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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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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核心原则

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1.市场机制不健全,网络金融平台监管不力

在当前的市场大环境下,各种网络金融平台不断兴起,尤其是投资担保类的网络金融平台伴随着铺天盖地的广告更是来势凶猛,如易贷网等P2P网贷平台。另外,消费担保类的蚂蚁花呗和个人投资理财类的余额宝,也为网上一族广泛接受。这些网络金融平台都有意无视了金融风险,甚至向客户暗示无风险,以此来吸引资金。而目前正处于经济下行期,投资风险日益增加。如果投资失败,这些网络金融平台出现资金断裂的风险就全部转嫁给投资者,就会引起社会动荡。

另外,我国当前国进民退的市场机制下,民间投资渠道少,政府对民间投资的保护力度不强。而网络金融由于取证难,异地监管不易和交易异常迅速等原因,抗风险能力更差。所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2.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有限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例如可以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实现跨地区的消费、转账,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实现网络虚拟支付,互联网金融也因此成为了消费的第一选择。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力,出现了很多的网络金融诈骗事件,如:经常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宝网管理的漏洞,获取客户信息,以资金冻结或者其他方式欺骗消费者重复付款等,这些问题不仅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也对网络金融的信誉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3.投资者的行为过于随意化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也在不断的提升,各种网络金融平台,尤其是网贷平台的出现导致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出现了随意性过大的现象。例如:支付宝的余额宝具有余额增值服务和活期资金管理服务,正是由于余额宝这两项优势,使得很多的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了余额宝中。但是当金融市场出现波动的时候,投资者就会马上撤回资金,这就会轻易导致企业或者项目资金链断裂。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原则

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和关键,只有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够提高互联网金融的信誉度,才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首先就要树立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原则,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网络交流平台或者银行服务平台等与消费者进行交流和互动,对消费者的投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消费者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还要对消费者进行风险防范教育,使得消费者对网络购物中经常出现的诈骗事件具有风险辨别的能力;其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尤其加强对多数人群经常使用的支付宝、微信、淘宝、京东商城等的监管,防止由于网站疏忽而造成消费者信息泄露。

2.以谨慎性为核心的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对传统银行金融的创新,互联网金融不可能替代银行金融,而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为银行金融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当前我国银行金融的监管机制比较完善,金融风险的防控要好于互联网金融。如果由于监管不力而导致这些客户群体信息泄露的话,那么对投资者个人乃至整个社会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互联网金融在监管的过程中要以谨慎性原则为核心,对各项业务和规章制度都要抱着谨慎的原则进行开展。第一,网络金融监管要从广大群众的利益出发,对有损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打击;第二,要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落实到每一个监管人员身上,让监管人员对自己职责以内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仔细的排查,然后制定好针对性的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的发生几率。

3.以行为监督为核心的原则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消费者、投资者、商家是分不开的,对这三者的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环节,也是影响互联网金融监管效果的主要因素。第一,对互联网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这样能够确保商家和消费者各自的权益,也能够为交易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比如:在淘宝网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淘宝网开店资格要求不是非常的严格,各种高仿低档的商家都存在,所以要加大对淘宝网交易的监管,确保商家提供的服务能够达到消费者的满意度,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对贷款、投资、证券等金融行为进行监管,尤其监管商家提供的服务中是否明确了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第三,对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并要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防止出现监管人员携款潜逃的现象。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也将成为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力量。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坚持以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原则,坚持谨慎性原则,坚持行为监督原则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必须要遵循的。

参考文献:

[1]张啸骞.基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则探究[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5,(12):74-74.

[2]马强伟,呼雪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现代经济信息,2015,(23):271.

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范文第2篇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保证金融系统稳定

较欧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并不完善,除了近几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管理办法,众筹融资机构、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均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来约束其行为[1]。而监管法律的缺乏会放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只要遭遇风险,金融系统势必会承担消极影响。

因此,为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法律。一是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立法的完善,不仅要设计法律条文,还应以既有的法律为基础进一步健全监管细则,提高立法层级,促使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规范经营;二是众筹融资机构应完善立法,解决在股权众筹融资中有悖于现行《证券法》之处,并依据该思路适当修订《证券法》,增加有关众筹融资的法律条文;分别针对众筹融资的发行者、投资者、众筹平台三个层面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法律;三是独立针对P2P网络借贷机构立法,以加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通过相应法律条文的制定来约束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是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途径。一是政府监管机构务必要明确责任,尤其是当下实施金融监管最主要的部门更应细化监管责任,分别在证监会、银监会下专门设立负责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部门,主要负责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与稳定;二是积极建立行业协会,并制定自律原则。建立行业协会能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的规范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自律原则的制定能对监管机构的自律监管起到辅助作用,从而尽早在行业内部完善规范原则。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当下已经成立了行业协会,也就是由银行会批设、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支付清算协会,从而建立健全微观监管细节;三是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社会监管体系。社会监管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包括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传媒等,社会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健全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监管角度变得更加多面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也将更加完善[2]。与此同时,社会舆论可促使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解决自身问题,为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提供保障。

