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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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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教育范文第1篇

现在的中国教育全民关注。幼小教育也不例外。人们批评现行幼小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也试图寻找新的教育模式,借鉴西方的或者是复制古人的,但这也往往招致了人们新的批评。目前的幼小教育包括了语言、知识、技能和品德等方面,我们在此不对一般的教育模式进行分析,而是对近年来人们大力推广的国学教育和公民教育进行探讨。应该说,无论何种形式与内容的教育,都应当适应当前时展潮流,培养现代公民。

国学目前是一个时尚的语词,像雪花一样漫天飞。到处可以看到国学的标签,如国学班、国学大师、国学学员等。但其实很少有人对于国学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如果我们主张国学教育的时候,对于国学自身的意义还不明了的话,那么就逃脱不了误入歧途的厄运。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于国学的语义进行简单的分析。

国学一词,简而言之就是国家之学。每个国家都有它的国学,如日本有日本学,美国有美国学,欧洲各国也有各国的国学。我们中国人讲国学,不言而喻是指中国学。如果这里的国学就是指中国的学问的话,那么这其中所包括的范围就非常广大了。可以说与中国相关的学问都是国学。不过,人们一般认为,国学主要是关于中国传统的学术、思想和文化。在这样的意义上,国学可称为中国的古典学。但一般的中国古典学的界限也是模糊的。事实上,中国的古典学就是经史子集。这大致相当于中国古典的哲学、历史和文学等。由于经是儒家的经典,因此中国古典学的核心也就是儒学。

其实,中国人一直在学习和研究国学。但人们并没有如同现在这般给自己所研习的学问贴上国学的标签。国学这一语词被广泛运用是在现生的事情。现代以来,人们大力引入西学,主要指西方近代和现代的思想,如民主与科学、个人主义和人道主义。与西学的兴起相对的是中国传统学术、思想和文化的衰败。于是,一些人提出了建立国学的口号,希望通过国学的研习,来继承和发扬中国的传统思想。由此可以看出,现代的国学带有浓厚的与西学对立的色彩。因此,它自身就打上了传统和保守的烙印。在中国现代思想史上,除了马克思主义之外,就是西学和国学的争论了。但是长久以来,国学并没有取得主导的地位。这是由于现代的国学继承有余,创新不足,它的基本精神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相适应。

国学重建的呼声是近年来的事情。对于国学,政府在推广,学校在呼应,媒体在宣传,民间也在欢呼。国学的研习一下子变成了热潮。其原因大致有二:其一,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人的信心大增。这导致人们从过去的文化的自卑转向文化的自傲。人们认为,虽然近代百年以来中国不如西方,但现在中国强大了。这需要我们重新审视自己的过去和未来,重新学习和估价自己的固有文化。其二,改革开放虽然带来了经济奇迹,但没有带来文化奇迹;带来了物质的富有,但没有带来道德的富有。于是人们考虑通过传统文化的学习推动文化建设,通过传统道德的学习推动道德建设。

对于当代中国人来说,尤其是对于当代中国知识分子来说,继承和发扬国学的使命是当然的,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是。对于国学的热情不能替代对于国学的冷静思考。我们必须弄清楚:国学包括了哪些方面?作为中国的古典学,国学不能包罗万象,否则就会变得没有任何意义。一般而言,国学主要包括了两个层面。第一,道的层面。它是中国独特的智慧。这就是儒、道、禅所说的真理。儒家是关于社会的智慧,道家是关于自然的智慧,禅宗是关于心灵的智慧。这三者正好构成了生活世界的整体。儒家的经典文本是“四书五经”,道家的经典文本是《老子》、《庄子》,禅宗的经典文本是《坛经》等。第二,术的层面。它是中国独有的艺术和技术。如琴棋书画、工艺、武术、中医,等等。真正说来,国学作为中国的古典学应该是关于儒、道、禅的智慧的知识学。

当然,对于国学只是划定它的边界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有批判和分辨的能力。把国学看成绝对的糟粕或者是绝对的精华都是一种偏激的表现。我们要区分其精华和糟粕,并且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对于国学继承和发扬,并有所创新。

如果说国学有道有术,其根本是中国的智慧之学的话,那么我们看看现在的幼小国学教育是否是真正的国学教育?

