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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文化的重要性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学校教育是一个国家和文化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具有多种社会功能。我国伟大的人民教育家陶行知认为:第一,学校教育是一种武器,是民族、人民解放的武器,是动员民众最可靠、最有效的武器。他强调用教育点燃中华民族生命的火焰,放出中华民族生命之光明;第二,学校教育要提高民族素质,使人天天改造,天天进步,天天往好的路上去;第三,学校教育要使中国实现民主和富强,“教人创造富有的社会,不创造富有的个人。”学校教育的功能还体现在它的延续作用上。通过教育,可以把老一辈优秀的行为、思想和感情传给新一代,并在这基础上不断继承和发展。因此,学校教育是传承民族音乐文化的最佳渠道。而民族音乐多姿多彩,具有丰富的地方特色和历史内涵,见证中国文化的发展,是学校教育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音乐教育是教育的一部分,民族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而教育和文化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文化的教育是不可行的,没有教育的文化就失去了它的实际存在价值,教育和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民族音乐传承与学校的音乐教育是分不开的。

长期以来由于一些学校不重视音乐课,片面理解音乐课程的价值与目标,使得美育和德育在有些学校全面发展教育中一直没有占据有效地位,这就必然造成人们对音乐课程的价值与目标的理解产生严重偏差。苏霍姆林斯基曾多次表明过这样的观念:音乐教育并不是音乐家的教育,而首先是人的教育。音乐课作为审美教育的前沿阵地,首先就是要培养学生正确健康的审美观。学校要正确理解音乐课程的价值与目标,抓紧建设传统音乐教育课程,使之不要处于被忽视的地位。

音乐是人类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智慧结晶。学生在学习中国民族音乐,了解和热爱祖国音乐文化的同时,还可以提高自己的审美价值、创造性价值及道德观念。

我国古代著名教育家孔子在教育学生时教授的是“六经”,即“礼、乐、诗、书、易、春秋”,其中他把音乐教育放在了重要位置,充分体现了音乐在教育中的地位。《乐纪·策篇》也说:“乐者,德之华也。”认为音乐是道德的精华,可见,音乐对道德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不仅仅在古代,在现代教育中,音乐作品同样渗透着德育教育的内容。我国优秀的民族音乐遗产和建国以来优秀的音乐作品中,大多蕴藏着进步的思想内涵。很多优秀作品是通过音乐来感染和教育学生,把思想与艺术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欣赏音乐的过程中接受德育,在潜意识中提高学生们的道德品质和爱国精神。

音乐的独特之处在于能使人的心灵发出震颤,音响流动的每一瞬间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情绪、情感变化。音乐的产生过程是全部的创作过程,无论学生的表演或欣赏都必然伴随着创造性的表现和产生丰富的联想和想象。音乐又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同一首作品,有多少听众就会有多少种不同的感受,这一特征对于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具有比其他学科较大的优势,使他们的想象力和创造性思维得到充分的发挥。音乐课应以丰富学生的审美情感体验,使其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让生活变得丰富多彩、人类变得更加和谐文雅和充满爱心为教学目标。优秀的民族音乐不仅让学生在欣赏美的同时提高了自己的创作思维,而且在潜移默化中也提高了自身的道德水平。

民族音乐作为我国文化的一个重要部分,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和历史内涵,它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它以最具感染力的艺术形式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在教育中将反映我国社会生活的优秀民族音乐作品,纳入音乐课的教学中,通过学习和聆听民族音乐,使学生充分体验蕴含于民族音乐当中的美和丰富的感情,使学生了解和热爱祖国的音乐文化,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增强民族意识,有利于培养学生健康、高尚的审美情趣和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毋庸置疑,民族音乐文化在教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几千年来的中国音乐史及现代的音乐教育现状看,我国音乐要得到真正的发展和提高,必须以中华民族本土音乐为主,如果把西方或者其他流行音乐当成主流,而将民族音乐作为附庸的话,必然会带来民族音乐衰退乃至消亡。学校教育作为传承文化的重要方式,要使民族音乐文化在学校音乐教育中得以很好地传承,就要强调民族音乐教育在音乐教育中的重要性,所以要加强民族音乐教育,改善教育措施是关键。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 生命健康权 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命健康权特殊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包括刑法在内的许多部门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命健康权保护,只是停留在将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殊身份进而构建更为有效的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严格性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政府在认定传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因恶意对传承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进行损害导致其无法进行传承或无法进行有效传承,都将对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将剪纸艺术文化的传承人的巧手砍掉,这样无疑使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更好地体现其社会价值,甚至最终导致传承的断裂。

