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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 C29 文献标识码: A

供电企业关乎国民经济的发展命脉,影响巨大,并且供电企业属于高危行业之一,如果没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那么非常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危及生命及财产的安全。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要求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并进行有益的创新和研究。虽然近年来我国供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目前大部分供电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究竟该怎么样去做才能够对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以使供电企业的生产能够安全地进行下去成为了很多供电企业十分关心的问题。

一.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意识淡薄

供电企业中一再强调“安全第一,安全重于泰山”,但是在很多供电企业中有些员工总是将安全抛于脑后,在工作中存在“侥幸”的心理。员工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感到不以为然,认为与自己无关,错误地认为重大事故不会轻易地发生,不能够按照标准化作业流程进行安全生产。在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很多员工存在投机取巧的现象,不能够做到全面、仔细的排查安全隐患。一些检修人员往往凭借经验武断地决定机械的质量,对机械出现的问题缺乏深入地了解,只是对问题机械做一些简单地处理。

2.管理工作不到位

大多数供电企业是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放在企业工作中最突出的位置,忽视了安全管理工作,导致供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够充分地落实。当安全问题出现时,安全管理人员只是做简单地处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完全失去了安全管理的意义。有些领导重视企业的全生产的工作,但是由于部门分类及职务层级较多,领导的要求被有效执行起来相当麻烦,甚至到最后都改变了原来的样子。

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问题出现时,不能够及时掌握情况、抓住其根本原因所在,难以第一时间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工作人员在现场调查中不够彻底,没有根据具体实际做出准确的判断与分析;部门之间相互推脱,不能够相互协作解决问题;问题发生时,借助人情,走表面的形式,这种敷衍了事的态度难以彻底解决问题。

3.安全工器具管理混乱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没有能够进行有效地管理,对安全工器具的摆放杂乱无章,也没有坚持执行定期检查的原则,许多已经损坏的工器具仍然在使用。对安全工器具的统计不符合事实,并且质量参差不齐,对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没有进行保养和维修。

4.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

大部分供电企业仅仅是对生产人员制定了一整套规范的安全责任制,而对企业里的服务人员、行政人员没有制定明确的安全职责,这直接导致了安全生产与其他人员没有紧要关系的现象出现。也有些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的制定显得粗糙,对于权利、要求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一套可行的职责考核办法。

5.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有存在不足

一般情况下,供电企业都制定了相关的安全责任考核制度,但是很多企业的这种考核制度流于形式,没有真正的落实到位,往往是应付领导的检查,走过场。这不但没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且也没能够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考核制度中,虽然规定有奖有罚,但是更多的是以罚为主,当问题出现时,不能够及时予以解决,而重点放在事故所造成的结果上。追究责任人时不能够找出主要责任人,而将处罚放在相关人员之上,严重影响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员工待遇存在偏差,很多员工在工作上努力、认真,并有着强烈的责任心,而有些员工在工作中投机取巧,消极工作,最后所得的薪酬待遇是一样的,这导致了员工待遇的不公平。[1]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方法

1.落实安全责任制

供电企业应该突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且在安全责任书上签字,使安全责任第一人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强化安全意意识。其次企业与部门、部门与个人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保证责任落实到个人。最后,健全问责制,每一个员工都有自己的责任,如果自己所负责的内容出现问题,要勇于承担责任。

2.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

培训内容一定要具有针对性,坚持从实际出发,了解员工所欠缺的地方,合理制定培训计划。突出强制性和全员性,在培训中必须要求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全部人员参加培训,只要是符合培训要求的人员就必须要参加,干部和工人同等对待。培训方式上要具有灵活性,安全教育可以按照需要利用大屏幕或闭路电视,或者通过展牌或文化长廊的方式,使员工能够时刻学习安全知识。[2]

3.提高安全认识

将安全作为供电企业的重要任务来抓,广泛而实时地对供电企业干部职工的进行宣传和讲解。加强安全教育,普及《电力法》、《安全生产法》等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知识的。鼓励职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除和上报。另外,加大力度宣传在安全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及经验,努力营造安全在每个人身边的良好氛围。通过这种宣传和教育,逐渐培养起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4.规范管理,加强安全监督

要切实履行自己的安全监督职责,使自己的思想达到一定的高度,努力将监督做到位,同时不忽视基础工作,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协调意识和从严意识。在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并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通过制定的标准化操作流程使员工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5.加强设备安全管理