目前的幼小国学教育使用的教材主要是《三字经》、《弟子规》,还有其他一些传统社会的蒙学读物。这也就是说,人们是在用旧时代的教材教育新时代的儿童。这是否不合时宜,我们姑且不讨论。我们首先检查一下这两部所谓的儿童经文的内容,看它们是否有益于当代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先看《三字经》。其内容虽然涵盖广泛,但大致可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强调教育的关键性;第二部分说明孝悌的重要性;第三部分介绍日常生活和世界的基本常识;第四部分列举了儒家的基本经典和先秦诸子的著作;第五部分讲述了中国朝代变迁的历史;第六部分凸显学习和实践的意义。《三字经》主要是关于儒家道德和文史知识的说明。

再看《弟子规》。其内容主要根据《论语·学而篇》第六条。该条说:“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在此基础上,《弟子规》分别言述了孝悌、行谨、言信、爱人和学文等。不同于《三字经》,《弟子规》主要给出了一个人作为弟子在家族社会的行为规范。

这两种代表性的蒙学读物是否可以代表国学?或者是否可以作为国学的入门的向导?这是大可怀疑的。

第一,国学作为中国的古典学包括了儒家、道家和禅宗三家。但这些蒙学读物基本上只是凸显了儒家,独尊了儒学。这不利于人们全面系统地了解中国古典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儒道禅共同形成了人们的精神支柱;在当今世界上,道家和禅宗思想在西方的影响远远超过儒家的思想。

第二,儒学的主要思想是孔孟儒学和宋明理学。它们的思想博大和深厚。这些蒙学读物虽然以儒学思想为指导,但却是儒学思想的通俗化,也是儒学思想的变形和扭曲。如孔孟虽然推崇孝悌思想,但并没有如同这些蒙学读物一样将孝悌的行为极端地夸张。

第三,这些蒙学读物的有些知识是陈旧的。由于时代原因,古人对于自然、社会和精神的认识有其限度,与现代知识相比已有较大的距离。如就自然而言,现代的天文、地理已改变了我们对于宇宙和地球的看法;就社会而言,国家已不是君臣社会,而是民主社会;就精神而言,世界文学的童话比起传统的文史知识更能激发儿童的想象。

第四,这些蒙学读物所倡导的有些道德是奴性的。由于受儒学的影响,蒙学读物主要是宣传道德,从事教化,其主导观念是忠孝。这就是说,在国家,人作为一个臣民要忠实于君主;在家族,人作为一个弟子要孝悌于父兄。在这种关系中,人始终是被动的,也就是被规定的、被控制的。

根据上述简单分析,目前相当一部分的幼小国学教育并非真正的国学教育。它所讲的国学不是真国学,而是伪国学。它不是弘扬国学,而是亵渎国学。因此,幼小国学教育必须改变方向。它应当跟上时代的步伐,它必须符合现代公民社会的需要。

那么,我们需要一种什么样的幼小教育?其一,与其所处的时展的步骤相适应。中国现在的儿童不再生活在古代,而是生活在现代;不再生活在宋明的内,而是生活在全球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中国社会从一个传统的家族社会正转型为一个现代的公民社会。因此,中国的儿童不再只是一个家族社会的弟子。而是一个公民社会的公民。在这样的意义上。儿童首先要学习的不是弟子规。而是“公民规”。现在的幼小教育应该强调的是公民教育。其二,与其身心发育的阶段相适应。儿童作为人生开端的时期是天真的、游戏的和想象的时期。人们不要给他们灌输过多的文史知识,也不要让他们接受更多的道德教化。人们要让儿童的身心保持天真、游戏和想象的天性。

什么是公民教育?它是使人成为公民的教育。公民是一个人,但不是一个一般的人,不是过去所说的臣民,而是自由人。自由人并非是一个随心所欲的人或者是一个主张自由主义的人,而是一个能自己规定自己的人。公民的自由表现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权利是人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够做什么;义务是人必须做什么和不必须做什么。这实际上就是人在现代社会中生存的游戏规则。因此,公民教育就是关于现代社会的游戏规则的教育,关于人知道、遵守这个游戏规则去生存的教育。通过公民教育,人成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人。