三、坚持加强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防范网络技术风险

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的不断强化能有效防范其网络技术风险。一是积极开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技术。在互联网金融体系里,软硬件系统大多都源自国外,自主研发的金融设备严重缺乏,只有快速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技术,包括数据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才能使软硬件设施防御安全风险的能力得到有效的提高,使国家金融保持安全性;二是加大在互联网金融软硬件设施方面的投入。在软件方面,应加大互联网金融网站访问的安全性,采取身份验证、分级授权等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盗取信息;在硬件方面,应加大投入计算机物理设备安全性的力度,加强研发计算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开展各项业务;三是统一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金融业应使信息技术标准及规范与国际保持统一,提高互联网金融在其系统内部的协调性,从而加强监测、预防各种各样的技术性风险。

四、注重科学披露互联网金融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权益保护是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投资者缺乏互联网金融的专业知识,且识别和承担风险的能力都较低,但不定期审查、实时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及机构是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涵盖开展业务、实施交易的全过程[3]。

一是监管机构应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及机构强制提示风险、披露信息,并监督信息的真实性与风险程度,如果没有依据规定进行提示,就应警示、惩罚、公告;二是凭借权威信用评估机构的影响力,定期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及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布出来,从而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实时监督;对互联网金融的所有从业人员也应开展工作绩效及信用评价等工作,公开提供信贷业务的人的信息,避免发生不合理、不合法的互联网信用交易;三是监管部门应要求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均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并加强对相关数据的分析,从而使业务的管理与运营更加透明,促使投资者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实际信息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包括管理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等,从而基于行业自律加强信息披露。如此一来,金融监管部门就能帮助投资者科学评估互联网金融产品及风险,增强投资者信任互联网金融的程度,在两者之间形成良性的循环过程,确保互联网金融取得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范文第3篇

行业迎来改革转折年

今年3月5日,在总理所作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金融领域这样描述: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序化解处置突出风险点,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

此前,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年则用“异军突起”来评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2016年在第三次提到互联网金融时用词是“规范发展”。今年则从以往肯定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转变为警惕、限制该行业存在风险。

“今年对阐述互联网金融的措辞意义在于更加注重行业监管,以此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筛选出优质平台,为日后发展普惠金融铺平道路的目的。”互金业内知名第三方平台生菜网的专家表示,自2016年以来,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细则密集出台,随着政策的逐步落地与行业改革的持续深入,该行业已经彻底结束了野蛮生长的时代。与此同时,整个行业的监管思路也日益清晰,规范平台的标准和雏形也逐步显现,这为2017年众多互金平台各项改革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因此业内预计,今年政府层面的监管工作将从风险防范方面入手,切实规范加强风险防控力度。这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不仅是挑战,也是机遇。通过不断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平台风控水平,不但能顺利通过政策监管,还能解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痛点,将自身平台带入良性发展的道路上。

91金融创始人许泽玮认为,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转折意义的一年。行业监管政策密集落地,金融科技创新方兴未艾,在经历了行业洗牌后开始渐入佳境,因此2017年将成为互联网金融走向成熟发展的新起点。在新常态下,建设全国性的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势在必行,应利用互联网思维、大数据理念和技术,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服务工作,及时反映互联网金融风险警情、警兆、警源及变动趋势,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常态化监测和风险识别水平。

据了解,目前全国很多地区已经建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体系,以北京为例,在2015年5月上线了“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平台通过对诈骗和已跑路的机构进行分析,对其欺诈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进行分析从而建立风险评估模型,然后将现有的机构数据与该模型进行比对,以发现预警非法集资活动。