员工要做到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同时上级也应该不定期地对设备的状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出现问题而未进行上报或处理的要给与批评教育。对于问题严重的设备要及时向企业申请更新换代,保证设备的生产效率和安全性能。对设备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改进方案,对违章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充分重视问题的分析和防范。

结语: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长期坚持,它既是供电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基础,也是供电企业为人民提供便利的保障。只有不断地坚持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够使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符合各项要求,使供电企业在安全中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总之,安全管理工作是供电企业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工作之一。[3]

参考文献:

[1] 李伟.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及常见问题[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8(21):172

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为了切实做好经济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经济局组成检查组于8月4日至11日对全系统所属25户企业,逐户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罗赛洛(大安)明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经济局领导非常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局长申乐连主持召开会议,对在全系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了全面部署,认真进行了安全检查。8月4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率领有关科室人员到罗赛洛(大安)明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帮助企业查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不经培训上岗作业、危化原料库存不符合要求,电器、线路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明胶公司现场办公后,我们立即组成检查组,由局长亲自带队分管局长、办公室、技改科、道口办(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对全系统逐户企业开展了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都非常重视,按照经济局提出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开展了安全检查,并进行了整改。但个别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岗位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对存在的问题,检查组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

二、存在问题

在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共发现问题77项,当即整改9项,限期整改68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没落实到人。

2、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不按规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3、电器、线路不进行经常性检查,线路老化、布线不规范,临时用电私接乱扯,刀闸无盖等等。

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企业停产后,没有将危化原料及时处理,留有事故隐患;生产企业危化原料没有专库专储。

5、灭火器材配备不足、过期,不放在明显位置。

三、整改措施

针对以上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要强化措施,督促企业按时整改,按期复查,跟踪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1、加强领导、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要强化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企业的主要领导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切实做到抓实、抓细。特别是停产、半停产企业及安全防火重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工作。

2、遵章守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企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同时,要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

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煤炭资源;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应对措施

煤炭资源在我国的能源分布结构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以保障安全体系为前提,煤炭行业的持续稳步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煤矿生产环境的特殊性,使生产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突况,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而重大的煤矿事故更是让人深感痛心。这些问题制约了煤炭行业的发展。

1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生产安全认识不足我国作为一个“富煤”的国家,煤炭行业在经济建设中占有重要比重。煤炭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力需求比较高,煤炭行业的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对煤炭资源的认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匮乏,很多专业人员受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忽略很多生产中会出现的安全问题。煤矿生产过程中,因为环境特殊、条件多变,如果没有长远的目光,缺乏安全责任心,不仅是对职工的不负责,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影响煤炭行业的整体发展[1]。1.2安全生产技术落后煤矿生产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稳步发展的理念。但是,一些企业对安全问题的认识不足,安全意识薄弱,安全设备简陋,有些生产设备不能及时更新换代,出现故障也不重视,出现东拼西凑、自行改良、忽视安全指数的状况。缺乏专业的煤矿勘测人员,不仅生产效率低,开采难度大,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起爆炸、透水等重大事故[2]。1.3安全监管工作不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监督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很多行业管理问题都出现在安全监督管理上。很多煤矿管理部门职权不明确,监察管理工作散漫,执行力度不够,一些处在一线的人员没有话语权,对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没有地方落实,造成安全责任度降低,责任心不强。安全检查管理部门不能体恤一线人员的诉求,缺乏沟通协调,执法力度的不够造成了很多安全问题的产生[3]。

2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对措施

收稿日期:2017-02-20作者简介:王忠臣(1970-),男,辽宁丹东市人,本科学历,工程师,现在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1整体强化安全教育意识任何企业想要提高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必须作为前提和保障。煤矿作为一个高危行业,更是需要各级人员有高度的认识,要不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成立安全培训部门专门负责安全培训,针对性的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4]。聘请具有丰富现场经验及理论知识的专业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定期以不同的方式为各层人员做详细的安全知识培训,防范各种安全隐患。而对于新入职的工作人员,严格进行周期性的培训和考核,通过考核授予上岗资格证。2.2构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随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难度不断地加大,对于安全生产技术的要求也会提高,构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成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分析煤炭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煤炭开采制定相应的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技术支撑。另外,加大煤矿安全科技的投入,根据相应的理论数据制定应对方案的同时需要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只有加大科研资金的投入,才能更好地为煤矿开采安全工作奠定基础。提升安全生产辅助系统,建立专业的煤矿安全救援队伍,一旦事故发生才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排查安全隐患,做到安全保障工作全面覆盖,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建立奖罚制度专门管理对安全措施有功过的员工,构建合理的安全保障系统整体提高煤矿的生产能力和水平。2.3明确安全监察部门职责重点落实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细致明确职能划分,杜绝职能重叠现象。强化监察队伍的技能培训,建立竞聘制度,组建高素质、高水平的安全监察团队。煤炭行业的属性不同,要不定时的对各类煤矿采取不同的监察方式,加强监察力度,对于一些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企业定期公布,因为安全隐患问题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予以警示。另外,给予一线员工更多的主动权,让他们的合理诉求和建议得以沟通或是认可。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让每个人都能参与到安全生产中来,提升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3结语