关于公民教育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如法律、道德、信仰和文化等。但公民教育的核心始终围绕关于人的教化。这就是说,一切公民教育的知识都是关于人的知识。这些知识要么是关于人本身。要么是关于人与世界的关系。根据这点,公民教育的知识就不同于一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

公民教育的主题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面:

第一,个人。公民教育首先要传授关于个人的知识。这包括了个人的身体和心灵的结构和功能,个人生活的基本要素等。在个人的教育中,特别要强调生命教育。这也就是要求人们学习关爱生命,重视死亡。

第二,社会。人不是一个人孤立生活的,而是与他人一起生活的。这就构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人首先生活在家庭,然后进入学校,最后参与工作,并和不同的社会组织打交道。个人如何在社会中生存?关键是遵守游戏规则。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契约和制度等就是各种不同的社会游戏规则。

第三。国家。公民和国家之间构成了政治关系。在此,公民最重要的是要知道自己的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如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等。此外,公民还有其他权利。但公民权利必须建基于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受到法律保障”是一大主要原则。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公民还必须承担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宪法义务,基本义务的核心是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四,世界。现代公民不仅生活在民族国家内,也生活在全球化的世界里。因此,人也是一个世界公民。于是,公民教育还要包括世界地理、历史、文化、政治、法律、宗教等。

国民教育范文第2篇

思维是一门基础科学,是打造一切科学的工具,西方国家一直注重,而在我国却被长期忽视。半个多世纪前科学家钱学森虽着手研究思维科学,由于复杂的原因而搁置下来,是一大憾事。钱老弥留之际曾向总理发问:我国为什么出不了顶尖级的科学大师?老人一定想了很多,想得很深,应该想到了思维科学的缺失。

我国第一本思维科学的论著《中国人的思维批判》终于在三年前问世,作者楚渔是非职业理论工作者。全书处处迸射新锐的思想火花,对传统思维的模糊、混乱、僵化、陈旧、偏狭、封闭进行了一针见血的批判。此书轰动了思想理论界、文化界和大批知名高校,中国社科院随后建立了思维科学的研究机构。楚渔先生提出必须从学校教育入手,开设思维科学课程,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能力,从而提高全民的科学思维水平。这是十分正确的。教育是培养人才的事业,其核心任务就是培训学生科学思维,使之成为思维的强者。

然而,我由此想到现时的教育状况,觉得教育自身的许多弊害正需要科学思维的利器来予以改造和革除。

一、教育不公:从幼儿园到小学到中学均没有彻底贯彻“就近入学、划块招生”的原则,公办“名校”实行高收费,农民工子弟在城市很难进入理想的学校,同样的考分大城市户口能考入清华,而在小地方却只能读三本——如上种种事实说明我们的教育思维出了严重问题: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提出了“有教无类”,现在是什么年月了?我们怎能将人分为三六九等?同样是共和国的公民,同为纳税人,为什么在教育上要凭贫富、户籍区别对待?

二、非人性化的管理和体制:封闭式管理越来越成为中小学的普遍模式,将学生的自由限制得仅次于囚徒;标准化命题限制个性思维和创新思维,将学生训练成做题的机器——如上种种事实也说明我们的教育思维出了严重问题:学生不是产品坯胎,而是有千差万别潜在个性的鲜活生命,学校的使命应是引导其充分自由发展,以成为个性化人才;而绝不是以各种手段束缚、扼杀其个性使之成为高度一致的工业产品。晚清时龚自珍的“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应是所有教育工作者的座右铭,但观其现实,相距太远。

三、教育与社会发展相背离:我们的资源曾过分向高等教育倾斜而严重忽视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以致形成了大学生满街游、技术工人奇缺、亿万城市农民工子女入学入园难的局面。这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严重问题,是我们教育思维的失误所造成的。