关于生命权。政府在认定传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为对传承人资格的侵占或阻碍传承而对传承人进行杀害,虽有刑法的故意杀人罪进行保护,以及民事法律中的死亡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对传承人的杀害所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自然人的死亡,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某项独特技艺的失传。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独特性及不可替代性,单单对传承人进行一般的保护,并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特殊性要求,也与国家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相吻合。

关于健康权。政府在认定传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因恶意对传承人的身体进行损害导致其无法进行传承或无法进行部分,如对剪纸艺术文化的传承人的巧手砍掉,这样无疑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断裂。

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命健康权侵害的刑法保护路径

2.1将其确立为特殊罪行并适用单独罪名

应考虑将部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确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毁灭罪单独予以处罚。实践中,部分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可能会符合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观上知道对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晓自己的杀害或伤害行为可能会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效果造成不利影响;第二,其伤害或杀害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目的动因就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丧失其传承功能;第三,其杀害或伤害行为直接造成传承人不能履行其作为传承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当某一行为符合上述特征时,无疑构成犯罪,在确定罪名时课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毁灭罪是可行的。以该罪对其进行处罚其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既能够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对于符合上面条件的传承人生命权的损害,我们需要的是制定特殊条款,在故意杀人罪中增加一项对传承人这个特殊主体予以特殊保护,

2.2 视为通用罪行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

当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侵害行为符合前述特征时,适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毁灭罪尽管是适当的,但从立法和实践上需要完善的地方更多,这涉及到对刑法罪名的增加,需要对刑法进行修正,技术上认定该行为要件也并不十分容易。同时,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身权伤害行为适用单独罪名,还可能涉嫌违背平等原则,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置于普通公民之上,实行特殊保护。因此,应该考虑,适用一般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但加重处罚。

在考虑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身权行为施行刑法处罚时,将其视为加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则同样能够起到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身权的功效。对于应否从重处罚的判断也必须考虑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是否明知受害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否明知行为会或者可能会发生更大的危害结果;二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丧失其传承功能或者其传承功能受到限制;三是行为人最终结果是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构成重大危害,即是否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当然,不应仅靠刑法上加重处罚,还应由多部门法联动,如从民事赔偿角度导致传承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传承能力的,其赔偿金还应包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损害赔偿,从行政处罚角度,还应考虑此行为主观恶性及较大社会危害性,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 韩雪冰.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问题[J].辽宁经济,2011(7).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校音乐教学;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策略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越来越注重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扬,民族音乐文化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开始受到广泛关注。高校是我国文化传播和传承的重要基地,但是从目前的高校音乐教学现状来看,音乐教学内容与民族音乐文化相关的内容较少,高校音乐教学在民族音乐文化传承中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需要高校结合音乐教学特色,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音乐教学与民族音乐文化的融合,进而实现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1 高校音乐教学现状及民族音乐文化传承中的问题

目前高校在开展音乐教学过程中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效果不尽理想,是因为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高校方面

音乐对于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助于陶冶情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非常有助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虽然目前我国倡导高等教育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但是目前大部分高校只是将其作为一个口号,并没有提起对音乐教学的重视,缺乏实践,因而更谈不上对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对于高校来说,只有真正提高对音乐教学的重视,加大力度推广和宣传民族音乐文化,才能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到民族音乐文化学习和传承中来。