数据科技有助防范风险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前几年集中涌现出来,同时该行业也存在着鱼龙混杂的现象,致使投资者很难辨别出问题平台。总体上看,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出现在P2P行业,各种跑路、欺诈案件较多。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3月4日参加全国政协经济界别小组讨论时便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清理整顿”阶段,在处置不同形态的互联网金融时,要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步入这一阶段,O管会越来越严,行业将加速洗牌。”许泽玮表示,今年市场更多会向合规平台倾斜,将不合规平台清除出市场。同时,也将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实践经验,帮助完善监管体系,最终推动整个行业走上规范发展之道。因此,他预计监管层会加速出台更多监管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一方面将会加速此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已出台监管政策的具体落实,另一方面,还会针对现有的金融风险和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出台一些配套措施。换言之,未来监管层还会出台更多更细化的监管政策,补充现有的监管空白,进一步加速行业合规发展。

而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如何更有效地利用技术手段防控风险?众多业内专家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以大数据为基础,通过搭建大数据风控系统,挖掘用户的借贷数据,可以判断用户信用情况,从而有效防范其金融风险。因此科技将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竞争进入下半场后能否决胜的关键要素。

目前,从整个金融产业链条来看,大数据风控已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生命线,在个人理财、借贷等多种金融服务领域,数据都将起到核心作用。目前,包括BAT等互联网巨头以及众多初创公司在内的金融企业,都在纷纷布局大数据技术,且应用到了支付、征信、借款、理财、保险等多种金融消费场景。

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际 互联网金融 监管 启示

国外有关互联网金融业态产生较早,但没有“互联网金融”即“Internet finance”的统一称谓,而是根据不同的业态分类有不同的称谓,如,Mobile Payments(移动支付)、Emerging Retail Payments(新兴的零售支付服务)、Electronic Fund Transfers(电子资金转账)、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 (电子货币机构) 、Digital Currency(数字货币)等。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在这些业务的发展中得以跟进和完善。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趋势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从网络银行到网络保险,从网络个人理财到网络企业理财,从网络证券交易到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等全方位、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详见下表)

国际互联金融主要业态及其发展状况

[业态名称\&代表性机构名称\&发展状况\&第三方支付\&Paypal、

Eway(AU)、

Google Wallet\&1998年Paypal在美国加州成立,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世界最大的互联网支付公司。2013年,美国Square移动支付公司的总支付额近200亿美元;Paypal的移动支付量为200亿美元。PayPal在法国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占据48%的市场份额。\&P2P\&Lending Club、Zopa(UK)、Prosper、

Auxmoney(德国)、Smava(德国)\&英国是P2P借贷的发源地,2005年3月,全球第一家提供P2P金融信息服务的网站公司Zopa在英国伦敦成立。

Lending Club成立于2006年,目前融资估值15.5亿美元,Lending Club 有非常多的知名投资机构和个人。2013年,Lending Club贷款超过20亿美元。\&供应链融资\&亚马逊、PayPal、Kabbage\&2012年,马逊推出基于亚马逊平台的供应链融资项目Amazon Lending;PayPal于2013年4月在英国测试推出针对ebay等平台商家的融资服务。Kabbage目前已经获得累计5600万美元的融资。2012年,Kabbage约借出7000万美元的贷款。\&众筹融资\&kickstarter(KS)\&2009年,美国率先出现了众筹(Crowdfunding)这一创新融资模式,2012年上半年全球共有众筹融资平台450多个。KS于2009年成立,主要向公众为小额融资项目募集资金,致力于支持和鼓励创新。2013年法国境内通过众筹平台共筹集了8000亿欧元。\&网络银行\&SFNB、

乐天(日本)

SBI(日本)\&1995年美国花期银行率先在互联网上设立站点,形成了虚拟银行的雏形。1995年10月,世界第一家纯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开始营业。2009年日本的乐天开办网络银行,目前乐天银行是日本最大的网络银行。\&互联网基金、证券\&PayPal MMF、

E*Trade\&PayPal公司成立于1998年,并于次年就设立了账户余额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通过PayPal网站向在线投资者开放,前提是投资者须成为PayPal用户。2011年7月,PayPal关闭了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1996年,纯网络经纪商E-Trade上线,开创了完全基于互联网交易的模式。1999年,以美林为代表的传统券商全面开展网络业务。\&互联网保险\&Insweb\&1997美国的网络保险公司Insweb用户数是66万,1999年增加到了300万。目前,美国部分险种的网上交易额已经占到30―50%,英国、韩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车险网上销售额占比超过50%。\&]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核心是互联网支付,方向是瞄准普惠金融,形态是实现混业经营的大金融:一是移动互联网金融时代加速到来。近年来,移动通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加速发展,全球将迎来了移动互联网金融时代。国际电信联盟公布的数据显示,预计到2014年底全球移动宽带普及率将达到32%,互联网用户总数将接近30亿,全球移动宽带签约用户将达到23亿,其中55%来自发展中国家。2011年,全球移动支付交易总金额为1059亿美元,预计未来5年将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2016年将达到6169亿美元。同时,据国外机构预测,全球移动设备离线交易总额将会迅速突破万亿美元大关,2017年预计将增长至1.5万亿美元。移动互联网金融将渗透到传统银行业务的较多领域。二是互联网普惠金融时代加速到来。普惠金融体系是2005年之后才由联合国提出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互联网金融具有与生俱来的普惠属性,对于推进金融体系的扩大化、平民化和人性化,实现普惠金融具有重要意义。三是互联网大金融时代加速到来。本世纪以来,在全球范围内金融产业重组,兼并的趋势不断加大,金融服务业向综合业务集成方向发展,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互联网为金融服务综合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呈现出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举措及其特征