国民教育范文第3篇

国家主席令第38号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 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 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民教育范文第4篇

近五十年来,中国的农民职业教育也经历了诸多变化,但还未形成系统的概念体系和专门的研究领域,至于“三农”问题,相关的教育的理念也有待规范和权威的界定。目前我国农民职业教育形式大致分为三类:一、政府的农业系统主导并开展的各类旨在提高农民生产技能的推广和培训工作;二、全国各大高等学校开展的农业类高等学历教育;三、农广校及相关农业培训学校所推广的农业知识教育与技能培训,这类学校最大的特色便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农民特点来实施教学任务,有意识地将理论与当地生产实践相结合,在不同程度上有效拓宽了农民职业教育的办学和施教范畴。

2我国农民职业教育的需求

目前,我国农民的素质相对较低,对于农民职业教育的需求不够广泛,一般只停留在眼前利益,以直接得到效益,短期内可以回报的职业技能方面的教育需求为主导,少数农民开始对投入时间长,获得利益大,同时伴随较大风险技能教育需求慢慢了解和认识到,农民学习技能的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技能转化成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一体化也在逐步推进,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对职业教育需求的多样化,不再是单一的农技型,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对于大量涌入城镇的农民必不可少,他们需要在适应新环境的同时获得新的实用技能。

3农民职业教育需求的特征

农民职业教育需求具有如下特征:显性需求少,隐性需求多,需求局限性大等。显性需求主要是有农民通过语言表达,对技能获得的价值和利益的表述,但是由于农民受到文化知识的局限,很难表达出来,所以显性需求较少;隐性需求是体现在农民的生产劳作中,不易于被农民发现和总结,必须通过农业职业教育的组织者观察农民的生产过程,从典型的案例、具体的生产细节和生产困难中总结出来,从而得到农民的职业教育的需求;生活环境和农民目前拥有的条件造成农民需求的局限性大,可以通过职业教育部门的引导来打破,引导的方式有参观、考察等。

4我国农民职业教育特点

一是办学层次丰富。根据我国农业生产整体的特点,结合各地农村的现状以及农民的文化水平,我国的农民职业教育创立了多层次的教育体系,依次为实用技术培训、绿证教育、双证教育、初农教育、中专教育、中专后教育。大专教育等。二是教学形式灵活。为了更加贴合各地农村特点,满足农业劳动者的需求,农民职业教育发展出了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其中,以中专为主的学历教育与实用技术为主的非学历教育卓有成效。农民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脱产学习或者业余学习,另外充分考虑农时情况的季节性学习班因时间灵活,也受到农民的欢迎。三是办学途径多样。我国的农民职业教育体系正朝向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这一目标迈进。特别是各地各级的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将与其他教学机构的合作作为办学的一大主线,积极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普通中专、职业中学、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办学。四是培训学科涵盖面广。考虑到整个农业产业链涉及的大范围,农民职业教育也相应的设立了极其广泛的学科教育,从农学、园艺学、林学到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业,从农村计划生育管理、农村新能源开发与利用到农村基层建设,还有农业类的经济管理、农业工程产业等非农类学科,由这近百个专业可衍生出上千门的培训课程,从而覆盖整个大农业和城乡就业需求。五是参与办学部门多样。由于农民职业教育非单一的技术性培训,而是涉及农业、教育、科技、劳动、素质等方方面面,因此就要求相关各部门各司其职,承担相应的教育培训工作。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是顺应农民职业教育需求而诞生的专门机构,因而教育部、组织部、农垦部、中国科协、中央广播事业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中国农学会等20个单位均鼎力支持,并成为了联合办学单位。目前,联合办学单位发展到18个,包括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电视台等单位。六是教育服务对象范围大。总体上,农民职业教育将教育、培训、推广三者合而为一,有效扩大了其服务的对象范围,除了普通务农人员、乡村干部、农村服务体系人员、还包括一些科技示范户,种田大户、骨干农民,以及一些只有小学、初中和高中学历的“三后生”。

5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是农民职业教育的主体

国民教育范文第5篇

阎锡山为了在山西推行义务教育,给手下的旅长、团长、营长、排长都下了硬指标:每人包定几个村,在两年内把学校建起来,建成以后,直接担任该学校的校长。

有句名言:“宁可少养五万陆军,也要办东北大学!”

