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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学科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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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学科评估

交通工程学科评估范文第1篇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措施的基础环节,已经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应用于食品安全管理领域。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绩效,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食品工业发展与食品的国际贸易,近年来在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丰富了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了法律监管的运行机制。我国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第82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为了更好地实施《食品安全法》,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有效提供关于食品安全的风险信息,进行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鉴于此,国外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之法治理念的确立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速的背景下,伴随着世界食品贸易的持续增长,食品安全危机的多发性、速度快、范围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为此,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都致力于控制食品风险,保障食品安全,试图建立一种新的国际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体系。早在1991年,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就联合于罗马召开了“食品标准、食物化学品及食品贸易”会议,建议法典各分委员会及顾问组织在评价食品标准时,继续以适当的科学原则为基础,并遵循风险评估的决定。1994年第41届食品法典委员会执委会会议建议世界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就风险分析问题联合召开会议,会议最终形成了一份题为《风险分析在食品标准问题上的应用》报告,同时对风险评估的方法以及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变异性进行了探讨。1997年1月,世界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专家咨询会议提交了《风险管理与食品安全》报告,规定了风险管理的框架和基本原理。1998年2月,该会议再次提交了题为《风险情况交流在食品标准和安全问题上的应用》报告。至此,有关食品风险分析原理的基本理论框架已经形成。[1]此后,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明确要求各国政府采取的卫生措施必须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以避免隐藏的贸易保护措施。于是,各国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都率先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框架。食品安全风险分析(riskanalysis)由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和风险交流(riskcom-munication)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组成。风险评估是针对整个食品产为链的风险信息的预测与监控,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预警食品风险信息,为风险管理与信息交流提供必要的准备。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有效地控制食品风险,从而保障公众健康。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最高限量、制定食品标签标准、实施公众教育计划、通过使用其他物质或者改善农业或生产规范,以减少某些化学物质的使用等。风险管理可以分为四个部分: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选择评估、执行管理决定以及监控和审查。风险交流是指就风险的信息和控制方法在利益相关方中进行沟通,其主要目的是:(1)在风险分析过程中使所有的参与者提高对所研究特定问题的认识和理解;(2)在达成和执行风险管理决定时增加一致性和透明度;(3)为理解建议或执行中的风险管理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4)改善风险分析过程中的整体效果和效率;(5)制定和实施作为风险管理选项的有效信息和教育计划;(6)培养公众对于食品供应安全性的信任和信心;(7)加强所有参与者的工作关系和相互尊重;(8)在风险情况交流过程中,促进所有有关团体的适当参与;(9)就有关团体对于与食品及相关问题的风险知识、态度、估价、实践、理解进行信息交流。[2]

二、国外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法律机制的基本架构

(一)欧盟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机制

为了积极应对食品安全危机,2000年1月12日了《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成立欧洲食品安全局。随后,在1月28日颁布了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正式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主要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目前,欧盟负责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欧盟食品与兽药办公室和欧盟食品安全局。欧盟委员会主要负责欧盟法律议案的提议、法律法规的执行、条约的保护及欧盟保护措施的管理。欧盟食品与兽药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和评估各成员国执行欧盟食品安全、兽药和植物健康等方面法律的情况,以及对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欧盟食品安全局主要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九个专门的科学小组组成,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两个领域的工作,主要针对有关食品、饲料安全已存在的和潜在的风险提供独立客观的科学建议与明确的交流意见,为欧盟食品安全政策和立法提供科学基础,以确保欧盟委员会、成员国和欧盟议会及时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3]欧盟食品安全局根据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或成员国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提出的特别请求或问题,承担食品链中所有风险评估任务,并在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领域提供科学和技术支持。欧盟食品安全局为完成其使命,加强与成员国、欧盟委员会和专业科学家密切合作,利用现有完全独立的科学资源,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必要的科学研究,并以开放和透明的方式授权于这类研究工作的开展。通过咨询论坛,共享风险评估数据,通报新的风险评估问题,建立与成员国之间的联络组,召集欧盟专家,协调风险交流,避免研究工作重复,从而更早地确定潜在风险,提出分析意见,共享科学信息,以保障最高水平的消费者安全。欧盟食品安全局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开展风险交流工作。在科学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独立的科学建议基础之上,确保所有利益方和公众能够获得及时、可靠、客观、正确的信息。通过不断提高公众对食品风险的认知,系统解释风险,与行为主体及国家食品安全权威机构密切合作,并获得专家咨询论坛交流工作组提供科学建议的支持,确保风险交流信息适时地。同时,通过成立风险交流专家咨询组,为执行主任提供有关风险交流和工作争议的建议。利用网络、出版物、展览和会议等公共信息交流方式,收集公众的观点和意见,出版科学建议、宣传资料和研究成果,公开权益声明。通过利益相关方咨询平台和讨论会,直接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对话,为公开讨论食品政策提供机会。此外,还通过召集高层次的科学会议,针对风险评估及食品和饲料安全的科学基础进行深入研讨。