频繁发生的煤矿事故是让我们痛心疾首的,从很多事故中我们不难总结出问题大多出自安全隐患。要从整体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安全意识,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的资金投入,强化监察管理部门的职能,安全生产问题需要企业、员工、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合理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这对煤炭行业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华民.中国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能源与节能,2016,02(11):43-44.

[2]金永飞,靳运章.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应对措施[J].煤矿安全,2015,05(04):234-236,240.

[3]辛礼彬.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分析[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5,(01):36-37.

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电处,河南 商丘 476600)

摘 要:安全生产作为供电企业的生命线,它不仅关系到供电企业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也影响着整个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只有做好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才能保障供电企业高效、稳定的运作。本文围绕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在供电企业的意义,针对供电企业现状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电力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5-0091-02

收稿日期:2015-02-01

作者简介:胡宏军(1963-),男,河南洛阳人,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供电管理。

现阶段,供电企业已然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特别是在我国供电企业体制改革的关键时刻,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更显得尤为重要。供电企业关系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若没有安全生产就没有企业的效益,它除了可以提高供电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还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生活利益等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要使得供电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就必须与时俱进,加强重视度,不断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建立更长效的管理机制。

一、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在供电企业中的意义

我国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而电力行业作为重要性的基础产业,在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供电企业的稳定发展

当前电力企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各项制度及体系建筑也在逐渐的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电力安全生产在企业中的重要性更日益显现出来,其不仅是电力企业一切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及落脚点,同时也与社会的发展及稳定具有直接的关系,所以也可以说是关系到重大的政治问题。所以电网安全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这也是我国电力企业对安全生产常抓不懈的重要原因,而且通过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也可以有效的促进电力企业的稳定发展,使人们用上安全、可靠的电能。

(二)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无论是哪个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而在电力企业当中,这更是成为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不管在任何时间,安全生产都是永恒不变的。不仅关系到电力企业的发展,更关系到人民的生产安全问题。因此,提高电力企业的管理范围性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一个重要问题。另外,在电力生产的某个环节当中出现了不可预知的问题,则会造成生产的连带反应,损坏设备,甚至伤害人员的生命健康。

因此,在我国的供电企业,我们在安全生产的管理中必须要做到以预防为主,把安全第一作为首要宗旨,进行综合治理。

二、我国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一)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供电企业得以长期健康发展的最重要保障即是安全管理工作,这是电力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长期以来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都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来进行,而供电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的好与坏,直接关系着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一些供电企业当中,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也没有为相关负责人制定具体的任务,甚至没有安全器具的使用说明指导材料,所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当中就会出现工作不落实、不执行的现象;还有一些高危生产人员,在进行登高作业时,如果不能保证安全器具的质量,则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此外,也没有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制度,这则会在管理上会是一个很大的漏洞,所以就会造成人员工作态度怠慢、违章操作、不按规定执行,甚至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后果不可想象。

(二)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1.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一些供电企业的管理体制在思想观念、经营管理模式、人才资源以及营销手段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缺陷,很多管理者对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只重视生产的效率以及用电产品,忽视了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具体来说,电力企业相关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以开会学习的形式进行,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没有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而就算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大多数也只是一种形式,而很少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来,造成安全隐患。

2.缺乏严格的监管制度与执行力

安全生产管理不仅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更要聘请专业人士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管,督促每一道工序严格按照生产标准操作,保证生产的安全性和质量,但是目前我国部分电力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这是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它具体表现在:一是深入现场少,了解情况少,发现问题不及时解决,导致工作缺乏针对性和超前性;二是到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质量不高,深入调查和分析不够;三是发现问题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存在好人主义。