民国也有义务教育

首先要说明,民国也有义务教育。那时候一般不叫义务教育,叫“强迫教育”,意思是政府逼着家长把孩子往学校里送,不完成义务教育不算完。到了北洋政府完蛋、国民政府成立的前后几年里,“义务教育”的说法才渐渐取代“强迫教育”。其实义务教育也好,强迫教育也罢,叫法虽然不同,意思都是一样的。

现在义务教育搞的是九年制:小学6年,初中3年,全部修完,义务教育才算完成。民国时要求比现在低:小学一毕业,义务教育就算完成了,至于念不念中学,政府不强求。

现代人只要说小学毕业,指的就是小学六年级毕业或者小学五年级毕业,而在民国,你跟人家说你小学毕业,人家会接着问你:“请问您是国民小学毕业呢,还是高等小学毕业?”国民小学又叫“初等小学”,简称“初小”,指的是小学一年级到三年级(有的初小还包括四年级);高等小学简称“高小”,指的是小学四年级到六年级(有的高小不包括四年级)。我们现在习惯把中学分成初中和高中,民国人则习惯把小学分成初小和高小。

高小又叫“完小”,在某些省份,例如北洋时期的江苏,政府强令小孩一直念完高小;而在另一些省份,例如北洋时期的山西,念完初小就行了,高小并不在义务教育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同样在民国,同样是推行义务教育,同样是要求小学毕业,省份不同,义务教育的期限是有区别的,有的省份搞的是三年制义务教育,有的省份搞的是六年制义务教育。

学费不全免

虽说是义务教育,学费没能全免。例如民国六年(1917年),江苏省立第三师范附属小学,一年级到六年级都有,其中念初小的学生每人每年要交学费2.2元(银元,下同),念高小的学生每人每年要交学费4.4元,学生如果住校,每年还得加收1.5元的住宿费。再比如广东公立第二十四国民学校,只有一二三年级,完全属于义务教育,学生每人每年得交6元的学费。

在民国六年,银元1元的购买力大致相当于现在人民币75元,广东公立第二十四国民学校每人每年6元的学费,也就相当于现在四五百元而已,跟现在私立小学的学费相比,实在便宜得惊人。

公办小学的财政补贴

广东公立第二十四国民小学是民国四年开办的,校址在广州市越秀区的九曜坊,具置在今天西湖路以南、惠福路以北、广东华侨中学以东、教育南路以西,当时是一座大院子,里面全是单层的平房,有教室、教员室、接待室、图书室、体育器械室、浴室、操场、食堂以及男女厕所各一间。全校总共3个年级,分成4个班,每班学生40多名(当时标准班级是42名学生),男女生都有。一个学生一年6元的学费,全校加起来1 000多元,折成人民币仅有七八万元,这点儿钱,连给老师发工资都不够(待会儿我们会谈到老师的工资),更别提别的开支了。

学费不够开支,缺口就由政府来补贴,当时管这笔补贴叫做“栽培费”,类似现在国家财政拨给公办小学和公办初中的经费。以第二十四国民小学为例,在民国六年,广东省财政拨给它的栽培费是2 172元,折成人民币约16万元。由此可见,在学校经费里面,政府拨的栽培费占大头,学生交的学费只占一小部分。

再举个例子。民国十年,广州市立第一高等小学,简称“广州第一高小”,全校140名学生,每人每年也是缴6元学费,而广州市财政局按每个学生55元的标准拨付栽培费,总共向这所学校拨了7 700元,折合人民币将近60万元。

广州教师能拿多少工资

民国十年以前,广州教师的工资偏低,按照课时多少和任职年限,正式教员每月薪水最低6元,最高能拿到30元。而到了民国十年以后,广州市财政大幅度提升教师工资,级别最低的九级教员每月也能领到30元薪水,级别最高的一级教员每月则能领到125元薪水,当时任课教师一般还都兼任学校的会计、校监、教务主任等行政职务,所以每月还能领到一些“勤务俸”,相当于半个月或者小半月的工资。