(二)德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机制

德国作为欧盟的主要成员国,在欧盟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总体框架下,于2002年11月出台了《消费者健康保护和食品安全重组法案》,依照该法案和欧盟第178/2002号指令,联邦消费者保护协会、食品与农业部下设了两个联邦级的新机构,即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其中,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负责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负责风险管理和与联邦、其他国家及欧盟机构的协调。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下设7个部门,即行政管理部、风险交流部、科研服务部、生物安全部、食品安全部、物品与产品安全部和消费品安全部。每个部门下设工作组或实验中心,负责本领域内风险评估的相关工作。通过各部门的明确分工与相互协作,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完成对食品中生物与化学原料的安全性、物品安全(化学品、杀虫剂、生物杀灭剂)、可选产品(耐用消费品、化妆品、烟草制品、纺织品、食品包装)及食品、饲料和动植物中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评估,并以风险评估结果为基础,提出降低风险的应对备选方案,为联邦政府部门和其他风险管理机构提供建议。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一直与国家及国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同时也是欧洲食品安全局的联络点,通过各方的通力合作与信息传递实现风险交流。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下设5个部门,即食品和饲料与日用品部、植保产品部、兽药部、基因工程部、分析部。每个部门下设工作组,负责本领域内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兽药及植保产品的认证;兽药残留国家参比实验室;联邦层次的监测协调;制定食品安全相关的一般管理规定;提供食品和饲料监测领域的参考及其他服务;食品和饲料欧洲快速预警系统国家联络点;作为欧盟食品与兽医局联络点,并代表该局协调德国检查。[4]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通过三个步骤实现风险管理:第一个步骤是发现风险,主要由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的信息输入、以联邦各州的食品监测或食品监测程序为基础的快速预警系统报告来实现;第二个步骤是由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或联邦其他机构评估风险对人和动物健康或环境的影响;最后由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以评估结果为基础制定风险管理措施。为使风险评估工作更加科学规范,2005年8月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了《健康评估文件格式指南》,统一规定了风险评估报告的格式,并分发给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的职员,原则上所有有关健康评估问题的文件都应该符合该格式。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完成的风险评估报告要提交给相关的联邦机构,为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提供依据。详细规范的风险评估报告能够确保风险管理人员准确理解风险评估程序,并按照特定情况作出正确决策,同时也保证了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风险交流作为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的一项法定任务,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和产品中可能存在及已被评估的风险信息。当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通知公众时,除媒体外,消费者建议中心、产品比较团体、消费者保护、食品与农业信息服务部都会成为风险交流的重要途径。为了实现风险信息交流的持续和互动,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定期组织专家听证、科学会议及消费者讨论会,并面向一般公众、科学家和其他相关团体公开其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通常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专家意见和评估结果,还积极寻求以简易的方式与普通公众对评估过程进行交流,向消费者提供可见和可用的科学研究成果。通过全面的风险交流,一方面尽早发现潜在的健康风险,并及时通知有关当局和消费者;另一方面参与交流的各相关方会对风险评估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讨论,通过工作的透明度,在风险评估涉及的各方之间建立起足够的信任。目前,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参与了欧盟的30多个项目,与相关利益方一起为消费者健康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日本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机制