1.2 学生方面

当代大学生思想和思维都比较开放,热衷于现代流行文化,其中流行音乐就深受大学生群体的喜爱和追求,再加上音乐本就具备多样性和丰富性,使得枯燥乏味的民族音乐不能受到关注,甚至逐渐淡出大学生群体。在参与音乐课堂教学过程中,部分学生甚至对民族音乐产生厌倦和抵触的情绪。学生缺乏学习民族音乐的兴趣,自然也就不能积极地去传承民族音乐文化。

1.3 教师方面

民族音乐文化在高校范围内的传承难以取得实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高校缺乏高素质的、专业的民族音乐文化师资队伍。受社会发展形势的影响,新一代的音乐教师在西方音乐模式的影响下,在进行音乐教学过程中过于追求时尚和创新,缺乏民族音乐文化方面的专业知识。甚至部分音乐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口味,有意缩减甚至删除了民族音乐方面的内容,导致学生缺少了解民族音乐文化的机会,也就不能积极地参与到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

2 高校音乐教学与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联系

高校作为音乐文化传授的重要基地,在民族音乐文化传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高校音乐教学与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高校音乐教学是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和依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全球文化也开始朝着大融合的方向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国必须加大对特色文化的传承力度才能彰显我国民族文化的个性。因此,高校要充分借助音乐教学这一途径来加强对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这是因为通过音乐教学的方式能够将民族音乐文化更加全面、立体的展示出来,通过大学生这一年轻的群体来实现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扬。其次,高校作为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重要机构,在培养专业的民族音乐人才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高校本身也承担着民族文化传承的责任,通过加强音乐教学中民族音乐文化的讲解和传授,将当代大学生培养成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主力军,进而将民族音乐文化发扬光大。

3 在高校音乐教学中传承民族音乐文化的有效策略

3.1 优化高校音乐教学课程设置

要想充分发挥高校音乐教学的民族音乐文化传承作用,高校首先要提高对音乐教学的重视,优化音乐课程设置,这也是提高音乐教学有效性的重要基础。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高校越来越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其中音乐课程在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高校要结合当代大学生的具体需求以及民族文化发展和传承的具体要求,对音乐课程设置进行适当的调整,提高音乐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适当增加民族音乐文化课程的课时数量和教学内容,强化大学生对民族音乐文化的理解和掌握,认识到民族音乐文化在我国整体民族文化传承中的地位,进而积极地参与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当中去,同时也使得高校音乐课程教学的有效性得以提升。

3.2 树立正确的民族音乐文化传承观念

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不是固守传统的模式,而是在保留传统民族音乐文化精髓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以使民族音乐文化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形势,更容易被大众接受和传承。因此,高校音乐教师在开展音乐教学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民族音乐文化传承观念,精心挑选有效的民族音乐作品来为学生讲解和传授,帮助学生领悟民族音乐文化的精髓所在,进而激发学生学习民族音乐文化的兴趣和积极性,从而实现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3.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针对目前高校音乐教学中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有效性难以提升的现状,需要高校加强音乐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吸引一批高素质的、掌握民族音乐专业知识的人才担任音乐教师,进而为音乐课程教学质量提供保障。同时,一支高素质的音乐师资队伍能够将音乐教学与民族音乐文化传承进行有效的结合,既能够帮助学生掌握民族音乐文化基础知识,又能够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手段来提升学生对民族音乐的兴趣,进而实现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

4 总结

综上,高校音乐教学作为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和重要依托和途径,必须引起高校的重视。高校要充分认识到目前音乐教学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进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不断优化音乐教学课程设置,加强音乐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民族音乐文化传承观念,进而提高音乐教学质量,使民族音乐文化得到很好的传承。

参考文献:

[1]赵静.浅论高校音乐教学与民族音乐文化传承[J].音乐时空,2014,21.