假设一个任教多年的小学教师,属于一级教员,兼任学校会计,那么在民国十年以后,他的月工资会是125元,另有每月15元左右的“勤功俸”,加起来共有140元。在民国十年,银元在广州的购买力相当于人民币60元,月薪140元则相当于现在月薪8 400元。这个薪水不算低。但是我们必须说明,在民国的国民小学和高等小学里面,一级教员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少的。以民国十年的广州公立第二十国民小学为例,全校17名教师,没有一个是一级教员。

事实上,即使是薪水最低的九级教员,也比普通工人挣得多。民国十九年南京国民政府社会科学调查所主持过一次全国性的工人薪水大调查,在广州市区调查了199户工人家庭,平均每家有两个半人参加工作,全家人的月收入只有25元。而我们前面说过,民国十年调薪以后,级别最低的九级教员每月能领到30元薪水,一个小学教师比一家工人挣的还要多。

纵观整个民国,除了抗战胜利后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使得薪水上涨赶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教师的工资相对其他行业来讲都是比较高的。教师的工资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政府重视教育。

民国政府如何重视教育,相关文章已有不少,这里毋庸赘述,我想谈谈民国军阀是如何重视教育的。

陈炯明劝学手段独特

先说粤系军阀陈炯明。

民国十年,陈炯明为了推动广东教育,成立了广东省教育委员会,聘请当时著名的教育家、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陈独秀当委员长,将义务教育和社会教育同时推进,做了很多有建设性的工作。

那时候,民间比较守旧,没文化的人不重视教育,有文化的遗老反对新式教育,政府花大力气建成了国民小学和高等小学,每年又给公办学校补贴了那么多栽培费,大多数家长却不愿意把孩子送进学校。

以广州为例,市政府本来规定6岁到13岁为入学年龄,这个年龄的孩子只要没有残障和精神疾病,必须接受新式学校的义务教育,可是截至民国九年,全市已有57 328名学龄儿童,上学念书的只有26 251名,其中大约一半的小孩(调查数据是13 000人)读的还是私塾,而不是新式学校。是因为他们的家长没钱,上不起新式学校吗?不是。私塾没有财政补贴,学费比新式学校还要高,公办小学一年收费六七元,个别学校甚至收费更低,而私塾收费通常在10元以上。所以念得起私塾的小孩,自然更加念得起新式学校。家长不愿意送孩子到新式学校就读,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认为读四书五经比读数理化有前途;二、看不惯男女同校。所以即使在辛亥革命胜利以后10多年,广州市区仍然存留有1 100多所私塾,比国民小学的数量还要多得多。

为了改变这个现状,时任广东省省长的陈炯明听取陈独秀的建议,成立“巡回教员”制度,也就是给新式学校的老师发补贴,让他们在课余时间轮流到附近的私塾授课,给里面的学生讲四书五经里没有的新知识,重点是教他们手工课和算盘。这样半年时间过去,家长一瞧,自家孩子突然能书善画,还学会了打算盘,小小年纪就能帮着大人做生意,都很高兴,明白了新式教育的好处,于是也渐渐地愿意把孩子送到新式学校就读了。

陈独秀还建议陈炯明大搞社会教育,提高成年人的文化修养,陈炯明也一一听取。当时社会教育的手段主要有3种:

一、办市民大学,请文化名人办固定讲座,每个讲座持续讲7个星期,市民免费入场听讲;二、搞通俗讲演,省教育委员会聘请8个“讲演员”,在全省宣讲新思想和新式知识;三、设流动图书馆,当时叫做“巡回文库”,由省政府出资购买一大批图书,每天一大早像洒水车一样摇着铃巡回于各个街道,让市民免费借阅,车辆通不过的内街,挑着书箱往里面送。

民国十年,美国教育家孟禄来到广州,参观了几所国民小学,也听了几堂通俗讲演,称赞“广东教育和美国教育一样好”。他的话有些夸张,但也说明当时广东得风气之先,教育走在全国前列。