近年来,日本政府为保障食品安全,挽回民众的信任,采取措施改变以往只强调生产者利益的做法,转而重视消费者权益,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职能分开,设立单独的上层监督机构,统一负责风险评估。2003年7月,日本政府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门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工作。日本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部门主要是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直属于内阁管辖,共由7位食品安全方面的资深委员组成。食品安全委员会设有一个秘书处,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事务处、风险评估处、政策建议与公共关系处、信息和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处、风险交流事务主管。共设16个专家委员会,主要包括计划编制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实施计划编制;风险交流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交流的监测;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负责紧急事件的应急措施。除此之外,还有13个专家委员会对各种危害实施风险评估,包括了诸如食品添加剂、农药、微生物、特别食品,他们被分为三个评估小组,分别负责化学物质、生物材料以及新兴食品。另外,还设有专家委员会,包括240位委员,对具体事件进行检测评议。厚生劳动省主要开展与食品卫生相关的风险管理工作,制定食品添加剂及农残标准,通过食品生产批发零售监控保证食品安全,实施风险交流工作。农林水产省主要开展与农林、水产品相关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食品原材料安全管理,并采取措施改进农林、水产品生产、批发、零售过程的安全,实施风险交流工作。[5]风险评估作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能,大体上以风险管理机构提交的评估请求或者食品安全委员会自身指定的评估请求来实施。根据对此类风险评估的结果,食品安全委员向首相及具备风险管理职能的各省负责人提出政策建议,以便确保食品安全措施的实施。食品安全委员会还通过与国外政府、国际组织、相关部门和消费者、食品经销商等各利益相关方进行风险交流,确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方向。主要通过召开国际会议与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和相关部门进行风险交流,来交换各方意见和建议,通过网站、热线和专人信息采集与公众进行风险交流,听取消费者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委员会通过每周一次公开召开委员会议,并在其网站公布会议议程来保证实施风险评估的透明性。通过建立食品安全热线,专门用来接收民众对于食品安全的要求和意见。同时,食品安全委员会从各县选拔任命了470名食品安全监督员,监督员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来了解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人们关注的程度,及时汇报相关信息,并且协助各地方组织进行信息交流。通过制定有效的运作机制,食品安全委员会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并制定了科学的发展规划。

三、国外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法律机制的成功经验

(一)独立的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分工明确

风险评估是风险分析的核心,是风险管理的科学依据。为确保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有效性,发达国家大多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职能分开,成立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把涉及食品安全管理的各行政机构的信息进行收集、交换和整合,遵循科学、透明、公开、预防的原则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机构和风险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具有很强的程序性,也由于工作的公开透明,风险管理机构对食品安全作出的各项决策都基于科学的基础之上,这对于真正确保消费者安全意义深远。如以上谈到的德国和日本均专门成立了独立于风险管理机构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从国际经验来看,独立的风险评估确保了食品安全立法与执法的科学性,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提供了依据,成为食品安全保护的关键屏障。

(二)风险分析的法律制度完备,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国外在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大都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框架,理清了具体手段和程序,便于所有执行者操作实施。如欧盟颁布了欧洲议会与理事会178/2002法规,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德国出台了《消费者健康保护和食品安全重组法案》,成立了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组建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依法专司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日本通过颁布《食品安全基本法》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赋予这些机构各项法律职责和义务,确保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强制性和有效性。为了促进风险分析工作的顺利实施,国外大都制定了风险分析运作程序,从风险分析的启动到管理决策的制定整个过程都按照明确的流程进行,这大大提高了风险分析工作的效率。此外,发达国家还以国际食品风险分析准则为基础,制定了法规形式的风险评估标准和方法,在各项指导性准则中还确立了风险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

(三)有效的风险管理,充分的风险交流

大多数国家改变了按食品品种或按生产阶段来划分监管部门职能的分离式规制,取而代之的是实行统一式法律监管体制。如德国建立了统一的规制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由于制度的路径依赖,分离式体制转变为统一式体制的运作成本较高,因此,也有许多国家没有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而是强调通过法律制度的重新设计来保证具有管辖权的各规制机构之间有效的整合与合作,比如日本。[6]国外政府在其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过程中,特别强调风险信息交流在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日常的风险交流是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重要环节,通过使用透明的标准确保食品行业内所有成员之间的公平。法律允许政府在制定法规时考虑公众对该法规制定的时间及该法规的现实合理性的评价,[7]法规必须要有充分的基础,每条都要有事实依据,科学家利用公共媒体向公众解释法规的科学基础,政府所依赖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和得到。食品安全的风险分析程序便于公众进行评价,在适当情况下,风险分析的过程根据公众的评论进行修改。通过有效的信息和信息传播,使公众健康免于受到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提高了风险分析的明确性、预见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国外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法律机制的借鉴意义