[2]周丽娟.刍议我国高校音乐教学中民族音乐文化的继承与发展[J].黄河之声,2015,03.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高职高专 校园文化 文化传承 文化创新

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作为我国高职院校综合教育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学校建设水平、促进学校发展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高职高专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建设,符合当前“全民学习”、“文化强国”、“终身学习”的理念,顺应国家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内在要求。这不仅有助于高职高专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的构建,更好地发挥自身在文化传承与建设方面的责任与使命,而且帮助高职高专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学生更好地适应生活和社会。

一、加强文化传承与创新建设的重要意义

作为高职高专校园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传承与创新主要涵盖校园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风、校风、规章制度建设,校园文明与行为准则,校园文化与社会文化的整合,中西方文化的交流,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创新等内容。高职高专的文化传承与创新建设不仅可以满足学生增长知识、提高素质的客观需要,还可以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提高身心素质,对全社会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具有明显的教育导向作用。

近年来,文化传承与创新已经成为我国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高职高专是开展文化传承与创新最重要的场所之一,高职高专学生在学校中不仅可以学到新的知识和思想,完善自我,而且可以提高品格情操和审美情趣,尤其是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建设,具有明显的导向功能,更可以引导教师在遵守学校总体教育目标的前提下,确定更明确的教学方向,促进教学管理活动的不断改善,最终实现高职高专的办学目标,让学生在享受更多校园快乐时光的同时,以更多的社会责任感和正确的人生价值观走向社会,未来积极地向社会传递中国的优秀文化。

(二)可以传播更多的优秀文化。

文化具有很强的辐射功能,尤其是对于高职高专而言,优秀的文化可以在高职高专学生之间相互传播和渗透,甚至会对一个班级、学校、社区乃至社会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构建。近年来,随着高职高专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高职高专已经成为传播社会主义优秀文化的重要阵地,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建设更是不容忽视。通过优秀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学生积极转变思想观念,掌握更多的新知识、新技能,变得更遵纪守法、诚信友爱、公正正义,在各种文化传承与创新生活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变得更快乐,从而使学生乃至周围的人都与时俱进、积极向上,传播更多的优秀文化。

(三)能够增进高职高专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随着高职高专在校学生数量的不断增加,学生之间的和谐、稳定与团结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优秀的文化传承与创新可以使学生之间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念,形成共同的文化精神,减少彼此之间的摩擦与冲突。因此,高职高专在加强文化传承与创新时,要凸显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个性和品位,引导学生对文化建设目标的认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建设活动中,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学生对弘扬社会主义优秀文化的使命感、自豪感和归属感,增强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凝聚力、向心力和群体意识,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战略的实施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促进教学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由于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来源构成比较复杂,常常是来源于社会的不同阶层,有着不同的兴趣和爱好,学习基础、个人经历和个性特征存在很大的差异。如何让所有学生都自觉接受高职高专先进文化的熏陶,自觉投入高职高专的各项教学管理活动当中,建立和谐、规范的校园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高职高专的文化传承与创新不同于一般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的建设,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对优秀文化的弘扬、提倡和彰显,可以使每个高职高专学生都自觉遵守学校的制度规范,这对高职高专教学管理水平的提升显然是非常有帮助的。

二、高职高专文化传承与创新的构建原则

高职高专院校要想逐步营造优秀、和谐的文化建设氛围,并发挥应有的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作用和职能,就必须结合我国社会文化和校园文化的建设现状,着眼于高职高专院校的长远发展,坚持正确的文化传承与创新原则。

(一)全面性与个人化的协调发展。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进步与发展,高职高专院校必须确保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全面性,如校史文化、校园文化、校外文化、中国传统文化、西方先进文化、社团文化、公寓文化、校园安全文化等都要有所涉及。同时,高职高专为提高自身的品牌效应和市场竞争优势,需要结合自身的发展历程和区位优势,加强特色文化氛围的营造,这样才能不断提高高职高专的吸引力和知名度,打造独具特色的文化传承与创新体系,不断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此外,高职高专院校还必须充分顾及到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化的文化需求,使学生的专业特长、志趣爱好、文化才智、专业特长等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有效的开发,从而使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变得更具有针对性,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学生与学校、个体与集体、学校与社会的和谐统一。