阎锡山派兵办“强迫教育”

陈炯明在广东推广义务教育,其手段还是比较温和的,属于渐进式或者改良式的教育改革,阎锡山在山西推广义务教育,则真正有了“强迫”的味道,挺符合民国前期称义务教育为“强迫教育”的特色。

在民国元年,山西学龄儿童(该省规定7岁到13岁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上学的不到20%,阎锡山从民国五年担任山西督军,民国七年起开始在山西推行义务教育,据说到了民国十一年,全省学龄儿童就学比例已经达到了80%。从统计数据上看,效果非常显著。

阎锡山的方法是这样的:先在山西省城太原推行义务教育,然后在其他城市推行,而后在县城推行,之后在三百户以上的村落推行,最后在小村庄推行。即先城市后乡村,先大城后小城,循序渐进,一步一步走。

山西的民风,比广东更守旧,大部分老百姓对义务教育是不感冒的。

首先,搞义务教育得花钱,这钱当然不能从阎督军腰包里掏,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还是老百姓出,山西民间虽富,富的是商人和矿主,普通农民和普通市民并不富裕,一户一年攒不到两块大洋,其中一块半得交给政府去办义务教育,他们不情愿。

其次,办学得有校舍,阎锡山雷厉风行,要求全省从省会到村庄几年内统统建起国民小学,要是全都使用新建校舍的话,不但财力上不允许,时间上也不允许,所以得把孔庙、土地庙、关帝庙、龙王爷庙等等原有的公共建筑给占了,而占用孔庙必然招到遗老的反对,占用其他庙宇必然招到善男信女的反对。

最后,民国成立之后很多年,民间裹脚的风气依然盛行,而阎锡山最反对裹脚,还把严禁女人缠足的条例写进了他老人家亲自撰写的《人民须知》里,当做全省学校的必修课,这是跟民风唱反调。

老百姓反对,阎锡山推广起义务教育来就会变得阻力重重。还好阎的手里有兵,哪里有阻力,他就派兵过去,用武力弹压。

太原城西15华里,有个东社村,民国九年,政府在该村普及国民小学,找不到校舍,占了村里的龙王庙,村民迷信,怕冲了龙王爷,群起而攻之,老师去上课,总挨村民的打。阎锡山听说后,派手下的得力干将混成旅旅长赵茨龙前去。赵茨龙带了一个排,荷枪实弹进了东社村,老师去上课,他们就在龙王庙门口站岗,再也没人敢捣乱了。

问题是,山西那么大,村庄那么多,阎锡山把军队全派出去,也不够站岗的。为了使建校更顺利,阎锡山想出一招儿:直接让军官去办学。他给手下的旅长团长营长排长都下了硬指标:每人包定几个村,在两年内把学校建起来,建成以后,直接担任该学校的校长。

前面说过的混成旅旅长赵茨龙,就曾经在太原创办山西国民师范学校,并担任了该校的校长。在后来的几年里,这所学校为山西全省培养了一批又一批非常优秀的小学教师。

阎锡山的同学、山西省军械局局长张维清,则在太原西郊创办了一所国民小学。张维清是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的毕业生,会讲流利的日语和英语,该校的外语课就由张维清来担任。此人的教育能力非常突出,在他的悉心教导下,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居然能用英语跟外国人顺利交流。

我们能够想象得到,并不是所有的军官都像赵茨龙和张维清那样有办校能力和教育能力,更多的军官只会打仗,文化水平有限,对教育更是谈不上热爱,让他们去办学校,好处是能够迅速完成任务,坏处则跟“”时期的军代表驻校和贫下中农指挥教师有一比。

阎锡山这个人,在民国军阀中算是比较有文化有思想的,他这样搞教育,不是不知道其中的弊端,只是恨铁不成钢,急于求成而已。晚清时代,中国教育落后,处处挨打,处处让外人瞧不起,给在那个时代生活过的有识之士留下了惨痛教训,所以阎锡山执政山西之后,迫切想把这个省的教育搞起来。他说:“凡上过学的人,智识就高了,身体也壮了,为父母的无论如何贫穷,总要使子女上学。哪一国的人不明白,就要受别国的欺负,也就和乡下哪家的人不明白就要受别家欺负是一样的。”很通俗地表明他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要求每个县总经费的40%用于办学