(一)重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建立健全法律监管机制

我国各级政府应当提高风险分析在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中重要性的认识,制定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中长期规划。同时,还应开展食品安全危害因子风险分析的实时跟踪监测,制定主要农产品中重点危害因子的风险分析技术规范和准则,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病源微生物及水产品危害因子风险分析的技术规范和准则。通过监测收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分析数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结果,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适时公告高风险危害因子和对应的产品,提请公众关注和警觉,政府相关部门也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8]对一些低风险危害因子及对应产品也要及时公布,以正确引导生产和消费,增强消费信心。我国已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第2章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还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的法规政策,出台更加细化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具体规定风险分析的基本流程、操作规范以及风险预警的法定程序,增强风险分析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成立独立的风险分析机构,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职能分开

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与完善独立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研究的机构。已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第13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此为依据,我国各级政府应该在借鉴国外风险评估机构独立运行的基础上,立足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法制框架,尽快建立食品风险评估研究所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完善其成员构成与组织规则,健全其具体的运行程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或食品安全风险研究机构,由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履行食品安全的职责,其职能有两项:一是风险评估,即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二是风险交流,即定期向风险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和产品中可能存在及已被评估的风险信息。[9]风险评估机构应作为科学咨询机构而非决策机关存在,对于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职能分离,以避免风险评估者和风险管理者双重角色的混同,减少利益冲突,有利于确保风险评估的科学完整性。进一步明确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理顺工作运行机制,促使工作程序的科学化、法治化,以确保风险分析的有效性、公正性与可信性。

(三)加强风险管理,扩大决策的透明度

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分割式法律规制体制,多头管理致使各部门的职能交叉重复,既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又导致部门间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我国已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第15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在现行法治框架的运行中,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具有主导协调的地位,其管理的层级与幅度,甚至能力和绩效都应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因此,整合现有的行政资源,理顺食品安全规制体制,是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规制体系的关键步骤。再者,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严峻,跨区域的安全事故频发,我国政府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专门负责保障食品安全,统一负责风险管理,促进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10]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原则上要求风险分析的整个过程要透明和公开,并且将所有的内容文件化、规范化。我国要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的背景、相关基础材料和数据的透明度,让相关部门以及利益相关者及时、清楚地了解出台或即将出台的各项风险管理措施,以便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交通工程学科评估范文第2篇

截止2016年初,中国高速公路里程已达12.36万km,居世界之首。公路交通事业的高速发展在便民出行、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造成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使得交通行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寻求低碳、节能、环保的可持续发展公路已然受到各界的高度关注。

绿色公路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公路行业,可实现公路建设外部约束条件与内在供给品质之间的协调,成为当下公路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1]。目前,中国已成功修建生态型绿色公路[2]、景观型绿色公路和低碳环保型绿色公路等示范工程,相关部门和公路界学者也提及了一些绿色公路的本质特征[3],但对绿色公路的定义尚不明确;同时,已建的绿色生态公路工程质量大多良莠不齐,缺乏客观、系统的评估方法及评估体系,尚未对绿色公路建设进行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因此,明确绿色公路内涵、建立绿色公路评估标准体系对于规范绿色公路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在全面梳理现有绿色生态公路内涵的基础上厘定绿色公路的定义,系统分析绿色公路的建设概况及评估现状,指明当下绿色公路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绿色公路评估发展方向进行展望,希望能为绿色公路的评估研究及绿色交通行业发展提供借鉴。

1 绿色公路理念

1.1 绿色公路内涵

《关于实施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绿色公路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五大措施来保证绿色公路建设的顺利开展,任务涉及资源利用、自然生态保护、科技创新、品质优越和功能多元5个方面。同时,相关部门和公路界学者也提及了一些绿色公路的本质特征,如生态、安全、便捷、美观及节能等,但对于绿色公路的定义不尽相同。

彭波、陈红等人以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为目标,将公路的设计、建设与自然环境相融合,形成安全舒适、高效便利、景观完整和谐的带状公路交通生态系统和区域交通生态系统[4-5];秦晓春等倡导运用绿色技术及环保手段保证绿色公路全寿命周期内的经济、环境效益[6];郝培文等人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及要求,将一系列优良的可持续性实践技术运用于道路设计和施工过程[7];蔡洁等借鉴《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绿色公路定义为:在公路全生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高效、适用的运输条件,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公路[8];李祝龙等认为绿色道路就是在满足基本路用功能的前提下,环境优美的一类公路的统称[9];欧阳斌等人以节能、环保为核心价值理念,通过新能源、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的应用实现公路的绿色效益;贺宏斌等提及一种集生态保护、资源节约、技术创新、便民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公路建设理念;王朝辉提出在道路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供健康、舒适、高效使用环境的生态型城市道路[10];马军等认为绿色公路就是将绿色、低碳理念运用到公路建设、使用过程中,形成安全舒适、高效便利、景观完整和谐的公路[11]。

