赔偿金额高得离谱的判决)。如果说前者也许符合最高法院的真正意愿, 那么就应当说后者是最高法院所始料未及的, 是违反最高法院采取并用原则的初衷的。笔者推测, 并用方针的失败是导致最高法院在条例时代排除民法通则,采取单独适用条例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

[20] 笔者曾想起了行政诉讼法关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52条),“参照”规章(53条)的规定及学者们对“参照”的含义所作的近乎一致的解释,试图从那里找寻有助于理解通知中的“参照”含义的线索。结果失败了。笔者从答记者问中得到的启示,见前注1。

[21] 两点说明。

(1)关于上述原则所解决的裁判问题的范围

任何案件的审理都包括两个实体意义上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一个是关于定性标准的选择问题,第二个是关于处理标准的选择问题。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也不例外。首先, 法院必须确定选择什么“法”作为定性标准, 来判断系争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 如果选择民法通则第106条作为定性标准, 那么法院只能得出系争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结论。只有选择条例第2条作为定性标准, 那么才能得出系争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只有在得出了定性结论的情况下, 法院才面临着选择什么“法”作为处理标准的问题。本文讨论的最高法院所提出的法律适用原则,从通知对该原则的表述来看,其射程范围只涉及第二个问题,即处理标准的选择问题,未涉及第一个问题,即定性标准的选择问题。从此意义上讲,把该原则称为医疗侵权纠纷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未必确切,称为医疗侵权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才恰如其分。

(2) 关于条例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中所处的实际地位

那么,最高法院事实上就医疗侵权案件的定性标准采用了什么法律适用原则呢? 人们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断, 既然最高法院就处理标准问题提出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以系争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定性结论为前提的,而系争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判断又只能以条例第2条为标准才能作出, 所以在定性标准的选择问题上, 最高法院必然要求选择条例。据此, 法院在判断系争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时,必须以条例为标准, 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 如果认为构成医疗事故(包括几级医疗事故的认定),则定性阶段到此结束; 如果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则法院以民法通则为标准,进一步作出是否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当然,也可以先以民法通则为标准,作出系争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如果认为构成侵权,再以条例为标准,作出该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要言之, 在最高法院看来,条例不仅仅是通知所说的法院确定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而且是法院对系争医疗行为定性的必要法律依据,即答记者问所谓的“区分不同案件”的必要法律依据。

笔者的上述议论是想说明, 由于最高法院在其通知中所作出的选择, 条例在我国医疗侵权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取得了完全的支配地位。

[22] 值得注意的是, 无论是最高法院的通知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都没有表明最高法院在理论上接受了这一定义。通知并未对医疗赔偿案件一词下定义, 通知关于第二类案件的表述也未言及该类侵权的主观要件。那么,答记者问所作的分类到底是否与通知所作的分类相同呢? 如前注1所述, 鉴于答记者问的权威性,笔者在此还是作出肯定的理解。

[23]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8)。从比较法上看, 这似乎可以说是我国民事证据法的一个特点和优点。不过, 不少文章对这一规定的意义的阐述和法院对这一规定的运用似乎都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笔者对此将在另稿《关于医疗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近期发表预定)中加以讨论。

[24] 笔者认为, 就医疗侵权要件事实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判断而言, 原本就没有必要在民法通则以外作出专门规定, 更不应当以行政机关的自主立法的方式作出专门的规定。条例对医疗事故下定义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是有害的。法院适用条例对医疗侵权民事案件的裁判而言是不利的。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 请见本文四。

[25] 这一推测是针对我国医疗侵权的法理和诉讼的现状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