奉系军阀,对教育也很重视。

民国五年,出任奉天省长,刚上任就说:“学务为造就人才之所,振兴国家之基,关系最重,而奉天又处特别地位,若不从整顿教育入手,更无以希望。”他还训令东北各县县长(时称“县知事”),要求每个县每年的教育经费务必占到全县年度总经费的40%,哪个县达不到这个标准,把县长开除公职。他规定的这个教育经费比例,比广东、浙江、江苏等省份都要高。

民国七年,奉天国立师范学校成立,在该校就读,学杂费一律免收。当时师资力量严重短缺,为了多培养教学人才,民国前期其他省份,像广东、江苏、河南、山西等地的师范学校,也免收学杂费,但更进一步,给在师范学校读书的学生免费提供食宿,住宿不用交钱,吃饭也不用交钱,而且伙食相当不错,有菜有汤,周末还有猪肉和海参打牙祭。

民国九年,由于北洋政府经费欠缺,在日本留学的几千名公费留学生没有了经济来源,听说后,自己掏腰包,给他们汇去10万大洋。

民国十年,美国教育家孟禄访华,在东北跟座谈,谈到给留学生汇款这件事,说:“这些人都是外省的,东西南北都有,他们都是国家的人,何必分你我?”又说:“凡国家若想富强,哪有不注重教育、实业而成功的呢?”

民国十二年,东北大学正式成立,每年批给这所大学的经费是大洋160万元,而当时南开大学常年经费是40万元,北京大学常年经费是90万元,清华大学加上美国退还的庚子赔款补贴,每年经费也只有120万元。有句名言:“宁可少养五万陆军,也要办东北大学!”

平心而论,给留学生汇款,用的也不全是他自己的合法收入,他当奉天省长期间,年薪不过几千大洋,平时开销极大(赏赐厨师和副官,动辄上千),自己花都不够,不搜刮民财的话,是拿不出10万大洋来的。不过那时候各省督军、省长无一不贪,贪来的钱用到教育上,总比买豪宅包小蜜以及去澳门豪赌要强得多。当时河南督军名叫赵倜,曾经做袁世凯的部下,后来跟关系也挺密切,他在河南派兵贩毒,获利巨大,自己也沉迷于吸食鸦片,把全省教育交给时任省长的张凤台来办,自己不管不问,离可就差远了。

齐燮元自办希望小学

民国十年前后,驻守江苏的军阀叫齐燮元,他是吴佩孚的部下,后来在日军侵华期间当了汉奸,在历史上名声很臭。但我们知道,哪怕是再坏的人,也有好的一面,一辈子专干坏事儿的人,一不小心也会干件好事儿出来。齐燮元干过的好事儿,主要就是在江苏建立希望小学。

齐燮元在南京创办过一所很大的贫儿院,说是贫儿院,其实跟现在的希望小学没有区别,也是专收那些家庭困难没条件读书的孩子入学。在民国十年,齐燮元为这所贫儿院招收了430个男生,320个女生,规模比当时南京最大的国民小学都要大。这些学生不用交学费,不用交住宿费,学校还发给他们衣服和零花钱。经费从哪儿来呢?刚开始是齐燮元自己掏腰包,后来是财政拨款,学生在手工课上学会木工、刺绣之后,也经常做些玩具、苏绣、食品袋,周末时拿到夫子庙去卖,卖的钱也能补贴一部分学校的开支。

齐燮元还在江苏督军府办过一所规模较小的学校,专收智力发展有缺陷的孩子,也是学费全免,他和他的妻子亲自去教。齐燮元在宋明儒学上造诣很深,是明朝心学大家王阳明的忠实信徒,他说:“王阳明小时候很笨,13岁才会说话,最后还是成了一代宗师,我不信这些孩子里面就出不了一个王阳明。”他的座右铭是:“唯求知之机会平等,则天下可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