笔者认为绿色公路是在公路全寿命周期内,能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注重智慧化管理与服务品质提升,为人们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美观的公路使用环境,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公路。

1.2 绿色公路建设概况

修建绿色公路是绿色公路理念的实践和落实,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世界各国都加强绿色理念的贯彻实施,将绿色公路建设推向一个新高潮。中国将“绿色发展”作为“十三五”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力求2020年基本建成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对各国绿色公路建设情况梳理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各国在绿色公路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中国亦开展了相当数量的绿色生态公路工程,且有诸多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材料应运而生,但绿色公路的定位多为景观公路、生态公路、低碳环保公路等单一方面,未能全面、综合地诠释绿色公路。目前中国正处于建设“双型”道路的关键时刻,规范绿色公路建设标准、加大绿色公路评估和监管力度尤为重要。

2 绿色公路评估的重要意义

随着中国绿色公路的快速发展,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盲目跟从、资源利用率低及生态破坏严重等问题也逐渐显现,所修建的绿色公路难以满足环保、景观、人文、创新、舒适、便捷等多方面需求。因此,提出针对绿色公路特性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形成覆盖公路建设全寿命周期的评估体系,加强绿色公路建设的监管力度势在必行。

2.1 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交通行业在便民出行、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给自然生态带来了巨大负担,面对交通行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日益加剧,交通行业应加快绿色公路建设,以公路绿色发展促进交通行业发展的绿色化。而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绿色公路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更缺少全面科学的评估体系对所建绿色公路进行系统评估,以致无法确定绿色公路建设全寿命周期中各关键控制点,无法判断公路是否达到绿色公路的建设要求,难以使绿色公路建设理念完整合理地应用于实践。因此,亟需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全面的能贯穿于公路建设全寿命周期的绿色公路评估方法及评估体系,提高公路建设各阶段的现代化和标准化,增强公路交通网体系的自我调节能力,为现代化公路建设指明方向。

2.2 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充分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绿色公路建设全寿命周期各个阶段,建设低耗能、绿色环保、低碳、舒适的绿色公路[12]。绿色公路规划阶段应侧重新科技的运用、综合效益的提高;设计阶段需注重线路的合理性,避免不必要的资源和能源消耗,重视生态恢复以及道路沿线美化设计;施工阶段加强新工艺、新材料、节能机械、废旧材料的再利用等,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降低对生态环境的污染;运营养护阶段在利用节能技术、废旧材料的同时应进行智能化交通建设。上述绿色公路建设的各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评定方法及评定标准,难以使绿色公路高效、高品质地完成,因此,制定并实施统一规范的评价标准、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公路评估体系成为绿色公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任务。

(3)缺乏系统全面、覆盖全寿命周期的绿色公路评估体系。现阶段绿色公路评估主要用以满足工程项目需要,针对绿色公路全生命周期的某些阶段和常规指标进行评价研究,如何形成科学全面、覆盖全寿命周期的绿色公路评估体系,仍需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

5 结语

本文在全面梳理绿色公路内涵、厘定绿色公路定义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绿色公路建设及评估现状,指明了当前绿色公路评估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绿色公路建设的发展,以明确绿色公路建设关键指标、规范绿色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为目标的绿色公路评估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建议绿色公路评估中应注意几点:第一,结合中国交通发展特性和公路工程转型需要,形成具有不同类别指标评价、定量或定性指标评价等多功能的绿色公路综合评估方法;第二,严格控制绿色公路工程质量,避免绿色公路评估中主观因素的影响,建立客观、统一的绿色公路评估标准,为绿色公路建设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第三,将绿色公路理念贯穿公路建设全寿命周期,从设计、施工、养护、运营管理、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功能路面、交通设施等方面全面分析绿色公路建设关键因子,形成系统全面的绿色公路评估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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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学科评估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主动维护稳定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对全县交通运输系统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先期预知、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确保系统社会稳定。社会风险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第一责任意识,坚持科学发展,稳定为重,切实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的必经程序,切实做到科学评估在前,有效预防在先。