(一)主要经济体互联网金融监管举措

目前,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体对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基调是“鼓励金融创新、谨慎业态监管、保护消费权益”。

1、美国

2010年,美国设立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SEC),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一般都隶属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求先取得牌照才能开展业务。众筹业务由SEC直接监管。2012年美国通过JOBS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

2、英国

英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倾斜于宽松的非审慎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注重行业自律。同时也注重监管随后跟进。2011年英国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协会,即“P2P金融协会”,建立 P2P借贷的行业准则。2012年成立了众筹行业协会。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配套推出一揽子监管细则。

3、欧盟

建立内容全面、清晰、透明的法律体系。坚持适度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各成员国采取一致的监管原则,建立“起始国”规则,加强联合监管。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获得传统信贷机构牌照。2011年4月起,欧盟将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认定为“信贷机构”。按信贷准入监管标准进行管理。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事先应获得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或者支付牌照。金融审慎监管局和金融市场监管局(AMF)对众筹实施监管。瑞典的网络融资与传统业务使用相同的监管规则。

4、日本

注重对现有管理规则的完善和补充,强化互联网金融保障性法律法规的建设。2008年,日本金融厅出台了电子货币支付监管等一系列专门法案。同时,近年来日本研究出台了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如《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

(二)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特征

国际上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行为方式存在一致性,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一是监管力度上存在差异。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监管机构为了避免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相对主动。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目前尚没有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专门的监管法律。三是强调行业自律。主要发达国家都强调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机制,如,英国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协会,2012年成立了众筹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建立了相关行业准则。四是重视信息披露,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金融行为监管。多数发达国家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采取了注册登记、发放从业牌照以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同时设立了独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实施严格的行为监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启示及建议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在我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票据法》、《电子签名法》等经济法律中适时补充互联网金融管理条款。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法》、《网络购物条例》等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专业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权利、义务。适时出台《规范互联网服务商责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契约法》等方面法律法规,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同时要从立法文本、立案标准以及司法解释等方面加快互联网经济金融犯罪的法制工作,如,在往后的《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互联网经济金融犯罪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根据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现有的职责分工,明确互联网支付、借贷、保险、证券、信托以及基金等业态监管的职责权限。完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同时,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量的整合,成立联合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一行三会与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地方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的工作协同机制,在互联网科技、信息、机构准入以及经贸行为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互联网金融协同监管。建立网络支付、借贷、众筹、证券等互联网金融各业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功能。

(三)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权力清单

在现有“一行三会”金融管理权责基础上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权力清单,厘清各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管理以及风险监控方面的工作职责。设立由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办公室,建立工作磋商以及联合行动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机制,开展联合风险评估工作。在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工作框架下,由央行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系统,开展相应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工作,风险提示、预警,定期互联网金融发展监测报告等。

(四)对互联网金融行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出台支付、借贷、保险、证券、信托以及基金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监管工作准则,对各业态创新发展的法制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一些涉及面广、风险较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制定行为规则,建立日常监测与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对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机构平台实行备案、注册、发放牌照等行业准入制度。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制定互联网金融各业态“负面清单”,及时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要求互联网金融参与机构主体对照清单开展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对于突破法律与监管红线的主体行为予以坚决取缔,采取严格惩治措施。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

[2]第一财经金融研究中心,中P2P借贷服务业白皮书(2013),2013年,中国经济出版社

[3]程雪军.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J].财经金融,2013年

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范文第5篇

P2P行业可谓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缩影。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们务必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加强风险控制,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将风险管理和危机防范工作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头等大事来抓。

近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最重要的进展就是已经不再只是一种学术概念,而且形成了一个大的产业集群;它不仅只是产业现象,而且发展到社会层面,很多成立了行业性组织;地方政府不再放任不管,各个地方都要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做产业基地,所以也从“放任”到了“监测”。