3.职责落实不到位

在我国的供电企业,有明确的相关政策规定,也有具体详细的规章制度,具体职责明晰,也有处理奖惩办法,但这些规章制度在具体的供电管理工作中往往停留在会议讲话以及工作报告中,并未全面落实,这样造成负责供电安全生产的领导疏于对生产工作的管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日常事务性工作中,对在供电运行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情况缺乏有效地分析与调研,发生事故后有效地应急措施也有滞后的情况,特别是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常显不足,制度流于形式化、表面化,导致工作人员不能从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不会主动在工作中总结问题。

4.存在经常性的违章行为

所谓习惯性违章是指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经常发生的习以为常的违章行为,它包括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

虽然供电企业用“三铁”反“三违”的力度一年比一年大,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事故问责制的要求一年比一年严,但生产现场违章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杜绝。特别是老职工,习惯凭工作经验办事,认为戴不戴安全帽,扎不扎安全带,只是小事一桩,不必小题大做,对规范安全管理、严格“规程”不理解、不配合,对安全生产十分不利;而管理人员怕得罪人而不去抓,做老好人,往往存在姑息迁就的现象,使违章行为的发生得不到有效遏制。

三、解决我国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措施

(一)树立安全生产管理的观念

首先,必须要求管理者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树立“以人为本”的基本管理理念。安全管理应该从细节抓起,贯彻实施预防为主的建设方针,根据企业单位实际的发展要求对员工进行全面性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加强员工的自主安全防范意识。

其次,管理者在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外,还应该注重对新员工的开发工作,针对每个员工的性格、能力等开展相关针对性的学习活动,努力提高员工的学习求知欲,不断开发员工的学习兴趣,让员工切实认识到“要我安全”的被动服从指令要求到“我会安全”的主管安全防范意识的安全理念。

(二)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和加强监管工作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企业生产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等管理制度,企业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企业人力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等。

另外,必须要加强电力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把制度落到真正的实处,并且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制度是监督的手段,将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当中作为有效的约束;同时按照计划达到生产目标,把方针作为依据,充分落实到实处,对相关负责人必须要签订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有效地与个人利益结合,从而达到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严格落实各级间的责任制

供电企业应突出强调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签定安全责任书,以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此同时,企业与班组、班组与个人之间应该逐级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以此来保障个人保班组,班组保基层,基层保供电企业的“三保”格局。最后,健全责任追究制,即明确责任,划分区域,把安全责任明确落实到职工个人,使每个职工身上有担子、有义务、有责任,形成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的良好氛围。

(四)全面控制并杜绝习惯性违章

规范现场作业程序,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确保现场生产流程的可控、在控。加强现场安全措施标准化管理,保证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提高人员失误的防范和控制水平,可以从操作层面建立所有操作项目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所有业务活动、生产活动的流程化,把各类文字流程图表化、现场化,以此来实现杜绝岗位员工习惯性违章的目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力的安全生产问题关系着整个供电企业系统的健康、稳定运行,我们只有树立安全生产的管理理念与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扎实各级之间的执行力度,才能促进我国供电企业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并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参考文献:

[1]林毅昌.浅析电力安全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0(18).

[2]路芳银.当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石油化工安全技术,2006(2).

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第二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县政府、县安委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约谈有关乡镇、县直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求就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不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

(二)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

(三)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四)对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许可的;

(五)对已取得批准或许可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依法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不依法严肃查处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

(七)对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

(八)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十)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十一)年度内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隐瞒、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政府、县安委会主要负责人主持,约谈单位分管负责人由县政府、县安委会分管负责人主持,约谈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可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县组织人事、监察、安监等部门为约谈小组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县法院、检察院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其业务工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约谈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进行。

第五条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被约谈人指出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出说明。内容包括: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处理经过、责任划分、应吸取的教训以及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三)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答复。

(四)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具体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五)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形成书面记录,由约谈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六条约谈的处理决定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诫勉;

(二)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三)责令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六)提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条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第八条有关约谈内容,应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县政府、县安委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约谈有关乡镇、县直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求就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不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

(二)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

(三)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四)对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许可的;

(五)对已取得批准或许可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依法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不依法严肃查处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

(七)对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

(八)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十)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十一)年度内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二)隐瞒、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约谈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县政府、县安委会主要负责人主持,约谈单位分管负责人由县政府、县安委会分管负责人主持,约谈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可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县组织人事、监察、安监等部门为约谈小组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县法院、检察院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其业务工作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约谈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随时进行。

第五条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向被约谈人指出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出说明。内容包括: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处理经过、责任划分、应吸取的教训以及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三)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答复。

(四)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具体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五)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形成书面记录,由约谈人员签名后存档。

第六条约谈的处理决定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诫勉;

(二)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三)责令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六)提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条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