二、范围和内容

本实施方案所指的社会稳定风险是指局属各单位(科室)在交通运输工作中涉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措施等。

(一)风险评估范围

1、交通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中涉及群众利益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方面的有关事项决策;

2、涉及公路、工程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方面的有关决策;

3、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4、涉及系统内企业组织结构、产权结构调整等;

5、其他涉及群众利益方面的有关事项决策。

(二)风险评估的内容

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以下四个方面内容逐一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一是合法性。主要分析评估事项决策的制定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二是合理性。主要测评是否适应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否超越了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可行性。主要测评事项决策或政策出台的条件是否具备,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程序和周密的可行性论证,时机是否成熟;四是可控性。主要分析评价是否存在引发的苗头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等。

三、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实施单位(科室)是稳定风险评估和维护稳定的责任主体。

四、评估程序和步骤

(一)全面掌握情况

对拟出台的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交通各责任单位、机关各科室要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走访群众、民意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真实了解所评事项的基本情况,为预测评估提供全面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二)准确评估风险

根据掌握的情况,按照评估内容,对重大事项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重大问题,逐项进行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与决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众代表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会后形成明确的论证意见。

(三)制定化解方案

针对分析研判的具体问题,制定有效化解的方案和处置不稳定因素及重大问题的预案,做到解决问题与重大事项推进工作同步安排到位、同步开展工作。

(四)编写评估报告

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各责任主体要根据评估情况编制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1、基本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简要说明;2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情况;3、预防和化解工作预案;4评估结论。实行四级预警机制:即存在重大风险的为一级风险,作出不予实施结论;存在较大风险、短期内难以解决的为二级风险,作出暂缓实施的结论;存在一定风险但可以控制的为三级风险,作出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实施的结论;风险较小的为四级风险,作出准予实施的结论。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按规定必须填写的走访、座谈、论证等有关的表格、资料,由各责任单位(科室)在实施前报局社会稳定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实施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班子,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确保重大决策、项目和事项顺利实施。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交通工程学科评估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加强国家对普通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自觉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

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学校教育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地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以能否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各种评估形式应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含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评估方案要力求科学、简易、可行、注重实效,有利于调动各类学校的积极性,在保证基本教育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自的特色。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以组织党政有关部门和教育界、知识界以及用人部门进行的社会评估为重点,在政策上体现区别对待、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

第二章合格评估(鉴定)

第七条合格评估(鉴定)是国家对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的一种认可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在新建普通高等学校被批准建立之后有第一届毕业生时进行。

第八条办学条件鉴定的合格标准以《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为依据,教育质量鉴定的合格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关于学位授权标准的规定和国家制订的有关不同层次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学科)的基本培养规格为依据。

第九条鉴定合格分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鉴定合格的学校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名单并发给鉴定合格证书。鉴定暂缓通过的学校需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并需重新接受鉴定。经鉴定不合格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第三章办学水平评估

第十条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它分为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和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

第十一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根据国家对不同类别学校所规定的任务与目标,由上级政府和有关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目的是全面考察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学校建设状况以及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为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水平和质量。其中重点是学校领导班子等的组织建设、马列主义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状况。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实行监督和考核的重要形式。

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一般每四至五年进行一次(和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综合评估结束后应作出结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粗改进意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学校应在综合评估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写出改进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复查。

第十二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主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目的是通过校际间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单项教育工作的比较评估,诊断教育工作状况,交流教育工作经验,促进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评估结束后应对每个被评单位分别提出评估报告并作出评估结论,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不排名次。对结论定为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教育评估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再次进行评估。

第四章选优评估

第十三条选优评估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进行的评比选拔活动,其目的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

第十四条选优评估分省(部门)、国家两极。根据选优评估结果排出名次或确定优选对象名单,予以公布,对成绩卓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学校内部评估

第十五条学校内部评估,即学校内部自行组织实施的自我评估,是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饿基础,其目的是通过自我评估,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学校主管部门应给予鼓励、支持和指导。

第十六条学校内

部评估的重点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基础是经常性的教学评估活动。评估计划、评估对象、评估方案、评估结论表达方式以及有关政策措施,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设利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了解社会需要,收集社会反馈信息,作为开展学校内部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并确定有关具体机构负责教育评估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准则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各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各种评估工作或试点;