(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高职高专的文化传承与创新,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系统、循序渐进的过程,即在前期建设和长期积淀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传承和创新。因此,高职高专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建设,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将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建设进行长期、科学的规划,做到常抓不懈、分步实施,确保文化传承与创新长效机制的建立,增强高职高专文化传承与创新的恒久性和有效性。

(三)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

在高职高专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过程中,学生不仅是学校教育的接受者、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受益者,而且是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参与者。因此,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必须充分考虑到学生在文化传承与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在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参与热情,调动学生在文化传承与创新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这样才能够为高职高专的文化传承与创新注入源源不断的生机与活力。与此同时,文化传承与创新作为学生的风采展现和精神支柱,只有在建设过程中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才能确保文化传承与创新在学生中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四)开放性的原则。

人类共处地球村,多元文化共生共存共发展已经成为世界文化发展的基本趋势,不同地域文化、民族文化在交流中共存,在共存中发展,在发展中共繁荣。一个民族文化要存在、发展和繁荣,就必须“相互交流,博采众长”。因此,在高职高专的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中,必须坚持开放性和原则,积极汲取校内文化与校外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地域文化与世界文化中的精华,增进彼此间沟通和交流。

三、高职高专文化传承与创新建设的有效策略

(一)树立科学的文化传承与创新的目标。

任何优秀文化在建设过程中,都需要确立自身的核心目标和内涵,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子目标与总目标相结合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高职高专文化传承与创新的方向和质量。首先,高职高专的文化传承与创新要贴合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广大师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的信念和信心,并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其次,高职高专的文化传承与创新要贴合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的生活实际,重点突出“学”与“乐”、“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建设思路,在让广大学生享受高职高专办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体会到校园文化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体验到更多的成功与快乐。再次,高职高专的文化传承与创新要坚持“学”与“为”相结合的原则,让学生在切实体验优秀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同时,在“和谐”的氛围中保持个人热情和进取有为的精神,自觉投入高职高专的各类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中,增强学生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动性和长期性。

(二)完善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

文化传承与创新是高职高专院校综合教育活动中的核心内容,更是一个大学文化精神的主要体现,是全体师生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精神财富。因此,高职高专院校的文化传承与创新,需要建立完善的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制度、会议制度、班级管理制度、教学评价制度等。同时,要坚持以校风、校训为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如高职高专可以通过社团活动、第二课堂、校园艺术节等形式将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内涵进行鲜活、生动的展现,加深学生对校风与校训的认知与理解。此外,在各类的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中,要重视学生人文精神的培养,扭转忽视人文精神培养的错误观念,积极探索适合高职高专院校特点的人文教育新模式,如通过读书会、演讲会、举办人文讲座等形式强化学生的人文意识,实现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相结合。

(三)重视个性化文化创新与建设,建立独具特色的校园文化。

为了不断提高高职高专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在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重视个性化文化氛围的营造与建设,增强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个性化、先进化和科学化。首先,相关部门要结合高职高专的实际和时代特点,精心创造健康向上、和谐稳定的文化传承与创新环境,逐步确立和彰显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内涵,形成浓郁的学术格调和文化氛围。其次,高职高专在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过程中,要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使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个性特征逐渐显现出来,逐渐形成自身的办学特色和核心竞争优势,将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同学校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充分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自身的办学特色和优势。

(四)加强同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近年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育模式已经成为高职高专教育中主要的办学模式,具体体现在高职院校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双师结构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产学合作等多方面。高职高专的文化传承与创新,同样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蕴含在高职高专教育与办学的各个环节当中,仅仅依靠学校自身力量是不足的。因此,高职高专院校应当进一步开拓和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多加强同企业等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高职高专文化传承与创新与社会文化的有效对接和融合,并将其贯彻于学校合作办学的各个环节。例如,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将其企业文化引入到高职高专院校的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中,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对未来就业岗位的适应能力,达到高职高专学生顺利就业的目标,这样才能使得高职高专院校的文化传承与创新变得更有意义。

总之,文化传承与创新是高职高专院校的基本功能之一,是高职高专提高办学质量、形成办学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也是高职高专院校建设优势品牌、提高综合竞争实力的关键所在。因此,各个学校的领导应当对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给予高度的重视,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在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职责和权利,并加强对社会力量的整合,促进高职高专文化传承与创新的系统、高效的开展,进而使高职高专在教书育人中发挥更大的职能和作用。同时,在构建文化强国的新形势下,高职高专院校要充分发展自身的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的职能,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及时纠正高职高专在文化传承与创新中的偏差,加强科学发展观的指导,这样才能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

参考文献:

[1]葛志亮,王金娟.高职校园文化建设应突出“职业精神”特色[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1).