银、证、保、信托、基金都基于互联网开展一些项目,传统上是把互联网当成一种工具,互联网1.0时代运用得很充分,进入互联网2.0时代,即时通讯、社交媒体、定位系统等等如何应用到金融系统,传统的金融机构还没跟上。互联网金融企业则直接在这个基础上用上了,跨越了互联网1.0基础设施的路径依赖。

过去的三年互联网金融,从跑马圈地到精耕细作,从无序竞争到有序发展,从野蛮生长到监管介入,从跟进模仿到领先创新,从忽视风控到严抓风控,从单打独斗到联盟法,从无自律到强迫自律发展,从中国发力到全球影响。

互联网金融到底有什么风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控制风险、保守发展是两种思路。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有了传统金融所未曾涉猎的内容和要求。

那么,互联网金融到底有什么风险?其风险的本质就是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风险,一个非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来自于企业;另一种是系统性风险、行业风险,这是企业无法控制的。

当前互联网金融很多人说是因为没有法律所以才出现那么多问题,所以要制定法律;也有人说没有专门的机构监管,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这似乎有道理,但是我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很健全,现在所出的问题不是因为没法律,而是没有尊重现有的法律,比如说像我们的P2P平台“跑路”,都是可能做到资金池,做了担保,或是直接转场进行诈骗。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研究的风险很多,我这里主要讲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风险来源于不确定的地方,互联网金融主要的方式是做信息出口,不是做资金的出口,信息出口又是核心业务。它背后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是流通平台间的关系,本金保障涉及到担保,很多平台做本金保障,就是收益类的保证。而在支付方面,涉及到数据采集的业务、征信查询业务、信用评价业务、贷后管理业务、委托催收业务、连锁加盟业务。

而这背后,有大量个人信息数据风险、资金支付风险、经营风险、税收法律风险等等需要防控。这么多风险的情况下,怎么样控制风险呢?我认为要注意“三线”的建设:一是权利义务的界线,合作的和交易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一定要界定清楚,要有一个平衡,这是权利的界限,不能在经营过程中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侵犯经营合作方;二是遵守政策红线,政策的红线放得很宽,但是不能超越底线,导致系统性风险干扰金融秩序,要找方向、找规律;三是要坚守法律的底线,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机制保护作用,理解法律的本义,才能获得长足发展。

现阶段没有必要立即立法对互联网金融要有监管,怎么管?有的人说创新不需要监管,“让子弹再飞一会儿”,这样才能保护创新的持续出现。其实当前的监管非常谨慎,这也透露出一些信息:可以先发展一段时间、观察一段时间,而不是直接介入监管。

作为法律人士,我不赞成立即立法,因为立法一般有非常长的法律手续,就算今天提出立法也得有两到三年才能推出法律。而立法是有成本的,有的法律立了10年,起草第11稿的时候已经花了几十亿,现在的法还没有。如果立了法没有切中实际的要害,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那么只能有损法律的权威。

目前阶段还是让互联网金融这些企业自己探索规范,然后逐渐提升变成行业标准,因为互联网是最讲流程、最讲标准的,每一个代码、每一个字节都有逻辑关系,这是可以标准化的行业。而互联网金融,也必然能够形成自身标准。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大基础,一是现有法律框架,我们可以在里面找到执法的依据;二是现有职权范围,政府的相关职能可以成为管理的“接口”;三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进行监管,例如北京已经建成了云监测平台,利用爬虫技术,在网上抓取数据库源,互联网技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监测、控制风险。

同时,要把风险管理技术、IT技术、法律技术资源利用好,这也是成就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技术。很多人不把法律视为一种技术,而视为一种外在的资源,是因为他们没有理解法律怎么用,根本来说,法律就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和平衡器。

互联网金融规范形成的路径

互联网金融要形成规范,有哪些路径?

首先从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开始,企业应该梳理自己的业务流程、交易结构,形成企业标准,再上升到行业标准。而接受客户的监督,就是契约规范,签合同的时候,权利、义务是不是对等?合同是不是合规合法?同时,要形成行业公约规范,而不是只是行业倡议书,要有履约机制考核。报纸、杂志、电视等,也要继续发挥监督作用。这些都是没有公权介入的方式。

公权介入方面,因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工商注册,所以可以在注册和年审的过程中进行管理;工信备案可以管理。同时,互联网时代权利的转移导致话语权已经从经营方转向消费者,交易的选择权从供给方转向购买方,消费者权利也已经成为现代金融监管新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