(三)审核、提出鉴定合格学校名单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接受并处理学校对教育评估工作及评估结论的额申诉;

(四)收集、整理和分析全国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教育管理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全国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本地区的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组织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进行教育评估试点。

(三)审核、批准本地区有关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单项教育工作评估的结论;

(四)收集、整理和分析本地区教育评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估信息,负责向有关教育关利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本地区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的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本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的教育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领导和组织本部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审核、批准本部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结论;

(三)领导和组织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审核、提出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结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

(四)收集、整理、分析本部门和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有关教育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本部门和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理论、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在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可设立新建普通高等学校鉴定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学科)教育评估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课程教育评估委员会等专家组织,指导、组织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合格评估(鉴定)和专业(学科)、课程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

第七章评估程序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育评估的一般程序是:学校提出申请;评估(鉴定)委员会审核申请;学校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评估(鉴定)委员会派出视察小组到现场视察,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简易;评估(鉴定)委员会复核视察报告,提出正式评估结论;必要时报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批准、公布评估结论。

第二十四条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一个月内向上一级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提出申诉,上一级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应认真对待,进行仲裁,妥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育评估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预算,并鼓励社会资助;申请教育评估的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使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参照实施。

交通工程学科评估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加强国家对普通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自觉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学校教育的主要信息,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以能否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各种评估形式应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含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评估方案要力求科学、简易、可行、注重实效,有利于调动各类学校的积极性,在保证基本教育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自的特色。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以组织党政有关部门和教育界、知识界以及用人部门进行的社会评估为重点,在政策上体现区别对待、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

第二章合格评估(鉴定)

第七条合格评估(鉴定)是国家对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的一种认可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在新建普通高等学校被批准建立之后有第一届毕业生时进行。

第八条办学条件鉴定的合格标准以《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为依据,教育质量鉴定的合格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关于学位授权标准的规定和国家制订的有关不同层次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学科)的基本培养规格为依据。

第九条鉴定合格分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鉴定合格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名单并发给鉴定合格证书。鉴定暂缓通过的学校需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并需重新接受鉴定。经鉴定不合格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第三章办学水平评估

第十条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它分为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和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

第十一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根据国家对不同类别学校所规定的任务与目标,由上级政府和有关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目的是全面考察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学校建设状况以及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为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水平和质量。其中重点是学校领导班子等的组织建设、马列主义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状况。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实行监督和考核的重要形式。

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一般每四至五年进行一次(和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综合评估结束后应作出结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学校应在综合评估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写出改进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复查。

第十二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主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目的是通过校际间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单项教育工作的比较评估,诊断教育工作状况,交流教育工作经验,促进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评估结束后应对每个被评单位分别提出评估报告并作出评估结论,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不排名次。对结论定为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教育评估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再次进行评估。

第四章选优评估

第十三条选优评估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进行的评比选拔活动,其目的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

第十四条选优评估分省(部门)、国家两极。根据选优评估结果排出名次或确定优选对象名单,予以公布,对成绩卓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学校内部评估

第十五条学校内部评估,即学校内部自行组织实施的自我评估,是加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基础,其目的是通过自我评估,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学校主管部门应给予鼓励、支持和指导。

第十六条学校内部评估的重点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基础是经常性的教学评估活动。评估计划、评估对象、评估方案、评估结论表达方式以及有关政策措施,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本规定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和与社会用人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了解社会需要,收集社会反馈信息,作为开展学校内部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并确定有关具体机构负责教育评估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准则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检查各部门、各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各种评估工作或试点;

(三)审核、提出鉴定合格学校名单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接受并处理学校对教育评估工作及评估结论的申诉;

(四)收集、整理和分析全国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教育管理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全国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本地区的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组织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进行教育评估试点;

(三)审核、批准本地区有关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单项教育工作评估的结论;

(四)收集、整理和分析本地区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有关教育管理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本地区教育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的教育评估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本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的教育评估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领导和组织本部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审核、批准本部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结论;

(三)领导和组织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审核、提出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结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

(四)收集、整理、分析本部门和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信息,负责向有关教育决策部门提供;

(五)推动本部门和对口专业(学科)教育评估理论、方法的研究,促进教育评估学术交流,组织教育评估骨干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在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领导下,可设立新建普通高等学校鉴定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学科)教育评估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课程教育评估委员会等专家组织,指导、组织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合格评估(鉴定)和专业(学科)、课程的办学水平评估工作。

第七章评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