[2]石芬芳,胡类明.基于高等教育层类视角的高职文化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10(07).

[3]杜学森.高职院校校园文化科学内涵解析[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0(03).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程序;支持力度;资格取消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是指具体非遗项目的系统掌握者,并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非遗的产生、传承和发展主要由其载体即传承人来完成的,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遗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与存在价值。

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过政府机构或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认定并从制度上对其加以规制的非遗传承人中的特定个体。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是非遗传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对非遗的影响较一般传承人更大,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是非遗传承人制度的核心。

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广义上非遗传承人的范围,代表性传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遗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脱离非遗传承人整体而独立获得发展。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般意义上所提到的非遗传承人为狭义的非遗传承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相结合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相关立法与文件主要对非遗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和取消、扶持及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综合分析相关规定,不难发现,非遗传承人制度中的认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较大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有缺陷

“传承人”身份的被认定,是原生的民间音乐、最基层的民间音乐家等有史以来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层文化的重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非遗传承人采取层级认定方式,非遗传承人也分为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现仅以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为例,来探讨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依据是文化部45号令,研究该法规,可以发现当前非遗传承人的认定至少存在以下问题:认定数目不明确;认定的条件较为抽象;认定程序不够合理。具体叙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号令没有明确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数量,《非遗法》关于非遗传承人相关条文对此也予以回避。认定是给予支持的前提,认定的传承人越多则对非遗传承推广的力度越大,一项非遗被认定并获得支持的传承人数目将直接影响该非遗的最终生存。非遗的主要掌握者是民间艺人,他们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传,直接关系到某个“非遗”项目的兴衰存亡,也只有认定支持更多的传承人,才能通过群体力量延续非遗的生命。对特定项目的非遗,认定更多的传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认定程序的申请推荐制不适合非遗实际。文化部45号令第4条规定,成为传承人的方式应是自行申请或被推荐,以申请为主。非遗传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间,无从了解相关制度,自愿申请方式根本不适合他们。非遗保护意识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众和组织不会为其偶然发现的非遗传承人去充当“认定”的推荐人。

此外,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申报是表格式申报,学院式评审,没有进入田野的深度,更没有细致地观察到传承人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不利于将真正的传承人纳入到保护中来。只有进一步拓宽并完善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机制,才能将更多的真正的非遗传承人纳入到各级政府认定体系中来,并使其得到切实保护。

(二)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扶持力度不够

我国对非遗传承人保护扶持力度明显不够。首先体现在保护的广度上,其仅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此举排除了绝大多数的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国《非遗法》上的传承人较为狭义,仅指各级政府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真正意义上的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遗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一切人。”

其次,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得力。根据《非遗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在法理上,该条明显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无必然支持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而即使给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该条另一大缺陷是未规定国际上通行的应对传承人进行培训扶持,从而创新非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对“传承人”就加上了“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也是传承人支持机制的重要内容。

其三,被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在其扶持未能得到切实保障的同时,还要承担较大的义务。《非遗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在法理上,该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应当”的范畴,是强制性的,是所有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履行的,否则是要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此外,现行《非遗法》对传承人保护的不足还体现在保护不够全面,仅体现为一定程度的经济扶持,未提及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人身侵害从而对非遗本身造成无法弥补影响应否承担特殊责任。对非遗传承人的人身给予特定的行政保护乃至刑法保护,更能体现对非遗的重视。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也只是停留在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对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进行保护。

(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机制有违法理与情理

中国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非遗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非遗是我国《非遗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取消不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正是基于这一缘由。然而,《非遗法》第31条规定的这一取消机制并不符合非遗保护本身。

1、取消资格的理由不合理

根据《非遗法》第31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取消的缘由是其不履行第31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法定义务。国家及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施以来,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实质上所享受的“保护”主要是荣誉称号,政府并未在资金及税收上给予认定的传承人有力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通常有且必须有“主业”,其不可能在无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全力无私支持非遗事业。相关支持措施未能到位,动辄以违反义务为由取消资格显然不合情理。  2、代表性传承人的能力无法取消

“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种荣誉资格,但更是对其内在能力这一事实的肯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并不取决于是否有这一称号,其能力也不会因具有政府认定的资格而得到根本提高。

3、取消“资格”悖于非遗保护宗旨

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无异于是对非遗传承人施加的“耻辱性惩罚”,此举不利于非遗的传承,尤其是对于异常珍稀的国宝级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不能用此强制性的方法,以免造成“非遗”彻底灭失。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认定扶持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

1、应合理确定认定数量

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有助于传承者的精湛技艺被社会及时关注,让年轻一代的学习者在政府的资助下抛去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防止因为年龄和经济的原因导致“人亡技失”。认定非遗传承人的数量是非遗保护中的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当前制度上未明确认定数量且实践中认定偏少。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在结合具体非遗项目的稀缺性、本地财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给予更多非遗掌握者以“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并加以物质支持。

2、构建并完善多渠道的认定启动机制

现阶段传承人认定制度主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我们将这种方式称为国家认定制。在这种认定制中,个人申请和他人推荐相结合的申报制是程序启动的原因,但这种机制存在明显弊端:此举不适用于对政策不够敏感的绝大多数“民间非遗掌握者”,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因此,应规定政府有发现和认定非遗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使其变被动为主动;应构建适当地针对“发现并推荐非遗传承人的个人和单位”的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发现、尊重非遗传承人的热情;应将传承人直接“登记”作为现行认定制度的补充程序。如日本等国家,在评定传承人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即除政府组织申报外,还采取由传承人直接“登记”的方式。

(二)加大对传承人扶持的广度和力度

1、应扩大对传承人支持的广度

认定是非遗传承人获得支持的前提,相对于被认定各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更多的或许更有价值的非遗项目因未能被认定为“非遗代表性项目”而不可能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认,有选择地对非遗传承人进行支持是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但在现有条件下,适度扩大扶持面也是很有必要的。《非遗法》未提及“非代表性”的非遗及其传承人,无疑是一大缺陷,不利于该类非遗项目的普及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传承人支持的广度还体现在应当扩大扶持门类。按照《非遗法》第30条规定,对传承人的扶持局限于所列的5个领域,尚未涉及传承人的培训支持及传承人对非遗创新的奖励等重要领域。非物质文化的“变”是进化,而不是后退,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加以激励。

2、应加大并有效落实支持力度

如前所述,《非遗法》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尚未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关于采取的支持措施和力度,政府有选择的权利。非遗保护理念尚未被社会完全接受的情况下,单靠政府自觉自愿实现非遗保护的根本性改观,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将《非遗法》第30条的“根据需要”改为“应当”,明确规定扶持非遗事业是政府应尽的法定义务;应当规定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传承人;应当规定在税收等财政收入领域为非遗传承人创造更为轻松的发展环境;应当对特定弱势非遗传承人群体的扶持给予单独考虑。

(三)废除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

传承人的资格取消制度固然可能有利于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实现非遗的传承,但荣誉惩罚机制是不适合不以获取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文化从业者的,很可能还会招致文化人的反感。一直以来,非遗的传承人都是在没有“官方身份”的情况下为非遗的传承推广默默做着巨大的牺牲,授予身份而又随意剥夺其身份,无疑是对传承人的重创。激励才是非遗保护唯一的原则,而即使认定的传承人不再具有传承能力或不积极传承,也不应当剥夺其传承人身份,而只能继续引导,在仍不能实现时可考虑适度削减乃至终止物质扶持。